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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汇报的基本格式问题

时间:2022-08-19 08:40:5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思想汇报的基本格式问题,本文共13篇,希望大家喜欢,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思想汇报的基本格式问题

篇1:《金刚经》基本问题

《金刚经》基本问题

(一)“断求佛果行施住相疑”

断为断除、截断之义,一般求证佛果,是以有相行施为因,以证有相佛果,这是有相与有住之求,《金刚经》开无相法门,以无住为因,求证无相佛果,是与有相有住之行施不同,故有此疑。为断此疑,《金刚经》力破有相与有住之虚妄,力劝不应住于住而行于施,应是无住而行施,不住于相,依此而尽断此疑。

(二)“断因果俱深无信疑”

般若之行,无住为因,无相为果,因与果俱深难信。佛对此疑而讲“信根”,能深信无住无相之法者,是其多生多劫所种善根之发现,佛陀悉知悉见。无上佛乘是难信之法,若有正信,定有甚深因缘。若不信者定是业障深重,由此而断此疑。

(三)“断无相云何得证说法疑”

般若妙义,甚深玄奥,是在相离相,说而无说,从实际理地上讲,佛陀说法,实无有法可说,故不受一尘也。因此究竟法身,无为无相,然而所谓说法,皆依世俗谛方便安立假名,《金刚经》是从胜义谛上,直显真实无相,以此断除恒执有相有说之法执。无相是在相离相,无说是说而无说,因此可为无得无说也。

(四)“断声闻得果取疑”

有人于声闻四果,作有取有想,此段断其疑也。诸法无相,故于法不可取相,不可说得。以无所得,究竟无相,故不可有住,此段应是扫相也。

(五)“断释迦于燃灯佛所有取有说疑”

此段从佛境上破有取有说疑。诸佛得法实无法所得,以无所得,是为所得也。对一切法皆以无相、无取、无住、无得而如实观,方可尽断有相、有取、有得、有住之执。

(六)“断庄严净土相违于不取疑”

此经所讲庄严净土,实是不可以相求,不可以有法住,此经庄严净土,是唯心清净,无相庄严净土。由于三界唯心造,万法唯识现,实无有说可得。有执者误以为净土必有实体可得,若有实体相者,这岂不是与不取义相违反也。此疑不解佛法真实义,般若不落一切法相,又不断灭一切法相,因此所谓庄严,即非庄严,是名庄严。于法应无所住,而生其心也。明此玄义,此疑自除也。

(七)“断自受用报身有取疑”

化身不实,故不可取,那么报身应是实有吧?于此有疑,为断此疑,借事明理,令人通达。种种之相,皆是有为,佛之真身是法身,法身无相。凡所有相皆是虚妄,故不可取也。由此报身,应不以住相生心,虽然不可取不可住,但是可修可证也。

(八)“断受持此经为人解说未脱苦果疑”

持经是行无相之忍,此乃无漏因也,由此正因而得到彼岸,诸有相行皆不脱有漏边事,故未脱苦果,《金刚经》所讲出世道,尽在无相无住,然不肖者住有相以测持经之报,故此疑当断也。

(九)“断能证持说二法是无体非因疑”

能证与持说是有为无体之法,由何是成无为有体之法的正因呢?如世人解应为非因,然佛为断此疑说:“如来是真语者、实语者、如语者、不诳语者、不异语者”“如来所得法,此法无实无虚”。由有为无住,而感无为法性,是事当然也。因二者不即不离,由此而证为菩提,依此所证为法性,此因者依因也,非生因。故知此义,即断此疑也。

(十)“断真如遍一切处,为何有得无得疑”

真如之法,皆遍在一切,然于法有迷悟之别,有得无得都是对治而言,佛法无实无虚,但方便度人,假立有得无得之名,由此得与不得本无可疑也。

(十一)“断无住修降伏心是我疑”

学人虽知无住行可降伏其心,然于法尚有微细我执,不知究竟无我之深义也。为此再断有我之疑。

(十二)“断佛因是有菩萨疑”

此断佛因有实行菩萨之法。于此执实,也为虚妄,故对此以无相、无住、无实有其法而除之。

(十三)“断无因则无佛无法疑”

有执之人,恒执实有,恒执实无,不解无实无虚之妙义。由无实体因,故误为无佛无法,此是巨谬。佛法中道不落两边。有不执实,因缘而有,无不实无,自性真空,因与果都是因缘立号,非实有性,不可执实,明此妙理,此疑即断。

(十四)“断无人度众生庄严净土疑”

凡夫之人处处恒执两边,不契中道实相之理,说无即落断灭,说有即成恒常,不知体用之理,正因为无实体而妙用无穷,正因为妙用无穷而实无自体,依用以显体,体无定体,虽用而发,从体起用,全用即体,中道彰著也。于法无相,于行无住,实无人我,实无庄严,然亦即庄严,亦即度人。二者皆名字而已,真实佛法超言超相也,明此理,岂有此疑。

(十五)“断诸佛不见诸法疑”

凡夫之人,误为佛离诸相,即无所见,其实不知无相无住方可于一切法悉知悉见也。然见亦非见,非见为见,以不住相故,佛可具见一切法性也。凡夫之人颠倒错乱,不知见与非也不可得也。

(十六)“断福德例心颠倒疑”

凡夫之人,于法闻空,心生颠倒,妄为一切皆无。不知佛法本为破妄想执取之心而立言教,世间福德实无自性,当体空寂,故不执取为实有也。于法不生执取相,依无住心而广行福德之施,其福德无量无边,何以故?此可究竟出离证道也。凡圣用心不同,得果自异,明此理不生此疑也。

(十七)“断无为何有相好疑”

无为乃佛之真身,无为无相,故不可以三十二相见佛真身,真身虽无相,然非即断灭,应身虽非实,随缘化度人,圣者于此法,皆不住有身。执有执无,凡夫之事。明此妙理定无此疑也。

(十八)“断无身何以说法疑”

凡所说法,实无法可说。于说法处不可执于实有,于无身处实执于无,不无不有,方可契中也。

(十九)“断无法如何修证疑”

凡夫之人,执无法为实无,故不知如何修证,《金刚经》讲无相无住,就是开显无住之行,于法不执取为无法,非法断灭为无法。由无住行而与实相相应,因实相无相,无可执取。明此理自然疑释也。

(二十)“断所说无记非因疑”

经文章句虽为无记之法,然可表诠般若妙义,文字本身非因,然是正道依因,明此理即解此疑。

(二十一)“断平等云何度众生疑”

诸法平等,佛与众生并无差别,故实无众生可度。然于法如此,于心有别,凡夫迷执,不见真如,圣者开悟彻见法性,于迷与悟间,假安立于度,然实无度也。明此无疑也。

(二十二)“断以三十二相比知真法身佛疑”

凡夫之人执相为佛,以三十二相为佛法身,由三十二相是有为之相,故非真佛法身,要离相见真佛,凡所有相,尽是假有,若执于相,即同邪道,不见如来真身。明此理就不会于种种相而生实有之想,也悟佛之真身离相无住,寂静无为也。

(二十三)“断佛果非关福德疑”

佛果无为无相,无作无行,由此凡夫之人,误为佛果非关福德,断然分开于世间种种有为之相,其实佛法离相,妙在离执,非是断灭于相,无住之行福德不可思议,菩萨行施三轮体空,功德等虚空界。由此,佛果之福德不可思议也,明此无疑也。

(二十四)“断化身出现受福疑”

化身度人,实无来无去,实无所住,故受福之用也,化身无影,随缘示现,本无实性,本无实法,故不可执有此疑也。

(二十五)“断法身化身一异疑”

法身与化身不一不异,体用而已,非一非异,不可用凡夫之心测知佛身,应如理谛观,方证实际,法身无为无相,理也,化身有为无住,事也。无法身不显化身,无化身不证法身,明此疑解也。

(二十六)“断化身说法无福疑”

化身法身不一不异,实不可执,有福无福亦是有相,实应离执,不落边见,明此理岂能生此疑也。

(二十七)“断入于涅槃如何说法疑”

涅槃之义,不同小乘所解,大乘讲四种涅槃:自性涅槃、有余涅槃、无余涅槃、无住涅槃。诸佛圆满于体究竟无余,于用无住行施,尽未来际广说佛法,无有断时,明此理自然无此疑也。

拓展阅读:《金刚经》是怎样一部经

《金刚经》是《金刚般若波罗蜜经》的略称,也称《金刚般若经》,后秦鸠摩罗什译,一卷,属于《大般若经》的第九会。异译本主要有北魏菩提流支和南朝真谛的同名译本、唐玄奘译的《能断金刚般若波罗蜜多经》、唐义净译的《佛说能断金刚般若波罗蜜多经》等。此经也可看成是般若的一个略本,因为根本般若的重要思想它都有了。《金刚经》虽然只有一卷,但言简意赅,内涵丰富,在汉地佛教中流传广泛,影响深远。例如,禅宗六祖惠能就对此经十分推崇,认为“若欲入甚深法界、人般若三昧者,直修般若波罗蜜行,但持《金刚般若波罗蜜经》一卷,即得见性,入般若三昧”。

《金刚经》全文约五千四百多字,经梁武帝昭明太子分为三十二章(分)。通过佛陀与“解空第一”的弟子须菩提的问答,阐述了般若性空的道理。全篇没有出现一个“空”字,但通篇讨论的都是空的智慧。在《金刚经》中,佛陀用非此非彼、有无双遣的重重否定,指出“凡所有相,皆是虚妄”,而“实相者皆是非相”;世界万法本质上都是“性空幻有”,人们将“如梦幻泡影”的有为法执为实有,才生出种种烦恼;为了破除烦恼就应该扫相破执,这样才能认识到诸法实相。为了使人们真正做到扫相破执、无相无住,它还举了很多例子用以指导人们的.修行实践。如,佛陀使一切众生都得到解脱而进人涅架,却“无一众生实解脱者”,因为众生之相皆为各种因缘和合而成,无实实在在之众生可得,是名众生。再如,佛陀的身体有三十二种相好,但不能根据这三十二相来认识如来,因为这不过是外在的虚妄之相,但又不能不以三十二相来认识如来,因为这样又会陷入另一个极端。《金刚经》对“相”的破斥是十分彻底的,指出对佛法也不能执著。“佛法者,即非佛法。”佛法只是破除烦恼,证悟真理的手段,并不是真理本身。经中以舟筏作喻,说明佛法只是方便施设,不应拘泥死守,“汝等比丘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舍,何况非法”。《金刚经》另一个要点是“应无所住而生其心”,相传六祖惠能听人诵经至此处言下大悟。住,意为住著之所,无住,则指无固定之实体,或指心不执著于一定对象。因万法无常住不变之自性,人之认识也不应以固定概念当作事物的固有本质。《金刚经》最后强调,般若法门是佛法修行解脱的最高智慧,说“一切诸佛及诸佛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法,皆从此经出”,承诺如果有人信持此经,并为他人解说,能“成就第一希有功德”,“果报不可思议”。该经末尾,佛以一首偈颂作为全经思想的总结:“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金刚经》在佛教史上影响极大,被认为是诸佛之智母,菩萨之慧父,众圣之所依。其建立的性空幻有、扫相破执的认知和思维方式,是获取佛法正见的基础,也是建立佛教信仰和开展修行实践的前提。般若性空的理论,就佛教的信与解来说,主要解决了解的问题;就佛门的知与行来说,主要解决了知的问题,自然成为诸佛之母。对大乘佛教而言,《金刚经》及其思想有着无可替代的学术价值。

《金刚经》作为译介最早、流传最广的经典之一,对中国佛学乃至整个中国传统文化都产生过重大影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把《金刚经》与儒家的《论语》,道家的《道德经》、《南华经》并视为释、儒、道三家的宗经宝典。就中国佛教宗派内部而言,隋唐以后天台、三论、法相、华严诸宗都十分崇奉《金刚经》,各宗大家都结合宗义写下了不少有关《金刚经》的注疏。直至近现代,寺院僧人日常课颂和讲经说法,都依此经。在民间,《金刚经》对中国社会文化的影响也随处可见,连目不识丁的妇孺都有可能随意背出一段或一句《金刚经》。在佛教扶世助化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金刚经》应验、感应故事成为中国民间社会劝善化导的重要形式。而以《金刚经》为题材的各种文化艺术创作则说明了该经在文人士大夫阶层的影响和地位。《金刚经》与中国佛教、中国文化的关系如此密切,故要了解中国佛学与传统文化的精髓,了解一下《金刚经》是十分必要的。

篇2:激情犯罪基本问题初探

激情犯罪基本问题初探

摘 要激情犯罪涉及犯罪心理学、行为科学等诸多领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本文从国外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出发,结合我国实际,试图解析激情犯罪,包括激情犯罪的概念、认定及刑事归责。

关键词激情 激情犯罪 刑事责任

纵观国外有关激情犯罪的立法可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对激情犯罪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反观我国,刑法及其他法律规范中并未对其做出相关的系统的规定,而近年社会上激情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其中尤其以青少年居多,这就要求完善立法,妥善处理激情犯罪。

一、 激情犯罪的概念、特征

激情犯罪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都曾下过定义,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龙勃罗梭认为激情犯罪的感情是突发的,孤立的,并不是长期蕴藏着的和反复起作用的;我国的学者也有相关的论述,如徐章润学者认为激情犯罪即受突如起来的、强烈的情绪刺激而形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具有突发性、行为不计后果等特点。陈和华教授认为: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激情状态下爆发的犯罪。激情是一种强烈的、爆发性的和相当短暂的情绪体验,在激情状态下,人的知觉狭窄,意识控制减弱,意志失去监督,表现出不可抑制的情绪体验。行为人确定目标、方式和评价行为的心理过程变得极其短暂,一般没有犯罪的预谋过程,甚至表现出不合逻辑性和不协调性。学者们对激情犯罪的定义各有高见,但具有相同的地方,首先,激情犯罪在主观上没有预谋,甚至不具有犯罪的意图,而只是无法控制情绪;其次,时间上是短暂性的,激情犯罪人在犯罪的瞬间失去理智,不计后果,而犯罪后往往会有后悔的表现。而激情犯罪与普通的“怒杀”、“愤杀”是不同的,激情犯罪的诱因也是区别其与其他概念的关键,《德国刑法典》第213条规定: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因为被害人对其家属进行虐待或是重大侮辱,致使行为人当初义愤杀人……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可见,德国将激情犯罪的诱因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因此,笔者认为激情犯罪是在他人不正当言行举止的刺激下,犯罪人的情绪受到强烈刺激并不可抑制地受该情绪支配而突发的短暂的暴力性犯罪的行为。

激情犯罪首先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即行为人不存在预谋以及明显的犯罪意图,通常是受到外界因素的强烈的刺激,如他人恶意的人身攻击、恶意嘲讽、公开的侮辱等导致行为人的情绪积聚从而失去理智引发暴力性犯罪。几乎不存在犯罪动机生成阶段及前期的犯罪预备阶段,缺乏明确的作案目标。其次,激情犯罪具有意识模糊性的特点。激情往往来势汹汹,行为人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在这种情绪的支配下,行为人对是非的辨认能力迅速下降,对行为的性质缺乏深入全面的思考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最后,激情犯罪后果具有严重性。激情会使人陷入一种野蛮状态,“野蛮状态使人爱动刀子,爱报复,任何涉及名誉的所系原因都可能被看得非常严重”激情的特点是产生速度快,强度猛烈,一经发泄,便成恢复正常。激情犯罪行为人往往积蓄了强烈的愤怒、厌恶等消极情绪,在情绪消退前处于野蛮状态,要通过追求一定的犯罪结果来发泄,因此多数行为人在犯罪时不择手段,不听劝说,会采取简单、残忍、凶狠的手段来达到目的,有时危害结果甚至也不在行为人的掌控犯罪之内,故往往激情犯罪的犯罪后果具有相当的严重性。

二、 激情犯罪的认定

激情犯罪的认定各国通常有以下三种标准:一主观标准,即以行为人当场的行为为依据;二是客观标准,即以一般人面对相似的场景会做出的反应为标准,三是混合标准,即同时考虑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英国和美国采取的是混合标准,美国在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高于常人,就采用主观标准,即如果常人可能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被告人并未丧失且实施故意杀人,则不能把谋杀降为故意杀人。如果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低于常人,则采取正常人的客观标准。英国则以一般人的控制能力和反应为考察基础,兼考虑犯罪人所具有的特定的.特征。混合标准能更客观地评判激情犯罪,若采取主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上较难把握,因为人的主观评判并无统一客观的标准,若采取客观标准,司法实践中容易掌握和评判,但对于某些自制能力低于常人的行为人显然是不公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采取混合标准,兼顾主观和客观。

以上三种认定标准主要用以评判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笔者认为虽然行为人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认定激情犯罪的主要方面,但是必须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主要包括对象、时间、起因。

首先,行为人的对象只能是不当言行的实施者,不能是无辜第三人,英美法系中规定了激情犯罪中的“特殊情况”,所谓特殊情况指犯罪人是针对致使其产生激情的人发动攻击虽无造成第三人死亡之意却造成了第三人死亡之实的情境。如果行为人因为情绪的积聚急需发泄而导致第三人的伤亡,那么此时就不应认定行为人是激情犯罪,而应成立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其次,时间上,不当言行发生至犯罪结果产生的时间必须具有短暂性的特征,如前所述,激情具有一经发泄,便可恢复正常的特征,故如果在不当言行发生很久,行为人具备寻找其他途径发泄的条件,但最后还是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此时则不应认定为激情犯罪。最后,起因也是认定激情犯罪的重要因素,英美法系国家对激情犯罪的起因并未做限制,认为加害人基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产生激情进而诱发犯罪的是激情犯罪,对起因并未加详细的规定。另一类国家对起因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意大利《刑法》第87条规定:“与其配偶、女儿、姊妹为不正当关系之际,为维护自己家庭名誉,当场基于激愤而杀人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可见,意大利刑法将激情犯罪的起因仅仅限制于通奸。我国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后一种做法。刑事犯罪的起因多种多样,笔者认为不宜将犯罪起因规定得过于详细具体,否则在司法实践上会大量出现发条所不包含的情况,因此,我国在激情犯罪的认定上应学习英美法系国家,仅作大致的范围规定而不应过于具体。

三、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

激情犯罪也是一种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基于这种特殊的犯罪,它的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与一般的犯罪行为相区别,各国通常的做法是对激情犯罪减轻处罚。

篇3:契税暂行条例基本问题

契税暂行条例基本问题

一、什么是房产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由谁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缴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产权所有人,简称为“产权人”、“业主”、“房东”,是指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房产的使用、收益、出卖、赠送等权利归其所有。

承典人,是指以押金形式并付出一定费用,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房产的使用收益权的人。

代管人、使用人,代管人是接受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委托代为管理房产或虽未受委托而在事实上代管房产的人;使用人是直接使用房产的人。

三、什么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四、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所辖行政区域。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产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

六、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房产计税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我省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过道、晒台等。

篇4:公共管理基本问题初探

公共管理基本问题初探

摘要:公共管理(学)的发展,需要我们对公共管理的主体、客体和方法等基本问题作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尤其要注意我国公共管理与西方公共管理的本质不同。公共事务是公共管理的起点,决定了公共行政走向公共管理的必然态势。我国公共管理要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原则;要立足中国国情,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体系。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公共管理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总体上看,公共管理对我们还是一个新课题,公共管理学科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对于公共管理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公共管理的主体、客体和方法,仍然需要做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一、公共事务――公共管理的起点

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没有公共事务,就没有公共管理。所以,研究公共管理,首先要明确公共事务的内涵、性质与范围问题。

在西方,公共事务是与私人事务相对的概念,是指提供关涉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相关活动。从根本上讲,这种观点来自社会契约论。个人经由社会契约而结成国家,在组成国家的过程中,个人把裁判纠纷等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政治权力,由此,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管理这些个人无法完成或不愿承担的事务,即公共事务。在这样的逻辑下,国家管理公共事务就是要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当然也就是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这种看法片面强调了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相关性,没有揭示出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也没有反映出国家是为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是在保护和实现谁的利益。

我们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所谓公共事务,是指该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把社会控制在“秩序”范围内,推动社会发展,所进行的满足社会成员共同需要与要求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它具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公共利益必然反映出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公共事务的具体内容也必然满足统治阶级的根本需要。二是公益性。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是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不能只为供给方单独享有,而是会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因此,从形式上看,公共事务的受益对象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三是多样性。公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质与量方面的需求偏好千差万别,而且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趋势。这就决定了公共事务种类繁多。内容广泛,同时也决定了公共管理方式。方法的多样化。四是层次性。公共事务所针对的是不同层次的公共问题,所涉及的社会成员范围有大有小,由此,公共事务可分为全球性公共事务、全国性公共事务和地方性公共事务等不同层次。其中,阶级性与公益性是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多样性与层次性是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

由于不同的公共事务在阶级性和公益性特征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可以根据这一点从理论上把公共事务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两类。所谓政治性公共事务,是指与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关,涉及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军事、外交。司法、维护公共安全等。政治性公共事务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特征,但同样具有公益性,比如,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不仅对统治阶级有利,也对被统治阶级有益。社会性公共事务是不必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这类公共事务与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显示了较强的社会公益性,但在阶级社会中,任何社会性公共事务同样具有阶级性,都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在阶级社会,国家承担着管理两类公共事务的职责,对政治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称为政治职能,对社会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则称为社会职能。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政治职能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职能是为人民服务,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表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并列的,处于同等地位,其活动方向、总作用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在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上要注意防止一种错误倾向,即把我国当前政府职能的转变片面理解为以社会职能代替政治职能,强化社会职能必然要以弱化政治职能为前提。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割裂了国家职能的内在统一性。事实上,强化社会职能只是政府职能重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要弱化国家政治职能,相反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政治职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公共事务管理的历史沿革及公共管理的产生

伴随着公共事务的产生,人类社会就出现厂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社会活动。从历史上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类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在主体、客体和手段方面有所不同,根据这些方面的差异,可以把公共事务管理的发展粗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早期成长阶段,从公共事务管理产生之初起一直到19世纪中叶。这一时期还可以分作两个阶段:门)在原始社会中,仅存在简单的社会性公共事务,社会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自我管理;门)在国家产生之后,政治性公共事务产生并日益突出,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当时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主要运用的是经验式的管理手段。

第二阶段是公共行政阶段,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80年代。在这一阶段中无论是政治性公共事务还是社会性公共事务,其内容和范围都迅速扩大,迫切需要通过有效管理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政府最终成为公共事务管理最重要的主体,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保证公共事务管理的有序规范。

第三阶段是公共管理阶段,从周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在这一阶段,社会性公共事务的内容和范围更为扩大,复杂性大大提高。主要依靠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暴露出诸多弊端,由此引发了西方发达国家大规模的政府改革浪潮,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日趋多元化。另外,现代企业管理中的许多管理方法被引入公共管理之中,公共管理手段趋于多样化。

可见,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古已有之,但长期以来,或者是特定的社会条件限制了政府参与或不需要政府参与,或者是政府力量过于强大而拒斥了社会参与,一直没有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条件,换句话说,一直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管理”,当然也不会产生单独的公共管理学科。今天我们所说的公共管理实际上是指对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形成了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的。开放的管理体系。具体来说,公共管理就是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进步,在互动合作过程中,采取一定方式。方法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活动。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将越来越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在国家消亡之后,国家权力复归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将完全依靠社会自身力量来完成,公共管

理这一特定的历史范畴也就会结束其使命。

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也开始了行政管理改革。其根本的动因来自于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国家与企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根本变化,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模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必然要求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观念。方法。体制等方面进行彻底变革。尽管这种变革和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改革的背景和原因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改革也开启了公共管理的进程,这一进程与国际上从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发展趋势相契合,同样需要我国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重新思考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和方法等问题。

三、公共管理的主体分析

公共管理是以公共事务为主要对象的管理活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公共事务本身的层次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主体的多样性。

在我国,依据管理主体与公共权力中心的距离,可以将其划分为六类:第一类是直接掌握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广义的政府),也可称为权力组织;第二类是执政党,它在权力组织的形成和运行过程中有着正式的。合法的。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第三类是政治团体,它们与国家权力不具有正式的。直接的。法律程序上的联系,但是也与国家权力相关,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第四类是依靠法律和政府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公共部门,如各类事业单位等;第五类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第六类是不依靠公共权力来处理公共事务的民间组织,一般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中介组织将伴随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成为不可或缺的公共管理主体。可见,随着与公共权力直接联系的紧密程度由强至弱,不同主体所处理的公共事务的性质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政治性趋于减弱,而社会性趋于增强。总之,公共管理的主体应该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开放式体系。目前,这一体系的构成是: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各种非政府公共部门。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这种公共管理的主体体系与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主体范围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党的领导保证了公共管理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在西方国家,政党主要围绕选举和议会开展活动,组织松散,派系斗争激烈,充满权力倾轧,因此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共事务管理主体。而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在公共管理中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历史经验所证明的。当然,党在公共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并不意味着党要作为一个权力组织直接管理公共事务。党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主要是通过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接受党的领导并不是因为党拥有权力,而是因为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所以,党要依靠正确的纲领和政策来发挥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一切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都要把党的领导原则贯穿始终。当然,党的方针政策要在全社会实施,必须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

其次是关于政治团体的问题。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妇女组织等社会团体,基本上是互益性质的,主要是为某一特定的人群服务,代表和维护这个人群的利益。在这一既定目标的基础上,或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这些社团承担。参与和影响着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我国的政治团体,也称人民团体,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的社会团体,特指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八大群众团体。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团体在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既体现党的政治性的要求,又要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从而发挥组织、参政、监督和教育等功能。因而,人民团体在公共管理中承担着特殊的功能,即寻找党和政府需求与其所代表的群众需求的结合点,这与西方国家社团只谋求其内部成员的整体利益有着严格区别。

最后,自治组织也是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着特定的`功能。但在西方,自治组织一般在法律框架内实行自主管理和活动。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单位中的职代会,这些自治组织在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扩大群众政治参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也承担着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管理任务。这些基层自治组织自身的发展,行为的规范,以及效能的发挥,都取决于能否接受党的正确领导和政府指导。尤其是目前基层自治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还需要大力培育。健全和发展,只有其自身力量得到充分提高,其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才能真正显现出来,才能协助、补充和延伸党与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四、公共管理的基本方式与方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管理具有两重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一方面,管理普遍存在于一切社会协作生产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过程中,具有自身的一般规律,这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可学习和借鉴性。另一方面,作为~种社会活动,管理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必然体现出生产资料占有者的意志,这使得管理具有特定的社会历史性质,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特殊性。管理方法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依据管理与管理方法的两重性原理,我们可以把公共管理的方式与方法概括为两个层次,即实质方法与技术方法。实质方法是由于社会属性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而采用的适合各国实际情况的管理方式,必然体现该社会的特定生产关系。它包括法律手段。政策手段、思想政治手段等。技术方法则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但与社会生产关系属性的相关性不大,可以为不同社会制度中的人们共同采用的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管理技术方法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既采用了资源与支出控制的技术,也使用了用于保证个人和团体绩效的技术。其中,收支预测。财政趋向监控。战略计划。零基预算。目标基础预算和方案预算被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是最有效的几种方法。另外,纯粹的管理技术手段也获得了极大发展,主要表现在计算机与管理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的普遍应用方面。我国同样处于公共管理的发展时期,对于这些技术方法,应该积极借鉴。吸收,使之为我所用。

在实质方法方面,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国家性质。政治体制和发展阶段上的不同,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发展道

路,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模式和方法。

在我国,最具特色的公共管理方法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又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木可偏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从治理国家的大局出发,指明了我们党治国方略转变的根本方向。法治是要求党和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德治是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既包括提高人民群众道德素质,也包括提高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意识,尤其以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的“官德”建设为核心。只有把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活动和“官德”密切结合起来,才能贯彻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公共事务除了要应用法治和德治手段外,还要运用政策手段。尤其是在制定法律还不成熟的社会条件下,对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就要由政策来加以解决。公共管理学所要研究的政策,是党和国家把解决全局性问题的方法细化、具体化的结果。在当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国际国内情况瞬息万变的条件下,决策就成为各项事业成败的关键。为了避免和减少决策的失误,就必须要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化是对决策的共性要求,在中西方没有本质区别。民主化则必然反映一个国家的阶级属性。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公共管理决策必然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公共决策在名义上反映的是全民的公共利益,事实上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五、立足国情,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体系

公共管理学以公共管理活动为基本对象,主要研究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管理什么以及如何进行管理。从这个角度看,公共管理学不是对公共行政学的简单否定,而是对公共行政学的积极发展。我们主张积极借鉴经济学。管理学乃至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先进成果,但中国公共管理学的发展,决不能脱离政治学和行政学这个学科基础。由于目前对公共管理的研究是在一个较短的时期里开展起来的,缺乏必要的基础理论积累,所以极容易出现纯技术化的“管理主义”倾向,即仅仅把公共管理看作是管理学,而切断它与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内在联系。这种倾向是十分有害的。公共管理学应该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不仅要解决“如何做”的问题,也要解决“为谁做”的问题;不仅要回答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如何解决的“管理”问题,同时更要回答“为何做”和“为谁做”的“公共”问题。

从研究对象来说,公共管理学不再像传统公共行政学那样更多地将自己限制在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研究上,而是把研究范围扩展到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方面。从研究焦点来说,公共管理学从以往公共行政学的“内部取向”转变为“外部取向”,由重视机构、过程和程序的研究转到重视项目。环境。战略与绩效的研究。从研究方法来说,公共管理学要改变以往以规范研究为主的做法,重视量化方法与案例方法的应用,广泛吸收经济学。管理学和政策分析方法等学科的理论与技术手段。因此,公共管理(学)的发展,离不开更开放的学术视野和更广阔的学科发展平台。就我国而言,既要从西方相关学科的发展历程中吸取经验教训,更要容许国内多种意见和看法的争鸣,从而把整个公共管理学的学科发展,建立在全面而充分的学术交流与讨论基础上,使其理论成果能够更好地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而服务。

明白了公共管理学与公共行政学的关系,我们就可以按照公共管理活动的主体。客体与方法等三个基本范畴,建构起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概略地说,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应包括如下三个部分;

一是主体篇,主要内容包括:公共组织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党政关系理论;政社关系理论;政事关系理论;政企关系理论;社会中介组织理论;社区发展理论等。

二是客体篇,主要内容包括:公共事务的基础理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公共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维护;新兴公共胜社会问题;公共财政与预算管理;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组织外部关系协调等。

三是方式篇,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从统治到治理:管理模式的转换;战略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新技术对管理方式的影响等。

我们相信,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公共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一定会为公共管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注入持久的活力;而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的成熟与发展,也必然会为我国的公共管理事业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与指导。

篇5:契税暂行条例基本问题

一、什么是房产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由谁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缴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产权所有人,简称为“产权人”、“业主”、“房东”,是指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房产的使用、收益、出卖、赠送等权利归其所有。

承典人,是指以押金形式并付出一定费用,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房产的使用收益权的人。

代管人、使用人,代管人是接受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委托代为管理房产或虽未受委托而在事实上代管房产的人;使用人是直接使用房产的人。

三、什么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四、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所辖行政区域。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产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xx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

六、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房产计税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我省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过道、晒台等。

篇6:关于劳动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请基于最新的劳动法:)

1、现在单位大多喜欢来个试用期,大多喜欢1-3个月,大多喜欢用满3个月,法律规定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多久?

2、现在单位大多喜欢来个基本工资 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有的是5天8小时,有的是6天8小时。5天合法还是6天合法?

3、关于保障工资,即最低工资标准,专业术语怎么说?这是怎么解释的?

1)说的是每个月的实际工资呢,还是说基本工资?(如果指实际工资,就没谱了,看着工资不低,有的十几个小时呢,算下来每小时的工钱并不高。)

2)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5保,按相关规定单位交一部分,个人交一部分,保障工资指缴纳前的帐面工资,还是缴纳/扣除后的实际到手/帐的工资?

3)试用期的员工在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范围内吗?(如果受保障,大多单位试用期内不缴保险,那就要全额发放给员工。如果缴纳,财务方面还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优惠,发放多不划算啊,还不如早签合同早录用。这样岂不是违背了用人单位采用试用期的部分初衷了吗?乱了乱了。。。)

4、假设工厂招工,并不要求提供岗前近期体检表,为什么?逃避职业病?这应该算是结合论述题了:)结合劳动法,应该怎么做?如果已经上班了,如何补救?

请逐条解释啊,如果有衍生的法规及相应补充,那更好啦。谢谢!

[关于劳动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篇7:哲学基本问题新探

哲学基本问题新探

当代中国哲学界公认哲学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这是从形上学和知识学出发、着眼于近代西方哲学所做的`一种选择.而选择哲学基本问题的视角或视点是多式多样的.从不同的哲学体系出发,从不同的哲学分支出发,从不同的哲学时期出发,人们的选择可能甚或必定不同.哲学基本问题并非固定不变,不能定于一尊.

作 者:杨方 YANG Fang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哲学系,湖南,长沙,410081 刊 名: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NANTONG TEACHERS COLLEGE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19(2) 分类号:B01 关键词:哲学基本问题   哲学体系   哲学分支   哲学时期  

篇8:哲学基本问题探源

哲学基本问题探源

古代本体论哲学以其特有的形式造成了哲学上的一大难题,即原理世界和经验世界的.对立.经院哲学和近代哲学在调和这一对立时引发了认识论问题,黑格尔哲学以其唯心主义体系实现了本体论、认识论与辩证法的统一,费尔巴哈则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批判,这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

作 者:苗桂山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河南,洛阳,471003 刊 名: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年,卷(期): 22(1) 分类号:B016 关键词:本体论   认识论   哲学基本问题  

篇9:高三学习方法及基本问题

高三学习方法及基本问题

基础知识的重要性

我举一个我身边的例子,是我在大学的同班同学,浙江当年的数学单科第一名,147分。他跟我说过他学习数学的经历。他说他高一高二的各科成绩都非常好,只有一科不好,哪科呢?数学。到了高二暑假的时候,他下定决心一定要把数学补起来。他怎么补的呢?方法很简单。就是把高一高二高三的数学书全都拿出来,从头到尾认认真真看了一遍,包括每一个定理是怎么证明的,每一个例题是怎么解答的,有几种解答方法,都完全看懂看透。然后再辅之以一定量的练习。就这么简单,两个月,当然是非常辛苦的两个月之后,高三开学,他的数学成绩就能始终保持在班上前三名了。

再举一个例子,我读高三的时候,我们的语文老师有上课的前五分钟给大家读一段报纸的习惯。有一次在《中国青年报》上就刊登了这么一则报道:一个十三岁的女孩考进了国家重点大学。记者采访她的父亲怎么教育孩子的,她父亲就说方法很简单,就叫她看书,看课本,把物理、化学书上的所有定理、公式、例题都背得滚瓜烂熟。当然这个事情比较特殊,和那个女孩的天赋有关系,并不一定值得大家效仿。但吃透课本知识,打好基础在高考中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小考、中考、高考出题是根据什么出?

肯定是根据指定的教材来出,不是根据某家出版社的教辅材料来出。升学考试的题目,几乎百分之百都可以在课本中找到原型——当然经过很多层的综合和深化。为什么我说这么绝对呢?你要研究出题人的心理,能参加升学考试命题是一项荣誉,而且可以利用这个资格赚钱的,比如出书、讲课等等,一旦出错了某道题,或者太偏太怪,大家在课本上没学过,立即就有很多学生、老师、考试专家出来批评指责,那他的地位就岌岌可危,名利皆受损害。所以升学考试命题是非常小心的,绕多少弯子它最后也要落脚到课本上来。离开课本而去做参考书,实在是舍本逐末之举。

要看课本,怎么看?

有人说这也能是个问题?我从小到大看了多少课本,难道还不知道课本怎么看不成?但据我所知,确实有很多人读了十来年书,仍然不知道课本怎么看。比如数学书,很多人拿起定理推论一通狂背,自以为把这些结论背下来就行了,而对于每个定理怎么证明的,每个推论如何推导的,一概不关心。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我说两点:

一是“只有真正理解了的东西才能放心运用”。

你把定理背下来,不知道它怎么来的,真正做题的时候用起来就不那么顺手。而且一旦记忆出了点差错,记得不太清楚,那就麻烦大了,很可能因此一道十多分的大题就此白白丢掉了。比如三角函数中的积化和差、和差化积,那么多那么复杂,一不小心把cos记成sin,或者把负号记成正号,就完全错了。即使你记对了,也有种担心,万一记错了怎么办。而如果你把它的整个推理过程弄明白了,第一可以加深印象,第二记不清楚的时候可以自己快速地把它推算出来。还有很多的物理、化学公式也是一样。

我举我自己为例,我考研的时候自学概率与统计学,找来人大版的教材看完之后,很多题都不会做。后来我买了一本复旦大学的教材,看完之后觉得豁然开朗,做题也很轻松了。原因很简单,复旦的教材比人大的教材厚很多,它把每个定理的证明过程都非常详细地写了出来,而人大的比较薄,很多定理没有证明而是简单的列出来。看人大的教材看得很快,但越往后看越看不懂,就是因为前面很多东西没有真正理清楚。常常有人说“书是越读越薄”,书是读薄的,如果为了追求速度,总是不屑于仔细阅读书中的细节、把其中的基础知识弄懂吃透,一味的追求“快”、追求“精”,那书就永远读不薄,反而会浪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我对这句话的理解可以套用一下鲁迅先生的.话——“其实书原本是很厚的,因为读的遍数多了,也就变薄了。”高中的知识非常基础,编排也很细致,大家看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

第二个原因是定理的证明往往比例题要经典得多,体现了更优秀的数学思想。

因为例题大部分是我们的教材编写者自己编的,而数学定理的证明则是历代数学大师们殚精竭虑的结果。我们今天写在书上的定理看起来很简单,在一千年前,可能是困扰数学界的重大课题,无数世界一流学者为之苦苦思索。比如勾股定理,现在是个中学生就知道,但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毕打哥拉斯却为发现了它的证明方法而举行“百牛大祭”。我们现在学的平面几何,早在几千年前就由古希腊数学家欧几里德整理成了体系完整的《几何原本》。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最后体现在中学教材上的东西,必然是无数种证明方法中最简洁最出色的一种,其所蕴涵的数学智慧和证明思想博大精深,不认真体会岂非暴殄天物?西方很多著名的科学家、经济学家、哲学家甚至政治家,比如爱因斯坦、凯恩斯、罗素、林肯都曾认真研读欧几里德《几何原本》,从中锻炼了极为出色的思维素质。

所以认真研读课本,可以获得三个层次的收获:

1.对定理公式更好的记忆和应用,这是最直接的;

2.获得优秀的数学思想(物理思想、化学思想等等),对解题很有帮助;

3.锻炼思维素质,可以终身受益。

以此推知,教科书上的例题虽然不如定理经典,但有比各种资料书的例题经过更严格的筛选,并且和课本知识密切结合,也应该细心体会。不能因为它看起来比较简单,就“弃之如弊履”,一眼扫过去知道个大概就完事了。

顺便再说一下“以纲为纲”,主要针对毕业班的学生而言。就是在高三下学期,考试大纲下来以后,你的复习就必须按照大纲来进行。复习知识点的时候,只复习那些大纲要求掌握的内容。每年的大纲中都会把一些教科书上的小知识点排除在考试范围之外,这些不考的内容,就没有必要再去花时间。除非象英语阅读大纲中明确指出要有百分之多少的超纲词汇,否则高考肯定会在大纲范围内出题。

篇10:论文答辩有哪些基本问题

1、提前跟评委沟通

给评委送过论文后,在答辩前要去其办公室请教一次,请他指出问题,他很有可能把已经准备好在答辩现场的要问的问题现在就跟你说出来,即使你对这个问题很懂,也不要当下全面回答,因为你答全了,他在现场就会换其它问题了,回去后理清他对论文的质疑点,跟导师沟通,并想好对策。这相当于考前找老师套题,有条件的话一定要做。

2、PPT要简洁明快

PPT约30张以内,绝不能张数过多,演示时快速切换会把评委眼睛晃花的。内容要以图表为主,切忌满屏文字,答辩时不能对着PPT念稿,文字字号不要小于28,只表达关键结论,不要出现“因为,所以”等连接词。PPT风格要简明,切忌花里忽哨和不必要的动画,工科老师普遍讨厌华而不实的东西,千万不要给其留下浮夸的印象。

3、背熟开场5分钟

答辩时肯定会紧张,要把前5分钟的内容写成发言稿背熟,答辩时头5分钟顺利过去后,紧张感就会消失,然后自然过渡到讲解状态论文答辩的10个基本问题论文答辩的10个基本问题。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前面 5分钟要控制语速,要暗暗提醒自己慢点再慢点,因为紧张状态下语速会变快,你自我感觉有点慢,在别人听来才是正常的;二是5分钟后的内容也要有讲稿,但绝不能背诵,而是按讲稿的逻辑关系来进行讲解。

4、注视评委的眼睛

答辩过程中要自信自然,眼睛不要盯着PPT,也不能看讲稿,而是要轮流注视每个评委的眼睛,让他感到你在盯着他讲。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不要在讲台上踱步,这是行业牛人做宣讲的范,不是学生做汇报的范;二是PPT屏幕在左边时用左手拿教鞭指,在右边时用右手拿教鞭指,不要反过来把背和屁股转给评委看;三是教鞭用完后要横放,切忌放在讲台上指向评委,有尖锐物恐惧症的评委会在内心画你的圈圈。

5、熟记几个复杂公式

找出与论文相关的复杂公式,这些公式应是评委老师很熟悉但背写不下来的,你在汇报到这个关口时,似乎觉得只靠表述说不清楚,停顿1秒后转身就在黑板上顺手把这个公式写下来,或者提前准备个图,把坐标、刻度、单位等清清楚楚地画规范,评委会在心里暗叹“丫基础还挺扎实,比劳资当年要强”.

6、切忌拔高要自揭其短

内地一年毕业几十万硕士研究生,每篇论文都要求有创新,那里会有这么多的真创新?工科与理科还不同,创新多是把科学理论用新方法来进行工程实现,最多算是个“应用创新”.而且一个小硕士也基本不可能独创出新方法,“国内首创、填补空白”之类的大话不要说。

按答辩程序,论文中的3、4个创新点是要说的,但念一遍就算了,评委也不会较劲,但如果过度解释吹嘘,惹得评委反感后质疑,那就被动了。任何新方法都会有缺陷,在陈述论文创新后要指出自己方法的不足之处,评委老师会觉得你很诚恳,要是你自己不说,他们也会不客气地指出来的,自己说出来更主动些。

7、不要贬低其它理论方法

学生为了突出自己新理论新方法的优越性而贬低其它理论方法,而这往往是不客观的,会引起评委老师的反感。正确的做法是分析其它方法在论文研究范围内特定问题上的不适用性,而不是贬低该方法本身。如果评委老师在你所贬低的方法上做出过成绩,你作为新人不了解,其它评委了解,这个老师也知道其它评委老师了解他,你在台上贬低,就相当于当众抽他了,那你能有好果子吃吗?

8、不要跟评委争执

私下里跟任何老师辩论学术问题,他都会有平等交流的雅量,但答辩现场情况不同,答辩不仅在考学生,也在考评委,一帮有成就的同行专家坐在一起,他们发言时更多考虑的不是学生的反应,而是其它评委老师的反应,明着是在跟你对话,暗里是在跟其它评委老师过招。即使你认定了评委的意见不对,也不能激烈直言相斥,否则会大伤其面,可能迎来他语气温和的杀招。请记住:你羽翼未丰,他想挖坑埋你是很容易的,不要逼他出大招。

9、遇到连环问题要及时转移

评委常会指出论文写作方面的问题,例如图表样式不统一、注释不规范等等,这要虚心承认不能反驳,反驳的潜台词是说“你说的论文写作规范是错的”,让一个教授自认学术水平不高是可以的,但让他自认不懂怎样写论文,这是对他的公开羞辱。另外,对连环问题要高度警惕,这说明该评委内心已不认同你了,在回答该评委提的第二个问题时,就要想办法令这个话题终止,可以使用“老师的批评意见很对,我在后续的研究中会努力修正”之类的终止语言。

10、一定要请导师在场

很多学生的毕业设计是二导带的,但答辩现场一定要请资历更深的挂名大导在场。好多学生一起答辩,评委不可能个个都欣赏,总会抓个把学生来蹂躏下,大导不在场的学生倒霉概率会大得多。

答辩过程中总会遇到难以回答的问题,如果谦虚承认了还不过去,就不要试图辩解了,可以盯着跟导师关系最好的那个评委看,然后他会帮你解围的,如果此招不灵就盯导师,他淡淡地几句话就能平事。

[论文答辩有哪些基本问题]

篇11:论哲学基本问题

哲学基本问题是使哲学成为哲学的问题而不是任何哲学学派都必须回答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哲学基本问题也应该是使哲学史具有连续性、使哲学的不同组成部分具有统一性的问题.哲学基本问题是否存在、哲学基本问题是什么取决于哲学是什么、哲学之本是什么.哲学基本问题不可超越.

作 者:胡辉华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行政管理系,广东,广州,510632 刊 名: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NAN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20xx 22(3) 分类号:B01 关键词:哲学 基本问题 思维 存在 关系

篇12:论哲学基本问题

实验哲学是21世纪初出现的一种新的哲学运动,它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认知科学的方法探讨一些基本的哲学问题,对哲学与心理学领域的共有现象进行研究。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实验哲学发展迅速,研究方法日渐成熟,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并逐渐产生了相当强烈的影响。实验哲学的兴起,拓展了传统哲学的研究领域,促进了当代哲学研究的发展。

但是实验哲学的兴起,也使得学界对实验哲学本身及哲学的方法论问题更加敏感。有些哲学家对实验哲学的学科定位提出了质疑,认为将实验方法应用于哲学研究领域,实验哲学将彻底失去哲学意蕴;一些哲学家对实验哲学及实验方法的应用提出了批评甚至抵制;还有一些批评者认为实验哲学与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相似,那么实验哲学便等同于心理学。针对这些批评和质疑,实验哲学家与其批评者们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本文拟从以下三个角度,对引发这些质疑的几个基本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实验哲学学科定位的质疑与辩护

实验哲学(Experimental Philosophy)的提法只有四个字,但是具体地去理解其内涵时,就会发现这个问题充满了复杂性。有哲学家质疑实验哲学是不是真正的哲学,甚至有批评者认为“实验”与“哲学”二者之间是矛盾的。究竟什么是实验哲学,这是最根本的问题。对于它的不同回答,将决定和影响实验哲学的面貌以及对实验哲学意义的真正理解。

(一)实验哲学的兴起

实验哲学的代表人物诺贝约书亚这样解释实验哲学:实验哲学研究的目的是寻求哲学问题的心理起源,了解我们直觉产生的心理机制,然后开始思考这些机制中有哪一些是值得信任的,哪一些直觉可以作为哲学观点的可靠证据。实验哲学家们在寻找传统问题的答案时运用了现代认知科学的工具,他们开始和其他学科的研究者们协作,进行实验性研究,在一些心理学的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这种形式的研究被称为实验哲学《元心理学在线评论》进行了这样的评论:“实验哲学是一个迅速发展的运动,它使哲学家离开他们自己的扶手椅并用经验测试他们的哲学主张。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哲学系教授大卫.查默斯认为:“实验哲学是近年来哲学上最令人兴奋和最具有争议的发展之一。无论它是否破坏或扩展传统哲学的方法,它提出的问题直入哲学研究的核心。实验哲学为哲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在这一点上以上几种观点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实验哲学,学界目前没有公认的统一定义。

哲学直觉在实验哲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是实验哲学的方法论基础。要理解什么是实验哲学,需要对“哲学直觉”的本质及其方法论意义加以正确的理解和把握。长期以来,大多数哲学家诉诸于直觉来建构和加工他们的哲学理论,这种内省的思辨方法逐渐成为思考哲学的特定方式,但是直觉的可靠性往往被传统哲学家所忽视。实验哲学家认为,通过对哲学直觉做出解释可以帮助我们构建哲学理论,但是哲学家作为一个具有共同学科背景的团体,他们的直觉容易过高估计他人的认同度。诉诸直觉得出的结论真的可靠吗?普通民众与这些哲学家们的观点一致吗?此外,不同的人们拥有不同的直觉,人们的直觉会受到诸如文化、情感、教育背景等因素的影响,直觉的多样性和敏感性涉及到了人们复杂的心理过程。实验哲学家开始将这些质疑付诸行动,采取实验的方法收集经验证据,进一步研究哲学直觉,得出了一些令人诧异和富有启发的结论:普通民众对同一个问题的哲学直觉居然相差悬殊,哲学家原来那种仅依靠思辨方法得出的直觉并不像他们自己认为的那样可靠。

(二)实验哲学的学科定位

尽管出现了很多质疑和反对意见,但是实验哲学的研究路径及研究成果确实能够引起哲学家们的关注和深刻反思。实验哲学是一个多元化的运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更好地理解实验哲学的学科定位。

1.实验哲学可以看作一场哲学方法论的变革。不同于传统哲学研究中的思辨、推理和想象,实验哲学运用实验方法这个工具进行哲学研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验哲学是与传统哲学解决哲学问题的方式的一次剧烈的决裂,实现了哲学方法论的一场革命,但是实验哲学所追问的问题却没有多少革命性的东西。值得重视的是,实验哲学的研究对象还是西方哲学中的一些相当传统的问题。虽然实验哲学的一些研究结果与传统哲学家得出的结论相似,并无太多的创新或颠覆,但是实验哲学家应用实验方法考察普通民众的直觉以及直觉背后的心理机制,这种工作为解决一些更深刻的哲学问题提供了支持与帮助。

2.实验哲学可以看作一种代表未来哲学发展的方向。实验哲学并非纯思辨的理论哲学,在实验哲学里,实证研究与概念分析并非对立,而是相互补充和融合的。实验哲学有两类活动:一是实施实验,二是基于这些实验的哲学思考。实验的设计是为了解决哲学中的争论,当实验哲学家完成他们的实验之时,他们的工作还不算完成,他们还必须把实证的结果注入哲学争论的领域中,讨论、反思他们的实证研究中揭示出来的东西―这一部分需要哲学在未来的哲学研究中,研究者不应该无视由实验哲学研究所提供的经验证据,实验哲学的出现实际上也是帮助哲学研究摆脱困境,推动哲学繁荣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实验哲学方法的质疑与辩护

实验哲学研究中所使用的实验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的实验方法、社会科学中的问卷调查方法以及认知科学的方法。运用实验方法进行哲学研究,实验哲学取得了许多意想不到的结果,但有一个问题是实验哲学始终无法回避的:以实验为基础的哲学研究方法何以可能?就是说,实验作为哲学研究方法的正当性是需要被思考和给出依据的,很多主流哲学家的争议和批评的最终落脚点都在于此。下面将通过实验哲学方法在两个具体哲学问题中的实际应用,探讨在哲学研究领域中,以实验为基础的研究方法何以可能。

(一)关于道德判断和意图判断的实验研究

实验哲学家采用实际调查的方法,设计系统的调查问卷,去调查普通民众(即从未接受过哲学训练的人)对特定哲学问题的回答,收集普通民众对于一些假定事件的直觉反映数据,通过统计分析进行量化研究,探讨普通人对某个概念或者哲学命题的直觉,以及产生这种直觉的心理机制。这种“直觉调查”方法在约书亚.诺布被称为“诺布效应”(又称为“副作用效应”)的实验中可以得到很好的说明。

“诺布效应”实验的受试者是来自美国曼哈顿公园的78名志愿者。受试者的实验条件是随机分配的,而且是在监督之下独立完成这些材料,做出直觉判断。实验设计了两种不同的情境,这两种情境除了在道德意义上有所不同外,几乎在所有方面都是相同的。78名受试者被随机地分配到“危害条件组”和“帮助条件组”,要求受试者阅读两个不同的小场景,并进行思考和判断。

在第一种场景(危害条件组)中,受试者读到:某公司的董事长被告知要进行一个新项目,可能会增加收益,但是对环境有危害。这个董事长回答道:“我一点也不关心是否对环境有危害,我只是想尽可能多的获得效益,让我们开展这个新项目吧。”

在第二种场景(帮助条件组)中,受试者读到:某公司的董事长被告知要进行一个新项目,可能会增加收益并且会有益于环境。这个董事长回答道:“我一点也不关心是否有益于环境,我只是想尽可能多的获得效益,让我们开展这个新项目吧。”

受试者在阅读完实验场景后,需要完成对行为的意图判断和道德判断:在第一种场景(危害条件组)中,这个董事长应该受到多大程度的谴责(7点量表,积分范围为0-6,应当受到谴责的程度随着数字的增大而增强)。此外,受试者还要判断董事长是否是有意破坏环境。在第二种场景(帮助条件组)中,要求被试者进行判断,这个董事长应该受到多大程度的赞扬,董事长是否是有意帮助保护环境(范围为0-6,受到赞扬的程度随着数字的增大而增强)。

实验结果表明,在第一种场景(危害条件组)中,只有18%的人赞成董事长是有意地保护环境,82%认为董事长不是在有意地保护环境。第二种场景(帮助条件组)结果表明,只有23%的人赞成董事长是有意地保护环境,77%则认为董事长不是在有意地保护环境。

在上述实验中,受试者在危害条件组场景下认为行为的主体要受到很大程度的谴责(M=4.8),在帮助条件组场景下认为行为主体仅能受到较小程度的赞扬(M=1.4)。通过以上两个实验研究发现,人们的意图判断会受到道德效价(道德上的好坏)的影响。一个行为的副作用是好是坏,决定着人们断定对方的行为是不是有意而为。诺布认为,人们对于做出惩罚和表扬决定的不对称是基于对“有意的”(intentional)这个概念应用的不对称性,即与一个好的副作用相比,人们更加倾向于去说一个坏的副作用是有意做出的。

有哲学家质疑这种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来考察大众心理以及相关认知过程的可靠性。他们认为这类实验的问卷设计本身存在着很多问题,问卷中设计的场景在生活中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不利于受试者投入到实验情景中,不能保证受试者在做出判断时不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此外,由于不同受试之间文化程度、年龄性别、文化背景以及思维水平的差异,有些受试者无法理解情境中的描述措辞,在依据该假设场景进行判断时会出现误解,对于利用实验数据进行结果诠释非常不利。

笔者认为,就意向性行为而言,对民众相关直觉做心理学的实验研究具有可靠性和有效性,对于有关哲学问题的解决具有多方面的指导意义。

首先,就实验本身来讲,约书选择的实验情境(公司领导者在项目实施时对环境的影响)对被试者有足够的吸引力,实验场景对受试者来说简单清楚,比较贴近现实生活。因此受试者在实验中容易忘记自己作为受试者的身份,积极投入到实验研究中,所得到的实验数据也可以成为客观实验结果分析的标准。同时,研究者在实验程序中做了多种实验情景的安排,合理的实验设计可以作为支持实验具有有效性的`间接证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验的有效性程度也比较明确。

其次,在一些描述性为主又兼具规范性的哲学问题以及哲学概念上,比如意识、自由意志、知识论等问题上,通过问卷调查的实验是可以获得实验有效性的,可以为哲学研究提供可靠的证据。传统的分析哲学研究广泛使用诉诸直觉的方法,但是直觉具有易错性,不适宜直接作为可靠的证据,容易造成哲学问题上的很多争议。比较而言,实验哲学应用的实验方法虽然不是绝对无误的,但是可以通过仪器设备或者观测的条件获得有效的证据,从而提高研究结果的准确性,为哲学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二)关于道德认知的实验研究

除了问卷调查的方法外,实验哲学家采用认知神经科学实验来揭示直觉规律或解决哲学问题。具体的实验技术包括计算机X射线断层摄影术、功能、正电子发射摄影术、认知负荷的研究、眼球追踪研究、反应时间研究……特别是在考察道德判断与道德行为背后的心理机制和认知机制时,实验哲学家们运用对大脑没有伤害的技术和实验考察人们在做出直觉判断时大脑区域的活动状态,寻找观念意识以及直觉判断背后的神经基础。比如,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心理与行为认知中心的约书亚.格林等人运用FMRI研究道德认知,探讨人们在做出道德判断的时候人脑哪一块功能区的活动处于激活状态,并在实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道德的“双过程理论”。

约书亚・格林等人基于心理学中的两个系统的双过程模型,认为人们在面临道德情境时,会同时激活认知过程与情感过程。认知过程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处于中立立场,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对于论证、规划和控制信息非常重要,在记忆运作、控制冲动以及决策中起着重要作用。与认知过程有关的大脑区域包括背外侧前额叶皮层和背外层顶叶;与情感过程有关的大脑区域包括杳仁内侧核、内侧额叶皮层、内侧顶叶。与这两个过程对应,有两种道德判断类型,即义务论的道德判断和结果论的道德判断。

格林采用认知神经科学的实验方法,研究人们进行道德判断时的大脑神经机制,设定了三类实验情境:电车困境、天桥困境以及与道德无关的情境(如在具体限制条件下,应该选择乘坐汽车还是火车去旅行)。要求受试者对这三种情境做出判断,用FMRI来记录和比较受试者在这三类情境中,做出判断时大脑的哪些部位是活跃的(即血液流向了这些部位)。结果表明:在对天桥困境的判断中,与情感过程相关的大脑区域比与认知活动相关的大脑区域更加活跃;在电车困境的情境以及与道德无关的情境中,与认知过程相关的大脑区域活动更强烈,在做出判断时候有更多的推理和加工工作,倾向于做出结果论的道德判断。进一步研究表明,当询问一个既可以做出结果论道德判断又可以做出义务论道德判断的情境时,人们的前扣带回皮层会被激活,它是人类对冲突事件做出反应的脑区,这说明了人的情绪与认知在其作道德判断时同时发生且产生冲突。面对这样的冲突,人们做出道德判断需要更长的反应时间,涉及认知过程的大脑区域活跃度更加强烈。

格林等人的这些研究表明:当人们进行道德判断时,推理和情绪在道德判断中具有同等作用,对于情感反应强烈的情境,人们倾向于给出符合义务论的道德判断;而对于情感反应相对较弱的情境,人们做出的道德判断更倾向于符合结果论。

无论道德判断中情与理的作用如何,实验哲学家运用实验方法解决了一些单纯依靠思辨方式难以解决的争议,为解决道德哲学中的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虽然对于道德认知中的“情理问题之争”还会持续进行下去,但是相信哲学家在技术运用不断纯熟的前提下,通过不断的科学实验及获得的实证数据,答案会变得越来越明晰。

总之,与问卷调查的方法一样,运用实验的方法也使得哲学研究具有了客观性、准确性以及普遍性。一方面,由于哲学研究对象涉及抽象的哲学概念,同时形成人们直觉判断的心理机制也是复杂多变的,实验方法可以将哲学研究对象量化、具体化,通过控制一些无关变量因素的影响,尽量避免偶然因素的干扰,可以使哲学的研究对象以纯粹的状态出现。另一方面,实验的可检验性有利于澄清哲学概念。实验的基本特征是可检验性、可重复性,这就要求一些哲学概念需要进一步地得到明晰和界定,从而更好地纠正、澄清哲学中的混乱。从而为哲学家的思辨提供依据,为哲学家解决复杂的哲学问题提供线索。此外,运用实验的方法进行哲学考察,可以印证或质疑某种哲学理论或命题,可以帮助哲学家重新审视和思考以往的哲学争论,谨慎地对待所得出的哲学结论。

三、实验哲学研究领域的质疑与辩护

实验哲学以实验为方法,通过问卷调查、认知科学实验为形式,以人类心灵运作方式为对象,探索人们直觉背后的心理机制。除了探索传统哲学研究中的因果性、规范性、语言指称等问题,实验哲学目前主要的研究领域还包括自由意志与责任、意识、民间心理学等问题。实验哲学自兴起以来,与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出现交融,研究对象逐渐趋同。作为一场新兴的哲学变革,实验哲学由于自身的体系还不够完善,引发了哲学家对实验哲学独立性的质疑“实验哲学已经日益成熟,但是目前它已经进入核心的受人尊敬的哲学领域,还是仍然被视为边缘性的异端邪说,做着应该由心理学系进行的工作?”也就是说,实验哲学与心理学的研究领域逐渐趋同,是否会变成类似于“心理学研究”,实验哲学还是不是真正的哲学,是否等同于心理学,诸如此类的问题以及质疑在下文将进行初步探索与辩护。

尽管实验哲学研究采用的方法与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方法有相似之处,研究对象有共通之处,但是与实验哲学家坚持的立场一样,笔者认为实验哲学研究并不等同于心理学研究,研究采用心理学的方法并不会改变实验哲学的独立性,实验哲学的研究工作始终集中在哲学领域,其辩护理由如下。

首先,实验哲学和心理学追求的目标不同。心理学是在更为广泛多样的主题上,用实验方法研究人们在一些问题上一般的处理机制。而实验哲学研究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心理学的调查,它得到的一般性统计结果为我们思索一个哲学问题提供数据基础和分析材料。实验哲学是对传统哲学的补充,实验哲学采用心理学实验的方法对哲学问题进行探索,并不是要消解、否定、取代传统哲学原有的思辨方法,也并不是要否定在理想甚至反事实条件下的思想实验,而是要通过实验调查的结果帮助研究者更好地探索哲学问题。哈佛大学的认知哲学家西恩.凯利认为,年轻的实验哲学家能用任何方式捡起他们需要的统计工具,不管实验哲学家运用实验心理学的方法,还是进入到心理学领域与心理学家合作,都是为了实现他们的实验转向,帮助哲学家更好地研究哲学、解决哲学问题。

其次,哲学研究必须尊重自然科学的发现,无论是物理学的还是心理学的。如果一个哲学观点与这些发现相抵触,那么它就是可疑的。因此,在进行哲学研究时,不应该无视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虽然实验哲学与实验心理学有共同的方法,但是他们的研究目标和研究领域是不同的。实验哲学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心理学实验研究(可观察、可重复、可量化的实验),它所做的工作超越了传统学科的界限,在尊重心理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解决真正的哲学问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验哲学并不等同于心理学。

又次,实验哲学所提出的问题是与人类认知有关的,而这些问题同时又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实验哲学家不需要承认哲学知识与心理学知识是等同的,但是他们会承认心理学知识为哲学问题的讨论提供了帮助。因此,对于“实验哲学不是哲学,而是一种心理学”的指控,不存在一种完全正确的标准可以去评判,对于这个问题,实验哲学家完全可以“置之不理”。仅仅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正在迅速发展的实验哲学来说,与心理学的学科界限已经不是最重要的问题,我们应当关注的是实验哲学作为一种新工具,解决了哪些传统思辨哲学无法解决的哲学问题。

实验哲学研究的确产生了很多让人意想不到的结果,但是在哲学学科定位、实验方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研究领域的独立性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少质疑和争议。尽管实验哲学这十多年来受到了很多怀疑和反对,但是实验哲学运动不会因为一些质疑和反对意见就停止前进,我们期待更多的实验哲学家来反驳,对实验方法和实验结果做出更多细致入微的哲学解释。我们相信,在未来的哲学发展中,实验哲学运动一定会更有声势:实验哲学家通过拓展他们所采用的各种实验方法,必然使得自身更加具有实验精神;通过加强与其他实验科学家的合作,与传统思辨分析方法相互补充,实验哲学一定能够更好地指导哲学研究、解释哲学问题,使哲学研究回到其试图实现的根本理论目的上来。

篇13:重审哲学基本问题

重审哲学基本问题

恩格斯提出的哲学基本问题包括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不能完全等同于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而应是高于这两个较为具体的问题的更一般的问题,即思维是“如何”与存在相关的问题.恩格斯反驳不可知论不需要形式逻辑三段论的大前提,我们在实践中的感性体验是一个终极的“明证性”的呈现.实践论的真理观是对符合真理论的'扬弃,它立足于“直接真理论”.实践之所以能成为真理的标准,首先并不是由于它是主客观的中介,而是由于在主客观分化之前它本身就已经是真理的直接涌现.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实践观点中的现代性因素,它是我们今天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为崭新的现代哲学的一个生长点.

作 者:邓晓芒  作者单位: 刊 名:开放时代  CSSCI英文刊名:OPEN TIMES 年,卷(期):2002 “”(2) 分类号:B0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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