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千岛湖公益林生态补偿问题的探讨(共7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篇1:千岛湖公益林生态补偿问题的探讨
千岛湖公益林生态补偿问题的探讨
在总结千岛湖山林的主体经营者淳安县新安江开发总公司40余年保护建设成效的`基础上,分析千岛湖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对经营单位的影响,从公益林的生态补偿依据、标准和公益林的公共商品属性以及社会性等角度,探讨了解决公益林生态补偿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作 者:汪建敏 丰炳财 徐高福 严世峰 作者单位:淳安县新安江开发总公司,浙江淳安,311700 刊 名:华东森林经理 英文刊名:EAST CHINA FOREST MANAGEMENT 年,卷(期): 18(3) 分类号:F316.20 关键词:公益林 生态补偿 补偿办法篇2: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创新
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创新
针对我国的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创新的三种路径,消除影响公益林发展的'制度障碍,从而实现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作 者:冯新富 作者单位: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广东,广州,510520 刊 名:黑龙江科技信息 英文刊名:HEILONG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 “”(4) 分类号:S7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 生态效益补偿 管制占用 BOT建设 碳补偿贸易篇3: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全文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森林资源,有效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城市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同意,由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以及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林木。
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商品林及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区规划国土、园林绿化、公安、水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市政府统一规划确定并纳入法定图则的生态公益林,其建设、管理、保护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筹措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保护经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捐资建设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按要求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应当检举和制止。
对积极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态公益林总体规划并编制相关图则,经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并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协调。
生态公益林规划批准后,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设立地界标志。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地理地貌、土壤、水系、植被、气候以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并对森林防火设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其自然保护区规划等进行统筹安排和协调。
第八条 全市生态公益林总面积应当不低于林业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其中水源涵养林所占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十。
生态公益林规划对林分、林种的设计和对树种的选择,应当贯彻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多功能和多效益的原则。对不符合生态公益林要求的林木,应当逐步予以更新、改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生态公益林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海岸或者道路防风固沙林、风景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
生态公益林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经审核的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并接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公益林规划所确定的标准和要求,鼓励和组织个人、单位及社会团体参加各种形式的义务植树活动,并做好植树后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态公益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经营使用者的权属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发给林权证,确认其所有权、使用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种、树种及其分布,利用文字、图表、摄影及电子信息等形式建立生态公益林档案登记制度。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可以将生态公益林的日常养护及其他专业性工作,委托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有关公司、个人承担,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禁止砍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林木更新改造需要砍伐的,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报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因建设、管理、保护生态公益林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经批准砍伐生态公益林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质量和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砍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不得将生态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者其他用地。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征用或者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同意,报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超过国家规定面积的,应当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异地营造同等面积、数量、质量的生态公益林。
第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由区、镇人民政府委任,依法履行护林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公益林区设置防火设施,并根据地形地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确有需要时,可在林区内开设防火隔离带。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在接到森林火警或者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按国家规定逐级上报;各级公安、消防、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以及邮电通讯、食品、医药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依法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案情调查以及抚恤、抚慰工作。市气象部门负责森林火险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建立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系统。
第二十条 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用火的规定,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为森林特别防火期。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经区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安全用火的规定;
(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公安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在生态公益林区防火重点山头、地段实施严密监控,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机动车辆进行检查,严防一切火种进入林区;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刊播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法定节假日和民间传统节日视为森林特别防火期。
第二十一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所管理的生态公益林林区病虫害的防治工作,负责建立森林病虫害的调查、预测和预报制度。国有林场、集体经济组织、林业工作站及有关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开展森林病虫害调查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与改造生态公益林应当选用林木良种,按照混交林的标准合理搭配树种,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造林设计方案必须具有相应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对新造幼龄林、中龄林及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区,由当地区、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进境林木种苗、木材和竹材的检疫,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木材和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一旦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必须及时采取封锁和扑灭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森林病虫害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根据疫情危害程度,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扑灭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并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使用灭虫剂或者其他药剂的,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
第二十五条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其所属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能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滥伐生态公益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五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没收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盗伐生态公益林的,责令补种砍伐株数十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生态公益林区从事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林株数三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并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将生态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其他用地,未造成毁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罚款;造成毁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缴纳等龄树木的管理、保护费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有关程序审核、批准,市规划国土部门径行批准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对违法审批的行政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由市、区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毁林损失的,应当缴纳等龄树木的建设、管理、保护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生态公益林内用火,或者违反国家、省有关安全用火规定的;
(二)不接受森林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擅自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的;
(三)损坏森林防火设备、设施的;
(四)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或者扑灭病虫害,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不接受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依法进行的检疫检验,携带、运输受危险性病虫害感染的林木种苗、木材和竹材的;
(三)发生森林病虫害而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四)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疫情,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三十二条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违法者补种林木或者除治、扑灭森林病虫害,被责令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保护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4:生态公益林验收自查报告
生态公益林验收自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乡公益林验收工作,强化农民对公益林验收目的`的理解,规范农户对公益林验收的重栽轻管的行为,确保公益林验收的成果得到巩固,一年来在县委政府及县林业局的指导下,狠抓落实并取得一定的成绩。现将20xx年的公益林验收工作的自查结果总结如下:
一、公益林验收工程基本情况
我乡实施公益林验收工程9016亩。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组织人力开展自查,深入各公益林验收实施村,结合我乡实际,开展了二查:一查公益林验收工程质量问题,二查公益林验收工程补助款发放情况,在自查过程中,严格要求,以实地查看为主,彻底掌握查清公益林验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是认真总结,开展自查。在自查工作结束后,对自查情况进行了汇总分析,进一步对公益林验收政策进行宣传,明确公益林验收政策的实施目的及相关法律法规,鼓励退耕户增强积极性,巩固成果,结合自身实际进行认真整改,使工程建设得以日臻完善。
三、自查结果
结合我乡公益林验收实施实际,在自查中,确定自查重点内容,做到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经自查我乡各村集体及个人林地权属明确,没有因权属不明而产生任何矛盾纠纷。林,各村考核等级均在合格以上。在以往的补助款发放中都按照政策要求及时发放,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不存在截留、挪用,代扣代缴等问题;
四、存在的问题
我乡公益林验收面积1488亩,自公益林验收实施以来我乡组织了一定程度的补植补栽。二是抚育管育差,公益林验收实施后我乡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出现了我乡公益林验收地重裁轻管的现象。
五、落实管护责任,改善经营模式,提高工程质量。
针对自查出的情况,我乡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使公益林益人增强责任感,切实抓好管护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引起高度的重视,使工程实施人认真履行义务,强化措施、爪难点、抓薄弱环节,以保我乡公益林验收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篇5: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设计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设计
生态公益林建设是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文章在分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公益林经营和管理现状的基础上,重点阐述如何构建一个高效的生态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来实现对护林员、补偿资金、各项经费、林地管护情况以及定点监测等数据的有效管理和森林生态效益的综合评价,对提升内蒙古自治区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生态环境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作 者:庞晓燕 陈永芳 于振海 PANG Xiao-yan CHEN Yong-fang YU Zhen-hai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呼和浩特,010020 刊 名: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 英文刊名:INNER MONGOLIA FORESTRY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年,卷(期): 32(5) 分类号:P208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 数据库 功能 模块 资源篇6:生态公益林管护自查验收报告
生态公益林管护自查验收报告
20××年度我乡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在市局和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现将一年来的森林管护工作报告如下:
我乡幅源面积6万余亩,其中:林地面积3.7万亩,根据万源市人民政府森林区划界定,确定我乡公益林面积25317亩,其中:国家级2208亩,省级23109亩。集体统一经营管护的480亩,个体承包管护的24836亩。分布于全乡5个行政村,34个村民小组,1392户。
按照上级划拔给我乡的生态补偿资金,严格执行林权改革落实到户以林权证上的面积为准全部实行‘一卡通’兑现给农户并进行张榜公示做到了群众无异议。
为进一步完善管护措施,层层落实管护责任,全乡共签订管护责任书1392份。加大公益林管护力度,让社会各届了解公益林管护内容、管护区域。形成生态管护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在林区内悬挂森林管护标牌15块,鼓励群众参与到保护森林资源的行动中来,为实现公益林区域的健康发展尽职尽责,今年管护区内无乱砍滥伐、偷拉盗运木材行为,公益林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书写护林防火标语32条,防火期内实行村民能流值班制度,一年来公益林区内未发生森林火灾。
按照‘预防为主、积极防治’的方针,搞好预测预报,辖区内无森林病虫害发生。
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严禁在林区内乱采滥挖,本乡无征占用林地行为。
由于森林管护面宽量大,有极少数地方管护不十分到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大管护力度,建立建全管护制度,完善管护措施,做到科学管护。充分发挥公益林的宗合效益,进一步改善优化生态环境,促进森林资源健康发展。
篇7:县生态公益林检查情况报告
为及时、准确和全面地了解xxx县生态公益林地块落实、档案建设、管护状况以及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客观评价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效,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正常使用,维护林权所有者、林木管护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生态公益林管理水平,为生态补偿资金的发放和公益林补偿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1、工作概况
2、检查依据
(2)xx省林业厅《xxx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技术规定》;
(3)xx省林业厅《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林资发[2004]138号);
(4)xx省林业厅《xx省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办法(暂行)》(xx林资[2002]98号);
(5)xx省林业厅《xx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检查办法(暂行)》(x林资[2002]338号);
(6)xxx省财政厅、xxx省林业厅《xxx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x财农[2007]163号);
(7)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3、检查对象
4、检查内容
(1)生态公益林山头地块落实、档案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区划图(1:1万小班区划图)、表(小班因子一览表)、卡(分户登记卡)、书(禁限伐协议、管护协议书等)的建档情况,图表卡书是否齐全、规范和一致;
(2)生态公益林管护质量检查,主要包括:地类变化、面积核实、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采脂、放牧、砍柴、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等;
(3)确权发证情况;
5、时间安排
6、检查队伍组织及要求
为确保此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xxx县成立了退耕还林和生态公益林全面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农工部长xxx任组长,并抽调了24名业务素质较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赴xxx参加核查工作,其中有工程师职称以上的4人。要求全体检查人员在工作中实事求是,坚持原则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同时,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凡检查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等重大质量问题,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检查结果
(1)基本情况
(2)检查结果
经过检查,核实xxx县全县生态公益林总面积为万亩,其中2001年纳入中央森林生
态效益补偿资金试点的国家公益林万亩,2006年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试点的国家公益林万亩,2006年纳入xxx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省级公益林万亩。
二、取得的主要成功经验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该县公益林经过这几年的精心实施,整体情况良好,林区内林相明显得到改观,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而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2、强化措施,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监督
(1)严格执行《xxx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理办法》。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制订了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配备了专职护林员和监管员,层层签订了责任状,层层签订了管护合同,对管护人员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
(2)禁止对生态公益林进行商品性采伐。生态公益林实行全封山,严禁采伐林木;严禁挖根、打枝、砍柴、剥树皮、采脂;严禁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严禁烧木炭、烧火土灰、烧荒、采石、采砂、取土。禁止安排商品材计划。同时加大对重点公益林的保护力度,强化管理和监督。
(3)加强生态公益林资源建档和地籍小班管理工作,同时建立资源档案,小班以镇为单位,按1:1万的比例绘制图,把小班立地因子、测树因子和环境因子进行造册登记。
(4)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为了保证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的实施,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建立了质量管理制度,林业工作站及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管护合同中质量标准要求,严格把好各个环节的管护质量关;二是强化管护质量检查验收,由林业工作站或林场等基层单位自查,林业局抽调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公开了监督岗、举报电话,加大监管力度。重点公益林发生滥伐林木或不利于管护的行为,违法征占用林地,以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深入宣传,广泛活动,争取全社会的大力支持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是国家开展的项目,遏制环境恶化,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利用广播、宣传车、电视、标语牌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出动宣传车深入基层宣传,竖立永久性宣传牌、宣传标语、宣传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广大干群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
4、补偿资金发放情况和途径
该县公益林历年来实行县、乡、村三级管护,由当地村委、乡(镇)推荐护林员,由县林业局统一考核并发放管护费用,国有林场的补偿资金除0.5公共管护支出外,全额发放到林场(则为4.5元/年·亩);权属为集体的因统一管护发给林权所有者补偿费1年/年·亩,管护人员(含监管员)管护费3元,其它补植和抚育等生产性支出0.5元/年·亩。我县集体权属的公益林的此前虽未全面落实到户,但在发放林权所有者补偿费时,加强了把关工作,由各村委落实各农户公益林面积,造表张榜公示后,由各农户签名上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此项作为发放林权所有者补偿费的依据。到检查为止,该县共拨付公益林补偿资金887万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补偿资金标准过低。实行林权制度改革后,大幅度降低了林业税费,木材价格上涨,林农更看重眼前利益,禁伐、限伐积极性不高,给公益林管理工作带来难度。
2、因区划公益林时间紧、任务重,当时未与林农签订《禁伐限伐协议书》,又因补助资金偏低,虽然大力的公益林补偿政策宣传,至今协议书补签工作仍有很大困难。
四、今后的工作建议
1、希望上级要逐年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目前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林木生长所带来的经济价值,不利于公益林的保护。
2、适当放宽公益林禁封程度。公益林中的人工林和毛竹林可安排抚育采伐,这仅有利于林木的生长要求,又提高了林农的收入,实现良性循环,有利于公益林的管理。
五、成果资料
1、生态公益林小班检查登记表文件及其电子表格数据。
2、完整图幅;的1:1万生态公益林小班检查图。
3、检查报告。
4、参加检查人员名单
xxx县赴xxx生态公益林检查验收小组
二0XX年二月二十日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