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土地节约利用考核方案,本文共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篇1:土地节约利用考核方案
为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提高土地节约利用水平,推进土地节约利用考核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省土地节约利用考核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探索建立土地节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引导和激励各乡镇(办)及园区强化对土地节约利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全市土地资源的科学高效利用。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
市政府对各乡镇(办)及园区行政区域内当年(即考核年度,下同)用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数据截取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采取定量评价与当年新建产业项目用地情况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量评价结果占70分,当年新建产业项目用地情况抽查结果占30分。
(二)定量评价
1、定量评价指标。分利用强度、用地弹性、增长耗地、管理绩效4个类别。利用强度权重为25,包含4项具体指标:单位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亩),占25%;单位建设用地地区生产总值(万元/亩),占24%;单位建设用地财政总收入(万元/亩),占30%;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人),占21%。用地弹性权重为22,包含2项具体指标: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耗地下降率(%),占5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耗地下降率(%),占49%。增长耗地权重为23,包含2项具体指标: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亩/万元),占5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增量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亩/万元),占48%。管理绩效权重为30,包含5项具体指标:项目开工率(%),占20%;入园率(%),占17%;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比重(%),占27%;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耕地保有量的比例(%),占16%;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处置到位率(%),占20%。
2、计分方法。采用评价指标加权平均的计分方法,分别测算考核对象的节约集约定量评价得分。
(三)当年新建产业项目用地情况抽查
对各乡镇(办)及园区当年新建产业项目用地情况进行抽查。
(四)考核分级
节约用地定量评价得分与当年新建产业项目用地情况抽查得分相加为土地节约利用考核综合分值,实行百分制,综合分值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含)至90分为良好,50(含)至70分为合格,5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程序和步骤
(一)数据整理、校核
各乡镇(办)及园区按市政府考核通知,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经济与土地利用基础数据的收集、汇总、核实、整理,并写出土地节约利用情况报告,连同考核基础数据表报送市政府节约用地考核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
(二)考核主要内容
组成考核组赴各乡镇(办)及园区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核校、甄别各乡镇(办)及园区上报的.考核数据;对考核数据误差较大单位进行实地复查;对各乡镇(办)及园区考核综合分值进行测算和分级;写出土地节约利用情况考核报告;公布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进行总结,提出下一年度完善修订考核工作的建议。
(三)考核结果与应用
1、次年3月初,公布各乡镇(办)及园区土地节约利用考核结果。
2、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乡镇(办)及园区土地管理绩效依据,也作为乡镇(办)及园区政府领导政绩考核和干部部门对各乡镇(办)及园区政府干部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
3、对违法用地严重的取消奖励资格。考核年度内各乡镇办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超过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15%;考核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被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或发生3起以上被市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考核年度内因违法征地、违法用地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被国家和省主流媒体曝光并产生重大舆论影响的,不能评为优秀档次。
四、工作要求
(一)数据真实
各乡镇(办)要按照考核实施方案中具体指标填报数据。
(二)统计口径一致
考核基础数据必须经过数据来源部门的核定与审查,并与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数据保持一致。
(三)计算准确
严格按照考核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考核标准、规则、方法进行综合分值的测算。
五、考核组织管理
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节约利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市国土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乡镇办同时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考核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
篇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最新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 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 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模引导
第七条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三章 布局优化
第十条 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
第十四条 促进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开发。
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四章 标准控制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督促和指导。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宏观产业政策,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第五章 市场配置
第二十条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 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
第二十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有偿供应各类建设用地时,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中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
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应当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章 盘活利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治。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对历史遗留的工矿等废弃地进行复垦利用,对城乡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九条 农用地整治应当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
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应当根据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度开展。
第三十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田间基础设施占地规模,合理缩减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
对基础设施占地率超过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整治,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闲置浪费等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复垦再利用,促进土地优化利用。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
第七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的开发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土地供应、合同履行、欠缴土地价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监督,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土地使用等环节加强用地准入条件、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标准、投入产出强度等方面的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对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予以处理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等情况,并将其作为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基础。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组织开展区域、城市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作为主管部门绩效管理和开发区升级、扩区、区位调整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为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供地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为禁止或者不符合限制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应工业用地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验收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9月1日起实施。
篇3:《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遵循节约优先、合理利用、规划引导、市场配置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决定土地利用重大事项,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目标以及考核评价体系,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保障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商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自觉遵守有关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节约集约用地义务,承担违法、违约用地责任。
第二章 规模管控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依法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对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统筹管控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的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适时调整或者修改相关规划,核减建设用地规模。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专项规划,并突出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土地供应率、存量土地利用率等节约集约效益指标,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城镇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严格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严格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用地准入要求,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用地投入产出比,优化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土地资源配置。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态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依照国家和省规定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政策,开展农村空闲和低效用地整治,提高城镇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比例。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分别设立。地上、地下单独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依照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满足消防、城市防洪、环境保护和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要求的,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和商业服务、物流仓储以及人防与避灾等设施;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第三章 土地供应和收回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反映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通过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工业、商业、娱乐、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环境损害成本等,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土地的起始价和底价。标底、起始价和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并公布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公布满5年的应当调整;根据市场情况不需要作调整的,也应当重新公布;未作调整或者未重新公布的,不得用于宗地地价评估。
第十六条 工业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业政策。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和产业政策等,在法定最高年期内,确定不同产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
第十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供应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收回条件及方式、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并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对已经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者达到预期利用目标的,鼓励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多层标准厂房,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也可以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优先将空闲、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储备。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租赁、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提前收回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协商收回的办法,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补偿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
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坐落、四至范围等事项,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范围内张贴公告30日,并同时在负责收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准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等情况,评估确定土地补偿金额。
第二十三条 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过划拨价款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对土地的.投入状况等,评估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后予以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人未支付过划拨价款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对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主动要求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收回,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与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一并办理收回和补偿手续。
闲置土地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对土地的投入状况等,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后予以补偿。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坐落、四至范围等事项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贴公告30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土地盘活利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低效利用的土地的范围确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推进产业空间的整合与集聚,加大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的改造,引导工业用地合理置换。
第二十八条 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和利用现有工业用地进行技术改造而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施拆后重建、厂房加层、改造扩建、地下空间开发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符合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从事旅游、物品储运、农产品销售经营的,应当依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可以保留其土地用途暂不变更。但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三十条 因政府主导实施城市、镇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异地搬迁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根据城市、镇规划,按照等价原则以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低效用地依法进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再利用。
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或者联合对低效用地依法进行再开发,对废弃地实行再利用。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再开发的项目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除外。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
第三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保护优质耕地、优化城镇发展和工业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需要,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以相对集中的形式进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集中建造多层公寓,提倡建造高层公寓,不得建造单门独户式住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推行中心镇、中心村建设,控制单门独户式住宅建造。
村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鼓励结合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安置等项目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鼓励农村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补偿)等方式收回空闲、多余的宅基地。
退出的宅基地由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或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整治、复垦和利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调查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全面掌握城乡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和投入产出情况、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情况。具体调查和评价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土地开发利用监测与监督机制,对土地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使用土地。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以及土地出让金(租金)收缴等履约情况的监督;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强度、单位用地投入产出比等情况的监督;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涉及城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比例等指标)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其部门网站上公布土地的审批办理、征收实施和土地供应、合同履行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单位、个人,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可以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者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地单位、个人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划拨用地、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等目录规定供地的;
(二)对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以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供地的;
(三)基准地价满5年未作调整或者未重新公布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篇4:莱芜市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莱芜市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莱芜市地处鲁中山区,面积2 246 km2,人口124万,现辖莱城、钢城两个区.近年来,莱芜市始终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调整思路,眼睛向内,不断开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新途径,切实推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走出了一条符合实际的集约发展新路子.
作 者:赵山臣 Zhao Shanchen 作者单位: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山东,莱芜,271100 刊 名:山东国土资源 英文刊名:LAND AND RESOURCES IN SHANGDONG PROVINCE 年,卷(期): 21(10) 分类号:F3 关键词:篇5:加强闲置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加强闲置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当前我国正在步入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建设用地呈现供需紧张和闲置浪费并存的'局面.,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明确要求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作 者:张所续 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刊 名:资源与人居环境 英文刊名:RESOURLES INHABITANT AND ENVIVANMENT 年,卷(期): “”(3) 分类号: 关键词:篇6:浅谈高平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与发展
浅谈高平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与发展
当前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体紧张的大背景下,土地仍然是影响城市建设发展的`“瓶颈”,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护发展的关系,城市外延发展与内涵挖潜的美系,对于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确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到实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是我们国土资源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作 者:杨敏 作者单位:山西省高平市国土资源局,山西,高平,048400 刊 名:华北国土资源 英文刊名:HUABEI LAND AND RESOURCES 年,卷(期):2009 “”(3) 分类号:P301 关键词:土地 集约节约 利用篇7: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专项调研报告
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专项调研报告
根据《关于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专项调研的通知》(皖国土资函[]771号)文件要求,为全面摸清我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情况,我局组织开展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专项调研,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当前我县在土地利用方面的当务之急是向节约集约用地方向转变,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挖掘存量土地的潜力,我县出台了《旌德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了一些得力措施:城市建设用地立足城区改造挖潜;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四项指标控制供地;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通过整理合并“空心村”建设中心村等办法节约用地。通过实践和积极探索,我们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
二、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空闲土地消化利用情况
我县现有城镇存量建设用地26宗,总面积208598平方米,其中闲置土地21宗,面积19202平方米,空闲土地4宗,面积3196平方米,批而未供土地1宗,面积186200平方米,为分期开发项目。目前,已有12155平方米闲置土地纳入我局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运营,186200平方米批而未供土地也正在组织供地中。
三、工业规划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
近年来,我县在工业规划区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同时,在执行中,严格按照《安徽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标准),主要措施是:
1、取消或严格控制项目预留用地。对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根据其近期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供地;对于已建设投产的`项目内预留用地,及时督促企业尽快按企业规划投资建设,同时不再受理其用地申请。
2、把好工业项目用地关,鼓励引入占地少、用水少、能耗低、低污染、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项目。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要求不低于27―77万元/亩。
3、调整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提高土地利用率。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0.4―0.8,建筑系数不低于30%。
4、严格界定和控制企业配套用地。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等非生产型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加强对入园项目用地的跟踪管理,对未按规定时限建设的项目及时进行清理。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期限内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签于出让合同后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通过一系列措施,gdp由的7.56亿元增加到8.68亿元,增幅由7.4%增至10.2%。
四、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情况
我县企业改制多属破产关闭企业,至底,共完成国有工业企业改制18户,通过改资引进县外资金约5000万元,新办个体工商户521家,实现再就业1000人,返聘职工834人,投入固定资产6170万,办理职工退位手续4012人,新办民企29户,而未占一分新增建设用地。
五、城镇村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情况
我县在城市建设用地方面立足建成区改造挖潜,一可使旧城更新,二可使城市增容扩能,三可节约土地、保护耕地,积极实施“平改楼”工程和盘活“城中村”、“城中厂”用地,近来先后对老城区进行了三次较大规模的拆迁改造,城市建设用地70%来源于城区存量土地。
从农村居民点用地来看,通过合理规划,引导农民“进城出村”,发展小城镇、中心村建设,迁村并点,建设农民多层住宅,整理“空心村”,退宅还田,计划到将可节约土地169.7公顷。
我县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经济发展与节约用地两者之间还存在较多予盾,土地利用方式正处于转轨阶段,浪费土地现象还时有发生。今后的土地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努力实现四个转变:即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由大手大脚用地向厉行节约用地转变,由宽松优惠供地向从紧从严供地转变,由约束性不强的管理向依法依规管理转变,大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有效保障土地供给,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篇8:保护土地节约土地作文
保护土地节约土地作文
土地,是我们的自然母亲,没有了它,我们就不能生存。
有了土地,我们才能够吃的爷爷奶奶或爸爸妈妈辛辛苦苦种的粮食和蔬菜,想想他们在四季的变化中,一直都那么辛苦。比如今天下雨,明天其中一个人就会去看那片土地。
有了土地,我们才能看到如此美丽的花儿,那花儿,是大地母亲在精心呵护下快乐生长,才能开出鲜艳的花儿,花朵们大地母亲的怀抱下,开开心心的,慢慢地结出了果实;花朵们带来的`味道都不一样,玫瑰香,杜鹃香,百合香······。看这么多种香味,都是花朵们送给大地母亲的。
有了土地,小树们才能长成橘子树,苹果树,香蕉树······反正有许多,只要有大地母亲的地方,就会有树。看呀,这么多的树,都在给大地母亲道谢,就像教师节一样,同学们给老师到谢一样;曾经的小树在大地母亲的怀抱中生长成一颗颗大树。
破坏了土地,我们就不能再吃到美味可口的饭菜;破坏了土地,我们该怎么看到如此美丽的花儿呢;破坏了土地,我们要在哪里乘凉呢。
我们不能让垃圾随风而去,只要多一份垃圾,大地母亲就会多一份危险,地球也多起一份危险。
为了保护土地,为了保护地球,让我们行动起来吧,少乱垃圾,土地就多一份安全,地球就多一份安全。
所以,让我们行动起来吧,保护土地,节约土地。
篇9: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意见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意见
一、资源状况
1、土地资源。我市土地总面积14130642.7亩。其中农用地10379061.4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3.45;建设用地683329.9亩,占总面积的4.84;未利用地3068251.4亩,占总面积的21.71。
2、矿产资源。现已查明和发现的矿种有煤、铁、硫铁矿等23种,占全省已发现矿种的19.5%。其中有探明储量的矿产12种,占全省有探明储量矿产的19.3%。其中全市含煤面积4654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9.01%。资源总量458.8亿吨,现已探明储量273.8亿吨,占全省无烟煤探明储量的54.5%,占全国的26.6%。全市现有煤矿保有储量约66.5亿吨,其中乡村煤矿保有储量约17.5亿吨。
二、目标任务
1、大力开展对未利用地和废弃建设用地及被破坏土地的开发复垦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有余。前,每年开发复垦整理土地不少于8000亩,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不少于5000亩。
2、加大农用地整理力度,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提高耕地质量。20前,中低产田改造每年不少于6000亩。
3、严格控制城市、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年前,城镇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年均不得突破1500亩,乡村建设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200亩。
4、加大“城中村”、旧村(镇)改造力度,提高城市、村庄和集镇现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率,控制城市、村庄和集镇外延扩展,减轻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对耕地的压力,保护城、镇、村周边良田。2010年前,全市每年改造“城中村”不少于9个,农村旧村整理改造不少于15个。
5、控制新建煤矿开采规模,鼓励大规模开采,确保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新建煤矿开采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年。
6、整合现有煤炭资源,改革采煤方法,提高现有煤矿采矿回采率,延长现有矿井服务年限期,提高资源利用率。重点产煤县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必须整合,整合后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大中型煤矿的采矿回采率要在现有78左右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乡村小煤矿的采矿回采率要由现在的35左右提高到60左右。
7、加快煤矸石利用步伐,积极鼓励和扶持煤矸石电厂和煤矸石砖厂项目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土地的压占和破坏耕地取土。
8、对铁矿石要进行精选,提高利用率。
三、保障措施
1、修编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健全统一供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集体决策等一系列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统一有序的土地市场制度体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3、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旧城、旧镇、旧村改造,走内涵挖潜的新路子,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
4、严格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开发土地,开发的土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则建,优先用于农业,特别要注重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开发土地要注重保护环境,保持水土,严禁开垦坡度在15度以上的土地。
5、加大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投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开发复垦整理土地的积极性,确保新增耕地的质量。
6、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尽快出台煤炭资源整合办法,对规模小的煤矿和边角残留煤炭资源进行全面整合,确保煤炭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矿业结构,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根本改变。
7、鼓励现有煤矿技术改造,革新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利用率。
8、严肃查处,严厉打击违法占地、私采乱挖等破坏土地和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新秩序,确保国土资源充分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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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近期所要做的主要工作(矿管科)
一、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及采矿权有偿使用
(一)目标
通过对小煤矿资源整合和采矿权有偿使用,推动煤炭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在控制煤炭生产总量的前提下,大幅度减少矿井数量,优化矿井布局,扩大单井规模,提高技术水平,明晰产权,最大限度地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显化资源价值,切实维护投资者、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既得利益。全面实现资源资本化(货币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提升煤炭工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资源整合,全市煤矿数量减少30以上,其中重点产煤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到2010年全市煤矿数量控制在300座以下。资源整合后,各县(市、区)新增资源面积和新增生产能力原则上均不超过整合前的10;所有煤矿全部实现壁式开采,一矿一井一个系统生产,全负压通风;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
(二)方法步骤
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工商等部门编制本辖区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并逐级上报“省政府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县(市、区)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
1、9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办公室,正式上报本县(市、区)煤矿压减数量及整合、关闭煤矿的具体名单。
2、2010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的编制、报送工作。
3、6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4、20底前进行总结验收和表彰。
二、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
(一)目的
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进行的,主要是为了摸清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坚决遏制破坏浪费煤炭资源的势头;推进科技进步,强制淘汰一批破坏浪费资源浪费的落后生产术、工艺及设备;针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问题,研究、制定我市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制度措施,强化煤炭资源的管理,强化企业资源消耗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煤炭企业资源基本情况
煤炭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其中大型煤炭企业检查近五年的情况;小型煤矿检查近三年的情况;煤炭企业资源赋存及开采地质条件,可采煤层层数、厚度、产状,设计开采、实际开采煤层数。
2、煤炭企业资源储量情况
矿井逐年累计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工作面、采区、矿井的回采率;分煤层储量动态,包括逐年的保有储量、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三下压煤量、各种煤柱量等到储量计算是否合理以及储量注销、报损是否合理;煤炭资源损失、浪费、破坏情况及原因。
3、煤炭企业资源管理情况
包括资源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资源储量管理技术档案及制度建设情况;生产设计是否合理;采掘工作面资源管理情况。
4、煤炭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设计的执行情况
包括开拓布置、开采顺序、采煤方法是否合理;设计回采率指标和实际回采率指标情况。
(三)方法步骤本网版权所有
在煤炭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市、县(市、区)检查组对上述普查范围内的煤炭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检查方法如下: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组要全面听取政府和煤炭企业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解剖典型,深入分析。检查组要分别解剖至少二个煤炭资源回采率较好的和不合格的煤炭企业,深入进行分析,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3、随机抽查,掌握实情。检查组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随机对企业抽查,以便了解真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
4、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企业,限期解决,切实做到该整改的一律整改,该停产的一律停产,该处罚的一律处罚,该追究责任的一律追究责任。
(四)时间安排
煤炭企业自检工作于年7月15日前完成,填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表》,并向检查组提交自检报告。
2005年8月15日之前,市、县检查组完成对各自所检查的煤炭企业的普查工作。
2005年10月15日之前,市检查组完成对县级检查组普查煤炭企业的抽查工作,县检查组根据普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市检查组的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方案,于10月20日前提交普查报告。
篇10:年度考核方案
一、绩效指标概述
1、 绩效考核和绩效管理的区别
2、 绩效管理体系概述
3、 绩效管理的目的
4、 绩效合同包括哪三部分内容
5、 什么是KPI(关键业绩指标)
6、 态度和能力指标应不应该考核
7、 应该考核过程指标还是结果指标
8、 绩效指标的维度层次维度:公司指标、部门指标和个人指标时间维度:年度指标、季度指标、月度指标、周指标、日指标导向维度:能力导向、行为导向、结果导向主客体维度:任务绩效、周边绩效衡量维度:QQTC
9、平衡计分卡简析
二、如何提取指标
1、 提取指标的两种方法自上而下的分解自下而上的提炼
2、 绩效指标提取的基本原则SMART原则信息完善原则
3、 绩效指标多少个合适4、 绩效指标的动态调整
三、如何设定目标
1、 目标制定的误区
2、 制定目标的影响因素
3、 目标订不准怎么办?
4、 没有历史数据怎么办?
5、 如何让下属主动把目标定的最合适
6、 长周期的目标如何分解到短周期
7、 设定目标的原则――SMART原则案例:如何确定北京各4S店的销售目标练习:目标制定的原则:SMART (案例练习)
8、 目标考核的计分方式
四、如何设定绩效指标的权重
五、绩效评价
1、 绩效评价的八种方法1) 简单排序法2) 交替排序法3) 配对比较法4) 强制分布法5) 关键事件法6) 行为锚定等级评价法7) 目标管理法8) 图尺度评价法
2、 谁来进行绩效评价测试:您属于哪一类辅导风格
3、 绩效评价周期1) 年考考什么?月考考什么?2) 长周期与短周期;3) 不同层次与职能部门的周期;4) 如何设置KPI指标权重――指标的组合方式
六、绩效沟通
1、 计划阶段的绩效沟通视频:诸葛亮如何做绩效面谈
2、 辅导阶段
3、 考核阶段的绩效沟通
4、 绩效问题分析与改进――组织改进、领导改进、员工改进;视频:绩效辅导的重要性
七、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1、 绩效管理与其他人力资源的关系
2、 绩效结果如何应用
3、 绩效申诉
4、 绩效管理流程附表:绩效管理表格
★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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