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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时间:2022-05-23 20:23:5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共6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篇1: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全国人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全国人大及其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法律,修改现行法律,解释法律的议案;

(二)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决定的有关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

(三)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代表提出法律案,最好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办事机构送交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

大会秘书处和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分别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属于法律案的,可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先向全国人大会提出;其他议案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 大会秘书处应当召开有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大会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对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要组织本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

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对本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进行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涉及需要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问题时,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四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人参加立法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全国人大会议或者它的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全国人大会的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的计划。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应当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全国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印发下次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有关机关应当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在提请审议有关法律草案的说明中,应当充分反映吸收代表议案有关内容的情况。

全国人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邀请部分提出相关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受大会秘书处的委托,我向大会主席团就本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在本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认真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眼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反映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向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到3月11日12时大会规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514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492件,有关监督方面的16件,有关决定事项方面6件。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8件,代表联名提出的506件。

依法提出议案,是人大代表反映民情民意,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大会前,代表们积极参加履职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依法履职尽责,通过多种方式调查研究;会议期间认真酝酿讨论议案文本,努力提高议案质量。代表提出的议案中,通过专题调研、视察或者座谈走访等方式形成的议案有 350件,占议案总数的68.09%。在提出的法律案中,附有法律草案文本的有209件,占法律案总数的42.48%。

今年代表提出的议案,绝大多数为法律案。其中涉及制定法律的219件,占44.51%, 修改法律的272件,占55.28%。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二是围绕构建发展新体制完善法律制度。提出制定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证券法、标准化法、专利法等法律,着力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提出修改地方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四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出修改职业教育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就社区矫正、社会救助、学校安全、基本医疗卫生等提出制定法律的议案。五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提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湿地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六是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保障人民文化权益。提出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古都保护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等。同时,在加强法律监督方面,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对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种子法、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交由法律委员会审议180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80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91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66件,外事委员会审议2件,华侨委员会审议2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64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29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后,向全国人大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代表作出反馈。

大会秘书处就代表议案审议和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把审议代表议案作为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途径。认真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是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建议进一步完善议案审议工作机制,把审议代表议案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地结合起来,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依法按程序审议好每一件代表议案。

第二,把审议代表议案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建议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有关议案的内容,积极向全国人大会提出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对议案所提立法项目确属必要、立法条件较为成熟的,研究提出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或列入立法规划的建议。对议案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结合全国人大会监督工作安排,研究提出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专题调研的意见。同时,加强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会工作机构的联系,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把审议代表议案作为密切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方式。建议各专门委员会加强与提出议案代表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多种方式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与立法起草、论证、审议、评估等工作,参加有关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活动,列席全国人大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听取、反映和采纳代表意见。向代表通报相关立法、监督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回应代表关切。完善议案审议结果答复工作,及时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反馈审议结果和意见采纳情况。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篇2:议案的提出和处理

首先,要掌握法律上的要求。这是说,代表提出的议案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从有关法律规定看,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法定要求:一是主体要合法。代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人数提出议案,代表人数达不到法定的要求是不能提出议案的。二是事项要合法。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体事项如下:(1)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2)本级计划、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以及预算外资金使用的计划安排的事项;(3)本地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4)要求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5)要求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6)保护全民和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和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妇女权利等的重大事项;(7)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事项;(8)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的事项;(9)法律规定的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等。不能作为代表议案提出的事项主要是:(1)“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2)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3)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规定的事项;(4)其他不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等。同时还需注意的是,有的虽然是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但在条件和时机不成熟时,也不要作为代表议案提出来。三是格式要合法。作为一个完整的代表议案,必须由案由、案据和议案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这是代表议案不可缺少的三个要件。

其次,要掌握做法上的要求。这是说,代表要掌握提出议案正确的方法。具体地说,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在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提出议案。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其他事项都不能作为议案提出。二是要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代表应当把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等的过程,作为酝酿、起草议案的过程。对视察和调研中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比较和筛选,在经过充分调研和认真分析后才能提出高质量的议案。三是要在积极争取社会力量的帮助下提出议案。代表要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做好议案工作,使提出的议案必要性、针对性、可行性更强。四是要在共同负责的原则下提出议案。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可以提前向应邀参加联名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使其经过认真审阅,全面了解议案的内容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可以组织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名提出,以体现对提出的议案共同负责的原则。五是要在统一的格式下提出议案。代表提出的议案要按照统一的格式提出,即要按照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上所列项目和要求,认真填写,并亲笔签名,一事一案书面提出,同时还应提供议案的电子文本。六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议案。代表应当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提出议案具体的截止时间之前提出议案,超过具体截止时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可以留待下一次人大会议处理,不宜由当次的大会主席团直接改作代表建议处理。

第三,要掌握工作上的要求。这是说,在客观上要为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一是要加强履职培训学习,帮助代表了解和掌握提出议案的具体要求。部分代表来自基层,他们对如何提好议案往往不够熟悉和了解。要通过加强代表的履职培训和学习,让代表充分认识提出议案是代表的法定权利和应尽职责,增强提好议案的责任意识,同时使代表充分知晓和掌握提出议案的规定和要求,引导代表提出规范性、针对性、可行性比较强的议案。二是要拓宽联系群众渠道,使代表所提议案能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要通过更加经常、更加规范地组织代表进社区、走访选民或选举单位等联系群众的活动,使代表更广泛地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所思所盼。在此基础上,经过归纳整理、分析加工,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符合人民群众意愿,能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或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议案。三是要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使代表提出的议案能更好地贴近中心、切合实际。要通过认真组织代表开展小组活动和专题调研、会前集中视察等活动,以及组织安排“一府两院”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和邀请更多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等,让代表更好地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举措,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时,还应组织代表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相互启发。四是要搞好与部门的对接,使代表提出的议案能更好地解决本地的实际问题。在上级人大召开会议前,应当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组织本地的上级人大代表与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让他们直接了解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然后再由他们以议案的形式向上级人大提出。

篇3:议案的提出和处理

首先,要认真做好代表议案的立案工作。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是正确处理代表议案的重要一环。一是认真做好代表议案的初审工作。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应当对代表在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的议案,进行认真整理、分析和分类,对不符合要求的代表议案,要主动与提出议案的代表进行联系沟通,建议或者帮助代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提出;或者请代表改作建议提出。二是起草好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要在对代表议案进行初审和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好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初步报告,并在该报告中明确提出是将代表议案列入大会议程进行审议,还是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研究的具体意见。三是开好大会秘书长会议。召开由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大会秘书长会议,对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初步报告进行讨论和修改,形成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的正式报告。四是开好大会主席团会议。大会主席团在对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决定是将代表议案列入大会议程进行审议,还是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或者决定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将代表议案列入大会议程进行审议,还是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审议。

其次,要认真做好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现在召开人大会议时,代表提出议案的数量都比较多,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全都列入大会的议程进行审议,是不现实、不可能的。因此,每次人大会议可以视情况,选择一、二件比较成熟的代表议案列入大会的议程进行审议。一是做好向大会作说明的工作。代表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进行审议后,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要协助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做好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有关问题说明的工作,为代表更好地审议代表议案提供帮助。二是组织好对代表议案的审议。应当以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全体代表对代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同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要认真收集整理代表的审议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三是修改议案或起草决定草案。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要协助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对代表议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或者起草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草案,为大会表决通过代表议案作好准备。四是开好大会主席团会议。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向主席团会议作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同时将代表议案修改稿,或者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草案一并提交主席团会议进行审议。经主席团决定后,再将代表议案修改稿,或者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草案提交全体代表进行审议。五是搞好代表议案的表决。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在对代表议案修改稿,或者关于代表议案的决定草案再次修改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交付大会表决前,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代表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即行终止。六是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代表议案进行相应的处理。有时代表在审议中对代表议案争议较大。对于代表认为代表议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由主席团提出并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本级下次人大会议备案;或者交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再提请本级下一次的人大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要认真做好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一是认真做好代表议案的交办工作。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结束后,按照代表议案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代表议案交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并对办理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二是认真起草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处理意见的报告。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对代表议案进行分析研究,并针对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要加强与提出议案代表的联系沟通,邀请他们参加相关活动,充分听取和吸收他们对代表议案处理的.意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该报告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三是认真做好审议和表决工作。人大常委会会议要安排充裕的时间,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认真审议,并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听取其对代表议案处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该报告通过后,应印发下次人大会议。四是认真做好对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主要是对如何处理代表议案提出意见。这说明该报告通过后,并不是代表议案的办结,而是还要继续认真抓好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1)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对于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或处理意见的报告,无论是交由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具体办理的,还是交由“一府两院”具体办理的,都要抓紧做好办理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目标明确、方案周密、措施扎实、操作可行的办理情况的报告。(2)审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对于承办机关提出的办理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应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如果对办理情况的报告不同意的,原承办机关应当重新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重新办理情况的报告。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承办机关办理情况的报告和重新办理情况的报告时,应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意见。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下次人大会议。(3)加强对办理代表议案情况的督查。人大常委会及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采取视察、听取汇报、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承办机关办理代表议案情况的督促检查,推动承办机关把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篇4: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我局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垣河务局机关行政公文是我局行使黄河水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施行行政性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全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局属各部门,应当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治黄业务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六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新乡河务局常用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二)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三)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汇报交办事项的结果等。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原创网站wmjy.net (五)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六)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缓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主题词、抄送单位、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水办〔〕649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时限要求;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答复有关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文件,发文字号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局机关发文代字分别为“长黄”、“长黄组”,以年度行文先后顺序编号,如:“长黄〔〕3号”,其中,“长黄”代表“长垣河务局”,“〔2006〕3号”为第3号文件。

凡使用“长黄”作为发文代字的文件,须有领导授权或委托后方能使用(其底稿交办公室保管),“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公文种类构成。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用标点符号。注明的附件和实际所附的文件、材料名称完全一致。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要压在发文日期上,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八)成文时间,以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九)公文一律按要求标注规范的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上报的公文要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发文字号与签发人姓名分列红色反线之上的左右两侧,发文字号左空一字,签发人姓名右空一字。

(十一)“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如向系统内上级机关报送请示,只需标明内线电话即可;向地方部门报送请示,则需标注公网电话。

(十二)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一条 公文用字。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密级、紧急程度和“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签发人的姓名用3号楷体字,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主题词的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除此之外,公文的其他部分均使用3号仿宋体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某297mm),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左侧装订。底稿用纸亦要采用a4型纸。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或报告。

第十四条 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应逐级上报或下达,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单位。

第十五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明确提出请示的内容;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是阅件,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七条 普发性公文,应写为“机关各部门、局直各机构”向各部门发文。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呈签、签发、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十九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二十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直述不曲,文字精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机关各部门必须使用局统一印制的发文处理纸,并按要求在发文处理纸上填写标题、发文代字、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份数、拟稿单位、拟稿人、日期、附件名称、主题词等。根据实际需要,标注文件的密级和紧急程度。如属“请示”,应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标注在发文处理纸上。

凡发文处理纸上已写明的内容,如发文字号、标题、日期、附件等,均不要在底稿上出现。

底稿页面设置应符合《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即上边距37mm,下边距35mm,左边距28mm,右边距26mm。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述语要准确,做到前后一致。引用公文应当先引制发机关和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并加上圆括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严禁用“”代替“”等类似现象的发生。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规范化简称因为已经约定俗成,不必注明。

(八)主送和抄送单位名称要规范;全称、简称要准确,在同一文件中繁简应一致,隶属关系和层次要分明;标点要准确,同一性质和级别的单位之间用顿号,其他用逗号或分号。

机构名称规范:“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规范简称为“黄委”,“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河南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新乡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长垣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长垣河务局”,严禁使用“省局”、“市局”、“县局”的说法。

(九)供领导审签发文的阅件要齐全,如,复文一般应有对方来文和与文件有关的其他资料。随文印发的附件,要用全称写在附件栏内,两个以上附件要分列序号。附件必须符合《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不得擅自装订成册,封皮及内容应为普通a4复印纸,不允许使用硬纸。

第二十一条 签发文件

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向下级单位部署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文件,由主管领导审定,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他文件由主管领导签发。如单位一把手担任非常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的文件则须由一把手签发,主管领导审稿后在“会签”栏填写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发文件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文稿一经签发一般不再改动。发现个别误差,由办公室负责订正。如需改变原意,须重新请示原签发领导。

第二十二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三条 草拟、修改和签发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纯兰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领导批示文字和其他签署意见的文字不得越过装订线。主办人员应主动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发文程序

(一)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或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发文程序:

主办部门承办人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局领导签发→办公室秘书核稿→打字室缮印(拟稿部门校稿)→办公室盖印→封发。每个环节都要由经手人签字(电子公文运转程序与此相同)。

(三)各部门必须按此程序办理公文,不得直接将文件初稿送局领导签发,严禁文件倒流。

(四)各部门送给局领导的书面报告、请示、文件、资料等,应由办公室统一传递,各部门不得随意自行送给局领导。

(五)缮印文件由文印人员按急缓程度办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要求打印或复印。严格控制文件印制数量,避免浪费。

(六)校对文件要认真、负责、全面,若因校对原因导致文件出现错误,应当追究校对人的责任。

(七)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

(八)公文用印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发现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办文要求的应与办文部门商量补办或重办,否则不予用印。印鉴管理人员要对公文格式内容进行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返回文印室更正。用印要端正、清晰,按签发数量用印,不得多盖。

(九)分发前,分发人员要对公文作最后检查,确认无误后再分发。

第二十六条 绝密件和注明不准复制的其他密件,未经制发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复制。

第二十七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传输。

第二十八条 内部明电、便函、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文印部门统一编号,各部门不得擅自编号,底稿交办公室管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局属单位上报局的公文一律一式7份。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根据内容和性质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四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收文管理人员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凡各类会议发放的、需要由我局执行、办理的文件,在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要及时送交办公室签收、运转,不得私自存放,以免漏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案卷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由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第四十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及涉密资料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二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5: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办法

化学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石城化学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下简称石城化学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城化学公司的公文,是石城化学公司在生产经营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集团公司各项工作要求,发布规章制度,施行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部署和商洽工作,反映和报告情况,总结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石城化学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是石城化学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石城化学公司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石城化学公司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规定

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有约束性的措施。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 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文件眉首。一般指首页横线以上,包括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 号和签发人等内容。发文机关标识和横线用红色印刷,称文件红头。文件的眉首占首页的三分之一。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篇6: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公文的行文规则

为了确保公文迅速而准确地传递,避免行文紊乱,《办法》第13条、第14条指出:“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具体的行文规则有:

(1)下行文规则

①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③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④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2)上行文规则

①“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②“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③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④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⑤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联合行文规则

①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②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③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④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4)其他行文规则

①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部门行文,文中应注明经政府同意。

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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