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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务接待规定

时间:2023-01-28 07:46:1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福建省公务接待规定,本文共10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福建省公务接待规定

篇1:福建省公务接待规定

福建省公务接待规定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而制定公务接待规定,下面是关于福建省公务接待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福建省公务接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明确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七条 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或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第八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除有直接相关业务外,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九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接待住宿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执行。

(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四)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积极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推行企业化管理,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一)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

(二)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在榕省直机关到福州市城区活动均属同城。各设区市应当对本市同城的界定进行研究确认,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需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支。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不得多单集中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九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涉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邀请外宾来闽参加经贸、文体、科教等国际性活动应当加强邀请的针对性、时效性,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省外事、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党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操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工作由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篇2:福建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福建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明确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七条 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或以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第八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除有直接相关业务外,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九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接待住宿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执行。

(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三)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

(四)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积极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推行企业化管理,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一)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

(二)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在榕省直机关到福州市城区活动均属同城。各设区市应当对本市同城的界定进行研究确认,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需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支。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不得多单集中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九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涉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邀请外宾来闽参加经贸、文体、科教等国际性活动应当加强邀请的针对性、时效性,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省外事、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党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操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公务接待:三公经费

中央“组合拳”构建遏制三公腐败之笼

围绕三公消费而产生的三公浪费乃至腐败,长久以来备受民众痛恨,但又屡禁不止。为此,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一年多来,一系列厉行节约和整饬作风的政策“组合拳”亦是将严控三公作为主要着力点。

在担任国务院后的首场记者会上,毫不回避地回答了有关三公经费的问题,他并代表本届政府“约法三章”:本届政府任期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

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209月,中国官方又对外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会议用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中央“狠刹三公”劲风刮向官场中的“会议腐败”现象。

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包括“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等一系列具有很强针对性和指向性的内容,被舆论称为“重拳遏制三公腐败”。

据上述条例制订的这一规定,成为当下舆论热议的焦点。对此,竹立家指出,作为对八项规定和反四风等的细化,政策制订固然重要,但关键还是要落到实处。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3: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减少员工不必要的困扰,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本法适用于湖北萌牛面馆管理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二、公务招待

1、公务接待应遵循”对口管理、提前安排、倡导节约、有礼有节”的原则;

2、公务接待费必须于接待前先提出申请,待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费用报销时请后附已审批通过的业务接待申请表(因特殊事项无法事先提出申请的,可电话请示批准后在招待后二个工作日内补该流程);

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3、公务接待费用标准

董事会

部门

二级

1、合作方主要负责人;

2、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来司资

质认证等检查人员;

1、来司技术协助人员;

公司轿车/商务车/不超过3名陪

住宿标准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公司不负担费

简餐消费 50 元/人 宴请消费 100-120元 /人

简餐消费 30 元/人 宴请消费 50-70 元/人

400元/桌同人员用 不超过2名陪同人员

1、协助对方预定住宿

三公司轿车/ 出租车

2、来司业务考察人员;

4 特别说明

接待的标准中三级接待不提供烟酒,如有必要应提前预算费用申请;

第一、二级接待如有需要礼品的,应一级礼品金额控制在500元以内、二级礼品金额控制在200元以内;

接待费用报付申请事项与后附发票的时间、内容必须一致,不一致部分将不予报销。

接待中涉及重要会议及机要事务等应注意严守公司商业机密。

五、其他规定:

1、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制定报董事会审批后颁布实施,有关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改;

2、本规定自5月1日起实施。

接待申请表

申请部门:

来访单位 来访人数 联系人 陪同人员

接送安排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送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男 人、女 人,共 人

联系方式

来访事由

来访天数 来访时间

接待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住宿安排

□否 □是,

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标准: 公司宿舍

酒店(名称: ) 一级 二级 三级 其他:

申请借支费用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

财务部负责人

餐饮标准

部门负责人

CEO 董事会

董事会

部门

篇4: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公务费用开支,树立勤俭节约、勤俭办事的良好风气,现对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接待原则

坚持热情、节俭、高效、文明的原则;坚持对口接待、定点接待的原则;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规范接待方式,强化纪律约束,逐步使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考察团。

2、州级以上五大机关派出的检查组、调研组和工作组。

3、由县委、政府承办和协办的在我县召开的州级以上会议和县级重要会议及大型活动。

4、到县五大机关汇报工作的基层领导干部。

(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待范围

各单位实行对口接待,负责对口的上下级单位、人员来往的接待。

(三)乡镇公务接待范围参照此规定自行确定。

五、接待方式

1、到我县检查、指导工作的州级以上有关单位或领导,以及到我县学习、参观、考察的本州内其它县市单位或领导,实行桌餐,严格控制陪餐人员。

2、州外到我县学习、交流、考察,除县级以上五大机关外的各级各类团体,一般只接待到达或离开时的一餐,住宿和其它费用由其自理。

3、县级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到乡镇检查、指导工作的,一律在乡镇机关食堂按工作餐标准就餐。

4、到我县投资或直接参与我县经济活动的客商,接待视情况酌情处理。

六、纪律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本规定。负责接待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纪律。

2、县内各乡镇、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吃请,铺张浪费。

3、各乡镇公务接待必须安排在乡镇机关食堂,乡镇所属单位有食堂的在本单位食堂接待,无食堂的到乡镇机关食堂接待。

4、县属行政事业单位有食堂的,以食堂接待为主,无食堂的单位,实行定点接待,严格接待管理。

5、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6、要文明接待,禁止在工作日午餐饮酒;禁止执行公务和值班时饮酒;禁止着工作制服在公共场合饮酒;禁止发生强行劝酒、逼酒等不文明行为;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7、公务接待实行现金支付,一律不得赊帐。

篇5: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杜绝奢侈浪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活动,接待是指提供交通、住宿、用餐、陪同等方面的安排。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为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各部门积极做好对口接待工作。

第四条 公务接待本着厉行节约、简化礼仪、杜绝浪费、倡导“光盘”的原则,区分不同接待对象确定公务接待标准,严禁铺张浪费。一般接待安排在学院,提倡工作餐,禁止外出安排非公务宴请,原则上不安排酒水。

第五条 学院主要接待对象包括:

(一)上级机关来我院指导检查、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人员;

(二)省内外兄弟院校来我院考察、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人员;

(三)本系统单位来我院考察、洽谈业务及工作业务关系需要接待的人员;

(四)校企合作单位来我院考察、洽谈业务及工作业务关系需要接待的人员;

(五)经院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接待标准

第六条 严格实行定点接待。学院应在定点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执行协议价格。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一般性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外安排。

第七条 住宿标准。省部级安排住套间,司厅级安排住单间,县处级以下安排住标间。住房内不摆放鲜花、水果、香烟、饮料等用品。

第八条 用餐标准:

(一)校内自助餐:早餐按10-15元/人安排,午餐、晚餐按20-30元/人安排;

校内桌餐:早餐按15-20元/人安排,午餐、晚餐按每人每餐30-50元/人安排。

(二)校外用餐。凡遇学院重大活动需在外就餐或节假日期间无条件在学院就餐的,可安排在校外用餐。每桌按10人核定,不得超过800元。一般工作人员按30元/人核算。

第九条 陪餐制度。接待中需要陪餐的,要严格控制次数、人数。重大活动院领导可集体参加接待,一般接待原则上由分管院领导陪餐一次,具体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由各部门承担接待的客人一般不安排院领导陪同,个别确需要陪餐的,应事先提请办公室协调安排。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确实因工作需要用餐的其他人员按工作餐标准安排。

第十条 公务接待要本着“限酒、不供烟”的原则,遇重要客人安排酒水需提前申请,办公室统一安排。公务接待一般只安排本地酒水及部分饮料。超标准费用由责任人自负,学院拒收超标准安排费用的签批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活动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6人以下人员出行,以乘坐普通商务车为主。

第十二条 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安排公务接待。严禁借公务活动名义游山玩水,严禁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纪念品等。

第三章 接待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须依据接待公函办理,坚持事前办理审批手续。公务接待事前相关部门应填报《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办公室应按照接待标准签注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批。接待部门根据公务接待审批表和领导批示,确定公务接待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凡事前未履行报批手续的,办公室一律不予安排及报销。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公务接待中的汇报、交流、座谈、考察等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食宿、会议室布置、车辆使用由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学院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公开,自觉接收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应按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转嫁接待费用。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反腐相关规定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加强监督,切实杜绝公务接待工作中铺张浪费等问题的出现。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经费结算一般采用转账方式(公务卡结算),不采用现金结账。接待经费支出由承办部门凭《公务接待审批表》到学院财务处履行报销手续。财务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接待费的管理,对超范围、超标准、违反规定的公务接待,及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篇6: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和物品采购工作的管理,节约经费开支,提升接待质量,根据*委办(XX)*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公务接待:

1、接待范围

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某某、某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领导,招商引资及其他重要活动。

2、接待程序

对国家、某某、某级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其相关部门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要客商,来我局检查工作、调研考察、洽谈项目、投资兴业的,由局办公室填写客情报告单,及时报某地委办公室,按某地有关领导批示做好接待工作。

国家、某某、某级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其他领导、客商,来我局检查工作、调研考察、洽谈项目、投资兴业以及本某地城区外因公来我局办事人员,确需就餐的,由局办公室填写《外来人员用餐通知单》,报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安排(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示,在二日内补单),否则餐费不予报销。

3、接待安排

住宿。来宾在某地内接待的,安排在伊山宾馆或定点宾馆。某厅级以上领导住套房或套间,某地处级及以下住单间或标间。

就餐。工作日中午实行工作餐制度,不得饮酒,特殊情况除外。酒水、饮料等使用某地接待指定产品,原则上不使用某某外名酒、酒桌原则上不安排香烟。安排外来人员就餐时,由对口人员作陪,陪客人数尽量减少,不得一客多陪。就餐标准,某地内5人以内每人35元,6人及以上每人30元,某地外每人40元。特殊情况按局领导批准标准执行。

接待。凡局领导安排参加接待的人员无特殊原因,要按时参加公务接待活动。

4、经费管理

接待费用在某地内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外来人员用餐餐费报销时,除要有正规票据外,还要有局领导批准的《外来人员用餐通知单》(报销凭证),然后再按财务管理规定处理相关费用。在外地的由陪同人员结算,出具符合财务规定的正式单据,经局领导审批后按财务管理制度报销。

二、物品采购

局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各股室负责人填写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采购人员要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力求少花钱,办实事。

附: 1、某地劳动保障局接待用餐通知单

2、某地劳动保障局物品采购计划单

篇7: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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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管理,节约开支,杜绝浪费,有效使用业务招待费,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业务招待费包括:公司在经营、管理等对外经济业务往来、公务接待活动以及各类会议中所发生的餐宿、烟酒、糖茶、水果、饮料、礼品等费用。

二、公司业务招待费计划指标,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部统一下达,并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签批工作。

三、除必要的公务活动和经营业务往来应酬以外,一律不准宴请和变相请客送礼,如确实需要宴请和赠送礼品时,也应本着从简而不失礼节的原则,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四、公司各部门接待来宾原则上在公司餐厅安排餐饮,公司餐厅必须按照成本价格进行安排和核算。

五、关于公司餐厅成本价格核算:

1、烟、酒、水、饮料等按照采购价核算;

2、食谱菜肴价格成本包括原材料、油盐调料、燃气等辅助材料、餐具物品消耗、人工、水电、采购运输;

3、其中餐具物品消耗、人工、水电、采购运输等费用由公司承担,食谱菜肴的成本结算价格只包括原材料、油盐调料、燃气等辅助材料;

4、公司餐厅按总经理办公室签批《业务招待费用审批表》的餐饮标准安排就餐,超出总额部分总经理办公室不予核算,由就餐人员自行承担;

5、每月上旬公司餐厅持《业务招待费用审批表》、主要陪餐人员签字的食谱价格清单到总经理办公室结算上月餐饮费用,经总经理办公室按照成本结算价格核准签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业务;

6、总经理办公室将按照成本结算价格内容,对公司餐厅成本结算价格进行审核和批准。

六、使用业务招待费必须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即计划招待客人时,必须事前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业务招待费用审批表》,经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再到总经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总经理办公室审批标准,到指定地点餐宿。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外地临时招待客人,事前也必须取得总经理办公室的批准,事后及时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七、公司餐厅和指定餐宿单位发生的所有招待费用,全部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统一与餐饮单位结算,结算手续包括《业务招待费用审批表》和经手人签字的餐饮住宿原始单据,两单缺一不予报销。

八、各单位、部门在接待客人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总经理办公室规定的标准(包括酒水)执行。超出批准总额部分由招待部门或当事人自行承担。

九、各单位、部门需向客人赠送礼品,必须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然后到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并登记消费金额,礼品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公司内部各单位业务往来一律不准吃请和送礼。

十、各单位、部门在公司以外主办的各类会议所需会务费,事前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同时到总经理办公室备案后施行,包括接待客人所需的宿费等也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

十一、公司各单位、部门要依据本规定,严格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部共同监督执行,本规定所涉及的招待消费项目未到总经理办公室审批备案的,公司计划财务部不予核准报销。

未尽事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8:公务接待规定 湖南

公务接待规定 湖南

湖南省公务接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

第六条 严格审批控制。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九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十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实行对口接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党委办公厅(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确定接待单位。

中央、国家各部委和有关单位、兄弟省区市省部级领导(含正副省部级)来湘,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安排相关省领导参加。

党和领导人来湘接待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中央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机关内设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由所在机关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部门或者负责同志批准,进行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省主要负责同志下基层,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市州不超过2人,县市区安排1人;其他省领导下基层,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市州、县市区只安排1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

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下基层,不得要求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陪同。

各考察点负责同志均在考察点介绍情况,不得随车同行。

第十五条 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安全警卫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省领导到基层调研和出席公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警车开道,不得封路,不得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 科学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来湘公务接待住宿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

省本级差旅费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安排食宿。

省本级会议费标准,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300元,伙食费14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为54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6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为46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费用60元,合计为400元。

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全省各地接待开支标准不得高于省本级统一标准。

第二十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二十一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在10个工作日内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接待设施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四条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各级党政机关要推进本级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场所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和资本参与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服务经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六章 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章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主体。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组织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9:街道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街道公务接待管理条例

一、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各科室、中心、各社区(村)的公务接待行为。本制度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三、各科室、中心、各社区(村)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四、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定点接待制度,街道接待定点为街道机关食堂(特殊情况除外)。上级各相关部门到街道进行的各类公务活动,如需接待的,按照对口接待原则,由街道相对应的部门进行接待;街道以外的公务活动,必须填报相关申请及审批单据,报请街道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按照节约的原则进行接待;特殊情况按街道领导指示进行接待。

五、公务接待实行自助餐与桌餐两种接待方式,接待人数在5人以下的,原则上用自助餐;接待人数超过5人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桌餐或自助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公务接待标准,原则上在机关食堂用餐,超出了食堂接待能力、超过用餐时间或因工作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情况,坚持节约原则。

七、执行公务接待申报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由对应归口部门管理申报审批,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填写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及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地点、场所、费用等内容。街道的公务接待,事前由归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公务接待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事后,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公务接待申报时间原则上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上报,最迟不得超过接待当天的11点。

八、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严格管控接待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九、公务接待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十、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十一、街道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单独列支。街道会计核算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费用总额。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十二、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十三、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四、街道纪工委、党政办公室及财政所应当对全街道的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道党工委、办事处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街道工作人员下班时间及节假日加班用餐、外出公务用餐、维稳工作外出用餐等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七、本制度自1月1日起施行。原街道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篇10:违反公务接待规定

今年2月4日,省纪委就通报了5起违反公务接待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典型事例,来看看都是咋回事儿:

①焦作市财政局违规购买赠送土特产问题。2013年,该局违规购买27.2万元土特产,用于上级机关和外省来焦作调研、检查、开会及学习考察时的礼品赠送;2014年,该局违规购买22260元茶叶,用于内部会议和接待。焦作市纪委分别给予该局分管领导、纪检组长高晓光,办公室主任黄德宣党内警告处分。

②汝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违规购买赠送礼品问题。2009年6月至2012年11月,该委主任晋振强主持会议研究决定购买价值22万元的汝瓷,用于各种检查考核的礼品赠送;2012年3月、8月,晋振强两次带队赴温州市洽谈招商项目,并违规购买价值22.1万元的`汝瓷,作为礼品赠送给投资客商。汝州市纪委给予晋振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③淮阳县政府办公室挥霍浪费公共财产问题。2014年5月,淮阳县政府办公室用定额发票报销137100元,用于偿还2012年、2013年购买烟酒、租用花木费用,报销凭证无用途说明、无购物清单,未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2013年中秋节,违规用职工食堂结余钱款为干部职工发放误餐补助42300元。淮阳县纪委给予淮阳县政府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兼政府办公室会计于西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淮阳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师建峰党内警告处分。

④邓州市裴营乡卫生院挥霍浪费公共财产问题。该卫生院违反公务接待规定,存在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公共财产问题,2013年接待费高达34.3万元,同时存在挪用专项资金问题。邓州市纪委给予该院会计牛学红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免去其会计职务;给予该院院长付东波留党观察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⑤郑州市西流湖公园挥霍浪费公共财产问题。该公园2013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5万元,但其违反公务接待规定,存在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规购买礼品等问题,当年实际支出19.2万元,所有费用均由公园主任陈建强签字予以报销。郑州市纪委给予陈建强党内警告处分。

而在4月29日,省纪委还通报了确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张来喜违规安排公务接待问题。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张来喜在负责接待过程中,违规用公款购买泸州老窖特曲、剑南春及中华烟等高档烟酒共9850元用于接待,构成挥霍浪费公共财产错误。2015年3月,确山县监察局给予张来喜行政警告处分。

对于违反公务接待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事件,省纪委态度坚决,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加大执纪问责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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