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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间艺术作品数据分析统计的意义论文

时间:2022-05-24 02:44:3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共空间艺术作品数据分析统计的意义论文(共7篇),欢迎阅读与借鉴。

公共空间艺术作品数据分析统计的意义论文

篇1:公共空间艺术作品数据分析统计的意义论文

摘要:公共空间的艺术作品不只是一种装饰艺术,由于公共空间的主体是人,无法忽视人与空间、艺术作品的关系。本文探讨公共艺术面前,受众对于公共空间的艺术作品的认同度的数据统计分析体系的必要性,探讨将这一系统应用于公共空间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公共空间;认同度;艺术作品;数据分析

1公共空间艺术作品问题的背后是对公共空间主体参与性的忽视

城市的公共空间是城市的物质要素,与我们的生活日常联系紧密。公共空间的品质也体现了城市的品质。公共艺术的多元化形式也是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来的,如今越来越多的公共空间的艺术作品已经呈现出所在地及场所的精神风貌。在传统的公共空间艺术作品中,艺术作品与受众之间是单一并且被动的关系。无关乎参与性,只关乎被动的接受,例如,大型浮雕壁画、广场雕塑,冷眼旁观或标志性拍照成为不理解主旨的受众过去与公共艺术作品的关系,但是公共艺术作品并非只要有艺术家创作、公共空间的场所提供便可以称之为公共艺术了,一个不能忽略的重要因素是人的参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筑及景观园林的兴建为公共艺术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谈及公共艺术的起步和发展,依然是落后于其他的发达国家,尤其是在教育行业也有滞后与缺失。政府政策的不完善、为了环境增加摆设的配置、以及所谓单纯政治形象业绩宣传使我国公共艺术行业并没有得到与社会进步平衡的发展,致使公共艺术作品不仅缺少创新性。当今很多公共艺术作品,不仅脱离了现代人的审美指向与追求,也缺乏社会价值的引领性,无法调动受众的参与兴趣。有些艺术作品甚至成为城市的笑柄,降低了城市的美誉度,沦为城市的垃圾被唾弃,甚至被推倒,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人类是地球上最具交互性的动物,但交互的前提首先是关注。在公共艺术研究的领域中,作品、人、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属于核心问题。人与公共空间或者场所的关系中,人是设计的主体,同时也是公共艺术的主体。一个完整的公共艺术作品,包括创作过程都需要设计者与公众的共同参与来展现公众性的属性。公共艺术作品能否成为真正的公共艺术作品,具有决定权及话语权的应该是公众。如今随着大数据技术及交互技术的发展,公众在公共艺术活动中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自由与机会。如果我们继续忽视公众的话语权,继续把公众当成传统的接受者,当代公共艺术作品就失去了今日的社会意义。公众有权利去选择他们喜爱的公共艺术形式以及艺术家作品的权利,甚至可以对艺术家及艺术设计单位保持畅通的有效交流,使公共艺术的创造者更准确的把握住受众关注内容。离开了受众的关注与参与的公共艺术作品,无法真正体现公共艺术的共享性和以人为本的核心特征。

篇2:公共空间艺术作品数据分析统计的意义论文

将来借助于这样的方式,甚至更具体的形式,我们可以创造更多有关公共艺术作品的可能性:预测公共艺术的发展趋势(1)对公共空间中受众对艺术作品认同度的数据分析系统可以用来预测公共艺术的发展趋势。公众喜欢什么样的艺术作品的分析结果,加入深层的价值观引导将建设性强有意义的意见融入其中,完成由感官系统向人文关怀和人类发展意义的转变。(2)通过这一系统可以正确的审视公共空间艺术作品的话语权。随着我国公民意识的普遍增强公共空间也承载用来表达公众自身话语的领域任务。这并不意味着公众在所有的公共空间具有决定性的建设意见,而是赋予公民在更多的公共艺术作品中表达意见的可能性与机会。(3)把公共艺术的创作权交给公众是强调公众的主观能动性、反馈性、参与性与双向性。由于新技术的提高,互动的公共艺术作品将带来更多技能价值的转变。数字化公共艺术作品因其互动性,结合丰富的表现元素,影响着公众对艺术作品及空间的心理关系变化。未来,新技术手段如互动效应,必将大范围的运用于公共艺术作品中。(4)探究公共艺术作品结合艺术疗愈的可能性。艺术疗愈是通过绘画作品,雕塑作品等艺术手法来为特殊疾病患者进行治疗,在西方国家已经相当盛行。大多数的艺术治疗经常是固定于相对封闭的室内空间,如果能使这些特殊疾病患者尝试在公共空间中,获得更多与公众空间交流的可能性,结合公共空间的位置感和时间感研发相关的治疗方案。

5结语

公共艺术作品不仅具有公共性和互动性的本质属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代公众的审美情趣,文化理念和人文关怀。因此公共艺术作品不仅要彰显以人为本的交流体验,还要体现整个当代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多元发展趋势。设计者要面对受众已经不满足,被动的去接受公共艺术作品的现实,积极勇敢去面对未来公共艺术的发展趋势与潮流。科研项目: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项目(KJ1749481)资助。

参考文献

[1]段金娟.公共环境设施体验设计[J].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1):2~15.

[2]孙振华.公共艺术时代[M].江苏美术出版社,.

[3]左超.公共大众与公共艺术设计[J].东方艺术,,12.

[4]王峰.新技术背景下的公共艺术互动探究[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08.

篇3:公共空间艺术作品数据分析统计的意义论文

2.1关于公共空间艺术作品认同度数据分析统计的.构思的初衷

正是基于以上的思考,探寻一种公共空间中受众对艺术作品认同度的数据分析系统及方法。通过对区域范围内公共艺术作品主体的研究,以辩证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公共艺术作品与环境对人产生的影响,为地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指导及对人与空间关系的调查数据收集与分析、认识艺术作品创作现状。人们对一件艺术作品产生关注,甚至是情感的交流或共鸣时,接受这件作品、欣赏这些作品、肯定这些作品并在中找到具有教育意义的元素才能成为可能。这种数据评估针对公众对公共空间艺术创作的满意和喜好程度,是用来检测这些艺术作品,置放于当下公共空间中的受欢迎程度或关注度,收集受众关心关注事物的变化趋向,用以作为公共艺术作品创造的有力参照。如此可以有效的避免公共艺术作品被无视浪费、无端批判的现象

2.2一种公共空间中受众对艺术作品认同度的数据分析系统及方法的具体步骤

我们将这种分析方法称为“一种公共空间中受众对艺术作品认同度的数据分析系统及方法”,这种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2.2.1动态智能跟踪在公共空间艺术作品的周边环境中,设置一定的追踪人活动的动态智能摄像头,通过测定观察者在艺术作品前停留的时间来观察他与作品之间产生关注的原因及推理后续情感发生的可能。2.2.2视觉捕捉通过虹膜识别系统感应受众眼睛的追逐,通过科学计算眼睛停留的时间,并对观看者的情绪变化检测得出受众对公共艺术作品的关注认可或受欢迎程度。2.2.3识别情绪通过中枢神经系统信号采集和处理受众脑电信号得到的情绪识别,通过脑电电极传感器识别出来的不同情绪,在计算机中进行归类整理,得到最终的有效数据。2.2.4语音评价收集安装语音输入器进行评价收集,可以通过提前建立的关键词数据库,将出现频率较高的词语与数据库中的词相匹配,进而得到公众喜好程度的参照语句。基于以上系列的方法来检测整个艺术作品中受众的关注度及沟通欲望的深浅,在这些数据中得到喜恶程度、关注度的总结中,得到公共空间艺术作品的属性归结以及取舍判断的参照。

2.3对公共空间中受众对艺术作品认同度的数据分析系统及方法的解读

对公共空间中受众对艺术作品认同度的数据分析系统及方法可以理解为基于人的感官与感知输出的多重体验得到的数据结论。对艺术作品产生关注通常是起于视觉。视觉对空间、材料和尺度的把握通常是最强。公共空间作品在当下的环境中加强了人们的存在和存在于世的感受。设计师通过受众对公共艺术作品视觉形象的材质、尺寸、颜色等内容及形式表现等,进行抽象的符号化概括或多媒体形式的演变。受众通过艺术作品产生联想,捕捉作品的颜色外形等特征。视觉在空间艺术作品关注的应用,通常带来第一审美感受。受众对艺术作品传达的信息及感受,通常大多数来源于视觉,因此将视觉也就是眼球的识别度作为此次测试的起步。视觉的观察之后,受众在触动内心时刻通常会有不自觉的触觉行为,就是人的一部分动作,如下意识手抬起触摸作品或者脚朝外将欲离开的动作等,当受众的双手触摸到这些艺术作品的时候,也会有新的独特的视触觉感受,获得更真切的认知。随着人的情感的变化,中枢神经系统通过采集和处理人类的脑电信号而实现的不同的脑电信号特征,带来不同的情绪状态,通过技术提取、分析,可以实现人的情绪识别。最后,通过语音进行识别,当两个人站在作品前特别是两个关系密切的人通常会比较放松的,主观的表现出自己对作品的一些感受,如同我们在悲伤的时候声音低落频率和响度相对较低一样的道理,我们在对一件作品感兴趣、或者是生气、惊讶、赞叹时,语音的长短和高低都有不同的频率。第一种办法是通过识别其中关于赞叹和排斥的相关语句来确定受众对作品的喜恶之情。第二种方法是通过这些情感单词出现的频率或语调语音出现的声音大小等语音特色来识别。假设一个人对某一件艺术作品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这件作品面前驻足很久,并沉浸在当下的时间感之中,逐步确立一种位置感,那么他忽视时间沉浸于作品之中,找到了超越现实的向往或者与作品发生实质性的互动都是对作品极大的认同乃至肯定。而这种基于多重感官共同体验作用的结果会使人在当前的空间得到特有的感性体验,是受众主体性文化需求向主体间性转变即个体性与作品、环境之间的关系探究,公共艺术作品满足公众多感官需求的基础上,把公众对公共艺术作品的关注提升到融入的阶段上。

篇4:公共空间艺术作品数据分析统计的意义论文

公共空间艺术作品认同度数据分析系统对公共艺术作品的创作指导具有重要意义:(1)可以帮助公共艺术创作者做更适合于公众的艺术作品我们应当对公众参与到公共艺术中的行为去支持肯定的态度,调动公众参与公共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在更深的层面上反映受众对生存环境及当下生活状态的关注,呈现当时当地的人文素质与生活环境状况;(2)有利于当下作品是否有留存的必要的抉择参考如果单纯用公共需求去决定公众作品的去留的话,那么这样的公共艺术可能无法走入到更高的审美挑战和智性思考,这点应做好平衡和权宜。(3)尊重公共空间中的人。当公共空间的人被关注、被关怀,人的社会存在感也会得到提升。

篇5: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立法分析论文

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立法分析论文

摘要:公共大数据作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信息,在采集、加工、使用、存储的每个环节都会产生信息安全漏洞,需要立法防范。目前国外公共大数据立法主要分为侧重于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促进本国政府数据信息公开和共享、以国家主体数据流跨境保护为主三种类型。国内公共大数据立法主要分为: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主的国家总体战略规划、以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为推进政务服务改革提供法治保障的省级政府规章和涵盖公共大数据立法功能的网络安全法四种。国内外公共大数据立法主要侧重数据保护和数据开放的矛盾、公共数据的开放和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发展,缺乏“公共安全”“公共福利”意识。公共大数据安全立法应依据公共福利、信息安全、公共产权和科学民主四大原则。

关键词:公共大数据;立法;信息安全;公共福利

公共数据信息的增长和大规模应用暴露了一系列的公共属性的管理问题,社会对于大数据立法的需求日益增长。公共大数据资源立法管理应跟上社会变化并统筹全局,然而除个别省份出台了地方行政法规,至今仍没有全国统一的专门法。从当前文献来看,就信息安全方面的研究主要侧重点是公共领域大数据的应用和公民个人大数据的隐私权保护。地方立法表现在促进大数据经济发展、大数据应用等方面,对于公共大数据的资源采集、信息安全、资产保值、市场监管尚无深入探讨。为完善大数据环境下国有资产保护与国家安全的目的,本文试图从公共大数据角度,探讨公共信息资源相关方面的立法原则、基本关系和合理性问题。

一、公共大数据立法现状

(一)国外公共大数据立法现状。国外公共大数据立法的理念主要是建立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和政府信息公开体系,立法主要有3种类型:1.侧重于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的法律法规自有公共信息管理涉及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以来,欧美等国家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最近出台的关于数据信息保护的法规具体包括:英国《数据保护法案(草案)》更新和强化数字经济和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保护,取代了《数据保护法》。欧美信息保护大国,如德国颁布了《联邦数据保护法》,法国有《数字共和国》以及最早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还有一些国家直接用保护个人信息作为法律名称,如加拿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新加坡的《个人数据保护法》、韩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对全球的数据信息安全立法思想产生最为深远影响的,当属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1995)。2.促进本国政府数据信息公开和共享的法律法规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制定《信息自由法》用以限制公权力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侵害。在《信息自由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系列法律,如1991年的《全球变化研究数据政策》,又进一步出台《开放政府指令》,到时,美国已经将国家安全考虑在内,《美国信息共享与安全国家战略》也最终颁布。在英国,实施的《信息自由法案》明确了政府数据信息有向社会开放的义务,而公民则有获取政府持有的信息的权利。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新变化,该法案增加了涉及政府对于那些可以二次利用的数据集进行公开,以及公开的许可机制和相关标准等的规定。3.以国家主体数据流跨境保护为主的法律法规欧盟《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对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作出规定,禁止向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转移含有个人信息的数据。只有当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相关国内法或国际承诺,保障公民个人数据安全时,才允许将欧盟境内的个人信息转移、存储到境外国家进行处理。目前,瑞士、加拿大、新西兰等一些发达国家获得了欧盟的数据转移许可证。20俄罗斯酝酿修正关于互联网信息交流的一系列法律,第二年发布联邦第99号《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该法对境内信息出境和境外保存作出了相关限制和要求。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规定进行个人信息的转移和传输应当对个人信息负责,包括跨境传输。印度的电信许可协议中要求各类电信企业,不允许将用户账户信息、用户个人信息转移至境外。韩国的《信息通信网络的促进利用与信息保护法》规定数据拥有者和使用者,有防止任何重要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或物理途径流向国外的责任,主要包括有关工业技术、科学技术、经济统计等数据。此外,澳大利亚、意大利、匈牙利、印尼等国也立法要求数据信息存储在境内。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外虽然很早就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保障公共信息开放获取,也制定了跨境数据交流的保护制度,但至今仍没有任何一部专门针对大数据信息安全问题的立法。

(二)国内关于公共大数据立法的现状。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在我国至今仍处在探索阶段,从我国的立法情况看,大致可以分为战略规划、经济促进立法、电子政务公开带动立法和网络安全法替代大数据安全法四种。

1.以促进发展为主的国家总体战略规划。8月,国务院颁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该《纲要》分为4部分:发展形势与重要意义、主要任务、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政策机制。《纲要》意在推动和解决进一步深入发展信息化的问题,主要包括:经济活动中各类数据和信息的孤立、不统一,同一时空对象所属的各类数据和信息的割裂和遗忘,政府政务数据信息开放、共享程度低等体制制约的弊端,数据和信息服务水平不高。《纲要》全文主旨是发展,对安全问题提出建议也同样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如“强化安全保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健康发展”部分提出,“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信息汇聚共享和关联分析平台,促进网络安全相关数据融合和资源合理分配”“增强网络空间安全防护和安全事件识别能力”。唯一涉及公共信息安全的是“切实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军工科研生产等信息的保护”,并未就安全立法提出要求。这类战略指导性文件将推动公共大数据立法的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2.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3月,贵州省正式颁布实施了全国第一部专门的大数据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此前202月,贵州刚刚被定位为中国第一个大数据综合试验区,为国家级。该试验区计划承担多项任务,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产业聚集、数据流通、制度创新等。在此背景下制定的地方性条例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其缺陷主要是,一是体现出地方性特点,二是对安全保护的考虑略显欠缺。如当遇到重大的大数据安全事故之时,必须立即启动紧急方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数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尤其是遇到“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军工科研生产等数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显得相关惩罚力度不足。从各种开放和促进数据共享的规定来看,该条例是一部标准的扶持大数据行业发展的条例,安全保护方面的规定较少。但随着大数据经济的发展,公共大数据管理上的问题会日益凸显,必将催生新的管理制度,从这个角度看,这对大数据立法有益。

3.为推进政务服务改革提供法治保障的省级政府规章。205月,《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颁布,这是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相关领域的第一部省级政府规章,立法目的是为浙江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深入推进各项政务服务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其中仅有一条提及信息安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公共数据合作时,应当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纵观该规章,着重推进政府互联网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该规章为浙江大数据政务提供法治保障,无疑是为国家实施大数据电子政务战略提供了一种建议。该规章的出台也将带动全国公共大数据安全立法。

4.涵盖公共大数据立法相关功能的网络安全法。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主要从互联网基础设施安全、网络运营环境安全、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等方面制定,是我国第一部网络安全法律,其中也提到了网络信息安全,但仅仅以管理网络运营者的角度去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和加强信息不当传输的监管,如第四章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全法未见专门就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的规定。但总体上看,在网络信息传输安全方面,涵盖了公共大数据安全的一小部分功能。

二、国内外大数据立法的特点和不足

(一)国内外公共大数据法律法规的特点。1.围绕数据保护和数据开放两种相互矛盾的立法精神发展。一方面,从“公民权利”“自由经济”角度出发,立法往往从个人隐私的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的保护的角度出发限制数据开放;而另一方面,为限制政府信息优势过于强大,实现公民知情权利,要求公开政府信息,主张数据公开。这两种法律精神之间形成相互矛盾的现象,而在同一国不同法律条文上也往往表现出这一点。2.注重公共数据的开放和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世界上不少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都有关于“公共信息开放”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这主要是由西方国家重视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民主立法传统发展而来的。从这些法律上看,无疑是重视公共信息的开放,而没有强调公共信息保护;重视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而没有强调社会公共体大数据开发的价值。3.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立法由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发展而来。欧美一些民主发达国家信息安全意识强,立法起源较早,如美国早在1966年就制定了正式的信息立法——《信息自由法》。大数据信息相关法律则是在这类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无论是欧洲、北美国家,还是澳大利亚和韩国等,都在国内原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础上,对旧法进行了修正,完善本国大数据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以适应新环境。

(二)国内外公共大数据安全立法的不足。

1.大数据立法缺乏“公共”意识。目前国际上尚无公共大数据保护专门的立法。目前欧美国家主要从政府和公民个人二元对立的角度来立法,缺乏既含有政府,又含有公民二元统一的“公共”意识,即不能站在维护公共利益的立场来看待大数据相关立法。这又涉及大数据的产权问题,具有公共属性的大数据财产、处置、保护、保密等。

2.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意识不足。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旧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强调各政府部门数据开放,而无法意识到数据大规模处理将给整体社会带来的威胁。大数据信息安全问题由此暴露出来。如,美国20世纪颁布的《信息自由法》规定政府信息具有普遍公开性,那些不得公开的信息则属例外。政府机构在决定信息是否公开的问题上,没有完全的自主权。除了那些要求被保护的信息,如牵涉到国家的安全、公民的隐私、商业机密的信息,为了让人民监督政府,其余所有的政府信息均须无保留地公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使用不同的数据源交叉验证来获取一部分未经披露的保密信息。

3.强调大数据经济开发而采取扶持政策,忽略其公共福利属性。从“大政府”“全球化大社会”角度出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整合来促进大数据应用和发展。通过立法将数据上升为国家的战略资源,重视公共大数据经济开发与发展扶持,通过数据的开发和利用,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企业尤其是跨国互联网企业也正在加快用大数据技术采集信息的速度。这无疑加深了“数字鸿沟”,进一步导致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可及等方面的不平等。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国外更注重个人隐私保护和政府信息公开,国内则更倾向于经济发展所需的扶持大数据开发政策,对于政府和企业掌握的公共信息大数据安全问题均无专门立法,也无特殊的规定。中外立法实践主要集中在政府数据开放、个人数据保护、数据跨境流动和数据流通与交易四个方面,大数据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意识与实践仍显不足。立法思想意识方面主要表现在缺乏安全保护意识、公共集体意识和公共福利意识。

三、公共大数据安全立法的原则

公共大数据不但可以促进社会新的经济增长,同时也在不断威胁社会的公共安全,应从公共福利安全、国家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等方面考虑,对公共大数据信息的生产和加工、存储和传输、应用和流通加强管理,从源头上发现潜在威胁,用立法手段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一)公共福利原则。公共大数据信息具有公共福利性质,公共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其具有共享性,二是其具有消费的无损耗性。共享性决定了其基本属于公共物品范畴,具有信息消费的非排他性,表现在使用过程的公共性、消费支付的公共性和信息使用的普遍性三个方面。信息收益也具有非竞争性,公民有权获取公开的公共大数据信息资源。公共大数据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益应该由全体公众所共有共享,而不应将其分割归属不同的独立的个人和单位。

现实情况下公共性的展现往往需要一定条件:一是“公共池塘物品”(非竞争性不充分的公共大数据信息资源)往往受信息获取的物理条件所限,数据共享带宽局限,访问拥堵;二是“俱乐部物品”(非排他性不完全的公共信息资源)有一些公共大数据信息资源,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会出现排他性和竞争性问题,如,归会员公有的会员制俱乐部物品或部分产权公有的公共物品,比如各高校采购的大数据信息通过局域网限制访问[1]。为此应该通过立法保障公共大数据信息的公共福利性质,维护大数据资源获取的公共性,才能实现其公共福利属性,立法可参照公共信息管理相关法律以及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原则。按照平等、公平、开放、共享的原则向全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对信息获取困难的.弱势群体,应积极创造软硬两种条件,提供适合他们的大数据信息、无障碍信息获取设备和服务等,以弥补“数字鸿沟”带来的社会不公平现象。政府应设立切实可用的公共大数据信息查询终端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要领会《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精神构建全社会大数据信息统一管理标准,支持大数据信息开发和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大数据信息总量增长、技术进步。

(二)信息安全原则。公共大数据立法应遵循安全原则。随着信息公开法的制定和完善,政府数据信息呈现逐渐开放的态势,大型企事业部门的数据不断公开,使得通过多渠道“拼图”方式获取国家整体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信息成为可能,这将给国家的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带来威胁。

第一,国家安全方面。在大数据背景下,国家主权内涵扩展到了信息主权领域,从物理到虚拟,大数据的跨境流通安全、数据保密安全已成为国家主权、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情报安全和网络安全综合监管的重点。因此,数据安全就是国家安全的一个标志。在大数据信息主权的权利方面,国家行使本国的公共大数据信息主权,独立自主地管理和保护本国的大数据信息,应排除外国及其企业机构对我国大数据信息进行的采集和加工,对危害国家利益的数据的采集和加工。网络安全形势复杂而严峻,应立法保障国家关键数据安全,应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公共数据窃取、数据攻击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增强人民和国家的公共大数据安全意识。

第二,经济安全方面。大数据威胁经济安全,大型电商公司掌握并不断积累着全社会日用商品的流转数据,此类公司已具备或正在形成威胁社会经济安全的能力,如果其拥有的大数据应用能力被用于违背公共福利的原则,为个人或某个单位、某群体所利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会造成经济动荡或某层次、行业、领域、时间段或区域的经济垄断,并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威胁国家安全。隐私数据可能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甚至是涉及国家安全的,例如健康数据可以将药品销售大数据与流行病疫情联系起来、将药品商业活动与经济安全联系起来。因此,不能一刀切禁止或开放隐私数据。企业大数据威胁到了国家安全,应加强监管。企业应当清楚地说明收集数据的来源、依据和用途,其数据结果是否与第三方分享等。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公共大数据信息直接关涉到国家市场经济的整体与局部安全。因此,大数据立法的安全原则应在保障市场经济安全方面有所体现。

第三,社会安全方面。大数据挖掘可以使社会关系网络地图、个人兴趣爱好、隐私绯闻、生理缺陷和心理障碍信息都可以被采集。这些大数据信息的泄露可以影响社会稳定,引发不和谐。在21世纪,大数据网络无处不在,个人在数据资源获取方面处于弱势,外部主体在个人数据的收集、挖掘、记录、流转、交易、存储、运用等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大数据信息滥用会引发对个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从而破坏社会安全。数据优势方可以通过解释、篡改、截取、夸大、隐瞒大数据结果的方式引发社会矛盾冲突。因此,社会安全是大数据信息安全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总之,对公共大数据信息与技术立法监管是公共信息安全的需要,直接影响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国防、生态等领域,如果丧失了对大数据信息的控制权和话语权,势必危害国家信息主权。数据开放,对谁开放?如何开放?什么时间开放?由谁开放?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影响到信息安全。英国拟定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欧盟一般性数据保护条例》,其中有许多内容专门涉及大数据,如对于数据匿名、数据脱敏、数据删除、数据清洗等,规定了企业大数据泄露事故的责任,明确按照其全球营业额的4%罚款[2]。因此,公共大数据立法应当确立大数据信息安全原则,保障国家、社会和人民的信息安全。

(三)公共产权原则。公共大数据信息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同国防设施、交通设施、防洪工事、国家制度、精神文化一样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大数据也是一种公共资产,明晰数据所有权,有利于维护公共福利和公共安全。“信息既可以作为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手段而成为配置性资源,也参与社会时空的组织而成为权威性资源”[3]。公共大数据可以理解为数据公共资源,即没有任何主体指向的数据。比如,天气预报、政府经济运行报告等对国家的续存有重要意义。对政府来说,公共大数据是“国有资产”,应防止数据流失、加强数据监管。政府各部门和下属单位经过多年的存储加工和生产,均有各自系统内的大数据资源,涉及经济、市场、气候、交通等多个方面,这些大数据资源约占全国大数据总量的80%以上[4]。这些数据经过加工处理综合分析利用,对于公众领域可以用来指导金融行业风险防控、农业生产预测、智慧城市建设等,提高社会公共服务的水准。而对于私营企业领域可以直接转化成资产。因此立法规范公共大数据信息不被极个别企业或个人获取,确保公共信息资产总价值也是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非政府性质大数据财产,也应纳入国家监管范围。相关研究表明,全球数据总量约有1.8ZB,而到将会迅猛增长到44ZB(44万亿GB),而在大数据应用环境中可能会使用约16兆字节,人们相信到2025年数据的总量将高达180ZB[5]。未来音视频、图片、文本等非结构化数据约占75%,而其中的绝大多数数据并非由政府产生和控制,而是互联网、物联网企业[6]。大数据信息资源不同于一般的物质资源,其共享与使用具有非排他性。掌控公共大数据的企业应当为保护国家数据财产安全负责,也应按大数据公共产权原则将其纳入社会责任监管的一部分。公共大数据产权归集体所有。数据所有权是对相关数据的支配、处置和获益等的权利,立法应明确数据所有权,以及所有权所涉及的地方、国家、国际安全责任范围。这些权利大致包括知情权、同意权、纠错权、共享权、质疑权、司法救济权和受援权。数据资产保值应立足问责制的管理模式,即数据控制者(采集大数据并决定大数据加工方式和目的的主体)对数据安全管理的责任,要求其负责公共大数据信息财产产权的安全,包括对公众的报备、公开,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四)科学民主原则。公共大数据立法应遵循科学、公平、平等、公正和民主原则。第一,科学正确地使用数据是实现大数据效用的关键,技术是实现公共大数据生产的有力保障。立法扶持具有公共事业性质的大数据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鼓励社会和企业探索大数据科学,对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公共大数据信息应用环节的科学性相互监督,相互审查,相互验证,以确保数据与现实世界的关联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此外,数据科学性和解释权归集体所有。第二,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公共大数据安全立法同样应遵守公平原则。社会任何成员都对社会整体利益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在不公平的社会规则下,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失衡,这是与人类公德心相违背的。立法应当平衡公共大数据资源利用的优势与劣势,维护数据资源可获取的平等权。第三,公共大数据信息安全立法还应遵循民主和平等原则。平等是社会民主的主要表现之一。法律负有广泛的社会责任,即保证所有社会成员不受歧视,在公共大数据信息资源获取权利上享受同等对待,不分种族、信仰、族裔、地区和贫富,实现彻底的平等。平等原则,要求大数据信息安全立法的实践与应用各环节中,所有参与者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除被剥夺共享大数据资源权利外的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20以来,欧美一些国家纷纷掀起“数据民主”运动。英国提出“数据权利”(RighttoData)的概念,认为信息获取是信息社会公民一项基本的权利。

四、结语当代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伴随着数据数量的不断增长和价值的提高,大数据也给公共安全、社会公平和正义带来了威胁。加强公共领域大数据立法、保障公众安全、促进社会发展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世界各国在大数据立法方面有所探索,主要表现为从原有信息自由法、政府信息公开法延伸出来,或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立法方面有所突破,而中国的《网络安全法》和一些地方性政府政策探索了大数据立法。然而,对公共大数据安全领域的探索仍显不足。公共大数据立法实践应按照公共福利原则、信息安全原则、公共产权公有原则和科学民主原则来操作。

篇6:HIS数据挖掘统计的医院管理决策意义论文

HIS数据挖掘统计的医院管理决策意义论文

【摘要】目的:分析HIS数据的挖掘与统计对医院管理决策的意义。方法:首先对我院的管理人员和临床一线医护人员进行调查,并对HIS数据的挖掘统计实施前和实施后的评价进行统计,最后记录各项数据结果。结果:通过调查后发现,实施HIS数据的挖掘统计后,管理人员对医院管理的评分较比实施前更高,组间数据经验检验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比对工作人员对医院管理的评分,实施后较比实施前更高,组间数据经验检验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另外,比对实施前和实施后的优良率,前者低于后者,组间数据经验检验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HIS数据的挖掘统计可以使医院的管理决策得以改善,医院整体水平也会明显提升,可进一步实践和普及。

【关键词】HIS数据挖掘与统计;医院管理决策;意义分析

近年来,医院信息系统被广泛应用,同时将诸多历史重要信息进行回顾与收集,这些信息在医院日常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是医院管理决策的重要资源。通常情况下,人们通过分析大量的数据信息,对其进行整理和归类,在结果中找出医院经营与医疗业务的规律,在一定程度上对医院管理者决策有着重要意义[1]。鉴于此,此研究分析HIS数据的挖掘统计的价值,对我院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现将具体流程和研究结果进行以下表述。

1对象与方法

1.1基础信息选择205月至2017年5月的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作为此次研究调查对象,调查方式以调查问卷为主,年5月至年5月期间为HIS数据的挖掘统计实施前,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为HIS数据的挖掘统计实施后。调查研究人员中,院领导5名,职能科室负责人5名,临床医技科室主任6名,临床医技科室护士长5名,临床医技科室主治医师职称20名,护理人员30名。1.2方法HIS数据的挖掘统计主要流程为:①明确挖掘的最终目的,同时对医学领域和相关知识经验进行掌握。随后明确需要处理的问题,利用用户的角度,制定医学数据挖掘的最终目的,同时还需将结论的判定依据进行拟定。②掌握数据挖掘所需的内容,同时将医院包含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阅,将数据的初步收集过程予以实施。在此期间,还需将原始数据的实施情况予以保留,并对数据的属性予以明确[2]。③数据的准备。通常情况下,医学的数据较多,且具有复杂性,因此需事先整理原始数据,随后进行分析。对数据不同种类实施针对性方法进行预处理,随后依据数据挖掘的最终目的和自身特征将适宜的模型进行选择,让数据之间进行相互转换。④数据的挖掘。首先分析数据,利用科学合理的算法进行,同时该步骤在医学相关知识的探索中至关重要。实施该流程需事先描述相关概念,随后采用关联分析进行分类和预测,随后采用聚类分析和趋势分析,还可以利用孤立点分析和偏差分析等。值的注意的是,需证实挖掘的数据结果,让其合理性得以保证。⑤总结结果。首先讲述搜索到的医学知识,将其和最初的目标进行比较,这样可以保证实施期间的合理性。⑥知识的同化和具体应用。首先整理挖掘到的相关结果,并运用到HIS医学中,在此期间需进行计划性实施,并加以控制。1.3判定依据[3]将管理人员和临床一线医护人员对医院的.管理评分进行评价。结果超过90分,表示评价结果为优,结果介于70至89分之间,表示评价结果为良,结果低于70分,表示评价结果为差。1.4数据检验及分析此次研究中涉及的所有数据均选择(SPSS19.0)进行检验和分析,各项管理评分以均数(±)表示,组间行T值检验,管理效果以(%)表示,组间行卡方检验,组间数据经验检验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实验结果

2.1实施前和实施后管理人员对医院管理的评价结果比对实施前和实施后不同管理人员对医院管理的评价,实施后的各项评分较比实施前明显较高,组间数据经验检验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2.2临床工作人员对医院管理的评价结果比对实施前和实施后临床一线医护人员对医院管理的评价,实施后的各项评分较比实施前明显较高,组间数据经验检验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详情数据结果由表2所示。2.3实施前和实施后的管理效果评价结果实施前,管理效果评价优良率经统计后为84.5%,实施HIS数据的挖掘统计后,管理效果评价优良率经统计后为98.6%,两组间数据经验检验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详情数据结果由表3所示。

3讨论

近几年,HIS系统的应运而生,对医院的管理和工作起到促进作用,不仅使医院各个岗位的工作效果进行提高,同时加强了卫生资源的使用水平[4]。与此同时,HIS系统还可以使医疗差错的几率显著降低,患者的就医体检得以改善,规范医院的各项管理,从而使百姓对医院的信任度提升。除此之外,该系统的运用可以优化工作流程,加大医院管理力度的同时提升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5]。决策系统属于全新的管理系统,其主要是解决半结构化决策问题,提升管理者的决策能力,使决策的质量进一步加强,将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后将医院的整体管理水平得以改善[6]。从此次数据结果可以看出,通过实施HIS数据的挖掘统计后,不同管理人员和临床一线医护人员的各项评分较比实施前更高,组间数据经验检验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这一研究结果说明,通过实施该系统后,可以将服务措施变得更加针对性,医院的组织结果也可以进行优化。与此同时,还可以使医院的工作效率进行提升,有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另外,从管理效果评价结果来看,实施后的优良率98.6%明显优于实施前的84.5%,这一研究结果充分体现了HIS数据的挖掘统计的应用可行性和优势。综上可知,HIS数据的挖掘统计可以使医院的管理决策得以改善,医院水平也会明显提升,具有较高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于树新,刘素温,邹向坤等.HIS数据的挖掘统计对医院管理决策的意义[J].中国医药导报,2015(25):141-143,159.

[2]王瑞.基于HIS的门诊医疗数据仓库构建及多维分析和挖掘[D].南开大学,2015.

[3]吴骋,罗虹,何倩等.对医疗数据为医院管理与临床诊疗提供支持的研究[J].中国数字医学,,07(2):41-43.

[4]吕学明.数据挖掘在医务管理中的应用[D].山西大学,.

[5]郭庆,谷岩.数据挖掘技术在医院信息系统的统计分析与决策中的应用[J].中国医疗设备,,25(5):64-67.

[6]沈明霞,林雨芳,章光华等.中医院HIS系统数据的挖掘和应用[J].中国数字医学,2011,06(4):81-82,85.

作者:陈帅 单位:沧州市人民医院医务部

篇7:分析公共领域理论范式的学术独立性及其政治哲学意义论文

分析公共领域理论范式的学术独立性及其政治哲学意义论文

摘要:公共领域作为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中的一个前沿性概念和问题,它本身既有其独立于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论规定性,又有其独特的理论内容和理论发展逻辑,可以说它已经形成了一种具有学术独立性的政治哲学理论范式。这种理论范式试图建立一种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宪政民主的新的政治理论,这为解决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中暴露出的矛盾与困境提出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从而为西方宪政民主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关键词: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宪政民主

伴随着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热潮的兴起,学术界陆续展开了对公共领域问题的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就。但是,由于人们大多是在市民社会的话语系统内而不是自觉地把“公共领域”从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研究,既影响了对它的纵深探讨和通约性把握,也遮蔽了它的学术价值,这就导致对它的研究总是停留在不同学科各取所需的简单应用层面,而缺乏学术通约性的把握和旗帜鲜明的理沦定位。正是基于这种学术背景,本文尝试把公共领域从市民社会话语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学理建构性的专题探讨,试图形成一个属于公共领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中国最强免费!域本身的理论话语系统,并据此探讨其政治哲学意义。

一、公共领域理论话语的提出

公共领域的历史源头虽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公共生活,但作为一个现代理论话语则是肇始于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的理论分歧。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理论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维护,欠缺的是对公共利益、公共美德、政治认同和价值共识的追求。它在宪政实践上的建制化容易导致政治合法性危机。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理论试图以建立共识为前提来解决这一问题。它强调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善的追求,认为公意代表了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最高的公共利益,它既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也是社会整合和道德认同的基础:但卢梭的公意说缺乏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化维护,无法在现实社会中独立地建制化,因而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以公意取代私意、以极权取代民主、以道德认同取代利益认同、以“心灵共识”取代“辩论共识”。所以,它并没有真正解决现代多元社会的公共认同问题。

那么,应该怎样解决这一理论分歧呢?

从理论上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公共性问题。学术界对它的理论解决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化的过程。可以说,它开始于康德对启蒙的反思,中间经过阿伦特的发展,再通过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而渐趋成熟。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问源自他对启蒙问题的思考。他认为,启蒙是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就个人而言,启蒙是一种自我反思的主体性原则;就全人类而言,启蒙是一种通过人类理性而迈向绝对公正秩序的客观趋势。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况,启蒙都必须以公共性为中介”。因为,人类摆脱不成熟状态而达至启蒙的唯一途径是理性的公共使用,即“一个写作和出版的问题。康德解释说,按照我的理解,理性的公共使用就是任何人作为一个学者(celehner)在整个阅读世界的公众面前对理性的运用’。这就是‘公共的’这个词的最真实的意义’”。这是一个与各种阅读群体、舞台、信件的出版交流等联系在一起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人们的言论是公开和自由的。所谓公开就是学者公开说话、公开传授真理,所谓自由就是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自由批判。在康德看来,“公共的”世界是一个在广泛的市民阶层中形成的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的世界。“各色人等混杂组成的群体”相互讨论、争辩和批判,享有使用自己理性的自由权利,同时也是“理性的公共运用”。这意味着权力不是无限的,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先验公意原则。只有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政治权力才是合法的。这是由人类自由地运用理性的天然本性所决定的,也是人类自由地进行意愿表达和自由决定自己行动的天赋权利。这样,与卢梭的公意产生过程只有公民的喝彩而无公众的公开批判与辩论相比,康德强调的是学者的言论自由和公开批判,通过公共性过程产生的共识是辩论的共识。这就为“公共性”的发展开拓了一个自由辩论与公开批判的新空间。但是,康德的这种建立在人类公开运用理性的天赋权利基础上的先验公意,也并没有真正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而通过公共领域理论来解决就有了说服力。

阿伦特是最早明确提出“公共领域”并对之进行思考的哲学家。在阿伦特的视野里,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所确立的市民社会或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相分理论范式已经不足以解释20世纪的政治现象,因此,要想说明和解决20世纪复杂的政治问题就必须建构新的理论范式。为此,她对人类的活动及其相对应的社会领域作了三分,提出一个“劳动―工作―行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私人领域一社会领域一公共领域”的三分理论框架,以取代以国家与社会二分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并据此建立起来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系统。她认为,劳动(私人领域)是人消耗体力、与自然打交道的过程;工作(社会领域)是人利用工具制造耐用品的活动,是一个由目的或手段所决定的无意义世界;唯独行动则是人们既不受必然性的约束也不受功利考虑的制约而进行直接交往的真正自律的人类活动。这种作为行动的活动的范围,就是公共领域。其特征在于:它是一个排除了任何仅仅维持生命或服务于谋生目的,而以公开自由的身份从事政治活动的空间。在公共领域里,独立个体就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然后汇总选出代表,进入更高一级的协商讨论中去,最终达成多元共识,形成公共意志,并以此为基础决定一般的公共规则和特殊的公共决策。这样,在公开的、“持续”的“行动”中社会的多元共识得以形成并随之持续发展,从而为权力的合法性提供“持续性’’的政治热情和共识基础,这就为解决西方社会宪政危机确立了一条新路。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寻和阿伦特对“公共领域”的共和主义解读,为哈贝马斯在更宽阔的理论视野上建构公共领域的话语系统提供了厚实的理论平台。事实上,以康德的启蒙理性(自由观)和阿伦特的共和主义(政治自由观)为理论基础建立的“公共性”理念,不仅成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核心理念并使之彻底概念化和理论化,而且还成了贯穿哈贝马斯思想发展的一条潜在主线。从早期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对公共领域理论的系统论述,到中期的“语言学”转向对“交互主体性”的讨论,再到晚期的程序主义民主对当代全球政治的关怀,无不体现了哈贝马斯对康德“理性的公共运用”和阿伦特积极的“公开政治行动”的遵从和发展。并且,在公共领域功能的拓展、公共领域概念的确定以及公共领域理论的建构上,哈贝马斯都超越了前两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有了哈贝马斯才有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尽管哈贝马斯在出版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完成了对公共领域理论的创造性研究之后,因“另有理论关怀”而没有继续就这一理论本身进行深入研究,但公共领域问题始终像一个影子一样或明或暗地不离他的左右。无怪乎哈贝马斯会在1989年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一个英译本问世而举行的“哈贝马斯与公共领域”主题研讨会上,首次公开声明该书是他思想体系的“入口”,舍此别无其他进路。所以说在哈贝马斯这里,“公共领域”已经从市民社会的话语中独立了出来并发展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这表明,“公共领域”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话语系统获得了自己的理论域,如果继续把它放在市民社会的概念下势必会遮蔽它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公共领域理论的学术特征

“公共领域”本身具有独立于“市民社会”或“政治国家”的理论规定性,它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思想品质和理论内容。从学术特征来看,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场中发展起来的”,是随着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而发展起来的中介场域,它本身就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一个张力场,占据着一个不同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理论空间。

首先,“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独特内涵和外延的社会科学范畴,它具有自己独立的理论规定性。所谓公共领域,“指的就是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依托市民社会又独立于政治国家、介于公共权力和市民社会之间并联结沟通二者的社会中间地带;是由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私人组成并向所有社会公众自由开放,通过对话商谈、公众舆论、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权力和其它社会势力进行监约,并能够推进国家与社会实现互动的民间自治领域;它是以参与者、沟通媒介和(达成)社会共识为内在结构,以能够形成公共伦理和公共理性的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为外在形式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这表明,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蕴涵了一种价值追求,而这种价值追求是由一组理念提供的,而这些理念的形成和存在则又是依托一定的现实形式作为载体的。也就是说,由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所构成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是公共领域观念描述的现实对象,也是蕴涵公共领域理念及其价值性意蕴的现实寓所;这是一个向所有公民自由开放、由交往和对话组成并介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社会性存在。而理念层面的公共领域则被用来指称这些感性现象的抽象性本质,是一个蕴涵和表征公共伦理、公共理性的精神系统。它是对以实体形式存在的公共领域的一种理论描述。它与公共领域的实体性形态相契合构成了一个内涵和外延统一的完整概念并孕育了公共领域概念的价值性意蕴。可以说,公共领域概念代表着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内容、以公众自由平等参与为形式、以理性商谈和理性批判为目的的社会交往空间。它是一个具有实体性、分析性和价值性存在的复合性范畴,它占据的是一个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理论空间。

其次,“公共领域”是一个与“市民社会”有着显着不同的理论范畴。尽管人们对“市民社会”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但其基本含义却难以离开黑格尔和马克思所确定的市场经济社会这个范畴,即不能把经济活动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从市民社会概念的内涵来看,它应该是由各种形式的资本所主导的社会因素运动中形成的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的各种向度和深度的互动关系的总和。这是一个没有公共权力属性而完全个体化的活动空间。与之不同的是,公共领域作为社会与国家的中介虽然也具有一些私人性特征(如自治、自愿、非强制等),但它却既把经济交往领域排除在自己之外又与公共权力直接相连,成为私人(或私人性团体)与公共权力互动的平台,并且具有公共性特征。在其作用上,公共领域既可以整合和表达民间的要求,又能促使公共权力接受来自民间的约束。因此,它是一个不同于“市民社会”的独立概念。这表现在:从实体形态上看,公共领域虽然依托于市民社会,但它只是属于市民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虽然与“市民社会”有交叉,但却有着自己的独立空间。它既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个体和家庭不同,也与市民社会中的经济交往领域有异;既不会把手伸进个体的私生活之中,也无兴趣于干预市场交易和经济活动。

再次,“公共领域”又是一个与“政治国家”不同的概念。公共领域的内涵和本质决定了它是一个独立于政治权力的领域。从政治上看,公共领域不是政府权力的延伸,也不会参与或受制于政治权威,而是社会公众表达自己意愿和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它既不以追求政治权力为目的,也不受政治规则的左右,即便是具有政治追求目的的传媒和其他社团组织,当它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并参与其活动时,也就脱去了其政治外衣回归了它的本真状态――公共性追求。所以,公共领域不具有强制性、主权性和普遍约束力,也不会去“统一思想”和压制言论自由,而是作为“私人”的“公众”自由地在他们所共同关心的“普遍利益”方面交换意见、形成共识、产生压力的“场所”,是人们独立自由地交往、沟通的共同活动空间。可以说,公共领域既是独立的私人之间的联合,又与政治权力保持着适度的关联,是沟通二者的中介和平台。

总之,公共领域是介于公共权力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之间并独立于政治国家又依托于市民社会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它既不同于公共权力,也不同于市民社会,而是有其特定本质的社会存在和理念形态。

三、公共领域理论范式的政治哲学意义

从政治理论发展来看,公共领域理论范式试图建立一种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之外的新的政治理论,这为解决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中暴露出的矛盾与困境提出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从而为西方宪政民主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自由主义民主(间接民主)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通过限制公共权力的不当行使来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的问题。为此,它通过设计一套形式化的权力分置、制衡和监约的法治机制来确保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过分追求容易导致个人政治参与热情的降低,诱发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进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出现危机。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则从解决这一问题出发,强调如何落实公民的政治普遍参与并赋予公共权威以充足的合法性。在它看来,政治合法性只能来自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普遍的直接参与。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政治、按照公共意志的指引决定公共事务的社会。但是,这种建立在“在场的”直接民主形式在现代社会已失去其存在基础,它无法独立地建制化――如果离开了法治、宪政和个人权利,其独立建制化的结果只能是极权主义暴政。这样,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自由主义的间接民主虽然是“弱势的民主”,但却被证明是唯一可以建制化的制度安排;而“在场的”直接民主虽然可以使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厚实起来,但却无法在整体上替代代议制民主。那么,怎样才能克服这两种民主传统的各自局限性而找到二者的结合点呢?也就是说,怎样才能够既可以保证公民的普遍政治参与避免政治冷漠症,又能够使公共权力制衡建制化防止极权主义暴政呢? 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可以说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

首先,公共领域理论对西方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思想起到了某种纠偏与修补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领域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着合法性基础。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在于它的商讨机制,它既是形成公共理性的社会根基,又是公众广泛认同、真诚信仰和积极参与的组织平台、制度支撑和实现途径。公共领域理论主张,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必须在公共领域里由公众进行充分自由的公开讨论、协商以达成共识;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再是少数官僚或政治精英的专利,而是诉诸经过公众讨论、协商和共同认可而形成的法律(宪法)。因而,这种具有法理型权力合法化形式的政治体系就获得了牢固的合法性基础。第二,公共领域作为介于私人领域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它能够在国家和公民之间架起一座理性沟通的桥梁,从而缩小公民与国家的间距,增强公民的民主参与热情,进而对自由主义民主所无法克服的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起到某种医治或纠偏作用。这是因为,公共领域把国家与公民既隔开又连接起来,这既减少了由于国家直接面对公民而出现政治冲突的概率,又增加了国家与公民沟通的多元通道,从而使公民与国家的联系紧密起来。再者,公共领域的社团组织、传播媒介和社会运动等中介机制为公民提供了广阔的公共交往舞台,促使社会公众能够走出私人生活的一己空间,积极参与到广阔的社会交往领域之中。这些公共领域的媒介机制提供了公民表达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以及实现自主性的'舞台,从而为公民进行独立自主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提供了适当的资源、组织便利和合法性保障。第三,以公共领域的机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话语民主模式修补了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缺陷,从而丰富了当代西方社会的宪政民主理论。公共领域理论所提出的协商性民主,并不是建立在正式的受宪法调节的协商和决策的基础上,民主过程必须依赖于不具有正式形式的公共意见的供给,这种公共意见在理想情况下是发生在一个未受颠覆的政治性公共领域的结构之中的。它主张,凡是涉及重大的公共决策,在政策实施之前须由公民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争辩,通过不同意见的对话,最后达成妥协或共识。这种通过交往网络而发生的理解过程,体现了一种高层次的主体间性。公共意见的形成过程、建制化的选举过程、立法的决定之间形成了交往之流,这种交往之流的目的是确保能够通过立法过程而把舆论影响和交往权力转移为行政权力。

其次,公共领域理论又修补了共和主义民主的理论欠缺和落实难题,并确立了一个异于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新的民主方向,从而为宪政民主的发展增添了新的理论活力。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领域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新的政治参与模式。公共领域理论所提供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主要不是通过自己直接掌握公共权力或直接选举公职人员,而是通过自由形成的中介组织以公众舆论或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政策的产生、公共权力的取得与行使、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等方面形成若明若暗的压力来实现的。这与共和主义理论所主张的直接民主有很大不同,并且容易在代议制的宪政框架内得以建制化,从而避免直接民主的乌托邦性。第二,公共领域通过把“话语民主”形成的“交往权力”转换为行政权力而实现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约。在公共领域的话语里,人民主权被分散在了民众的自由交往和理性沟通之中,公民正是通过这种自由交往,以自由言论和自由结社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以此影响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而把话语交往权力转换成制度权力并与其一道形成强大力量发挥其宪政民主作用。第三,公共领域对公共权力具有强大而切实的监督制约功能。公共领域理论通过肯定并强调社会中间力量在政治运行机制中的作用而彰显其宪政民主功能,从而对共和主义民主的建制化弱势起到了修补作用。公共领域中的各种社团组织构成了建设民主社会的基础,是防止“民主的暴政”的重要机制。

总之,公共领域作为存在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它能够把独立个人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升华为一种普遍关系,形成公共伦理,达至公共理性。因此,它虽然似乎具有某种私人性,但却通过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架起理性沟通的桥梁而把旨趣指向了公共政治领域,产生了具有政治价值的公共性。一方面,政治国家通过公共领域获得公民的政治见解,也赢得他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同;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它也获得发表政治意见和参与政治的更多途径和机会,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约,从而推进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实现。因此,探讨公共领域问题,既能够为当今中国社会政治哲学的研究拓展新的理论空间,也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探讨开辟新的视域,同时在实践上对于我们把握当下中国的社会结构变迁、促进宪政民主和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建设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都具有积极的理论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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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仁忠,公共领域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许纪霖,在合法与正义之间――关于两种民主的反思[J],战略与管理,2001,(6):114―117。

[5]原威则,如何理解查尔斯・泰勒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6):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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