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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试论生态补偿的内涵
试论生态补偿的内涵
作者在对国内主流生态补偿观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认为生态补偿是出于维护适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需要,由生态环境资源的享用人为必要的.养护行为或本着公平享用公平负担原则,就其受益承担相应义务,以及相关制度保障的总称.论述了生态补偿的立足点是生态环境,生态补偿的实质是实现人类成员在生态责任和生态利益上的重新分配.
作 者:王良海 WANG Liang-hai 作者单位: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宜宾,644003 刊 名:四川环境 ISTIC英文刊名:SICHUAN ENVIRONMENT 年,卷(期): 25(6) 分类号:X197 关键词:生态补偿 生态环境篇2:生态补偿设计可持续发展
生态补偿设计可持续发展
摘要:生态补偿设计是人们对生态设计的`一种尝试,当今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促使人们更加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如何通过设计尽可能的减少对自然环境的负影响并增加它自我调节的能力越来越多的成为设计师所关心的问题,于是“生态补偿”、“生态恢复”便由此产生了,通过设计最大程度实现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二者统筹,最终达到“双赢”.作 者:陈鹏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期 刊:文艺生活・文艺理论 Journal:LITERARY THEORY 年,卷(期):, “”(2) 分类号:X22 关键词:生态补偿 生态恢复 生态系统篇3: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基础理论探讨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基础理论探讨
摘要:资源不可再生带来的日益严峻的资源供需形势和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所造成的严重生态环境问题,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从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矿产资源的`耗竭性理论和矿产资源的外部性理论等方面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对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作 者:赵烨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经济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期 刊:现代商贸工业 Journal: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年,卷(期):, 21(12) 分类号:X171.1 关键词:矿产资源 价值 耗竭性 外部性篇4: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
山东省生态补偿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补偿,是指按照“谁保护谁得益,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单位与个人应获得补偿,生态环境受益单位与个人应对生态保护进行补偿,利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单位与个人必须对其所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现阶段应当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使用,将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环境资源收费中一定比例用于生态补偿。
第四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受偿者包括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经营者或承包者,以及其他由于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生态补偿费的支付者包括受益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生态补偿采用财政转移支付补偿、居民民生补偿和直接权益损失补偿、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等方式。
财政转移支付补偿是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财政损失的各市县政府进行补偿,重点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居民民生补偿是对因生态保护需要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补偿,重点用于医疗、社保等涉及民生方面。
直接权益损失补偿是对被划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依法承包者、国有土地的依法承包者进行的补偿。
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是指在目前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基础上,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与经营新增的补偿。
第六条 财政转移支付补偿资金依据各市用于建设自然保护区、荒山治理、流域治理、保护水源地等财政投入及其辖区内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以及空气、水污染指标等进行分配。适当加大对偏远地区、财政困难地区的生态建设补偿力度。
第七条 居民民生补偿资金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划入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人口数,以人均每年 元的标准,按年度拨付给各市财政。由各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用于支付居民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个人应缴部分。
第八条 直接权益损失补偿资金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然林每亩每年 元,人工林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每亩每年 元的标准,按年度拨付给各市财政。各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补偿资金到位后60个工作日内分配到各市县财政后,直接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者的银行存款账户。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的使用与分配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生态公益林管护补偿资金标准在现有每亩每年 元的基础上,增加每亩每年 元。
第十条 生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收缴情况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开展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划定界工作,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保护区立桩定界,明确权属关系。
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者签订生态保护与补偿协议,确定保护范围与面积,明确权责。
第十二条 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
财政资金由省和各市财政共同承担。各市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额度根据各市的生态区位及其对生态保护贡献大小以及财力水平确定。各市财政承担的补偿资金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生态环境受益的单位与个人缴交的生态补偿费,以及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与个人缴交的生态补偿费,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专项资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国际援助等社会资金。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建设等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与个人,应当缴纳生态补偿费。补偿费标准应当依据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确定,由相关管理部门收取后统一解缴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账户。
水电企业、用水企业、城镇居民、旅游者作为生态环境受益的单位与个人应当缴纳生态补偿费。可以在原有的收费体系和计量单位基础上附加一定比例的费用,由收费单位收取后统一解缴到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四条 受偿的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和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提高。
第十五条 实行动态生态补偿,将补偿资金与保护效果挂钩。各市县交接断面水质、饮用水源水质、生态公益林管护成效等指标作为各省政府生态保护绩效评价指标。
各市、县生态保护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结果报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具体评价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评价结果核定补偿资金额度。对水质达标和生态公益林绩效评价合格的市县,全额拨付生态补偿资金;对水质未达标或生态公益林管护不合格的,应当按水质未达标比例和生态公益林质量数量下降的量化指标扣减当年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各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偿的单位与个人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协议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应当扣减其当年生态补偿金。具体扣减比例应当在所签订的生态保护与补偿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生态补偿主要领域
根据各国具体政策实践,生态环境功能服务付费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
(1)以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为核心的生态服务付费;
(2)农业相关生态服务付费;
(3)流域生态环境服务付费;
(4)与矿产资源的开发相关的生态补偿制度。
篇5:流域生态补偿及其模式初探
流域生态补偿及其模式初探
流域生态补偿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我国尚处于起步的阶段,对于生态补偿模式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尚不成熟.国外流域生态补偿较我国起步早,其生态补偿发展了较完善的'模式,亦可为我国借鉴.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可以将流域生态补偿划分为三种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市场交易模式、NGO参与模式.目前,政府主导仍是主要的补偿模式,但市场交易与NGO参与的模式亦在局部地区发展起来,并收效甚好.
作 者:周映华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刊 名:水利发展研究 英文刊名: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RESEARCH 年,卷(期): 8(3) 分类号:X171.1 关键词:流域 生态补偿 补偿模式篇6:林业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公益林体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是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主要体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资源短缺、水旱灾害严重。
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方针相适应,有利于中国未来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森林生态效益环境状况逐渐恶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更是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上的一个重大调整,也是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阐明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建设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意义
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为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通过国家投资、向森林生态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用等途径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保持资金,它是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制定了《森林法》,首次提出了构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体制的初步设想。
认为目前应由国家担任资金拨付主体,凭借细化的林业部门预算这一载体,引入民营机制。
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国家林业局会同中央财政选择了11个省区的685个县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森林生态效益保持基金的试点单位。
这是我国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良好开端。
二、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必要性
1、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开垦了许多荒地,加上森林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锐减,生存环境严重恶化,水土流失严重。
2、生态公益林它不是以生产木材和林副产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空气净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农田牧场保护、护岸固堤、护路、护渠、美化环境,以及以国防、科研服务为主要目的。
其本身的价值很难直接用经济效益指标来衡量。
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是以活立木群落的整体形式发挥作用的,活立木本身是其生态效益的载体。
3、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盈。
我国广大的生态公益林区大多是贫困地区,贫穷依然是一个严峻的问题,生态公益林区居民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面临着生存危机。
通过国家运用财政补偿的手段扶持为贫困地区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也标志着我国长期无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历史已经结束,开始进入一个有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新阶段。
4、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弥补我国生态公益林资金投入不足的重要途径。
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森林生态建设的发展。
主要体现在:首先,造林初期投入受到限制。
其次,是森林管护费用投入错位,导致造林多,成活少,成林更少。
再次,是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集体和个人投入的补偿迟迟未到位,严重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积极性。
三、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可行性
1、我国在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过程中,建立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解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者与生态效益受益者之间、林业部门与地方其他产业部门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
2、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要达到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必须根据森林的不同功能,实施分类经营、分区突破、总体推进的发展战略。
分类经营是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的基础和核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对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重要作用。
对促进我国环境资源的改善,生态环境水平的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符合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时,也促进了全球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的实施,为世界生态环境的改善也起了积极作用。
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保障林业经济持续增长。
即从森林保护的现实出发,又对国有林实行了优惠扶持,保证林业的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四、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
建立有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制度。
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明确的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2、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专款专用。
《森林法》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准截留”,在管理上要制度化、规范化,资金全部用于国家重点生态的保护、培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总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对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重要作用。
对促进我国环境资源的改善,生态环境水平的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符合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此外,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我国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为实现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林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仅仅是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提供资金来源,实质是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承认,是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机制问题。
巩固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事,任重道远。
篇7:林业生态补偿机制
摘 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方针相适应,有利于中国未来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森林生态效益环境状况逐渐恶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建立生态公益林体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是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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