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本文共7篇,欢迎阅读分享。

篇1:《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发挥资金绩效,加快培育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市人民政府〔〕9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单位〈关于加快推进长沙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的通知》(长政办函〔2014〕88号,以下称《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行动计划》,市本级每年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各切块5000万元,共计整合1亿元,按照移动互联网产业特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管理,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切块整合的专项资金统一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管理,不再适用原相关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制定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注重实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技术领域关键、共性、重大技术攻关、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对应用进行补贴等,主要包括:
(一)鼓励园区(产业集聚区)、企业和机构加强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长沙市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评估认可的服务平台,给予其建设投资额10%的补助或贷款贴息,单个平台建设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移动互联网企业与其他产业相关企业加强对接。加大移动互联网技术在机械装备、汽车、食品、新材料、电子信息等产业的应用示范,对应用示范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金额2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移动互联网企业走出去开展交流与合作,对企业参加大型国际、国内展会,对参展企业按不超过展位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园区、国内外知名机构和企业在长沙举办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创业赛事、行业峰会、手机文博会等活动,按不超过实际举办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活动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加大对移动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企业通过司法途径等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给予鼓励和支持。对经联席会议认可的典型案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加快移动互联网产业资本引进。吸引社会资本,与省级财政资金联合设立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具有成长潜力的初创企业,促进长沙产业集聚。
(六)鼓励创新创业。支持园区(产业集聚区)建立移动互联网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以下称孵化平台),对经联席会议认可的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孵化平台按1:1配套提供创业扶持资金),该资金通过孵化平台对小微创业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资金补助,并提供免费办公环境、财税政策扶持等创业孵化服务,具体由孵化平台运营主体制定相关细则(办法)报批后执行。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基金投入等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料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长沙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以移动互联网业务相关研发设计、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为主营业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比重原则上需超过30%)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
(二)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发明专利、著作权、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财务信息。
(四)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无偿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均需由申报单位上报资金申请文件,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出具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项目申报除上报以上纸质文件、承诺书、申请表之外,还需按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网上申报,提供相应的附件资料。
第十条 申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或贷款贴息,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相关研发人员情况等;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可行性分析;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移动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应用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
(二)应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产品或服务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人员构成、相关研发人员情况、研发成果等;
(四)产品或服务提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五)产品或应用服务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展会、行业峰会、创新创业赛事、手机文博会等开拓市场补助,应当在举办前,同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备案;举办后,申请补贴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组织单位(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单位(企业)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其中企业还应介绍主营业务情况,提供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二)组织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期、参会人员、会议主要议程、会议主要成果等;
(四)会议开支发票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主要产品和知识产权等;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相关知识产权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知识产权维权相关资料和实际发生费用凭证明细表及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上一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运营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情况等;
(二)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创业专项资金配套承诺函、孵化专用场地证明;
(三)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批准的平台相关证明文件及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管理细则(办法)文件;
(四)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运营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园区(产业集聚区)内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第十五条 申请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按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章 申报主体和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别由以下主体申报:
(一)企业(单位)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二)平台项目,有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进行申报,无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每年7月—10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资金申报通知同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组织项目申报。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经济局(产业发展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含工业园区项目)组织联合申报。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经济局(产业发展局)负责项目资料的接收(各区县(市)和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可常年受理接收申报资料,集中上报时需修改调整资料的,通知补充修改后上报),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规定上报时限内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中应同时上报汇总表。
(三)项目汇总和部门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项目汇总,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合规性和符合性审查。
(四)专家评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市财政局参与评审工作。
(五)政府审批。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共同拟定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联席会议对拟定的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进行审定。
(六)结果公示。经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资金计划在《长沙晚报》和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集中支付。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经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资金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如有异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同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联席会议最终审定。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为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采取两次拨款方式,首次拨付资金额度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的20%。
第五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单个项目支持额度200万元以下的,按照管理级次由各区县(市)、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或验收。单个项目支持额度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验收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意见。凡项目单位有应验收项目而未验收的或项目还未执行完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单位新的项目。
第十九条 支持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后两年内实施完成并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申请验收的,不再组织验收,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收回,有后续资金拨付的,不再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规定,发生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有关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1月4日起实行。
篇2:《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发挥资金绩效,加快培育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湘政办发〔2014〕17号文件精神,省本级每年从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中各切块5000万元(共计整合2亿元),以及以后年度预算新增安排的资金,按照移动互联网产业有关特点进行管理,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切块整合的专项资金统一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管理,不适用原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牵头制定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支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资金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注重实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移动互联网产业相关研发设计、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也可支持智能移动终端产品生产、人才培训等,具体包括:
(一)产业培植和产业化项目,包括总部型企业引进、骨干企业发展、中小微企业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与传统产业融合项目、移动电子商务等;
(二)高端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训;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市场培育;
(五)移动互联网产业园区(集聚区)建设;
(六)移动互联网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投入基金间接支持等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14〕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湘政办发〔2014〕17号文件没有规定的,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情况和项目实际研究确定支持方案。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端人才引进、市场培育、直接融资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湖南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在湖南,以移动互联网业务相关研发设计、软件、应用开发及服务为主营业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比重原则上超过30%)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
(二)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发明专利、著作权、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财务信息。
(四)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个人(团队)奖励项目,申请主体必须是在湖南省境内工商注册登记且税务关系在湖南的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移动互联网产品应用补助、园区(集聚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的项目均需由申报单位上报资金申请文件,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出具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1)。
项目申报除上报以上纸质文件、承诺书、申请表之外,还需按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网上申报,提供相应的附件资料。
第十三条 引进总部型移动互联网企业,申请项目落地补助资金,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拥有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职工人数、主要研发人员情况等(下同);
(二)迁入湖南省前后的生产经营、职工人数、主要研发人员情况、迁入湖南省后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地税、国税登记证等复印件;
(五)企业迁入我省前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六)企业在我省实际投资额度的证明,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建设发票复印件等,不包括土地购置成本。
第十四条 申请本土重点骨干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补助、剥离移动互联网业务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地税、国税登记证等复印件;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申请投资开发新项目或对原有项目改造升级补助的,需提供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高端人才创业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地税、国税登记证等复印件;
(四)创业人员在国际或国内移动互联网知名企业工作经历证明,包括知名企业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等;
(五)实际完成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新设专业补助和突出贡献人才奖励项目,需提供主管部门新设专业的批复或获得奖励的文件、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报设立研发机构和取得知识产权并应用补助,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设立研发机构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发明专利证书及技术转让、入股合同复印件;
(三)“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获奖文件证书复印件;
(四)独立研发机构注册登记资料(工商注册资料和税务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和承担国家、省级重要课题、重要研发任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以上资料,根据企业(个人)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分别提供。其中申请独立研发机构补助还需要介绍研发机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隶属单位、性质、研发力量、主要研发成果、研发任务、投入计划及资金来源、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十八条 申请直接融资补助项目,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地税、国税登记证等复印件;
(四)企业上市方案及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五)直接融资按规定要求提供近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六)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七)企业境内外上市及融资规模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园区(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对园区(集聚区)的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园区(集聚区)整体规划;
(三)园区(集聚区)情况,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建设内容、投资情况、贷款情况等;
(四)园区(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入园企业总体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请园区(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相关研发人员情况等;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可行性分析;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移动互联网应用补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应用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
(二)应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产品或服务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人员构成、相关研发人员情况、研发成果等;
(四)产品或服务提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五)产品或应用服务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展览、行业峰会、培训班补贴,应当在举办前,同时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备案,举办后,申请补贴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组织单位(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单位(企业)名称、性质、人员构成等,其中企业还应介绍主营业务情况,提供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二)组织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非盈利组织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期、参会人员、会议主要议程、会议主要成果等。
(四)会议开支发票复印件。
第四章 申报主体和审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别由以下主体申报:
(一)企业(单位)项目,由企业(单位)申报;
(二)个人(团队)奖励项目,由个人(团队)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三)园区(集聚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和平台项目,有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进行申报,无投资主体或承担主体的,由园区(集聚区)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每年第四季度,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资金申报通知同时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二)组织项目申报。
1、申报流程。中央在湘企业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省属企业由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市县企业通过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逐级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其中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部门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2、申报要求。中央在湘企业、省直主管部门、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对本单位、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出具资金申请文件,填报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3、申报时间。湘政办发〔2014〕17号文件明确了标准和条件的奖励、补助项目,单个项目奖励补助额度500万元以下的,每年申报两次,其他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湘政办发〔2014〕17号文件明确了标准和条件的奖励补助项目,单个项目奖励补助额度500万元以下的,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下达补助资金。
(四)其他项目后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1、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计划。
2、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建议计划,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部门进行审议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3、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审定结果下达专项资金。除奖励补助项目外,单个项目补助额度500万元以上的,首次下达补助资金的80%,其余2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在地经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投资开发新项目、对原有项目改造升级或高端人才创业补助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审核,严格把关,省本级受理并认定符合条件的补助项目,企业所在地政府(含园区)与省本级按照各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其他省本级认定的无偿补助项目,企业所在地政府(含园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按省级补助的一定比例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第五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奖励补助项目外,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单个项目支持额度500万元以下的,按照管理级次组织验收。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项目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验收,市州和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单个项目支持额度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验收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产业化项目实施期间应在每年年底前向经信、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项目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送;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分别报市州、省直管县市经信和财政部门。市州和省直管县市经信、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支持额度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展情况汇总后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未按规定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的企业(单位),省本级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安排新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后两年内实施完成并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申请验收的,不再组织验收,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收回;有后续资金拨付的,不再拨付。凡项目单位有应验收项目而未验收的或项目还未执行完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单位新的项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其中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应当进行专账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规定,发生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奖励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的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55号,以下简称“琼府55号文”)精神,规范我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依据琼府55号文规定,由省财政每年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不低于万元用于支持本省辖区资本市场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
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编制,受理并按照规定用途审核各机构上报申请专项资金的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注册的上市公司和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交易市场等各类资本要素交易机构及其他证券类机构。
本办法中重点后备上市企业是指我省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中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分为奖励和补贴两种方式。
第六条 对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进行融资的企业及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在融资资金到位后,且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给予奖励或补贴。
(一)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方式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对重组我省ST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省内企业或重组外地ST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省的企业,且被重组ST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扭亏为盈,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度均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对证券期货机构的奖励和补贴。
(一)对本行业内每年度上缴地方税金总额排名前三名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二)为海南企业上市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每成功保荐上市1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为海南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证券期货类机构增资扩股的,实收货币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证券期货类机构获得增资扩股奖励资金的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亿元)、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六)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下、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七)对在海南新设立证券期货类分支机构(含营业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新设(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其法人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在海南购置、建设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在海南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照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同一机构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的'一般期限为3年。同一机构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
第九条 对经省金融办备案,并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正常运营半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奖励。
(一)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每增加2亿元,奖励递增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对经省金融办备案的新设立的各类资本要素市场交易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 上述所涉及的奖励和补贴资金标准,可依据地方财政和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在以后年度适当调整。
年度执行中,如出现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奖励或补贴的,将追加或在下一年度补足。
第三章 申报与拨付
第十二条 申报奖励和补贴的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省金融办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申请要求等);
(二)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申报上市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在境内上市的,提交中国证监会首发申请核准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书;
(2)在境外上市的,提交境外证券交易所的证明企业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加盖其公章);
(3)上市融资资金到位的有关财务凭证;
(4)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市融资资金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鉴证报告。
2.申请再融资奖励、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费用补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融资资金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
(2)募集资金到位的财务凭证;
(3)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鉴证报告。
3.申请重组ST公司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有关重大资产重组核准文件;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组ST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扭亏为盈,且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度均增长20%以上的鉴证报告。
4.申请纳税奖励的证券期货机构应提交有关纳税证明。
5.为海南企业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充当保荐人的证券机构申请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首发申请核准文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书;
(2)被保荐企业融资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
(3)保荐协议。
6.申请增资扩股奖励的证券期货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审批文件;
(2)已完成增资扩股的有关工商登记证明。
7.申请奖励的新设立证券期货分支机构应提交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营业部开业准备验收合格通知。
8.申请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的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购房的付款凭证及房屋产权证;
(2)房屋租赁合同及租房交款发票。
9.申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金额的有关证明;
(2)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申报年度无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明;
10.各类资本要素市场交易机构应提交工商、税务机关出具的申报年度无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明;
(六)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须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 省金融办根据受理企业的专项资金申请组织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金融办的审核结果和意见进行复核,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滚存留用。
第十六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按不高于3%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用于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海南证监局等管理部门的后备上市企业培育、引进机构、奖项评审、信息发布、监督检查等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对隐瞒、假造材料获取专项资金的,除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外,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若干意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琼府〔〕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设立海南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优化结构、择优扶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符合《实施意见》的重点产业和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我省影响大、带动性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公共性旅游设施、旅游促销活动的扶持。具体是:?
(一)国内外著名的服务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的,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二)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三)进驻我省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四)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并经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情小镇”等旅游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五)鼓励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的开发,对创新开发的旅游产品、线路和邮轮、游艇、房车基地等旅游新业态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六)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七)列入全省发展规划,面对国际国内旅客,主要经销世界知名品牌、海南地方特色商品的大型旅游购物中心项目,根据销售额增长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八)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各类大型会展,按展位规模给予主办单位一定资金扶持。?
(九)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型文艺、体育、赛事等重大活动给予主办单位一定资金扶持。?
(十)列入全省发展规划的现代物流园区,给予业主单位一定资金扶持。?
(十一)对物流龙头企业,根据业绩增长排名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二)对航空、海运公司新增的国际航线、班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三)对组织集装箱的航运企业,根据其组织到洋浦港和海口港中转的集装箱增长排名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四)对落户在省重点信息产业园区内,并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信息服务业重点项目,在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五)支持海南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对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知名品牌引进和收购、产品与质量管理认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品牌创建示范企业、著名和驰名商标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推介和境内外会展等品牌创建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六)对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以及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的市场开拓、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建设等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对贡献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省政府确定的项目不受扶持限额限制。?
第八条 当年已经通过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四)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符合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根据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向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方案;?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审批或备案文件;
(五)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书)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六)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
(七)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
(八)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在受理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省财政厅根据审查意见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同时将拨款文件抄送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属于奖励的,计入当期收入;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省商务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不超过2%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海口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展览经营行为,完善展览业发展环境,维护展览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展览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展览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但由国务院直属机构及省市政府直接举办的展览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期内举办,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科技和经贸发展的商业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管理职能,从宏观上积极促进展览业的发展。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海口市会展业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负责本市会展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旅游、市政市容、贸促、卫生、食药监、文体、公安、园林、环卫、交通、质监、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建立展览报备制度。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活动 60 日前到市会展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主(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展览组织实施方案;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展览会,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 在本市举办展览依法需办理审批的,举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市政市容、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境外到本市举办有关经济贸易技术类展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举办大型展览会有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的,举办单位应当事先将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向公安、交通、市容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
第八条 对于在本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外来展会,市会展办为举办单位提供申报市政市容、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一站式”服务,并帮助协调海关、卫生、食药监、税务、质监等部门。
第九条 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展览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
未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名义举办展览。
第十条 展览举办单位的招展广告、宣传材料应当真实可信,与所举办的展览内容、性质相符,不得虚构、夸大展览规模和性质。
第十一条 招展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展览事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会展办备案,同时告知参展商。
第十二条 展览举办场馆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消防安全等条件。专业性场馆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电视监控、防盗报警、紧急报警和出入口安全检查系统。
举办金银珠宝饰品、钻石、钟表、字画、文物等珍贵物品展览的展区,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安全要求外,还应当设置单人出入通道和符合防护要求的展台展柜等。
第十三条 展览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馆经营单位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展览安全承担责任。
主办单位、场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和应急措施,场馆单位应组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承办单位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承办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承办单位应与场馆单位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
市会展办应当与公安等部门及时衔接,协调做好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场馆单位、举办单位和参展商等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根据展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展会现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并提交给市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应在展会现场指定或派驻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接待机构,接受举报投诉,做好权利纠纷调解和案件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通过行政及其它手段强行要求企业、个人提供赞助。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及参展经营者均应当在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统计调查时,真实、准确及时填报展览统计调查表。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举办单位负责对参展商的参展资格和经营活动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办展结束后15 天内将展览活动的总结和有关数据统计表报送市会展办。
第二十条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举办单位的展览,举办单位应于每年10 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报送下一年度办展计划,由市会展办汇总编制政府年度办展计划,并根据政府年度办展计划协调落实相关场馆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市会展办应根据政府年度办展计划和展览备案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市的办展信息,引导有序办展。对拟举办的展览,发现举办时间相冲突的,市会展办应加强协调,合理引导分期办展或整合办展,避免重复办展引发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
场馆单位应支持和配合市会展办引导展览市场良性健康发展,合理安排场馆办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增强经营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举办展览遵循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对同类展览,原则上相隔举办时间最低不应少于3 个月;对内容相近的展览,市会展办优先安排已连续成功举办三届以上展览的展期;对申报时间相近的同类内容展览,市会展办应予以协调,争取联合举办或差时举办。
第二十三条 展览活动的检查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依法对展览进行检查和收费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出示相关证件和开具统一票据。
第二十四条 对展览期间发生的各类投诉事项,举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受理、处理工作,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市会展办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形成有效的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十五条 涉及展览活动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展览活动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9 月14 日起施行,有限期5 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篇6:海口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口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府[]73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口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是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会同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海口市会展业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市会展办负责本市会展活动的奖励或资助申请的审核以及会展基础性工作经费的使用;负责本市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报,每年11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及资金测算报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奖励、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或资助本市辖区内的下列活动或事项:
(一)对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会展或重点支持的会展活动的培育、补贴或奖励。
(二)对符合本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会展的引进、申办费用,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
(三)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
(四)对会展业专业人才的培育或引进费用,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和展览项目的筹备经费不属于专项资金中列支项目。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两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补贴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双重补贴或奖励。
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该专项资金。
第四条 用于培育本地展览项目的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展览项目。
(二)补贴用途
办展补贴主要用于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三)补贴标准
1.对新创办的展会,按照展会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6 届。每届展会申请补贴的展位规模应不低于150、250、350、450、550、650 个标准展位,未达到规模的展会不予补贴。
前3 届,按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量,每个展位补贴400 元,4、5、6 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补贴300、200、100 元。每届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2.现有展会6 届以上的,为鼓励其继续做大做强,以上一年(届)展览实际销售的标准展位数为基数,对超出的增加展位进行补贴,对超出基数100、200、300 个以上标准展位的,分别按每个展位200、250、300 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3.为引导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会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对整合资源后的展览规模达到500 个标准展位以上的,视作新办展会予以补贴。整合后的前3 届,对超出500 个标准展位后实际销售的展位数量(特装折合成标展),每个展位补贴400元,4、5、6 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补贴300、200、100 元。每届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四)补贴条件和原则
1.有本市辖区内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或承办单位,该机构必须为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
2.展览会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3.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本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本市相关产业发展。
4.对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5.主题和内容相似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协商整合,如不能整合,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补贴。
6.以本地小商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会等不列为补贴范围。
7.多个主题的单一展览会,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贴,并按照符合条件的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8. 本办法实施前,已举办但未达到6 届以上的展览活动,可在本办法实施后的第2 年开始对应实际举办届数予以补贴。本办法实施前的不予补贴。
9. 特装展位按面积进行折合成标准展位,即每9平方米折合一个标准展位。
10.展览规模的核定标准均含下限不含上限,申请奖励或补贴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 天以上(含3 天)。
第五条 用于国内外流动性大型展览项目申办经费或补贴。
(一)支付对象:在本市举办国内外流动性展览的举办方,或承接上述展会的专业展馆。
(二)申办费或补贴的标准
申办费标准:依主办方要求,根据展会惯例并参考其他城市申办标准,市会展办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确定申办费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展会形式及主办方要求,市会展办向市政府提出意见,由市政府确定补贴标准。
第六条 用于鼓励大型流动性展会在本市连续举办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规模达到1 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府未支付申办费和申办补贴的流动性展会主办方。
(二)奖励标准:第一年(届)按每万平方米5 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自第二年(届)开始,以第一年(届)的标准为基数,在其连续举办年份(届数)内,奖励标准每年递增10%(最高奖励标准不超过每万平方米10 万元)。举办年份(届数)期间有中断的,不连续计算年数(届数),中断后再次在本市举办的,重新按第一年(届)每万平方米5 万元的标准计算。
第七条 用于展览项目引进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
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专业展览会在本市成功举办的单位或个人。
(二)奖励标准
引进的展览会规模达1 万平方米(含)以上,举办时间达3 天以上(含3 天),按每万平方米1 万元的标准对引进者给予奖励。
第八条 用于会议的补贴或奖励。
(一)补贴或奖励对象
在本市成功举办国内外大型会议的组织机构、会议引进者。
(二)补贴标准
1.政府直接申办或举办的大型会议组织机构:
由政府直接申办或举办的大型会议,根据活动特点及主办方要求,由市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2.其他商业性会议组织机构:
(1)国内大型商业性会议,是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 天以上(含2 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 万元,具体标准为:
会议安排住宿以五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200 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15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四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0.6 和0.3 的系数折算成五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会议安排住宿以四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350 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1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五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1.7 和0.5 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会议安排住宿以三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750 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5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五星、四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3.3 和2 的系数折算成三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2)国际性会议,是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2 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境外参会人数达到50人(含50 人)以上,实际会期达2 天以上(含2 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会议活动。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具体标准为:
会议安排住宿以五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200 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3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四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0.6 和0.3 的系数折算成五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会议安排住宿以四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350 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2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五星、三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1.7 和0.5 的系数折算成四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会议安排住宿以三星级宾馆为主,且住宿人数在750 人(含)以上,每个会期以1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住宿五星、四星级宾馆的人数可分别按3.3 和2 的系数折算成三星级住宿人数计算。
(三)对大型会议引进者的奖励标准
对国内外大型会议引进者的奖励,根据其引进活动的规模和影响,由市会展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奖励。
第九条 用于会展业宣传推广、项目推介及行业交流的经费。
(一)宣传推介经费
用于本市会展业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它宣传费用。
(二)行业交流活动经费
用于对本市会展业进行对外宣传推广、外出考察学习经费,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本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第十条 用于会展业人才培育以及其他基础性工作的经费。
(一)规划经费
用于本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二)调研经费
用于本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
(三)统计经费
用于本市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四)培训经费
用于本市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五)评估经费
用于本市重点会展项目的评估。
(六)评比表彰经费
用于年度评选先进会展或会展举办单位的表彰。
(七)法律咨询经费
用于会展纠纷处理,各项合同文本、法律规范性文件审定的法律咨询活动。
(八)国际认证经费
支持本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 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认证后3 年会员费50%的奖励。
(九)其他工作经费
用于其他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材料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计划申报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0 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填写申报项目备案表,并提供展会主承办单位合法登记注册证照。每年6 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会展办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制订年度会展专项资金奖励或补贴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或补贴。
项目申请单位包括:
1.展览补贴项目:展览项目主、承办机构;
2.展览申办项目:需支付申办补贴的展览项目主办方;
3.展览奖励项目:展览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
4.会议补贴项目:会议组织机构;
5.会议奖励项目:会议引进单位或个人;
6.其他项目:项目组织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二)项目申请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 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展览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项目备案表;
(2)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展览项目批准文件;
(4)主承办单位协议(或有关部门的批办件);
(5)展览馆场地租赁合同、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等;
(6)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或引进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2.会议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项目备案表;
(2)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会议活动批准文件;
(4)主承办单位协议(或有关部门的批办件);
(5)会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宣传广告材料等;
(6)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
(7)会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或引进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贴。
(三)评估申请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半个月提出项目评估申请,递交评估申请材料。
1.评估申请报告。
2.展览项目提供展馆确认的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目录(电子版)等资料;会议项目提供实际参会来宾名单,客人住宿安排表或住宿结构平面图。
3.申请展会引进奖励项目,还需提供主办方出具的引进证明材料,市会展办出具的引进认可意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项目核查和评估
市会展办联合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会展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核查,并做出初审意见。
(二)项目总结
项目结束后1 个月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会展办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补贴项目还需提供补贴资金决算报告及展览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会议补贴项目还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复印件)、参会人员名片(复印件)、住宿安排表、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等。
市会展办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补贴。
(三)审核拨付
符合奖励或补贴条件的项目,经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拨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对有关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市会展办应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十五条 根据检查和审计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或补贴等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
(二)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上访或重大事故的;
(三)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四)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六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展会评估的人员应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 年9 月14 日起施行,有限期5 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篇7: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制度,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包括: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及核定;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进入项目库的整个过程;
(三)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社会公示和下达;
(四)项目实施管理(含办理报建、招投标手续、申请资金拨付、项目跟踪检查及竣工验收);
(五)项目结算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暂行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履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市水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项目预算年度执行情况和项目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年度收支计划应按《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平衡,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下达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向市水务主管部门下达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每年1月,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务工作计划及重点支持方向,商市财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年度《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与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相协调,具体内容包括: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二)项目申请人资格要求;
(三)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四)支持方式与支出比例;
(五)项目申报与受理方式。
第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管理、建设、科研等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均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水务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申报范围包括:
(一)防洪防旱: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等;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等;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等;
(四)水务能力建设: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市水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申报资料严格按照《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编制规范》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为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和申报效率,市水务主管部门及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街道水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促进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民生以及近远期结合、安全与应急抢险优先的原则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深圳水务网”上的“深圳市水务局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打印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申报事项参照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辖区内各单位申报的项目一律先经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评审合格后,再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其他单位申报项目直接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受理。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申报表格是否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四)方案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或申报项目不符合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退回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不按要求填报或相关资料不全的,需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齐相关资料;方案编制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需项目申报单位重新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方案。
第十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初对上一季度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专家评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退回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概算核定。
第十八条 经概算核定以后的项目,纳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项目应经过科学、严格的专家评审,充分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择优筛选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预期效益大小及受益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视当年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合理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的先后顺序。
(三)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编制分年度滚动支出计划,注重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4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并提出项目预算初步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安排的初步意见按项目类别报相关部门办理。专项支出项目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列表、项目编制说明、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设计方案等;基建项目按基建程序报市发改部门办理。
项目列表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性质、项目类别、项目实施后取得的效益、项目总投资、项目预算安排、负责人、项目内容、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等。
项目编制说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完成的工程量、总体绩效情况、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专项支出项目提出意见。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预算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出现的相关投诉,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受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原则上每年2次,分别在上半年、下半年各安排一次。
第二十四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下达一个月内,市水务主管部门应与资金使用单位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列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实施后,项目单位即可按照下达的项目概算中列明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额度、合同(或申请)办理直接支付手续。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按《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基〔〕2号)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开支范围如下:项目建设期间施工现场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前述四项需附具体发放清单),办公费、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进入项目库满2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不再继续滚动。如申报单位认为需要继续申请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应重新进行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预算下达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办理项目报建、招投标手续,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对于资金预算下达满2年仍未实施的项目,市水务主管部门将收回项目资金预算并滚动纳入下一年度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重新作出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的规定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
属应急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的,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86号)执行相关工程认定和招标程序,按相关规定确定承包商,并明确施工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原则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投资控制管理,严禁项目超概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在总预算或者分项概算的5%以内且金额未超过50万元的,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核,依市财政主管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按项目进度付款。
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31日属国库支付系统结算期。各单位需于12月15日之前办理资金支付申请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合同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项目建立台账核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第一笔付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
(三)中标通知书;
(四)项目(工程)进度表;
(五)经市发改部门批准,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范围的,工程款拨付按《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第二笔及以后的款项(不含项目尾款),只需提供本条第(一)、(四)款资料;申请支付尾款时尚需提供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验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查,项目单位擅自超出项目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以及擅自实施变更的,市水务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按项目分类分别提出管理要求,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完成已验收项目档案整理,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总体进展情况、项目绩效评价情况、项目专项检查情况、各批项目进度统计表等。
第三十五条 专项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招投标、项目进度、资金拨付以及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情况。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检查所需的各项资料,各区项目由水务主管部门统一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
各项目单位应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的下旬将项目进展情况通过“深圳水务网”的“深圳市水务局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水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完成后,应在项目完成30日内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按照项目类别分别依据各自的规范进行。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第六章 结算审计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成验收后,应在30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其中,属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审计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其他专项支出项目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报送材料要求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2.项目招标文件;
3.定标书,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
4.工程结算书(含清单计价单价分析计算书);
5.工程量计算书;
6.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7.设计变更图纸、签证单、备案单;
8.竣工图;
9.竣工验收证明;
(二)其他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2.经批准的工作大纲及实施方案;
3.项目招标文件(实施招标的项目提供);
4.定标书,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实施招标的项目提供);
5.项目合同、协议书;
6.项目验收证明;
7.项目结算文件;
第三十八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应在项目完成结算审计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决算审计资料办理决算审计。要求报送的资料有:
(一)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二)承诺书(含提交资料清单);
(三)竣工工程概况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总说明,竣工财务决算表;
(五)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
(六)待摊投资明细表;
(七)会计账簿及凭证;
(八)资金平衡表;
(九)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合同;
(十)尚未结算的工程资料。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5月份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并且可以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再评价。
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8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管理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照《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
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发布,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发布,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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