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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2-07-18 08:30:1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本文共10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1:关于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为:收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其他投入。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公式为: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

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年度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部根据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

(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

(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

(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节余归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部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开发整理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 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速农业、林业、水利等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为加强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转化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第四条 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科技部负责制定和发布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议转化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转化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会同财政部下达项目预算,并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审批转化资金年度预决算,参与审议转化资金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参与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联合科技部下达项目预算,对转化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成立转化资金工作协调小组。科技部和财政部分别为正副组长单位,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家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参与审定项目指南、推荐专家和协调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部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九条 转化资金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围绕《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第十条 转化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

(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

(三)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

(四)农业环境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

(五)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六)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项目。

第四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 转化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

第十三条 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转化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予以贴息。

(二)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申请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三)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支持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后续创新能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及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有关资本金注入项目的申请、立项及管理、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申请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第十七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或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农业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国产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四)科技成果必须经省(区、市)或国家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

第十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区、市)科技厅(科委)。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省(区、市)科技厅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科技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合格的项目,纳入科技部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当年安排项目建议清单,由协调小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由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和地方推荐,并由科技部、财政部聘任。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项目由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将根据科技部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科技部主管单位同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列年度转化资金项目管理费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由科技部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其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转化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不得将转化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运行实行跟踪管理,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十条 科技部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理、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交回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科技部将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部、财政部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受理社会对转化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财政部提出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篇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预算,专门用于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工信委负责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并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效能评价;

(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工信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市州工信委是专项项目的管理责任主体,要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跟踪做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达产达标等监管。省工信委、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监督责任主体,建立完善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工业发展“六大行动计划”(包括新材料及现代高载能产业、装备制造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二)陇药产业发展;

(三)信息化产业发展及数字城市建设;

(四)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

(五)军民结合产业发展;

(六)技术创新;

(七)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八)省委省级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包括项目监管、规划、承接产业转移招商活动、展览等与项目投资有关的工作);

(九)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等5部门发布《甘肃省工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版)》之外的项目。

(十)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保费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事后奖补等。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五)、(六)、(七)、(八)采用补助、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其他可采用资本投入(产业投资基金)、保费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对同一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持额度。采取贴息方式的,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利息补贴;采取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补贴;对技术创新、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支持比例可适当放宽;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落地项目,省级政府批转的区域重大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向兰州新区转移升级重点项目、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委务会专题研究确定,进一步提高支持比例及限额,一次支持额度可突破500万元。

第十条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一次性安排。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一条省工信委根据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制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支持方式、工作程序、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等,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建立公开、公正的申报、审核、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各市州、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组织申报项目,并在项目选择中注意发挥本地区的特色和比较优势。

第十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方向和要求;

(二)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工信部和省、市(州)、县(区)工信委(局)、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核准或备案;

(三)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万元(技术创新、两化融合技术改造、军民结合产业、数字城市建设等项目除外),对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

(四)采用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符合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等要求;

(六)符合国家、省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单位要编制并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除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由申请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国内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近3年财务状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五条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迁建项目);

(三)有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省级银行贷款合同;

(六)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能评的项目,须出具有相应资质节能评估机构的能评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篇4: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和实施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系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开发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西安市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开发项目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按照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确定。

第六条 综合开发用地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划、土地、规划、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由市开发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开发项目由市开发办负责会同市计划、土地、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联合办公、集中审批、分部门办理”的工作原则确定,重要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市开发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项目经营方式等。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九条 项目开发单位的确定,应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进行,以招标为主。

第十条 项目开发单位应在与土地出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5日之内,到市开发办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项目确定后,市开发办应督促开发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详细规划的要求实施,依法保护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应做好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开发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开发实行承包责任目标管理制度,项目开发单位在领取项目批复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同时,应与市开发办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

项目承包责任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单位;

(三)项目占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总投资;

(四)项目建设的资金证明、开户银行、资金账号;

(五)项目实施的规划要求及配套建设要求;

(六)项目质量保证的要求;

(七)项目开工期限、建设期限;

(八)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

(九)项目物业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的开发单位应严格按项目承包责任书的规定实施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勘察、规划、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开发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开发单位应及时向市开发办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开发办视其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国家重点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项目用地改变用途的,撤销该项目。

(二)项目已经动工,但因资金短缺,不能继续建设的,收回项目,调整给其他单位开发。

(三)未按承包责任书规定时间开工或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延期时限实施动迁的,以及拆迁虽已完毕,但超过一年仍未开工建设的,取消开发单位对该项目的开发资格。

第十八条 开发单位的项目取消后,其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取消,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开发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开发办应对开发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开发单位应将开发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发单位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开发单位应每半年和按项目各实施阶段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市开发办核验。

第二十一条 开发单位必须按季度向市开发办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项目,可以进行转让。

(一)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已经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已进行投资开发,属房屋建设工程的,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开发项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

第二十三条 用于居民拆迁安置的建设用地,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转让开发项目按下列执行:

(一)转让开发项目前,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二)转让方持项目转让合同和有关资料报市开发办批准;

(三)受让方应在项目转让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项目开发批准文件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受让方持土地使用权变更证件与市开发办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原项目承包责任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开发单位因资金等原因确需与其他开发单位联合实施的,参加联合开发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

禁止私下联合开发。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转为开发项目的,应报市开发办批准,并按开发项目的要求补办有关手续。未经批准,基本建设项目不得转为开发项目。

第二十七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三)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六)其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如实填写或者不按规定时间交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让开发项目的,收回项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取消开发资格;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联合开发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基建项目转为开发项目的,责令限期补办项目开发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取消开发单位的开发资格;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验收而交付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所处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开发项目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开发单位因资金等原因确需与其他开发单位联合实施的,参加联合开发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

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三、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验收而交付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四、删除第三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6:土地开发项目建议书

土地开发项目建议书

第一章 项目概述

一、项目背景

为落实《北京城市整体规划》,加快规划市区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北京政府先后颁发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确定了“以绿引资,引资开发,开发建绿,以绿养绿”的原则。随着北京市“温榆河绿色生态走廊”工程的启动,特别是中国正式加入WTO、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温榆河流域开发建设将新的投资热点和经济增长点. 顺义区后沙峪位于温榆河流域,商机无限。

由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开发建设低密度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二.项目历史条件

1、宗地简介

宗地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庄村,规划用地性为二类居住用地,可用来开发别墅外事型的居住性建筑。宗地面积为340亩,北侧尚有400亩规划二类居住用地,因机场联络线未定而未有合作伙伴。宗地北临京承高速与首都机场北门的联络线,东临后沙峪玉马教练场,西南侧为后沙峪镇罗马湖,交通便捷。

2、项目概况

宗地由后沙峪政府与北京XX经济开发公司于1993年签订合作协议,历经十年,北京XX公司于取得顺义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0月13日,XX公司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338亩土地转让协议。后由XX公司对其175亩地进行土地变性,计委立项和规委规划意见书工作。因多方面原因后沙峪镇政府考虑收回该块用地。

3、合作方式

由我方出面与XX公司签订协议,该公司负责解除与XX公司的合作合同,与后沙峪镇政府的合作合同,此部分费用为1350万元(含200万元付政府定金),由我方与后沙峪镇政府重新签订土地开发协议。

三、项目建设单位

1、项目公司名称: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公司经营范围:

在规划范围内从事“该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

3、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该项目”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约13.5万平方米。建设内容为TOWNHOUS低密度住宅和配套设施。“该项目”由北京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入全部建设资金。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1、编制单位:

由北京XX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编制北京顺义后沙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编制依据:

2.1、北京政府文件:京政办发(1994)7号。

2.2、北京政府文件:京政办发55号。

2.3、北京政府文件:京政办发()12号。

2.4、北京政府文件:京政办发(2000)20号。

2.5、北京政府文件:京政办发()31号。

2.6、温榆河流域住宅项目市场调查资料。

第二章 项目名称和选址

一、项目名称:北京顺义后沙峪 ————————项目。

二、地理位置:“该项目”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村北

三、项目占地面积:占地面积约22公顷(22万平方米)。

四、项目用地现状:项目用地范围内为瓜田。

第三章 项目规划建设方案

一、项目建设内容:

“该项目”建设内容为低密度TOWNHOUSE项目及配套设施等。

二、项目初步规划设计方案

1、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22万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 15.5万平方米。

3、居住建筑面积: 13.5万平方米。

4、配套公建建筑面积: 1.5万平方米。

5、非配套公建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

6、建筑高度: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

7、居住总人口: 约1000人。

8、居住总户数: 约 300 户

9、建筑层数: 地上三层,地下一层。

10、绿化率: 60%。

三、项目规划设计特色。

1、规划设计:

在规划设计上拟聘请新加坡、香港、美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国外著名设计大师通过招、投标形式参与“该项目”建筑、景观、人文等规划设计工作。“该项目”力求吸收当今国际先进的建筑艺术,体现首都风貌和时代特色。规划设计方案既能满足现代化低密度住宅的各项使用要求,同时也必须适合北京总体规划要求,既能突出自己,又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设施、设备、材料:

“该项目”建设将充分引入国际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引进先进的设备、设施。

3、绿化:

“该项目”力求在项目周围建设大面积生态园林和生态景观设施,为入住TOWNHOUSE的各级客户提供绿色、优雅、舒适、安逸的居住氛围。

第四章 项目建设条件

一、地理条件:

“该项目”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村)。其北邻机场联络高速;东邻后沙峪村;南邻马头村,占地面积约22公顷。地理位置条件非常优越。

二、市政条件

“该项目”目前大市政条件不足,由于周围已经建成一批TOWNHOUSE和别墅项目,特别随着北京市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加大了对该区域市政投资,因此“该项目”所需的水、电、气、热、通讯、道路交通等设施将会同期得到改善。

第五章 物料消耗与供应

一、建筑材料

“该项目”建筑内容为TOWNHOUSE及配套设施,建筑结构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所消耗的建筑材料主要为钢材、水泥、木材等,根据设计规范和本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该项目”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估算为:

钢材: 8000 吨

水泥: 20000吨

木材: 300 立方米

二、主要设备

“该项目”的建设内容为TOWNHOUSE及配套设施,在设备、设施上将力求采用先进实用的设备、设施,其所需的主要设备有:

消防灭火设备、停车车库、排风、送风系统、应急发电设备、通讯电话系统、照明系统、供暖设备、卫星电视接收系统、通讯电话系统、计算机集成管理系统等。

三、水、电、气、热供应

根据初步计算,“该项目”水、电、气、热等用量为:

1、用电量:60瓦/平方米,则预测项目用电量为12000 千瓦。

2、用水量:按2升/平方米·日,用水量为40万立方米/日。

3、热力量:按80大卡/小时·平方米计算,则预测用热量为16 百万大卡/小时。

第六章 环境保护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建设项目要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的建设内容为TOWNHOUSE是北京市建设“温榆河绿色生态走廊”工程,对环境的污染较少。环境保护问题主要是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噪声以及汽车废气,此外无其它污染源,不存在有害污水和有害垃圾的处理问题,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较少。项目建设及建成后的使用过程中,将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环境保护法规。

环境保护措施如下:

1、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类池,含油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排放将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2、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专门的管理部门专设清洁人员,利用密闭垃圾筒运出,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垃圾处理厂和垃圾消化场处理。

3、噪声:噪声污染源主要是排风机,停车库的排风、送风系统、发电机等,拟优先选择低噪声的设备。

4、汽车废气:因车辆进出、停放造成的汽车废气污染问题,通过在设计时停车库保证车库有一定的容积,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汽车废气排放完全可以达到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废气排放标准。汽车废气还可通过建筑物周围绿化,减少污染影响。

第七章 项目建设周期与日程安排

一、建设方式

“该项目”建设按照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或议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施工。为保证施工质量,工程建设采用施工监理的方式进行,聘请有经验的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确保施工质量为优良。

二、建设进度安排

“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15万平方米,预计建设周期为3 年,即从到为建设期,项目建设实施进度为:

1、206 月之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协议签订、搬迁、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 七通一平、工程招投标等。

2、年7 月至207月为施工工期,竣工验收。

第八章 经营管理方式

一、经营设想

1、“该项目”拟采用目前国际流行的.建设工程管理模式,按照国际通用建设施工条款。

2、“该项目”建成后将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以物业管理公司的形式统一经营管理。将以现代化的设施、完善的服务,使其成为国内具有一流管理水平的企业。

第九章 投资估算

一、成本构成

宗地占地338亩,为二类建筑用地,成本由以下几块构成:

1、土地费用

宗地因历史原因,需投入补偿清算费用2000万元

土地方拆迁等补偿费用:3.5万/亩×338=1183万元

小城镇建设费用:1万/亩×338=338万元

农民与乡镇补偿费用:300元/m× *338 =6760万元

其中包含已付土地方费用200万元

总计:投入土地成本10081万元

2、土地出让金

3、其它投入

二、项目设计

方案A:以0.6容积率做中高档TOWNHOUSE项目预计

×1000×0.6=13.5万m2

销售按6500元/ m2计,13.5×6500=8.78亿元

方案B:以0.8容积率做中低档 TOWNHOUSE项目预计

×1000×0.8=18万m2

销售按5500元/ m2计,18×5500=9.9亿元

方案C:以1.3容积率做多层带电梯计

×1000×1.3=29.3万m2

销售按4000元/ m2计,4000×29.3=11.72亿元

三、成本测算:

A、以收入最低的方案A设计

项目 总额(万元) 标准

1、土地费用2、土地出让金 100814507 见上表述以200元/m2计

3、建安费用 33750 按建安平米造价2500元/m2

4、勘测费5、设计费6、可研方案咨询7、执照费8、规划方案咨询 113830763876

9、基础设施10、临时水电路 405076 300元/m2

11、监理费12、质量监督费13、标底招标费14、绿化建设费15、公共配套费16、市政公用设施费17、不可预见费 378953810840513501890

合计 58580

固定成本合计58580万元

2、经营成本

项目 总额(万元) 标准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75617564686 销售额2%固定成本8%

合计 8198

3、毛利:销售额-固定成本-经营成本

=87800-58580-8198=21022万元

B、以方案B设计

1、因费用计算以建安费比率计,故分类为:

项目 总额(万元) 标准

1、 土地费用2、 土地出让金 100814507

3、建安费用 45000 建安单平米2500元

4、其它综合 2070 建安费4.6%

5、基础设施费6、公共配套7、市政设施费 54005401800 300元/m230元/m2100元/m2

8、不可预见费 2250 建安×5%

合计 71648

2、经营成本

项目 总额(万元) 标准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98019805732 销售额2%固定成本8%

合计 9692

3、毛利:销售额-固定成本-经营成本

=9.9-7.2-1= 1.6亿元

C、以方案C计:

项目 总额(万元) 标准

3、 土地费用4、 土地出让金 100815860 以建安平米200元/m2计

3、建安费用 43950 1500元/m2计

4、其它综合 2332 建安费4.6%

5、基础设施费6、公共配套7、市政设施费 879010143380 300元/m230元/m2100元/m2

8、不可预见费 2535 建安×5%

小计 77942

9、销售费用10、管理费用11、财务费用 235023506235 销售额×2%×2%固定成本8%

合计 10935

12、毛利: 28323

第十章 项目经营策划

一、调查区域TOWNHOUSE项目综合评述

本区域内在售TOWNHOUSE项目主要分布在八达岭高速公路、立汤路、京顺路附近,分布不均匀。随着北京政府治理温榆河工程的逐步实施,沿温榆河两岸开发TOWNHOUSE项目将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从现有TOWNHOUSE项目的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情况看,市场需求还有一定的潜力。

二、TOWNHOUSE市场需求分析

中国正式加入WTO以后,世界500强企业有近200家在北京开设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外籍中高级雇员成为TOWNHOUSE市场的潜在客户群体;北京2008奥运会申办成功以后,据了解北京现有宾馆饭店的接待能力尚有近50%的缺口,届时将会产生潜在购买和租赁客户群体;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几年前还只能是富豪们享受的豪宅TOWNHOUSE,已逐渐成为中高收入家庭的住宅消费品。目前TOWNHOUSE市场需求结构日趋合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外籍购买群体 找房地产资料 到中国地产商 www.zgdcs.com

1.1、外交使馆高级外交官及资外大型公司的中高级雇员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汇集了众多国家的大使馆和世界跨国集团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这些使馆高级外交官、跨国集团的外籍中高级雇员对北京TOWNHOUSE市场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尤其美国、欧州发达国家国内经济增长放缓,使得这些国家的大型财团和跨国企业不断增加在华投资,由于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原因,他们非常钟情于外销TOWNHOUSE。

1.2、港、澳、台地区商界人士、旅外归国华人及留学归国创业人士

这一群体是一支不容忽视的购买团体。由于国内的改革开放政策和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一大批港、澳、台地区商界人士、旅外归国华人及留学归国创业人士纷纷回国投资创业,他们要求高质量的生活和理想的居住环境,因此更热衷北京东北部地区的TOWNHOUSE。

2、国内购买群体

2.1、中资企业家、高级经理人及IT业、金融业精英

这些行业的精英,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他们追求生活的品位和质量,在改善居住条件时多考虑选购郊区环境优美的花园式TOWNHOUSE。

2。2、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文体名人、律师等高知人才

这些人员构成城市的“中产阶级”,他们二次置业时多会选择物业档次、形象较高,价格优惠和付款方式灵活实惠的,亲近自然又具有良好的人文环境的经济型TOWNHOUSE。

2。3、私营企业业主

国内经济持续增长,富有阶层将逐步扩大。随着国家鼓励发展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的实施,国内的私营经济将得到空前的发展。这些富裕起来的私企老板出于居住或投资的需要,也将成为高档TOWNHOUSE的购买者。

三、项目市场走向

目前影响TOWNHOUSE项目最大的因素,除了国家宏观政策外,从项目本身的因素看,最主要的就是地理位置和价格。从“TOWNHOUSE项目”本身因素看,影响项目市场和价格的最主要的因素是地理位置。地理位置优越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是: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邻近旅游景点等。而“该项目”的地理位置完全具备上述条件。

从近期北京的TOWNHOUSE项目变化特点看,影响项目市场和价格的因素除地理位置外,还有整体现划、户型设计、景观氛围等。

1、周边环境

本项目位于北京五大水系之一的温榆河的东北部,地处北五环路至北六环路之间,西面距京承高速公路2 公里,南部为北京嘉浩别墅城、北京名都园等别墅项目,该区域别墅项目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2、建筑设计

本项目力求为单体TOWNHOUSE和联体TOWNHOUSE相结合,根据不同的户型,设计各种风格的TOWNHOUSE和花园景观。建筑设计由国外国及国内知名设计院共同完成,目标是建设成为北京市标志性的TOWNHOUSE建筑。

3、环境设计

将请国外专业公司设计绿化园艺广场,饰以精美的雕塑,引入水流,采用抗污染、适应北方气候、花期和的植物立体绿化。

4、户型设计

多种户型适宜不同需要,小到150平米经济型TOWNHOUSE,大到500余平米豪华型TOWNHOUSE。采用大客厅、大卫生间,根据不同设计风格配以相应的玻璃窗。专门设有工人房、洗衣间,动静分开,功能分明,使用率高。

5、室内设施及功能

5.1、充分引入智能化概念。综合布结入户,预IDD电话插口,国际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火警烟感报警系统,可视对讲电话,车库防盗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密码防盗门。集中报警。

5.2、分户供冷(暖),便于自主控制温度。

5.3、高档装饰材料,进口高档洗浴洁具。

6、配套服务设施齐全,特设会员俱乐部 www.zgdcs.com

6.1、康体设施:游泳池、桑拿、健身房、壁球室、台球室、练功房等。

6.2、咖啡厅、餐厅。

6.3、美容美发、阅览室、小型诊所、超市、洗衣房、商务中心、邮局等。

7、物业管理

聘请国外知名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同时提供多项有偿服务,如:送餐、聘保姆、接送孩子、特快专递等等。

四、项目优势分析

1、绝佳地理位置

本项目位于北京五大水系之一的温榆河的东北部,沿温榆河流域TOWNHOUSE项目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2、便利的交通

地处北五环路至北六环路之间,西面距京承高速公路2公里。

3、独特的生态旅游环境

北京市以将“温榆河绿色生态走廊”规划为自然生态的保护和培育区、生态建设示范区及生态教育基地。

五、项目价格优势

“本项目”周围TOWNHOUSE项目市场价格大致在7000-9000元/平方米。从规划上看该地区是自然生态建设示范区及生态教育基地,是北京市东北部地区绿色生态屏障。以开发TOWNHOUSE项目为主,地区规划实现后,可为居住于此的国内外各界人士创造方便、舒适、优美、清静、安全的居住环境。因而若整体规划实现后,项目价格提高还有潜力。

六、该项目经营策划

1、项目定位

1.1、项目定位依据

1.1.1、政府实施建设“温榆河绿色生态走廊”工程

北京政府先后颁发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确定了“以绿引资,引资开发,开发建绿,以绿养绿”的原则。随着北京市“温榆河绿色生态走廊”工程的启动,温榆河流域开发建设将新的投资热点和经济增长点

1.1.2、中国正式加入WTO对本地区的影响

据悉,全球500强大企业中已有近二百家在北京设立了分支机构或代表处,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改革进程的逐步推进,跨国大企业中会有更多的公司看好中国市场。跨国大企业的外籍中高级雇员,尤其美国、欧州发达国家的高级经理,由于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原因,他们非常钟情于外销TOWNHOUSE。因此会促进北京TOWNHOUSE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1.1.3、港、澳、台地区商界人士、旅外归国华人及留学归国创业人士

由于国内的改革开放政策和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以及鼓励港、澳、台地区商界人士、旅外归国华人及留学人员回国投资创业的政策,一大批港、澳、台地区商界人士、旅外归国华人及留学归国创业人士纷纷回国投资创业,他们要求高质量的生活和理想的居住环境,因此更热衷北京北部地区的TOWNHOUSE。

1.1.4、国内金融业、IT业高级经理人文体名人、律师等高知人才

这些行业的精英,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他们追求生活的品位和质量,在改善居住条件时多考虑选购郊区环境优美的花园式TOWNHOUSE。

1.1.5、私营企业业主

随着国家鼓励发展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的实施,国内的私营经济将得到空前的发展。这些富裕起来的私企老板出于居住或投资的需要,也将成为高档TOWNHOUSE的购买者。

1.2、定位设计

1.2.1、构思的原点:缔造“真豪宅”,展现高尚生活的家居。

1.2.2、真豪宅理念:不是要用最贵的建材堆砌,而是要有创新的建筑设计理念,每一个细节上突显出“名家风范”。

1.2.3、本可研所应体现的价值

任何商品的出售都是因为它本身具有使用或心理上的特殊价值,房屋也不例外,只是这种价值的意义更为富有,它不再仅仅是居住的场所(最基本的含义),而是包含更为广义上的意义:实际价值和心理价值。

2、本项目的卖点

卖点是销售中带给客户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的总和,在心理上是带给客户一处价值感。以现有的产品特点可包装的卖点只有2点:

2.1、地处北京“温榆河绿色生态走廊”;

2.2、单体TOWNHOUSE和联体TOWNHOUSE相结合,多种户型适宜不同需要,小到150平米经济型TOWNHOUSE,大到500余平米豪华型TOWNHOUSE。

卖点分为实质内容和概念性感受。实质的内容即房屋在实际生活中所真正具备的设施,而概念性感受是在该房屋中所带来的各种相关感受。可以肯定地是实质内容如果超前和富有新意,能够博得客户认可,则物业必定热销,所以在前期物业的规划设计和设备的选用必须要不断的改进,以争取做到最好。使客户真正感到“物有所值”才是销售的根本动力。

好的产品终归会受到客户的青睐,得到市场的认可。

3、竞争对策

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包括在完善产品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独特的销售支持点都应尽量采用,甚至在细节上进行模仿,以做到取长补短,特别是竞争项目给客户留下的最佳印象,必须在本项目中整合运用。

4、增加项目的附加值

如果要以豪宅品质出现,必须增加项目可包装的卖点。具体地从以下三大方面考虑:

4.1、丰富专业化设计,聘请国外知名公司参与项目的各项设计,包括:

4.1.1、会所及样板间的装修套餐由酒店的室内设计师进行设计。

4.1.2、社区室外环境由境外设计公司设计。

4.1.3、建筑立面由一个外国建筑设计事务所担纲,推广时可以冠上该外国事务所名称。

4.1.4、物管公司由国际知名的物业管理公司担纲。

4.2、使用高品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

4.2.1、卫生间采用进口原装高档洁具,例如科勒、摩恩等。

4.2.2、厨房采用进口成套橱柜、灶具,例如德高丽(DEL TONGOL)。

4.2.3、外窗采用断桥喷塑铝合金中空窗,浮法玻璃配可平开上悬的五金件。

4.2.4、小型集中中央空调,实现24小时热水、制冷、采暖。

4.2.5、综合布线,每户强电按空调、电器、照明三路分线;弱电每个房间将电话、电视、电脑三线均安装到位。铺设ISDN光缆,建立社区局域网

4.2.6、。家庭安全系统:每户设置可视对讲、紧急求助按钮、煤气泄露监视探头。

4.2.7、公共安全系统:社区及大楼周界防范系统;小区道路、楼宇大堂的公共保安监视系统;公共部分设置消防探头,集中消防报警系统。

4.2.8、卫生电线电视接收系统。

4.2.9、智能化物业管理:三表远程计量,停车、门禁的IC卡系统。

4.3、采用高档次社区服务,规划好会所功能,包括:咖啡厅、酒吧、健身房、泳池、医疗室、美容美发室、家庭教室等。如此,本项目可增加卖点。

4.3.1、高质量的物业产品,使客户产生满意和知足的心理。

4.3.2、与客户心理上的价值尺度象吻合,通过提供足够的附加价值带来超值感受。

4.3.3、建设最现代化的都市高级TOWNHOUSE。

总之,塑造卖点的观点是:在设计上的投入比在材料上花钱更为重要。务必塑造出名师设计、品牌品质,名家管理的形象。这样才能达到促进预售效果的目的

第十一章 效益评价

一、经济效益评价

1、评价方法说明:

1.1、“该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是在通过对本市东北部的主要TOWNHOUSE项目的销售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参照了与“该项目”类似的经营单位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做出的。

1.2、“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单体TOWNHOUSE和联体TOWNHOUSE,建成后全部销售,并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配套设施自营。

1.3、效益评估贷币本位币为人民币。

2、“该项目”销售收入预算:

“该项目”可销售面积13。5万平方米,按6500元/平方米,销售收入总额为87750万元。

3、“该项目”总成本:

“该项目”的总成本,主要包括两部分:

3.1、固定成本:主要是地价款、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综合费税、间接开发费、不可预见费等合计58580万元人民币。

3.2、经营成本:主要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贷款利息、人员工资、经营费用、水电燃料费等为8198万元。

4、“本项目”利润:

4.1、利润:利润=销售收入—总成本=87750万元—58580万元—8198万元=20972万元。

二、社会效益评价

“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不仅有经济效益,亦有社会效益,其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

1、“该项目”建设为北京温榆河流域提供了一定数量的TOWNHOUSE与旅游服务场所,满足了文化、旅游消费需要,对于繁荣首都经济,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第十二章 结论

一、北京XX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开发建设的顺义后沙峪项目,既加快了北京城市建设的发展,又满足了首都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二、经测算“该项目”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从评价方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篇7: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 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6月13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7号文件形式发布,自7月18日起施行至年3月1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

第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 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三)不得举借外债;

(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

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四)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五)信托期限;

(六)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七)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九)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四)风险的揭示;

(十五)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七)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九条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第十条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信托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设立专门为资金信托业务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

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应当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信托投资公司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的资金信托,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对不同的信托,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资金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财产。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据信托合同规定,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合同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信托文件指定的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归属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资金信托终止,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第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最少报告一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金信托业务经营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二)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

(三)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情况;

(四)信托执行经理变更说明;

(五)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六)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七)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资金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直至取消其办理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对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其信托从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7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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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

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三)不得举借外债;

(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

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四)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五)信托期限;

(六)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七)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九)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四)风险的揭示;

(十五)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七)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九条 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第十条 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信托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设立专门为资金信托业务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

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应当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信托投资公司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的资金信托,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对不同的信托,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 资金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财产。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据信托合同规定,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合同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信托文件指定的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归属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资金信托终止,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第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最少报告一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金信托业务经营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二)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

(三)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情况;

(四)信托执行经理变更说明;

(五)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六)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七)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资金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直至取消其办理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对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其信托从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

篇9: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补助形式特征

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⒈无偿性。

⒉直接取得资产。

一是无偿性。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并不表明该项补助有偿,而是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二是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还需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回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政府补助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为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补助的原则和理念,政府补助主要是对企业特定产品由于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价格低于成本的一种补偿。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最终也是与收益相关,只是暂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相关资产形成、投入使用并提取折旧或摊销时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立医院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医改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要统筹考虑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改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要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绩效评价,量效挂钩。要强化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安排使用。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

(一)用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推进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试点地区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

(二)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各地按规划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主要包括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的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的生活学习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采用“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

(三)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全国包括民营医院在内的三级医院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主要包括对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适宜技术推广等支出的补助。补助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对于经过评审产生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采取“先期按比例预拨、项目结束后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四)用于其他医改方面的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根据医改工作安排除上述支出以外、与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具体补助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年度医改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第五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163号)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具体使用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

第九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按照项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有关要求对补助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监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中医药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45号)同时废止。

篇10: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土地评估报告;

(五)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划拨土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挠。

第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业务活动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条例》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条例》规定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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