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砂石开采秩序治理方案(共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砂石开采秩序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确保度汛安全,根据6月2日《州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摸清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现状,规范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实现砂石资源开采依法管理、有序开采、保障供给、维护稳定的目标。
二、整治范围
对全县所有采砂场进行专项检查、整治。整治范围:无证(照)、伪证(照)、超范围、超深度、持过期失效证(照)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以开采砂石资源为名探采砂金的行为;压低或抬高砂石价格、强买强卖等扰乱砂石资源市场秩序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砂石资源开采的行为;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
三、整治时间
(一)宣传、调查摸底阶段加强砂石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对辖区内各类砂石场进行排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逐级汇总上报,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
(二)集中整治阶段一是对无证(照)、伪证(照)违法采砂(石)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扣押设施设备,并对相关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对超范围、超深度、持过期失效证(照)开采砂石资源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据原采砂许可规定,恢复生态环境,按程序补办证(照),补交相应的砂石资源税费,按要求全面规范后,方可进行采砂(石)作业。三是对以开采砂石资源为名探采砂金的,责令停止探采,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违法程度,处以1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罚款。四是对压低或抬高砂石价格、强买强卖、无证销售等扰乱砂石资源市场秩序的,严厉打击,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是对破坏生态环境,侵占河道、危及堤防、护岸、影响行洪安全的,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恢复生态,整改安全隐患,对逾期不按要求恢复或不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的,立即停业整顿,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六是对违法违规开采砂石资源,严重影响全县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并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巩固提高阶段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经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不定期巡查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防止死灰复燃,杜绝违规违法开采活动。二是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各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水务局、国土局、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察局、交通局、地税局、工商局、文化体育广播局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四是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为下步制定相应砂石资源管理办法提供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县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水务局和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砂石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外各类砂石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外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以采砂为名非法开采砂金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局:负责涉及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和联合执法时的治安保障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各类施工企业使用合法采砂企业提供的砂石,严厉打击使用非法开采的砂石的行为。
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三同时”制度,对河道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水污染物未经处理未达标排放至水体等环保案件的查处。
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河道外砂石开采企业或个人安全生产合法性审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开采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监察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各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局:负责对企业营业执照上经营期限是否在有限期内,项目、经营范围是否超范围进行检查,对经营期限过期、超范围经营的依法处理。
地税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负责组织征收地方各税。
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无道路运输证件进行违法运输的行为;配合各乡镇交管站负责查处在通乡公路上超限运输及砂石场带水带泥上路行驶和占用公路堆放砂石的行为。
州路政大队和大队:负责国省干线上超限运输及砂石场带水带泥上路行驶和占用公路堆放砂石的行为。
文旅广体局:负责此次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及时跟踪报道整治行动进展和正反典型事例,营造良好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
司法局:负责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行政执法指导工作。县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篇2:砂石资源开采秩序治理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县境内砂石资源开采行为的监管,规范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经营秩序,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州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本次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摸清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现状,全面规范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滥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开采、违法占地的采砂场所,实现砂石资源开采依法管理、有序开采、保障供给、维护稳定的目标。
二、整治范围
无证(照)、伪证(照)、超范围、持过期失效证(照)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以开采砂石资源为名探采砂金的行为;强买强卖等扰乱砂石资源市场秩序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严重影响全县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的违法违规砂石资源开采行为。
三、整治时间
(一)宣传动员阶段。
县水务、国土等部门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刷写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涉水法律法规,宣传国家、省、州相关文件精神和政策,宣传加强采砂管理对维护河流河势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行洪安全、确保河堤稳定和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树立依法采砂意识,为集中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
县水务、国土等部门会同各乡镇对县境内采砂场所进行排查摸底,并逐一登记、汇总造册,有针对性的制定联合整治方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
组织县水务、国土、公安、环保、住建、交通、安监、工商、地税、供电等部门按照本次整治行动的目标和范围,对县内所有采砂场所进行集中整治。
一是对无证(照)、伪证(照)违法采砂(石)的,对持过期失效证(照)开采砂石资源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对不在采砂规划区域内的采砂场所,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并拆除设施设备。
二是对以开采砂石资源为名采砂金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是对违法违规开采砂石资源,严重影响州县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对机关干部非法参与砂石资源开采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巩固提高阶段(207月11日—7月30日)。
按照《县大渡河流域采砂规划》和《县大渡河流域采砂实施方案》对符合采砂规划要求的采砂点(砂石场)进行公开拍卖。原合法开采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砂石资源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县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水务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采砂场所的清理整治,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逐一登记,汇总造册。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外各类采砂场所的清理整治(含新城);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外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以采砂为名非法开采砂金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清查沿河所有采砂场所的用地手续,对无用地手续和证件过期的非法砂场进行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对各类砂石开采企业和个人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对各类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用品的开采企业或个人进行查处;督促整改砂石开采企业或个人在使用、储存民爆物品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对民爆物品使用、储存的管理;负责对涉及犯罪的案件进行查处。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砂石开采企业或个人环境保护合法性审查,做好对采砂生产活动的环境监测,依法对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砂场、采砂船非法排污等环保案件进行查处。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监督各类施工企业使用合法砂石开采企业提供的砂石,杜绝使用非法开采场所提供的砂石原料。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砂石开采点及砂石堆放点对交通、公路影响行为的处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检验监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和超载运输砂石等违法行为;依法对无证采砂、运砂船只进行处理。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砂石开采企业或个人安全生产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开采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县监察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各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县工商局:负责对砂石开采企业的经营期限、项目、范围进行检查;对经营期限过期、超范围经营的依法处理。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影视体育局:负责砂石开采的舆论监督和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
县地税局:按照税收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县砂石资源开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确定的非法开采砂石的企业和非法砂石开采点取消电力供应,拆除相关电力设备设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砂石资源开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县目标督查办组成督查组,对全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7月15日前报县砂石资源开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3:砂石资源开采治理参考方案
为合理开发利用县河道砂石资源,维护河道秩序和保障行洪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州政府下发的《州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为全面落实州政府关于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的精神,正确处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我县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从6月1日起到7月30日,对县内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砂石资源和在开采中毁坏农田、道路,影响河道行洪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止。合理划定河道采砂的地段、范围、期限及开采量,实现依法开采,依法管理,建立规范的河道砂石开发秩序。
二、整治范围
无证(照)、伪证(照)超范围、持过期失效证(照)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以开采砂石资源为名探采砂金的行为;强买强卖等扰乱砂石资源市场秩序等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严重影响全县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的违法违规开采砂石资源等行为;砂石材料乱堆乱放,危及河道、交通要道和生态环境等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1日-6月10日)
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州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省、州、县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树立广大干部群众的砂石资源国有和依法采砂意识,为专项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日-7月10日)
1、清理整治:从县水务局、国土局、公安局、林环局、交通局等14个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由水务局牵头,会同有关乡镇,深入全县进行清理整治。
对无证违法采砂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拆除设施设备。并按要求对河道进行恢复。
对已超过开采砂石范围、持过期采砂许可证开采砂石资源的,责令停止采砂,并按要求恢复生态环境,补交相应的砂石资源管理费。
对以开采砂石资源为名采砂金的,责令停止探采,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
2、规范和要求:按指定范围及深度采砂,采砂区河床要求平整,上下段河床连接要形成一定的坡降,河道采砂过程要随采随填,不能造成深潭,确保行洪安全;设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标明禁采标记的河段不得采砂,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论处。国家建设项目所需的砂石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在不影响防汛泄洪的前提下,分时段、分区域进行开采。桥梁上、下保留100米为禁采区。距离堤脚、河岸左右5米为禁采区;每年的防汛时间为禁采期,具体防汛时间由当年的防汛情况而定。
(三)规范管理阶段(7月10日-7月30日)
在前两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经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不定期巡查制度。由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防止死灰复燃,杜绝违规违法开采活动。二是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各相关单位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水务局、国土局、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察局、地税局、工商局、文旅广新局等单位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四是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完善全县砂石资源管理提供依据。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河道采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有关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确定一名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配合抓好河砂开采秩序清理整治工作,抓好辖区内河道砂石资源日常管理,切实把河道砂石资源保护好、开发好。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是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整治工作。
水务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砂石场的清理整治,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外各类砂石场的清理整治;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外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以采砂为名非法开采砂金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局:负责维护专项整治秩序,依法打击违法采砂等犯罪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各类施工企业是否使用具有合法采砂资格企业提供的砂石骨料。严厉打击使用违法砂石的行为。
环林局:负责采砂企业或个人环境保护合法性审查,做好采砂生产活动的环境监测,依法查处造成环境污染的.采砂企业或个人。
安全监督局:负责对河道外砂石开采企业或个人安全生产合法性审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开采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监察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局:负责对企业营业执照上经营期限是否在有限期内、项目、经营范围是否超范围进行检查。
地税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负责组织征收地方各税。
文化旅游和广播影视体育局:负责此次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及时跟踪报道整治行动进展,营造良好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
国税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照总金额的3%,负责征收税收沙石增值税。
发改局:按照《价格法》及其相关条例规定,负责征收价调基金工作。
交通局:负责砂石开采点及砂石堆放点对交通、公路影响行为的处理,打击非法和超载运输违法行为。
各乡镇和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公开处理等措施,坚决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和干扰、阻挠清理整顿工作的,坚决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中,要合理确定整治重点,重点查处无证开采、非法开采、掠夺性开采的采砂业户,重点打击抢占砂场、垄断市场、无序竞争的痞霸行为,打击清理整治过程的违法抗法行为。力争通过整治,规范采砂市场,形成良性竞争,保证河道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督促检查
加强检查督导,落实督查制度。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检查督导工作,及时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整治质量,保证整治成效。建立举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整治工作落实。
篇4:砂石开采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甲方将拍买的'_________________的采砂权交由乙方开采,在合同采砂期内甲方不再另派船只开采。
二、乙方负责提供采砂船及其开采工作、提供生产技术。甲方自乙方采砂船采砂作业起当日,付给乙方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流动资金,合同终止之日乙方退还甲方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该款不计利息。
三、甲方提供料场、接通电源。在开采期间,因场地和开采手续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和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开采区内的开采合法,因开采问题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四、乙方负责将石料运送到岸,沙运送到岸边,甲方负责起运上岸,甲方按照细沙________元/m,混合石________元/m给乙方结算。结算方式:按________结算,结算后3日内甲方付清全款;在协议期内,价格不做调整,乙方不参与甲方的经营和利益分配。
五、乙方负责采砂及运砂的费用、维修、人工工资与保险、油费等开支,乙方在作业期间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六、乙方保证沙、石月总产量在________方以上,乙方保证每月工作天数不低于________天,如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大项维修和防洪除外。
七、乙方送达的砂石料,甲方出具收料单,方量以船舶实载方量计算。
七、开采、销售中的税费由甲方按照规定缴纳。
八、采砂船生产时产生的附属品及伴生矿归乙方所有。
九、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采砂船不能正常生产,视责任情况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终止协议,并向乙方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协议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若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甲方:
联系方式:
合同履行地: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
联系方式:
合同履行地: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5:治理矿山越界开采方案计划书
治理矿山越界开采方案计划书
为规范我县矿山企业开采秩序,促使矿山企业依法守界开采,根据《湖南省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XX〕44号)、《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XX)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持证矿山开采现状普查,凡超深越界的一律责令退回许可范围内开采;坚决关闭超深越界且拒不整改或屡整屡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资源已经枯竭的矿山,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落实安全生产共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开创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局面。
二、整治对象及重点
对全县所有持证矿山开展一次现状普查,预防和制止矿山超深越界行为。工作重点如下:
(一)煤炭开采矿山。全县所有持证煤炭矿山均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县政府对下列煤炭矿区实行重点挂牌整治:石下江煤矿,和平煤矿,树林煤矿,东山煤矿,江潭煤矿,太平煤矿新井,水口煤矿一工区。
(二)非煤矿山
1.∠瑶族乡崇阳坪上茶山铜多金属矿,湖南华菱洞口矿业有限公司江口铁矿,湖南三口锰业有限公司,洞口鑫品锰业有限公司高山锰矿,洞口县黄花坪锰矿,洞口县银坪石煤矿。
2、全县35家采石场(见附件1)
各乡镇、管理区应根据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重点矿区名单,据实制定本地区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重点矿区名单(见附件2),并及时上报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9月15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机构,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尤其要深入矿区和矿山企业宣传发动,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20XX年9月15日—10月15日)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矿山企业在9月25日前向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提交由矿山法定代表人、驻矿安监员和乡镇、管理区国土资源所签字认可的最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退回并打好永久性密闭的超深越界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隐瞒不报、不主动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2、县 政府委托有矿山测量资质和地勘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整治重点矿山开展井巷工程测量。技术单位根据测量成果,对被测矿山是否超深越界开采出具由实测技术人员和技术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技术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测量鉴定意见,出具《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技术单位的测量鉴定意见核实后,分矿山填报《洞口县超深越界开采矿山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3),并登记造册,经县 政府审查,于20XX年10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顿阶段(20XX年10月—11月底)
对存在超深越界行为的矿山企业,区别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超深越界情节严重的矿山,由县整治矿山超深越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出名单,提请县 政府予以关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超深越界情节严重:
(1)县 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而拒不退回的;
(2)自以来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
(3)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矿井进行实测或对超深越界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设置障碍的;
(4)超深越界开采保安矿柱、防水矿柱的;
(5)超深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有巷道垮塌、掉底等危险的;
(6)在水库、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居民密集区等周边超深越界开采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县 政府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做出关闭决定,相关部门凭关闭决定及时吊(注)销相关证照。
县 政府要将决定关闭的矿山名单于11月底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洞口县决定关闭的超深越界开采矿山一览表》,见附件4)。
2、对保留的矿山企业,除予以行政处罚外,县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填写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现场执法人员、驻矿安监员、有关的相邻矿山企业签字认可的《矿山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书》。对擅自打开密闭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3、对生产规模或矿区面积过小的矿山,凡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鼓励指导其与邻近矿山整合。对应整合而无法达成整合协议的,区分情况予以关闭或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四)建章立制阶段(20XX年12月)
建立落实预防和治理矿山超深越界的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安。
1、建立矿区范围公告公示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应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形式,将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向社会公示。矿山企业应当在矿山出入口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永久性固定标牌,将矿山的矿区范围示意图、拐点坐标、采矿许可证期限、发证机关、井筒数量和各井筒功能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矿山企业应向县 政府出具守界开采承诺,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依法开采合同,对采矿活动实行合同管理。
2、建立矿山企业超深越界开采信用信息档案。对201月1日起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档案。档案要详细记载矿山超深越界开采的时间、位置和处理情况等。对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企业,同时告知县煤炭局;对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非煤矿山企业,同时告知县安监局。
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矿山涉嫌超深越界开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在依法履行各自相应职责的同时,应互相通报。
4、建立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联合监管机制,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等部门应依职责进行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发现矿山超深越界行为,应及时通知公安、电力部门。公安、电力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供应火工新产品和供电。
5、建立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制度。矿山申请采矿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矿山所在地的乡镇 政府、管理区,乡镇、管理区国土资源所、驻矿安监员签字认可的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不能提交的,年检不予通过,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手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县国土资源局提请县 政府予以关闭。
6、建立健全储量动态鉴定制度。进一步强化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矿山资源储量枯竭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坚决予以关闭。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矿山储量报告编制单位、矿山测量技术单位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督促落实阶段(20XX年11月—12月底)
为迎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我县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县 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写出总结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煤矿超深超界开采专项整治行动,《洞口县 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洞口县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洞政办发〔20XX〕16号)已有规定的,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县 政府成立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协调、指导全县超深越界专项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县 政府从收取的矿业权有偿处置收入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购买专用设备、井巷工程实测、培训指导、专题会议、宣传资料费用。
2、落实责任。县、乡两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煤炭局和各乡镇 政府、管理区要加大对矿山超深越界行为的查处力度;县公安局要加强对火工产品管理,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县财政局要提供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3、加强督促指导。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整治超深越界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督查和检查验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篇6:瓯江砂石开采综合管理探索
瓯江砂石开采综合管理探索
瓯江砂石资源的开采利用历史由来已久,为温州的现代化城市建设,以及周边地区的城镇建设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优质、廉价的建筑材料.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温州经水路运往上海、宁波等地的黄沙量每年均在百万吨以上,砂石的开采由最原始的铁锹铲、肩挑、木帆船运发展到现在的大型机械开采,大吨位钢质船运输的格局.砂石的开采量大增,据统计,年开采量在1340万吨,由此引发争夺砂石资源的纠纷不断,已经发生了多起聚众械斗的案件.更为严重的是掠夺性的'违法开采行为禁而不绝,堤防坡脚,主航道,大桥桥区无处不采,不仅其自身的开采作业存在潜伏的安全隐患,还直接危及防洪、堤防安全,造成航道阻塞变迁,港池淤积的严重后果.加强瓯江砂石开采的综合管理已经刻不容缓,温州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以温政13号文发布了<关于加强瓯江砂石采、运、销综合管理的通告>,笔者根据自己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就如何加强瓯江砂石开采综合管理进行粗浅探索.
作 者:杨利敏 陈学林 作者单位:温州航管处市区管理所,浙江,325000 刊 名:经济师 英文刊名:CHINA ECONOMIST 年,卷(期): “”(8) 分类号:F4 关键词:篇7:砂石土矿开采及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砂石土矿开采及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为了详细摸清伊金霍洛旗砂石、粘土矿产资源赋存情况、开发利用现状、开采管理工作等基本情况,根据上级国土部门有关开展调研工作的具体要求,通过实地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砂石土矿开采及管理现状
(一)资源赋存及开发利用和市场供需情况。
伊金霍洛旗砖瓦粘土资源主要分布在红海子――布尔台格――松定霍洛一带及布连地区,产在第三系上新统中,具体产地主要有满来壕、满斋庙北、满斋庙、布尔台、松定霍洛及布连砖瓦粘土等。查明总资源储量2.25亿立方米,其中松定霍洛矿区保有资源储量为1154万立方米,基础储量405万立方米,资源量749万立方米。化学成份:AI2O3为7.63%、CaO为9.29%、Fe2O3为4.75%、MgO为2.85%、SiO2为58.25%、烧失量为12.03%、塑性指数为14.70%。
建筑用砂资源主要分布在伊金霍洛镇、阿镇、乌兰木伦镇、札萨克镇及红庆河镇等地区现代河床中,未进行过地质调查及储量检测工作,多以自然状态赋存,因自然降雨、洪水冲刷而形成。建筑石料矿产地目前在新庙镇有发现,未进行过地质调查及储量检测工作,由于在岩石硬度等指标上达不到多数工业建设领域用料需求,因此目前基本属于未开发利用的状态。
截止底,伊金霍洛旗共设置砂石土矿采矿权22个,其中砖瓦用粘土18个,砖瓦用砂1个,建筑用砂1个,建筑用石料2个。由于属“十五”、“十一五”期间出让的采矿权,生产规模在2万吨/年―5万吨/年,露天开采方式,开采技术条件简单,多为自然剥离表土后直接作为原材料使用,采用人工辅助半机械化生产作业流程。以前,砖瓦用粘土矿平均年销售收入约200万元左右,年利润约20万元左右,基本属于随着需求量增加而相应增加产量阶段。20至砖瓦用粘土矿平均年销售收入约500万元左右,年利润约50万元左右,属于市场需求量较大,销售量销售价格等随之上涨阶段。20以后随着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及生产成本的增加因素影响,同时由于新型建筑材料的广泛应用,导致需求量、产销量明显下降,各项经济指标降低到年之前的水平或更低。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情况。
严格执行有关禁止新上粘土实心砖和空心砖项目的规定。砖瓦用粘土资源从2008年之后未出让新的采矿权,并按照逐步淘汰的原则,对一些城市周边、主要公路两侧的粘土砖厂进行了拆除关闭。建筑用砂石资源按照有偿出让的方式进行挂牌出让,因资源枯竭等原因,目前仅保留1个采矿权。由于我旗境内85%以上的.面积都有煤炭探矿权或采矿权分布,受矿业权不能重叠设置的影响,近年来我旗未出让新的砂石采矿权。为了规范砂石开采,旗人民政府于年批准了《伊金霍洛旗建筑用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伊政发[2011]126号),砂石开采以旗政府各职能部门会签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要求进行审批并缴纳复垦保证金,在各镇人民政府监督下进行开采及复垦,不审批采矿许可证。
(三)砂石土矿相关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情况。
旗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了《伊金霍洛旗非煤矿产资源规划》(2008年-),并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复。该规划只对砂石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开采区及部分拟设置砂石采矿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划,由于受矿业权不能重叠设置的制约,未进一步组织进行砂石采矿权的出让。20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无风险类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要求,旗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了伊旗无风险类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已放宽在政府出资煤炭探矿权范围内设置砂石采矿权的限制,目前方案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之中,预计底之前编制完成并批复备案。
(四)砂石土矿采矿权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出让和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准入条件情况。
我旗历年来严格执行砂石、粘土等矿产招、拍、挂出让的有关规定,累计挂牌出让25宗,出让年限为3-5年,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出让,旗国土资源局按照采矿权挂牌出让流程具体组织实施。
二、砂石土矿开采管理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
(一)严格禁止新上砖瓦用粘土项目,对已设置在城市规划区、主要公路两侧破坏生态环境、经营粗放的粘土砖厂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拆除关闭,恢复生态环境和地貌。同时可使采矿权布局更加合理,缓解了产能过剩的矛盾。
(二)积极争取有关地质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对历史遗留的粘土、砂石采坑进行回填治理,植树种草,改善生态环境。
三、砂石土矿开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砂石土矿布局存在的问题。建筑用砂资源受矿床赋存条件影响,布局分散而且规模较小,供需距离存在矛盾,受季节性影响强。
(二)砂石土矿采矿权配置存在的问题。由于建筑用砂资源开采周期短,部分业主违法向农牧民租赁土地,实际为了圈占或开采砂石资源,导致在挂牌出让时出现只能由违法租赁土地者竞价或竞得人与土地租赁者存在后续开采纠纷的问题,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开竞争出让采矿权。
(三)砂石土矿采矿权审批存在的问题。一是建筑用砂采矿权不能与其他矿业权重叠设置,导致基本无符合条件的可出让范围。二是建筑用砂采矿权审批周期长,每年的4月份左右各类建设项目已开始使用原料,而按程序审批采矿权一般需几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不能满足开采时间要求。多数业主都是通过观望市场行情才决定本年度开采计划,因此业主多采取违法开采的方式,既能满足其灵活的开采需求,且违法开采成本要比办理合法开采手续小的多,所以其积极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积极性也不高。
(四)砂石土矿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申请采矿许可证的过程中,涉及各部门准入条件程序繁杂,如水保、水利、林业、安监、农业、安监、环保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多。
(五)砂石土矿依法开采、执法监察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存在上述诸多困难和问题,导致违法开采履禁不止,依法监管措施泛力,造成国土资源部门在执法监察中处于被动监管的困境。
四、有关建议
根据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鄂尔多斯地区建筑用砂资源的赋存条件简单,开采周期短等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地区实际,适当给予政策倾斜。一是取消建筑用砂采矿权不得与煤炭探矿权重叠的限制,因为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期限较长,建筑用砂可在一至三年内开采完毕,双方实际不存在矿权纠纷的可能,且出让建筑用砂采矿权时可辅助采取相应的限制条款。二是建筑用砂采矿权不得与煤炭采矿权重叠限制可适当放宽。因开采矿种及开采深度不同,建筑用砂开采深度一般不会超过地表向下10米的深度,因此出让采矿权时可要求建筑用砂采矿权人与煤炭矿业权人达成矿业权重叠安全生产协议,建筑用砂采矿权人承诺放弃因煤矿开采造成塌陷要求补偿或其他补偿的权力,煤炭企业开采时提前通知砂石企业停止开采、撤离人员设备。通过上述措施可有效解决矿权重叠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
(二)下放审批权利,简化审批程序。目前建筑用砂资源审批权利虽然已委托、或下入至市一级国土部门,但由于需要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因此导致逐级上报的周期长,建议由市、县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配号、审批,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入档。简化申请采矿证的前置要件,只对采矿权价款、土地复垦、招拍挂方式有偿出让等进行前置审批,其余要件不做为前置审批要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台政策加以规范,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对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篇8:砂石土矿开采及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关于砂石土矿开采及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为了加快我县砂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实现市场优化配置资源,促进砂石矿业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达到合理开发利用的目的。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我局对沙金苏木沿狼山一线砂石料分布、储量、质量、市场需求量及砖瓦用粘土矿其它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源概况
㈠、砂石土矿概况
磴口县位于巴彦淖尔市的西南部,境内地形北高南低,南部为河套平原,占辖区面积的五分之四,西北部山区属于阴山山脉狼山西段,占全县总面积的五分之一,蕴藏着丰富的各类岩石,如花岗岩、石英岩、片麻岩、砂岩等。砂、石料矿资源储量较丰富,分布地点较为集中,开采矿种主要为建筑用砂和建筑用花岗岩。通过对该区域地质储量简测,累计查明砂、石料矿资源约1300万立方。其余未进行检测的均为黄河由阴山改道冲刷遗留区域,砂料储量相对丰富。粘土类开发矿种只有砖瓦用粘土,分布于南部平原区。
㈡、砂、石料矿质量
磴口县建筑用石料矿硬度高,耐风化,不易破碎,在建筑、公路、铁路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且资源分布广泛,除用于修建公路、铁路外,可满足当地及周边建筑市场。建筑用砂主要分布在狼山西段河槽与山前河床冲积扇上,由河床冲积形成的砂石堆积层属古河道沉积砂矿,大多卵(砾)石混杂在一起,存在砂质细、土质大现象,需经过筛选分类各项指标符合建筑用要求方可进行销售。
㈢、利用现状
截止年全县设置砂石料采矿权11家(砂料6家,石料5家)。面积0.47平方公里,其中采矿权到期砂石企业7家。11家砂石料矿经有关地质部门按照矿区范围及深度估算,砂料总储量88.42万m3,石料总储量72.61万m3。截止2012年全县设置粘土矿采矿权7家,年生产空心砖约4000万块,消耗粘土约13万立方米。砂石土企业大部分规模较小,且零星分散,没有形成规模产业。这些矿山企业一般都是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开采规模,以销定产,实际生产规模大多为年产砂石料3万立方米以下,年消耗粘土1万立方米,没有达到设计生产规模。
二、我县砂石土市场需求情况
巴市砂石料根据质量、用途除用于修建公路、铁路外,主要供应城市建筑,乌拉特后旗距砂石料主要消费市场临河区平均约60公里,区域地理位置优越,市场占有率高,砂石料除满足本地消费外,成为杭锦后旗、临河地区建筑市场的'首选区域。而磴口县砂石料产区距临河平均约110公里。这一区位劣势直接影响我县砂石料的用量及价格。如磴口县符合高层建筑用砂坑口价12元/m3,而乌拉特后旗为20元/m3,且磴口县目前山前公路、临策铁路建设基本完工,下一步砂石料主要供应临哈高速及周边乡镇农村建筑市场。用量少,投资回报周期长,运距远,严重影响了我县砂石料资源的市场需求。砖瓦粘土矿年生产空心砖4000万块,基本满足当地市场需求。
三、砂石粘土矿相关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实施情况
近年来编制完成了磴口县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磴口县普通建筑用砂石料采矿权设置方案。
主要内容为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粘土等矿种,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一定限制的,市场需求不足或预测形势不好,采选技术不过关、环境问题较为严重的矿种,确定为限制开采矿种,必须实行限制措施,进行保护。确需开采的必须在有效保护、合理布局的原则下,经国土部门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切片开采。小规模和零星分散的矿点不允许开采,已开的要限期关闭。普通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粘土等矿种的开采禁止任意布点,可划定专区集中开采。停止新建粘土矿,控制开采总量。
四、砂石土矿出让方面情况
砂石土矿审批登记机关为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年限最长为3年,砂石矿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粘土矿因矿权人前期投入较大资金购置采矿设施,只能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砂石矿出让前需当地政府出具开采规划意见,国土、水务、自然保护、环保、畜牧、苏木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出具意见或证明。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拟定出让区域的砂石料根据质量、用途确定采矿权范围、储量,编制地质储量报告。根据地质储量报告(市局评审认定),市国土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发布采矿权出让公告,审查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符合资质条件的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组织买受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竞价最高者为竞得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及缴费发票、营业执照办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五、砂石土矿监管情况
我局非常重视砂石土矿的日常监管工作,每年均制定治理整顿方案,建立国土、公安联合执法制度。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执法监察大队、矿管、政策法规、各中心所为成员的专门工作小组,建立执法监察大队与国土所相互制约的动态巡查机制,对非法开采砂石料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把非法采矿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大矿产资源法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畅通违法举报渠道,坚决打击无证开采,乱采乱挖、非法转让、持过期采矿证开采砂石土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配合安监、公安、环保等部门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非法使用爆炸用品、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我县的砂石土矿开开发利用有序进行。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筑用砂料普遍存在砂质细、土质大、云母含量高的现象,原料主要用于公路垫层,符合城市建筑用料标准的资源少。
2、县内普通建筑用砂石料矿多数规模小,无大中型矿山企业。存在大矿小开、整矿零开的情况,容易造成资源的丢失与浪费。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粗放, 利用效率低下,以生产原料和初级产品为主,布局不合理,缺少科学合理的规划。
七、砂石土资源开采建议
1.加强矿山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由于距山区路程远,矿业权监督管理工作无法跟踪管理,致使无证乱采、盗采等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建议在山区设立检查站,实行24小时动态监管,依法切实斩断采、运、销一条龙的违法开采,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合理设置采矿权
在设置砂石料采矿权时,按照合理布局、合理开采的原则,各矿权统一规划,留出一定的空间,避免过多设置砂石料企业,以此带动调高销售价格。一方面提高了开采砂石料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保护了生态环境。
3、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开发
砖瓦粘土矿占用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应逐步淘汰粘土空心砖,鼓励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黄河淤泥、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形成符合当地建筑结构特点的体系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篇9:砂石征税监管方案
关于砂石征税监管方案
为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砂石开采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市国家税务局砂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以县为主导,以乡镇为主体,以相关部门协助的长效征管模式,规范砂石行业税收征管秩序,明确纳税人如实建立开采经营台账,依法申报纳税的义务,确保砂石税收依法征缴、应收尽收。
二、征管原则
1、以乡镇为主体原则:县政府砂石税收征管办公室主导、协调全县砂石行业税收征管工作,各乡镇为委托征收主体,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交警大队、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公路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协助。
2、属地管理原则:各砂石场按所辖地,由乡镇负责管理。县砂石税收征管办公室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到乡镇,并由乡镇负责落实到砂场业主。
3、以各采砂场点为征管对象的原则:凡采砂石场点均为征管对象,其业主为纳税义务人,均应按税法规定建立帐簿,如实申报纳税,接受委托征管部门的日常管理。
三、征管方法与措施
1、坚持深入宣传,全面动员。1月为集中宣传月。各乡镇要按照县政府砂石税收征管会议精神,迅速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贯彻县政府会议精神,成立砂石税收征管专门班子,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砂场业主。各乡镇可以根据本辖区情况创新管理模式,确保砂石税收征管到位。
2、坚持依法征缴,统一管理。全县砂石税收征管工作由砂石税收征管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
(1)、严格规范采砂场账簿管理。采砂业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如实反映相关经营情况。按国、地两税综合税率10.5%实行查帐计征。其中:国税增值税税率为17%(业主可以选择按6%的简易征收率征收),地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折合为4.5%。应建帐未建帐的采砂业主,按照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以采砂场点为征税对象,按年核定税额,具体标准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各乡镇应安排专职干部轮流跟踪管理各采砂场点,对每个砂场业主的采砂销售情况要掌握一手证据资料。
⑵严格实行砂石准运制度。在出县主要路段设立“县砂石税收整治临时检查站”,检查人员由:财政、国税、地税、交警、公路、林业联合组成。所有砂石销售实行查看纳税证明。没有准运证的每台次收取税收保证金200元,不得抵减砂场业主的年定税额和乡镇任务。同时,交警应全力协助砂石税收征管,对相关车辆依法查处。
⑶严格实行以票控税。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采砂业主,税务部门应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对已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采砂业主,在申请开具发票时,税务部门应提供优质、便利的纳税服务。道路、桥梁、房地产建安企业建房、行政事业单位建房及个人建房等所有用砂单位和个人,必须索取砂石税务发票。
⑷严格依法查处偷税漏税行为。砂石业主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其税款,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偷税的,依法提交公安经侦查处。
3、坚持目标管理,强化考评。砂石税收任务纳入全县税收目标管理,县财政按县级收入部分给予15%的征收经费补助;未完成当年基本任务的,征收经费减半执行;超额完成任务的,超收部分按县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征收经费奖励。其征收经费与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拨给砂石资源税收征管办负责考核兑现。
篇10:矿山开采的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
矿山开采的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
摘要:由于我国矿业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给社会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因此矿山开采的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介绍了矿山开发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并从管理制度上给出了中肯的建议.作 者:朱彬 刘贤才 庞继忠 作者单位:朱彬(广西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530023)刘贤才(广西博白县国土资源局,广西,博白,537600)
庞继忠(广西工业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南宁,530031)
期 刊:广西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ISTICPKU Journal: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9, 34(z1) 分类号:X75 关键词:矿山开采 生态环境保护 土地资源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