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千学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实用文 > 其他范文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

时间:2025-11-20 07:52:2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本文共7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篇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六条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部质量监督机构另行制定。

第七条 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质量监督机构评定范围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质监机构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质监机构提出异议,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质监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颁发证书的同时应当报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和《等级证书》由部质量监督机构统一规定格式。

《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等级评定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篇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浙江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局)(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市质监机构以下统称为质监机构。

第二章 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管理

第六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七条 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或校准。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依据交通行业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检测,交通行业尚无相应检测规范、规程、标准的,可依据相近行业的检测规范、规程、标准执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除针对性检测外,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具体的检测部位、测点位置或抽取样品,不得由委托单位指定检测部位。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影响随机抽样的,应在检测报告中作详细说明。除来样试验外,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出现“仅对来样负责”的字样。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不合格台帐。凡在检测中出现结果不合格时,应保存样品,及时登记检测不合格台帐,并于报告当日将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单报送主管质监机构,不得隐瞒不报。

对于出现试验检测不合格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委托单位以不支付检测费用等手段胁迫检测机构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举报。

第十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人员,应当按规定在证书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经授权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材、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应与实际受聘检测机构相一致,如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工地试验检测管理

第十六条 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标段,应当在工地现场建立工地试验室,施工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下、监理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可委托就近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只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必要的现场常规试验检测,对一些试验条件相对要求较高、技术难度较大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项目业主在编制施工或监理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试验检测人员的数量等。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在施工准备阶段由母体检测机构授权后建立,并在工程实质性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申请技术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详见附件1),其试验检测资料可作为质量评定及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不得进行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第十九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接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时,委托单位与检测机构应签订委托协议书(详见附件2),明确工作职责及质量责任,被委托单位应对检测结果负责。委托合同应报送项目业主、质监机构。

第二十条 母体检测机构对其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应加强管理,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母体检测机构、监理、业主、质监机构的日常检查情况应在《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中记录在案。工程交工检测前,由业主汇总后报主管质监机构,作为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参考。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在《等级证书》核定的项目参数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并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实行留样制度及样品保存制度。对于沥青等原材料、芯样等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不得随意废弃。

第二十四条 对于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及抽样试验等重要的施工自检试验,应当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监理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二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试验检测的台帐,并应保存完整的试验检测报告(含外委试验)及试验检测原始记录。

试验检测台帐包括原材料进场检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样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外委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和试验检测报告汇总等台帐。

第二十六条 监理独立抽检试验应由监理工地试验室人员自行完成,不得指派承包人的检测人员进行取样、制作试件、送样或进行试验检测操作。

第二十七条 监理抽检试验应在合理的时间段内进行。因监理抽检试验滞后而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地试验室与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结果出现允许误差以外的差异时,一般以监理工地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双方有争议时,可委托质监机构进行仲裁。

第四章 现场专项检测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现场专项检测包括软基处理检测、软基处理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隧施工监测、桥梁荷载试验、路基路面自动化检测等应用无损或半破损试验检测方法进行现场质量检测与评价的试验检测项目。

第三十条 50万元以上的现场专项检测一般应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确定检测机构;检测任务小的也可由项目业主进行委托,不得由施工单位出面委托。《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监督检测项目由主管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现场专项检测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执行。省、市质监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现场专项检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详见附件3)后报主管质监机构备案,评标报告和决标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主管质监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承担现场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等级证书》;

(二)具有《现场专项检测管理手册》(详见附件4),信用评价良好;

(三)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且认证参数中包含拟承担的试验检测项目,采用的检测标准规范、规程符合要求。

第三十二条 现场专项检测项目负责人必须得到该单位法人的书面授权,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与相关部门的技术考核证书。

第三十三条 软基沉降观测和桥、隧施工监控及桥梁荷载试验等现场专项检测,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前编制详细的检测方案。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对检测方案进行论证,并经设计单位认可、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批准后的检测方案、检测计划等有关资料应在检测前及时报送主管质监机构。

第三十四条 桥梁荷载试验等报告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有明确的结论。报告完成后,应及时报主管质监机构。

第三十五条 现场专项检测实行月报制度。承担软基沉降观测、桥梁施工监控、桩基检测等现场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向质监机构、项目业主报送现场专项检测情况月报告。

软基处理沉降观测报告应对当前各观测路段沉降(或位移)是否稳定有明确的结论,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的指导意见。

桥梁施工监控报告应对当前监控成果、施工状况有明确的结论,对下一阶段工作有明确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结果有重大异常或经检测结果分析工程可能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质监机构和项目业主。

篇4:浙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试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诚信意识,我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反馈。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1月5日

篇5:浙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行业信用建设,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诚信意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从业承诺履约行为状况的综合评价。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增项、升级、换证复核、变更登记和投标活动以及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人员在考试、从业登记、证书使用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约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含中心试验室,下同)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在相应岗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其中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评价年度内的合同期应不小于3个月,现场检测项目的合同金额应不小于50万元。有下列情形的,也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现场检测项目指单独签订合同,承担工程质量评定(检验)、竣(交)工质量评定(鉴定)、质量监督抽检和现场专项检测(含软基处理检测、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梁施工监测、隧道施工监测、路面施工监测、航道水深量测和码头前沿水深量测等)以及事故调查、投诉处理的试验检测业务。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交通工程监管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汇总并发布当年参评建设项目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名单。

3.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4.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

5.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有关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

(二)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单独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所属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1.对辖区内列入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将确认参评的建设项目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名单上报省交通工程监管局。

2.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试验检测人员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3.确定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并报省厅统一发布。

4.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有关信用信息。

5.有关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

第二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水运管理、质量监督等机构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和会议纪要等。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及经试验检测机构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注册地在我省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母体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自评,并将纸质自评资料和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市质监机构;组织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自评,并将纸质自评资料和相关信用信息报项目建设单位。

注册地在省外的试验检测机构组织我省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自评,并将纸质自评资料和相关信用信息报项目建设单位。

信用评价自评信息应按规定的格式及时录入试验检测数据库。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对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如实提出评价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意见及评分依据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的市质监机构。

第十条 各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评价意见,结合项目日常监督情况和对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查情况进行评价,汇总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并将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评价结果及评分依据材料上报省交通工程监管局。

第十一条 省交通工程监管局根据各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部门的审查结果,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组织专家对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汇总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报送省厅。

第十二条 省、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公示部门收到申诉、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三条 省厅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审定和发布。

第三章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母体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试验检测母体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分均为100分,信用评价标准具体见附件1和附件2。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综合评分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

第十六条 现场检测项目为联合体的,按以下情形对联合体各方进行评价:

(一)联合体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二)联合体牵头人存在失信行为或违规行为的,仅对联合体牵头人予以扣分。

(三)联合体成员方存在失信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按照联合体牵头人对试验工作负总责的原则,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第十七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

A级:85<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评分≤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八条 一个评价周期内,同一项目的同一失信行为多次发生或整改后重复出现的,应按扣分标准进行累计扣分。同一项目的同一违规行为涉及两项以上失信行为的,按最高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同一项目的同一良好行为被各级部门重复表彰的,按最高加分标准进行加分。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用于信用评价复核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1次。监督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和试验检测机构母体或工地试验室或现场试验检测项目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

篇6:《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3月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行业信用建设,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诚信意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从业承诺履约行为状况的综合评价。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增项、升级、换证复核、变更登记和投标活动以及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人员在考试、从业登记、证书使用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约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含中心试验室,下同)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在相应岗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其中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评价年度内的合同期应不小于3个月,现场检测项目的合同金额应不小于50万元。有下列情形的,也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现场检测项目指单独签订合同,承担工程质量评定(检验)、竣(交)工质量评定(鉴定)、质量监督抽检和现场专项检测(含软基处理检测、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梁施工监测、隧道施工监测、路面施工监测、航道水深量测和码头前沿水深量测等)以及事故调查、投诉处理的试验检测业务。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交通工程监管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汇总并发布当年参评建设项目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名单。

3.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4.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

5.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有关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

(二)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单独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所属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1.对辖区内列入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将确认参评的建设项目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名单上报省交通工程监管局。

2.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试验检测人员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3.确定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并报省厅统一发布。

4.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有关信用信息。

5.有关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

第二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水运管理、质量监督等机构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和会议纪要等。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及经试验检测机构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注册地在我省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母体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自评,并将纸质自评资料和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市质监机构;组织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自评,并将纸质自评资料和相关信用信息报项目建设单位。

注册地在省外的试验检测机构组织我省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自评,并将纸质自评资料和相关信用信息报项目建设单位。

信用评价自评信息应按规定的格式及时录入试验检测数据库。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对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如实提出评价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意见及评分依据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的市质监机构。

第十条 各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评价意见,结合项目日常监督情况和对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查情况进行评价,汇总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并将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评价结果及评分依据材料上报省交通工程监管局。

第十一条 省交通工程监管局根据各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部门的审查结果,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组织专家对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汇总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报送省厅。

第十二条 省、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公示部门收到申诉、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三条 省厅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审定和发布。

第三章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母体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试验检测母体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分均为100分,信用评价标准具体见附件1和附件2。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综合评分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

第十六条 现场检测项目为联合体的,按以下情形对联合体各方进行评价:

(一)联合体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二)联合体牵头人存在失信行为或违规行为的,仅对联合体牵头人予以扣分。

(三)联合体成员方存在失信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按照联合体牵头人对试验工作负总责的原则,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第十七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

A级:85<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

篇7:公路试验检测个人简历

公路试验检测个人简历模板

事实证明在个人简历中用人单位更看重简历中个人能力的体现而不是求职者在个人简历中的求职誓言。

个人信息

yjbys

性 别: 男

民 族: 汉族 年 龄: 28

婚姻状况: 已婚 专业名称: 土木工程

主修专业: 土建类 政治面貌: 团员

毕业院校: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合肥工业大学 毕业时间: 2015年7 月

最高学历: 本科 电脑水平: 精通

工作经验: 四年以上 身 高: 166 cm 体重:60公斤

现所在地: 新罗区 户 籍: 上杭县

求职意向

期望从事职业: 绘图员,预算员,网络销售员 期望薪水: 3000-4000

期望工作地区: 新罗区 期望工作性质: 全职

最快到岗时间: 1个月内 需提供住房: 不需要

教育/培训

教育背景:

学校名称: 合肥工业大学 ( 2012年9月 - 2015年7月 )

专业名称: 土木工程 学历: 本科

专业描述: 学习了《土力学》《土木工程施工》《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流体力学》《施工组织管理》等课程,毕业设计内容《道路桥梁施工技术》

学校名称: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 2009年9月 - 2012年7月 )

专业名称: 港口工程技术 学历: 大专

所 在 地: 证书: 公路检测员证

专业描述: 学习了《工程建筑材料》《土质与地质学》《道路工程制图》《工程力学》《结构力学》《建筑CAD》等课程,毕业设计内容《论公路隧道施工技术》

培训经历:

培训机构: 龙岩驾校 ( 2012年7月 - 2012年12月 )

课程名称: 学习驾驶 证书: C1机动车驾驶证

课程描述: 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已取得C1机动车驾驶证书

培训机构: 福建省交通人才职业中心 ( 2016年9月 - 2016年10月 )

课程名称: 公路试验检测 证书: 公路检测员证书

课程描述: 学习的课程有《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公路试验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公路桥梁荷载试验规程》等课程,学习完课程考试通过之后公路试验检测员证书资格继续有效

工作经验

公司名称: 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3月 - 至今 )

所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建筑与工程·服务(中介·物业·监理·设计) 公司性质: 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 200~500人 工作地点:

职位名称: 试验员

工作描述: 负责厦沙高速公路工程(三明段)A9标项目部工地试验室的监督工作,对各种常规试验进行现场监督,旁站并做相应的平行试验,见证原材料取样和特材外委试验,尽我所能为更好地把关好工程质量贡献了自己一份力量。目前整个项目已完成总工程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预计年底可以通车。

公司名称: 厦门中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2012年9月 - 2015年2月 )

所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建筑与工程·服务(中介·物业·监理·设计) 公司性质: 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 200~500人 工作地点:

职位名称: 试验员

工作描述: 负责京台线建瓯至闽侯高速公路宁德市境古田县A4标项目部工地试验室监督工作,对各种常规试验进行现场监督、旁站并做相应的平行试验,见证原材料取样和特材外委试验。目前项目已全线竣工并已完成通车。

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 本人为人踏实,讲求诚信,目前从事高速公路试验检测行业已有四年时间,会基本电脑操作,使用AutoCAD绘图软件和各种办公软件,在福建省好几个工程项目上做过。本人在工作中能吃苦耐劳,只要能学到东西本人愿意去干去尝试。

语言能力

语种名称 掌握程度

英语 良好

普通话 良好

拓展阅读:家庭背景——个人简历中的危险因素

不得不说在如今社会有一个优秀的家庭背景是非常有利的,于是很多求职者就会把家庭背景详细的描写在个人简历中,将家庭背景作为个人简历突出展现的内容,企图用家庭成员的优势为自己赢得更便于进入公司的机会。但是这样做真的会为自己的求职赢来机会吗?

家庭背景对大企业来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在个人简历中将家庭背景详细描述很容易遭来用人单位的反感,有些求职者盲目的认为把自己的较好的家庭背景展示给用人单位就会为自己赢得用人单位的认可。但是这么做往往是进入不了大型企业的,大型企业在挑选个人简历时简历中的自我定位和谦卑的求职心态是成功求职的关键。更注重员工的'综合素质与发展潜力,所以一份着重突出家庭背景的简历自然没有一份更突出个人能力的简历更被大型企业认可。由此可见家庭背景对大企业来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家庭背景求职分企业

但是将家庭背景突出在简历中更容易赢得小型企业的看重,小型企业往往还在发展中,更需要关系人脉,而这种应聘者的到来刚好满足了小型企业的需求。着重将家庭背景编辑在简历中要选好求职方向,不要轻易想用家庭背景要赢得就业路上的一帆风顺。

不要把家庭背景当做个人简历中的重点,一个真正的企业需要的是人才,而不是一个把家庭背景拿出来求捷径的人。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试验检测

公路试验检测述职报告

试验检测

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试验检测人员工作总结

试验检测个人工作总结

试验检测委托协议书

试验检测工作述职报告

实验室试验检测个人工作总结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通用7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