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绍兴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共4篇),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篇1:绍兴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准备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2、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房管部门证明、城建(规划)部门的许可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3、《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申请者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者的住房公积金卡
温馨提示:提取金额不大于当地房屋评估重置价。
建造、翻建的住房在城镇的,应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
1、《浙江省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5、申请者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者的住房公积金卡
建造、翻建的住房在农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出具的:
1、《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2、《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呈报表》(原件和复印件)或《拆翻建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3、《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申请者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者的住房公积金卡
温馨提示:提取金额不大于当地房屋评估重置价。
篇2: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unjs网为您带来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信息。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凭证?]
篇3:汕头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办事指南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房屋所用权为职工本人或其配偶;
2、须经过当地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鉴定,鉴定结果属房屋严重损坏以上情况(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主要适应于严重损坏房屋,不包含装修、装饰、小修、中修等);
3、自大修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超过一年以上时间则不能提取。
(二)提取额度: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三)办理要件:
1、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书原件;
3、工程结算单、付款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主体结构大修部分大修前后对比相片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大修前相片须由出具鉴定报告的房屋鉴定机构提供确认。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篇4:绍兴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绍兴2017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绍兴2017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近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公积金的提取又出新政策,从而进一步规范了业务管理,简化了工作手续,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切实保障了缴存职工权益。
一、离职提取年限由5年缩减为1年
新政策:绍兴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新就业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账户资金转移手续;离职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凭相关离职证明和身份证,即可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
老政策:在此之前本地职工离职后暂时没有找到新的工作,除了购(建)房、租房、归还住房贷款、重大疾病等理由外,离职需满五年才可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新规对于职工离职的提取时间进行了缩减,更好地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二、退休职工凭身份证即可提取公积金余额
新政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单位已经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退休职工,可凭身份证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
老政策:离、退休职工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离、退休批复或者《离休证》《退休证》或社保养老核定单或单位证明等相关证明,这一举措,减少了提取手续,更显人性化,更好地方便了群众办事。
温馨提示:不满足上述年龄要求的退休职工,仍须提供相关证明。
相关文件:
浙江省绍兴市关于调整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绍住金管〔2007〕2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7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最高、最低缴存额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按《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有条件的单位,经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放宽到五倍;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不低于5%。按市统计局公布的绍兴市201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3420元计,核定全市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最高缴存额分别为3171元,最低分别为159元。其中个人托管缴存职工最高缴存额为3806元,最低508元。
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即见分、角进元。
三、各单位均应按规定做好2017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可以在调整月缴存额的同时,对2017年1至6月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
四、各单位调整当月新增职工暂不作变更,延期至次月作新增,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五、未达到最低缴存标准的单位,须及时为职工上调缴存标准,2018年1月1日仍低于最低缴存标准的职工,中心将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六、尚未建立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本规定及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建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0日
★汕头家庭无自住住房及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可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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