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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5-24 05:20:5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共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您。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篇1: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的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标。

养护工程中的改建工程,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一)权限划分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普通公路中的国道、省道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完善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审查和核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

3.依法加强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4.依法指导、监督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 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收费公路经营业主,非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市公路管理处(局)、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如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等技术文件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七条 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从业资质。

规模较大、存在一定技术难度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除具有相应类、级别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可参与投标外,具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经验与技术能力的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可参与高速公路项目投标,具有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经验与技术能力的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可参与普通公路项目投标。

第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资金已落实;

(二)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完成;

(三)招标人已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

(四)项目招标文件已报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中国道、省道的小修保养项目最小标段原则上不少于20公里。农村公路可采取按整条线路或片、区捆绑的方式进行招标。

小修保养招标一般合同期为二至三年。合同期满前半年,经业主申请,经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续签一次合同。续签合同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当在浙江省交通网站或其它政府规定的网站等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采取指定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

(一)在新技术应用中,因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二)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三)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强制养护的工程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十四条 招标程序

(一)公开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

3.发售资格审查文件;

4.资格审查,并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

5.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中的疑点;

6.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

7.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

8.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备案程序;

9.发出中标通知书;

10.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

其中,程序3和4可视情合并。即:资格审查文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售,评标时先进行资格审查,再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评标。

(二)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出投标邀请书;

2.发售招标文件;

3.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中的疑点;

4.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

5.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

6.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备案程序;

7.发出中标通知书;

8.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评标阶段的有关活动均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名称,递交投标文件、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投标须知: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工期要求、报价编制、招标程序和有关规定,评标办法等。

(三)合同及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文件格式、通用合同条款、特殊合同条款等。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各项条款应全面、正确地阐述合同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承发包形式、付款和结算办法、索赔、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交通组织的要求、施工安全措施、解决变更的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和价格、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技术文件:包括应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名称、养护技术要求、养护工程项目特殊要求、原路技术状况、计量与支付规则、质量标准与验收等。

(五)投标书格式及附表:投标书应包括投标人投标标段或工程投标价、工期、投标文件有效期等;附表主要有投标人组织机构及人员表、参加工程任职主要人员简历表、投入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表等。

(六)工程量清单。

(七)评标方法:包括对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原则等。

第十七条 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等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局部修正等,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人代表或有效授权委托人签字,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及其附表;

(二)有效的授权书;

(三)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汇总表;

(四)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邀请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由招标人及有关各方检查标书的完整性;招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标书主要内容。需要公证的,由公证人员对宣读的标书及相关内容现场复核,并致公证词。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未提交投标担保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业主代表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其余部分从省级公路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系省级交通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子库。

普通公路中的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业主代表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其余部分从市级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级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为市级交通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子库。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各县(市、区)相应的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执行。

评审主要内容:

(一)初步评审(如有资格审查应先进行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即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法人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与申请资格审查时比较,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副本,且与通过资格审查时的联合体协议书正本完全一致;

7.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且分包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一份投标文件中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9.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工程质量目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2.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详细评审。

1.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2.对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的评审工作主要内容:

(1)相对资格审查,其财务能力具有实质性降低,且不能满足最低要求的;

(2)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3)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4)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5)施工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存在虚假。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以上情况之一的,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三)评标价的评审

1.招标人开标宣布的投标人报价,如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评审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投标人开标时确认的最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校核,若有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2)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内时,在投标价不变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允许投标人对相关单价、合价、总额价和暂定金(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

(3)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含)以上时,则为无效标;

(4)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3.评标委员会对报价各细目单价构成和各章合计价构成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

4.当一经开标宣布的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相差10%(含)以上时,最低报价将视为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经过综合评审,如有效投标书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评标原则采用评分制。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评标报告应当按以下格式并记录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包括资格审查和开标记录);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及废标说明);

(四)评标结果;

(五)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

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招标人和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清标工作组应对其所提供的评标信息签字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浙江交通网或其它政府规定的网站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应在3天以上。评标结果经公示后,按行政监督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开标期间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它利益。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招标人不得要求中标人改变中标价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初,将全面核实的辖区内各路段前一年度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和养护经费的支付情况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对公路养护工程履约情况较差的单位和对拖欠养护工程经费的情况,由省厅进行全省通报。

第三十五条 签订养护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

篇2:宣城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宣城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含经济开发区)进行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需要国家、省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市发改、建设、财政、交通、国土资源、水务、商务、国资委、卫生、教育、人事、监察、审计、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管委会是全市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全市招投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是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市政府出台的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各行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处理。

(三)负责协调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四)指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派驻市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市场建立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向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报告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七条 市招投标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开展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交易工作。

(二)依法受理和发布全市招标投标信息。

(三)负责拟定市招标投标有关工作制度和交易程序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收集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建立评标专家库、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和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并负责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市招投标中心日常管理及下设分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提供交易场所及其它相关服务,维护交易秩序。

(七)按规定收取招标投标有关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八)负责对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负责招标采购交易项目登记、资质验审、合同备案,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及业务档案的管理。

(九)配合监察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纠纷的处理和协调。

(十)负责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派驻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与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各县、市招标投标工作和业务上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二)接受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的指导与监督,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和任务。

第八条 本市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应当统一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市招投标中心设立监督管理室,受各职能部门领导。经各职能部门的授权,各监督管理室对招标投标市场的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各监督管理室基本职责是代表职能部门,分别对各交易分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执法监管。各监督管理室人员由各部门选派,组织人员关系不变。各监督管理室在管委办的统一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标后跟踪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四)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市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列入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八)国有产权交易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市招投标中心应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向市招投标中心及时提供系统内相关专家名册,为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土地使用权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专家库名册应报市发改委备案,专家库名单实行保密制度。

专家库中应满足本市招投标活动的各类专业的评标专家,省级以上专家库中的专家和外地专家在本市专家库中的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专家库应具备异地抽取和随机抽取的条件。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客观公正。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

(四)在以往的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活动中,没有因从事违法或不公正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市招投标中心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眩┮、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四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市招投标中心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五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市招投标中心交易。

(一)经营性用地的出让。

(二)改变土地用途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三)符合转让条件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四)政府以优惠、减免地价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五)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六)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公开交易的。

第十六条 下列产权交易必须进市招投标中心交易。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或经营权、使用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股)权或经营权。

(五)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

对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原国有、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及银行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原国有、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对属于国有资产中的一些政府特许经营权(如广告发布权、车辆营运权)以及带有政府特许社会资源性的商品,均应进招投标中心交易。引导和鼓励非国有、集体产权进招投标中心交易。

第十七条 凡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活动,必须实行政府采购,进市招投标中心交易。

(一)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的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项目。

(二)虽未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超过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项目。

(三)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项目中的重大设备。

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严肃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不断拓展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接受人的,应当进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的选择。

(二)政府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代建者和经营者的选择。

(三)道路、供水、电力、通讯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者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四)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

(五)国家资助的科研课题项目。

(六)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的程序,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过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公开招标的项目按规定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前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等编制招标文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对于售出的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由市招标投标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认为确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和预审办法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报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代理,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代理资格。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编标,评标的能力。

(三)在过去3年内的招标代理业务中,没有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有招标人明确的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下列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密封的投标文件,或者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内容。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明示,使某投标人中标。

(五)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下列行为:

(一)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事先约定中标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

(三)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指定在市招投标中心。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参加,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公证机构应当参加。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提出建议名单,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进入评标委员会,并报管委办备案。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四条 在同一次评审活动中,不能有来自同一个单位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参加评审,间隔期不得少于3次,一年内参加评审活动不得超过4次。特殊专业评标专家较少的,不得超过6次。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发现并经核实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能实施所中标项目等情形的,可以改变推荐顺序决定中标人,由招标人向招投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招投标中心汇同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决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及时将中标结果同时在市招投标中心公告栏及其他指定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有权向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质疑或者申请核查。管委办应及时协调招标人或者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质疑、投诉或者核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投标中心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和中标人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性、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并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中标人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办理。土地交易和产权交易中采取拍卖、挂牌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检查。依法应当实施监督管理而未实施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应当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预审情况、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存档。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中标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服务,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市招投标中心应予以配合和支持,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参与或者干涉招标活动,不得违规收费。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活动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和信誉评价制度,并及时将有关诚信记录提供给招投标中心,纳入诚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四十八条 市监察机关在招投标中心设立投诉受理点,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对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二)受理招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

市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调查核实结果应通报管委办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招投标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不进入招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

第五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二)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情况的。

(四)泄露标底的。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擅自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

(六)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七)不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贿赂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五十五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按照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三)违反合同或者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第五十六条 对招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公告

驻马店市干线公路养护工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该工程养护施工实行公开招标。

一、工程概况: 养护工程主要为挖补罩面及桥面修复。

二、资金来源: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资金。

三、工程内容及标段划分:合同段项目名称桩号长度(公里)主要工程内容工期 LJX1京珠高速公路驻马店市 北连接线中修工程 K0+000-K4+2844.284挖补罩面10天 STL2S206商桐线汝南境 新河大桥修复工程K221+637.70.354桥面修复90天 GGX3G106线新蔡大街慢车道及 袁庄收费站 老站区修复工程K895+177-K898+680.5 3.5035挖补罩面45天

四、资格要求: 1、 必须拥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必须拥有公路养护工程三类乙级及以上资质

五、投标人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有效公章的复印件各一套),于205月29日至6月2日8:30--11:30,14:30--17:30到郑州市东明路99号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一部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份1000元、图纸500元,售后不退。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并不允许分包。

招标人:驻马店市公路管理局

联系人:崔靖

招标代理机构: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郑州市东明路99号

联系人: 李 冉

联系电话:0371—65528296

传真:0371—65528297

篇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如下:

(一)管理权限

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省道公路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2.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且有省补资金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沿海万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以及市(区、县)立项审批(或核准)的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有关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3.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同时接受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等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属于国家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接受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可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施工招投标监管。

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订、完善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对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进行备案。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4.依法指导、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案件,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三)备案程序

1.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由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公路项目,招标人应将拟招标事项行文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招标文件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报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水运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直接报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确定,并符合招标人资格标准要求;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公路、水运招标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法人。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向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招标人不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施工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宜以类似项目的招标代理业绩、专业人员的类似项目招标代理经验等为择优选取条件;不得以超出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或者与项目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资质、业绩、条件等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二)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三)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四)草拟合同;

(五)招标人委托的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等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浙江交通网(免费)以及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各标段规模宜按以下合同额控制:高速公路4~8亿元,一级公路1.5~4亿元,二级公路3000万元~1.5亿元,跨海通道等特殊项目除外。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港口码头的水工工程原则上按一个标段划分,后方陆域、堆场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沿海航道疏浚工程原则上按一个标段划分;内河航道宜以3000万元~1亿元合同额为一个标段;航运枢纽工程原则上以一座船闸作为一个标段;航标、信息化、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工期,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材料,并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初步审查。法律法规等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关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被接管或冻结财产等情形;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或申请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

(一)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允许其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2个标段的投标(或资格预审申请),最多能中1个标段。

(二)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履约担保优惠奖励。

(三)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提前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奖励。

(四)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应给予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一定的加分奖励。加分幅度按以下情形依次递减:

1.近三年来投标人(或申请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都为AA级的;

2.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近三年来投标人(或申请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都在A级及以上的。

(五)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最新信用等级为D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限制其投标;对于最新信用等级为C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的扣分;对于最新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但未达到本条第(四)款第1、2项规定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不予加(或扣)分。

(六)投标人(或申请人)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的,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的加分奖励。

上述信用奖惩涉及加分、扣分的具体分值等事宜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结合项目特点来编制。

第二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其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依法报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经批准后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五)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六)向资格预审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七)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八)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包括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还应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有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十)确定中标人,将中标结果、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行为查询情况、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情况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等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高速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航运枢纽、大型港口码头等宜适当延长时间。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一般为90天,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且最高不宜超过500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推行无标底招标,评标办法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对于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航运枢纽、大型港口码头、机电工程等,可根据有关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房建、绿化等技术简单的附属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体评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按标段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以此计算最高投标限价。

第三十五条招标用的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由招标人或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编制,或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的单位(机构)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施工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施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将招标用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报送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工程量清单预算超出概算相应部分的,招标人应同时将超概原因分析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

省、市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的预算审定职责分工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7日前将工程量清单预算书面告知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到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篇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其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 条本办法自 9月1日起施行。

篇6: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国铁工程监〔〕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及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协助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及归口管理工作:

1.组织起草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4.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5.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并提出处理建议;

6.负责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告;

7.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8.参与其他部委招标投标监管相关工作,协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外部相关事宜。

第六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1.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包括地区铁路监管局范围内建设单位负责的跨地区铁路监管局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分析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按照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受理辖区内及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并组织调查,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调查及处罚情况报国家铁路局备案;

4.接受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接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5.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告。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协助做好以下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1.负责国家铁路局指定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2.负责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并提出处罚及处理建议;

3.按照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具体实施方案;

4.建立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档案,协助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告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管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

5.办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管理及调查结果备案、统计、分析工作;

6.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采取专项检查、抽查和投诉调查等方式,以抽查方式为主。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可以联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邀请建设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参加。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专项检查是针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突出问题进行的专门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铁路局组织,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具体实施。地区铁路监管局也可在管辖范围内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抽查是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及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铁路局规范铁路建设市场秩序有关政策措施:

1.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公告;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

4.评标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抽取过程;

5.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程序、异议答复等;

6.中标候选人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查阅被检查单位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文件和资料;

2.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3.召开会议听取相关意见,向有关当事人员询问了解情况;

4.进入被检查单位相关场所检查;

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四章 投诉受理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及调查,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受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的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投诉。国家铁路局收到的投诉转相应地区铁路监管局受理,并由相应地区铁路监管局按规定通知投诉人;在北京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配合调查。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受理并组织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向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管局投诉的,按上述规定受理。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应对拟受理的投诉书、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对收到以及国家铁路局转来投诉书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投诉人是否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有无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是否具体、具备有效线索或查证条件;

3.投诉人是否署具真实姓名、签字或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是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是否超出规定的投诉时效;

5.已作出处理决定的,投诉人有无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是否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根据以上审查结果,在收到投诉书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将不受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并由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调查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由国家铁路局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罚并提出处理意见。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涉及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由国家铁路局商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受理投诉后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查;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监察部门联合调查。

第二十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投诉人。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调查,有权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当事人及检查涉及的有关企业、单位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情况。

第五章 处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标准,以及国家铁路局有关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改正;

3.罚款;

4.没收非法所得;

5.取消一定时期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招标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对陈述、申辩进行核实,根据听证结果和核实情况调整处罚决定。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裁量权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按规定自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及相关材料、行政处罚及相关材料、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监督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对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招标投标信息和投诉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监督人员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篇7:公路养护招标公告

-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2015-度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已由衢州市公路管理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招标人),建设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自筹。现决定对2015-20项目的招标代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详见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衢江区政府门户网。

2.项目概况与招标代理服务范围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招标设1个招标代理合同段:

招标内容:2015-20度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主要含国省道路面大中修工程、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公路安保、绿化工程、边坡处治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等)施工、监理招标等招标代理服务(含工程量清单复核、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投标控制价编制等服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核发的暂定级及以上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并具有类似的招标代理服务业绩和能力;

(2)近五年内(1月1日)至少完成过1个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需附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书)和中标通知书);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登记于投标人单位,至少最近3个月在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缴纳社保(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最近3个月在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项目工作组人员:5人,要求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至少最近3个月在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缴纳社保(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最近3个月在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自1月1日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以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投标申请人在衢江区招投标信息网(www.qjggzy.com)、衢江区政府门户网(qj.qz.gov.cn/zfxxgkml/cgzb/)下载招标文件(500 元/份,在开标现场缴纳,售后不退);投标申请人请于12月21日13时30分(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2307办公室)现场交纳此次开标项目的席位费,电话:****-*******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4.2 2015-年度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交纳投标保证金壹万元整。投标人在参与衢江区项目竞标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衢江区招投标管理系统备案帐户汇出。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网银、电汇方式交纳,也可采用银行汇票、转帐支票(限衢州市内)方式到单位开户行交纳。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为: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账号:********注册或登录后可见********注册或登录后可见319;开户行:衢州市工商银行衢江支行。资金到帐由监管办审核通过后,投标人通过登陆“招标快线”(网址:web.zj.icbc.com.cn/zjebank )完成项目确认。(操作最后期限为月20日的23:59:59前)资金到账但无法通过“招标快线”确认的以及交纳年金的,请于2015年12月20日的16:00前(如遇双休日、节假日,则往前顺延)携带投标保证金项目确认登记表及到账依据到衢江区监管办(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2313办公室)完成投标保证金交纳确认手续。(联系电话:****-*******注册或登录后可见)。详见130*****197注册或登录后可见">www.qzztb.net/Service/ViewData.aspServiceId=05130*****197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超过上述时限未完成确认的投标人,一律视为放弃参与投标。(联系电话:****-*******注册或登录后可见,联系人:郑朕)。交年金的投标单位将收据复印件带至开标会议现场,供审查。

5.投标文件的提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15年12月 21日 13时30分。投标人应当于当日13时 00 分至 13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衢江区府前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东附属楼一楼第一开标厅)。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

地 址: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36号

邮政编码: 324200

联 系 人: 夏工

电 话: ****-*******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招标代理:浙江通衢交通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衢州白云中大道39号中央商务广场B栋12A

邮政编码: 324003

联 系 人: 钱工

电 话: ****-*******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衢州市衢江区公路管理局

2015年12月 10日

篇8:公路养护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2016年需进行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招标的公路养护项目分布在以下16个地州局所管养的路段内:

伊犁、塔城、阿勒泰、博乐、阿克苏、和田、喀什、叶城、阿图什、库尔勒、吐鲁番、哈密、乌鲁木齐、昌吉、奎屯、石河子。

分布在以上16个地州局的公路养护项目已列入2016年度公路养护工程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2016年公路养护项目的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招标(如需要)等招标代理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诚邀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2016年公路养护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投标。本次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本次需进行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招标的项目按所在地域划分为5个合同包(详见下表),招标代理服务范围为各合同包范围内所包含公路养护项目的相关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招标(如需要)等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合同包划分情况如下:

合同包号

合同包中公路养护项目所处地州局

备注

1

伊犁、塔城、博乐3个地州局

公路养护项目有关起讫桩号、里程长度、处理方案、工程内容等相关内容最终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所载明内容为准。

2和田、喀什、叶城、阿图什4个地州局

3阿克苏、库尔勒2个地州局

4乌鲁木齐、昌吉、吐鲁番、哈密4个地州局

5阿勒泰、奎屯、石河子3个地州局

2.2根据现阶段资料,上述项目已列入2016年度公路养护工程计划。但由于建设计划调整、项目建设模式调整、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建设、招标方式调整或项目取消,招标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满足相应的资质、财务、业绩和信誉要求。投标人需同时具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预备级及以上资质。

对投标人的财务、业绩、人员和信誉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包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已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登记证书”(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备案证书” ),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办理登记手续,且所备案(登记)的企业资质、等级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3.5 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上述5个合同包的投标,但最多只允许被授予1个合同包。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1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休息,接受报名),每日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北京时间,下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51号)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一套购买招标文件。参加多个合同包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购买相应合同包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合同包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个合同包售价500元,一律现金支付,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1月28日11:00,投标人应于当日10:00至11:00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51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地 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52号

邮 编:

830000

联 系 人:

阿依古丽 曹孔新

电 话:

****-*******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传 真:

****-*******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行政监督:

****-*******注册或登录后可见

纪检监察:

****-*******注册或登录后可见(交通运输厅)

****-*******注册或登录后可见(公路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2016年1月8日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方案_实施方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汇报

县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养护工作总结

公路养护年终总结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思考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精选8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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