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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初中实践活动管理服务平台登陆

时间:2022-08-20 08:32:3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北京市初中实践活动管理服务平台登陆,本文共10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北京市初中实践活动管理服务平台登陆

篇1:北京市初中实践活动管理服务平台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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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资源单位:

年秋季学期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以下简称开放科学活动)自主选课类型活动于 11 月 5 日、6 日开始实施。在活动实施及督查过程中,发生多起资源单位擅自更改活动地点、活动地点地址不准确、机构预留电话错误、无法联系资源单位等问题,导致学生无法按照正常时间开展活动。为保障 2016 学年秋季学期开放科学活动顺利实施,请各资源单位务必核对、完善活动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加强活动组织管理,提高活动质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核对网络平台活动项目的项目类型。平台对活动类型为“其他”或“空”的项目不支持检索,该类错误必须进行更改,更改项目类型请填写附件“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在更改事项中勾选“变更项目类型”,加盖机构公章后发扫描件上报技术服务邮箱由技术部门变更。

二、核对活动场地地图定位信息。全面核对在“机构场地备案”中已申报开课地址,是否存在地址信息与地图定位不符的情况。如出现该问题,请填写附件“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在更改事项中勾选“更改地址位置标注”,加盖机构公章后发扫描件上报技术服务邮箱由技术部门变更。

三、完善活动地址信息。全面核对活动详细地址,各资源单位已经通过审核的备案地址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需在平台记录原地址上添加门牌、教室等详细信息,可申请进行地址信息完善,填写附件“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在更改事项中勾选“细化备案地址信息”,加盖机构公章后发扫描件上报技术服务邮箱由技术部门变更。各资源单位应同时增加对自主选课活动地址的详细描述,要细化街道、行车路线和其他注意事项等,可通过平台中的“修改课程信息”功能自行修改。

四、完善并核查联系电话。各资源单位应在平台准确登记相关负责人电话,并保障电话接听畅通。须核对授课教师的联系电话,如发现错误可通过平台中的“修改课程信息” 功能自行更改。务必确保授课教师的电话畅通并解答学生、家长的相关问题。

五、加强活动管理。进一步加强活动组织管理工作,一是平台已经发布的活动地址因资源单位特殊情况变更,应严格按照要求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二是各资源单位授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审、招标申报文件安排,保障授课教师的资质和数量。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更换教师,应严格按照要求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三是坚持四个严禁。严禁降低标准影响活动质量;严禁违规转让活动项目牟利;严禁以不当手段干预家长、学校、学生预约、评价活动;严禁违规操作。严禁将自主选课以送课到校方式实施,违规收集学生、家长个人信息,进行与活动无关的商业宣传等违规行为;四是做好学生家长服务。各资源单位应加强活动服务,活动当天在显著位置标明路线指示信息,为学生、家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如实际参与活动人数较少,资源单位应允许家长在活动现场陪同。

市教委将组织市、区两级督查队伍对资源单位活动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将定期在网络平台给予公布。对于督查中发现问题的资源单位和活动项目,暂停其服务、责令限期整改,如逾期仍未达标,终止活动项目、资源单位服务。

变更信息电子版上传邮箱:kfsj@bjedu.cn

市少科院业务咨询电话:68012277—8334

网络服务平台技术咨询电话:4008310001

北京市教育网络和信息中心电话: 63911029

基教二处

月9日

篇2:北京市初中实践活动管理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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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布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

近日,市教委下发《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根据要求,本市七、八年级学生每学期应参加5次开放科学活动,按任务单要求完成1次活动计1分,两学年累计应参加20次活动,满分为20分。学生参加活动累计分数,中考时计入物理、生物(化学)科目原始成绩。

据了解,市教委从去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课程。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鼓励学生采取观察实验、合作探究等学习方式,每次2小时的学习,其中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时间为学生动手实践,北京市初中学生在两年时间内要完成20个项目的学习。

根据《办法》要求,开放科学活动采取自主选课以及送课到校两种方式实施,其中自主选课要求各资源单位在网络平台发布活动课程,学生根据兴趣自主选择,每次参加活动学生来自不同区、学校,单个项目每次活动一般不超过30人。

据悉,开放科学活动应定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活动资源。符合征集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普场馆与博物馆、企业、社会团体、中小学等企事业单位均可参与申报。资源单位要组建专业团队,根据学生身心特点、教育规律、科学活动规律开发并申报活动项目。同时,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活动项目开发应结合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课程标准,采用实验探究、动手制作、实践体验等方式实施。活动应设计具有不同难度、复杂度,分别符合七、八年级学科课程标准和学生认知能力水平。

据记者了解,开放科学活动每人次实施经费标准按照两类三级划分,一类为财政供养单位,分为275元、241元、194元三级;二类为非财政供养单位,分为334元、291元、234元三级。对于到延庆、密云、平谷、怀柔以及河北迁安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弟学校等地送课到校活动,按照每次活动每人次35元给予交通补贴。

篇3:北京市初中实践活动管理服务平台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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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布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

初中生20次“实践课”计入中考成绩

前天,北京市教委下发《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根据要求,北京市七、八年级学生每学期应参加5次开放科学活动,按任务单要求完成1次活动计1分,两学年累计应参加20……

前天,北京市教委下发《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根据要求,北京市七、八年级学生每学期应参加5次开放科学活动,按任务单要求完成1次活动计1分,两学年累计应参加20次活动,满分为20分。学生参加活动累计分数,中考时计入物理、生物(化学)科目原始成绩。

据了解,市教委从去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课程。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鼓励学生采取观察实验、合作探究等学习方式,每次2小时的学习,其中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时间为学生动手实践,北京市初中学生在两年时间内要完成20个项目的学习。

根据《办法》要求,开放科学活动采取自主选课以及送课到校两种方式实施,其中自主选课要求各资源单位在网络平台发布活动课程,学生根据兴趣自主选择,每次参加活动学生来自不同区、学校,单个项目每次活动一般不超过30人。

据悉,开放科学活动应定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活动资源。符合征集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普场馆与博物馆、企业、社会团体、中小学等企事业单位均可参与申报。资源单位要组建专业团队,根据学生身心特点、教育规律、科学活动规律开发并申报活动项目。同时,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活动项目开发应结合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课程标准,采用实验探究、动手制作、实践体验等方式实施。活动应设计具有不同难度、复杂度,分别符合七、八年级学科课程标准和学生认知能力水平。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开放科学活动每人次实施经费标准按照两类三级划分,一类为财政供养单位,分为275元、241元、194元三级;二类为非财政供养单位,分为334元、291元、234元三级。对于到延庆、密云、平谷、怀柔以及河北迁安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弟学校等地送课到校活动,按照每次活动每人次35元给予交通补贴

北京开展“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课程 成绩将计入中考

去年起,北京市教委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课程,该课程成绩将被计入中考。近日,市教委下发《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对此做了进一步明确。

文件要求,七、八年级学生每学期应参加5次开放科学活动,按任务单要求完成1次活动计1分,2学年累计应参加20次活动,满分为20分。学生参加活动累计分数,中考时计入物理、生物(化学)科目原始成绩。

据了解,开放科学活动采用自主选课和送课到校两种方式实施。自主选课即资源单位按照要求在网络平台发布活动课程,学生根据兴趣自主选择,学生来自不同区、学校,单个项目每次活动不超30人,活动时间主要为周末、假期。送课到校即资源单位在网络平台发布活动课程,学校教师在征求学生意愿基础上,统一为学生预约活动,打乱原班级建制组织活动,单个项目每次活动不超30人。

学生参加开放科学活动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开学初至寒暑假开始后第一周。为培养学生团队合作能力,办法要求每个活动项目均应开设一定数量的自主选课类型活动。为保证资源丰富性和多元性,学生每学年参加同一资源单位活动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一活动项目不得重复参加。为让学生能够和不同班级、学校的同学交流学习,原则上一次活动中来自同学校同班级的学生人数不超过6人。鼓励资源单位在郊区设立活动场所,开设自主选课类型活动。

特殊教育学生、中途由外地转入北京学生或其它由于不可抗力无法按要求参加开放科学活动的学生,应采取后继学期补课的方式补足活动分数。如确实无法按要求完成开放科学活动任务,可以采取校本科学实践活动替代的方式补足活动分数,由所在学校申报,区、市两级认定。

篇4:北京市初中实践活动管理服务平台【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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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管理操作规程

(- 学年秋季学期试用)

根据《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以下简称开放科学活动)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区教委、学校和资源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市所有参加开放科学活动学校、学生以及资源单位。

第二章 活动发布

第三条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资源单位和通过承担市教委下达工作任务确定的资源单位和活动项目,都应在网络平台(kfsj.bjedu.cn)进行活动发布。活动项目应根据七、八年级学生不同学科课程标准和学生认知能力水平进行设计,对两个年级学生安排不同复杂度和难度的活动。活动类型包括自主选课和送课到校(以下简称自主类活动、送课类活动)。针对七年级学生的每个活动项目都要依需发布两种类型活动。

第四条 为便于学生预约,建议资源单位在学期初集中 2 发布课程,在学期中随时发布课程作为补充。每学期活动时间从学期初至寒、暑假开始后第一周。活动实施时间应为发布之日起 7 天(自然天,含当天)后。自主类活动应安排在正常教学时间之外,活动时间主要为周末、假期,法定节日当天原则上不安排活动。送课类活动资源单位应与学校协商一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五条 为保证活动资源丰富、类型多元、质量可靠,针对七年级学生的每个活动项目每学期至少应开设自主类活动 10 次,针对八年级学生的活动项目全部为自主类活动。每个资源单位每学期实际运行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每学期累计接待学生不得超过 1 万人次。

第六条 每次活动人数要适宜。自主类和送课类活动人数上限均为 30 人,下限建议为 10 人。资源单位开课不得超过人数上限,但可自愿降低人数下限。学校组织实施送课类活动时应打破原有行政班级建制,创设不同班级学生一起学习的环境。

第七条 鼓励资源单位在郊区设立活动场所,开设自主类活动;并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到延庆、密云、平谷、怀柔以及河北迁安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弟学校等地送课到校活动给予交通补贴。

第三章 活动信息修改

第八条 活动发布后,资源单位联系电话、课程备注 3 等内容不得修改,确因实际发生变化,必须修改的,要及时报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任务单、授课教师、授课地点、授课时间等关键信息不得修改,如遇特殊情况,资源单位应至少提前 10 天(自然天,含当天)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在获得批准后,配合采用网络平台、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有关学生,并在原时间、原地点留人值守,确保学生及家长及时得到反馈。所有信息修改变更申请均应在报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同时在网络管理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申请日期以纸质盖章版提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期为准。如因特殊情况,资源单位修改活动关键信息,将计入负面评价。

第四章 活动预约

第九条 每名学生每学期应完成 5 次活动,其中七年级学生至少参加 4 次自主类活动,八年级全部参加自主类活动。活动预约在网络平台进行。如未预约,资源单位可拒绝学生参加活动。

第十条 网络平台活动预约功能在全学期持续开放。为避免不同类型活动预约冲突,建议各学校在每学期初先集中进行送课类活动预约,再指导学生进行自主类活动预约。

第十一条 学生预约活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能重复选择同一个活动项目,以课程编号为准。 4 (二)每学年在同一资源单位选择活动项目不得超过 30%(即 3 次),以课程编号为准。(三)预约自主类活动应在该活动实施 2 天(自然天,不含活动当天)前进行。(四)为让学生能够和不同班级、学校的同学交流学习,原则上一次活动中来自同学校同班级的学生人数不超过 6 人。

第十二条 活动预约修改、取消(一)自主类活动取消学生可在活动实施开课 2 天(自然天,不含活动当天)前自行在网络平台取消自主类活动的预约。(二)送课类活动修改、取消在活动实施 2 天(自然天,不含活动当天)前,学校负责教师可添加和删除学生名单。送课类活动相关信息修改、删除应由学校和资源单位在线下协商一致后在平台上进行操作,由学校提出申请,资源单位确认后完成。

第五章 活动实施

第十三条 课程实施时间 2 天(自然天,不含活动当天)前,预约学生人数达到下限的活动,资源单位必须按时认真实施;未达人数下限的活动由网络平台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照预约时间、地点到资源单位参加活动。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前往,应提前向班主任和资源单 5 位请假。如无故缺勤,资源单位将做旷课记录,无故旷课将在学生个人信息中保留记录。

第十五条 资源单位应向参加活动学生提供任务单,学生按照任务单和资源单位教师指导开展科学实践,资源单位在活动完成后对学生填写的任务单拍照并上传电子版,纸质任务单由学生带回。学生在活动完成后,可自愿在校内外进行同主题拓展学习实践,有关成果电子版记录可自行上传至网络平台。

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生同等享受开放科学活动服务。对于确实无法参加活动的学生,可由学校组织校本科学实践活动替代,并通过网络平台在活动完成后及时上传活动成果,由区、市两级认定。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活动,由资源单位负责记录考勤。资源单位应在活动完成后 3 天(工作日,不含活动当天)内将考勤记录上传到到网络平台。考勤记录分为出勤、迟到、请假、旷课。各区、学校要在网络平台上及时监控学生参加活动考勤情况。除不可抗力外,资源单位未按时上传考勤记录的,有关活动人次不计入资源单位任务量。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的任务单,由资源单位负责上传到网络平台。在活动完成后 5 天(工作日,不含活动当天)内,资源单位应完成任务单上传。除不可抗力外,资源单位未按时记录考勤、上传任务单,活动完成 10 天(工作日,不含活动当天)后将由学生班主任上传任务单,有关活动人次不 6 计入资源单位任务量。

第十九条 如遇雾霾红色预警、大雪、暴雨等恶劣天气或不可抗力,按照市应急办、市教委相关通知要求停课,开放科学活动取消。资源单位应配合做好学生通知、疏解等工作,并留人值守,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因不可抗力取消的开放科学活动由学生重新预约。

第六章 活动评价

第二十条 学生、学校在参加活动、完成考勤、上传任务单后,应对有关活动项目进行在线评价,评价按活动内容、教学过程、师资力量、活动场所、管理措施等五个方面进行星级打分,同时可以给予文字评价。对于两种类型活动,学生应按照真实感受客观评价。对于送课到校类型活动,同时由学校负责教师代表学校进行评价。学生和学校评价是评价资源单位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学生、学校评价情况将通过匿名方式实时汇总反馈有关资源单位。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价情况及时指导、规范资源单位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专职督查团队、区级督导团队对资源单位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和临时督查,并根据督查情况及时指导、规范资源单位工作。市教委将适时引进第三方开展督查、评估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校评价情况和督查情况,将作 7 为评价资源单位开展工作的重要评价。每学期末对全部资源单位、活动项目综合排序后,淘汰部分不符合学生需求的资源单位和活动项目。

第七章 补课、退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自主类活动,可通过网络平台申请在原资源单位原项目补课。如确已无法在原单位原项目补课,学生可重新预约其它活动。具体操作流程为:学生预约未参加的活动结束 3 天(工作日)后,考勤状态为请假、旷课的学生,平台出现“补课按钮”,学生或班主任可以进行补课操作,如资源单位已经没有空余活动名额供学生进行选择,平台出现“取消按钮”,学生或班主任可重新选择其他活动。如学生或班主任未在活动结束 10 天(工作日)内进行补课操作,平台将出现“取消活动”按钮,供学生进行选择。学生或班主任进行补课和重新选择新的活动均无需资源单位进行确认。学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送课类活动,可重新预约其它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因休学、转学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学期内完成 5 次活动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报区、市两级审核后,在下一学期统一以自主类活动进行补课。因极特殊情况,学生如确实无法按要求完成学年内 10 8 次开放科学活动任务,可以采取校本科学实践活动替代的方式补足活动分数,由所在学校申报,区、市两级认定。各区应在每年 10 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学年度分数认定的申报工作。

第八章 成绩认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活动,应完成考勤、上传任务单、评价等步骤。完成 1 次活动计 1 分,七、八年级学生每学期原则上要参加 5 次活动,4 个学期共计 20 分。该分数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学生中考成绩。

第九章 相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 网络平台包含短信功能,方便资源单位、学校、学生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实时沟通。网络平台中活动预约、取消预约、活动变更、补课申请、退课等变动信息将通过“消息中心”通过短信方式自动推送给学生、负责教师。

第二十七条 网络平台将设置特殊情况处理模块,用于处理资源单位取消课程、更改课程信息、未按规定时间考勤和任务单等特殊情况的申报和审核。

篇5: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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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8日上午首发居住登记卡

10月1日起,北京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本市公安机关346个户籍派出所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受理来京人员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北京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来京人员,从今天(8日)起,可在全市第一批346个流动人口管理站办理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

《法制晚报》记者走访多个流管站发现,上午不少来京人员前来办理暂住登记并领取居住登记卡,部分服务站系统出现短时异常。

此外,本市派出所十一期间共受理2.29万来京人员前来办理居住证。

探访丰台彩虹城

办卡人太多 站点发号排队

今天上午,记者来到了丰台区彩虹城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在社区服务中心的门口,早已经贴出办理登记卡所需的流程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在京住所证明(包括自有住房、租住、寄宿借宿、居住在学校、单位等情况)、个人近期照片、代办人证明等材料。

记者8点40分到达站点时,已经有五六人在等待,为了维持秩序,工作人员打印了号码,拿到号码的人排队进行办卡。但由于首日办理,工作人员对办卡系统还没有完全熟悉,所以彩虹城服务站今天上午只发出不到十个号码。来晚的人被告知要到下午两点以后再来领号。

为了提高效率,工作人员会给每个来咨询的人发放办理居住卡所需带的证明材料明细单,让大家准备好材料再来排队。

40分钟制成首张居住登记卡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来办理居住登记卡的人需要办理先填写一张《暂住人口登记表》并需要签字和粘贴照片。在这张登记表背后,有具体的填表说明,包括个人信息、就业情况、受教育程度等等。

现场工作人员称,为了应对首日办理,之前已经模拟过办卡的流程,“就差打印这个没模拟,因为那个没办法模拟”。

填好表后,首位办卡人需要带着证明材料到办理台去办理。办理居住登记卡的设备包括一台登记信息的电脑、人像采集系统以及一台制卡的打印机。

不过第一个办卡人在录入信息时,工作人员的电脑先是“卡”了一会儿。据工作人员介绍,由于系统需要登录相关的内网,所以速度目前很慢,还在不断调试。另外在准备照片时,有的办理者把之前暂住证的旧照片揭下来重复使用,电脑摄像头在采集信息中很难识别。

在最后打印居住登记卡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工作人员调试后才顺利进行,前前后后办理者用了40分钟。见办卡成功,现场等待的人也好奇地围了过来。

这是一张浅蓝色的居住卡,卡的背面写有居住登记卡字样,正面则有个人信息、照片和有效期,卡上注明有效期到4月8日,即有效期为半年。

篇6: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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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居住登记卡已可网上申请办理

昨天,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网站上线试运行,该平台为来京人员提供北京市居住证和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的网络申请办理业务,申请人可根据通知前往具体网点现场办证。目前,该平台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业务已开通,办理居住证项目仍在建设中,不久将开通。

据悉,该服务平台在功能设置上包含网上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申请办理居住证、网点查询、办事指南、政策法规和常见问题等六项服务。但在上线运行初期,将先期受理网上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业务。通过试运行后,还将尽快开通网上申请办理居住证业务。

来京人员通过互联网直接输入域名“www.bjjzzpt.com”或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市公安局官方网站,点击链接进入“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经过实名注册后,申请人即可进入“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请办理居住证”平台,完成信息填写、预览确认等操作即可完成网上申请。待服务平台审核成功后,申请人可查看系统受理通知,并按“网约现场受理时间”到流管站或派出所办理相关业务。网上申请服务时间为8:00-20:00,网约现场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全天。服务平台提供的网上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和申请办理居住证业务,只受理申请人本人的网上申请,不接受委托代办。

窗口受理人员现场受理网上申请时,将核验申请人填写的身份信息与提供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是否一致,以及现住地址与提供的在京住所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存在不符的情况时,现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申请。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要在《个人承诺书》上现场签字。系统默认使用申请人的身份证照片制发《居住登记卡》,如果申请人需要现场拍照,要向工作人员明示。此外,在领到居住登记卡后,公安机关和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管站将会入户核实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若发现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居住登记卡将被注销。

据了解,公安机关搭建“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目的是通过建立来京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业务网上渠道,缓解办证网点现场排队的问题,但仍需要申请人到流管站或派出所提交证明材料和领取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

公安机关提示,申请人应保证向服务平台提供的本人信息和填表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若提供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情况,服务平台将终止其所有服务;若用户提供的相关信息涉及违法行为,用户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悉,对目前《暂住证》尚未到期的,仍然可以作为享受原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凭证。

篇7:昆明市教师培训管理平台登陆

昆明教师培训学时管理平台:www.kmsx.com.cnwww.www.kmsx.com.cnkmsx.com.cn

昆明市教师培训管理综合平台。昆明市教师培训中心主办。

昆明市学时管理办公室、远程培训值班室搬迁及电话

各县(市)区、直属学校(单位)学时管理员:

盘龙区文艺路66号新办公楼2号8楼

1、学时管理-805室,电话:63367171,张老师,学时管理QQ群(182520227)仅限县级管理员及学校管理员加群,电子邮件(kmsxzx@126.com)。

2、远程在线培训-804室,电话:63316283,师老师,曾老师。

3、803室电话:63324179。

篇8: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登录入口

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入口已经开通啦!需要办理居住证的朋友们赶快点击下面的图片或链接,即可快速进入到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官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点击登入>>>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登录入口

《北京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以下简称《居住登记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适用本细则;来京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流管站”)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并配合证件使用部门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进行核验。

第三条 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卡》预制卡和《居住证》的制作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区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领人身份信息、在京暂住信息的审核,制证信息的上报,存疑的证件证明材料向行政部门转递。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来京人员《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流管站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和《居住登记卡》的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负责审核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技工学校就读信息。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商品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信息。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信息。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中小学学生学籍及就读信息、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信息。

第二章 申报暂住登记

第四条 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

第五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一)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在京住所证明。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

网签合同。

2.租住房屋的:提供在有效期内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

租赁合同或协议。

3.寄住或借住的:提供房屋所有人或户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证明。

4.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三)提交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第六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当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提供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发放《居住登记卡》。

第三章 申领《居住证》

第七条 来京人员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一)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居住时间证明。持有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1.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

(1)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且有至少6个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2)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于6个月的营业执照。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

买卖网签合同。

(2)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

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

同或协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

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3)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3.连续就读证明包括:

(1)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2)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

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四)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单》。对存疑的证件、证明材料信息要当日报送区公安机关,由区公安机关转递至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相关行政部门在接收到需审核的证件、证明材料信息后,3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区公安机关。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申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审核未通过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四章 签 注

第十二条 《居住登记卡》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持本人《居

住登记卡》及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三条 《居住证》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持本人《居住证》

及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四条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或办理签注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6个月(含)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恢复。

《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6个月的,原《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重新

申报暂住登记并领取《居住登记卡》。待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后,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十五条 《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五章 换领、补领

第十六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因损坏难以辨认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损坏的《居住登记卡》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换领手续,原卡收回;《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因损坏难以辨认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

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损坏的《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原证收回。

第十七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持原《居住登记卡》及信息变更后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

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换领手续,原卡收回。《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

化的,应持原《居住证》及信息变更后的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原证收回。

第十八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遗失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补领手续;《居住证》在有效期内遗失的,持有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九条 换领、补领《居住登记卡》,原持有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发放新的《居住登记卡》;换领、补领《居住证》,原持有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的,于15日内制发新的《居住证》。

第六章 变更、注销

第二十条 《居住登记卡》在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持本人《居住登记卡》和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在京住所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持本人《居住证》和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应注销其《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七章 代为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经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管站工作人员入户核查情况属实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

第二十三条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持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一)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

(二)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和《居住证》的申领、补领、换领以及办理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证件、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证》签注、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10月1日起施行。

篇9: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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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来京人员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需要证明 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暂住登记和《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为来京人员提供暂住登记服务。

第七条 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

(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八条 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居住时间证明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监护、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明。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收到《北京市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经告知补正后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其身份、居住时间、就业、住所、就读等状况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发放《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北京市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因证件损坏难以辨认而换领新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在申领、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办理程序,不予发放《北京市居住证》;已经发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证》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负责《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来京人员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北京市居住证》办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对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承担办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逐步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申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首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活动中有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10:内蒙古中小学教师双语服务平台登陆

点击登陆:内蒙古中小学教师双语服务平台

关于做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个人信息录入的通知

各位老师:

按照《关于做好赤峰市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与启用工作的通知》赤教人函字〔2016〕29号文件要求,松山区将启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教师系统建设与应用的核心任务包括三项:一是采集全区各级各类教师基础信息,实现联网运行,为每一名教师建立电子档案,确保教师“一人一号”;二是推动教师信息动态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三是推进教师系统应用,实现基础信息管理、业务管理与教师工作的深度融合。

二、工作安排

(一)各位老师要按照《赤峰市松山区教师管理信息系统部署与启用工作方案》的要求,明确此项工作的目标与重点,认真进行信息采集,确保系统部署与启用顺利推进。

(二)明确时间节点。11月13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工作,11月25日前完成信息补充和审核上报工作。

(三)扎实推进工作落实。落实信息采集责任制,实行“谁填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确保信息采集及时、全面、准确。

三、采集流程

采取教师上线填报信息的方式,进行信息采集,具体流程如下:

(一) 生成教师账号

学校系统管理员通过录入本校教师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等4项基本信息,为教师生成账号。

(二) 录入教师信息

教师使用账号登录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自助入口,填报个人相关信息。

(三) 审核上报教师信息

教师信息录入后,学校信息管理员填写每位教师基本待遇、年度考核、师德信息等内容后审核上报教师信息。

(四) 更新信息

对已生效且发生变化的信息进行更新。

四、具体工作:

1、教职工本人提前准备好所有证件原件,必须按照自己的所有证件原件录入信息,其他除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外都按人事档案录入,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2、准备一张白底照片(近期免冠半身照),大小为:26(宽)X32mm(高),照片格式为jpg格式,照片小于60KB

3、10月24日,正式系统开放。

10月24日-11月13日:教师自助系统开放,教师必须登录自助系统填报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

4、11月13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工作,11月25日前完成学校补充信息和教科局两级审核上报工作。

5、教师个人填报信息流程和具体的填报方法请关注QQ工作群。

各位老师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统筹协调、督促监管,确保教师系统顺利上线。

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个人信息录入涉及教师个人利益,各位老师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亲自录入自己的个人信息,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以确保我校及松山区教师系统顺利上线。

五三地区中学

2016年10月21日星期五

北京市初中实践活动管理服务平台

泰州安全教育平台登陆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保安服务合同范本

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登陆方式

服务敬老院实践活动总结

旅行服务平台口号

媒体平台服务合同范本

初中实践活动总结

健康管理平台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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