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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时间:2022-05-23 22:02:2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共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篇1: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 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会[]57号)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1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四)组织编写或推荐适合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省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依据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选用省财政厅统一推荐的继续教育教材。

(三)县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其他会计人才培训。

(四)设区市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负责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其他会计人才培训。

(五)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七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八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一)参加在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参加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五)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

(一)开展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须向属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认是否符合继续教育机构条件。继续教育机构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三)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继续教育机构是否按统一规划进行培训。

(四)各设区市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定期汇总,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开展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在培训前将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名单书面报属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机构要加强自身的教学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和相关的管理制度。对参培人员要执行严格的签到制度,保证参培课时。

第二十三条

对不遵守培训纪律,达不到培训课时的会计人员,不能参加考核,不计算继续教育课时。

第六章 师资、教材

第二十四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师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五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推荐、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七章 继续教育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加强会计人员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当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机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结束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在地单位将其培训情况以电子表格形式报属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导人“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直接载人持证人员个人档案,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由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将培训情况载人持证人员个人档案,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符合第十三条第四款的会计人员,由个人凭通过的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到所在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确认当年课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档案在本辖区内不再核发证书或证明。持证人员档案不在本辖区内的,由培训单位所在地财政会计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格式核发《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格式附后),会计从业人员凭此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

第八章 考核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颁发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调转、变更和换发,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财政会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会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财政会计主管部门予以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并通报: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四)教育质量低下、乱收费、只收费不办班和教育管理混乱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办法自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暂行规定》(闽财会[]46号)和《关于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会[1998]55号)以及与此文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2: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1.适应经济发展“两个转变”的客观要求 。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法制经济,尤其是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要求现代会计必须随之转轨变型,由报账型向管理型、决策性转变;由事后型向事前型、事中、事后全过程转变;由被动型向能动型、自主型转变;由传统手工方法向现代高科技、网络化、规范化转变。适应形势,更新知识,不断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是科教兴国和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企业改革、会计主体变化对提高会计人员基本素质的必然要求。

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其基本思路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形式多样化,会计主体多元化,在企业错综复杂、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①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对时局变化的高度敏锐性,感悟时局变化对企业财会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及程序,要加强学习,坚持方向,提高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增强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②具有强烈的市场经济意识。市场经济综尚超前和创机关报、竞争和法制,更体现了风险与效益对等的根本法则,归根到底市场竞争是产品的竞争,科技的竞争,人才的竞争,而这一些均有赖于国民教育和不断学习。

③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要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一定的新技术知识,较娴熟的业务操作能力,只有学习学习再学习。

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刻苦学习,廉洁奉公,团结协作。

3.扭转我国会计队伍落后状况的现实要求。

财政部长项怀诚指出,当前会计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

一是合格的会计人员数量不够;

二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三是风气不好,做假账、造假账,违反财会制度和职业道德 。只有通过大规模的培训,提高会计队伍的政治、业务和整体素质,实行强制的定期的继续教育学习,更新知识,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会计队伍的不利局面。

4. 深化会计教育改革,与国际会计教育接轨的时代要求。利用现代科技的远程继续教育形式,能扩大教育规模,甚至形成教育产业,减少国家投资,解决工学矛盾;实现的人智能最大化,使高科技技术手段成为学习的催化剂,是学生的自我奋斗提供一种有效的途径和手段,使学习成为不断探索的动力源泉。更利于教育普遍化,如持续教育、终身教育、持续专业教育、教育深化、非传统教育、成人教育等,有利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以教育为基础,扩大人才培训的贡献率,实现劳动者知识化和学习终身化。

篇3:福建省排污费实施办法

福建省排污费实施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治理污染,防止新污染扩大,改善环境和保护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缴纳排污水费;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应同时缴纳超标排污费;超过国家规定的边界噪声标准或限值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缴纳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

第三条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排污收费工作。省内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向负责收费的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

(一)中央部属,省属,省计划单列的排污单位和省级以上部门管理的“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二)地(市)属的排污单位和地(市)管理的“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地、 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三)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以上3项收费总额的4%上交省级财政,作为省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第(一)项收费中排污水费和超标排污费的20%上交省级财政,作为省级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以及跨地区的污染治理专项基金。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地向负责收费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噪声分贝值,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未申报的,除依法处置,并按环境保护部门测试或依据物料衡算法计算的数据收费。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定期进行抽查复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排污单位对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排放放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噪声分贝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复核。

第五条 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按本办法附表执行。

排污单位超标准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中,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污染物质的,按计费最高的一种征收。

排污单位位于以下区域的,按收费标准的上限收费上限收费:

(一)居民稠密区;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

(三)文教集中区;

(四)风景名胜区和疗养区;

(五)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自然保护区以及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

前款(一)至(四)项区域,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关污费按月计征。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都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20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1滞纳金。

排污单位在银行开户的,可由环境保护部门委托银行以委托收款方式进行结算;没有在银行设立帐户,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办理缴款手续。

第七条 对缴纳排费后仍未能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对其开征第三年起,第年提高征收标准5%。经过治理已达到排放标准的,可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停止征收超标排污费;虽未达到排放标准,但已显著降低排放数量和浓度的,可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减少收费。经核实,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从其申请之日起,停止或减少收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加收1至5倍超标排污费:

(一)198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质超过标准的;

(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搬迁、停产、转产而未按期完成的;

(三)有污染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质超过标准的。

加倍征收污费的幅度,由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造成的污染状况和违法情节决定。加收2倍以上(含2倍)排污费,应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执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接到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加收排污费决定书后10日内作出批准或变更答复。

第九条 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水费、超标排污费、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可以在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标准收费部分、加倍收费部分以及罚款、滞纳金的支出,企业在利润留成中列支,事业单位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征收的排污费应当分别缴入各级财政,纳入预算,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的综合治理(噪声超标排污部分的补助资金着重用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也可适当补助环境保护部门业务活动经费。其使用范围和办法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使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环境保护助资金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挪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超标排污部位应当自筹资金进行污染源治理。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污染源治理补助或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

第十五条 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使用,由羊污单位向各自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的污染源治理方案、技术措施、资金来源情况,提出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或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具体使用意见,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或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给予警告或罚款;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二)拒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

(四)用稀释、渗漏、漫流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拒绝对排污情况的列场复测或抽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 依据前条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前条第(一)项所列行为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或以并以1000元以上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前条第(二)、(五)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三)不前条第(三)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衙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四)有前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省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决定处以20万以下罚款;地(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分别决定处以5万元以下和1万元以下罚款,超5万元和1万元罚款的,应分别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本条所指的以上、以下数额,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建议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部门征收扰污费或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收费通知单或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单位也可以在接到收费通告单或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埋接向亿法院起诉。排污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全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排污费的征收监理人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放标准为:

(一)《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中的废气、废渣部分;

(二)《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8978-88)》;

(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3841-83)》;

(四)《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

(五)《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六)《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有关征收排污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排污费收取的基本内容

1.污水排污费

2.废气排污费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4.噪声超标排污费

篇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我国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其他相关知识;  (五)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培训形式包括:    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3、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自学形式包括:  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自学形式需要折算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定、办法;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或培训大纲;   (三)编写或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  (四)组织全国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五)指导、检查各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四)在使用财政部统一编写或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的.基础上,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补充编写或推荐适合本地区特点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   (五)指导、检查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该注意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会计学术组织等社会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鼓励、支持其开展和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逐步建立与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制度。  (一)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经审核批准设立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许可证》。持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内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责任,并接受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开展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开展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省级或地、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开展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由地、市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批。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将批准设立的培训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是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场所。培训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培训单位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学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  (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商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统一的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继续教育内容,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按规定完成年度学习任务。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批准设立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教学质量低下,教学管理混乱的培训单位,取消其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收回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两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建立高级、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制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予以记录并加盖继续教育印章,同时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中记载。  (一)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情况由培训单位出具证明,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日期、累计培训小时数等,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二)会计人员自学情况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提供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有的自学形式需按有关规定折算自学小时后确认。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第十条列示的情况外,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一)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二)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证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其单位不得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三)连续三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决定。  (四)被取消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会计人员和单位,二年内(含二年)不得重新参加会计证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评审、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如在二年后想重新获得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须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重新参加会计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评审)或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规定自7月1日起试行。

篇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第五章 机构管理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19号)同时废止。

篇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论文

摘要:会计从业人员接受在岗继续教育既是强制要求,又是自身提高的根本,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十分必要,为搞好继续教育,政府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并选择教材,推荐师资,为保证培训效果也要开展监督检查。

关键词:继续教育 必要性

继续教育全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对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进行知识增新、补充、更新、拓宽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是指国家为提高会计从业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而对会计人员进行的综合素质教育。

一、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必要性

(一)会计法规的强制要求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20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修订了20下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这让会计从业人员进一步认识到继续教育的必要性,更加明确和祥尽的了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规定,从而使每名会计从业人员都应自觉自愿的接受培训和学习。

(二)更新知识结构的要求

熟练掌握业务知识是搞好会计工作的基础,而业务精熟是良好知识层次的展现。当今社会是信息时代、知识时代,社会高速发展,环境日新月异,知识更新周期大大缩短而知识老化急速加快,会计人员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更新的观念,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三)适应发展的需要

当今经济高速发展,对现代会计严密性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计算机会计软件兴起给现代会计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手工记账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会计电算化在工作使用中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要求我们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的操作技能。此外,会计的职能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不再是简单的会计、记账,而是要事前预测、事中监制、事后核算的全面进行会计管理,这就需要会计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会计理论,还要知晓企业管理的知识层面。

(四)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现代,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正全方位地融入全球经济, 在在“双赢”与“互惠”的旗帜下,国际趋同势不可挡。与各国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多,为保持与国际接轨,会计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趋同这一大环境下,应如何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以适应当今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度等多次修改或颁布,新法规的颁布,需要会计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学习。

二、会计继续教育的开展

会计继续教育不仅仅是会计从业人员自身的事,也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更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为真正把教育活动扎实、有效开展,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在业务宣传、课程设置、教材筛选、师资推荐、检查考核上发挥主导作用,切实让继续教育落到实处。

(一)加大宣传引导,提高认识

会计从业人员分布于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人员多,范围广,要达到教育培训效果,创造出良好的的氛围很重要,一是要让具体从业者认识到这是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业务水平的好事;二是要让用人单位成为开展培训的主体和有力推动者,提高会计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而最终受益的是用人单位。

(二)放眼未来,统筹规划

继续教育不是一朝一夕工程,是长远计划。国家法规要求: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这就更加进一步强调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作为一项素质提升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人员素质、行业分布、职称水平等多角度分析,制定短、中、长期规划,按规划循序渐进提升从业人员水平。

(三)分析需求,合理编制教材

会计从业人员基础理论水平不同,在专业技能方面也是不尽相同,只有合理区分人员层次,才能保证继续教育有针对性和适用性,作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努力推进适用于不同层面的教材编制,特别是联合有实力的科研院校共同开发;同时要做好优秀教材的推介,尤其是针对从业人员多、便于开展内部培训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帮助他们选择适用教材。

(四)做好师资推荐

为适应会计继续教育工作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一支合格的师资队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选择高素质的教师,将提高培训效果,让受训人切身受益。作为管理部门有必要建立合格专家库,为有需求的单位进行推荐。

(五)监督检查培训效果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了多种教育形式,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本单位培训、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学位学历教育等。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易于监控,而其他形式不便掌握培训过程,为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果,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包括培训前要求上报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师资情况以及时间、地点,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次,在培训结束后,要求培训单位组织考评,并将整体培训情况与考核成绩报送备案。在例行的会计工作检查中,对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培训的积极性和效果,还要努力争取财政资金的支持,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在培训规划、教材配置、师资培养上加大投入。

三、结束语

会计继续教育任重而道远,在实际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实际效果,避免应付走过场、流于形式。主管部门在培训形式、培训内容上还要多研究,切实把继续教育做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高淑东,李雅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必要性及其方法[J].技术经济,,(第11期)

[2]何志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现状及对策探讨[J].市场论坛,,(第5期)

[3]陈天珍.我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及对策探析[J].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2013,(第6期)

[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Z]. 财会〔2013〕18号( 2013 年8月27日)

篇7: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征收准备工作。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并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现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设区市全市统筹并轨,有关的设区市政府应按本办法制定相应措施,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行业基准费率由统筹地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行业基准费率包括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范围所属行业和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制度。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风险储备金等因素提出具体办法,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确定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期报送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工资花名册和增减人员名册。

目前工伤保险费已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地区应继续做好征收工作,并认真总结推广,在三年内全省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列入统筹地区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不低于统筹地区征收工伤保险费一个月的额度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并入储备金。

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出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各设区市每年按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其中,实行设区市统筹的,向省级上解调剂金;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县(市)级向设区市上解调剂金,设区市汇总后再向省级上解调剂金。工伤保险调剂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各设区的市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补助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所需费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需要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补助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等所需费用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依法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受设区市委托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的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下列材料,应当依法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

(一)事故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的证明;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证明;

(三)革命伤残军人证;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证明;

(五)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的与工伤有关的裁定、判决或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五条省和设区市应当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规则。省和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规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

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鉴定工作量从统筹地区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办理除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在30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或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办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手续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书。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职工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按规定住院及转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依法以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

第二十二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三方书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并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方负担;承包给个人的,个人及其雇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发包方负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工伤保险的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篇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问答

近一段时间,我们发现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出了很多疑问,为方便大家了解相关政策,我们特在此福建省厦门市会计管理部门对该问题的答复,供大家参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部分内容不一定符合我省实情,请大家不要生搬硬套,应以省财政厅的正式文件为准。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何文件依据?

答:(1)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2)财政部财会字04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3)福建省人大通过的《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4)省财政厅闽财会(1998)46号《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5)市财政局、人事局联合发文的厦财会()09号《关于印发〈厦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

2、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什么?

答: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央、省属及省在厦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哪几个层次?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我市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二个级别。

4、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哪些对象?

答: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5、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哪些对象?

答: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需要多少时间?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接受脱产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学时。

7、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如何组织实施?

答: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队伍的现状,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逢双数年份进行,即,…依次类推。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逢单数年份进行,即,…依次类推。

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需带什么证件?

答:报名时一般须携带身份证、会计证原件及2.5cm(一寸)免冠近照壹张。(与表格配套)

9、会计人员在何种情况下不需要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

答: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3)生育。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确认。

篇9: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根据市财政局文件《关于做好20xx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校领导对今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非常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及时召开有关人员会议,传达《通知》精神,精心组织,积极开展了20xx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今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9月11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我们经过宣传、发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共计完成4xxx人。其中参加网络远程培训的会计人员计39xx人,集中脱产培训计4xx人。

二、主要工作:

(一)、领导重视,组织工作到位,做好培训准备工作。

在市财政局会计科正确指导下,各项工作做到了充分准备。为了做好今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达到预期效果,根据市财政局会计科的具体要求,我校召开了会议,认真传达学习6号文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培训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认真的准备,从学员通知、落实培训人数、发放学习卡、解答网上学习流程,邀请专家教授、严格培训考勤,对集体脱产学习的,认真批改试卷,后勤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分工,由于各项准备工作充分,确保了正常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根据《通知》要求,鼓励广大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20xx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采取了网络远程教育的学习形式,为做好宣传工作,我校采取电话通知、短信平台发送短信等形式,及时传达《通知》精神。针对我市企业多、学员分散的特点,我们主动把《通知》送到单位和学员手中,并耐心细致地给学员讲解和操作学习流程。学员也通过登录远程教育网站,选择适应本人岗位需要的继续教育有关课程,学习时间达到24课时,并参加网上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即完成了当年度的继续教育。这种时间灵活、方法简便的新方式得到了学员的认可,学员普遍反映较好,达到了预期学习效果。

(三)、突出培训内容针对性,送教上门,服务企业。

为做好企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我们根据需求,对会计人员较多的单位,主动上门服务。对实行自行培训的企业,提前组织了继续教育,按照有关程序,先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同意后直接在所在单位培训。按照适用有效、按需施教的原则,选定学习内容。授课教师在xx市会计继续教育师资库中选用,授课教师能结合企业的实际,分类别、分层次地进行,备课充分,内容实用。20xx年10月21日至23日我校在xx厂举办了为期三天的培训班,共有87名在岗会计人员参加了学习培训。从学习内容上看,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前瞻性。教师授课充分、认真,授课内容能面向学员,能胜任所讲内容。课堂秩序和到课率都比较好。深受企业和学员的欢迎。

(四)、加强管理流程,使培训工作正规化、规范化。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责任重大,不仅要做到认真负责,严肃对待,今年针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员,一是报名登记。对学员的单位、姓名、身份证号、会计证号、网卡编号联系方式都进行了认真详实的登记。二是认真严格地聘任授课教师。根据各类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选聘教师,合理安排授课内容。三是集体脱产学习期间班主任点名。每节课开始、结束后各点名一次,做好考勤的登记记录,及时汇总,及时报告,严肃了考勤纪律,每期培训课时不少于三天(24课时),集中培训采取考核管理模式;

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考勤占30分,考试占70分,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办理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手续。

三、创新和完善会计从业者的交流平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是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多数会计从业人员仍存在认识上的差距,对继续教育的功能没有给予充分重视。造成许多会计人员不想参加课程培训而只参加考试达到年检的强制性要求。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培训中心探索深化会计继续教育的功能的新思路,力图打造知识传授与会计职业从业经验的交流平台,今年接到继续教育通知后,经学校领导决定,申报市财政局会计科同意,我们开设了xx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微信群,建立并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吸引会计人员积极主动地参加每年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了大家的业务素质,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会计职业政策水平。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年度企业会计人员培训工作,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按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企业和部分学员对继续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有些私营企业,和在校学生考取从业资格证书的,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不熟悉、不了解,认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耽搁正常工作时间,造成了不良影响。个别学员思想松懈,对学习积极性不高,集中培训时有迟到、早退和缺勤现象。

二是网络远程教育,方式新颖,但部分老年学员欠缺计算机操作基础知识,造成学习的不便。

三是在组织和服务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近两年,我市煤矿系统效益滑坡,在职会计人员流失较快,很难建立联系,虽然我们克服重重困难,坚持到每个煤矿企业摸底、联系和查找流失人员,但最终效果并不理想。

五、建议和打算:

(一)、加大会计继续教育重要性的宣传。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要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切实提高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对会计继续教育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建议深入企业做好调查和检查工作,并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和职称聘任的重要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网络师生交流平台。方便师生交流、学员之间交流,以达到继续教育教与学的目的。

(三)、不断提高培训的组织和服务水平。

尽管我们已经圆满完成了20xx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但还应当总结培训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有益经验,克服继续教育工作的一些不足,认真学习。发扬成绩,纠正不足,善始善终地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做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北京市护士、护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福建省劳动合同

会计人员简历表

会计人员求职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学习心得

会计人员辞职报告

会计人员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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