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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味答辩状实例

时间:2022-05-24 04:59:5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趣味答辩状实例(共9篇),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趣味答辩状实例

篇1:趣味答辩状实例

答辩人:女,36岁,汉族,住xx县城关。

被答辩人:女,41岁,xx县第三小学校长。

答辩人就提出收回四小间门面房一案,答辩如下:

1、房屋权属。

答辩人认为:四小间房,西窄东宽,三小墙外,其属难辨。请示证明,方符诉讼。行政街中,私搭乱建,以公谋利,影损xx。

2、收回办学。

此房均宽,1米多点,人不并三,办公怎谈?勉强说辞,只是幌子。根本目的,租于老师。且收不用,浪费资源。其多相告,后违前言。

3、此房情况。

最初经营,该校一师。棋室娱乐,聚众赌博,影响恶劣,警民皆悉。后转下家,收费几千。再到我手,付费8000。明知不制,收租两年。时至今日,故伎重演,以权威逼,转手获利。只开收据,合同不签,设有圈套,预谋在先。令人发指,让人无言。东西数间,独我为何?

4、此为性质。

上起三皇,下至民国,历朝历代,各个时期,仁德治国,礼让为本。施行仁政,立国根本,安居乐业,国家富强,国力强大,方达盛世;以德育人,民风淳朴,社会安宁,国方大治;官员士民,处处谦让,以礼相待,和谐方至。三皇五帝、成康文景、贞观开元、庆历康乾,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令人向往,为之思慕。然反行之,暴虐误国,桀纣强秦、王莽桓灵,人心尽失,众叛亲离,历史罪人,反面教题。三小校园,平整路面,上刻朝代,一目了然。然其怎祥?以史为鉴?

三小行为,令人费解!百姓糊口,租个门面,立个牌子,投资多钱。刚有起步,相逼无端。装修费用,常客尽散,损失之大,后果其惨!《白毛女》事,国人皆知,黄家世仁,以租相逼,臭名昭著,万人唾詈。而今三小,远超世仁,欲收田亩,人神共愤。此事未解,停电威逼。万恶旧朝,鲜有其例,限搬三日,否则封关。共和之国,真实上演。

学校重任,教书育人。宣传国政,广播方针,扬我民族,传统美德,如今他们,反道行之。讲台三尺,学童千员。天真无邪,求知若渴,传道授业,解疑释惑,净化灵魂,开口从何?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孩子未来,思之可悲!

5、阴谋后果。

我本无业,以此为生,上赡父母,下养幼童。千辛万苦,诸君可知?国家相助,政府有持。若择他业,另易其地,从零开始,谈何容易?暮想朝思,天地何栖?

今我国家,和谐社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民服务,以人为本。他们此为,与民争利,逼之绝路,损民权益。国之不幸,路人不齿。不以为耻,反凭为器。倚仗权势,欺压良民,虚假借口,为私是真。阴谋得逞,万众相仿,千家相逐。损党形象,折党宏图。

三小庠序,彼行此为,于理何在?于情何堪?于法何据?于德何言?人民法官,大局顾全,为民着想,作我靠山。维党事业,驳回其讼,批评教育,天下为公!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三月六日

相关知识:

民事纠纷答辩状

依法作出回答(承认侵权事实或者驳辩)的书状。

作用:

1.双方都披露案情真相,便于法院正确审理案件;

2.答辩是一种应诉行为,保证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特点:

1.使用对象的特定性,只为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

2.具很强的.针对性和驳辩性。

民事答辩状的结构与写法:由首部、正文、尾文三部分组成。

首部:

1.标题。直写“民事答辩状”即可。

2.答辩人基本情况:

答辩人:姓名、性别、职务、住址。若为单位,则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3.被答辩人基本情况:姓名、地址等。

正文:

1.案由: 写明“答辩人因原告提起某某经济纠纷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或写明“答辩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某某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答辩如下:”

2.事实和理由:

(1)根据确凿的事实说明答辩的合理性;

(2)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说明答辩理由的正确性;

(3)揭示对方不合法、不合事理、和逻辑混乱的地方。

3.答辩请求:

尾文: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落款。署明“答辩人:”,并签名或盖章;写清具状年月日。

3.附件。于“落款”后,写清附件名及份数,

如:答辩状副本几份,证据几份,其他材料几份等。

篇2:离婚答辩状实例

答辩人:陈,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工人,籍贯:xx

被答辩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籍贯:XX

答辩人就XXX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离婚,但离婚过错在于XXX,理由有以下四点:

1、我和XXX的婚姻是不平等的。我是在XXX的要挟和恫吓下被迫和和XXX办理结婚的。我处于被动地位,我早就厌烦她那种乖XXX的作为了。

2、XXX不孝敬老人是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因我父母差1000元财礼钱和没有大操大办,XXX一直耿耿于怀,婚后时时讥讽,事事挖苦,没有孝敬过我父母1分钱,并经常和我闹离婚,分房子,对我,对我的父母在言行上刻薄无理之极,简直不把我的父母当作父母,对我不当作丈夫,双方为此经常发生口角,但不象她那样说的什么“家庭暴力”。她的所作所为极大的刺伤我孝敬父母的心,这不是在欺负一个远离父母、无亲无靠的外乡人吗?就连要孩子也是在双方父母的强制下于婚后4年才要的,但也没有拉近二人距离。由于感情恶化,她与xxxx年春开始和我分居。

3、不支持我工作,影响我工作。XXX在工作中一直是不尽职严重影响了学校工作的开展。她的班级考试次次倒数第一,为此,学校和我也连续二年取消了评优的资格。

鉴于以上理由,主要的过错在于XXX本人,她又主动提出离婚,我认为我们的感情却已破裂,同意离婚。

二、女儿由我进行抚养。

理由有三点:1、XXX在教育孩子方面不得当,方法简单,粗暴,2、XXX在孩子的起居衣食生活方面照顾不到位,对孩子太溺爱。3、我有能力有时间辅导孩子学习、照料照顾家务和孩子、有经济基础抚养孩子。

由以上理由,我请求法庭判我抚养孩子,XXX可不用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婚后我和XXX共同购置楼房一处,市场价值是10万,由于我是外县人,无亲无靠,没有住所,请求法庭判房屋归我所有,再减去40000元外债后,付给XXX30000元的一半房款。2、房内其他财产依法分割。3、双方工资不再分割,个人工资归个人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平均负担。

为购置楼房,我们共借外债74000元,其中XXX借了7000元,已于8月底还清,我借了67000元,现已还清27000元。剩余的外债40000元,由双方平均偿还。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X年XX月XX

篇3:离婚答辩状实例

答辩人:吴××,女,xxx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答辩人:李××,男,xxx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答辩人就李××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同意解除与李××的婚姻关系

我与李××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李××的婚姻关系。

二、 同意女儿由李××抚养

同意女儿李×由李××抚养,但是李××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可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李××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100元抚养费。

三、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位于××××,面积近80平米,市场价值24万元,房屋归李××所有,由李××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12万元。

2、李××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xxx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67.65元,xxx应有67197.15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家具)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李××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

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篇4:民事答辩状实例

答辩人: *** ,男,40岁,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80号。

因 ***诉本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工程款项没有及时结清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原告的工程款没有及时结清并非被告恶意拖欠。其原因在于工程的发包方*****公司一直未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导致被告资金紧张,没有能力支付各分包人的工程款。被告此前支付原告部分款项已经是免为其难了,现在该****公司未予清偿的情况下要还清原告款项很不现实。

二、原告主张8760元滞纳金没有任何依据。

纵观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没有任何一个条款约定什么滞纳金,在合同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因此这一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三、被告的债务已经因抵销而消灭,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如原告起诉书所言,xxxx年6月26日,被告出具委托函,委托原告向***公司直接要求付款(因为该公司欠有被告更大数额的工程款未结清),原告当时也予以接受。这一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被告的这一行为实际上是把自己对***公司的一部分债权转让给原告,以抵销自己对原告的`债务。原告向该公司索要的行为证明自己是同意这一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通知即可。原告拿着被告出具的委托函向***公司索要的行为即是代表被告对债务人的通知。因此,该债权转让行为已经依法成立。另一方面,由于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和被告对***公司的债务都是金钱性质的,双方都可以合意抵销,一旦达成合意,抵销即可成立,故双方的抵销行为也依法成立。

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因为抵销已经消灭,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鉴于上述原因,请求人们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答辩人:(签名)

xxxx年6月21日

篇5:行政诉讼答辩状实例

行政诉讼答辩状实例

行政诉讼答辩状实例1

答辩人:xx市建设局 住所地:xx市xx路23x号

法定代表人:游xx 职务:局长

为陶xx、包xx不服xx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金行初字第xx1x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现作以下答辩:

1、省发改委对《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为了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于xxx4年x月16日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从原来单一的政府审批制改变为政府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形式。并且对属于政府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论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进一步简化。属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内容的不同只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是在此基础上需要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也是建设项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xx]64号)中对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开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该规定也是对建设项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审批手续的具体认定。因此地初步设计的批复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上诉人引自国家计委 [1xx3]116号文件以及教科书的内容对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质疑,并推定省发改委对《xx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不是法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引证不当。

2、 苏地拨复[xxxx] 第16号文件系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其理由是:

(1)苏地拨复[xxxx] 第16号文件系xx市国土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本案第三人下达的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该文件系国土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2)苏地拨复[xxxx] 第16号文件也是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的有效依据。这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均已载明,足以证明。

因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苏地拨复 [xxxx] 第16号文件不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观点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符合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

(1)根据《拆迁计划和方案》中载明的安置房源情况可以认定:本次拆迁项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销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订购的、xx利景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广济南路x号地块商品房(期房),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所证明,不存在凭空之说。并且,近阶段的拆迁实践也可证明上述房源是客观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实和支付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答辩人所要审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实。至于安置房源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这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假如安置房交付时不能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除了建设单位要承担法定责任外,对产权交换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x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拆迁人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时所作出的具体要求,而不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审查的依据。

因此,上诉人诉称《拆迁计划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建设局(盖章)

行政诉讼答辩状实例2

答辩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XX市*路*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1xxx)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xxx3年6月编制完成,xxx3年*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1xxx)字第*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局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xxxx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xxx6年x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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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经济纠纷答辩状实例

答辩人:××市xx木器加工厂,地址×××区××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男,55岁,xx市人,×市木器加工厂厂长,住××市××区××街28号。

因××市××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诉我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方在诉状中称我方未按期交货,并且质量不合格一事,原因在于原告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原材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定 做方在交货的`一个月前应提供足量、合格的红松方料”。今年五月,原告送来我厂的木材,质量不符合加工要求,我厂立即派人与原告联系调换 合格木材事宜,但原告方迟迟未予答复。眼看交货期己到,我厂只好用原告方提供的不合格木料加工,致使质量出现问题,原告方未按合同规定 提供木材,出现的质量问题和未按期交货问题,应由原告方承担责任。

二、原告方要求我厂两倍返还定金,这一要求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原告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责任在原告方。原告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原告方要求解除原合同,我们认为,只要原告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红松方料,我厂加工是没有问题的。因一次质最和逾期交货问题就轻易解除 合同,对双方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公正解决这次纠纷,并判决原合同继续有效,以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木器加工厂(盖章)

xxx年十月二十日

篇7:经济纠纷答辩状实例

答辩人:xx市第X金属机械厂,住址地:xx市XX区XX街X号,电话XXXXX,邮政编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金XX,系本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吕XX,男,xxx年出生,系本厂法律顾问,联系地址:XX市XX区XX街X段X里XX号。

被答辩人:xx市XX轻纺机械厂,厂址:xx市XX区XX街X段X里X号。

法定代表人:安XX,男,系该厂厂长。

案由:加工承缆合同纠纷。

答辩人现就xx市XX轻纺机械厂诉xx市第X金属机械厂加工承缆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xxx年七月十六日,我厂与被答辩人签定了铝轴套的加工合同,并订有协议书。合同规定,由被答辩人供应铸铝毛坯,由我厂按约加工,每件加工费用120元。

我厂先后两次从被答辩人处取来铸毛坯2800件,加工后,交回成品2300件。交货时,被答辩人经过验质、核实数字后,已收受入库。二十天后,被答辩人却口头通知我厂,说明加工的零件全部不合格,要求我厂按协议赔偿。

我厂曾要求被答辩人提出不合格外的检验数据。例如:

如果是尺寸超差,应指出超差的部分和测量的数据;如果是光洁度精度等级不合格,应提出具体部位,况且光洁度与材质有关,亦应提出零件材质物理及化学性能的分析报告。我厂将上述意见通知被答辩人后,被答辩人至今未提出任何数据和报告。

所以,被答辩人的起诉,只凭笼统的通知,即要求我厂赔偿,其理由是不充足的。我厂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被答辩人能够提出所有技术数据报告,有充分理由说明他们的测量方法是正确的,测量数据是准确的,材质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根据说明我厂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那么,我厂愿按协议第5条规定,承担全部违约金,并予以赔偿。否则,我厂不能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相反,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被答辩人应承担我厂因中止合同而造成的全部损失,XXX元,并要求被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被答辩人验收证据两份

答辩人:xx市第X金属机械厂(章)

法定代表人:金XX(章)

委托代理人:吕XX(章)

xxx年二月十日

篇8: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实例

答辩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刘 某

因刘某诉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刘某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意忽略了刘某具有重大过错的客观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该认定书不应作为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

1、根据广西×司法鉴定中心[xxxx]痕鉴字第3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见答辩人证据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见答辩人证据3],可以清楚地知道,刘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为骑行状态,然而交警部门在重新作出的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忽略该重要的客观事实。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因此,该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某的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明显错误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廖某的超速驾驶,刘某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抢过人行横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从《事故现场图》[见答辩人证据2]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反映的客观事实有:①公交车与刘某相撞时,刘某是骑在车上的,②公交车右前轮的最长制动印迹长为12.xx米,③双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车右边。据此充分表明,当廖某发现刘某驾驶自行车意图抢过人行横道时,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然而在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要越过公交车的时刻,还是相撞了。假如刘某让直行的公交车先行,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或者刘某是按规定下车推行或慢速通过,那么,公交车司机廖某就更加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提前减速或避让,从而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刘某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因此,xxxx年1月2x日交警支队第一次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

3、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xxx4年5月1日施行),并没有规定: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时,上级部门可以发回原单位要求重新作出认定。退一步讲,即使发回原单位重新调查和认定,也不应由原来的经办人参加,否则难以保障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门前后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经办民警均为施春阳、唐文军。并且,在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却在前后两份认定书对双方的违规行为致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确定,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他们在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中,他们有意回避了刘某违法骑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客观事实,从而将原来“廖某、刘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改变为“由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的改变明显难以自圆其说,也是没有依据的,并直接导致了对答辩人一方不公正的结果。

4、基于(第××[重]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刘某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或直接采信xxxx年1月2x日交警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

二、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x%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显及重大的过错,廖某在发现刘某突然快速横过路口时已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答辩人认为,本案中,根据刘某和廖某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其过错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答辩人只应承担5x%的损失赔偿责任,刘某应自行承担5x%的损失。

三、刘某主张的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不合理,法庭应当驳回刘某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详述如下:

1、对刘某主张的xx46x.4x元医疗费,无异议。

2、对刘某主张的26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3、刘某主张的xx2x元营养费不合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营养费应严格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需要进行的营养治疗,或者需要为刘某补充额外的营养,因此,刘某的该主张无依据。

4、刘某主张的525x元雇佣陪护护理费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xxxx元部分应予驳回。

刘某主张的陪护费,其中包括在民族医院治疗期间支付周某xxxx元和支付杨某xxxx元,在医大一附院治疗期间,支付李某125x元,均为5x元/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本案中,无证据显示同时需要多名护理人员,另外,刘某在非住院治疗期间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刘某的两次住院时间合计为65天,需要1人陪护,其护理费应为325x元(5x元/日.人×65日)。

5、刘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13x3x.4x元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刘某提供的××小学出具的《证明》,刘某的月均收入为1xxx元。另,xxxx年12月1x日为星期三,并且时值学校上课期间,刘某于该日上班途中的x点3x分发生事故应为工伤,因此学校不会扣发其任何的工资,刘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实际扣发了其工资。

篇9: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实例

答辩人:熊XX,男,汉族,生于1xXx年5月2x日,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XX镇XX村二组。

被答辩人:郭ZZ,男,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生于1x21年5月x日。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属实。但对广东省XX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书责任认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形成原因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事实不服。其发生事故时,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在广珠东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过程中,在遇红绿灯处,答辩人驾车在前面行驶,被在随后无证驾驶无牌的被答辩人从车尾撞上缓缓慢行驶的答辩人的车尾。在本次事故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辩人在事故过程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辩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辩人损害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责任,更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与被答辩人追尾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联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辩答人无驾驶资质、驾驶无牌摩托车并且超速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事故发生为碰刮更与事实不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在认定交通责任事故过程中,答辩人要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示事故现场录像未果,认定过程中公安交警认定程序违法,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前后矛盾。因此,本次事故应该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二、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参加了交强险情况属实。其被答辩人的损失只能是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番禺支公司承担,其他损失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三、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精神赔偿金没有任何依据。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行造成的,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危害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已造成的,答辩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要求答辩人支付精神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四、被答辩人主张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被答辩人是一在校学生,要求主张误工费用的误工单位系其亲戚(有直接利害关系)开办的,其主张赔偿无效。

五、关于车辆损失费,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责任,因此,答辩人不承担其车辆损失费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辩人的自行全部过错造成的,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并应依法剥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东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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