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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时间:2022-05-23 16:25:3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共20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并有积极分享。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篇1: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unjs网为您带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信息。

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合肥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篇2: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住建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95号)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1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规范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肥市统计局公布合肥市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9187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合肥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296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按现行的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执行。

二、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7月1日至6月30日。请各缴存单位按照要求,于7、8两个月期间认真做好调整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2016年6月7日

篇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全体委员审核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30名委员,2016年召开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2016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审议通过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和2016年增值收益计划分配方案的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合肥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9个处室,4个管理部,3个分中心。其中,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为独立法人,隶属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委政府接待办)。 从业人员194人,其中,在编92人,非在编10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10916家,新开户单位1599家,净增单位974家;实缴职工103.50万人,新开户职工17.10万人,净增职工8.77万人;当年缴存额147.26亿元,同比增长2.77%。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969.23亿元,缴存余额333.9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92%、6.2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4家,与上年相同。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127.75亿元,同比增长22.62%;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86.75%,比上年同期增加14.04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635.25亿元,同比增长25.17%。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5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5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5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26万笔128.52亿元,同比降低2.98%、同比增长10.41%。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52万笔97.41亿元,省直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74万笔31.11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46.82亿元。其中,市中心34.09亿元,省直分中心12.73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4.79万笔626.37亿元,贷款余额412.3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20%、25.82%、24.71%。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23.47%,比上年同期增加18.32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5家,比上年增加2家。

(四)购买国债:2016年未购买国债,国债余额1亿元。

(五)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93.60亿元,其中,市中心80亿元,省直分中心13.60亿元。当年归还43.08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129.60亿元,融资余额81.52亿元。其中,市中心融资总额116亿元,融资余额67.92亿元;省直分中心融资总额13.60亿元,融资余额13.60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7.71亿元,其中,市中心4.47亿元,省直分中心3.24亿元。存款按期限分类:活期1.75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2.67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定存款)3.29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123.77%,比上年同期增加18.30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128066.72万元,同比增长1.27%。其中,市中心96381.51万元,省直分中心31685.21万元。存款利息收入5864.2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21437.63万元,国债利息收入418.00万元,其他收入346.81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83656.93万元,同比增长72.32%。其中,市中心64853.02万元,省直分中心18803.91万元。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49016.29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2884.7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8529.59万元,其他支出23226.35万元(包括融资借款利息支出21400.83万元,其中市中心17958万元,省直分中心3442.8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44409.79万元,同比降低43%。其中,市中心31528.49万元,省直分中心12881.30万元。增值收益率1.36%,比上年同期减少1.28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86.4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635.9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9487.34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4054.95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8703.60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49626.83万元,省直分中心上缴19076.77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29641.09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7461.47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129797.79万元,省直分中心提取47663.6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4489.76万元,同比降低9.92%。其中,人员经费.08万元,公用经费1281.54万元,专项经费1197.14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663.3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601.62万元、1185.06万元、876.65万元;省直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826.4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09.46万元、96.48万元、320.4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40.03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1‰。其中,市中心0.01‰,省直分中心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计提,2016年肥西管理部计提达到1%。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29641.09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3.14%,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3%。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9.80%、9.26%和2.77%。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3.80%,国有企业占38.61%,城镇集体企业占1.10%,外商投资企业占3.5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8.8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66%,其他占2.50%。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2.08%,国有企业占36.02%,城镇集体企业占0.82%,外商投资企业占5.9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1.7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51%,其他占1.91%。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0.96%,中等收入群体占36.54%,高收入群体占2.50%。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20.93万笔127.75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6.2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4.1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0.82%,租赁住房占1.21%,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3.8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9.2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47%,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04%,其他占4.02%)。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325.20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1.47%,比上年同期减少3.8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10395.29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39.54%,90-144(含)平方米占54.19%,144平方米以上占6.27%;新房占72.35%,二手房占27.65%。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30.06%,双职工申请贷款占69.94%,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4.40%,中等收入群体占44.58%,高收入群体占1.02%。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2218笔78913.10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25421.4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29248.64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62.05%,比上年同期增加19.1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6年,合肥中心增加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贷款承办银行。安徽省直分中心增加了邮储银行合肥分行为贷款承办银行。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2016年顺利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 5月1日起,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缴存单位,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6年7月1日至20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296元,下限按现行的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1520元/月执行。缴存单位在7、8两个月调整缴存基数。

2、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自2016年2月21日起,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年利率仍然执行五年以下(含五年)2.75%。,五年期以上3.25%。

3、当年贷款政策调整情况:2016年7月起,在合肥市区范围内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10月2日起,在全市范围对于家庭名下已经拥有2套住房的职工购买第3套住房时,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停止“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三)当年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

市中心新建机房已于10月1日搬入启用。新机房建成了高标准数据中心,建立了稳定可靠的数据中心运行环境,并配套相应的数据库备份设施,增强系统安全防护能力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能力和数据恢复能力,为实现业务快速发展提供更大的`信息系统支撑平台。我市住房公积金新的信息系统是完全按照建设部要求的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设计的,符合贯标要求。2016年底已经做好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贯标和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接入的准备工作。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2016年以“优化服务”为宗旨,促进服务管理机制日益完善。

1、改善服务环境,完成服务网点布局。新购政务区营业网点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对外服务,服务网点在全市范围内已达10处,标志着中心网点格局初步形成。

2、科技引领,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2016年以信息化引领管理服务的创新,初步建立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网点、网上、银行、手机和12329 “五位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的跨越式发展。一是推进G系统不断完善。二是实现部分提取业务网上办理。铁路分中心缴存单位经办人可登录公积金单位版系统申报相关电子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及销户提取。三是开通了手机APP应用服务和公众号。省直分中心建设无线WIFI大厅,实现营业大厅无线网全覆盖。四是进一步发挥12329服务平台优势。12329服务热线知晓度大幅提升,2016年接听市民来电总量63.13万人次,同比增长19%。12329短信平台向职工发送电子对账单、政策宣传、贷款逾期提醒、满意度调查等服务短信158.4万条,同比增长19.7%。五是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办理个人业务预约登记制度。六是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管理中心OA系统于10月底正式上线。七是实现档案“超市化”管理。2016年完成档案软硬件建设,建设虚拟库房(实体档案)管理子系统。引入条码技术,实现档案条目化检索。

3、持续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根据年初制定“五进”(进社区、进企业、进媒体、进展会、进广场)宣传方案,利用各种形式、多种宣传载体,组织专人到经开区、高新区、新站区等为企业单位开展专题讲座,营造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良好环境;在报纸、电视、电台发表宣传稿件,向市网站推送信息120条。向分管市领导报送《合肥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报告》4期,编印《合肥住房公积金信息》12期。制作法制宣传橱窗制作10块展板。

4、扎实开展“五心”服务活动,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突出问题。从服务群众的过程中思想要“诚心”、工作要“尽心”、态度要“耐心”、服务要“细心”、方法要“贴心”入手,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尤其是窗口服务人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用实际行动服务好缴存职工。

5、以“学习教育”为抓手,加强内部管理。认真组织开展“两学一做”和“讲看齐,见行动”学习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和国家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广大党员树立“四个意识”,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共产党员。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防腐拒变能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业务服务水平。

2016年管理中心获得合肥市政务公开优秀单位,荣获安徽省第十一届文明单位、安徽省建设系统“学雷锋活动示范点”、第十次获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机关党委获得市级“优秀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篇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1)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单位、受托银行、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2)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3)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4)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合肥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的方法如下:

(1)网站查询:登录合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hfgjj.com

(2)公积金卡查询:持住房公积金卡在银行各营业网点柜台(可打印对帐单)查询;

(3)自动语音查询:12329。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查询电话:12329,可通过公积金帐号、15或18位身份证号、黄山卡卡号查询。

(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免费短信通知服务,如不需开通,请随时回复数字2,所有用户发送至10690121101112329

篇5: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提取人声明:本人保证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交的有关证件及资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且同意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机构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渠道核查相关申请材料,如若不实,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本人采取以下法律措施,且本人不会提出任何异议:1、不予同意使用住房公积金; 2、限期无条件返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4、向相关单位通报;5、提起法律诉讼;6、其他法律措施。

单位审核意见(选择一种转款方式)

兹证明上述人员确系我单位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因属实,同意按下列方式办理提取:

□ 1.转入单位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______

收款单位开户行:________

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______

□ 2.转入本人公积金卡,提取人手机号码:(带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

单位电话:

单位经办人:

单位签章:

年月日

以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

1.身份证 份

2.结婚证或户口本 ()份

3.借款合同、还贷证明 ()份

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款收据、备案单 ()份

5.过户后房产证、交易费、契税单据 ()份

6.离退休证明 ()份

7.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份

8.其他()份

注:本表一联,个人信息(姓名、个人账号、身份证号、提取人签名)需填写完整,涂改无效。

篇6:住房公积金如何管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中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储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篇7: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汇报材料

上半年,在中心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目标任务,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为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上半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主要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目标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力度,确保**地区归集额较上年增长12%。

上半年,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2966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1916万元,增长20.3%,与本年度增长目标12%相比超额增长8.3%。

目标二:做好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市本级完成新开户单位260个,地区新增缴存职工4万人。

上半年,市本级完成新开户单位240个,完成本年度目标的92%;新增缴存职工76243人,已经超额完成全年目标190%。

目标三: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确保全年违约率不超过1‰。

上半年,通过催收、诉讼、强制执行等多种途径,共回收逾期贷款148.68万元,个贷违约率降至0.45‰。

目标四:加大检查、执法力度,重点对未建、欠缴人数多、效益较好的单位进行检查,全年对20家单位进行宣传执法。

上半年,共对98家未建、欠缴人数多、效益较好的单位进行了宣传执法。

目标五:做好行政执法的整改工作,并制定出相应措施。

上半年,按照郑依法行政指导组〔〕66号《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我中心20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行政执法工作、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按时报送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目标六:做好市政府行政执法检查、评比、考核、验收工作。

上半年,我们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日讲评、周小结、月汇总活动,认真做好市政府行政执法检查、评比、考核、验收的日常准备工作。

目标七:做好中心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年初,为了确保中心执法工作开好头、起好局,我们特邀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以及市政府法制办业务处室领导对执法处全处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更加明确,业务知识更加完善,执法文书更加规范。五月份,组织中心全体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在省人民会堂召开的全市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誓师动员大会,并认真组织中心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专题教育活动,全面培养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理念,牢固树立文明执法意识。全体执法人员签署整治工作承诺书,坚决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和不文明执法行为。

目标八:做好监察执法处群众网上咨询回复工作,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上半年,回复群众网上咨询32起,做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满意率100%,没有不满意的案例。

目标九:及时完成中心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备案工作。

按照市政府要求,每月按时报备规范性文件(如本月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按时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说明);每季季初按时向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行政执法目录,做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15日内上报备案。上半年,我中心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行政执法目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备案工作均受到了市政府的通报表彰。

目标十:撰写至少一篇理论调研文章,工作信息被中心简报采用8篇。

上半年,报送工作信息5篇。现正着手撰写住房公积金理论调研文章。

(二)上半年工作中主要做法。

回顾上半年工作,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突出抓好理论学习。理论是行动的先导。要想工作干的好,就要用理论去指导。组织人员深入学习贯彻中心朱主任在中心20工作会议上所作的《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推动“十二五”住房公积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讲话。朱主任讲:“要完成新的任务,实现新的发展目标,必须靠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靠中心上下的整体合力,更要靠各职能部门、全体干部职工的率先垂范和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朱主任强调:“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政治方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根本宗旨;坚持服务至上,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必然要求。事事处处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办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以诚信取信于职工,做到耐心、细心和热心,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以'公'为天职,以'仆'为己任。本着对党和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观念,坚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努力在服务群众和服务基层中体现宗旨、展现风貌、创造业绩。”朱主任的重要讲话,在更高的立意上、在更深的层次上,帮助中心干部深化了对实现新的发展目标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我们全体干部深受教育,也倍受鼓舞。通过学习,大家明确了目标,增强了信心。

其次,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为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按照郑政办明电〔2011〕8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大家辛勤的努力下,对未开户单位下达催建通知书16份,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9份。对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下达催缴通知书82份,涉及职工15766人,催缴金额3652万余元,补缴公积金3313万元。另外,调查处理信访案件四起。一起是信访人河南省分公司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案,为信访人补缴公积金6500元;一起是另二起是网上投诉经积极调查协调,单位已为员工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办理及时、效果明显,我们的工作受到了市政府的.表扬,职工群众深表感谢。

第三,强力回收逾期贷款。上半年,通过多种催收方式催收191人,共回收逾期贷款148.68万元。例如:杨红霞案件于向,

第四,积极配合企业改制。上半年,积极配合中心领导与我市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中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政策解答及群众信访稳定工作。从住房公积金发展趋势出发,从维护《条例》和法规的严肃性出发,从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利益出发,从中心在我市的形象出发,我们都作出了充分细致的准备,赢得了住房公积金行业的应有地位。

二、工作中主要困难和问题

我们在工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有的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缴存和使用认识不清,一些单位负责人认为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增加负担,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有的职工误以为缴存住房公积金会减少自己的收入,从而存在着不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我们认为公积金政策宣传不够、影响不大是主要原因。目前,许多企业和职工还不了解住房公积金的适用范围、内容,更主要的还是企业建缴住房公积金需要增加成本支出,因而缺乏履行法定义务的积极性,这种现象在非公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中尤为突出,部分职工的维权意识也较为缺乏,工作难度比较大。

执法力度不够,也是造成目前住房公积金普及率不高的原因之一。加强行政执法,不仅可以保证公积金的高覆盖率、高归集量,充分发挥规模资金效应,还可以体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地位,加强单位和职工对公积金的正确认识,让单位和职工充分认识到《条例》是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可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另外,几个新的开发区离单位路途相对较远,市内交通比较拥堵,还需解决回单位签到和误餐的问题。

三、下半年重点工作打算

下半年,在做好监察执法处日常工作外,主要做好两项工作:

1、按照中心领导要求,积极配合归集处、信贷处做好郑东新区新入郑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四、几点意见建议

我们应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意义的认识,强化法制观念、政策观念,使广大职工自觉地支持管理中心的执法工作。

1、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多种形式的强力宣传,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基层单位,结合实际,开展《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使有关政策深入到千家万户,以提高有关领导和全体职工的认识,使广大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与自己的密切关系,深刻认识住房公积金非建不可,不建就是损害职工利益,从而促使职工由不了解到了解,由抵触到支持,甚至自发地要求单位维护自己的权益,缴交住房公积金。

2、在我们的催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单位人数多但缴存开户的人数少,使大多数员工得不到应得的利益。在今后的审查中还需要加强监督,严格审查新开户单位的缴交人数和缴交比例,避免出现少缴,漏缴现象。例如

3、加强与法院沟通和协调,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4、加强与委托银行的沟通协调,避免因银行工作人员作账不及时而造成单位欠缴现象。

篇8:住房公积金管理自查报告

,我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和市政府法制办的科学指导下,开展了依法行政工作。在工作过程中,紧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依据,并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坚持文明行政、公正公开,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力求使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长足发展,以利于更好地为人民谋福利、办好事。现将我中心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落实,严格行政执法

中心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把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确保学习质量,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作为主要内容,制定了《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一系列关于法制建设的制度。实现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系统化、制度化,通过领导干部依法办事、依法决策的行为,调动了干部职工自觉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二、明确职责范围,抓牢工作重点

20,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紧紧围绕服务广大人民在这一主题,主抓四项工作:一是抓好权限界定和职责分配。对执法依据、范围、内容、权限按岗位分解。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行《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 我们对已经制定的依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一系制度进一步做了完善;二是抓归集工作。大力加强宣传发动,加大归集力度,扩大归集覆面,把住房公积金这块“蛋糕”做大;三是抓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和网络系统建设,建立合理的风险防范机构管理体系,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四是抓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坚持开展建设学习型机关活动,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各种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切实抓好依法行政的宣传工作

我中心贯彻和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同时对干部职工进行形象生动的法制教育,提升行政执法理念。

我中心根据《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照执法行为规范、监督检查有力的目标,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能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积极沟通,督促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地维护了广大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了对《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宣传力度。

四、存在的不足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应清醒地看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覆盖面还不广、行政执法工作尚未正常展开,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力度;二是公积金的缴纳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相关部门应该加强重视。三是宣传力度还有所欠缺,有待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受众面。

五、明年工作重点规划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要继续加强干部职工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广大职工依法行政的意识,进而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切实为百姓谋福利。

二是强化执法,密切联系,确保各项业务顺利实施。加强与银行,法院等相关部门的联系,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业务及时有效地进行。

篇9:住房公积金管理自查报告

一、领导重视,内审机制不断完善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镇、街道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xx审行〔20xx〕4号)文件要求建立独立内审机构,本单位已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本中心财务等工作严格遵守财政纪律。

(二)健全完善内控制度,今年逐步完善了单位内控制度,坚持廉政风险防控常态化的长效机制。并完善了内控制度,制定了《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实施细则》《XX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支付操作规程》,进一步控制资金的支付流程。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的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能够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二、有效落实,展开内审工作

(一)内审小组在主任的领导下,围绕本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对本单位的经营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全市住房资金、维修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以“抓管理、促规范、出效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和事中审计延伸,实现全过程监督。

(二)本单位经济运营良好,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审计中未发现经济决策不民主,不科学,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

(三)审计中未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及滥发钱物等情况。应财政要求进行了小金库清理,不存在任何小金库现象。

(四)单位往来款已经全部清理。

(五)单位三公经费实行严格控制,控制在上年度的50%左右。

(六)经审计局和财政局核定,中心向全社会发布了《XX市20xx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公告》。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稽核小组对我中心的`20xx年底有公积金业务做了全面稽核检查。中心领导班子十分重视,对于稽核检查的问题进行了积极全面整改。

通过对一年审计工作的自查,内审工作机制与程序不断的在完善了规范化,在经费管理方面,由于财政管理制度也逐渐规范化,中心资金已全部纳入预算内政府性基金管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根据浙江省和XX市的要求严格执行,加大执行力度,力求将内审工作更加良好有序的开展下去。

三、内审小组的工作思路

(一)加强内部控制的力度,充实审计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还要加强审计理论知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内控意识和业务素质。

(二)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审计效率,改善审计手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的信息化管理,这为住房公积金实现计算机辅助审计提供了良好的先决条件。我中心内审小组应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加强计算机控制和内部审计信息建设。

(三)严格执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今年,我中心已全面建立了从领导到职工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系统,建立了岗位流程图和权力清单,今后,要严格执行廉政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重点开展资金运作审计,提高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强资金风险防范机制。国家的货币政策和市场政策会调整,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加强资金运作。因此,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的重点就是资金运作的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转存定期存款、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等资金运作中,应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全过程地参与重大资金运作的制度建立、计划编制、方案制定、决策实施、测算分析等工作。

篇10:住房公积金管理自查报告

按财政厅要求,xx县分中心对我县XX年度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工作及会计核算工作逐项进行了自查,经自查:我县分中心均能按《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及市管委会决策进行公积金管理工作,没有发现违规、违纪等情况。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1、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XX年全年归集住房公积金24454.30万元,与去年同比增长13.12%;新增开户单位18户、新增职工1170人,提前超额完成全年住房公积金扩面任务。

2、住房公积金提取。全年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11698.12万元,与去年同比下降0.7%。

3、住房公积金贷款。全年全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50户,发放贷款8952万元,与去年同比减少3.39%。主要原因是受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我县今年房产交易量与去年相比大幅下降,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数和贷款总额与去年同期相比呈下降趋势,但基本完成预期贷款发放目标。

4、增值收益。全年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942.82万元,与去年同比增长0.51%。

二、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

1、严格执行缴存资金专户储存的规定,分别在农行、工行、建行开设公积金专户,未曾在其他银行违规开设专户。

2、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催缴制度,保证职工公积金及时、足额到账。

3、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加强对公积金缴交工作的审核、把关。近年来我县住房公积金缴比例按12%执行,XX年我县职工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上下限分别为1190元和100元。

4、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建立扩面考核机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职工,顺利完成扩面工作目标任务。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

1、严格按照《公积金条例》及《xx县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做好规范提取工作。

2、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自查工作,加强内部稽核力度,完善防范措施,严格防范骗提公积金事件的发生。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1、严格执行贷款三级审批制度,实行放贷集体研究签名负责制,从严把关。在贷款工作中没有发现超比例、超限额、超范围贷款的情况。

2、建立和完善了贷前、贷中和贷后全程风险防范体系,贷前以防范为主,严格实行预售楼盘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查制度、职工贷款资格审查制度、贷款职工面谈制度、个人信用调查制度;贷中以控制抵押风险为重点,将抵押资料收集到位。贷后以落实收贷责任为重点,加大逾期贷款催收力度。至今我县公积金贷款没有逾期贷款,继续保持着零风险的好势头。

3、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上调到60%,贷款利率按现行基准利率1.1倍执行,停止发放第三套房贷款。XX年未发生违规放贷情况。

(四)公积金业务会计核算工作

1、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储”的规定,未发现有资金存储不规范的行为。

2、严格实行了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未发现有挤占挪用资金的违规行为。

3、按规定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并进行分配,开立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未发现有多头开户、账外运转问题。

4、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使用规范,XX年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按规提取。

5、住房公积金专户列支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已编制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支出符合规定。

6、按规定编制XX年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五)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建设

为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管理,近年来,我县不断推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已制订修订并完善了包括行为规范、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计算机管理、档案管理制度40多项。使各项工作各个环节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努力把规范化管理和防范风险的措施落到了实处。健全了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不均匀,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我县共有487个单位17406名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缴交制度,其中非公企业职工只有2791名,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企业中,绝大部分企业没有实现全员建缴,只是少数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存贷比接近零界限。根据全省住房公积金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公积金存贷比实行双重指标考核:要求当年存贷比在70℅以上,累计存贷比在60℅以上。自XX年开始,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量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现在的存贷比已经接近零界限。

通过自查,我分中心虽然在制度建设、贷款管理、风险防范等工作中没有发现大的问题,但也发现了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不够完善之外。在审计工作全面结束后,xx县分中心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认真开展整改工作,确保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安全、高效运作。

篇11: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范文一】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重返全省第一方阵宏伟目标的引领下,市公积金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团结一心,共同努力,积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开拓创新,稳中求进,超额完成了年度预期工作目标,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截至20xx年12月31日,主要业务指标如下:当年归集住房公积金18.18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11.73%;

缴存覆盖面达84%,达到目标任务要求100%;当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2.87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83.86%,全市共有6027户家庭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执行贷款制度,资金运行安全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0.01‰,优于目标任务要求(1‰);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率达到 2.42%,超过目标任务要求(1.5%);当年实现增值收益7334.63万元,比上年增长27.53%。

二、切实履职,开创工作新局面

(一)立足归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各类新闻、报道100余篇,提高了公积金政策知晓率,营造良好的缴存氛围;扎实开展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及公积金联名卡发放,不断规范缴存管理;推进部门协作,形成扩面合力。以教育系统、卫生系统聘用人员的建缴为突破,带动全市扩面工作。当年全市共新增单位160个,新增缴存职工14202人。

(二)突出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

经三届一、二次管委会审议通过,调整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确保我市中低收入家庭足额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和改善居住条件;严格执行贷款三级审批制度和贷款项目的集体审核,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强化对逾期贷款的跟踪管理,降低贷款风险。

(三)严防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营。

完善管理制度,印制了新的《制度汇编》,将管理要求、廉政建设、服务质量等全面管理内容融于一体,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大内部审计工作力度,全年开展6次内部审计,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有效规避管理风险;坚持集体研究资金划拨及存储方案,确保资金运用最优化,实现增值收益的稳步增长。

(四)强化服务,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影响力。

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建成启用集咨询、投诉、回访于一体的服务热线“12329”,方便职工查询余额;添置了高清拍摄仪,规范提取业务;优化业务办理等操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形成科学、民主的考评考核奖惩机制,提升服务效能;

(五)狠抓廉政,构筑安全防线。

实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来约束干部职工的一言一行, 20xx年市公积金中心无一起违纪现象发生。

加强廉政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学xxx省、市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观看警示教育片,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自觉意识;主动纠正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一些问题,如退还合作银行两辆工作用车、清退节日值班费、取消考勤奖、按标准整改办公用房;采用发放征求意见函、电话回访等方式了解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整改,收到良好效果,在20xx年全市两次民主评议重点科室电话回访中均获得满分;明确廉政责任,强化防控措施,构建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20xx年 10月,省住建厅专项检查组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工作体会

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着较强的互助性和政策性,与群众的幸福安居密切相关,管理这样的大额资金,应正确把握职工需求和政策限制之间的关系,侧重保障中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住房困难;二是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已取得长足发展,归集余额达41.63亿元,贷款余额达37.56亿元。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和风险防控,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加强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及廉政教育,构筑牢固的技术防线和思想防线,才能确保资金有序运行、安全增值。

四、存在问题

回顾过去的一年,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能达到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要求;二是工作创新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全市企业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较低。

五、20xx年工作目标与计划

20xx年主要业务指标计划为:归集住房公积金16亿元,覆盖面达到84.5%;发放贷款7.77亿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低于1‰;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率不低于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主要措施如下:

(一)大力推进扩面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开展聘用人员及非公企业职工的扩面工作,促进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适度调整缴存上限,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能力;加大执法力度,让更多职工共享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惠。

(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加强对宏观形势、金融态势和贷款政策的研究,确保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稳妥探索预抵押登记或全程担保,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强化对委托银行考核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时发放。

(三)扎实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做好住房公积金数据异地备份的前期准备工作,妥善保存业务数据;启用oa办公系统,提高信息化办公水平;完善12329热线服务,拓展业务回访、跟踪服务等功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四)着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整体形象素质。

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构建科学完备的防控体系,保障我市公积金安全运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服务,促进机关效能进一步提高;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机关文化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水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范文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精心指导下,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全心全意为全市广大缴存人服务的思想,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为目标,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两年来市中心先后被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授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档案管理示范单位”、“贷款业务示范单位”、“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示范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归集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全省第一。

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我中心的领导班子自从20xx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一个团结向上、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领导班子首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组织各项制度,“一把手”履行好“班长”神圣职责,采取书记抓班子,班子带队伍,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贡献、带头团结。在全中心开展“党员领先、群众争先、服务优先、岗位创先”四先活动,搞结对子,班子成员与科室、管理部,科长与科员,老党员与新党员,党小组长与群众结合,负责思想教育,工作互动、生活互助、团结互敬、进步互比。

其次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书记每年都对全体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谈心,对个别情况、个别人重点做工作、解疙瘩,其中有一年和一个同志谈过6次心,达到解决问题为止。再次是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道办事,在平时工作中,遇事很注意和大家商量沟通,单位大事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勇于负责,单位的人权、物权、财权从不越权乱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了我中心在社会的形象。

两年来,中心支部发展3名新党员,其中2名预备党员已经转正,党员占全体职工的80%;同时鼓励职工参加业务知识学习,近两年来,我中心有3人获得了高级经济职称,5人获得了会计师和经济师职称,有3人本科在读,1人研究生在读,从而使我中心的队伍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思路清晰,管理重点明确。

中心领导班子对待整体工作的思路非常清晰,各项工作重点也非常明确,一直围绕“抓归集、控开支、稳运作、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一)、狠抓归集,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工作。

归集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一直采取争取政府支持和自我加压的方式来促进归集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协调,让更多的`财政供养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财政供养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困扰着我市归集覆盖面的一个大问题,我中心每年都向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争取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继续重视和关心,以政府办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形式联合召开分管县(区)长、财政局长座谈会,推动财政拨款单位全面实行公积金制度。截至目前,全市仅有少数几个乡镇和学校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是制订出归集目标任务,从领导班子开始分解目标,人人有任务、个个有担子,带领大家跑工厂、跑学校、医院、跑单位,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像跑保险那样跑归集,像挤牙膏那样挤归集。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小到在全市企事业单位门前散发传单和闹市区摆摊设点,大到**电视台、《**日报》做专题,千方百计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得人心。

两年多来,新增开户500个,净增归集4亿元,归集余额9.02亿元,归集增速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二)、加大放贷力度,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近两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速度在全省一直是名列前茅。虽然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办迟,但我中心领导班子大胆解放思想,大力降门槛,加速放贷款,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贷款手续,根据购房职工的需求以及房地产形势的不断变化,适时地调整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从最高16万元逐渐调整到现在的25万元,办理时间从原来的15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贷款年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特别是从20xx年开始,房地产市场不断变化,我中心领导班子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深入调查研究,带人员到兄弟城市学习先进经验。3月份取消保险手续,改为公证,这样可为每个贷款户节省1000-1500元左右;

6月份,出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保留账户一年余额以外的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这一举措,改变了一些购房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却到商业银行做房贷现象;8月份,针对部分职工受公积金贷款额度所限,而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的问题,报经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提高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调整最高限额为:市中心由原21万元提高到25万元,宿豫、宿城由原18万元提高到21万元,沭阳、泗阳、泗洪由原16万元提高到21万元,贷款额度的上调,基本上满足了购房户一次性贷款的需求。10月份,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11月份出台了《**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法》。

面对房地产的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贷款政策和对策,尽全力维护我市房地产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公积金贷款量下滑的趋势,累计贷款总额6.8亿元、余额5.3亿元,支持了5800名职工购房贷款。有力的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了我市的经济繁荣发展。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和安全。

一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的实际情况,在贷款数量下降和利息倒挂双面夹击的情况下,千方百计运转好资金,时刻观察资金的运行情况,在满足日常支取和贷款的的资金后,尽量不让有闲置资金活期存在银行,采取通知存款、定期半年、一年和二年等手段,尽量运用资金产生效益,今年整个资金运行良好,使资金少、增值效益高、管理质量好。

二是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各项财务支出,比如业务招待和购买办公用品,先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报销发票实行“联审会签”,需要经办人签字、财务科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才可报销,严格的财务制度使单位形成良好的廉政风气和节约风气,同时也杜绝了一些不良行为发生。

我中心从组建时亏损305万元,到目前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近千万元,没让市、县区政府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与经办银行合作建立了自有数据库、现代化管理网络,为县区购置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590万元,基本上保证了每年的管理费用外,还提取了廉租房资金80万元。

(四)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服务质水平。

一是07年我中心被市委、市政府列入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窗口)名单后,我们对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逐一检查,弥补不足。印制了精致的公积金服务手册,设立了意见箱、意见簿;在原有的服务设施上更换、添置接待桌椅,让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群众对公积金政策一目了然,办事环境方便轻松。

二是认真做好《网上**》来信工作,回复率100%,满意度95%。

三是把开展学习张璟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作为政风行风学习的主题,以张璟同志为榜样,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发扬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为人民管好钱、用好权。

四是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教育干部职工“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5.12”大地震后,全体干部职工踊跃为受灾群众捐款,党员主动要求交纳“特殊党费”,我中心先后2次开展干部职工捐款活动,并鼓励职工采取多种多样的献爱心活动,捐款捐物达3万多元。把政行风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在平时的工作中,如因自身原因而受到群众的投诉,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底的先进评选,并视情节轻重对照制度给予处罚。

五是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单位的第一政治生命,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能处处严格要求自已,坚持用制度来管人,用制度来管事,用制度来管权,使廉政制度落实在用人、用钱、采购等方方面面,真正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在廉洁上不放松,不含糊,经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从没违规操作资金。

六是到县(区)管理部检查指导工作,几年来一直坚持吃工作餐,从没接受一次招待;单位实行阳光开支,民主理财,制度管财,程序控制,大事集体研究决定,不越权,不违规,从没乱开开支口子,乱搞招待,该自已掏钱绝不利用机会借口揩公家油水,与职工打成一片,待遇上不搞特殊与职工一样。

七是支部经常性地开会教育干部职工,我们管的是人民的钱、职工的钱,只是保管员,只有管好权,没有动用权,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管钱的单位营造良好的廉政风气。20xx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政风行风“先进窗口”和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三、存在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协调力度不够,我市部分财政拨款的乡镇、教师等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省也只有我市有这样的情况,以后要多加强汇报、沟通和协调,尽快使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

二是执法力度不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权力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无法实行强制措施,我市目前有1200个企业、86个社会团体和410个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占应缴单位的47.35%,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学习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更多的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回顾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兄弟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坚信,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和全体同志一道,携手共进,我们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赢得新发展,创造新辉煌。

篇12:住房公积金管理新条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的;

(八)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户口地就业且离开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篇13: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本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第五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权利。

第六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坏帐核销的申请;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和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八条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一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第二十二条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

(二)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的证明;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偿还贷款本息证明;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住房证明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证明。

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款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房租。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以后,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拨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工资等相关情况,不得拒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和8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篇14: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34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财政、审计及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活动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任何单位不得另设账户自行管理。

第四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和提取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 (六)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受委托银行应按签订的委托合同条款,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业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心中〈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号)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等业务。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提交管委会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审议。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59号)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进行分配。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项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证券公司签订理财协议进行理财管理; (二)违反规定在证券市场购买国债及将国债进行质押或流通; (三)向他人提供担保; (四)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投资、参股和购买股票; (五)用于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 (六)用于兴办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原始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有关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相互核对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保证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按时向建设、财政等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会计等各类报表。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委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设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及年度预、决算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人民银行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开设、利率政策执行及信贷业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可以实行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并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

第十六条 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财务账目、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监督单位和人员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令停止和予以纠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以下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一)责令被监督单位限期改正; (二)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解除与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委托关系; (四)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决定或建议。

第十八条 缴存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九条 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八)侵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九)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十一)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与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公开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 (十三)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的; (十四)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5: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精心指导下,以党的大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全心全意为全市广大缴存人服务的思想,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为目标,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两年来市中心先后被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授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档案管理示范单位”、“贷款业务示范单位”、“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示范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归集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全省第一。

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我中心的领导班子自从20xx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一个团结向上、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

领导班子首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组织各项制度,“一把手”履行好“班长”神圣职责,采取书记抓班子,班子带队伍,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贡献、带头团结。

在全中心开展“党员领先、群众争先、服务优先、岗位创先”四先活动,搞结对子,班子成员与科室、管理部,科长与科员,老党员与新党员,党小组长与群众结合,负责思想教育,工作互动、生活互助、团结互敬、进步互比。

其次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书记每年都对全体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谈心,对个别情况、个别人重点做工作、解疙瘩,其中有一年和一个同志谈过6次心,达到解决问题为止。

再次是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道办事,在平时工作中,遇事很注意和大家商量沟通,单位大事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勇于负责,单位的人权、物权、财权从不越权乱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了我中心在社会的形象。

两年来,中心支部发展3名新党员,其中2名预备党员已经转正,党员占全体职工的80%;同时鼓励职工参加业务知识学习,近两年来,我中心有3人获得了高级经济职称,5人获得了会计师和经济师职称,有3人本科在读,1人研究生在读,从而使我中心的队伍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思路清晰,管理重点明确。

中心领导班子对待整体工作的思路非常清晰,各项工作重点也非常明确,一直围绕“抓归集、控开支、稳运作、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一)、狠抓归集,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工作。

归集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一直采取争取政府支持和自我加压的方式来促进归集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协调,让更多的财政供养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财政供养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困扰着我市归集覆盖面的一个大问题,我中心每年都向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争取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继续重视和关心,以政府办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形式联合召开分管县(区)长、财政局长座谈会,推动财政拨款单位全面实行公积金制度。

截至目前,全市仅有少数几个乡镇和学校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是制订出归集目标任务,从领导班子开始分解目标,人人有任务、个个有担子,带领大家跑工厂、跑学校、医院、跑单位,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像跑保险那样跑归集,像挤牙膏那样挤归集。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小到在全市企事业单位门前散发传单和闹市区摆摊设点,大到**电视台、《**日报》做专题,千方百计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得人心。

两年多来,新增开户500个,净增归集4亿元,归集余额9.02亿元,归集增速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二)、加大放贷力度,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近两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速度在全省一直是名列前茅。

虽然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办迟,但我中心领导班子大胆解放思想,大力降门槛,加速放贷款,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贷款手续,根据购房职工的需求以及房地产形势的不断变化,适时地调整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从最高16万元逐渐调整到现在的25万元,办理时间从原来的15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贷款年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

特别是从20xx年开始,房地产市场不断变化,我中心领导班子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深入调查研究,带人员到兄弟城市学习先进经验。

3月份取消保险手续,改为公证,这样可为每个贷款户节省1000-1500元左右;

6月份,出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保留账户一年余额以外的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这一举措,改变了一些购房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却到商业银行做房贷现象;8月份,针对部分职工受公积金贷款额度所限,而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的问题,报经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提高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调整最高限额为:市中心由原21万元提高到25万元,宿豫、宿城由原18万元提高到21万元,沭阳、泗阳、泗洪由原16万元提高到21万元,贷款额度的上调,基本上满足了购房户一次性贷款的需求。

10月份,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

11月份出台了《**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法》。

面对房地产的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贷款政策和对策,尽全力维护我市房地产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公积金贷款量下滑的趋势,累计贷款总额6.8亿元、余额5.3亿元,支持了5800名职工购房贷款。

有力的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了我市的经济繁荣发展。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和安全。

一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的实际情况,在贷款数量下降和利息倒挂双面夹击的情况下,千方百计运转好资金,时刻观察资金的运行情况,在满足日常支取和贷款的的资金后,尽量不让有闲置资金活期存在银行,采取通知存款、定期半年、一年和二年等手段,尽量运用资金产生效益,今年整个资金运行良好,使资金少、增值效益高、管理质量好。

二是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各项财务支出,比如业务招待和购买办公用品,先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报销发票实行“联审会签”,需要经办人签字、财务科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才可报销,严格的财务制度使单位形成良好的廉政风气和节约风气,同时也杜绝了一些不良行为发生。

我中心从组建时亏损305万元,到目前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近千万元,没让市、县区政府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与经办银行合作建立了自有数据库、现代化管理网络,为县区购置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590万元,基本上保证了每年的管理费用外,还提取了廉租房资金80万元。

(四)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服务质水平。

一是07年我中心被市委、市政府列入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窗口)名单后,我们对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逐一检查,弥补不足。

印制了精致的公积金服务手册,设立了意见箱、意见簿;在原有的服务设施上更换、添置接待桌椅,让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群众对公积金政策一目了然,办事环境方便轻松。

二是认真做好《网上**》来信工作,回复率100%,满意度95%。

三是把开展学习张璟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作为政风行风学习的主题,以张璟同志为榜样,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发扬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为人民管好钱、用好权。

四是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教育干部职工“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5.12”大地震后,全体干部职工踊跃为受灾群众捐款,党员主动要求交纳“特殊党费”,我中心先后2次开展干部职工捐款活动,并鼓励职工采取多种多样的献爱心活动,捐款捐物达3万多元。

把政行风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在平时的工作中,如因自身原因而受到群众的投诉,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底的先进评选,并视情节轻重对照制度给予处罚。

五是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单位的第一政治生命,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能处处严格要求自已,坚持用制度来管人,用制度来管事,用制度来管权,使廉政制度落实在用人、用钱、采购等方方面面,真正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在廉洁上不放松,不含糊,经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从没违规操作资金。

六是到县(区)管理部检查指导工作,几年来一直坚持吃工作餐,从没接受一次招待;单位实行阳光开支,民主理财,制度管财,程序控制,大事集体研究决定,不越权,不违规,从没乱开开支口子,乱搞招待,该自已掏钱绝不利用机会借口揩公家油水,与职工打成一片,待遇上不搞特殊与职工一样。

七是支部经常性地开会教育干部职工,我们管的是人民的钱、职工的钱,只是保管员,只有管好权,没有动用权,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管钱的'单位营造良好的廉政风气。

20xx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政风行风“先进窗口”和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三、存在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协调力度不够,我市部分财政拨款的乡镇、教师等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省也只有我市有这样的情况,以后要多加强汇报、沟通和协调,尽快使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

二是执法力度不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权力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无法实行强制措施,我市目前有1200个企业、86个社会团体和410个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占应缴单位的47.35%,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学习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更多的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回顾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兄弟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我们坚信,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和全体同志一道,携手共进,我们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赢得新发展,创造新辉煌。

篇16: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坚持以“资政、存史、育人”为根本任务,贴近中心,服务现实,开拓创新,注重实效,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不断拓展党史、史志工作领域,较好地完成了党史宣传教育、党史资料征研和县志编纂出版发行工作。

现总结如下:

一、扎实开展“四个一”活动,党史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围绕庆祝建党xx周年,开展了系列党史宣传教育活动,党史宣传教育方式更加丰富。

一是举办了党史展览。

xx月份以来,我们加大投入,精心组织,重新布置了党史展览,展室由原来的xx个扩大到xx个,新设展板xx块,展出各类示意图、表、照片等xx幅,文字xx万字,更新了展柜,增加了展品,真实地再现了县委成立以来领导全县人民走过的光辉历程及创立的丰功伟绩。

二是开通了党史网站。

把已经搜集编辑整理的党史研究成果、专题资料、影像资料等发布到互联网,建立了党史网站。

整个网站共设工作动态、理论天地、历史掠影、征研成果、资料汇编等xx个板块,收录文字资料xx万字,照片xx余幅。

三是制作了党史宣传片。

与县委组织部远程教育中心联合,重访革命遗址,采访亲历过战争的老战士、老干部,制作了党史宣传教育电视片《xx》,全片长度xx分钟。

二、高质量地完成第二轮县志编纂工作,修志工作走在了全州前列。

自xx年xx月全面启动修志工作以来,全体工作人员发挥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慎定篇目,精心实施,删繁就简,玉器成书,严把了政治关、史实关和保密关,完成了《xx县志》的编纂工作。

评审会上,被省史志办评价为“全省第二轮修志工作开展以来质量最好的三部志书之一”。

《xx县志》志稿上限接上部《xx县志》下限,下限至xx年。

部分内容进行适当上溯和下延。

全书共xx编xx章,收录彩色及随文黑白图片xx余幅,计xx万字。

三、积极主动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完成了《xx革命历史丛书》的定稿工作。

按照州委党史研究室的具体要求,对《xx革命斗争史话》进行了修改加工、选配图片及定稿等工作。

二是按时完成了省、州年鉴供稿工作。

按照组稿方案,选派人员,搜集整理材料,及时上报,按时完成了《xx年鉴》的供稿工作。

四、强化三个建设,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一是以开展学党章活动为重点,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认真组织实施政治学习,扎实开展了“学党章、守纪律、做表率、树形象”主题教育,重点学习了党章、党的xx全会精神和xx的重要讲话,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二是以构建“三型”部门为目标,加强了业务能力建设。

着眼于构建学习型、研究型和工作型部门,积极引导大家强化学习意识、责任意识和执行意识,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重视学习、善于思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自觉加强学习实践,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是以提高效率、规范工作为目的,加强了机关规范化建设。

在原有基础上,健全完善了机关工作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明确责任,规范工作,提高工作效能。

通过加强三个建设,使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得到明显增强,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五、来年工作计划

(一)完成地情资料库、地情网站的建设。

按照州史志办公室关于数字化地情资料库和县(市)乡情网站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省史志办公室关于县级地情资料库建设达标验收标准,选派得力人员,做好资料搜集、录入工作,精心策划板块,增加设施设备,确保网站开通。

(二)继续抓好史志工作两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结合纪念省《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采取执法督查、悬挂街头横幅、设宣传站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推动全县地方史志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完成《历史图集》历史文化村镇资料的征集和稿件撰写工作。

按照省史志办公室确定的收录标准,认真筛选,做好动员,明确责任,及时上报。

(四)做好地方党史二卷启动的准备工作。

围绕二卷编写,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党史工作五年规划,拟定二卷篇目,开展党史专题征文活动,为二卷编写积累资料。

(五)印刷出版党史展览画册。

为扩大教育面,实现党史资源的再次开发利用,整理、印刷出版《建党xx周年党史展览》画册,发放到各部门、各学校。

(六)做好党史网站的维护、完善、更新工作。

逐步增加网站的信息量,定期更新内容,并与中央、省、州及其他地方的党史网站联网,实现党史资源共享。

(七)编辑出版一期党史、史志资料专辑。

展示党史、史志工作成果,宣传党史、史志工作成绩,开创一个宣传党史、史志工作的新的窗口和阵地。

(八)深入开展读志用志工作。

通过开展乡土教材、县志简本编写,知识竞赛等方式,使地方志工作更好的为社会服务,为现实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充分发挥史志工作的社会效益。

篇17: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而逾期不办理的,可对单位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昨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实施《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昨日到本月30日。

据悉,该规定是为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

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后,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多缴部分,管理中心应依法退回。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篇18:相关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住房公积金查询可根据当地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也可直接去当地服务部门查询,以下是相关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加强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属各单位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一并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三条凡铁路在职职工(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四条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为5%。已超过此比例的可不变。随着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的增加,缴交率要相应提高。

第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交额等于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由单位按月在职工本人工资中扣交。单位资助职工公积金的月缴交额与职工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一致。

篇19: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设立、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六条 财政、审计、建设、房产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缴 存

第七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单位应当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告知职工,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变更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本条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三)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发生变更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变更手续。

核定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本市住房公积金利息结算、缴存比例以及月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十七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贷 款

第十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提供必要的担保;

(六)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和第(六)项中的其他条件由管理中心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对连续、足额缴存五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可以延长一年至五年。

第二十一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最长期限以及便民的贷款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经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

管理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准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放贷方不得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不得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单体车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 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管委会、管理中心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最长贷款期限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向社会公布经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财务交叉复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购买国债;

(三)购买企业债券;

(四)进行任何方式的委托理财。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房产、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出具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

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规范操作。

第三十九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封存、转移、启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五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接受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及时备份,保障住房公积金信息安全和业务正常开展。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管理中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或者未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三)委托管委会指定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变更缴存比例的;

(五)未按照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购买国债的;

(六)违法向他人提供担保、购买企业债券或者委托理财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八)不依法对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职工、单位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的;

(十)应当实施行政处罚不处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利用职权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申请书和限期缴存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

(三)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四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使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的,管理中心除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实施细则,经管委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篇20: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5条

第一条为建立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加强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属各单位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一并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三条凡铁路在职职工(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四条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为5%。已超过此比例的可不变。随着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的增加,缴交率要相应提高。

第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交额等于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由单位按月在职工本人工资中扣交。单位资助职工公积金的月缴交额与职工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一致。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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