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管理学的基本问题,本文共6篇,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管理学的基本问题
02月18日 来源:
任何一个初学者在学习管理学的时候,可能都会对这些众多的管理学流派感到头晕脑涨的,为什么管理学会存在管理理论混杂,被孔茨称为“管理理论丛林”的现象呢?我们该如何解决“管理理论丛林”问题呢?
孔茨认为,每一个学派都对管理学理论做出了贡献,但他认为不应把管理方法与管理学的基本内容混淆起来,孔茨把不同的管理理论学派看成是研究和分析管理学的不同方法,一切最新的管理思想都能纳入某一管理职能中。他认为的管理方法有:经验的或案例的方法、人际行为方法、集体行为方法、协作社会系统方法、社会技术系统方法、决策理论方法、系统方法、数学的或“管理科学”的方法、权变方法、管理作用方法以及经营方法。
孔茨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比如管理科学学派实际上就是运用数学的和运筹学的方法解决管理问题,但存在诸多管理学派的原因并不仅仅在此。
管理学之所有存在如此之多的不同却又无法用一个统一的管理理论来相互解释管理流派的存在,唯一的解释只能是,这些流派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管理,每个学派都侧重于管理的某个方面,对管理的真正实质却未能正确揭示。
管理学派之所以复杂众多,与管理学的研究内容不统一有很重要的关系。因此,管理学派要统一,首先必须统一管理学的研究内容。管理学作为一门系统地研究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学,不仅运用于工商企业,也用于医院、学校、军队、机关以及科研单位的管理,是一门应用性的学科。管理学既是一门应用科学,就应有应用科学研究的共性,而不应该有例外。典型的应用学科,其知识体系基本上都是围绕两个问题展开的,即“这门学科是什么或干什么的?”和“这门学科是如何应用的?”。第一个问题属于认识论的问题,而第二个问题属于方法论的问题。相应地,管理学的知识体系同样也是围绕这两个问题,即“管理是什么?” 和“如何进行管理”而展开的。事实上,对于管理学的研究内容,尽管由于不同的学派对管理学内容的理解角度和归纳的思路不同,侧重不同,理论体系的建立有所不同,但都是围绕着这两个问题展开的,
如管理过程学派重点研究“管理是什么?”这个问题,而经验主义学派重点研究“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
在这两个问题中,“管理是什么”是属于认识论的问题。“如何进行管理”是属于的方法论的问题。认识论是基础,方法论是目的。对于管理学的这两个问题,我们应该首先研究管理学的认识论即“管理学是什么”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再解决管理的方法论的问题。在不了解管理的概念、本质和特征的情况下,研究管理方法是舍本求末,是无法达到研究管理学的研究目的。
“管理是什么”主要涉及管理的内容和原理等。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的概念、管理的本质、管理职能以及管理行为的性质、特征等。
“如何进行管理”主要涉及管理的方法,如任务管理法、人本管理方法、目标管理方法、系统管理方法以及各种研究方法等。管理是一门应用性的学科,管理方法是现代管理研究中最引人注目的领域,科学的管理学更是以此为根本的研究目的。
综上所述,管理学的研究内容可以归为以下几个方面,即管理的内容、管理原理、管理方法等。
管理的内容。它研究管理的概念、行为、职能、本质、性质和特征等,其中管理的各种行为和职能既体现管理的基本任务,又反映了管理的全过程,而且管理的原理、原则都是要通过管理的职能发挥作用的。
管理原理。管理原理、原则是一个具有层次结构的理论体系,是实施管理职能的理论依据,是人们进行管理活动的行动指南,是管理学研究的重要部分。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
管理方法。管理的宗旨在于运用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管理这一功能的执行和完成,是靠管理方法来实现的,管理的这一功能的充分发挥和管理目标的顺利达到,也都是正确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方法来实现的。因此,对管理方法的研究是现代管理学中最引人注目的领域。
除此之外,人们对管理学的研究还应包括管理学的历史,研究从管理的产生、性质,到古代――近代――现代各种管理思想的出现和管理理论的沿革,通过历史人们可以更好的研究管理学,知古鉴今。
篇2:《金刚经》基本问题
《金刚经》基本问题
(一)“断求佛果行施住相疑”
断为断除、截断之义,一般求证佛果,是以有相行施为因,以证有相佛果,这是有相与有住之求,《金刚经》开无相法门,以无住为因,求证无相佛果,是与有相有住之行施不同,故有此疑。为断此疑,《金刚经》力破有相与有住之虚妄,力劝不应住于住而行于施,应是无住而行施,不住于相,依此而尽断此疑。
(二)“断因果俱深无信疑”
般若之行,无住为因,无相为果,因与果俱深难信。佛对此疑而讲“信根”,能深信无住无相之法者,是其多生多劫所种善根之发现,佛陀悉知悉见。无上佛乘是难信之法,若有正信,定有甚深因缘。若不信者定是业障深重,由此而断此疑。
(三)“断无相云何得证说法疑”
般若妙义,甚深玄奥,是在相离相,说而无说,从实际理地上讲,佛陀说法,实无有法可说,故不受一尘也。因此究竟法身,无为无相,然而所谓说法,皆依世俗谛方便安立假名,《金刚经》是从胜义谛上,直显真实无相,以此断除恒执有相有说之法执。无相是在相离相,无说是说而无说,因此可为无得无说也。
(四)“断声闻得果取疑”
有人于声闻四果,作有取有想,此段断其疑也。诸法无相,故于法不可取相,不可说得。以无所得,究竟无相,故不可有住,此段应是扫相也。
(五)“断释迦于燃灯佛所有取有说疑”
此段从佛境上破有取有说疑。诸佛得法实无法所得,以无所得,是为所得也。对一切法皆以无相、无取、无住、无得而如实观,方可尽断有相、有取、有得、有住之执。
(六)“断庄严净土相违于不取疑”
此经所讲庄严净土,实是不可以相求,不可以有法住,此经庄严净土,是唯心清净,无相庄严净土。由于三界唯心造,万法唯识现,实无有说可得。有执者误以为净土必有实体可得,若有实体相者,这岂不是与不取义相违反也。此疑不解佛法真实义,般若不落一切法相,又不断灭一切法相,因此所谓庄严,即非庄严,是名庄严。于法应无所住,而生其心也。明此玄义,此疑自除也。
(七)“断自受用报身有取疑”
化身不实,故不可取,那么报身应是实有吧?于此有疑,为断此疑,借事明理,令人通达。种种之相,皆是有为,佛之真身是法身,法身无相。凡所有相皆是虚妄,故不可取也。由此报身,应不以住相生心,虽然不可取不可住,但是可修可证也。
(八)“断受持此经为人解说未脱苦果疑”
持经是行无相之忍,此乃无漏因也,由此正因而得到彼岸,诸有相行皆不脱有漏边事,故未脱苦果,《金刚经》所讲出世道,尽在无相无住,然不肖者住有相以测持经之报,故此疑当断也。
(九)“断能证持说二法是无体非因疑”
能证与持说是有为无体之法,由何是成无为有体之法的正因呢?如世人解应为非因,然佛为断此疑说:“如来是真语者、实语者、如语者、不诳语者、不异语者”“如来所得法,此法无实无虚”。由有为无住,而感无为法性,是事当然也。因二者不即不离,由此而证为菩提,依此所证为法性,此因者依因也,非生因。故知此义,即断此疑也。
(十)“断真如遍一切处,为何有得无得疑”
真如之法,皆遍在一切,然于法有迷悟之别,有得无得都是对治而言,佛法无实无虚,但方便度人,假立有得无得之名,由此得与不得本无可疑也。
(十一)“断无住修降伏心是我疑”
学人虽知无住行可降伏其心,然于法尚有微细我执,不知究竟无我之深义也。为此再断有我之疑。
(十二)“断佛因是有菩萨疑”
此断佛因有实行菩萨之法。于此执实,也为虚妄,故对此以无相、无住、无实有其法而除之。
(十三)“断无因则无佛无法疑”
有执之人,恒执实有,恒执实无,不解无实无虚之妙义。由无实体因,故误为无佛无法,此是巨谬。佛法中道不落两边。有不执实,因缘而有,无不实无,自性真空,因与果都是因缘立号,非实有性,不可执实,明此妙理,此疑即断。
(十四)“断无人度众生庄严净土疑”
凡夫之人处处恒执两边,不契中道实相之理,说无即落断灭,说有即成恒常,不知体用之理,正因为无实体而妙用无穷,正因为妙用无穷而实无自体,依用以显体,体无定体,虽用而发,从体起用,全用即体,中道彰著也。于法无相,于行无住,实无人我,实无庄严,然亦即庄严,亦即度人。二者皆名字而已,真实佛法超言超相也,明此理,岂有此疑。
(十五)“断诸佛不见诸法疑”
凡夫之人,误为佛离诸相,即无所见,其实不知无相无住方可于一切法悉知悉见也。然见亦非见,非见为见,以不住相故,佛可具见一切法性也。凡夫之人颠倒错乱,不知见与非也不可得也。
(十六)“断福德例心颠倒疑”
凡夫之人,于法闻空,心生颠倒,妄为一切皆无。不知佛法本为破妄想执取之心而立言教,世间福德实无自性,当体空寂,故不执取为实有也。于法不生执取相,依无住心而广行福德之施,其福德无量无边,何以故?此可究竟出离证道也。凡圣用心不同,得果自异,明此理不生此疑也。
(十七)“断无为何有相好疑”
无为乃佛之真身,无为无相,故不可以三十二相见佛真身,真身虽无相,然非即断灭,应身虽非实,随缘化度人,圣者于此法,皆不住有身。执有执无,凡夫之事。明此妙理定无此疑也。
(十八)“断无身何以说法疑”
凡所说法,实无法可说。于说法处不可执于实有,于无身处实执于无,不无不有,方可契中也。
(十九)“断无法如何修证疑”
凡夫之人,执无法为实无,故不知如何修证,《金刚经》讲无相无住,就是开显无住之行,于法不执取为无法,非法断灭为无法。由无住行而与实相相应,因实相无相,无可执取。明此理自然疑释也。
(二十)“断所说无记非因疑”
经文章句虽为无记之法,然可表诠般若妙义,文字本身非因,然是正道依因,明此理即解此疑。
(二十一)“断平等云何度众生疑”
诸法平等,佛与众生并无差别,故实无众生可度。然于法如此,于心有别,凡夫迷执,不见真如,圣者开悟彻见法性,于迷与悟间,假安立于度,然实无度也。明此无疑也。
(二十二)“断以三十二相比知真法身佛疑”
凡夫之人执相为佛,以三十二相为佛法身,由三十二相是有为之相,故非真佛法身,要离相见真佛,凡所有相,尽是假有,若执于相,即同邪道,不见如来真身。明此理就不会于种种相而生实有之想,也悟佛之真身离相无住,寂静无为也。
(二十三)“断佛果非关福德疑”
佛果无为无相,无作无行,由此凡夫之人,误为佛果非关福德,断然分开于世间种种有为之相,其实佛法离相,妙在离执,非是断灭于相,无住之行福德不可思议,菩萨行施三轮体空,功德等虚空界。由此,佛果之福德不可思议也,明此无疑也。
(二十四)“断化身出现受福疑”
化身度人,实无来无去,实无所住,故受福之用也,化身无影,随缘示现,本无实性,本无实法,故不可执有此疑也。
(二十五)“断法身化身一异疑”
法身与化身不一不异,体用而已,非一非异,不可用凡夫之心测知佛身,应如理谛观,方证实际,法身无为无相,理也,化身有为无住,事也。无法身不显化身,无化身不证法身,明此疑解也。
(二十六)“断化身说法无福疑”
化身法身不一不异,实不可执,有福无福亦是有相,实应离执,不落边见,明此理岂能生此疑也。
(二十七)“断入于涅槃如何说法疑”
涅槃之义,不同小乘所解,大乘讲四种涅槃:自性涅槃、有余涅槃、无余涅槃、无住涅槃。诸佛圆满于体究竟无余,于用无住行施,尽未来际广说佛法,无有断时,明此理自然无此疑也。
拓展阅读:《金刚经》是怎样一部经
《金刚经》是《金刚般若波罗蜜经》的略称,也称《金刚般若经》,后秦鸠摩罗什译,一卷,属于《大般若经》的第九会。异译本主要有北魏菩提流支和南朝真谛的同名译本、唐玄奘译的《能断金刚般若波罗蜜多经》、唐义净译的《佛说能断金刚般若波罗蜜多经》等。此经也可看成是般若的一个略本,因为根本般若的重要思想它都有了。《金刚经》虽然只有一卷,但言简意赅,内涵丰富,在汉地佛教中流传广泛,影响深远。例如,禅宗六祖惠能就对此经十分推崇,认为“若欲入甚深法界、人般若三昧者,直修般若波罗蜜行,但持《金刚般若波罗蜜经》一卷,即得见性,入般若三昧”。
《金刚经》全文约五千四百多字,经梁武帝昭明太子分为三十二章(分)。通过佛陀与“解空第一”的弟子须菩提的问答,阐述了般若性空的道理。全篇没有出现一个“空”字,但通篇讨论的都是空的智慧。在《金刚经》中,佛陀用非此非彼、有无双遣的重重否定,指出“凡所有相,皆是虚妄”,而“实相者皆是非相”;世界万法本质上都是“性空幻有”,人们将“如梦幻泡影”的有为法执为实有,才生出种种烦恼;为了破除烦恼就应该扫相破执,这样才能认识到诸法实相。为了使人们真正做到扫相破执、无相无住,它还举了很多例子用以指导人们的.修行实践。如,佛陀使一切众生都得到解脱而进人涅架,却“无一众生实解脱者”,因为众生之相皆为各种因缘和合而成,无实实在在之众生可得,是名众生。再如,佛陀的身体有三十二种相好,但不能根据这三十二相来认识如来,因为这不过是外在的虚妄之相,但又不能不以三十二相来认识如来,因为这样又会陷入另一个极端。《金刚经》对“相”的破斥是十分彻底的,指出对佛法也不能执著。“佛法者,即非佛法。”佛法只是破除烦恼,证悟真理的手段,并不是真理本身。经中以舟筏作喻,说明佛法只是方便施设,不应拘泥死守,“汝等比丘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舍,何况非法”。《金刚经》另一个要点是“应无所住而生其心”,相传六祖惠能听人诵经至此处言下大悟。住,意为住著之所,无住,则指无固定之实体,或指心不执著于一定对象。因万法无常住不变之自性,人之认识也不应以固定概念当作事物的固有本质。《金刚经》最后强调,般若法门是佛法修行解脱的最高智慧,说“一切诸佛及诸佛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法,皆从此经出”,承诺如果有人信持此经,并为他人解说,能“成就第一希有功德”,“果报不可思议”。该经末尾,佛以一首偈颂作为全经思想的总结:“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金刚经》在佛教史上影响极大,被认为是诸佛之智母,菩萨之慧父,众圣之所依。其建立的性空幻有、扫相破执的认知和思维方式,是获取佛法正见的基础,也是建立佛教信仰和开展修行实践的前提。般若性空的理论,就佛教的信与解来说,主要解决了解的问题;就佛门的知与行来说,主要解决了知的问题,自然成为诸佛之母。对大乘佛教而言,《金刚经》及其思想有着无可替代的学术价值。
《金刚经》作为译介最早、流传最广的经典之一,对中国佛学乃至整个中国传统文化都产生过重大影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把《金刚经》与儒家的《论语》,道家的《道德经》、《南华经》并视为释、儒、道三家的宗经宝典。就中国佛教宗派内部而言,隋唐以后天台、三论、法相、华严诸宗都十分崇奉《金刚经》,各宗大家都结合宗义写下了不少有关《金刚经》的注疏。直至近现代,寺院僧人日常课颂和讲经说法,都依此经。在民间,《金刚经》对中国社会文化的影响也随处可见,连目不识丁的妇孺都有可能随意背出一段或一句《金刚经》。在佛教扶世助化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金刚经》应验、感应故事成为中国民间社会劝善化导的重要形式。而以《金刚经》为题材的各种文化艺术创作则说明了该经在文人士大夫阶层的影响和地位。《金刚经》与中国佛教、中国文化的关系如此密切,故要了解中国佛学与传统文化的精髓,了解一下《金刚经》是十分必要的。
篇3:激情犯罪基本问题初探
激情犯罪基本问题初探
摘 要激情犯罪涉及犯罪心理学、行为科学等诸多领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本文从国外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出发,结合我国实际,试图解析激情犯罪,包括激情犯罪的概念、认定及刑事归责。
关键词激情 激情犯罪 刑事责任
纵观国外有关激情犯罪的立法可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对激情犯罪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反观我国,刑法及其他法律规范中并未对其做出相关的系统的规定,而近年社会上激情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其中尤其以青少年居多,这就要求完善立法,妥善处理激情犯罪。
一、 激情犯罪的概念、特征
激情犯罪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都曾下过定义,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龙勃罗梭认为激情犯罪的感情是突发的,孤立的,并不是长期蕴藏着的和反复起作用的;我国的学者也有相关的论述,如徐章润学者认为激情犯罪即受突如起来的、强烈的情绪刺激而形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具有突发性、行为不计后果等特点。陈和华教授认为: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激情状态下爆发的犯罪。激情是一种强烈的、爆发性的和相当短暂的情绪体验,在激情状态下,人的知觉狭窄,意识控制减弱,意志失去监督,表现出不可抑制的情绪体验。行为人确定目标、方式和评价行为的心理过程变得极其短暂,一般没有犯罪的预谋过程,甚至表现出不合逻辑性和不协调性。学者们对激情犯罪的定义各有高见,但具有相同的地方,首先,激情犯罪在主观上没有预谋,甚至不具有犯罪的意图,而只是无法控制情绪;其次,时间上是短暂性的,激情犯罪人在犯罪的瞬间失去理智,不计后果,而犯罪后往往会有后悔的表现。而激情犯罪与普通的“怒杀”、“愤杀”是不同的,激情犯罪的诱因也是区别其与其他概念的关键,《德国刑法典》第213条规定:非行为人的责任,而是因为被害人对其家属进行虐待或是重大侮辱,致使行为人当初义愤杀人……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可见,德国将激情犯罪的诱因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因此,笔者认为激情犯罪是在他人不正当言行举止的刺激下,犯罪人的情绪受到强烈刺激并不可抑制地受该情绪支配而突发的短暂的暴力性犯罪的行为。
激情犯罪首先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即行为人不存在预谋以及明显的犯罪意图,通常是受到外界因素的强烈的刺激,如他人恶意的人身攻击、恶意嘲讽、公开的侮辱等导致行为人的情绪积聚从而失去理智引发暴力性犯罪。几乎不存在犯罪动机生成阶段及前期的犯罪预备阶段,缺乏明确的作案目标。其次,激情犯罪具有意识模糊性的特点。激情往往来势汹汹,行为人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在这种情绪的支配下,行为人对是非的辨认能力迅速下降,对行为的性质缺乏深入全面的思考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最后,激情犯罪后果具有严重性。激情会使人陷入一种野蛮状态,“野蛮状态使人爱动刀子,爱报复,任何涉及名誉的所系原因都可能被看得非常严重”激情的特点是产生速度快,强度猛烈,一经发泄,便成恢复正常。激情犯罪行为人往往积蓄了强烈的愤怒、厌恶等消极情绪,在情绪消退前处于野蛮状态,要通过追求一定的犯罪结果来发泄,因此多数行为人在犯罪时不择手段,不听劝说,会采取简单、残忍、凶狠的手段来达到目的,有时危害结果甚至也不在行为人的掌控犯罪之内,故往往激情犯罪的犯罪后果具有相当的严重性。
二、 激情犯罪的认定
激情犯罪的认定各国通常有以下三种标准:一主观标准,即以行为人当场的行为为依据;二是客观标准,即以一般人面对相似的场景会做出的反应为标准,三是混合标准,即同时考虑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英国和美国采取的是混合标准,美国在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高于常人,就采用主观标准,即如果常人可能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被告人并未丧失且实施故意杀人,则不能把谋杀降为故意杀人。如果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低于常人,则采取正常人的客观标准。英国则以一般人的控制能力和反应为考察基础,兼考虑犯罪人所具有的特定的.特征。混合标准能更客观地评判激情犯罪,若采取主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上较难把握,因为人的主观评判并无统一客观的标准,若采取客观标准,司法实践中容易掌握和评判,但对于某些自制能力低于常人的行为人显然是不公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采取混合标准,兼顾主观和客观。
以上三种认定标准主要用以评判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笔者认为虽然行为人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认定激情犯罪的主要方面,但是必须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主要包括对象、时间、起因。
首先,行为人的对象只能是不当言行的实施者,不能是无辜第三人,英美法系中规定了激情犯罪中的“特殊情况”,所谓特殊情况指犯罪人是针对致使其产生激情的人发动攻击虽无造成第三人死亡之意却造成了第三人死亡之实的情境。如果行为人因为情绪的积聚急需发泄而导致第三人的伤亡,那么此时就不应认定行为人是激情犯罪,而应成立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其次,时间上,不当言行发生至犯罪结果产生的时间必须具有短暂性的特征,如前所述,激情具有一经发泄,便可恢复正常的特征,故如果在不当言行发生很久,行为人具备寻找其他途径发泄的条件,但最后还是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此时则不应认定为激情犯罪。最后,起因也是认定激情犯罪的重要因素,英美法系国家对激情犯罪的起因并未做限制,认为加害人基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产生激情进而诱发犯罪的是激情犯罪,对起因并未加详细的规定。另一类国家对起因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意大利《刑法》第87条规定:“与其配偶、女儿、姊妹为不正当关系之际,为维护自己家庭名誉,当场基于激愤而杀人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可见,意大利刑法将激情犯罪的起因仅仅限制于通奸。我国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后一种做法。刑事犯罪的起因多种多样,笔者认为不宜将犯罪起因规定得过于详细具体,否则在司法实践上会大量出现发条所不包含的情况,因此,我国在激情犯罪的认定上应学习英美法系国家,仅作大致的范围规定而不应过于具体。
三、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
激情犯罪也是一种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基于这种特殊的犯罪,它的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与一般的犯罪行为相区别,各国通常的做法是对激情犯罪减轻处罚。
篇4:公共管理基本问题初探
公共管理基本问题初探
摘要:公共管理(学)的发展,需要我们对公共管理的主体、客体和方法等基本问题作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尤其要注意我国公共管理与西方公共管理的本质不同。公共事务是公共管理的起点,决定了公共行政走向公共管理的必然态势。我国公共管理要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原则;要立足中国国情,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体系。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公共管理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总体上看,公共管理对我们还是一个新课题,公共管理学科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对于公共管理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公共管理的主体、客体和方法,仍然需要做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一、公共事务――公共管理的起点
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没有公共事务,就没有公共管理。所以,研究公共管理,首先要明确公共事务的内涵、性质与范围问题。
在西方,公共事务是与私人事务相对的概念,是指提供关涉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相关活动。从根本上讲,这种观点来自社会契约论。个人经由社会契约而结成国家,在组成国家的过程中,个人把裁判纠纷等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政治权力,由此,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管理这些个人无法完成或不愿承担的事务,即公共事务。在这样的逻辑下,国家管理公共事务就是要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当然也就是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这种看法片面强调了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相关性,没有揭示出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也没有反映出国家是为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是在保护和实现谁的利益。
我们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所谓公共事务,是指该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把社会控制在“秩序”范围内,推动社会发展,所进行的满足社会成员共同需要与要求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它具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公共利益必然反映出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公共事务的具体内容也必然满足统治阶级的根本需要。二是公益性。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是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不能只为供给方单独享有,而是会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因此,从形式上看,公共事务的受益对象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三是多样性。公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质与量方面的需求偏好千差万别,而且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趋势。这就决定了公共事务种类繁多。内容广泛,同时也决定了公共管理方式。方法的多样化。四是层次性。公共事务所针对的是不同层次的公共问题,所涉及的社会成员范围有大有小,由此,公共事务可分为全球性公共事务、全国性公共事务和地方性公共事务等不同层次。其中,阶级性与公益性是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多样性与层次性是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
由于不同的公共事务在阶级性和公益性特征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可以根据这一点从理论上把公共事务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两类。所谓政治性公共事务,是指与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关,涉及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军事、外交。司法、维护公共安全等。政治性公共事务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特征,但同样具有公益性,比如,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不仅对统治阶级有利,也对被统治阶级有益。社会性公共事务是不必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这类公共事务与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显示了较强的社会公益性,但在阶级社会中,任何社会性公共事务同样具有阶级性,都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在阶级社会,国家承担着管理两类公共事务的职责,对政治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称为政治职能,对社会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则称为社会职能。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政治职能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职能是为人民服务,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表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并列的,处于同等地位,其活动方向、总作用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在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上要注意防止一种错误倾向,即把我国当前政府职能的转变片面理解为以社会职能代替政治职能,强化社会职能必然要以弱化政治职能为前提。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割裂了国家职能的内在统一性。事实上,强化社会职能只是政府职能重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要弱化国家政治职能,相反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政治职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公共事务管理的历史沿革及公共管理的产生
伴随着公共事务的产生,人类社会就出现厂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社会活动。从历史上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类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在主体、客体和手段方面有所不同,根据这些方面的差异,可以把公共事务管理的发展粗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早期成长阶段,从公共事务管理产生之初起一直到19世纪中叶。这一时期还可以分作两个阶段:门)在原始社会中,仅存在简单的社会性公共事务,社会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自我管理;门)在国家产生之后,政治性公共事务产生并日益突出,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当时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主要运用的是经验式的管理手段。
第二阶段是公共行政阶段,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80年代。在这一阶段中无论是政治性公共事务还是社会性公共事务,其内容和范围都迅速扩大,迫切需要通过有效管理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政府最终成为公共事务管理最重要的主体,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保证公共事务管理的有序规范。
第三阶段是公共管理阶段,从周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在这一阶段,社会性公共事务的内容和范围更为扩大,复杂性大大提高。主要依靠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暴露出诸多弊端,由此引发了西方发达国家大规模的政府改革浪潮,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日趋多元化。另外,现代企业管理中的许多管理方法被引入公共管理之中,公共管理手段趋于多样化。
可见,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古已有之,但长期以来,或者是特定的社会条件限制了政府参与或不需要政府参与,或者是政府力量过于强大而拒斥了社会参与,一直没有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条件,换句话说,一直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管理”,当然也不会产生单独的公共管理学科。今天我们所说的公共管理实际上是指对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形成了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的。开放的管理体系。具体来说,公共管理就是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进步,在互动合作过程中,采取一定方式。方法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活动。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将越来越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在国家消亡之后,国家权力复归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将完全依靠社会自身力量来完成,公共管
理这一特定的历史范畴也就会结束其使命。
在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也开始了行政管理改革。其根本的动因来自于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国家与企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根本变化,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模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必然要求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观念。方法。体制等方面进行彻底变革。尽管这种变革和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改革的背景和原因不尽相同,但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改革也开启了公共管理的进程,这一进程与国际上从公共行政向公共管理的发展趋势相契合,同样需要我国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重新思考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和方法等问题。
三、公共管理的主体分析
公共管理是以公共事务为主要对象的管理活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公共事务本身的层次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主体的多样性。
在我国,依据管理主体与公共权力中心的距离,可以将其划分为六类:第一类是直接掌握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广义的政府),也可称为权力组织;第二类是执政党,它在权力组织的形成和运行过程中有着正式的。合法的。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第三类是政治团体,它们与国家权力不具有正式的。直接的。法律程序上的联系,但是也与国家权力相关,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第四类是依靠法律和政府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公共部门,如各类事业单位等;第五类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第六类是不依靠公共权力来处理公共事务的民间组织,一般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中介组织将伴随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发挥越来越显著的作用,成为不可或缺的公共管理主体。可见,随着与公共权力直接联系的紧密程度由强至弱,不同主体所处理的公共事务的性质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政治性趋于减弱,而社会性趋于增强。总之,公共管理的主体应该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开放式体系。目前,这一体系的构成是: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各种非政府公共部门。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这种公共管理的主体体系与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主体范围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党的领导保证了公共管理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在西方国家,政党主要围绕选举和议会开展活动,组织松散,派系斗争激烈,充满权力倾轧,因此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公共事务管理主体。而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在公共管理中的领导地位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历史经验所证明的。当然,党在公共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并不意味着党要作为一个权力组织直接管理公共事务。党的核心地位和领导作用主要是通过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的。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接受党的领导并不是因为党拥有权力,而是因为党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所以,党要依靠正确的纲领和政策来发挥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一切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都要把党的领导原则贯穿始终。当然,党的方针政策要在全社会实施,必须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
其次是关于政治团体的问题。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妇女组织等社会团体,基本上是互益性质的,主要是为某一特定的人群服务,代表和维护这个人群的利益。在这一既定目标的基础上,或在追求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这些社团承担。参与和影响着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我国的政治团体,也称人民团体,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的社会团体,特指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八大群众团体。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指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团体在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既体现党的政治性的要求,又要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从而发挥组织、参政、监督和教育等功能。因而,人民团体在公共管理中承担着特殊的功能,即寻找党和政府需求与其所代表的群众需求的结合点,这与西方国家社团只谋求其内部成员的整体利益有着严格区别。
最后,自治组织也是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着特定的`功能。但在西方,自治组织一般在法律框架内实行自主管理和活动。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单位中的职代会,这些自治组织在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扩大群众政治参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也承担着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管理任务。这些基层自治组织自身的发展,行为的规范,以及效能的发挥,都取决于能否接受党的正确领导和政府指导。尤其是目前基层自治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还需要大力培育。健全和发展,只有其自身力量得到充分提高,其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才能真正显现出来,才能协助、补充和延伸党与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四、公共管理的基本方式与方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管理具有两重性――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一方面,管理普遍存在于一切社会协作生产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过程中,具有自身的一般规律,这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可学习和借鉴性。另一方面,作为~种社会活动,管理是在特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必然体现出生产资料占有者的意志,这使得管理具有特定的社会历史性质,使得管理活动和方法具有特殊性。管理方法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依据管理与管理方法的两重性原理,我们可以把公共管理的方式与方法概括为两个层次,即实质方法与技术方法。实质方法是由于社会属性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而采用的适合各国实际情况的管理方式,必然体现该社会的特定生产关系。它包括法律手段。政策手段、思想政治手段等。技术方法则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但与社会生产关系属性的相关性不大,可以为不同社会制度中的人们共同采用的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管理技术方法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既采用了资源与支出控制的技术,也使用了用于保证个人和团体绩效的技术。其中,收支预测。财政趋向监控。战略计划。零基预算。目标基础预算和方案预算被西方发达国家认为是最有效的几种方法。另外,纯粹的管理技术手段也获得了极大发展,主要表现在计算机与管理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的普遍应用方面。我国同样处于公共管理的发展时期,对于这些技术方法,应该积极借鉴。吸收,使之为我所用。
在实质方法方面,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国家性质。政治体制和发展阶段上的不同,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发展道
路,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模式和方法。
在我国,最具特色的公共管理方法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又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木可偏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从治理国家的大局出发,指明了我们党治国方略转变的根本方向。法治是要求党和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德治是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既包括提高人民群众道德素质,也包括提高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意识,尤其以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的“官德”建设为核心。只有把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活动和“官德”密切结合起来,才能贯彻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公共事务除了要应用法治和德治手段外,还要运用政策手段。尤其是在制定法律还不成熟的社会条件下,对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就要由政策来加以解决。公共管理学所要研究的政策,是党和国家把解决全局性问题的方法细化、具体化的结果。在当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国际国内情况瞬息万变的条件下,决策就成为各项事业成败的关键。为了避免和减少决策的失误,就必须要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化是对决策的共性要求,在中西方没有本质区别。民主化则必然反映一个国家的阶级属性。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公共管理决策必然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公共决策在名义上反映的是全民的公共利益,事实上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
五、立足国情,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体系
公共管理学以公共管理活动为基本对象,主要研究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管理什么以及如何进行管理。从这个角度看,公共管理学不是对公共行政学的简单否定,而是对公共行政学的积极发展。我们主张积极借鉴经济学。管理学乃至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先进成果,但中国公共管理学的发展,决不能脱离政治学和行政学这个学科基础。由于目前对公共管理的研究是在一个较短的时期里开展起来的,缺乏必要的基础理论积累,所以极容易出现纯技术化的“管理主义”倾向,即仅仅把公共管理看作是管理学,而切断它与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内在联系。这种倾向是十分有害的。公共管理学应该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不仅要解决“如何做”的问题,也要解决“为谁做”的问题;不仅要回答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如何解决的“管理”问题,同时更要回答“为何做”和“为谁做”的“公共”问题。
从研究对象来说,公共管理学不再像传统公共行政学那样更多地将自己限制在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研究上,而是把研究范围扩展到其他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方面。从研究焦点来说,公共管理学从以往公共行政学的“内部取向”转变为“外部取向”,由重视机构、过程和程序的研究转到重视项目。环境。战略与绩效的研究。从研究方法来说,公共管理学要改变以往以规范研究为主的做法,重视量化方法与案例方法的应用,广泛吸收经济学。管理学和政策分析方法等学科的理论与技术手段。因此,公共管理(学)的发展,离不开更开放的学术视野和更广阔的学科发展平台。就我国而言,既要从西方相关学科的发展历程中吸取经验教训,更要容许国内多种意见和看法的争鸣,从而把整个公共管理学的学科发展,建立在全面而充分的学术交流与讨论基础上,使其理论成果能够更好地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而服务。
明白了公共管理学与公共行政学的关系,我们就可以按照公共管理活动的主体。客体与方法等三个基本范畴,建构起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概略地说,公共管理学的学科体系应包括如下三个部分;
一是主体篇,主要内容包括:公共组织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党政关系理论;政社关系理论;政事关系理论;政企关系理论;社会中介组织理论;社区发展理论等。
二是客体篇,主要内容包括:公共事务的基础理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公共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维护;新兴公共胜社会问题;公共财政与预算管理;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组织外部关系协调等。
三是方式篇,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从统治到治理:管理模式的转换;战略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新技术对管理方式的影响等。
我们相信,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公共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一定会为公共管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注入持久的活力;而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的成熟与发展,也必然会为我国的公共管理事业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与指导。
篇5:契税暂行条例基本问题
一、什么是房产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由谁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缴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产权所有人,简称为“产权人”、“业主”、“房东”,是指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房产的使用、收益、出卖、赠送等权利归其所有。
承典人,是指以押金形式并付出一定费用,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房产的使用收益权的人。
代管人、使用人,代管人是接受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委托代为管理房产或虽未受委托而在事实上代管房产的人;使用人是直接使用房产的人。
三、什么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四、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所辖行政区域。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产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xx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
六、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照房产计税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我省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过道、晒台等。
篇6:关于劳动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请基于最新的劳动法:)
1、现在单位大多喜欢来个试用期,大多喜欢1-3个月,大多喜欢用满3个月,法律规定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多久?
2、现在单位大多喜欢来个基本工资 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有的是5天8小时,有的是6天8小时。5天合法还是6天合法?
3、关于保障工资,即最低工资标准,专业术语怎么说?这是怎么解释的?
1)说的是每个月的实际工资呢,还是说基本工资?(如果指实际工资,就没谱了,看着工资不低,有的十几个小时呢,算下来每小时的工钱并不高。)
2)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5保,按相关规定单位交一部分,个人交一部分,保障工资指缴纳前的帐面工资,还是缴纳/扣除后的实际到手/帐的工资?
3)试用期的员工在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范围内吗?(如果受保障,大多单位试用期内不缴保险,那就要全额发放给员工。如果缴纳,财务方面还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优惠,发放多不划算啊,还不如早签合同早录用。这样岂不是违背了用人单位采用试用期的部分初衷了吗?乱了乱了。。。)
4、假设工厂招工,并不要求提供岗前近期体检表,为什么?逃避职业病?这应该算是结合论述题了:)结合劳动法,应该怎么做?如果已经上班了,如何补救?
请逐条解释啊,如果有衍生的法规及相应补充,那更好啦。谢谢!
[关于劳动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