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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民事诉讼状范文

时间:2022-05-24 17:48:3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导语】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纠纷民事诉讼状范文(共16篇),希望对大家带来帮助,欢迎大家分享。

房屋纠纷民事诉讼状范文

篇1:民事诉讼状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兹委托受托人xxxx为我的代理人,代表我办理下列事项:

一、上交《民事起诉状》

二、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日期:

篇2:民事诉讼状委托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人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民事诉讼状委托书范本】

篇3:借款民事诉讼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住址: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

通讯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

被答辩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住址: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

通讯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

答辩人因原告xxx起诉离婚诉讼与彩礼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原告于xx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当时原告在家务农,答辩人在部队服役。xx年5月14日答辩人与原告自愿于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但由于两人一直相距太远,不能经常见面,感情基础薄弱。后经一系列矛盾,答辩人自认双方隔阂太深,无和好希望,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应退还我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理由如下:

一. 关于答辩人与原告双方离婚问题

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但因距离问题联系不多,后虽两人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定娶过程中因细微小事产生矛盾,且互不妥协让步,终至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继而造成信任危机,对婚姻的存续失去信心,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之希望,因此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 关于答辩人与原告双方共同生活问题

答辩人仅在退役后曾在原告家中共同生活二天,在服役期间没有与原告共同居住。对于原告诉称“原告于xx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后去答辩人所在部队并与答辩人共同生活”等答辩人不予认可。答辩人在xx年11月自部队退役,期间一直在部队服役,答辩人所在部队有着严格的管理模式,故答辩人与原告如何能在答辩人服役期间共同居住三个月之久。上面所述答辩人战友可证明。故答辩人、原告只共同生活二日,虽存在夫妻关系,但双方并没有夫妻感情,也并未履行夫妻双方的合法义务。

三. 关于退还彩礼的问题

答辩人在订婚、定娶过程中共给付原告彩礼款19000元(包括满水钱,认家钱3000元),钻戒一枚,借款3000元。按照乡俗,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前提的,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故原告应退还答辩人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与原告虽因婚姻关系破裂但未履行共同居住的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答辩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应退还答辩人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年xx月xx日 附:(1)答辩状副本xx份;

(2)证据材料xx份。

篇4:借款民事诉讼状

答辩人×××,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县人,务农,住××省××县××镇××村068号,身份证号:

答辩人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所谓的“收条”中,收款人××并没有收到××的现金80万元。 xx年1月1日,收款人××出具的收条中收到××现金80万元,并不是事实。所谓的80万元现金组成部分为:①现金实为69万元,其中xx年10月24日、27日经××手和××手的现金为26万元;xx年12月29日为10万元;xx年7月2 2日经××手3万元;xx年8月7日经××手现金5万元;xx年8月11日经××从建设银行转帐15万元;xx年9月3日经××手现金10万元,共计69万元;②××在合伙经营期间赠送给×××的个人物品计价为5万元,其中木雕茶具折价2.6万元;号码18974151111的手机一部作价8000元;×××购车,×××贺喜的红包1万元;平素×××购买了一些茶叶经×××折价6000元;③×××及其带来的管理人员工资5万元(强行索要)及没有及时发放工资要利息款1万元;②、③项共计11万元,以上共计为80万元。

二、所谓“收条”中的80万元现金,上述款项中的②不能作为 “本金”及计息,是×××与×××之间的个人赠与行为;第③项是×××强行索要的,系“莫须有”的现金款。

三、xx年1月1日的“收据”不能作为还款的依据

上述“收据”是原告对被告在“看牛”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威逼答辩人所书写的“收据”,依法不能支持。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1、“收据”的款项来源部分不合法。

2、“收据”中的69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原告与被告共同合伙经营××镇××铁矿期间的合伙投资款。

①答辩人出具的不是借条,是“收据”,是收到原告的合伙投资款;

②原、被告是“合伙关系”。xx年上半年,被告经营××××铁矿时需要资金办理采矿证及经营资金,在资金紧张时,原告得知被告的情况后,认为开采矿石有利可图,主动与被告联系要求合伙共同经营,经多次协商后,约定原告投资股金800万元占半股,但其本人没有资金,需要借助第三人的资金投入,可被告为了不愿意第三人入股,只认可原告为股东(其中600万元内第三人投资,原告自己200万元,但统归为原告名下),议定后原告自始不能按期资金到位,自xx年7月份以后,断断续续东拼西凑,直到xx年9月3日一共才凑齐资金69万元,离当初约定的800万元占半股的资金按期交纳的情况相差甚远,原告自责无能为力,于是在合伙不到二年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退股,遭到被告的拒绝,于是原告通过“看牛、威胁”的非法手段于xx年1月1日逼迫被告按其要求出具了“收据”,之后,原告无故退出,这就是“收据”的前后来源,从这一客观事实证明,原、被告是系合伙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

鉴上,综观整个案件的“资金”款项,被告从人道的角度同意退回69万元的本金给原告,但原告从被告处已拿回的12.8万元资金应当核减。其他过高要求不能支持,否则,请求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篇5:的房屋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人:(同上)

案由:(罪名、赔偿)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ΧΧ的刑事责任

2、请求被告人赔偿损失费ΧΧ元。

事实和理由:

·····(写明整个案件的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等,并根据法律和法规,列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要求赔偿的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附带民事诉讼原

篇6:房屋纠纷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房屋纠纷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主要应写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情况。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电话等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写明该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等。有诉讼第三人的应写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写明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要求,请求事项应写得具体明确。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应写清楚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争议的焦点,起诉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

结尾部分应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注明起诉的年月日。

证据和证据来源。即起诉依据的'产权证、公证书、契税凭证、合同、往来信函、视听资料等等一切能证明客观事实的材料。

房产纠纷起诉书范本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房屋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陈**,女,**岁,住**市**区**路**号。 陈**,男,**岁,住**市**区**路**号

苗***,女,19**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

被告:林***,男,**岁,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将系争房屋过户给原告;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2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等损失1328.31元、中介费损失7550元,总共8878.31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年**月**日在*****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房屋总价为755,000元,位于本市xx区#路16弄16号3室(下称“系争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交房及过户的手续原告曾于2月初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被告答应同意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而后原告撤诉并与被告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系争房屋的价格变更为728020元;原被告双方于9月2日到xx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按照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虽经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被告还欠系争房屋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1328.31元,被告应当支付的中介费7550元也是原告垫付。

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依约履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篇7:民事起诉状(房屋租赁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 告: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

法定代表人:徐晓

被告:

1、廖吉嫦 女 现年38岁 住宜宾县高场镇中学街659号;

2、侯元胜 男 现年32岁 住翠屏区红星路33号和平一村24号;

3、张均铭 女 现年49岁 住翠屏区红星路33号和平一村118号;

4、门 英 女 现年42岁 住白沙湾柿子坪村71组119号;

5、任树英 女 现年 75岁 住翠屏区西郊街道白石村新村组17号;

6、王太明 男 现年47岁 住江安县铁青镇花朝村方家湾组;

7、曾有成 男 现年 79岁 住宜宾县永兴镇新成村新成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8、蒋 勇 男 现年53岁 住翠屏区红星路33号建设村3号附2号。

篇8:民事起诉状(房屋租赁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无条件全部退还非法占用原告的房屋。

2、被告应当支付非法占用原告房屋期间的占用费(按合同约定租赁费用计算)和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和理由:

12月29日,原告与众被告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宜宾市翠屏区中元路临街门面房租赁给各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自1月1日至月31日止,根据租用面积的不同,年租金分别为2280元、3840元、6960元、3240元和660元。年12月底,合同到期后,因房屋另有用途,原告决定不再与各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多次要求各被告立即腾出房屋,交还原告,但被告却臵之不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据此不难看出,被告的行为实属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予以制止。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附件:

1、本状副本8份;

2、原告与众被告租赁协议;

3、原告不再续租的通知书;

4、房屋所有权证;

5、土地所有权证;

6、原告张贴不再续租通知的照片。

篇9:房屋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li,男,生于1957年12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南江县烟草公司职工,住南江县烟草公司。

被答辩人:yi,男,汉族,现年55岁,巴中市烟草公司退休职工,住巴中市烟草公司职工。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和事实特做如下答辩。

答辩人认为:双方在订立该《住房买卖协议》时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

一、本协议的签定违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则”。在签定当时,答辩人先是以租赁方式将房屋出租给被答辩人,有证据证明双方租赁关系是存在的。答辩人当时因经济紧张,急需用钱的情况下,被答辩人同意借给答辩人68000元人民币,因债权保障趁人之危、胁迫就范、同时附加了口头约定条件“还款退房”的基本事实。答辩人产生重大误解的这种情况下才签定了这个不平等的“割房赔款”协议。其本质上开始是抵押协议,将房屋两证“产权、土地证”、及占有使用都抵押在了被答辩人手上,保证债权放心。其实答辩人没有卖房的真实意思,答辩人一时糊涂,法制意识不够,为了尽快借到68000元现金救急,才被迫地签定了该不平等买卖协议。事后双方还多次就还款赎房问题进行磋商。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不应该强人所难、夺人所居,引起其他矛盾。

二、本协议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本协议的签定亦失去了这个原则,巴中房价大家有目共睹,江北中心地段房价应在当时1000元左右趋于合理,现在价格更高了,可是本案近140平方米带装修的房屋岂只值68000元,显然价值是不对等的。不公平、不诚实是双方当事人造成本协议无效的重要原因。一个是急需用钱解难,不顾后果、不加辨别乱签协议。一个是投机取巧,心机多变,从租赁到抵押演变成买卖。难怪协议义务难以履行就不难理解了。

三、本协议的签定损害了他人利益,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订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才是有效的,才受法律保护。这个房屋所有权是不是答辩人一个人所有呢?答辩人有没有独立的处分权呢?双方擅自处分时该不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呢?后面将有证据证明该买卖协议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本案真实实际情况,因此答辩人认为该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该《房屋买卖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同时本案涉及的是不动产买卖,是以登记形式为要件,目前产权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改变,《房屋买卖协议》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也不是全面明确,且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能够说明双方原口头协议承诺附加条件真实存在,如果双方不能友好协商,希望法庭依法公正裁判!

此致

巴州区人民法院

篇10:房屋纠纷答辩状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贵院送达的滨功民初字第1400号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已收悉,现本人就郑爱玉媾媾诉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如下答辩:

1、原告所诉《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关于房屋面积问题。在原告提供的诉讼请求中提出房屋建筑面积为42平米,与事实不符。郑爱玉媾所测量的是套内净面积,偷换了建筑面积的概念,按照国家出台的《房产测量规范》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平面面积,即外墙勒脚以上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经过测量,标的.物含外墙实际建筑面积为50.5平方米,房屋面积包括房屋内的使用面积、墙体的部分面积和公摊面积。而该商铺总建筑面积为219.68平方米,其中产权证标明公摊面积为91.62平米,折合公摊系数为0.3275因郑爱玉媾租用的是底商局部,其相应分摊的公摊面积为约20平方米,这种测算方法即与住建部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吻合,同时也与合同签订面积吻合,不存在合同欺诈问题。 其二,郑爱玉媾在合同签订之前协同其老公、其子,在中介陪同下先后多次来到商铺实地观看、测量;了解不可谓不详细,在合同签订前一天,她还坚持专门等其夫出差回来实地勘测后方才签署,而且,我们就目前商铺属于隔断现状,在面积上会出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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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出入等,向原告进行了详细提示,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也对标的物现状予以认可。

2、原告郑爱玉媾单凭主观臆测为依据,单方面毁约,拒不执行合同。

在合同签订后90多天时间内,特别是在合同即将履约之前,我们和中介公司分别以短信、快递等书面方式通知提醒后,既没有对房屋面积提出任何异议,又没有就解约事宜跟我们提前沟通,而是选择了在应执行合同的第一时间提出诉讼,足见其毁约信心何其坚定、毁约意愿何其坚决。

3、综上,原告郑爱玉媾的毁约行为属于合同“钓鱼”行为。合同签署后,对质疑问题,她完全有时间、有精力通过甲乙双方正常的沟通提出复议,然而她没有,完全可以通过中介作为第三方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然而她也没有,而是企图选择法院起诉这一极端方式,获得双倍订金赔偿。足见其居心叵测。 4、因原告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①自3月11日签约以来,我们就及时清理了原租户,具备了新商户入住条件,然而郑爱玉媾以其子所租商铺尚未到期为由,拖延至6月入住,空租期长达90余天,给我方造成了空租三个月,按照合同价格每月2.3万元计算,给我方造成近7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②中介公司收取1.2万元高额的中介费用由我方垫付的,由于对方撕毁合同,中介费根本无法追回,造成我方直接损失;

③另外由于对方违约,造成我方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找到新租户。累计损失达10万元。 5、应诉请求

1、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赔偿被告10万元的经济损失;

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答辩人:xxx

xx年xx月xx日

篇11:常用房屋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常用的范文【方案一】:

答辩人:李四

被答辩人:张三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4月16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强制性规定是和任意性规定相对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很显然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

从本案涉及的事实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确于20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时,答辩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鲁能领寓1号楼1403室之权属证书(答辩人于 8月10日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根据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条款分析,该协议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二、无效合同后的处理原则为:当事人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8条明确约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本条款之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涉争房屋,合法的处理方式为:被答辩人将涉争房屋即刻交还答辩人,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已支付的房款退还给被答辩人。

事实上,当答辩人意识到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本着人人都应该做一名公民的原则,答辩人委托青岛所张三律师于5月1日给被答辩人发送了“律师函”。该律师函中叙明,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请被答辩人于20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帐号以便答辩人返还其已

付房款,被答辩人应从接到“律师函”后15日内将该房屋返还答辩人。

被答辩人接到此律师函后,竟至国家法律于不顾,完全置之不理。对于被答辩人非法占用答辩人房屋的行为,答辩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在坚持上述答辩意见的基础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要求答辩人按照原协议之约定履行过户手续。从上述分析看,原协议已因违法法律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被答辩人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一份,是非常荒谬的,也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之诉请因于法无据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之神圣权威,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三

1月13日

附件:

1、青房市地权字第001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律师函复印件一份

答辩状常用的范文【方案二】:

***,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不服2012融民初字***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⑴ 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⑵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

2、关于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

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为共同原告无论是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

依据20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承租人****发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装修不合格导致其无法投入使用、营业,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一次消防验收无关也与本案诉争店面能否使用、营业无关。事实上,在合同期内被上诉人的店面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使用状态,导致本案租赁合同终止,诉争店面无法继续营业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房东****对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而且从上诉人****因自营承租店面未通过消防验收与房东***产生纠纷至原告被迫停止营业,中间时间有11个月,被告其实是有合理、充裕的时间来告知原告存在的风险,但上诉人从未告知实情即使在被上诉人进行二次装修期间也未告知过风险,在房东***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后,上诉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不会对营业有影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两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说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上诉人如丧失转租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可依据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况且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9月因上诉人违约而一终止履行,上诉人再主张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无任何法律及实际意义。

三、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赔偿的项目,上诉人认为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答辩。

1、依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房东****在本案中属于第三人的身份,诉争店面被其停电上锁导致被上诉人无法经营,仍应由上诉人来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由上诉人交纳的各项费用,导致被上诉人停业1个月以上的,被上诉人有权终止合同,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此,被上诉人有权向上诉人主张装修损失、装修设计损失、广告费损失以及员工宿舍房租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2、关于装修损失及装修设计损失部分。诉中一审法院已委托评估公司对装修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已说明委估的装修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见《家具装饰施工报价表》,在该份报价表中已明确未包含厨房设备、电器、广告、办公设备、餐具等,事实上对于可移动的桌椅和设备等,被上诉人已在装修损失外另行主张赔偿,并未包含在评估值中。同样装修设计损失也未包含在装修损失范围内,被上诉人有权按实际损失另行向上诉人主张赔偿。

3、关于广告费用损失及员工宿舍房租损失。

2012年8月被上诉人因经营需要重新装修诉争店面,同年9月22日房东****以上诉人未按时交纳租金为为由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被上诉人为经营诉争店面租赁员工宿舍,进行广告宣传均系实际、必要的费用开支,为证明该项损失,被上诉人并已提供相应的合同及收费收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广告费用、员工宿舍损失事实充分。

4、关于违约金。

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除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还应当赔偿其他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篇12:房屋纠纷答辩状通用

房屋纠纷答辩状【范文一】:

武汉杨春平律师TEL:159 0277 9095

答辩人:汪某,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中国工商银行*员工,住址武汉市青山区建*路*号*门*号, 被答辩人:刘某,女,52岁,汉族,华粮集团退休工人,住址武汉市青山区*路*街坊*门*号,

被答辩人:徐,女,28岁,汉族,武汉市人,青山区华粮集团*工人,住址武汉市青山区*路*街坊*门*号,

答辩人现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是在被答辩人刘某及其丈夫徐某(本案第三人)夫妇的要求下,纯粹是为了帮助他们办理银行贷款,才同意将被答辩人的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当时,答辩人并不知道被答辩人刘某与本案第三人徐某在闹离婚。(被答辩人刘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证实: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于年*月*日协议离婚)。答辩人根本不知道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二、答辩人办理银行贷款16万元的行为,是在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的授意之下进行的,而且16万元也由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获得。答辩人为了帮助被答辩人刘某和第三人徐某获得银行贷款,就配合他们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成为了青山区*街坊*门*号房屋名义上的所有权人。被答辩人刘*和第三人徐*,由此获得了银行贷款16万元,答辩人并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利益。

三、答辩人办理“借款12万元”的行为,是在第三人徐*的要求下进行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帮助徐*获得12万元。(被答辩人刘*提供的证据五报案材料中,也证明了汪*是在第三人徐*

的授意下进行的。)答辩人办理相关手续后,获得了贷款12万元,并立即将12万元交给了徐某(徐某亲自出具的收条可以证实)。答辩人办理该贷款事宜的过程中,仍然不知道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离婚的事实,答辩人始终都是出于一番好心,为了帮助被答辩人刘某及其丈夫徐某办理贷款,解决他们资金周转的困难。答辩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得到任何利益。

四、答辩人在帮助被答辩人刘某和第三人徐某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从来没有拿到过“房屋两证”(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三也证明“房屋两证”不在答辩人手中),更没有制造虚假的“房屋两证”交给被答辩人刘某。关于“房屋两证”的相关情况,答辩人并不知情。

五、至于答辩人与被告邓某签订的“委托书”,仅仅是为了帮助第三人徐某获得借款12万元。之后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答辩人已经无法控制。而且,答辩人从来没有拿过一分钱的售房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完全是出于帮助被答辩人刘某和第三人徐某获得贷款,才成为了武汉市青山区*街坊*门*号房屋名义上的产权人。答辩人自始至终都没有获得任何利益、答辩人没有制作虚假的“房屋两证”、答辩人更没有拿过分毫的售房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汪某

代理人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

杨春平律师

年 6月*日

房屋纠纷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电话。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某某诉 答辩人租金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只是换房居住并未形成租赁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兄弟关系,王官庄小区x区xx号楼203室、201室及被答辩人现在居住的202室均系父亲xx原有私房拆迁安置房,未进行产权调换,只有使用权。203室的承租人是被答辩人,但实际由答辩人居住并且户口也落在203室,201室、202室的承租人是答辩人和父亲xx但实际一直由被答辩人居住,被答辩人儿子的户口也落在201室。被答辩人为了办理产权调换的需要于年6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答辩人腾出203室,并同意答辩人搬到201室,户口问题也随之调换。(该事实在对方提交的调解笔录中有记录)该案法院已调解解决。所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只是调换房屋使用关系而并非租赁关系,并且双方调换房屋使用的纠纷在(2011)市民初字第xxx号案中已经处理完毕,一事不能再理。双方既然不是租赁关系,对租金问题也就没有任何约定,被答辩人现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没有任何依据。

二、退一步讲,即使是租赁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是换房使用的关系,自从答辩人居住203室至搬出,被答辩人从未与答辩人约定租金问题,也从未要求过答辩人支付租金。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所以退一步讲,即使是租赁关系,被答辩人现在诉求答辩人支付租金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13:房屋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xxxxxx。

答辩人(原审原告):孙xx,男,汉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xx。系原审原告李xx的丈夫。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黄xx,女,汉族,生于xxx年3月2日,住xx市xxxxxxx,身份证号41010x1xxxxxx。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xxx置业公司,住所地:xx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答辩人因与黄xx、xxx置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辩人认为,如果xxx置业公司不是为了拖延诉讼的话,那么其上诉就明显属于无理取闹。按照上诉人的逻辑,因答辩人现尚未领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还不能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民事权利,在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看来,尽管答辩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备案登记,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在答辩人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前,答辩人购买的这个房屋在法律上就是无主财产,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并取得相应收益,对此答辩人无权对任何人提起诉讼。让答辩人感到欣慰的是,还好,上诉人的这个上诉意见幸好只是上诉人xxx置业公司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已。如果该意见是法律规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不知道全中国会乱成什么样。严肃地讲,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的此上诉意见,根本无法答辩,因为我国包括《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对此都早已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按相应法律规定,答辩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后已对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相应的民事权益。对此,希望上诉人xxx置业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诉状这样严肃的法律文书中陈述如此与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显然,上诉人基于上述观点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黄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黄xx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运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1、上诉人黄xx故意混淆事实,颠倒黑白。在相关法院已查明答辩人与xxx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自欺欺人的说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进行诉讼,显然不可取。

本来,任何一个心态正常的人都不会对答辩人与xxx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提出异议,更不该对答辩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提出异议。但是经受xxx置业公司欺骗之苦的黄xx已被xxx置业公司的欺骗行为气昏了,所以其在上诉状中也顾不上那么多了,死马当成活马医吧,再信xxx置业公司一次,先按xxx置业公司说的假话先上诉上去再说,如果打不赢官司,回头再告xxx置业公司。这就是黄xx的二审诉讼心态。答辩人再次明确强调指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所列的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共计16份证据,已充分的证实了答辩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合法、真实、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实,只能适得其反。

2、xxx置业公司因管理混乱,严重不负责任,恶意将房屋一房二卖,并为此长期押着答辩人的购房发票不给答辩人。答辩人不明白,黄xx和答辩人都是xxx置业公司害苦的人,你黄xx怎么还用xxx置业公司说的假话为上诉理由来上诉呢?黄xx,你还是抓紧时间醒醒吧,早日对xxx置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才是你正确的选择。

3、关于答辩人支付给xxx置业公司的购房款问题,答辩人早已用xxx置业公司给答辩人的集资款、借款及这些款项的利息、违约金抵付了部分购房款。黄xx以此为由的上诉均属想故意混淆事实。

4、黄xx以一审中二答辩人曾与xxx置业公司及黄xx调解过为由提起上诉,明显荒唐可笑。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黄xx不止一次的说二答辩人在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对此,连xxx置业公司都在一审庭审上以发誓般的语言认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既然如此,xxx置业公司不申请对答辩人的签名进行鉴定,黄xx也可以申请的,那么,你黄xx为何不申请鉴定呢?二七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书不会也是假的吧。黄xx对相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视而不见,这不是应有的、正确的民事诉讼心态。

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无论从答辩人李xx与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并在xx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还是从xx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郑房他字第xxxx房屋他项权证显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答辩人李xx的物权公示内容来看,或者从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决书认定涉案房产为二答辩人共同财产、要求二答辩人偿还xxxx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证据来看,涉案房产毫无疑问的为二答辩人所有,二答辩人也已经还清按揭贷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诉人黄xx无正当原因居住涉案房屋,严重侵犯了二答辩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二答辩人要求其停止侵权、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据。至于因上诉人xxx置业公司不讲诚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二答辩人的情况下,仍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上诉人黄xx的购房款,应该在二上诉人之间解决,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和本案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 孙x

二答辩人代理人:xxx

20xx年6月15日

篇14:房屋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女,汉族,xxx年9月17日生,

住址:xx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号

被答辩人:XX,女,汉族,xxx年4月10日生,

住址:xx市xx路XXX弄XX号XX室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xxx诉答辩人房产买卖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作为出售房屋所有人与答辩人签署相关协议合法有效。

xxx年5月18号,答辩人XX与XXX签署了编号为2xxxxxxx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将xxx所有位于新场镇申江南路7777弄6号XXXX室的房屋出售给答辩人。答辩人与xxx之间就涉案房屋买卖形成法律上的买卖关系,其销售依法有效。

二、关于银行放贷与答辩人个人信用的问题。

答辩人依合同约定,在拿出了足额首期购房款后,并在原告出具收据后的壹拾伍个工作日内,答辩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交了齐全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报告编号:xxxxxxxxxxxxxx),答辩人XX的信用记录显示其并无不良记录,而且在信贷审批查询记录明细表里显示,自xxx年06月23日起,贷款一直处于审批状态,并未显示已批准或者是不予批准状态,即对于答辩人的贷款发放情况及发放时间属于银行的工作范围,至今仍属于审批阶段,并不存在银行贷款因答辩人资信问题而未获批的情况。

三、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责任。

合同订立后,答辩人依约支付了首期购房款计人民币36万元,并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83万元正。随着合同约定的过户日接近,银行贷款仍属于审批阶段,致使合同至今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一)第4条仅约定贷款申请获得银行通过、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通过或者通过的贷款额度不足申请额度时答辩人要遵守的规定。但在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并无准确要求第二批购房款(贷款金额)的支付时间,即银行贷款的下发时间属于未知的时间,所以不存在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支付第二批购房款的情况。

根据以上陈述,答辩人认为:

因为银行贷款仍属于审批阶段,第二批购房款(银行贷款)至今仍未下达,属于银行程序上的工作内容,并不属于答辩人的贷款未获批准,违反合同的约定不予支付购房款的情况。被答辩人之诉请因与事实不符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之神圣权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15:房屋纠纷起诉状

原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电话:

被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电话:

请求事项: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包括已受损失面积的材料费和装修费和再次的维修费以及损坏的电脑)共计人名币3500元整。

2、诉讼费以及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属于相邻关系。原告在一楼办公,被告住2楼。7月6日原告发现办公室其中一间的屋顶因为漏水导致墙皮大面积脱落,而且一台电脑也因为进水而被损坏,原告两次找到被告希望能协商解决问题,但是被告非但不协商连现场也不看还说活该,而且态度也非常恶劣,居然在原告第二次去找他们的时候打了110,说原告私闯民宅,原告无奈之下只好找到居委会的徐姓主任请她出面解决一下,在居委会主任的出面下,被告来看了现场,也承认了漏水的`事实,只是态度依然强硬,没有表示任何的歉意,而且对赔偿的事也只是说“我就这样了,我也没有钱,你们爱怎么着就怎么着吧”这样的话语,这让原告觉得很无奈。鉴于这种情况原告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了。综上所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准所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原告提供房屋受损害面积的图片。

此致

人民法院

篇16:房屋纠纷起诉状

原告:苗兴海 男 1972年4月26日出生 农民 汉族 住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办事处孙村小区54号楼3单元501室 身份证号码370121197204262014

被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张新文 主任 住址:济南市工业南路28号

被告: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办事处 王凤文 主任 住址: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办事处988号

诉 讼 请 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孙村街道办事处东沙沟村有合法的房屋一处,历城集建(92)字第113128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面积198平方米,(建筑面积211.7平方米)。2010年11月10号,两被告给原告拆迁通知,要求原告自行拆除建筑物,但未出示依法取得的征收土地的批文和房屋拆迁许可证书。2011年7月28日,两被告又给原告下达搬迁拆除通知。同年8月5号,两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文件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且在拆原告的房屋时,没有任何依法取得的征地批文和房屋拆迁许可证,程序严重违法,亦违反了我国《宪法》第13条第39条的规定。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苗兴海

民事诉讼状范文

物业管理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

诉讼状范文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民事答辩状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的法律分析

纠纷协议书

纠纷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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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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