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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招牌管理规定

时间:2025-11-01 08:25:05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商铺招牌管理规定,本文共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商铺招牌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理》的有关内容,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住户)的利益,把社区建设成安全、文明、优雅的小区,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内所有业主(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带、外墙壁和其它场地设立广告牌。

二、所有商铺招牌只能在商铺内或自己门面外墙悬挂、张贴。

三、任何业主(单位)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

四、占用楼宇走道、墙面、天台做公司招牌、广告的单位,需向管理处申请,在不影响消防、安全及小区环境美观的前提下,管理处给予批准,并且设置人或单位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经业委会同意在公共通道设置公司招牌等的单位,应向管理处交纳一定数额的场地使用费,用以补充小区的管理服务费。

六、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除令其拆除、撤消、修补破损、恢复原状外,还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篇2:商铺招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便利店霓虹灯、门头牌匾和照明管理,保障小区整洁、美观和夜

景照明设施完好,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霓虹灯、门头牌匾和照明应当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内容健

康、规范管理的原则,小区居民生活环境,提高便利店品味。

第三条便利店霓虹灯、门头牌匾应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进行设置,并符合下列

要求:

(一)霓虹灯设置在建(构)筑物相应位置的应严格控制体量,与建(构)筑物相协调;

(二)在同一建(构)筑物上设置的霓虹灯、门头牌匾,其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相协调;

(三)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和光亮显示完整、醒目;

(四)独立支撑式霓虹灯不得占压盲道、人行道;

(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

(六)明确开关使用时间,找相应负责人对其妥善维护看管

第四条便利店霓虹灯、门头牌匾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

管理工作。设置单位应加强对霓虹灯、门头牌匾设置的日常维护与检查,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应在三日内修复。过时、过期或破损影响便利地形象的应当及时更新或维修。

开灯时间:(待定)

闭灯时间:

法定节假日期间不早于

星期五、星期六不早于;

其他日期不早于。

第五条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时,应按照上级安排调整开闭时间。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个人。由各便利店营运负责人处理,处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商铺招牌管理规定

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等内容,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的利益,为维护黄河人家的安全,文化,环境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内所有业主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带、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招牌以及悬挂条幅等。

二、任何业主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贴纸等。

三、临时占用楼宇走道、墙面、公共场地做招牌、广告、条幅的业主需提前一周向客服中心做书面申请,在不影响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区美观等前提下批准,并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执行。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除令其拆除、撤销、修补破损、恢复原状外,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篇4: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统一城区门店招牌设置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住建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临湘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等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第三条 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以建设规范有序、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为依据,以住建部门行政执法队伍为依托,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地对门店招牌设置进行规范化整治,努力将城区主次干道门店招牌设置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篇5: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街景容貌整治出新的建筑物立面门店招牌的设置,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象打印制作非硬质化门店招牌。除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外,临街建筑物的门店招牌,原则上采用硬质化材料作基板、面板、顶板、底板。传统老字号店铺,其门店招牌的材料可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加工,保持传统文化特色。

第十四条 设置门店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设施负有安全责任。门店招牌应当由专业广告、门店招牌制作经营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图文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十五条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门店招牌。门店招牌应当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物立面,影响建筑风格。

篇6: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门店招牌的设置规格,必须与建筑物相协调,使其与楼体和相邻的门店招牌和谐一致。

第十七条 设置一楼常规门店招牌,下沿齐一楼门头,上沿齐二楼窗台线20cm以下,门店招牌高度必须符合统一设计的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 门店招牌的外沿距离建筑物的外墙一般不得超出150cm,有走廊的建筑物一般不超过30cm,且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不得在建筑物楼面设置招牌、指示牌,实行一楼一牌,多个单位一并考虑,统一设置。

第二十条 门店招牌字体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门店招牌高度的二分之一。

篇7: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四条 设置门店招牌,应当事先报城市住建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设置人凭市住建部门核准的《门店招牌设置效果图》,取得《门店招牌设置许可证》后进行设置。

第五条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市住建部门对各出租户的门店招牌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设置门店招牌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如有分歧或争议,由住建部门审定。

第七条 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坏市容市貌的;

(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门店招牌设置规划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的;

(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

(七)形象丑陋,或者违反法律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

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的门店业主,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门店招牌;二楼(含)以上的业主一般不得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招牌,可在本大楼的底层设置统一的楼层单位展示牌,或在大楼外墙用霓虹灯、吸塑灯箱等新型发光材料统一、有序设置竖式招牌。

第九条 经核准设置的门店招牌,设置者歇业、解散或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该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门店转让后,门店所有权人负责完全责任。

第十条 需要变更门店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名称的业主,应当向住建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上,不得张贴或设置小广告、门店招牌、小招牌。

第十二条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质量、品位、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3年;采用普通材料、工艺、技术制作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置期限为2年;设置期限届满时该设置仍然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要求的,可继续使用该门店招牌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申请重新设置,否则,按照无证设置处理。

篇8: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门店招牌的色彩处理依据一街一品的原则设置。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知名企业出具相关有效证明可以按照其规范用色。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夜间营业的门店以及街景容貌整治出新建筑物立面,其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与夜景照明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符合绿色照明、节能环保的要求,并不得采用外挑灯的办法实施夜景照明。

第二十六条 门店招牌不得使用繁俗、低级的背景图案,做到简洁大方、素雅协调。同一路段的门店招牌设置,要达到底色协调、简洁明快,体现现代城市风格与城市人文环境。

篇9:商铺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门店招牌的名称、标志、色彩一般用企业(行业)形象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实施。设置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需持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门店招牌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无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缺漏字。书写的门店招牌和传统老字号门店招牌中有繁体字、异体字的、民族文字的,必须在醒目位置配设规范汉字副牌。门店招牌中的汉语拼音,必须按照《汉语拼音正词法》书写正确。门店招牌中的外国文字,必须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

第二十三条 如需设置经营服务性文字、图案和电话号码等商业广告内容的,按经营性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收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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