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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专业的法学信息

时间:2025-10-24 07:34:4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本科专业的法学信息,本文共6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1:本科专业的法学信息

030601K  治安学:本专业培养具备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等实际工作所需要的职业核心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在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系统的业务部门工作的或者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推荐高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广东警官学院、山东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030602K  侦查学:本专业培养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系统掌握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实战能力和创新精神,胜任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部门侦查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推荐高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新疆警察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山东警察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

030603K  边防管理:本专业培养适应公安边防部队建设和业务需要,德智军体美全面发展,边境安全意识牢固,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深厚,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能在公安边防部队从事边防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推荐高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学院、青岛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篇2:法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

法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

一、专业代码、名称

专业代码:030101             专业名称:法学(Law)

二、所属一级学科

代码:0301       名称:法学

三、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教育要培养系统掌握当代中国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基本法律技能,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具有较强法律意识,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尤其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四、培养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掌握法学的基本知识,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受到良好的法学思维和法律事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处理法律事务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法学各分支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2、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

3、掌握并能够熟练运用法学分析方法和技术。

4、正确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和党的现行政策。

5、具备法律事务所需要的良好语言表达和表述能力。

6、具有较强的正确运用法律知识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7、具有与本专业相适应的文学、历史、社会学等知识。

8、具有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良好职业道德修养。

9、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五、主要(核心)课程

本专业课程主要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劳动法学等。

六、主要实践教学环节

毕业实习、法律咨询、专业讨论和辩论、参与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模拟审判、法律诊所教育等。

七、学制和毕业最低学分要求

学制:四年(实行3―6年弹性学制)。学分要求:最低学分152学分。八、毕业条件

须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包括各实践环节(公益劳动、军训、社会调查与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合格;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相应成绩;须参加全国计算机一级水平(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五级水平)考试并取得证书;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水平;体育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九、学位授予

经审核,符合《青海民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十、学分计算

1、课堂教学。普通理论教学(含实验教学)课程18学时计1学分;公共外语课程24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计算机上机课36学时计1学分。课时换算为学分时,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不保留数字。

2、实践环节。以教学周数为基数,原则上每周计1个学分。

3、课外学分:(1)阅读专业书籍20本计1分。(2)听学术讲座20次(不限法学院组织的)计1分。(3)社会调研2次并写出两份调研报告计1分。(4)《学生课外学分登记册》中课外学分登记要求核算记载的其他计1分。

十一、学分(学时)构成

1、总学分、课堂教学总学时构成

课堂教学学分(学时) 实践环节学分 课外

学分 总学分 课堂教学

总学时

理论教学学分(学时) 实验教学学分(学时)

学分 学时 学分 学时

132 2496   16 4 152 2496

2、课堂教学学分构成

必修课学分 选修课学分

公共必修课 专业必修课 专业限选课 任意选修课

专业任选课 公共任选课

41 57 14 10 10

十二、课程设置流程图

十三、教学计划表

课程

类别 课程名称 学分 课内学时 周学时分配

学时 讲授学时 课内实践学时 实验(上机)学时 设计学时 第一

学年 第二

学年 第三

学年 第四

学年 备注

1 2 3 4 5 6 7 8

14周 18周 18周 18周 18周 18周 18周 随机

学 必

程 公

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1 56 42 14   3+1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3+1 72 54 18    3+1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3+1 72 54 18     3+1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1 54 36 18      2+1

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2 28 28    2

就业指导 1 18 18     1

英语 11 272 272    4 4 4 4

计算机基础 4 92 46  46  4 2

体育 4 136 136    2 2 2 2

普通话训练 2 36 36       2

大学语文 2/0 36/0 36/0      2      二选一

写作 2/0 36/0 36/0     2

军事理论 1 14 14    1

公共基础课程合计 41 886 790 68 46

专业课程 法理学 4 56     4

宪法学 3 42     3

中国法制史 3 54      3

刑法学 7 126      4 3

民法学 7 126       4 3

刑事诉讼法学 3 54        3

民事诉讼法学 3 54         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3 54       3

国际法 3 54        3

国际私法 3 54         3

国际经济法 3 54          3

劳动法学 3 54         3

环境与资源法学 3 54         3

知识产权法学 3 54          3

经济法学 3 54          3

商法 3 54          3

必修课程合计 57 998

课程

类别 课程名称 学分 课内学时 周学时分配

学时 讲授学时 课内实践学时 实验(上机)学时 设计学时 第一

学年 第二

学年 第三

学年 第四

学年 备注

1 2 3 4 5 6 7 8

14周 18周 18周 18周 18周 18周 18周 随机

课堂教学 选修课程 专业限选课程 法律文书 2 36 2          2  学生在所列科目中选修14学分即7门课

犯罪学 2 36 2       2

房地产法 2 36 2        2

婚姻法 2 36 2        2

物权法 2 36 2         2

合同法 2 36 2          2

外国法制史 2 36 1 1      2

西方法律思想史 2 36 1 1       2

金融法 2 36 2          2

证据学 2 36           2

专业限选课程合计 14 252

专业任选课程 犯罪心理学 2 36           2  学生在所列科目中选修10学分即5门课

中国法律思想史 2 36           2

刑事法律诊所 2 36         2

民事法律诊所 2 36          2

公司法 2 36          2

证券法 2 36           2

税法 2 36           2

法文化 2 36           2

民族法学 2 36           2

法律职业道德 2 36          2

监狱学 2 36          2

侵权行为法 2 36          2

外国刑诉 2 36          2

专业任选课程合计 10 180

全校公共任选课程合计 10 180      √ √ √ √ √ √  见全校公共任选课一览表

选修课程合计 34 612

课堂教学总学分(学时)合计 132

实践环节 军事训练 2 2周     √

毕业实习 6 6周            √

毕业论文(设计) 6 6周            √

公益劳动 2      √ √ √ √ √ √ √ √

实践教学合计 16

课外学分 4      √ √ √ √ √ √ √ √

总合计 152

备注:实验教学学分(学时)计入课堂教学学分(学时),但在计算实践教学学分(学时)占总学分(学时)的比例时,其学分(学时)作为实践教学学分(学时)计算。

十四、法学专业必读及推荐阅读书目

(一)刑法、刑事诉讼法应读书

序号 书名 著者 出版社 版本

1 刑法适用总论 陈兴良 法律 

2 刑法的启蒙 陈兴良 法律 

3 外因刑法纲要 张明楷 清华大学 

4 刑法的精神与范畴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5 论犯罪与刑罚 (意)贝卡利亚 中国方正 

6 犯罪通论 马克昌 武汉大学 2002

7 环境刑法学 付立忠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

8 刑法肄言 高铭喧 法律出版社 2004

9 刑法哲学 道格拉斯N•胡萨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10 腐败控制论 陈卫东 中国方正出版社 

11 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 谭世贵 法律出版社 2002

12 刑事诉讼:控、辨、审三人谈 张年 姜伟 田文昌 法律出版社 2001

13 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 陈瑞华 中国人大出版社 2000

1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杨宇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15 沉默权制度研究 张长永 法律出版社 2001

16 变革社会的程序正义――语境中的中国刑事司法改革 万毅 中国方正 2004

17 刑事证据制度理论 沈德咏 法律 2002

18 司法公正观念源流 高其才 肖建国 胡玉鸿 人民法院 2003

19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陈业宏 唐鸣 商务印书馆 2000

20 西方五国司法通论 方立新 人民法院 2000

(二)民商法应读书

序号 书名 著者 出版社 版本

1 商法基本问题研究 赵万一 法律 2002

2 商法基本问题研究 徐卫东 法律 2002

3 商法研究 徐学鹿 人民法院 2000-2001

4 商事法论集 王保树 法律 -2002

5 商事法专题研究文库 王保树 法律

6 商法的改革与变动的.经济法 王保树 法律

7 商事人格权论 程合江 中国人民大学 2002

8 公司法原理 刘连煜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9 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 倪建林 法律 2001

10 公司法:理论、结构和与运作 (加)柴芬斯 法律 2001

11 票据权利研究 赵威 法律 1997

12 中国票据法理论与实务 周天林、沈联合 中信

13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 齐斌 法律 2000

14 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 郭锋 法律 2000

15 中国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付启林 法律 2000

16 中国国际私法 黄进 法律 

17 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际 卢峻 中国政法大学 1998

18 诉讼法论丛 陈光中 法律

19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 曾宪义 中国人民大学 2000

20 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评述 陈华杰 人民法院 2004

21 房地产法典型判例研究 房绍坤、王莉萍 人民法院 2003

22 商标权及其私益之扩张 崔立红 山东人民 2003

23 版权侵权认定 孟祥娟 法律 2001

24 海商法案例评析 徐兆宏、朱有林 汉语大词典 2003

25 海商提单法 刑海宝 法律 

26 民法总论 龙卫球 中国法制 2002

27 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 梁慧星 法律 1998

28 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日)我妻荣 中国大百科全书

29 物权法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 法律 2002

30 债法原理(一、二、三、四) 王泽鉴 中国政法大学 01-02

31 劳动和社会保障仲裁与诉讼 王先林、李坤刚 法律 2002

32 劳动侵权与赔偿 全海洋、王海英 青岛海洋大学 2000

(三)经济法应读书

序号 书名 著者 出版社 版本

1 香港合同法 何美欢 北京大学 1995

2 合同法分则制度研究 易军、宁红丽 人民法院 2003

3 合同纠纷的预防与解决 王宝发 法律 2002

4 新合同法原理 郭明瑞、房绍坤 中国人民大学 2000

5 英国合同法 何宝玉 中国政法大学 1999

6 科兵论合同(上下) (美)A•L•科兵 中国大百科全书 1998

7 欧洲合同法 (德)海因•克次 法律 2001

8 格式合同研究 杜军 群众 2001

9 合同法新论•总则 王利明、崔建远 中国政法大学 2000

10 合同法要义 隋彭生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11 国际经济法论 何力 上海人民 2002

12 WTO法律的国内适用 孔祥俊 人民法院 2002

13 国际贸易法文选 (英)施米托夫 中国大百科全书 1993

14 国际货物买卖 杨良宜 中国政法大学 1999

15 最新国际货币金融法 赵威 人民法院 2002

16 国际货物多式运输法律问题研究 贺万忠 法律 2002

17 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 刘笋 法律 2002

18 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 朱榄叶 法律 2002

19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的多边化与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制 陶凯元 法律 2000

20 信用证 杨良宜 中国政法大学 1998

21 市场法制论 邱本 中国检察 2002

22 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 肖江平 人民法院 2002

23 自由市场与社会正 (美)凯斯•R•孙斯坦 中政法大学 2002

24 探究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 史春际 法律 2002

25 环境侵权法 曹明德 法律 2000

26 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 (美)大卫•D•弗里德曼 法律 2004

27 反垄断法原理 孔祥俊 中国法制 2001

28 环境法 (日)原田尚彦 法律 1999

29 竞争法研究 王晓晔 中国法制 1999

30 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与立法 于安 中国法制 2001

31 金融监管 吴志攀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32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 贺小勇 法律 2002

33 WTO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马卫华 中国人民大学 2002

34 美国银行法 陈小敏等 法律 2000

35 WTO与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完善研究 周辉斌 中国方正

36 财政法新论 杨萍等 法律 2000

37 财税法论丛 刘剑文 法律 2002

(四)法理、宪法学应读书

序号 书名 著者 出版社 版本

1 比较宪法 沈宗灵 北京大学 2001

2 宪法监督论 李忠 社会科学文献 2002

3 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莫纪宏 法律 2002

4 宪法诉讼原论 胡肖华 法律 2002

5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龚祥瑞 法律 2001

6 中国行政法学新理念 刘莘、马怀德 中国方正 2001

7 论行政相对人 方世荣 中国政法大学 2000

8 行政权研究 王学辉、宋玉波 中国检察 2002

9 国家、公民与行政法 董炯 北京大学 2003

10 比较行政法 张正钊、韩大元 人民大学 1999

11 行政法的价值定位 关保英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12 中国走向行政法治探索 应松年 中国方正 1998

13 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务 林莉红 武汉大学 2003

14 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 徐晓光 贵州民院 2002

15 民族法学评论 吴大华 华夏文化艺术 2002

16 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教程 徐晓光 华夏文化艺术 2002

17 民族法学讲座 吴大华 民族 1997

18 民族法学通论 吴大华 中国方正  1997

19 法人类学基础 (日)汤浅道男 等 华夏文化艺术 2001

20 少数人权利的法理 周勇 社会科学文献 2002

21 民族区域自治法学 赵秀玲 华夏文化艺术 1990

22 法律文化理论 刘作翔 商务印书馆 1999

23 法哲学范畴研究 张文显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24 人权研究 徐显明 山东人民 2001

25 法律帝国 德沃金 中国大百科全书 

26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认 (奥)凯尔森 中国大百科全书 1996

27 奥本海国际法 (英)詹宁斯 百顿 中国大百科全书 1995

篇3:信息法学之学科体系构建

摘 要 信息法学是从制度安排与实施等角度研究信息产生、归属、交易与保护等现象的法学学科。

从本质与功能而言,信息法学的理论体系立基于其研究对象与学科定位,并且直接关系到研究和教学方法的选择,进而决定了制定课程教学大纲、选订教材、教案编排等工作的不同开展路径。

本文首先界定了信息法学的内涵进而阐述了该学科体系的作用,以对该学科进行科学定位为基础并借鉴了学说与立法例的精髓,对信息法学的学科体系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设想。

篇4:信息法学之学科体系构建

1.1 信息法学概念

一般认为,信息法学是从制度安排与实施等角度研究信息产生、归属、交易与保护等现象的法学学科。

从性质而言,信息法学是一门跨越不同法律部门的交叉性法学学科。

按照我国一些学者的阐释,随着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新的社会关系逐渐形成,新的社会问题(如信息隐私危机、数字鸿沟等)也由此而凸显。

为应对这些问题,许多法学家与法学教育者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信息领域。

在这一背景下,信息法学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应运而生。

而在我国,信息法学的发展几乎同步于信息社会法制的建设进程。

进入本世纪后,随着与个人信息和政府信息保护和公开相关的法律规范的颁行,信息法学逐渐成为学术界与教育界所关注的学科。

1.2 信息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意义

在系统论视野中,“体系”特指同类内容成分按照一定的秩序和标准组成的整体。

据此在信息法学的理论体系内,学科的主要内容成分需要得到确立进而被有机地组合。

从本质与功能而言,信息法学的.理论体系立基于其研究对象与学科定位,并且直接关系到研究和教学方法的选择,进而决定了制定课程教学大纲、选订教材、教案编排等工作的不同开展路径。

而迄今为止对于依照何种标准确立信息法学学科内容的问题,学界并未形成主流意见(详见下一部分),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以及研究教学工作的展开。

2 学说述评

2.1 学说的分歧

对于如果构建信息法学学科体系的问题,法学界内部始终存在着争议,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有两种,一是沿循总论――核心理论(信息犯罪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管理、信息自由与公开、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信息的具体制度――实务操作(如信息法律纠纷及解决)的路径构建。

这符合总分式的法学学科传统构建途径,因此可被称为“传统式体系”;二是按照信息的不同性质以及信息所在的不同社会领域,将信息法学分为信息公开法学、个人信息保护法学、信息安全法学、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法学等不同学科。

不同于传统体系的是,这种体系具有相当的开放性。

由于这两种体系及学说均未成为主流观点,从而我国学界并未建立统一的信息法学体系。

2.2 分歧探源

从根本原因而言,信息法学学科体系的阙如现状是学界对该学科定位模糊造成的。

这是因为,学科定位决定着一门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与研究方法的确立。

传统体系论者的依据在于,信息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而信息法学是部门法学之一;而开放体系论者的依据在于,信息法学属于交叉学科。

具体地,信息法所调整的范围本身就具有跨领域性,因此信息法学是涉及到刑法、行政法、民法,甚至于(下转第57页)(上接第35页)宪法的交叉性学科,因此它的学科内容应当具有相当的开放性。

学界对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问题的分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教材的编著以及教案的编排,并可能导致教学效果的参差不齐。

3 科学的体系构建

3.1 体系构建的基点

如前文所述,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应基于该学科的准确定位。

笔者认为,信息法学既非部门法学也非交叉性学科,而是一个独立法学门类。

理由是,部门法学是以某个单一的部门法为依托和研究对象的,而信息法学的研究对象――信息法律关系跨越了民事、行政以及国际交易等若干领域,由此其无法被单一的部门法所调整;但是,信息法律关系仍然是单一且独立的社会关系,这决定了信息法学不属于交叉学科的范畴,毕竟后者所研究的是多种复合且有关联的社会关系(譬如网络法所调整的与网络有关的关系,又如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

按照英国《牛津法律指南》的标准,在应用法学部类下面包含了国际法学、国内法学与附属学科(如律师法学与会计师法学)等若干门类(section)。

类似于律师法学与会计师法学,信息法学也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从而属于附属学科下的一个独立门类。

3.2 具体构想

基于对信息法学的学科定位,我国应在构建该学科体系时,宜在兼采传统式与开放式两种体系的精髓而有所整合,既沿循“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逻辑思维构建总分式的结构体系,又抱着兼收并蓄的态度吸取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从而使体系保持一定的动态性与开放性。

据此,信息法学的理论体系应当按照如下思路构建:第一部分,总论。

其中包括信息法的研究对象、信息法的一般理论(含义、沿革、调整对象、理念和基本原则)、信息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信息法律关系按照其基本要素――主体、客体与内容展开。

主体包括信息生成者、所有者、管理者与利用者等,客体包括政府信息、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与个人信息等,内容以信息产权、个人信息权、公众知情权等为主干;第二部分,分论。

在这一部分中,在不同社会领域里出现的信息归属和利用问题以及相关对策将得到重点阐释。

分论下属政府信息公开法学、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法学、个人信息法学等;第三部分,信息交易与安全论。

这一部分主要阐释与信息管理、公开与交易(包括信息的国际交易与流通)相关的规则、信息安全的基本要素以及相关主体为维护安全而采取技术措施的义务等。

信息法学的学科体系决定了,对于这样一门应用法学下的独立法学门类,信息法学研究者与教师应当坚持概念分析与价值分析等传统的分析方法;同时作为一门跨领域的学科,概念分析与价值分析存在着不敷使用的地方,由此教研者有必要吸收其他学科研究方法之精长。

基金项目: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危机与法律规制对策研究”(批准号:12XFX021);2.重庆三峡学院校级重点项目“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立法保护研究”(批准号13ZD11)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 宗诚,马海群.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刍议[J].情报资料工作,.

[3] 赵正群.信息法概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ELISA检测ToRCH的方法学【2】

摘要:目的 探讨ELISA检测ToRCH IgG和IgM的临床价值,指导临床对筛查指标的选择。

方法 回顾性分析1~9月来我院就诊的早孕妇女或待孕妇女的ToRCH检测结果,评估ToRCH各检测项目的阳性检出率。

结果 ToRCH-IgG检测阳性率分别为RUB-IgG 86.84%、HSV2-IgG 86.22%、CMV-IgG 73.43%、HSV1-IgG 23.58%、HSV1-IgG 1.38%;ToRCH-IgM则无1份阳性结果。

结论 ELISA法检测ToRCH IgM阳性率低,可能不适用于临床进行ToRCH的诊断筛查。

关键词:ToRCH;IgM;IgG

从ToRCH概念的提出至今已近半个世纪,Nahmia 将复杂的围产期感染综合后称之为 ToRCH ,即弓形虫(Toxoplasmosis, To)、风疹(Rubella, R )、巨细胞病毒(Cytomegalovirus, C ) 、单纯疱疹病毒 1型或2型(Herpes Simplex Virus, H )。

近年来,随着超声诊断和核磁共振等技术的引进和发展,发现越来越多的胎儿先天畸形与ToRCH感染有关。

然而,妊娠期4种病原微生物抗体筛查实验应不应该做?怎样做?至今在医学界仍存在较大争议。

基于此,本研究回顾性分析201~9月我室检测的ToRCH结果,对ELISA法检测ToRCH的临床价值进行探讨。

1 资料和方法

1.1试剂 ToRCH IgG、ToRCH IgM试剂盒(贝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质控品(上海临检中心)。

1.2仪器 BioTek ELX 808酶标仪(美国)。

1.3标本 年1月~9月来我院就诊的早孕妇女或待孕妇女共2274例。

1.4方法 严格按ToRCH IgG、ToRCH IgM试剂盒说明书操作,同时进行室内质控。

室内质控在控后出具检测报告。

1.5 检测结果 检测结果所示,2014年1~9月送检至我室的标本中未检出ToRCH-IgM阳性标本,ToRCH-IgG检测阳性率分别为RUB-IgG 86.84%、HSV2-IgG 86.22%、CMV-IgG 73.43%、HSV1-IgG 23.58%、HSV1-IgG 1.38%,见表1。

2 讨论

经典的ToRCH感染在围产医学中称为ToRCH综合征,是一组以胎儿中枢神经系统受损为主,多器官受累的临床症候群。

包括小头畸形、脑积水、脑内钙化,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障碍,耳聋、自内障、视网膜脉络膜炎、先天性心脏病、肝脾肿大、骨髓抑制、胎儿宫内发育迟缓等。

ToRCH在临床诊断上通常检测针对相应病原的IgM或IgG。

特异IgM在感染早期出现,以后逐渐被IgG取代。

IgM阳性,尤其是高滴度的特异IgM抗体,提示可能有相应病原体的急性感染;病程中IgG增高4倍及4倍以上,代表近期感染或继发活动感染;IgG检测单项阳性则表明被检者有过既往感染或接种过疫苗,具备一定的免疫力[1,2]。

以巨细胞病毒(CMV)感染为例,CMV 是宫内感染最常见的原因,在活产儿中发病率为0.2%~ 2.2%,初次感染和复发感染的孕妇宫内垂直传播和胎儿感染的风险明显不同,前者为30%~40%、后者仅为1%[3]。

但是,CMV IgM抗体在初发感染和复发感染的孕妇血清中均可出现[4],妊娠期初次感染的血清学诊断主要依据血清转化现象(之前血清反应阴性的孕妇出现特异性IgG 抗体,即IgM阳性+ IgG 定量检测上升,15 d后转为阳性发生血清转化= 初次感染),或检出病毒特异性IgM抗体并伴随低亲和力IgG 抗体[3]。

因此,ELISA法为定性检测项目,仅用ELISA法进行CMV感染的初筛,无法确诊孕妇何时感染。

从成本效益出发,筛查的意义不大[5]。

ELISA法用于抗体检测因其特异性强、敏感性高、操作简单的特点,广泛应用于临床实验室。

我室2014年1~9月ToRCH检测结果表明,ELISA法检测ToRCH IgG具有较高的敏感性,但检测ToRCH IgM的敏感性极低。

这一方面可能是筛选人群的因素,即人群中确实是此种现象;另一方面也可能是ELISA法自身缺陷造成,如易受类风湿因子、抗核抗体的干扰,产生假阳性或假阴性结果。

研究结果和william等认为IgG检测的敏感性和特异性很高,而IgM敏感性低的观点一致[1]。

目前,国内检测ToRCH的诊断方法多用ELISA法,且诊断试剂盒品牌繁多,但试剂盒质量的差异也很大,即试剂的灵敏度有较大差异: 不同试剂间不仅检测的S/CO值差异明显,而且数据的离散程度也不相同;即使用同一家试剂检测同一份样本,S/CO值有的达l0倍以上的差异[6,8]。

ToRCH IgM阳性率低除了试剂因素外、检测人员的操作及环境因素都可影响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ELISA法检测ToRCH IgM阳性率低,不能判断初发感染和复发感染,且检测耗费大量人力财力,ELISA法并不适合临床进行ToRCH的诊断筛查。

参考文献:

[1]程璐,陈晓光.TORCH病原及其检测技术研究进展[J].中国病原生物学杂.,3:223-225.

[2]林贵高,李金明.临床实验室建立ToRCH检验程序的重要性[J].中华检验医学杂志.2008,7: 737-741.

[3]张宁,闫素文,封志纯.妊娠期ToRCH筛查指南.发育医学电子杂志[J].,10:236-257.

[4]Tian CX, Ali SA, Weitamp JH. Congenital infections, Part I: Cytomegalovirs, Toxoplasma, Rubella, and Herpes Simplex[J].Neoreviews,,11:e435-e447.

[5]董悦.对围产期TORCH感染筛查的重新评价[J].中华妇产科杂志.2004,11:725-728.

[6]王治国. 全国优生优育(TORCH)第一次室间质量评价结果报告[J].卫生部临检中心.2014,6:1-57.

[7] 王治国. 全国优生优育(TORCH)第二次室间质量评价结果报告[J].卫生部临检中心.2014,10:1-46.

[8] 王露楠,李金明,张瑞.TORCH血清学检测室间质量评价分析[J].中华医学检验杂志. 2008,7:818-821.

篇5:信息法学之学科体系构建

Analy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Information and Law Disciplinary System

LI Yi[1], ZHANG Juan[2]

([1]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4100;

[2] Library of 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4100)

Abstract Information Law is the study of information generated from other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and implementation point of view, such as ownership, trading and protection of the phenomenon of law disciplines.

From the nature and function,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information law founded on its research object and subject positioning, and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election of research and teaching methods, and thus decided to develop the course syllabus, the election provides teaching materials, lesson plans and other work schedule is different launch path.

This article first defines the connotation of information law and then describes the role of the disciplinary system to locate the basis of scientific disciplines and learn the essence of the doctrine and legislative cases, and informat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disciplinary system of law, put forward specific ideas.

Key words information law; law major; disciplinary system

篇6:信息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论文

信息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论文

摘 要:进入 90年代后 ,信息法学的研究领域不断拓展。本文根据已有的信息法学研究成果 ,进行定量统计。分析了信息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包括基础理论研究、信息安全与犯罪、信息法律体系 ,并在最后提出加强信息伦理道德、信息法学学科建设、信息法学教育等领域的研究的建议。

关键词:法学论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所事研讨,手腕、办法断不可缺,用之得当,事半功倍,否则徒劳耗神,而适得其反。

2002年,正值人权研讨鼎盛期,法律的人权保证手腕在国际和国内早已得到分歧认同。法学的人权研讨正在此前提下愈加标准地运作。英国埃塞克斯大学政府学系教授迈克?弗里曼《人权:跨学科的探求》一书一出,便重新省视了所谓的人权法学主流研讨热潮,着重强调需求在人权研讨中参加政治学、社会学视角,以为二者是人权研讨的重要维度,从而事实上重新评价了法学人权研讨的价值。由此带来笔者对法律人权保证、法学人权研讨价值及办法的再度思索。

笔者以为,法律的人权维护办法要予以基本确立和维护,法律人权保证方面所存局限需求依赖法学研讨予以补偿。法学研讨在人权研讨中应起着中心和最后的集大胜利用,政治学、社会学的成果要聚集到法学之中,表现到法律当下。法学的人权研讨应用其他学科成果、自创其他学科研讨办法,不同等抛弃法律自身特性,法律的研讨办法一直是法学人权研讨的主要办法,法律的人权保证目的也一直为法学研讨的基本目的。

一、历史的巧合抑或理想的为难——人权的法律化

法律只是人权维护与运作的机制之一,如若反观历史,能够发现,最早的国际性人权法律文件乃缔结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时值人类两度身经战火,杀戮将人性的弱点抖露无遗,个人在弹口与炮火面前形同草芥。当身家性命尚岌岌可危,根本和正常的生活断无保证时,人权提供了一种深思人权事情的方式,一项反对严酷、不人道处遇的理由。借助这一概念,人的根本需求与威严被重新予以思索,国际社会积极于国际人权文件的缔结与确认,仰仗法律文本的明白性与标准性,以求人权维护的理想可行性。

然法律自身难逃一定局限性,法律的人权维护机制在理想中也遭遇一些为难与非议。分离迈克、弗里曼《人权:跨学科的探求》一书,对法律人权保证机制的局限性大致能够从以下层面证成:

(一)法律处理不了人权的来源问题

人权的来源显现着人权之原本相貌,作为思想概念的人权与作为法律概念的人权都缺乏以代表事实当中或最初始意义上的人权。对人权自身的探求,人权面目的恢复,皆需依赖已有的人权资源,这些资源固然包括法律上的资料,只是唯法律自身并不能对人权的来源作一充足阐明。法律处理和论述的多为人权的当下,是人权一个时间层面的反映,且法律某种水平上还是官方认识形态的表现,其客观性势必要遭到一定损抑,故并缺乏以全观展示真正意义上以及原始形态中的人权。

(二)法律处理不了人权的合理性问题

人权的合理性问题直指人权的内容。假如把人权定位为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益,哪些权益才称得上“应当”,是需求论证的问题。法律对人权大局部做的是一个法律化、权威化的处置,而没有一个细致的论辩过程。已有法律文件对人权条款确实认,只是一个结果性的展现,倘不说现有的很多国际人权文件的内容在各个国度得到不一样的了解,形成“实践结果的不分歧”,更严重的是,法律确认的并不一定是合理的,法律自身尚存在承受价值评价和妥善辨别的问题。这个经验在纳粹时期便曾经深映人心。

(三)法律处理不了人权的世俗化问题

“人权只是一个概念,提供一种考虑人权事情的途径”,从概念的意义上讲,它自身也只是一种剖析手腕,这种工具性价值映照到详细的理想当中,就是人权一定水平上形上而笼统,当人们借助于人权来对待人权事情与诉诸于朴素情感,比方同理心来对待事情时还并不分歧。以人权来包括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权益,然后辅以法律确认、并保证这些以人权涵摄的根本权益,并不能消弭人权自身的笼统性。人权的工具性非但在法律层面没得到处理,反而在理想当中由于法律自身一定水平的工具性,从而使法律上人权款项的操作相对来说愈加笼统而隔离于社会。

(四)法律处理不了人权的复杂性问题

“人权概念完整不是非社会的,它根本上是一个政治性的概念”,“国际人权法是由带有政治动机而行动的政府所制定的,而某种水平上国内实行它的政府仍然亦受政治要素影响,而逐步在制定人权法、监视实行效果与推进政府改恶人权表现上扮演重要角色的非政府组织也是政治行为者。”④此外人权还面临普遍性与多样性、差别性的问题。即便统一的法律规则,在不同国度或同一国度的不同地域了解也会有偏向,这些都是法律所无力处理的。

(五)法律处理不了人权的抵触性问题

人权的内容与内容之间并不能做到兼容互包(compossible),某些人权的理想享有与其别人权容易发作抵触,法律大多时分也不能提供一个简单处理的万能公式,即便详细操作中依赖于法官的自在心证,恐怕也并非万全之策。此外人权与人权之外的价值之间的关系,能否法律上的人权自然优先于其他价值,也是有待商榷的。

二、理想的省视与忖度——人权法律维护的价值与定位

法律在人权范畴的一定水平的局限性并缺乏基本损抑或推翻法律对人权开展的位置。这是由于:

(一)法律的标准性处理人权概念的含糊性或称非科学性

人权自身代表着一种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在社会学看来是无法经过经历事实予以明证的,从而有损社会学作为学科的“科学性”,或称为精准性、可证性。这是人权为什么长期在社会学中不讨喜的缘由,而法律完整能够扫除人权上的各种道德上干预,法律确实定性与明白性、独一性使得法律中的人权内容不再不置可否。

(二)法律的约束力保证人权的执行

法律的最大功用在于,但凡法律上确立的事项在法律卓有成效的幅员内都具备一定的强迫执行力,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人权在法律上确实立使得人权的操作更具有规范,人权的维护与弥补都能得到标准的机制性的集中保证,力度更大,效果也更为突出。

(三)法律的规范性促使人权的统一性

法律的独一性和规范性,为人权在国内、国际提供了达成共识的可能,促成最低的人权规范作为法律义务得到实行。人权在法律上的统分歧使人权在理想操作中不流于恣意和武断,并使无论理论研讨还是法律运用都立于一定的共同平台根底。

三、辨证的建构与探寻——人权的法学研讨范式

基于法律在人权保证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思索到法律所存种种缺乏,如何发挥特定学科对人权维护的最大功用,此任务不容推脱却又是自然地落到了法学头上。在法学范畴,法律不只是其研讨对像,法律的价值与目的的满足更是法学研讨所首要思索的,法律的人权保证功用自身便是法学人权研讨的动身点和基本目标。由此,大致能够从以下几方面深思、重新建构法学的人权研讨范式:

(一)其他社会性科学可充任法学人权研讨的解释性学科

法律具有其学科的特性,其关怀的根本是人权能否被违背或遵受的“判别”(judgements)。而社会科学的任务则是解释恪守人权与违背人权的情形。判别性的学科有时只是对降低进犯人权的数量或严重性的措施提出假定,而社会科学家则是经历性地去检验因果假定。⑤能够说法律承当着作定论的职能,而社会学则是事实上停止因果论证。由此,社会学能促使法学的结论更具备合理性与有效性,此其一。其二,政治性、社会学等解释性的学科能够将人权概念从哲学和法律的高层次带到它声称要维护的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⑥拉近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与理想当下的普通生活的关系,促成人权从法定人权开展为实有人权。

(二)非特定的研讨办法能够在学科之间共通适用

对详细的学科来讲,有其特定的研讨办法。而详细的研讨对象⑦,很多则并不专属某一特定学科,学科的类别狭隘性不能盖过其自身广博性,故该种对象的全观展示有赖多学科的协作。像人权的研讨便应架构起多学科的桥梁,尽可能思索其他非法学学科可以自创的办法,比方统计学办法,心理剖析办法等等。

(三)一直坚持法学在人权研讨中的优先与结局性位置

法律对人权的保证应该说是最卓有成效和不可或缺的办法。虽然人权的.完好维护需依赖于多种机制,但能够说人权维护的法律维度的缺失同等于人权保证的零维护。思索到法律在人权保证中无可取代的作用,我们势必要坚持人权研讨中的法学优先位置。当然,优先只是水平上的思索,不代表其他学科的研讨能够放置。结局性则指一切学科的人权研讨成果最终要聚集和表现并运用到法学的人权研讨范畴。法学的人权研讨结果应是一份最后的剖析,而法律上的人权条款则是这种剖析后的最后答卷。

(四)法学研讨自身应该进一步细化

法学上的人权研讨应该更详细,应该留意到人权问题自身是分层次和类别的。大致来讲,法学对人权的研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面是对人权的根底理论研讨,即厘清人权概念的一些根本问题,或者说,要试图处理法律语境中“人权的WHY”问题。第二个层面是对人权作为法律权益的研讨,即肯定哪些人权能够取得或曾经取得法律方式以及这些权益的详细内容,或者说,是要试图处理“人权的WHAT”问题。第三个层面是对人权的法律机制的研讨,即研讨和讨论什么样的机制如何完成对人权的尊重、保证和促进,或者说,要试图处理“人权的HOW”问题。⑧法学上的人权研讨就要充沛认识到这种差别性,有针对性地着手停止。

(五)法学研讨的法学特性应予以根本维持

法学研讨自身具有局限性故需自创其他学科的研讨办法,但不等于请求法律脱离学科自身,去做其他学科对人权研讨的事项。一来专业才能缺乏驾驭,二来真实是舍近求远。在坚持学科特性的根底上,维持法律根本研讨办法的前提下,参考与自创其他学科才干维持各学科的良性互动并构成学科体系内的成果的全面性及完好性。

时下,我们的研讨者,常常带有一定的局限性,要么一味于搭建庞大的价值而疏离详细制度与程序,空而论道居多,躬身自行者稀有;要么喜于纠结于以事论事,从制度到制度,而未能处理基本性的始源性问题。这种现状无论在哪个范畴都有表现,为防止人权的法学研讨步入歧途,由于人权概念自身的跨学科性、开放与容纳性,对其研讨也更易失序和偏移。我们要着重把持好法学人权研讨以法处理人权问题之重心,严密思索其人权保证的基本目的,充沛体认到作为法学研讨对象法律之自身缺乏,自创其他学科的已有剖析性成果及可共通适用的办法,以使法学的人权研讨成果集大成而更全面,法学研讨办法揽多科而更灵敏,最终表现和运用到法律的建立与架构上也更为合理、贴切,真正完成法律人权保证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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