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共12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2、论我国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3、法律和公平正义
4、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职责
5、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6、司法公信力研究
7、公司合并与分立问题研究
8、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9、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经济法之间关系研究
10、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11、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职责问题研究
12、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13、试析被害人谅解制度
14、反思“食品安全法治化”
15、近年来中国法治理念的重大变化与发展
16、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
17、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18、论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9、刑事职责若干问题研究
20、试论公司资本制度
21、监狱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22、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23、法律与理性
24、公司监视会制度研究
25、公司设立阶段法律问题研究
26、家庭教育缺陷与犯罪
27、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28、论刑法的解释(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当然解释等)
29、中国非法律资源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与地位研究
30、商业秘密权的研究
31、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32、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
33、经济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4、试论公司章程
35、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36、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传统
37、律师公信力研究
38、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39、行政诉讼的举证职责
40、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41、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研究――从“计划生育”切入
42、非刑罚处理方法比较研究
43、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44、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
45、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46、见死不救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47、合同诈骗罪研究
48、论公司发起人制度
49、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50、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51、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概念或地位)
52、论新闻自由及其限制
53、“无害透过权”理论与实践之发展
54、论立法的公众参与和精英参与――民意与立法关系的再思考
55、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若干问题研究
56、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57、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58、从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看中国行政法治的改革与完善
59、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0、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61、刑事判例研究
62、犯罪数额研究
63、研究尸体现象的法医学好处
64、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自然人权利潜力和行为潜力准据法确定的特点分析
6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66、试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制度
67、论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68、新形势下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69、再评“义务先定论”――以张恒山教授的观点为思考基础
70、论民本与民主
71、直接选举在人大制度中的应用
72、如何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个性是如何解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
73、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74、乡村治理与现代法治
75、上访治理机制的法治化研究
76、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77、“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法理学思索――与邓正来教授商榷
78、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
79、论量刑的情节及司法适用
80、刑事职责研究
81、论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82、再评“权利本位观”――以张文显教授的学说观点为主线
83、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84、论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85、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中国推行的可行性前瞻
86、论专利权的资料
87、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好处
88、刑事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适用
89、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90、试论公司分立中劳动者权益保护
91、受贿罪研究
92、环境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93、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
94、风险的法律控制研究
95、论某某罪的几个问题(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罪名均可)
96、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或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97、结果加重犯刑事职责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98、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9、犯罪定义比较研究
100、论国际损害职责
101、“道”“理”与法律秩序
102、公司经理职责制度研究
103、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职责人员的认定或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104、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分析
105、《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106、国际商事仲裁诸问题研究
107、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
108、论罪名/法定刑的设置/法条竞合
109、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10、论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
111、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112、《乡土中国》中的法律思想研究
113、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114、国有独自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115、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
116、论罚金刑
117、我国刑法第条但书研究
118、电影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从某部电影展开(如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寻枪马背上的法庭)
119、上世纪年代以来中国“严打”政策的法理学思考
120、传统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儒家马克思主义法律移植等传统)
121、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122、一人公司制度研究
123、民主法制进程中的中国乡村司法制度建设
124、帮忙犯及其刑事职责研究
125、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126、论财产犯罪的客体要件
127、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
128、传媒监督与法治建设(能够从具体热点案例切入)
129、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
130、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取
131、“同命不一样价”案件的法理学反思
132、“强制引产胎儿”事件的法理学研究
133、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134、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问题
135、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136、狱内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137、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废止
138、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39、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职责的理论依据
140、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141、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142、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好处
143、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44、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145、刑罚体系研究
146、“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147、论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方针
148、民意与司法的关系研究(能够从具体热点案例切入)
149、如何完善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准据法规定
150、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51、论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
152、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53、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
154、性贿赂入罪问题研究
155、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156、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157、论不作为
158、风险社会与食品安全研究
159、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160、“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161、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162、论股东权
163、论法律职业
164、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
165、论刑法的解释立场
166、古代中外战争法规则之比较研究
167、国际刑事法庭之管辖权问题
168、试论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
169、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
170、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171、受贿罪研究
172、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173、行政赔偿问题研究
174、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研究
175、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176、汉文帝除肉刑述评
177、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178、“人肉搜索”中的公民权利保护
17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认定
180、“执法为民”的法理学研究
181、论违法性认识
182、对当前中国“法律人性化”主张的再反思
183、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84、中国慈善立法与慈善事业的发展
185、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86、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187、论法律文化中的西化问题
188、中国公民的结社权保障状况
189、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
190、企业管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191、我国内地与澳门区际私法冲突研究
192、国际环境法中的几个问题
19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职责的范围
194、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政体转型
195、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196、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197、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198、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199、当代中国“打黑行动”的法理学思考――以重庆打黑行动为例
200、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法理思考
201、武汉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202、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
203、暴力与秩序问题研究(如社会秩序中的暴力因素法治中的权力)
204、中外青少年犯罪比较研究
20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资料与定义
206、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07、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取
208、某一法律制度的实践状况研究(如当代婚姻法司法解释民国继承法当代某一物权制度,等等)
209、中国农村的法律控制与社会控制
210、试论我国有限职责公司制度
211、“欧盟一体化”的法理难题与好处分析――基于法律全球化理论的考察
212、城郊村城中村拆迁中的法理问题研究
213、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遭遇的“歧视”及其法律对策
214、论中国基层执法制度及其完善
215、论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216、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研究刑法
217、论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218、论“禁些使用武力”原则
219、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220、法律与幸福
221、自杀案与他杀案的鉴别
222、乡镇长直选违宪决定下的基层民主发展
223、论紧急避险
224、经济规律与经济法
225、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26、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227、犯罪的犯罪学分类
228、反倾销及反补贴法研究
229、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30、论公司资本原则
231、行为后法律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
232、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233、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234、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35、文化教育改造罪犯制度的思考
236、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237、论中国法学教育制度(或论中国法学教育制度利与弊))
238、选取性执法研究
239、业主委员会制度研究
240、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241、网络犯罪研究
242、论执法权
243、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244、商业秘密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保护
245、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
246、中国官民矛盾对法律实施的影响
247、论不作为
248、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249、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250、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251、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252、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253、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254、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255、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
256、论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257、试论清末的商事立法
258、林权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59、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260、被害人承诺法律问题研究
261、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国家法
262、论公民知情权
263、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
264、论死缓
265、法治礼貌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266、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
267、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及其法律确认与保护
268、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269、从国家预算的分配看农民权利的保障
270、联合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271、见义勇为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272、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
273、热点案件或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274、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275、“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276、风险社会与公民安全权研究
277、论主犯/从犯/胁从犯
278、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79、试论法律人的担当
280、法科学生的就业状况与培养目标选取
281、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82、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
283、司法独立如何应对媒体审判――民意与司法关系再反思
284、风险社会与国家安全研究
285、家庭教育缺陷与犯罪
286、论“安乐死”
287、集资诈骗罪研究
288、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含义或实现方式等)
289、信访制度在中国法治中的价值定位
290、中南法学在中部发挥影响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291、论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自首/立功/假释/累犯
292、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
293、儒家法律思想评述
294、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295、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
296、试论相邻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原则
297、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
298、论刑事职责年龄中的几个问题
299、独立董事比较研究
300、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301、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对策
302、论中国法律解释制度
303、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304、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
305、女性主义法学问题研究
306、论片面共犯
307、论“公平原则”
308、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309、论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
310、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忙犯/教唆犯
311、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
312、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313、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314、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315、公司董事职责制度研究
316、国家战争权的演进
317、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法治问题研究
318、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319、当代中国“扫黄打非”政策的法理学分析
320、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
321、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22、农村土地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
323、社会学家的(某一)法律思想研究(如涂尔干韦伯马克思等)
324、女性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25、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
326、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327、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可行性研究
328、试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329、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330、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331、作为法律的文学:从某部文学作品展开(如论语毛选老三篇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
332、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333、论共同过失犯罪
334、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335、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336、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337、论某某罪与某某罪的界限
338、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39、制度缺陷在中国社会腐败中的表现
340、试析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机制及立法完善
341、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42、NGO组织在中国发展的制度空间
343、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
344、未成年人刑事职责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345、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决定: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346、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34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犯罪(或行为)对象
348、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
349、苏力《认真对待人治》一文的得失评析
350、论农村土地所有权行使中的民主问题
351、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352、主权理论的历史演进
353、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354、身份犯研究
355、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356、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357、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职责研究
358、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359、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
360、外层空间探索和利用中的若干问题
361、论国际私法法典化进
362、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问题研究
363、公司高官勤勉易于研究
364、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
365、国际环境法研究
366、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367、将未成年人职责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368、试论公司解散中的法律职责
369、信访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
370、论刑种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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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但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思考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取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个性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此刻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取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取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取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取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资料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资料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取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校园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资料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取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取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三次勃兴―过错职责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职责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能够做很多选取。我原先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职责、诉讼时效,等等。但是如果选取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能够选取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
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那么,法学院的学生做毕业论文进行选题,要注意几个问题呢
第一,选题要小。
正如刚才说的那样,选题必须要小。只有选题小,才能够在有限的论文字数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展开,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论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价值。例如,如果用20多万字的篇幅,整整写了一部侵权行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各个问题都点到了,但是没有什么深度,没有学术上的价值。所以,写作毕业论文在选题上,更是这样。一篇论文,字数是有限的。本科生的毕业论文10000字左右,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30000字左右,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100000左右,篇幅都不大,容量并不多,如果没有很好的设计,很难写出有深度的东西。按照一般的写作规则,学术论文通常要说清楚一个问题,大约要8000字,要把一个问题说得很透,大约要10000字以上。当然,也有几万字的论文,那样的论文,要资料很多,质量又要好(长文章能够看一看我写的《中国合同职责研究》和《动物人格权之否定》这两篇文章,前者发表在《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上,后者发表在《法学研究》第5期上),否则,修改会给你那么多的版面吗此刻一般作者写的文章,10000万字的文章就很难发表了。多数给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错了。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写清楚一个问题,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能够想象的。为什么此刻
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明白尾。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同样,毕业论文的题目也要选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尽力地展开,扩展它的深度和广度,文章才能够做好。
小要小得适当,与自己所要说的资料相适应。例如,要写一部20万字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没有功夫,写不出来20多万字。但是,要选取大一点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要20万字,就仿佛差点意思了。文字不够,写出来的东西就会很平,没有深度。自己要仔细斟酌一下,根据自己的题目,掌握的材料,要与论述的深度相一致,这样就很好了。选取毕业论文的题目,更要注意这些,题目就更要小,能够用万八千字说得很透。即使是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篇幅较大,但是题目也不能大。题目做大了,就做不到这一点了。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锋利,刀刃就越窄,好钢就集中在刀刃上了。写文章大概也是这样的道理。
第二,思路要宽。
题目小了,资料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写得深,只有思路宽,想的问题丰富、深远,历史的,现实的;横向的,纵向的;中国的,外国的;理论的,实践的;统统都要想到。
做一篇学位论文,上面这些问题都要思考到,思考得不周到,都会影响论文的质量。
当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据不同的资料对上述问题有所侧重。比如,写一篇法制史的文章,当然侧重的是历史的资料,但是要注重历史上的这种制度对现实的借鉴好处。写外国的东西,同样要注重研究对中国的借鉴好处。有一名研究生写的一篇论文,介绍的是美国的信托制度,历史到现实,说得很详细,说得也很好,但是没有写对中国的借鉴好处。这样,就仅仅是一篇介绍性质的文章,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将外国的制度、知识介绍到中国来。我提的意见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实际状况,研究信托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借鉴好处,以及怎样借鉴,写得好,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了。
二、选题的主要方法
我在给一些研究生讲法学论文写作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都结合自己的写作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三种方法。
一是“夹空”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取,在别人都没有选取过的空间当中选取。在此刻的理论研究中,超多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能够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取这样的题目,我以前说过,就像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林彪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十分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处敌人,首先要选取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取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能够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取:“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林彪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我在1987年写作《试论共同危险行为》这篇文章时,就是用的这种方法确定的题目。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我找遍了所有的文章,发此刻中国大陆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都没有写过这个问题。其原因是,前苏联的民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根本就不重视。而在大陆法系,这个问题几乎是一个常识。因为是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夹空中的问题,我就参照大陆法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写出来这篇文章,就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此刻,很多法院判这种案件,都是引用我的文章中的观点,做出判决。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这个侵权行为制度,这是在我的研究之后,转成了司法实践的现实。这是我很得意的一个研究成果。这是比较大的题目。再说小的题目。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人提到“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兹计算法”,到此刻,也只有在海商、海事案件的赔偿中,才应用这个规则。在二十年前,这两个概念还是十分陌生的,当时我问过很多人,都说不明白,甚至是大教授也不明白。我就想,既然这样,那这个问题肯定是一个夹空中的问题。我做了研究之后,写过几篇小文章,强烈要求在实践中采用。但是,这种国外的司法常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就
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写文章能够用这样的方法,选取专著的题目,也能够用这种方法。此刻的专著何其多,虽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问题都有人论述到了。在选题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这种方法,选取最容易突破的题目,最好是没有人做过的,做起来,才有前途。写作毕业论文,根据自己的论文容量,选取夹空中的问题写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能够看一看我写的《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这是一篇我很满意的文章,在《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优胜,得到这一荣誉。这一篇文章,就是对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的题目,是以前从没有人写过的。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题目,并且把它做出来,能够说是成功的。这篇文章说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经常提到的张莉莉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我的意见却没有人支持,最后以侵害名誉权的案由结案。这一点也说明了“名誉权是一个大破筐,什么难理解的问题都能够装”的这个结论。最近我在人民大学和耶鲁大学联合召开的名誉权保密权国际研讨会上说了一个观点,就是“应当对名誉权开展一个瘦身运动”,就是要对名誉权进行减肥,使其名副其实。《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也是夹空理论的成果。
介绍一个选题资料,就是写作毕业论文是不是能够写人物。我们的法学毕业论文,一般都是论述制度,没有论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写作一位学术人物,写出他的学术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选题。因此,我确定我的一位博士生,就写《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采用夹空法选题,基础是能够找出夹空。这就需要有学术的修养。没有很深的学术修养,找不出来夹空。因此,在平时学习的时候,必须要注意搜集资料,掌握住研究防线的学术动态,才能够应用夹空理论选出自己的选题。
二是“综合法”。
我先介绍两种不适合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综合法就是对一个问题进行综合论述,综合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自成一体。在每年结束的时候,总是有学者对某一类的问题进行综述,指出一年来,这门学问取得了哪些进展,取得了哪些成果。这是最典型的综合法的运用。还有,在一个讨论会上,对那些讨论的问题有哪些意见,各种意见的根据是什么,综述出来,也是很好的资料。但是这种选题方法,不适合做毕业论文,因为毕业论文不准许写综述的文章。
还有一种运用综合法选题的方法,就是对某一个问题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综合研究,例如《某某问题三论》等,也是这种方法选题。这种选题方法,要对这个问题有较为透彻的了解,对研究的这些问题有明确的意见,确有新意。要明白,采用这种方法选题,仅仅是吃别人的东西是不行的,那样的东西是没有深度的。要记住,任何文章,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法选题,都要有自己的独到的见解。如果没有自己的见解,没有自己的独特意见,那就宁可不写。类似于“三论”、“几论”这样的文章,也不能应用于毕业论文的写作,因为毕业论文要有一个主题,“三论”就有三个主题,“几论”就有几个主体,不贴合要求。
三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能够选取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取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此刻,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取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一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潜力,就能够选取这个题目。此刻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一张一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取题目的。个性是选取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一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久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但是是没有应用好而已。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能够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1995年的哪一期上,能够查一查。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能够成就一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制度中,选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也是我的一个很得意的研究成果。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一些说法有所进步。
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毕业论文要求学生选取具有理论和实际好处的课题进行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要求选题立论正确、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论述清楚、文笔流畅,贴合规范的写作格式并同时到达必须的字数(5000字左右)。论文应是在调查研究、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写出的、有独立见解的学术性文章。在写作过程中应尊重导师,虚心学习,严谨为学,诚实为人。收集资料、占有材料均要实事求是,摘录要贴合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资料要注明来源。
论文选题基本原则
1、选取学科方向
学生能够在以下法学学科的二级学科下选取论文的具体方向: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法律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
2、选题的原则
原则是“兴趣+知识+资料”,在选题时要充分思考需要和可能;选题具有好处,包括理论好处、实践好处。个性期望学生透过做论文,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必须的实际问题;所选取的题目能够为专科毕业论文所包容,避免题目过大。
3、选取题目
学生选题时:结合本人工作和生活实际、结合课程学习,选取感兴趣的题目。对于学生结合自己的社会实践选取的论文选题,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学生在选题要注意避免:大题小做,选题陈旧。鼓励学生对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一些过于陈旧的选题,诸如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其预防;家庭暴力问题之我见;一些理论强度较深,不适合专科阶段学生写作把握的论文,例如我国物权制度研究;孔子法律思想探析等推荐学生不予选取。
篇3:法学论文题目
1.论正当防卫
2.论死刑的存废
3.论自首的认定
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5.论赦免
6.论职务犯罪的法律预防
7.论渎职犯罪的法律预防
8.论性贿赂
9.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10.论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认定
11.论证券欺诈
12.论证券发行程序的完善
13.论上市公司的监管
14.论券法律业务的规范与管理
15.论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16.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17.论中小企业板的监管
18.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
19.论证券仲裁
20.论证券投资基金法
21.论保险法学的学科体系
22.论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
23.论保险信用体系的构建
24.论农业保险
25.论船员保险
26.论旅游保险
27.论医疗保险
28.论航天保险
29.论专业保险代理人的规范
30.论保险欺诈
31、行政许可法与工商行政管理的制度创新
32、 商标保护法律框架的比较研究
33、 论中国品牌的政策法规环境
34、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竞争法的重构
35、 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36、 电子商务实施过程中的知识管理问题研究
37、 试析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特征的`变异及管理
38、 试论我国行业管理法的地位与体系
39、 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的法律分析
40、论合法性会计信息失真
41、经济法的起源
42、经济法价值取向探讨
43、论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44、加入WTO对经济法的影响
45、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6、经济法地位问题探讨
47、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48、完善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思考
49、当今企业法人代表违法违纪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50、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问题探讨
51、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52、企业法人的经济犯罪与赔偿责任研究
53、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企业文化建设
54、论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去向
55、公司法改革面临的问题
56、加入WTO后中国金融法的调整
57、税法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58、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问题探讨
59、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完善
篇4:法学论文题目
60、春秋时期成文法颁布的背景分析。
62、中国法家思想兴衰的原因探析。
63、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64、试析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体系。
65、论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权制度。
66、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分析。
67、试析清末移植西方法律失败的原因。
68、试析革命根据地的法制特征及其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69、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征及其影响。
70、从中国法制历史分析中国缺乏宪政传统的原因。
71、论我国劳动法的法律地位
72、劳动法的完善及修改建议
73、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建议
74、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75、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76、论我国年休假制度的法律体系建立
77、论竞业禁止条款的法律完善
78、商业秘密保守法律问题的研究
79、反年龄歧视法律研究(论我国三十五岁现象)
80、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
81、 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适用
82、 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
83、 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不平等倾向
84、 民事执行中的拒不履行
85、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
86、 完善我国审级制度
87、 谈共同危险行为中的举证责任
88、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89、 论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90、 诉讼代表人的地位
91、 试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92、 谈谈民事司法改革
93、权利与义务的法理思考
94、依法治国的法理思考
95、隐私权与知情权法理思考
96、入世我国法律政策的应变思考
97、第四权力--新闻媒体的权力行使思考
98、司法、检察解释的法律效力思考
99、公司法完善的思考
100、国企改制的若干问题
101、法人治理机构的若干问题
102、入世我国知识产权完善问题
103、入世与我国版权(或商标、专利)保护问题
104、入世我国企业创品牌若干问题
105、网络知识产权若干问题
106、当前我国房产纠纷法律问题
篇5:法学论文题目
107、当前我国房产物业管理法律问题
108、入世我国税制完善问题
109、个税监管问题
110、房产装修市场规范问题
111、 两大法系的联系与区别----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两大法系的走向
112、 英国信托制度的历史演变
113、 陪审制度考
114、 试论违宪审查制度
115、 欧洲法院审刑程序分析
116、 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评价
117、 德国民法典的历史评价
118、 明治维新时日本法制发展的影响
119、 1787年美国宪法的历史意义
120、 行政审判制度的历史发展
121、 试论债的相对性
122、 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123、 债的保全制度分析
124、 最高额抵压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125、 我国《担保法》和主要缺陷及修正建议
126、 试论契约目的落空制度
127、 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128、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29、 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
130、 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
131、 略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134、 驰名商标保护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135、 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136、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137、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138、证券民事赔偿的救济制度研究
139、域名及其法律保护
140、证券业金融风险的法律控制
14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142、论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及解决
143、遗产税若干问题研究
144、 劳动权利的保障与劳动法的完善
145、 劳动安全保障法制探讨
146、 职业病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
147、 劳动合同法制完善之探讨
148、 行政机关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功能分析
149、 劳动监察制度之完善
150、 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探讨
151、 农民工就业政策改革问题探讨
152、 劳动权的保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研究
153、劳动者的劳动权及其行政救济
154、外资企业并购国内企业的法律规制研究
155、公司要约收购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156、 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157、 培训合同研究
158、 论竞业禁止
159、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160、 虚拟世界商务交往中的法律问题
161、 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之探析
篇6: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至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的差别。
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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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法学的毕业论文
有关法学的毕业论文
后现代主义法学在当代西方社会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明确的法学流派,是一股新兴的法学思潮,是对原教旨主义的一种批判,是后现代主义在法学领域的体现。它是20世纪中叶以来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影响法学的发展,从而导致学科交融研究的结果。后现代主义思潮进入法学领域被采用,形成了后现代主义法学,其承袭了后现代主义的衣钵。核心观点为:(1)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2)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否定对历史和法律发展规律的乐观陈述,关注西方社会现代化以后的弊端;(3)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含义;(4)法律中立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原则都是人为构建的。
后现代法学是对启蒙政治法律思想的反叛。近代以来的西方启蒙思想家发明了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正义、民主、平等、自由意志等等政治法律观点,并把它们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而后现代法学采取了一种“反启蒙”的姿态,指出上述的法学话语都是建立在一种“元叙事”基础上的,是西方特有的一种文明,并不是普适的、永恒的,就像启蒙思想是对封建特权思想、基督教特权的一种批判。但这里所说的“反启蒙”并不是主张人类回到启蒙以前的蒙昧状态,而是说启蒙思想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需要采取一种批判的立场来重新审视启蒙法律思想。
总之,在后现代法学看来,法律语言的分类决定和塑造了人们认知法律的方式,任何法律语言和法学话语、法律规则都必然浸染着意识形态和权力的因素,所以传统法学家宣扬的理性的、中立的法律语言是根本不存在的。
后现代法学也分享了上述后现代主义的双刃性特点。虽然后现代法学具有消极的一面,但是在笔者看来,大多数的后现代法学的思考是严密而深刻的。后现代法学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例如它从外部的视角重新审视传统法学,使得一些法学概念和观点问题化,从而导致研究者反思传统法学的一些假设的、不证自明的前提;它摧毁了法律规则的形而上学的基础,把规则奠定在具体的`游戏参与者的沟通和交流之上;它使人们认识到传统法学话语和概念具有的压制性和权力性特点,从而提醒我们如何以更民主的方式来制定和实施法律。总之,后现代主义本身蕴涵着许多矛盾性的智识资源,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我们必须冷静地分析出后现代主义中积极的和消极的因素,把后现代主义中大量的智识资源转化为法治建设的积极动力。
从苏力的作品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感受到后现代主义法学的色彩,诸如注重地方、边缘,不唱高调、跟风,反对宏大的中心话语;并由此(或显或隐地)主张相对主义、多元主义;不仅论证方式不同,甚至叙述风格也与主流的不同;对被学界视为当然的、神圣的概念、原则、命题则从经验上予以考证、反思,并且一般到后来都推翻了它们!注重不确定性,偏重于解构,强调实证地进行研究,而非作纯粹的理论思辩。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与态度的后现代主义法学自然有其自身的价值,比如:在极大地冲击、挑战传统思维方式的同时给人们提高了多元的视角,以免落入形而上学的窠臼;使得人们不能局限于某些单一的视角,帮助人们理解一些以前不理解的问题、认识到原来没有意识到的问题。但其同样有着比较多的毛病和缺陷:由于坚持彻底的否定性,带来的建设性作用就并不那么明显;由此容易陷入否定主义、虚无主义和无政府的多元论的危险;由于过分强调多样性、差异性、不确定性,在思想方法上同样陷入了形而上学的泥坑;同时还易陷入悲观主义。
鉴于其自身的价值所在,则取其精华自在情理之中。其实,只需看看他们所带来的影响就可知道无视甚或全盘反对它们是多么不明智的行为!就连现代主义立场十分坚定的考夫曼教授亦承认在后现代所表达的核心问题上包含着一些对现今的情况具有科学上的象征性意义的事实。但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能代替传统的、主流的法学研究,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后现代主义法学固然有其内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其与正统的法学研究大部分时候是可以或者说是应当共存以至相安无事的!这里有人很可能会提出这样的有力的诘问:后现代主义法学正是以正统的法学研究为斗争的靶心的,二者水火不相容,何谈相安无事?实际上,两种法学研究均是正当的,各有其存在的合理理由,窃以为之所以会产生问题,原因在于二者均犯了形而上学的片面化和以偏概全的错误。由于采取的方法和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在人类社会依然未能摆脱“方法决定结论”律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会相同,甚至二者的结论恰恰是对立的、矛盾的。就像喝可口可乐的同时,不应该忘记了我国传统饮料的优点。
而后现代主义法学的存在则更多地可作为前者的镜子,“是对现代社会的一个很好的反照,是现代性的一个倒影、副产品”,时刻提醒其存在或有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便其纠正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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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法学大专毕业论文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已5年有余,然而今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上海地铁的逆行,再次将监督的作用推上前沿。
本文将针对该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监督法 监督水平自身认识
一、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于1月1日依法开始施行。
该法是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本级人民的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制定完善了我国有关监督的法律体系,使得监督过程有法可依。
其实施是国家对人民利益的有力保障,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及程序化建设的重要步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监督法所规范的,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还包括“一府两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
五年来,《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有效推进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固定了一些社会认可的好的做法与经验,监督程序更加规范、情况更加透明、监督重点更加突出,监督方式更加完善等。
可以说,《监督法》实施的每一步都是党和政府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点,为“发展才是硬道理”保驾护航。
二、《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但是法律的实施是动态发展的过程,且法律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监督法在实施过程中,凸显出了理论和实践的差距,随着信息的传递、各种阻力的影响,其威信和作用被削弱。
笔者认为,在《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监督认识尚需提高
自《监督法》颁布以来,人们对人大监督职能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无论对于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而言,真正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监督权的却很有限,普遍存在着监督意识薄弱的问题。
首先,地方监督缺乏明确性,监督对象发生偏离。
对事的监督多,而对人的监督力度缺乏。
这种“对事不对人”的监督方式存在严重的弊端,导致工作处于重重包围之下,而个人行为却游离于《监督法》之外,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
其次,地方人大以事后监督为主,严重缺乏事前监督。
“事后严格监督,事前忽视监督”现象突出,从而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因此我们往往会看到事故发生以后,监督成了重点。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监督更是如此,事后监督的“杀鸡儆猴”成本高,且效果不明显,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效率。
再次,一些被监督者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观念,在思想上抵触,在行为上规避。
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对其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有的认为监督就是挑刺,是对其工作的否定,对人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之任之,对专项工作报告回避问题,办理人大提出的审议意见敷衍了事;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向人大汇报工作时主要负责人不到场,人大评议其工作借故不参加的现象。
(二)自身建设尚需完善
监督法本身就是一个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怎样确保监督法的有效执行是重要前提条件。
地方《监督法》的执行力度在于地方人大。
地方人大有监督权、立法权、决定权、人事任免权。
宪法所设定的这些职权充分体现了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权威地位,提高了地方人大在中国地方政治活动中的影响力,然而地方人大的监督与法律的要求差距较大。
地方人大一般以临时组织为主,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临时组织的成员往往是非专业的,在素质上不适应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因为在地方人大的选举中,往往只考虑政治素质、代表阶层,而常忽视其参政议政能力,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尤其是在重要的违法审查过程中,既没有专门的审查机构,也没有明确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这就导致了监督的作用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
因此,笔者认为监督法的建设、完善和实施需要有高标准、严要求的机构,其执行也需要有专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才能有效力、有力度、有影响。
(三)监督体制尚需理顺
《监督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监督职权,同时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审查司法解释的法律程序。
可见,地方人大是地方公民代表参政、议政、监政的权力机构,但监督法的具体法规以及决议的执行却需要“一府两院”的配合,地方人大并没有实际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法律的执行如果缺少强度,就如同白纸空文,势必不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同时,《监督法》建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公开行使制度,然而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却受到地方“一府两院”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大虽为法律制定的地方最高权力机构,但地方党委并不受监督;(2)地方甚至出现反其道而行的现象,即党委监督人大,并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这种突出的矛盾导致不良监督现象的出现,使人大行使监督权遇到了严重的阻力。
如在现行的体制中,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的一把手通常也是地方同级党委的第一副书记,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既不是同级党委的副书记,也不是常委,排在政府一把手之后;且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当地党委书记兼任,还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
因此,人大常委会如果要监督政府的工作,从现实的工作角度有些理不直、气不壮,甚至还有无从下手、无所适从的境况,与其监督不了,还不如不去得罪人。
于是在各级人大的监督中,就出现了一种怪现象,人大监督工作讲成绩的多,提问题的少;表扬的多,批评的少;肯定的多,挑刺的少;有时谈到问题也是避重就轻,或者干脆把问题说成是提希望,绕道而行。
正如当今社会上群众戏说的“党委搭台,政府唱戏,人大鼓掌,政协看戏”。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监督认识,强化监督职能
首先,地方人大要提高自身的认识。
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并对监督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也有义务加强监督工作,要有充分的自信和胆略,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监督;要充分运用评议、调查、视察以及质询、罢免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要加强责任意识,克服畏难情绪和不敢碰硬的思想,而没有必要时刻考虑党委的意见、意图、是否越权等,要认识到监督是法定权力与法定义务,切实履行监督指责才是对党的意志的最好贯彻,而如果不监督,就是失职、渎职,甚至是对人民群众和对社会的犯罪。
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成员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这一神圣职责,不断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稳步发展。
其次,“一府两院”也需要强化对人大监督的认识。
不但要认识到人大的监督职能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体现,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要构成,而且要认真学习《宪法》《监督法》等有关人大监督职权的法律制度,并且还要主动配合人大的监督工作,形成良性互动,使监督成为一种自然和习惯,公正司法、依法行政。
(二)创新监督形式,提高监督水平
监督的不完善,一方面是上述监督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受到政治文化因素的影响。
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较重、传统政治心理习惯依然存在,成为阻碍人大制度创新的重要因素。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创新监督形式,提高监督水平。
第一,重视民主政治文化的建设,从思想上为监督制度的创新扫除障碍。
第二,监督应突出重点。
坚持共同享有的原则,要把老百姓最现实、最迫切、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和焦点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切实做到工作安排有重点、活动开展有重点、执法检查有重点、调查视察有重点,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对监督各尽其能的和谐相处局面。
第三,强化公民的法治思想,使人民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增强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鼓励群众自觉行使监督权,逐步形成全民监督意识,使监督权实现由高层化向文化性、民众性、民主性管理的转变。
营造有利于人大监督制度创新的文化氛围。
(三)加强对财政计划和预、决算的监督
财政是进行各项事业和计划的基础,笔者认为人大工作要做好监督工作,必须认真把好财政监督这一关键点,从而提高有效监督。
监督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这项工作内容早就列入了人大监督的范畴并在实施,但这些监督到目前为止,都有程式化的倾向。
如每年一次的人代会上就有相关的专门议程,定期召开的常委会也有相关的议题安排。
譬如对财政预决算报告的审查,可以说,一次人代会开下来,代表们虽听了相关工作报告,但对财政的钱怎么花的,花到什么地方去了,没有几个代表真正清楚,因为报告的内容十分粗略,但鲜有不通过的例子,这样就不可能真正起到审查、监督的作用。
因此,在财政监督中,需要加强《监督法》中的计划和预算监督,提高监督措施的强硬性,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报总账与查细账的关系、原则审查和绩效审查的关系、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和审计审查的关系。
对不执行预算方案和不配合接受监督的,果断先立案,后处理。
只有这样,《监督法》才能得到全面实施,才能有效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才能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党和政府在执政过程中真正做到知法、守法,减少腐朽,才能使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再迈出更为坚定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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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法学大专毕业论文
摘要 行政调查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任何限制。
通过对日本等西方国家和台湾地区行政调查制度的分析比较,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行政调查 比较 规制
引言
行政调查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创造的一个学理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很少对行政调查行为加以研究,这与受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有关。
传统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普遍,而且通常行政调查不直接改变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限制。
日本、德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等国家就很注重对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和规范。
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所以,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显然十分必要。
一、行政调查的含义及该行为的性质
在日本,早期行政法专着和教材中并无行政调查这一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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