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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时间:2022-05-28 00:45:5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本文共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篇1: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能源审计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计划,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节能技术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公共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特点,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公益性宣传。

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六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省有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要求,制订和实施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结合实际,制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订和实施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订和完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订和完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节能改造项目管理、能源审计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报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的督促、指导,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重点用能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能源消耗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指导。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的节能审查,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节能评审时,应当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代表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鼓励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十二条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确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认证、确定能耗基准和节能量。公共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费用由其在节约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节能服务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补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耗能较高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降低用能消耗:

(一)加强办公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资源的整合和统筹配置;

(二)合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三)除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四)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照明电路实行独立分控和智能化控制,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

(六)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七)加强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配电室等重点部位用能情况的监测;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实行公务车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强制报废制度;

(三)实行公务用车登记、节假日封存停驶、定点加油等制度;

(四)建立车辆油耗台账,执行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五)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督促公共机构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违法用能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的权限和程序,依照《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工作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受理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开展公务用车节能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公共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篇2: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节约能源,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约能源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及《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垂直管理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提高公共机构全体人员的节能意识,并做好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重点用能系统(部位)和设备、设施的节能管理,责任到人,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对节能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节能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具体实际,拟定本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将本级人民政府节能指标按年度分解到本级各公共机构,并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节能指标还应当按年度分解到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下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费信息化监测管理平台,定期统计并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制,对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实时监测。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建立统计台账,分析总结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地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明确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用能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在确保系统和设备正常运转情况下,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率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节能管理目标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优化办公照明系统,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优先使用高效节能灯具。自然光能够满足办公照明需求时,应当关闭照明灯具。

公共机构建筑外部泛光照明和装饰照明,应当合理设置照明系统和灯具数量,严格控制开启时间。

第二十条 计算机、打(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电器,使用后应当及时关机、切断电源,减少待机电能消耗。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用空调系统或者单机调控室内温度,应当执行国家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定期对空调系统或者单机进行维护保养,使空调系统或者单机处于良好状态,减少电能消耗。

采暖、制冷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调控室内温度,减少空调系统或者单机的开启时间。

第二十二条 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按需计量供热,减少热能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使用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使用楼层和开启时间,定期维护保养,使电梯处于节能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除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节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

(一)实行编制管理;

(二)禁止非公务使用车辆;

(三)节假日封存或者停驶,但特种、值班车辆除外;

(四)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优先选用取得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证书的新材料、新产品,优先选用新工艺;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减少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的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用能部位,应当采用节能设备、设施,使用清洁能源,实施科学管理与监测,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举办会议,推行无纸化办公,节约行政成本,减少能源资源消耗。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供水管线的维护保养,防止供水管线老化失修造成水资源流失;用水场所应当采用节水器具,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取水或者用水后,应当及时关闭水阀,减少水资源浪费。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采购有关用能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管理制度;

(二)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三)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情况;

(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与责任落实情况;

(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八)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九)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节能监督检查时,公共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耗进行审计,对高耗能公共机构实行重点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开设举报电话、明确网上举报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资源行为的举报。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接到社会公众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资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省驻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其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3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5号)同时废止。

篇3: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市驻外省(市)的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监督联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节能规划与管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街道、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根据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同级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公共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以及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第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评价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应当包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要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评价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用能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和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本级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实时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统计并通报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测评、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市和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对本级能耗水平高或者超能源消耗定额使用的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

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公共机构将节能收益按合同比例支付给合同能源管理单位的资金,可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并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建立用电设备巡检制度,减少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合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四)实行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

(五)加强用水设备的管理,采用节水型器具;

(六)重点监测网络机房、空调机房、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车辆行驶里程和耗油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能源,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机构节能意识:

(一)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宣传节能工作,并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二)大力推广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运用;

(三)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交流节能工作经验,提高工作人员节能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可以多渠道解决节能工作和节能改造资金。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能源消耗实时监测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工作的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执行国家、市政府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目录的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既有建筑在进行改造、装修、加固时的节能改造情况;

(七)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八)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能源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用能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能耗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说明充分理由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五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贪污、截留、挪用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的;

(三)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及时、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在渝的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篇4:西安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主要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性单位;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的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由其市级主管部门,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统计、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提高能源使用效益。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并在每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年参加一次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市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本年度节能目标及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重要信息,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和分项计量。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节能、高效、自动记录数据的能源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月20日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上一月能耗报表。

各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市级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应当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实时监测平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建立能源消耗实时监测平台,对建筑用能进行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监测,并与市级民用建筑能耗实时监测平台实现数据上传对接。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在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时,应当在条款中约定最低节能量。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空调使用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

(二)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

(三)空调开启时关闭门窗;

(四)定期对空调进行维修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五)在采用集中供暖、中央空调的建筑物内,不得擅自使用单独的电暖气、空调等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照明系统使用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二)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

(三)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电路控制方式,有条件的采用智能调控装置;

(四)按照夜景照明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照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办公设备使用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停用办公设备一小时以上时,关闭设备电源;

(二)下班时,断开办公用电设备电源。提倡使用智能控制开关。

第十九条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更换老化供水管线;

(二)使用节约用水设备、器具;

(三)养护绿地时,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科学适时灌溉。提倡微灌、滴灌等方式;

(四)按照规定建立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充分利用再生水和雨水;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进行重点监测,实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车辆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标准配备用车;

(二)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合理安排出行线路和用车人员搭配;

(三)禁止非公用途使用车辆,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

(四)实行公务用车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单车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省、市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与选择的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能耗指标。

为公共机构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能源管理部门,制定能源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配合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共机构的能耗统计报告和开展节能检查的情况,对能耗水平高或者超能源消耗定额使用的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第二十七条 能源审计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同级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建筑物的能耗、使用年限等状况,结合改造效益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的节能情况进行检查。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节能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三十一条 实施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可以根据节能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篇5:西安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深入推进“十二五”时期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划。

规划分四个部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面临的形势,“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公共机构节能的重点领域和工程,以及保障措施。

《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于8月30日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国管节能〔〕433号印发。

该《规划》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和面临的形势,“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公共机构节能的重点领域和工程,保障措施4部分。

篇6: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能源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察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使用能源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履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能源监察机构建设,将能源监察机构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上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能源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省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并组织开展节能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节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突出重点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能源监察机构对下列用能活动实施节能监察:

(一)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

(二)用能单位制定和落实节能计划、制度与措施情况;

(三)重点用能单位完成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五)用能单位执行落后用能产品和设备以及生产工艺淘汰制度、高耗能产业限制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情况;

(六)公共机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和有关节能规定情况;

(七)节能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不得妨碍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实施节能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提出。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能源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能源监察机构对举报、投诉和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用能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能源监察机构可以采用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采用书面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报送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案件和处理举报、投诉以及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三条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监察的依据、内容、方式和要求,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根据节能监察工作需要,实施跨行政区域节能监察时,设区的市、县(市、区)能源监察机构可以实施联合监察。省、设区的市能源监察机构对联合监察进行统一协调。

第十五条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书面说明,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三)对能源消耗和有关产品、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现场监测;

(四)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监察机构可以采用节能监测技术手段,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工艺、产品能耗指标等进行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

(一)用能单位有违法违规或者超标用能行为,相关能耗指标需要测试验证的;

(二)重点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变更、工艺系统改变、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变化,严重影响节能的;

(三)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严重不实的;

(四)国家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进行的其他节能监测事项。

能源监察机构不具有相应的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能力与条件时,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监测。

节能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能源监察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

第十八条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监察报告,送交被监察单位。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对象、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以及监察结果和意见。

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用能行为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

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改进。能源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被监察单位不能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如期整改,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申请。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延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被监察单位对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能源监察机构申请复核。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能源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

第二十三条能源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又无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节能主管部门和能源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四)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和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4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节能监察基本内容

节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被监察单位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 (三)受理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节能监察监控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评估审查要求情况;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六)制定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四)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建筑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二)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公共建筑温度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建筑能效管理情况; (五)集中供热、供冷建筑实行分户计量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通运输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篇7: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总结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总结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总结

,在区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我会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绿色办公意识、规范绿色办公行为、打造绿色办公建筑为重点,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通过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坚持不懈地抓节能改造和日常管理,牢固树立勤俭意识,倡导“低碳生活”的理念,严格控制行政成本,重点公务用车、办公用品等费用的节约,扎实推进机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效推进了我工会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协调机制

XXX党组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由XXXX担任组长,XXX、XXX、XXX担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担任成员,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做到了目标明确、职责明晰。建立了领导小组联系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节能降耗工作会议,研究落实节能工作,为有效推动我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今年共召开会议2次。

二、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

及时制定了年度节能计划,年初向工会各部室分解下达了20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坚持常态化管理,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部室负责人年度考核,并与评先和目标奖直接挂钩,确保了节能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结合实际制定了《XXXX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XXX公务用车节油管理制度》,将公共机构节能有关要求贯穿于制度之中,并加强检查、督促。加强了机构能耗统计工作力度。建立了用电、用水、用油、物料消耗明细台帐,按时按要求上报各项报表,并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台帐统计情况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升降原因分析并书面报告,坚决杜绝各种浪费现象发生。

三、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节能良好氛围

年初,根据实际制定了节能宣传教育计划,将每次的宣传主题、宣传形式做了详细规定,确保宣传工作有序推进。积极创新宣传形式,通过网站、宣传栏、简报、标语等,先后开展节能讲座1次,悬挂宣传标语2条,并在办公场所显着位置张贴节能宣传标语50条,广泛宣传了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了节能知识,增强了全会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营造了人人节约、事事节约、环环节约的良好氛围。同时积极组织全会干部职工学习,认真学习有关节能降耗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政策规定,教育大家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升油、每一张纸、每一支笔、每一分钱,自觉养成勤俭节约、珍惜公物的.良好习惯。今年6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珍惜生命之源、人人节水护水”节能宣传周活动,鼓励全会干部职工掌握环保节能知识。进一步提高了他们日常生活中的节能技巧和节能参与意识,真正做到依法节能、全民行动,形成了“人人节约、事事节约、处处节约”的良好节能氛围。

四、落实管理措施,扎实完成各项节能目标

(一)节约办公经费。认真落实规范化管理办法,严格办公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从紧控制办公经费支出;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推行文件网上阅办制度,减少传阅环节,提高办文质量;严格控制机关发文数量和文件字数,提倡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和双面打印。加强办公电话使用管理。工作联系使用电话尽量做到长话短说;严禁用办公电话聊天、打声讯电话,减少电话费用支出。

(二)节约用电。减少办公室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照明等设备待机时间及使用能耗,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除阴雨天外,原则上白天不开照明灯具,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的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在26摄氏度以上,冬季不得高于25℃,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把“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作为一项节能制度,落实到每个办公室。

(三)节约用水。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规章制度,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组织大型会议和集体活动,根据实际需要摆放不同容量的瓶装饮用水;单位内部开会提倡自带水杯,减少使用一次性纸杯。

(四)节约公务用车油耗。严格执行上级规定,控制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优先选购国产、小排量、经济环保、手档变速的车辆。合理安排出车任务和行驶路线,提倡合乘车辆,减少单车出驶台次,提高使用效率;路程较近时不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坚持规范行驶、按时保养,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努力降低车辆油耗和维修费用支出。

今年以来,XXX领导把节能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我会水、电、汽油和办公耗材费用得到有效控制。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再接再励,使节能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篇8: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

一、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宣传教育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做好节约能源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缓解能源供需紧张的重要举措,更是街道义不容辞的责任。按照上级的要求,街道办成立了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张建球为组长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机关工作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大力推进节俭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明确地将节电、节水、节油、节耗材等纳入机关工作制度,促进干部职工树立节能意识,并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检查到位。

(二)深入开展宣传,提高节能意识

通过动员会议、宣传画报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普及节能知识,传播节能理念,提高领导干部职工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认识度,强化各部门干部职工能源资源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节约意识,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从“要我节能”变为“我要节能”,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二、强化科学管理,全面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一)切实加强办公用电设备的节能管理

1、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的空调设置温度不得低于摄氏26度。

2、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明确要求干部职工在办公时间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减少照明设备电耗,离开办公室时,要随手关灯,切断办公室设备电源,坚决杜绝“无人灯、长明灯”现象。

3、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切断电源,减少待机消耗,或设置为自动进入低能耗的休眠状态。

4、抓好电梯系统节能,实行智能化控制,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要求三层以下办公的一般不得使用电梯。

(二)切实加强办公耗材节能管理

1、加强对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在日常工作中,我办规范了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领取制度,建立了办公用品领取台帐。

2、强化文印耗材管理,做好资源循环再用工作。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数量,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的再利用,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耗材油墨、墨粉用完后,重新灌装,再次使用。

(三)切实加强供水系统的节能管理

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及时检查更换老化的供水管路及零件,并在用水区域内设置了节约用水标识,用水后要及时关好阀门,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合理实施办公区绿地和景观浇灌,严禁采用漫灌方式;严格禁止在单位冲洗私家车。

(四)扎实降低公务用车的燃油消耗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编制和规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制度,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规范用车行为。

1、加强车辆调派的合理性、科学性,日常用车须严格按手续办理申请审批,能合并用车的尽量合并用车。

2、严禁用公车办私事,夜间及节假日、双休日无公务活动时,车辆一律入库保管。

3、严格执行车辆用油的定额管理和审核,提倡低能耗行驶。严格实行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根据车型和排气量,油耗控制在核定标准内。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对《条例》宣传的范围不够广,宣传的形式不够多样化,部分干部职工的重视和参与度有待加强;二是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和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监督检查的力度还不够;三是节能器具改造所需成本过高,我办财政很难负担;四是个别干部职工节能意识比较淡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还时有浪费能源资源的情况出现。

总之,今后我街道办将在公共结构节能工作上继续完善长效机制,通过节能减排实现单位办公能耗量、人均能耗量、公务用车车均油耗量逐年下降的目标,推进节约型机关的建设。

公共机构节能自查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总结精选

公共机构节能情况自查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自查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倡议书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自查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总结

公共机构节能自评自查工作总结

公共节能倡议书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共8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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