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千学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实用文 > 其他范文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7-29 08:16:5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本文共9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篇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为部门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的办法,分总则、审批、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共29条,自12月3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依《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55 号)修改,并于5月5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55 号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 年 5 月 4 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5 年 5 月 5 日

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节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 号)要求,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以下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略)

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 19 号)

1.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修改为“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2.删除第十二条第(五)项“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 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 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 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 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 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 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 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木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扩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篇4: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通知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通知

各镇(办)社会事务办公室: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分别下发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福利机构安全运行,现就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检查,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从区社会福利院凶杀案中吸取深刻教训,全面排查,防微杜渐,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建立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1.要落实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在10月27日前对辖区内所有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要查行业管理漏洞,查安全隐患,查制度建设,查内部管理。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督促社会福利机构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予以改正。

2.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对在社会福利机构安全上有重大问题、整改不力或者由于管理疏忽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今后,凡是发生安全事故的社会福利机构,不得纳入评优表彰范围。

3.要坚决落实重大节日值班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社会福利机构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亲自带班。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如发生突发事件,要迅速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置措施。

二、提高能力,化解矛盾

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社会福利机构防范发生突发事件的能力。

1.要始终把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加强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要主动、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入住人员的思想动态,解决好各种纠纷和矛盾,将事故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2.要加强工作人员和入住人员的安全教育,经常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技能。

3.要探索建立入住人员自我管理组织,促进入住人员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协调,促进入住人员之间的和谐相处,最大限度地化解潜在的矛盾和纠纷。

4.要在社会福利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引入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通过社会工作的方法,对入住人员进行心理抚慰和疏导,使入住人员具有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

三、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各单位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切实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社会福利机构健康发展。

1.要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清理,符合条件、没有登记的,要及时补充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研究加强整改、纳入监管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

2.要加强对进出社会福利机构人员的管理,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未经来访登记或未办理备案手续,一律不得随意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参观、访问或者洽谈业务。要加强值班查房,强化安保力量,加强机构院内和周边的巡逻,如发现可疑迹象,要在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3.要强化对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入住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请各单位将上述内容落实情况于10月28日前通过金宏网报市民政局低保科。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一定要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进程中的问题,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篇5:《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药品交易机构的管理,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对省药品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药品交易机构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相关医用产品的电子交易服务。

第四条 省药品交易机构的.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流程透明、操作规范。

第二章 机构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 省药品交易机构受省政府委托承担全省药品交易服务和平台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 省药品交易机构主要任务:

(一)提供交易场所和设备设施;

(二)出资建设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

(三)发布交易相关信息;

(四)组织交易活动;

(五)报告药品交易相关的数据信息等材料;

(六)对交易各方实行会员制管理,并审核其交易入市资格;

(七)管理维护药品交易系统和数据库,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八)提供交易的后续服务,包括操作培训、技术支持等;

(九)提供交易各方的集中结算服务;

(十)维护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行为;

(十一)按规则计算入市价;

(十二)按规则划分药品竞价组;

(十三)对平台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报告省相关职能部门;

(十四)开设交易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相关工作,并保证资金安全(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与相关监管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接相关信息系统。

第七条 省药品交易机构在药品交易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交易规则;

(二)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情况进行网上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三)省交易平台数据、资料等所有权属省政府,严禁擅自使用、开发和出售等;

(四)建立与完善工作规范和保密制度,对药品交易过程各种数据资料严格保密;

(五)确保药品交易过程数据安全和完整,数据保存期限5年以上;

(六)不得擅自更改交易数据和信息;

(七)药品交易过程的数据,必须每月备份,并报省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八)保证药品结算资金的安全并及时支付;

(九)协助调查和处理相关申投诉和举报;

(十)向省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报告工作,并协助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十一)承办省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药品交易机构负责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均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政府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作为参考,若信息存在差异,需提供有关原件进行核对。

省药品交易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的药品、医用耗材等编码系统做好省交易平台运行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交易和结算

第九条 省药品交易机构通过门户网站、平面媒体等途径发布交易有关信息。

第十条 交易双方通过省交易平台交易,并由省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电子合同。

第十一条 在出现交收、结算危机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核准后,省药品交易机构有权暂停或终止交易。

第十二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及自然灾害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或国家对药品交易方式和价格有特殊规定时,省药品交易机构及交易各方均要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省药品交易机构内设结算部门,选择结算银行开设专户办理资金结算事宜,实行资金封闭运行,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省药品交易机构实行限时结算制度。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暂行办法》实行集中结算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药品交易机构依法维护交易秩序,协助监督管理交易各方的履约行为。

第十六条 省药品交易机构不得作为交易主体参与交易,亦不得参股任何一家医药企业。

第十七条 省药品交易机构接受省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药饮片、医用耗材及医疗设备等医用产品省交易机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9月2日实施,有效期3年。原省卫生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的通知》(粤卫〔〕67号)同时废止,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6: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 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

(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

(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

(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实施能源审计10个工作日前,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公共机构准备好相关资料;

(二)能源审计工作周期不超过1年,累计工作日不超过45天。

第八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检验、测试等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关领域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鼓励具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经验的企业承担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第九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形成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公共机构意见,被审计公共机构应当自接到能源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能源审计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相应修改,送达被审计公共机构;10个工作日内被审计公共机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2月内制定整改方案。

公共机构应对所属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对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开展情况应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及时将本级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报告、整改方案报送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并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须为被审计公共机构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立即中止其能源审计工作,并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官方的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在能源审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

(二)未履行能源审计合同的;

(三)能源审计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

(四)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能源审计的;

(二)拒绝、阻碍能源审计的;

(三)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审计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未按照能源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3月1日起施行。

篇7: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解析

建立社会福利机构治理结构的前提条件是明晰机构的产权关系并获得法人资格。国有福利机构的产权十分清晰,所有权永远归属国家,使用权转移给机构的经营管理者。而民办福利机构的产权归于投资人(包括国家、投资者和一部分捐赠者),以其出资额占福利机构总

资产的比重界定产权份额。至于社会福利机构合法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问题,可援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列》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

社会福利机构的治理结构是一组规范投资者、董事会、管理层和服务层责权利的制度安排(见上图)。它的主要内容是基于社会福利机构的历史使命,以契约为联系纽带,通过各种机制,既充分调动个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又对其形成有效约束,即通过相互制衡形成责权利的内在统一,最终实现利益相关者的良性互动。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由于出资份额不同造成利益享受、风险承担和信息获取上的差异,可能出现大投资者蚕食小投资者的现象。鉴于此,可以在董事会内部引进独立董事制并安排代表国家和社区利益的席位。管理层由董事会任命,实行聘任制和年薪制;服务层由管理层聘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和按劳分配。这种由投资者、董事会、管理层和服务层组成的金字塔式治理结构从制度上详细规定了各利益相关者的职责和权利,最大程度地维护了他们的各自利益。

随着社会福利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福利机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实践经验不断丰富、理论水平不断提升,相信对利益相关者的解析也必将更加准确、更加深刻。

参考文献

① 陈维政,吴继红,任佩瑜:《企业社会绩效评价的利益相关者模式》,

载《中国工业经济》,第7期

② 王辉:《从“企业依存”到“动态演化”――一个利益相关者理论

文献的回顾与述评》,载《经济管理? 新管理》,第2期

③ Freeman,R?E?,Strategic Management:A Stakeholder

Approach,1984,Boston:Pitman/Balinger

③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2月30日

④ 国务院办公厅:《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3月

31日

⑤ 陈宏辉,贾华生:《利益相关者与企业伦理管理的新发展》,载《社

会科学》,20第6期

⑥ 李珍刚,王三秀:《论非营利组织的筹资策略》,载《社会科学》,

年第6期

⑦ 甑炳亮:《社会福利社会化管理体制分析》,编入《社会福利与弱

势群体》,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1月

联系方式:江苏省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工作教研室 225002

(0)13815806849

篇8: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解析

冯敏良

(江苏,225002)

摘要: 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入手,深刻剖析了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对传统行政性和准市场化福利供给模式下利益相关者互动的比较,揭示出隐藏其中的利益需求并试图建立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互动的协调机制。 关键词: 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互动模式;协调机制

现阶段,我国社会福利机构发展异常迅猛,具体表现在数量激增、规模扩大、种类丰富等方面。利益相关者作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利益主体,对机构的健康成长具有促进和制约双重作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福利机构的利益相关者较少,易于处理;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相关者明显增多,关系也变得非常复杂,正确分析和处理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对福利机构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概述

“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最初是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使用范围也主要局限于商业性组织,而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特别是在社会福利机构中运用有关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尚属首次。

1、利益相关者的定义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的概念最早由伊戈尔?安索夫(Igor Ansoff,1965)在他《公司战略》一书中受次提及(陈维政等,2002),它泛指与公司存在各种关系的个人或团体。但作为一个明确的理论概念,“利益相关者”则是由斯坦福研究所(Stanford Research Institute, SRI)于1963年提出的(王辉,),而这一术语能被广泛使用,应归功于弗里曼(Freeman,1984)的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式》的出版。

尽管“利益相关者”一词被商业管理者普遍接受并逐渐形成一个独立的理论分支,但对于其定义并未达成共识。SRI提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离开其支持,组织就无法生存的团体。” 弗里曼(1984)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任何能够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这种实现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其他学者的定义,如斯威齐(1981)的“利益相关者是受组织活动的影响,并且有能力影响组织活动的人”,布瑞纳(1995)的“利益相关者能够影响企业,又能够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等(王辉,2003)。虽然理论界对利益相关者的涵义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但从其各自的提法中不难看出,利益相关者具有的共同特征是或多或少与组织存在着某种利益联系。因而可以这么定义,利益相关者是与组织保持一定利益交互影响的社会实体。

2、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的概念

关于社会福利机构,其内涵随着社会福利概念的不断扩展而发生演变的。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福利机构投资主体单一,服务对象也仅限于“三无对象”和“五保护”等传统民政对象,所以社会福利机构指的是国家和政府为传统救助对象而设立的供养机构,如社会救济院、敬老院、光荣院等等。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投入的加大和社会关注的增强,社会福利机构迅速崛起并快速成长,以回应弱势群体规模的扩大。此时,社会福利的概念已经开始扩展。19,国家民政部颁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个人或团体以多种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20,《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话的意见》出台,指出了一条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在这个阶段,社会福利机构被定义为“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办法》

[])。随着社会福利的对象从“专为弱者服务”扩大到“为全民服务”,社会福利机构的概念也将走出狭隘的定义,实现服务对象的大众化、服务方式的多元化和服务水平的专业化。

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是指在社会福利资源提供、输送和消费过程中,与福利机构保持一定利益交互影响的社会实体。由于社会福利机构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变化,所以利益相关者的范围也相应发生变动。在传统的福利供给模式下,福利投资主体单一、服务形式单调、受益面狭窄,故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相对较少,两者关系也比较简单。这些利益相关者主要有政府、捐赠者、内部员工和受助对象(如图)。而在新型的准市场化的福利供给模式下,国家的发展目标

社会福利供给模式 利益相关者分析图

是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对象公众化和服务队伍专业化,使利益相关者的范畴得以极大拓展,与社会福利机构间的关系也日益复杂。在这里,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原有的利益相关者,还包括投资机构、行业协会和竞争对手等等。

3、社会福利机构与利益相关者

20世纪90年代初,在弗里曼(Freeman)、布莱尔(Blair)、克拉克森(Clarkson)等学者的共同努力下,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引人注目并在实践中得到认可(陈宏辉、贾生华,2002)。人们逐渐认识到利益相关者在组织中的角色和地位以及对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意义。相对于商业性组织而言,本身所拥有或能获取的资源相当有限,缺乏资金是最普遍、最突出的问题,也是制约社会福利机构有序发展的瓶颈。但其利益相关者背后隐藏的社会资源却是异常丰富的,关键在于如何去获取这种宝贵资源。根据Pfeffer和Salancik(1978)提出的著名“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获取和维系资源的能力决定其生存状态。从这个意义来讲,社会福利机构在市场竞争中的处境有赖于其获取资源的能力和所获得资源的丰富程度。这就要求社会福利机构主动与利益相关者保持良性互动,积极响应各利益主体的合理要求,正确

处理他们之间的利益纷争。

要获得和保持资源,首先要学会识别社会福利机构的利益相关者。因为利益相关者可以是机构内部的,也可以是机构外部的;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隐性的,所以准确识别利益相关者也并非一件易事。在具体操作中,可通过列举法来识别:①社会福利机构日常运作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等资源的提供者;②其行为能直接影响到社会福利机构的社会实体;③福利机构的日常活动所能影响到的任何组织或个人。这三部分共同构成了社会福利机构的利益相关者。

其次,要确定各利益相关者对社会福利机构的重要程度并加以排序。由于各利益相关者偏好不同,必将会导致某种形式的利益冲突。最有效的解决方式是根据其对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序,确定优先权来平衡各利益主体的需求。一般来说,利益相关者提供资源的效用越大,对社会福利机构而言就越重要,排序越靠前;反之,则越次要、越靠后(如图)。如提供核心资源的利益相关者最靠前;提供匮乏资源和辅助资源的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程度和排序就相对靠后,而提供低效资源的则排最后。

易 可

得 性 社会福利机构资源分析图 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排序图

益相关者发生关系的媒介是利益,两者之间的互动也以此为平台。复杂在于,利益相关者是不同社会群体的代表,利益冲突的必然性和微妙性造成协调工作的低效性和艰巨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而前途和基础是清楚把握社会福利机构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模式。下面将重点考察传统行政性和准市场化福利供给模式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福利机构与利益相关者完全处于同一条福利供给线上。该福利输送线具有明显的纵向和单线特征,层次分明,关系简单。政府利用其强大的行政手段对社会福利资源进行统分统配,不经过中间环节而直接作用于社会弱势群体。

府行政体系的内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隶属关系明确,不可避免地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由于行政命令代替价值规律行使资源配置的功能,社会福利机构无须面对市场,只要求按照政府行政指令提供一定量的福利产品或服务。其行为是机械化、程序式的:根据年度计划,由政府财政投入所需资金,依照科层制管理模式运作,产品或服务实行统一调配。因此,社会福利机构俨然是承担国家福利责任的执行机构,与政府的界限已经相当模糊,行为呈现出明显的非独立人格特征。 前 排序 重要性 总之,社会福利机构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既简单又复杂。简单在于福利机构与利二、 传统行政性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模式 1、传统模式下社会福利机构的属性 在传统行政性福利供给模式下,社会福利机构最大的特点是内生于政府体制。作为政

2、传统模式下的利益相关者互动

既然社会福利机构是政府的附属机构,行为和意志必然同政府保持高度的一致性,那么传统模式下的利益相关者互动可以简化。此外,在计划经济时代,捐赠者的行为动机是出于奉献爱心、而非追名逐利,一般以个人或团体名义向国家捐赠。从这个意义上讲,捐赠本身是一种单向行动,与利益没有什么关系,所以可以忽略捐赠者与社会福利机构间的利益互动。至于内部人员与机构之间的互动早已通过国家事业单位编制实现了利益补偿,故也可不加以考虑。因此,传统科层制福利供给模式下的利益相关者互动能够简化为国家与受助对象间的互动(如图)。

公民作为个体,具有生存权;一旦出现生存危机,国家就有责任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利。所以,国家在提供社会福利资源、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大学网府作为社会福利的供给主体,完全垄断了社会福利资源,使得福利服务市场成为一个典型缺乏弹性的寡头市场,不可能准确反映真实的社会需求。而作为受助对象,社会弱势群体对国家的依赖性很强,迫切希望能得到政府的帮助。然而官僚主义的弊病、社会需求的增加造成了社会福利资源的巨大缺口,加上供给线的单向性切断了信息交流,必然导致利益相关者冲突的不断升级。

从严格意义上说,在传统福利供给模式下。两大利益相关者之间并不存在互动现象。那是因为在行政性福利制度下,福利市场是卖方市场,福利服务是稀缺资源,强大的供求差使单向性就足以维持福利供给的促动力,倘若供给线变为双向互动式,那么必将大大增加供给输送的负荷,而这却是脆弱的单向供给线难以承受的。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缓减福利供求矛盾,就应该对福利供给线进行流程改造,构建新的社会福利供给模式。这就是准市场化的福利供给模式。 三、 准市场化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模式

市场化的福利供给模式是应对现实生活的必然结果。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发展步伐减慢,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等社会问题丛生,使“福利国家”的弊病日益凸现。在这种形势下,福利多元主义应运而生,成为各国制定福利政策的指导思想。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减少政府直接供给福利的角色,强调福利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我国在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过程中也面临同样的社会问题,人民群众急剧增长的社会福利需求与现有福利供给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突出,社会福利市场化是必由之路。

1、社会福利机构的环境审视

现阶段,我国已经由计划经济过渡为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恢复了在资源配置中原有的基础性作用;国家也在“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模式下简政放权,为社会福利机构提供了十分有利的发展机遇。从外部看,它基本处于由政府、社会、市场三大角色组成的环境结构中。在政府层面上,政企分开后,政府从社会领域逐步后撤,社会福利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得到增强,活动空间得到扩展。但国家和政府仍扮演着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以致未能改变社会福利机构对政府的经济依附性。国家也因此找到了干预福利机构内部事务的合理化解释。鉴于这种情况,社会福利机构在谋求独立发展的道路上可以利用国家的权利体系和符号功能获得体制内外的资源,不断壮大自身实力。在社会层面上,许多社会职能的回归,客观

上促进了社会的自我发育和健康成长,“大社会”的雏形日趋形成;社会职能的不断扩充,有助于公民社会的生成。公民社会的兴起,是社会福利机构正常发育和持续发展的肥沃土壤。从市场层面上看,社会福利机构将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按照市场游戏规则运作。市场竞争是激烈的,但竞争基点是平等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全面审视自身内在的优势、弱点与外在的机遇和威胁并作出正确的角色定位。值得一提的是,社会福利作为公共物品具有特殊性,不能完全按照市场模式操作,只能满足于准市场化。但随着社会福利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福利机构将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由管理服务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市场属性不断增强。

从外部环境来看,社会福利机构存在观念陈旧、管理混乱、操作不规范等症状。在传统行政体制下,社会福利机构内部人员多为国家事业单位身份,思想僵化、观念落后、官僚作风严重,结果导致机构内部死气沉沉,一切思想观念和行为活动牢牢限定于固有框架。经济依附性引起的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缺失,使机构不得不按照国家和政府的纵向命令链实施管理。众所周知,我国政策的不稳定性和管理的人治色彩突出,反映在福利机构内部则体现为指导思想和管理制度变动的随意性。工作人员也缺乏专业培训和系统学习,单凭本能和经验办事,服务水平可想而知。所以社会福利机构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强管理、健全体制,努力营造一个思维活跃、信息畅通、管理科学的内部环境。

2、准市场化模式下的利益相关者互动

在准市场化运作模式下,社会福利机构内外环境的巨大变动引发其地位与角色的调整并直接影响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利益相关者不仅数量增加不少,而且关系更为复杂。所以社会福利机构应明晰利益相关者的位置,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如图)。

在图示中,不难看出,政府与社会福利机构的隶属关系被解除,取而代之的是契约;这表明,福利机构与政府在法律地位上相对平等。政府保留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福利服务的责任,把原来直接提供福利资源的功能让渡给社会福利机构集中精力制定社会福利政策、加强宏观管理。

投资者和捐赠者在与福利机构的互动中,立场趋于一致。原因在于,捐赠者在资助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一定资源的同时,希望能从中得到某种回报性质的利益补偿。而福利机构并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使用这些资源,必须尊重他们的投入意向。这种捐赠行为明显具有很强的功利色彩,本质上无异于投资。

社会福利机构行业协会是自愿成立的行业性管理组织,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管理。各福利机构必须服从行业协会的监管,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章,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同时,在人员培训、法律纠纷等方面可向行业协会求助。而行业协会应

受助对象作为社会福利机构的目标群体,自主权和选择权不断扩大,交流也转为双向互动式。受助对象可以根据自身的收入水平和需求偏好,选择质优价廉的服务。各福利机构也应主动将“市场消费者”的概念引入福利服务,以弱势群体的需求为导向,提供多层次、高水准的福利服务,并保证福利供给的及时性和高效性。受助对象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可向行业协会提出申诉,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加以解决;也可直接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直到满意为止。

竞争对手是利益相关者中的新成员。它与福利机构之间的关系可以归纳为竞争与合作。一方面,社会资源的稀缺性、福利服务的替代性和目标群体的有限性决定了竞争的必然性。竞争的任何一方,只要在资源获取能力、福利服务质量以及目标对象规模上胜过对方,它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社会的总资源是有限的,单个福利机构的独立作战能力也是有限的,要完成较大的福利项目风险大、难度高,在衡量利弊得失后选择了合作策略。

而志愿者也是社会福利机构不可小视的利益相关者。它是一种不可多得的社会资源,挖掘潜力巨大。在非营利性组织中,志愿者的参与,对于降低组织活动成本,节约资源、提高组织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李珍刚、王三秀,2002)。而志愿者则希望通过在社会福利机构的志愿活动提升个人能力、体现自我价值。因此,福利机构要获得志愿服务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就应当创造有利于志愿者自我实现的各种条件。

至于福利机构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良性互动,则可以通过明晰产权关系、树立人本管理和营造人性化的工作环境来实现。董事会是权力机关,制定福利机构的发展战略,掌管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管理层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决定服务人员的聘用和解雇。董事会、管理层和服务层三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合同或协议的法律形式确定利益分配。

以上关于社会福利机构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描述是一种理想状态,尚停留于理论层面。在现实生活中,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纷争是客观存在的,一时很难调解,必须建立一个有效、可行的利益协调机制。

四、 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互动的协调机制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加速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其目的在 于改变福利供求紧张的局面。据测算,我国目前的社会福利服务只能满足5%的社会需求,这足以证明大力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福利机构的健康发展是社会福利供给的源泉,而福利机构本身的健康成长有赖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理顺和良性互动的实现。

1、明确社会福利机构的历史使命

使命是一个组织存在的目的和理由,代表了组织的职能范围和发展方向。概括地说, 社会福利机构的历史使命是以弱势群体为目标对象,运用有限的社会资源和科学的服务手段,履行国家的福利责任,提高人民群众的福利水平。它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机构的经营管理目标是谋福利,而不是牟利润,也是判断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是否合理的标准。

历史使命是组织获得社会资源的基本依据,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要确定适合各机构实际情况的具体使命并非易事。设置过宽,往往会使福利机构摇摆于空洞的使命陈述与诱人的契约关系,容易遭受利益诱惑而偏离原有的历史使命。设置过窄,会缩小福利机构的职能范围,降低获取资源的能力。所以社会福利机构应根据国家的社会政策和自身的发展战略,从本机构的目标、规模、资源和利益相关者等实情出发,逐步设定自己的具体使命。历史使命一旦明确,就框定了利益相关者的互动空间并标志着社会福利机构利益相关者协调机制创建的基础性工作已经完成。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创立利益相关者协调的内外分机制。

2、构建“政府出资、行业管理、机构操办”的运作模式

“政府出资、行业管理、机构操办”运作模式的基本思路是:政府负责制定福利政策, 划拨专项资金;民政部门具体落实政策,实行宏观管理;行业协会进行监督评估,实行中观管理,从而形成“政府、民政部门、行业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架构。具体来说,政府要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整体战略;在资金划拨上,改变传统财政不固定、无比例的拨款方式,实行按比例、定期给付。民政部门根据政府授权,管辖所属范围内的社会福利事业,全面负责各项政策的落实。行业协会的职责包括制定行业规范、规定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等工作,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中观管理(如图)。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政府职能被浓缩,主要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法规,统筹规划各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主管福利事业的事权范围,重新审核社会福利的经费指出原则和比例,实行规范的拨款方式。经费问题解决以后,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福利政策的趋向,设计适合本地区的福利发展布局,研究对不同类型福利机构的具体资助方式、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管理办法、开展业务培训、进行国际交流等(甑炳亮,2002)。行业协会按照已制定的行业标准对各福利机构进行全程监督和定期评估以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福利机构给予公开表彰并介绍其成功经验,而对于评估不合格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予以评估。如果服务仍不达标,则将其已承接的社会福利项目转给其他福利机构。

“政府出资、行业管理、机构操办”的模式一旦确立,就意味着社会福利机构外部利益相关者协调机制的构建基本完成,最后一项工作是如何导入一种有效的运行机制来规范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

3、建立社会福利机构的治理结构

在准市场化模式下,社会福利机构实体化运作的环境已经接近于市场。对于最适应市 场操作平台的企业来说,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有效平衡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制度安排。在社会福利机构内部引入治理结构,不失为一条探索解决利益纷争的好途径。

提供一线服务

篇9: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 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 审议 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建设控股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集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二章 投资

第七条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国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投资的方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投资

(2)资金或实物投资;

(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九条 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条 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可行性论证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组织进行,也可由上级单位、**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以及有关专业机构联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一条 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公司下属二级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向所属企业定期提供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料。有条件的所属企业应建立自己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章 审批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笼子”以外的且超过以下限额的项目:

企业类别市内投资市外投资

一类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

二类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三类1,0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所属企业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办事机构);

3、**集团公司本部直接投资的项目。

其它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审批采取部门初审、**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定、总裁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十六条 投资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

5、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6、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末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申请报告中属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由**集团公司派出的代表签字并盖章;其它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公司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投资管理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二十条 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投资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项目最终决策、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总裁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作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根据总裁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二十四条 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十五天内向**集团公司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

第四章 监控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在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监督人负連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投资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企业领导或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对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应按照**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所在公司对投资项目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追究该企业产权代表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企业领导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集团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优秀奖评比活动,对获奖的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和投资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把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及产权代表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助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

《凤凰县农村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共9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