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盐业新年工作计划(共1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盐业新年工作计划
根据市政府依法行政、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暨公民权益依法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市人民的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精神,为全面推进盐业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市场供给, 全力维护食盐专营,消除碘缺乏危害。规范实务操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实际,制定市盐务局××××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一、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市法制办对依法行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照《××××年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定期不定期对盐业依法行政、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盐业行政许可、盐政执法、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二、认真开展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市场管理。按照“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统领盐业依法行政工作
一是盐政管理工作要发挥公安工商联动机制,做好信息掌握和布控工作,加强对外省盐私运的打击力度,对非法进入我市的盐产品要追根溯源,对大案,严格执行《浙江省盐业行政案件报告制度》和有关移送案件制度,移交公安处理,确保我市盐业市场的稳定和有序。
二是严格执行《××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杜绝因执法不公或行政不作为引发的复议和信访事件的发生,注重公平正义和执法效果。重大行政行为及时报送备案审查。
三是按照省盐务局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业副产盐”、“农药废渣盐”清查、整治专项行动,要制订工作计划,精心组织,逐个清查, 一经发现,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坚决打击涉及“工业副产盐”、“农药废渣盐” 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人民群众的用盐安全。并向新闻媒体公开,接受监督。
三、规范盐业行政执法程序,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1、进一步规范盐业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回避、听证和救济等制度,实现程序公正、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2、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结合盐业法规和执法程序,制定《盐务局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实施方案》。
3、为加强行政争议调解与行政审判的衔接配合,及时化解争议纠纷,促成行政争议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制订《盐务局行政调解工作操作流程》。更好地进行实务操作。
4、完善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和机制,开展案卷制作业务学习、交流,提高行政执法案件的案卷制作水平。
5、严格行政执法职责资格认定,对被聘用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进行调离执法岗位。
四、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春雷行动”。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食盐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良好的市场登记、经营、退出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人。
一是建立盐务局规范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叶永青任组长,分管副局长陈伟任副组长,成立工作机构,确保市场整治工作卓有成效
二是制订《盐务局规范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
三是对全市食盐经营情况开展排查,发放食盐经营整改通知书,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盐行为,加强对食盐零售许可经营户的监管工作,确保不出现违法行政行为和食盐质量安全事故。
五、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量化工作制度。认真总结以往盐业行政处罚执行情况,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量化工作,做到同样事件相同对待,不同事件分别对待,公正、公平、合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在行政决定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使行政相对人心服口服,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六、积极推进盐业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盐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报告和责任追究机制,理顺内部工作关系,明确职责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盐业政府(务)信息、向盐业干部职工公开政务信息,确保公开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两项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七、依法实施箬山盐场盐田废转。积极配合石塘镇人民的政府实施箬山盐场盐田废转,参与起草补偿政策。认真负责落实国家盐田废转、土地征用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村集体、盐民三者关系,将现有的补偿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位。要做细做实、及时掌握盐民的思想动态和情绪,防止出现越级上访事件。
八、完善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选派业务骨干参加省盐务局组织盐业行政执法业务培训。10 月份,全体执法人员参加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安排不少于二次的盐政执法人员盐政执法案件分析会,交流、总结工作经验,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
篇2:盐业新年工作计划
,市盐务局将按照“突出抓好专营主业,大力发展非专营产业,切实管好盐业行业”的总体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履行职能,努力推动青岛盐业科学发展。
一、强化食盐市场保障,确保全市盐产品的工需民用
篇3:盐业基层党建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进一步发挥我村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全面完成镇党委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村支部研究后提交党员大会表决通过特制定20__年度我村党建工作计划如下:
一、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
1.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党的__x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头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
2.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努力健全严格的约束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和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将支部建设成坚强的领导核心。
3.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凡是要求群众做到的事情,党员干部首先自已要率先垂范;凡是要求群众不能做的事情,党员干部要管好自己带好别人。充分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
4.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员的先锋模范教育,树立党员队伍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通过设岗定责,以高标准严格要求党员,促使每个党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真正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5.充分发挥好村级妇青团作用。党支部要做好引导和协调作用。通过设岗定责,发挥群团组织的主力军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我村各项工作全面有效落实。
二、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开拓创新精神。
1.支部要始终围饶党建抓经济,抓好经济促党建的指导思想,将广大党员干部的精力凝聚到加快发展上来。一是齐心协力做好开发区项目落地建设。二是努力争取上级资金,协助各生产小组搞好水利设施建设及池塘清淤工作。三是调动乡贤热心教育的积极因素,完成丰溪小学新教学楼达标建设及校路建设。四是继续做好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有关三农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2.全面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努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推动我村三农工作深入开展。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深入开展平安丰溪建设,继续搞好环境卫生工作和村民文体活动工作,丰富村民物质文明生活。
3.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升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做好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关心社会弱势群体,营造和睦生活氛围,协助搞好老年人各项工作。
三、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党员干部行为。
1.健全明确的责任管理机制,党建工作要层层责任到人,支部书记要亲自抓,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公开承诺,设岗定责,接受监督,引导广大党员以先进的典型事例为榜样,努力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2.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搞好民主监督工作,不断强化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的民主意识,公众监督意识和主人翁的责任感。开展民主生活会制度,始终保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充分发挥民主,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坚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支部要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开展创先争优同推进我村各项工作相结合。通过设岗定责,充分发挥好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员队伍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干部要带头搞好廉洁自律,要把反腐败斗争同纯洁党的组织结合起来,使我村党组织真正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成为群众奋进中的旗帜,成为我村各项事业发展的带头兵。
盐业基层党建工作计划
篇4: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在加强对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以及对保障盐业执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盐业管理条例
(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源开发
第六条 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湖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国家鼓励开发盐资源,发展盐业生产,鼓励化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办盐场或者与现有盐企业联合经营,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扶持。
第八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矿盐的具体范围,由地质矿产部会同轻工业部确定。
制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第九条 盐业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在资源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上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章 盐场(厂、矿)保护
第十条 为了保护国家对盐资源的开发利用,维护制盐企业的正常生产,划定合理的海盐场保护区和湖盐场(厂)保护区。
海盐场防护堤临海面的一定区域和纳潮排淡沟道两侧的一定区域划为海盐场保护区。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由海盐场所在地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湖盐场(厂)开发的盐湖边缘向外一定区域划为湖盐场(厂)保护区。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由湖盐场(厂)所在地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盐场保护区内兴建小虾池、小盐田以及非法进行其他有损海盐场的活动。本条例发布前已有的小虾池、小盐田等的处理,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湖盐场(厂)保护区内的防护林带、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本条例发布前有关保护区问题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二条 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
(一)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和盐矿资源;
(二)海盐场防护堤和纳潮排淡沟道;
(三)制盐企业的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
(四)制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包括共生、伴生矿石)和卤水,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各级卤水、盐田中的卤虫、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
第十三条 制盐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盐区治安保卫工作,以维护盐区正常的生产秩序。
盐区治安管理的具体问题,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安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制盐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技术水平,降低消耗,增加效益。
第十五条 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
第十六条 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制盐企业综合利用盐资源,发展盐化工和水产养殖等多品种生产。
第五章 运销管理
第十九条 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
其他用盐,制盐企业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按规定确保合理库存的基础上,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自销。盐的具体分配和调拨,由轻工业部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第二十一条 食盐的零售业务,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企业、粮食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单位负责。需要委托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食盐的,由县级商业(含粮食、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零售单位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护合理库存,不得脱销。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
(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
(二)土盐、硝盐;
(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经化学工业部批准的以盐为原料的少数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卫生的标准可以作为食用盐销售,但必须纳入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产销计划,并依法缴纳盐税。
第二十三条 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
第二十四条 运输部门应当将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的运输应当重点保证。
第二十五条 海盐产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丰补欠的平衡盐储备制度,盐的销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非法侵占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擅自进入国家划定的盐业企业的矿区采矿的,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三)、(四)项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知识
现行《条例》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促进盐业生产发展的立法目的与产业结构调整之间存在冲突
《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其制定的目的之一为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产的需要”。在此立法目的指引下,《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则更进一步明确:“国家鼓励开发盐资源,发展盐业生产,鼓励化工企业和其它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办盐场或者与现有盐企业联合经营,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从目前我国盐业生产与需求情况看,《条例》制定时盐产品供不应求的局面已被改变。早在几年前,我国的盐业市场就已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盐业管理部门已在着手开始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对一些小规模制盐企业采取不扶持政策,甚至通过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或是取消其食盐产销计划等方式使其自然消亡。[1]从中国盐业协会初通报的情况看,现在盐业行业面临着需求减少,开工率下降,亏本经营的严峻局面[2]际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条例》的这一立法目的显然与我国现实的盐业行业情况,以及与产业结构调整是不相吻合的。
(二)《条例》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相悖
《条例》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有严重脱节的情况。大致表现为:
其一,在盐资源开发主体方面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结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中的表述来看,可以进行开发盐资源的“私营企业和个人”以外的主体实际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的表述本身及《条例》所做的经营主体限制是有着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的。同时还应当看到,不少原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制盐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困难、亏损严重,而进行了转制,个别企业还进行了股份化或民营化改造,甚至还出现了上市公司。显然,《条例》所作出的这一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国企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要求。
其二,在盐的生产方面事项上所作出的规定也有着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在第十四条则规定“制盐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
其三,在盐的运输和销售管理方面也存在着颇多的、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明显脱节的规定。例如《条例》第四章中除了对食盐基于专营需要而做出了实行计划供应、销售和运输的具体规定外,对在市场中数量最多、占盐产品比例最大的非食用盐的运销事项的规定也体现出了计划性。这些规定和要求与无疑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实际是存在实质上的冲突的,而且就非食用盐作出的计划性的规定将会导致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和垄断后果。
(三)《条例》所确定的盐业管理部门与当前政府机构的实际设置情况不相符合,且在管理机构职权设定上存在着严重的政企不分的情况
1.《条例》所确定的盐业管理部门与经过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后的机构设置情况存在重大脱节。
《条例》中就对盐业资源开发、生产、销售、运输等各个方面进行管理的机构,包括全国盐业的主管机构及其它相关机构均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条例》是一九九○年颁布施行的,故在确定盐业管理机关时是依据当时的机构设置情况来确定的。然而,从《条例》颁布至今又经历了1993年、、、的四次政府机构改革,故《条例》中规定的管理机构也基本上都随着机构改革而发生了变化。
首先,《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条例》中多处明确了轻工业部的职权。由于轻工业部在一九九三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消,故国务院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日授权中国轻工总会承担《条例》规定的“主管全国盐业管理工作”的职能。但在一九九八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中国轻工业总会也被撤消了。其后,原国家经贸委在机构被撤消前也曾管理过全国的盐业工作;在其被撤消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为了国务院授权的国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确定了盐业管理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设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司)。现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工业司又已被撤消,其相关职能被划入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经过这样的多次机构变更,《条例》中关于国家盐业主管部门为轻工业部的规定明显是与客观实际不相符的,是不能适应当前的管理需要的,也是与立法的目的不一致的,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条例》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其次,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有权参与确定矿盐具体范围的机构包括“地质矿产部”。但在19政府机构改革中,地质矿产部被撤消,并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成了国土资源部。
第三,《条例》第二十条中也规定了化学工业部在盐业管理方面应承担相应的职能。然而,化学工业部也在年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消而不复存在。
2.《条例》所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及其职权存在着政企不分的情况。
就《条例》所赋予的全国性盐业主管部门——原轻工业部的职权来看,存在着管得过多、过细的问题,其职权范围不仅涉及政策层面、宏观层面上的管理,而且涉及到了某些微观层面的管理,甚至行使了应当由企业来行使的权利。特别是在涉及对盐产品的销售、运输方面体现得更为明显。虽然这样的职权规定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原因,但在经济环境、立法背景等各方面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重大突破的今天来审视,这些职权的赋予和对职权的行使无疑是有着政企不分之嫌的,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存在冲突的,是与经济全球化的现状不相适应的。
另外,从《条例》中关于地方盐业管理机构的设定情况来看,更是存在着严重的政企不分的情况,甚至因此而导致实质上的市场垄断的后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确定了盐务局为该行政区内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但绝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盐务局和盐业公司都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虽然个别省级的盐务局和盐业公司在形式上做到了分离,但其省级以下的盐务管理机构仍与盐业公司实质上连为一体。以云南省的情况为例,由于在原云南省盐业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了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成为了云天化集团旗下的企业,故在省级单设了云南省盐务管理局,从而实现了盐业管理体制上的政企分开。但仍要注意到的是,这样的政企分开也只是在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因为各地市州盐政管理处与盐务管理局仍设在当地的盐业公司,县一级盐政管理仍由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代为行使。这就导致了盐业公司既是盐的经营者,同时又是兼有盐业管理行政职能的政府管理部门。企业执法将导致执法主体资格受到置疑,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执法处理结果不公正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条例》中所确定的盐业管理机构及其职权予以修改和重新确定。
(四)《条例》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须予以修改的脱节情况
1.《条例》与现行的《复议法》之间存在着冲突。
从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由于《条例》中涉及的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以已被废止的《行政复议条例》为依据,故《条例》第三十条关于提起复议的申请限期仅为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见,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且《条例》的该项规定是不利于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的,应予以相应修改。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除“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外,其它的行政复议既可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选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因此,《条例》第三十条中行政复议只能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规定也是需要加以修正的,特别是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合一的情况下更有进行修改的必要性。
2.《条例》中关于可对涉盐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为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其中,第二十八条适用于行为人实施有损海盐场的行为和破坏湖盐场防护林、植被,以及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设施、财产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则主要是针对与生产、销售环节中的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相关的犯罪行为而作出的规定。但对照《刑法》可发现,《条例》的这两条规定与现行的《刑法》之间是脱节的,是不利于依法对涉盐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在盐业管理过程中,以及执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至少还会有非法经营食盐行为(以食盐专营未取消为前提),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盐政执法等行为。但《条例》未就这些行为是否应予以打击和如何进行处罚作出规定。
其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该项规定主要是针对自然人犯罪的情形而作出的,从而忽略了在法人犯罪的情况下所应给予的刑罚问题,因为在现实中是不排除发生法人犯此罪的可能性的。
其三,《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作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这样的标准不够具体,难以量化,弹性较大,执行困难,对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极为不利的,故应予完善。
(五)《条例》存在的其它问题
在《条例》中还存在着一些文字表达和逻辑方面的问题,例如,《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该规定中“出企业”的表述是不够严谨、不够准确的。如果修改后《条例》的条例仍需保留该条规定,则不应再出现这样的文字表述,而应以准确、严谨的表述替代之。
《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就该条规定立法本意看,其目的是要强调“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但“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用盐”的规定却容易让人在理解上产生歧义,即这是否意味着非碘缺乏病地区可以供应未加碘的盐。这一逻辑上的问题也应当在修改《条例》时予以考虑。
篇5:盐业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9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盐市场秩序,保障全省人民群众食盐安全,避免省内个体商户、餐饮饭店、集体食堂、饮食摊点和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或个人遭受经济损失和出现食盐安全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务院制定发布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核心是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方案》明确要求继续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进行食盐批发经营业务。目前,我省只有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及各级盐业公司具有食盐批发资质。任何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食盐生产、批发活动,违者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河南省开展跨区域食盐批发业务的,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食盐。
三、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食盐批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也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资产、设备从事食盐生产。
四、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购进食盐的,应当到有食盐批发资质、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买。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个体消费者应从正规的食盐流通销售渠道购买食盐,以防购买假冒伪劣食盐,损害身体健康。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提供低价食盐为诱饵进行预收货款和保证金的行为均涉嫌违法。广大个体商户、餐饮饭店、集体食堂、饮食摊点、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要保持高度警惕,谨防受骗上当。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工业盐、工业废渣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盐产品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七、各级盐业、食品药品等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市场经营主体无证从事食盐生产、食盐批发的,依法予以查处。
八、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故意囤积食盐,哄抬盐价,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各级盐业、食品药品、工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
省盐务局 0371—65907207
省食药局 12331
省工商局 12315
河南省盐务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1月28日
篇6:盐业通告
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告
近期我市个别地区发生因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的恶性事件,给我们食品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县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假冒“雪天”牌小包盐,一旦误食将发生严重后果。为确保我县食盐市场安全,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等规律法规,现就盐业市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食盐经营管理。全县所有食盐零售店必须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凭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邵阳县盐业公司对全县所有零售网点实行定点配送,严禁食盐零售和其它用盐单位从邵阳县盐业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进行销售和加工。各零售网点和用盐单位购盐要实行专人管理,同时建立好购盐台帐,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二、加强工业盐管理。盐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工业盐审批供应制度,实行工业盐销售跟踪管理并建立跟踪管理台帐,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用盐市场。
三、严格责任追究。凡不按规定渠道购进食盐,私自加工、运输、贮存、销售的,将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从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篇7:盐业通告
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盐业市场管理,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禁止非碘盐、假冒伪劣食盐等盐产品的销售,保障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有效实施,维护食盐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盐产品(含固体盐、液体盐)包括食盐、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二、国家对盐产品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我县的食盐统一由广东省梅州盐业总公司五华分公司专营。
三、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批发、零售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许可范围进行销售。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购进、调运盐产品进行销售。
五、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经营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不得哄抬价格、降价竞销等。
六、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食盐产品;零售市场的食盐必须是碘盐并实行小包装销售,非碘盐和散装碘盐不得在零售市场上销售。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的,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处罚。
七、凡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盐产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或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且数量在10吨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举报盐业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查处该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4311871、4313449)。
十、广东省五华县盐务局是我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经信、工商、卫生、技监、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我县盐业市场管理秩序。
特此通告
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篇8:盐业体制改革
11月19日消息,中盐协会内部人士透露,第七版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目前已获得中编办、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药总局、法制办等相关部委通过。新方案分六部分内容,包含废止食盐专营、健全食盐储备体系等内容。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内容包括六部分:一是盐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二是取消食盐专营、许可经营制度后实行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三是健全食盐储备体系,确保食盐安全供应;四是加快盐业体制调整提升产业竞争力;五是健全法律法规,实施依法治盐;六是强化领导落实各项任务。
篇9:盐业体制改革
或许在不少民众眼中,食盐价格利润很是暴利,但是您了解情况吗?以小包绿标盐为例,出厂价为1750元一吨,终端销售价格大概在3000元左右,看起来利润空间很大。但这其中有仓储、运输费用、各级经销商及终端零售商的利润空间等。同时,盐业公司还需要对老、少、边区实行价格补贴。如一袋食盐经过长途运输再加上骡马驮甚至人力搬运才能最终到达零售终端,产生的成本远远高于市场统一售价。
其实,盐业改革以及食盐专营制度的取消使得盐矿、生产加工企业和行业准入放开之后,将拥有销售权,可以建立自主品牌,通过接触终端市场,从而建立更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作为终端市场,消费者可以感受到盐业改革所带来的好处,一方面,食盐专营退场后,将会有更多民企进入,行业竞争将会加剧,未来根据需求的不同,产品也会多元化,比如出现普通食盐、保健用盐等不同种类的产品。这使得顾客将会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市场上的盐业产品价格将会逐步回落,市场也会回归公平竞争,稳定在一个合理阶段中。虽然短期内放开盐业专营,可能会导致一定的市场和产品价格的波动,但市场的力量自然会对行业优胜劣汰,盐业产品的价格将逐步回落。
[最新盐业体制改革]
篇10:盐业体制改革
首先,盐业改革可以向电信业取经,在全国分几个大区,把中盐总公司下属的公司彻底独立出来;
其次,逐步允许食盐生产厂家等企业进入流通领域,与其形成竞争;
最后,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进行全面开放。同时,中国盐业可以利用原有的销售网络、国营品牌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食盐产品对于家庭厨房的高渗透性,通过O2O模式,发展电子商务。
值得一提的是,一旦盐业专营制度取消了的话,那么,食盐参与者对产业链的整合,优势企业将率先完成全产业链经营,类似美国莫顿等综合性、创新型食盐企业将胜出。
篇11:盐业公司年终工作总结
首先,公司经理**同志作了题为《负重拼搏,艰苦创业,开创**市盐业工作新局面》的工作总结报告。总结从食盐品种结构调整工作成效显著、全员绩效考核工作顺利推行等九个方面对的工作作了总结回顾。从非盐商品经营要上规模、见效益,网络建设工作要定计划、抓落实,盐业市场管理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全员绩效考核工作要制度化、显效果,经营机制转变的力度要再大些、步伐要再快些五个方面阐述了20的工作要点。
会上,**书记对**市盐业公司年在各方面取得的成就予以充分的肯定。并对**市盐业公司今后的发展提出了四点要求:一、要树立信心,加快发展。要求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应对体制改革,加快转变认识和思想观念,坚定信心,促进企业发展。二、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与时俱进,提高自身素质。三、要规范管理,树立形象。要结合公司自身状况,加快推进绩效考核,加强企业管理。只有管理规范了,企业形象才会更
好。四、要抓好党建,促进和谐。把共产党员创先争优的活动切实融入到工作中,推动企业经营发展上水平,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最后**书记表达了对**盐业公司的期望以及对广大职工的新年祝福。
会上还对2019年的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奖励,获得先进工作者的个人代表在会上发表了获奖感言。
此次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肯定了**市盐业公司2019年取得的成绩,指出了发展中的不足,明确了今后奋斗的方向,鼓舞了广大职工的工作信心,为公司2019的各项工作的开展作好了准备。
篇12:盐业公司年终工作总结
我们公司在县联社和市公司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二四六”发展战略,以服务社会,振兴屯留经济为已任,根据年初县联社、市公司下达的工作目标,公司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加强营销网络建设,以多元发展,多种经营为新的营销理念,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营销网络,加强内部管理,突出多元化经营,保障食盐市场供应稳定,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经营指标和各项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2019年全县各种盐品销售2655.18吨,完成年计划2172吨的122%。其中食用盐销售1378.18吨,完成年计划1377吨的100%;入口食盐销售1274吨,完成年计划1292吨的98.6%,日化盐销售收入45101元,完成年计划4万元的113%,白酒、调味销售额5万余元,各项销售指标完成情况良好,这表明我县盐业市场发展稳定,日趋繁荣。
二、主要工作措施
1、以抓好盐业运销管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已任,
全力抓好食盐市场的有序供应。
2019年是我们盐业公司体制深化改革,企业逐步步入市场的关键之年。我们根据本县的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合理安排各类盐品的购进计划,将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逐月考核,每月通报专营进度,确保了专营任务的全面落实完成。
今年3月中旬,受日本大地震影响,我县也发生了食盐抢购现象。为确保我县市场供应,社会稳定,我公司立即启动市场应急工作机制,一方面发布安民告示,一方面公开供应,并及时和市公司联系货源,紧急调拨,提高成品盐库存数量,实行了全天配送服务。在关键时刻,积极配合政府物价部门,打击哄抬盐价,囤积居奇的行为,并通过媒体宣传引导,确保了全县食盐市场的稳定供应,确保了全县社会的稳定。
2、以推动公司发展为根本,切实提高经营质量和管理水平。
2019年,我们公司围绕“管理一流,服务一流”的奋斗目标,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加强经营管理,着力提高服务质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用盐、食品加工盐、营养品种盐及日化盐的需求量也在增长。根据用途和需求,不同用盐户有不同盐品种的需求,在坚持规范营销的同时,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尽力满足用户的品种要求。坚持深入基
层,不定期走访客户,征求用盐户需求的意见,对客户实行分门别类台账资料管理,及时掌握全县不同用盐单位的用盐动态,在不同阶段,不同季节积极调动盐品种,增加仓储量,满足用盐量阶段性迅速增长的需要,维护我们公司一心为客户着想的良好声誉。
在营销过程中,同时采取销售与宣传相结合的方法,宣传食用品种盐和绿标盐的好处,使食用盐常识宣传经常化,提高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保健意识。
3、以促进公司和谐为重点,强化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2019年,公司联合党支部带领广大职工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重点学习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共屯留县委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着眼于提高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战斗力、创造力,加强公司党的建设,积极谋划活动载体,促进党组织建设工作。科学规范地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规范了内部管理。用科学的制度规范干部职工的行为。使公司全体职工对党的方针、政策有了更深刻的理解。立党为公,服务群众的意识明显增强,工作能力明显提高,公司发展和谐,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盐业运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存在问题
四顾2019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
问题仍不可忽视,主要存在问题有:
1、工作思路缺乏突破,信息沟通需进一步拓宽。
2、对转型发展认识不足,经营项目单一,发展后劲不足。
3、非盐类商品,比如酒类、调味等日用消费品市场有待进一步开拓。
四、2019年工作打算
展望2019年,我们公司要坚持以盐为基,多元发展的经营方略,立足盐业求生存,跳出盐业谋发展,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做大做强新兴产业,牢牢抓住转型发展这个机遇,解放思想,奋发努力,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营消管理,提高公司效益。
在新的2019年,我们将按照市公司、县联社下达的计划任务,完善计划分配模式,做到计划早,行动快,措施强。建立和完善计划销售的长效机制,做好食用盐,日化盐的销售计划,构建可靠、可控的营销网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用盐安全,全面推广多品种盐,使多品种盐市场占用有率逐步提高,不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开展非盐商品经营,推动公司发展。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积极开展市场前期调研,积极开发适合我县广大群众消费的商品,进行代理营销。要按照“统
一采购、统一策划、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原则,进行有步骤的尝试销售。
同时,我们计划创办一个新的、档次较高的销售门市,创新销售品种,扩大经营范围,选派优秀销售人员,开展营销技能培训,以先进的营销理念和手段占领市场。各类商品销售总额力争达到历史最好水平,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年底足额上交县联社利润经费20190元。
3、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搞好网络建设。
在新的一年,我们要以“连锁网络 十 卓越服务“为经营理念,想用户之所想,急用户之所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利用食盐销售网络,开展非盐商品的经营。实行”订货上门、送货上门、服务上门“的优质服务方式,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和市场。
总之,在2019年,我们公司要以全新的服务理念,充分利用食盐专营成熟的销售网络,多种经营,为广大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直接把商品配送到用户,实现渠道的最大利用率,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用我们的辛勤努力,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篇13:盐业公司年终工作总结
几年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正确领导下,中国盐业总公司克服了种.种困难,并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开展企业内部技能鉴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总结了部分经验和教训。下面将这几年的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过去几年工作发展回顾
(一)xx年工作发展
1.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中盐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下发了《关于做好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并制定了《中盐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中盐人[xx]268号)文件,明确了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及职责,部署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任务和目标,安排了下一步的工作实施方案,对各企业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上报〈试点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调查表〉的通知》(劳社鉴函[xx]52号)文件要求,经调查统计汇总,上报了《试点企业技能情况调查表》,掌握了中盐企业职工的技能情况,为开展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了一个摸底。
3.组织各企业开展xx年职业技能竞赛的各项活动,认真组织上报第七届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并对xx年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做了计划安排。
4.经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在企业内召开了中盐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各有关省、区、直辖市盐业总公司、院校、全资、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特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徐玉平副处长做了重要讲话,她从专业角度介绍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形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地位、国家战略,以及对中盐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具体要求,既体现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中盐企业的重视与关心,也对我们今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中盐总公司党委副书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程文杰,也出席了本次会议。他要求各企业领导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要把它作为企业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要以“坚持质量,规范操作,有利企业,方便职工,长期坚持”为目标,认真做好中盐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xx年工作发展
1.组织编写盐业特有工种培训教材,召开部分教材审定会。
公司领导非常重视教材的编写工作,在前期的编写中投入了10.4万元,并于4月12日在天津科技大学海洋工程学院召开了国家(盐业)职业资格培训教材工作会议。中盐总公司党委副书记程文杰就编写教材工作做出指示。确定了四个教材编写单位,共落实12个工种,5个等级,51本培训教材编写分工,成立了编写委员会。会议特邀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标准教材处刘永澎处长做了现场业务授课。刘处长就国家等级标准的发展历程,技能等级教材的编写原则和具体要求做了详细指导。考虑到培训教材将会在全行业通用,总公司特别组织了全行业有丰富实践经验、专业理论修养的专家精英团队共同编写。准备以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教材的编写,并尽快出版。
2.选择建立考核站筹备工作。
经总公司研究,在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初步选择了15个拟建立中盐企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站单位,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请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建立中盐考核站的条件标准、规章制度、任职资格和人员配备等相关文件要求。
3.考评人员的选拔、培养。
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二级企业职工的技能状况做了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在企业内选拔第一批考评人员,建立起考评人员队伍。并对技术人员进行了汇总分析,对具备资格的考评人员进行备案。9月,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公司领导递交了《盐业企业生产工人技师培训项目计划书》,计划于xx年举办两期约40人技师培训班。
4.选拔组织技能人员参加中央企业维修电工、焊工比赛。
根据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参加国资委xx年举办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的通知》文件,总公司组织各企业参加中央企业技能大赛维修电工,焊工比赛。通过两次技能大赛,我们认识到中盐企业和中央企业兄弟单位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我们将总结经验,提高认识,在企业内广泛开展技能培训、技术竞赛和技能比武等多种形式的练兵活动。有效地调动广大职工学专业、钻技术的热情,为职工提供自我发展、岗位成才的机会。要培养出一支技术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实现中盐集团“两步走”发展目标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三)xx年工作发展
1.组织完成了中盐企业考评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一期培训班。
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对二级企业的职工技能状况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选拔出56名各工种考评人员,并进行了资格审查和备案。在3月份举办了第一期考评人员培训班,计划培训管理人员20人,专业考评人员36人,共计约60人。实际完成73人次,其中行业特有工种44人,通用工种6人,管理人员23人。所有学员一次性通过考试,全部取得证书。借助此次培训机会,我们邀请了劳动部多位专家进行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部署与指导,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保证专业人才持证上岗,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本行业专业化技能鉴定工作队伍奠定基础。
2.落实盐业特有工种培训教材的编写、审定工作。
全年共召开六个工种的教材审定会,它们分别是:海盐制盐工、真空制盐工、精制盐工、盐斤设备分装操作工、盐斤收放保管工和驳筑集拆坨盐工。与出版社签订合同,《盐斤收放保管工》和《海盐制盐工》教材正在出版发行当中。
3.建立第一批中盐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考核站试点单位。
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我们从15个候选单位中选择了5家企业作为重点,建立中盐第一批试点考核站。目前已按要求报批总公司,待总公司陆续派专项考察小组进行初审后,报劳动部审查,挂牌建站。
4.认真组织参加第八届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
组织二级单位进行技术比武,选拔出8名中盐行业技术能手参加第八届技术能手候选人评比活动。最终,中盐皓龙盐化有限公司的焊工高级工蒋永钊同志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奖项。
5.筹备组织考评人员第二期培训班。人员名单已经上报,正在审批当中。
6.配合上级领导和总公司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工作要求,完善了中心制度建设等相关配套环节。
(四)xx年工作发展
xx年底,中盐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人员进行了第三次变动。xx年在新领导的带领下,中盐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继续向前推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经验和建议
自xx年中国盐业总公司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来,该项工作一直处于初创和打基础阶段,各项工作都在为建立中盐企业考核站做准备。xx年是“xxx”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实现总公司第一步发展战略目标的关键一年。总公司在人手紧缺、硬件落后、人事变动的重重困难下,努力推进技能鉴定工作。首先是做好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现状的摸底工作,成立专门的项目组,对人员状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集中力量制定了《人力资源子战略规划》,努力抓好相应的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其次是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分层次、狠投入地抓培训。争取在2-3年内,建立和完善盐业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体系。同时,在总公司成立了高级工程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为人才发展提供机会,鼓励人才朝这方面努力。另外,我们还向做得好的兄弟单位取经、学习,到劳动部与有关专家领导座谈,学习经验。
中盐企业的鉴定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步伐远远不够。主要原因有:
(一)近年来总公司人事变动频繁,人手紧缺,没有专人负责专项工作,导致时间、精力分配严重不足,许多工作都被搁置了下来。另外,开展工作的思路没有突破,缺乏开创性和工作经验,缺少“走出去”的信心和精神。
(二)由于中盐企业分布地区范围广、条件差,大多处于贫困边远地区,无论是自然环境还是企业硬件设施都比较落后,人的思想观念也比较陈旧,再加上具体工作人员人手少,大多为兼职,各单位领导重视程度不一,在开展工作方面面临很多困难。新上收的二级企业规模、资产和人数不断扩大,覆盖面广,不断给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课题。
(三)盐行业特有工种的技能鉴定尚属空白,即使劳动部门已经给予我们一定的优惠政策,但培训、鉴定、考核工作还是要依靠我们企业自身来推动和落实,要我们自己出教材、出师资、出场地、出试题,许多工作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
(四)企业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各企业认识上存在较大差距,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没有相应的得力举措。多数企业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认为是投入大、见效慢、对企业经济发展没多大贡献的事,导致没有专人负责开展技能鉴定培训考核工作,也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做保障,工人有证无证一个样,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比较差。
以上种.种主、客观原因,导致中盐企业鉴定工作整体进度缓慢,与上级部门的要求有很大差距,与企业职工的需求也有一定距离。但总公司始终在坚持不懈地推动此项工作。主要采取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较为便利的地区设立鉴定站,在“地区就近、工种相近、一比三”的原则(一名考评员最多只能担任三个工种的考评工作)下,集中开展培训、鉴定工作。
目前,中盐企业在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方面急需上级领导单位给予帮助和指导。比如:如何在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建立起设备站点,如何培训技术工作人员等等。希望领导在建站和鉴定方面多给予我们一些指导和帮助。
相信,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在总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将以xx大报告主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站在“为企业发展培养后继人才”的战略高度,以技能培训、技能大赛、职业技能鉴定为途径,努力搭建企业职工施展才华、脱颖而出的舞台,争取开创中盐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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