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千学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实用文 > 其他范文

提出答辩状

时间:2022-05-20 12:58:5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提出答辩状(共8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并有积极分享。

提出答辩状

篇1: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

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

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

篇2:被告提出答辩状

答辩人:张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务员,住大理市满江片区“xxx别墅区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渡县弥城镇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9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大理市满江片区“xxxxxxxx号”别墅房进行装修。

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8万多元。

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62877.50元。

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

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

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

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

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

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

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难,xxx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200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

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

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8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152.2平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7.31平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

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7.31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877.50元是比较客观的。

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按照原告提供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4项约定,原告要进行强弱电改造布置,包括负责开管槽、埋线管、穿线。

然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没有开管槽,而是直接在线管上铺设地板,而且其布线极不合理,就像一张乱七八糟的网。

当时答辩人已经向原告提出质疑,但是原告满口承诺没有问题。

最后直接导致答辩人室内有好几个开关无法使用,厨房的电源会有自动跳闸现象。

由于原告的布线混乱,根本无法查出问题的原因,不仅给答辩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而且也给答辩人的房屋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原告对答辩人房屋的四个卫生间地砖的铺设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其中一间卧室内卫生间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卫生间门口流向卧室,导致根本无法在卫生间使用淋浴器;一间卧室内卫生间淋浴器下的水没有从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里流向马桶的方向;另一间卧室内的卫生间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积水;

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

另外原告贴墙砖不规范,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重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答辩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

原告对约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对答辩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重不搭配,影响美观。

《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7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

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答辩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20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年3月21日。

在此情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在2013年2月28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

答辩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

但由于女儿的婚期临近,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他人来安装不方便,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答辩人答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

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离开了装修工地。

答辩人为此还专门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答辩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答辩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

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行为。

原告报价仅为62877.50元,然而实际达到83500元,现在又提出还欠59281.33元,如果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先以低价诱使答辩人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开关插座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480元;

筒灯、射灯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640元;

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答辩人元;

4、四个卫生间地砖重新铺设费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砖费用),按每个3000元计共12000元;

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修复费用1000元;

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200元;

9、答辩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以上9项共计30620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答辩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

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答辩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620元。

此呈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阅读】

民事答辩状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起诉状或民事上诉状单方面的内容,针对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复答,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的第一审被告人或第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充分阐明答辩人的观点和主张,使人民法院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利于对案件的处理。

民事答辩状根据提交的审级不同,分第一审答辩状和第二审答辩状两种。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答辩状由三部分所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首先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事项与民事起诉状相同;其次要写明答辩事由。

(二)正文

主要在于阐明答辩的意见和理由,揭示对方提出的请求及 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不当之处,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说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主张的正确性,并列举有关法律的规定,以求得人民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其中涉及到举证事项,还应当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尾部

应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由答辩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答辩日期,并在附 项中写清答辩状副本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三、注意事项

制作民事答辩状,特别注意的是要有针对性,一是要有的放矢地予以说明、反驳和答解;二是在答辩中同时阐明自己的观点、主张和根据;三是根据依法论辩,不能无理狡辩,如果对方的指控或上诉的确有理,并有事实根据,不应当一概否认,需要解释的可以作解释性说明。

篇3: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一、答辩状提交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 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 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答辩状应当在被告人接到法院通知之后的15日内提交。

二、答辩状的写作要领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案件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的起诉状或上诉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出答复和辩驳的文书。

民事答辩状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在标题之下,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所写事项与起诉状当事人基本情况同。

案由应写明与原告(或上诉人)纠纷的性质。

文书名称比正文大一号字体。

2、正文

答辩理由是答辩状的核心部分,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反证来证明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对原告或上诉人进行反驳。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必然会引起适用法律的错误,论证理由可以从简;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依法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律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完全接受,还是部分接受,明确提出对本案的看法,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或上诉。

3、尾部

分两行写明致送机关,“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项注明本答辩状副本的份数;物证或书证的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最后在文书右下方答辩人署名,写明“答辩人x x x”,并注明年月日。

篇4: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被告是否需要在答辩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对于一个诉讼律师而言,这似乎不应该是一个问题。

但笔者发现很多律师,包括一些执业多年的律师对是否应该提交答辩状的问题在理论及实务上认识不清,许多初学者看到前辈们在法庭上即兴口头答辩而以为这才是大律师的风采,如果提交书面答辩状照本宣科反而会被认为是个菜鸟,因此企羡之余,不免模仿,孰不知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因此有必要做一些澄清。

一、实践中提交答辩状的现状

实践中一般认真提交书面答辩状的都是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因为他们对法律程序不熟悉,自然会按照法院的要求一丝不苟的完成。

依照笔者的经验,愿意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的律师不过十分之一,之所以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可见,不提交答辩状也不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2、在庭审中,法庭要求被告答辩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因为此时尚处于开庭伊始,证据尚未出示,争议焦点也未确认,所谓答辩,更像一个表态。

因此许多律师认为,既然答辩的目的仅仅是一个表态的话,口头答辩即可,书面答辩状既无意义,也无必要。

3、答辩意味着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反驳,既然是反驳,总要言之有理,而对手可能会从你的答辩状中分析出己方的诉讼策略,因此有些律师认为提交书面答辩状有提前暴露火力之虞。

以上就是实践中律师不提交答辩状的原因,但这些理由真的成立吗?

分析以上不提交书面答辩状的理由,1和2显然不成立,这些理由不过是为自己工作的不认真、不严谨开脱而已。

第3种理由虽然表面上成立,但仔细研究也经不起推敲,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存在提前暴露火力的顾虑,大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都应该是在庭前可以预测到的;其次,即使有些案件想达到突袭的效果,只要在答辩状中注意措辞和技巧,也完全可以打消这种顾虑。

二、对答辩的一些常见认识误区

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的做法是这样的,虽然不提交书面答辩状,但会口头做实质答辩,因为他们认为,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恰是一名律师的基本技能之一。

不得不承认,有些律师的当庭口头答辩,可以用“精彩”二字来形容,高质量的口头答辩,一亮相就会赢得法官及当事人的认可,但这些律师的疏忽在于,没有考虑到书记员业务水平现状,按理来说,书记员这个职业的含金量并不低,速记或者高速键盘输入、文字组织能力是其基本功,但实际上能达到这种要求的书记员实属凤毛麟角,因此无论你的当场发言如何精彩,只要你不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书记员也不过只会记录十之一、二而已。

实践中还有一些律师在答辩阶段即滔滔不绝,有时法官不得不打断其发言,提醒将部分内容留到辩论阶段再行发表,这些律师的误区在于混淆了答辩阶段和辩论阶段的功能和目的,答辩和辩论应该是总则和分则,原则和具体的关系,在没有归纳争议焦点的情况下就全面发表意见是无的放矢,也容易引起法官的心理抵触。

三、不提交答辩状的负面后果

既然按照法律规定,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那么不提交答辩状是否有负面效果呢?答案是肯定的。

1、无法从判决书中全面体现律师的工作成果

众所周知,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是判决书的生命与灵魂,一份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判决书,必然会对原、被告的观点进行综合评判,最后以理服人,而我们的判决书恰恰最缺乏的就是说理部分,因此我们的法院判决缺乏足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就不足为奇了,我们在此无意探讨判决书缺乏说理部分的原因,只是想说明说理部分的欠缺对律师的影响。

因为大部分判决书中缺乏对原、被告观点的评判过程,仅简单的直接给出“本院认为”的结论性意见,给人以不是以理服人,而是以势压人之感,即使部分判决书中已经注意到了说理部分,大部分也只会明确对不予支持的是原告的观点还是被告的观点,而对支持的观点的说理部分,是法院本身认为还是原、被告的观点则语焉不详。

假如这样一份判决书在被告答辩部分,只是很简单的被书记员记录为“被告认为,原告所陈述并非事实,请求也无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这样的话,那么从整个判决书的内容中,律师在其中的工作成果无疑是被边缘化了。

2、无论案件胜诉或败诉,均会对当事人造成误导

正如前文所述,这样一份判决书给人的印象就是,如果本案胜诉,代理律师好像赢得很轻松,给人的感觉不是律师反驳对方及说服法官而争取的胜利,而是法院本身对此案就是这个态度,请不请律师和胜诉关系不大;如果本案败诉,则感觉是律师的原因造成,因为判决书中可以明显的看出律师的观点被驳回。

一件案子败诉,有诸多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不公是主要原因之一,当事人非法律专业人士,也很难全程参与整个诉讼过程,只能通过判决书窥一斑而知全豹,以成败论英雄在所难免。

但如果被告律师提交过一份简明扼要、逻辑清晰、言之有理的书面答辩状,则情况完全就不一样了。

首先,律师只要提交过书面答辩状,法院一般都会在判决书中将你的观点全文照搬,你的观点将在判决书中占有重要的篇幅;其次,如果本案胜诉,当事人会看到法院支持的是你的观点,换言之,你之前就对本案有过预判,而且最终的判断是正确的;如果本案因司法不公而败诉,当事人通过答辩状的观点和法院观点的对比,也可以判断出孰是孰非,不至于对律师形成误解或丧失信任。

3、不提交答辩状可能会丧失提前影响法官的机会

原告起诉后,在开庭之前,法官一般都只能看到原告的一面之词,虽然在开庭后法官可以充分听取被告的意见,但毕竟有时候还是会有先入为主的影响,此时提交书面答辩状,可以在庭审前起到以正视听,拨乱反正的效果,为庭审说服法官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从法官的角度而言,也希望能在庭前看到被告对本案的初步意见,以便“兼听则明”做出正确的判断。

因此对答辩状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1、以提交书面答辩状为原则、不提交答辩状为例外;

2、对于原告在起诉状中对案件事实陈述完全颠倒的案件,应提前提交书面答辩状;

3、即使你的口头表达能力有足够的信心,也需要在口头答辩后,给书记员书面答辩状以方便其记录,必要时应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4、答辩状原则上应围绕原告所述事实及理由逐一反驳,但不排除有些原告的起诉书并非律师起草或者律师水平有限,因此整个起诉状给人的感觉逻辑结构混乱,法律适用错误,此时如果要围绕起诉状进行答辩,很多律师会觉得无从下笔,这就是所谓“乱拳打死老师傅”的道理,此时要跳出原告的思路,从本案的法律关系入手进行分析和反驳。

5、答辩状的篇幅不宜过长,既要言简意赅,又要一针见血,即使准备了书面答辩状,也切忌在法庭上照本宣科、一字不拉的宣读,应该提前进行背诵和记忆,并将其中的书面语转化为口语进行表达。

某些律师在宣读答辩状时,将“此致××法院,某年某月某日”这样的内容也宣读无误,岂不知听众和法官都已昏昏欲睡了。

篇5: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会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限期要求被告提出答辩状。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在15天的期限内任何一天都可以将答辩状送交法院。

超过期限,被告将丧失以答辩状的方式阐明自己意见、反驳原告观点的权利。

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反驳和辩解的书面形式,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其目的在于使被告在开庭审理前就能够发表自己意见,进行辩解,同时也使人民法院能够尽快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有利于查清事实,公正审理。

这个期限是为被告准备参加诉讼规定的时间。

因此,被告是否书写答辩状可以由其自行决定,也就是说,答辩是被告的权利,不是义务,被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也可以放弃写答辩状的权利。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超过15天的法定期限,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法院将不再等待,而视为被告放弃提交答辩状的权利,仍继续依法定程序审理。

当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并不是说被告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仍有机会详尽地发表意见和主张,进行辩驳。

离婚案件,当事人范围如何确定?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指起诉时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原告和被告。

但是,有时一件离婚案件,可能涉及两个婚姻关系,而夫妻财产的分割,也可能涉及夫妻一方与其他人共有财产的问题。

是否可将第二个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或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财产关系需要分析的其他人,作为离婚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呢?回答是否定的。

理由是:

1.与财产关系不同,人身关系具有不可转让的性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只能确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依法处理,不存在具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如果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具有两个婚姻关系,其与另一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经确认为合法婚姻关系,其与第三者的婚姻关系即属非法婚姻关系,应予解除,法律不予保护。

如其与另一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属非法性质,与他人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未诉请人民法院确认,故不应一并审理。

这两种情况均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3.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与他人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可先析产,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有财产时是否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都不会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4.插足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与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存在夫妻关系,更不能成为案件的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2月27日起施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见,仅仅在刑事案件中,会涉及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篇6:答辩状中提出反诉

答辩状中提出反诉

反诉答辩状【1】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男,汉族,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惠州市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女,汉族,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惠州市。

答辩人因培训费用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多少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违约金6000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年7月3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答辩人依《承包协议书》完全正确履行了协议书的第二项约定,详见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学员名单,2、约考回执,3、学员的证人证言,4、收据,5,教学日志。

被答辩人在签订《承包协议书》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扣费等共1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承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非常明确,答辩人自负盈亏(只是包括油费、修理费、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及赔偿);况且依据合同约定,答辩人即是自负盈亏,同时也是被答辩人的`教练,负责培训被答辩人的学员,顺利拿到这人驾驶证。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学员学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为该四名学生,未到韶关考试,因此并不存在交学费事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违约,且想不支付答辩人的培训费及保证金是事实,被答辩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本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反诉答辩状【2】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冼某升,男,汉族, 1966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在佛山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xx号,电话13809xx9324。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地址:惠州市河南岸xx路xxx新村xx大厦首层xx号。

负责人:黎某某 电话0752-21xx489、216xx25。

答辩人因装修合同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20**)惠城法民一初字第xx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违约金122402.2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工程项目,违反合同约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一项第3条规定工程安装内容、施工费用、增减项目都需要经双方签认后生效。

但是,被答辩人将双方约定的工程总造价7.1万元增加到13.9006万元(折后价12.5982万元),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确认,因此该增加的所谓工程项目和工程款违背了合同约定,超出了答辩人的委托范围,本身是对答辩人权利的侵害,不仅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增加的款项,而且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被答辩人所谓答辩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变化,没有任何证据。

被答辩人以答辩人在施工图纸中“配电系统图”中签字确认“开工,以实践数为准”,就武断认为被答辩人所从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辩人认可,显然是荒唐的。

一方面双方在《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规定施工图须答辩人签字认可后被答辩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条规定答辩人变更设计或增减项目须书面通知被答辩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时间、材料等,这就说明任何未经答辩人签字确认的施工一律属于被答辩人违约,任何未经答辩人书面详细通知被答辩人的变更行为一律视为未变更。

被答辩人拿出答辩人在配电系统图中的签字确认,就认为答辩人认可一切施工变更,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

即使答辩人同意了施工变更,也只是同意配电系统图的变更,答辩人并没有在其他图纸上签字确认。

二、被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四项地1条规定工程总价款为7.1万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别为总价款的50%和35%,即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总价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

可是,被答辩人经答辩人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却尚未达到总量一半,答辩人不是认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项目,而是一再单方面增加装修项目以牟取合同约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辩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与答辩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适应。

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总价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辩人未能完成合同约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被答辩人只有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才有权要求答辩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的规定,施工图须在答辩人签字确认后被答辩人方可以施工,11月4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提供的施工图上签字,因此被答辩人最早开工时间应该是月4日。

到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开工不超过26天,答辩人已经支付合同约定85%的工程款。

按照《装饰工程合同书》规定两个月的工期进度,被答辩人尚未完成总工程量半数,就要求答辩人支付95%的总价款,并在2010年12月22日单方面停工,明显侵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外,该《装饰工程合同书》没有约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辩人即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规定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或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答辩人付清工程款,而无权采取停工这种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损害答辩人利益。

因此,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既没有法定依据也没有约定依据,属于严重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装修工程量,在收取绝大部分合同约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应工程量的情况下,又单方面停工,严重损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

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未经答辩人签字认可的新增工程款,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造成答辩人严重损失,被答辩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履行合同义务。

此致

惠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冼某升

二O**年xx月xx日

篇7: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被告答辩期内不提交答辩状的原因及建议【1】

被告答辩期内不提交答辩状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庭审中允许的口头答辩代替了书面答辩。在庭审法庭调查中,即使被告未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书面答辩状,为了查清事实、依法公平做出判决,承办法官也会允许甚至主动要求未提交答辩状的被告进行口头答辩,并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因此被告将答辩期提交答辩状看成可有可无,多此一举的事。

二是被告将不提交答辩状当作胜诉或“赖诉”的策略。有的被告认为答辩期提交答辩状就是将自己的.观点和反驳原告的理由与证据在开庭前暴露给对方,这样不利于自己庭审中占据主动,所以为了给对方造成“出其不意”从而取得胜诉,不提交答辩状就是很好的胜诉策略;还有的被告因明知道自己理亏,或者出于厌诉的心理从一开就想“赖诉”不参加诉讼,所以更不会提交答辩状。

三是部分被告受知识、经济限制不知如何书写答辩状。受知识水平特别是法律知识水平的限制,很多农民群众不知道如何书写答辩状,若请律师代写又要一定费用,所以干脆不提交答辩状。

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大力宣传答辩的意义。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手续时应告知其在答辩期内不答辩的法律后果提醒其避免。

二是规范口头答辩条件,规定书写答辩状确有困难的才能允许口头答辩。

三是规定被告在答辩期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可规定被告未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答辩状或口头答辩的应视为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默认。

民事诉讼中被告方不向法院递交答辩书 有何后果?【2】

一、是否提交答辩状是你的权利,由你决定,这一权利你不行使不会对你产生不利后果;

二、你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供;

三、如果申请法院取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四、如果你证据充分,你相应的主张就会得到支持。

篇8: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答辩人:中山市建设局,地址:中山市中山四路1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答辩人因要求答辩人对中山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创置业公司)处以行政罚款而提起行政诉讼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生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很显然,答辩人未对华创公司处以罚款不属于上诉受案范围内的任何一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一条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答辩人是否对华创置业公司处以罚款并不会对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列举的事实,如果华创公司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超过15日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属实,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答辩人有权责令华创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而被答辩人仅起诉要求答辩人对华创公司处以罚款,并未要求责令华创公司限期改正。

可见,在被答辩人看来,限期改正(即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不重要,被答辩人目的只是要求对华创公司处以罚款。

那么,既然被答辩人都不希望华创公司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华创公司的罚款处罚又怎样会影响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呢?根据上述理由和“行政诉状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二、答辩人在本案之前并没有得到华创公司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证据

行政机关由于各种局限,不可能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违法行为在第一时间发现、取得证据并立即实施处罚。

就好比道路交通管理属公安交警的职责,但即使在摄像头遍布城区的今天,公安交警也不可能对城区的每一宗交通违法行为立即发现,并立即处罚。

本案如果华创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实,答辩人也是在被答辩人起诉以后才得到知线索,而一件行政处罚要具体做出并得到实施,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要求的那么简单,时间上也不是被答辩人想象的那么简短。

某人发现有人违反交通规则(比如闯红灯),因没看到交警对违章者罚款,就立即以交警行政不作为为由起诉交警,如果其诉状请求的荒谬能得到合议庭的理解的话,那么本案答辩人的“委屈”道理完全相同。

被答辩人声称其多次致电答辩人,要求敦促华创公司限期完成相关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但其并无相应证据证实,而答辩人也确实没有得到华创公司违法行为的线索和证据。

更加没有明确不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被答辩人不是先向答辩人书面举报并提供初步证据,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上显然不妥。

综上所述,因被辨认并不要求华创公司限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否对华创公司处以罚款并不影响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被答辩人的起诉应被驳回。

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在行政机关已明知且明确不予依法处罚的情况下,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的相关人实施处罚。

被答辩人并无证据证明答辩人在明知华创公司违法的情况下明确不处罚华创公司,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院

答辩人:中山市建设局

二XXX年九月十五日

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

行政诉讼答辩状

被告答辩状

答辩状格式

遗产答辩状

银行答辩状

二审答辩状

答辩状范本

经济答辩状

《提出答辩状(整理8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