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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论文范文

时间:2022-08-29 08:10:0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知识产权法论文范文,本文共13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知识产权法论文范文

篇1:知识产权法学期论文

知识产权法学期论文

浅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

摘要:本文从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商标权制度带来的影响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形式和主要的侵权行为,并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保护策略。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标权;商标侵权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商标权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其所有者专有的非物质性财产权,它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在市场营销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商家已不仅仅满足于传统商标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只有开展电子商务才能与国际接轨。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与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但电子商务活动毕竟与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互联网中域名的出现与使用带动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快速运行。域名与商标有着很多相似之处,所以,在网络上开展贸易活动自然会出现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以及在网页上利用他人商标、商号或者知名企业的企业名称为自己牟利的侵权行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使得一系列的网络商标侵权纵纷纷至沓来,商标被被侵权、被抢注事件不断发生。

一、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侵权

域名,是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域名的基本功能就是

标识特定的计算机在网络上的位置,标识其所有者或网站的身份。

有人认为,既然域名抢注问题如此严重,那就应该着力保护商标权,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自然延伸到域名注册领域。这种想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有点过于偏激,域名权与商标权之间有着重要不同。商标权不能自然延伸到域名权上来。首先,域名与商标的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而域名从技术层面上说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的,是网络中计算机的地址。之所以会产生同商标类似的作用,是因为域名指向的计算机往往是企业展示和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场所”,使访问者自然而然地将域名与其所展示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其次,两者虽然都具有标识性,但其标识性的基础是不同的。商标的标识性来源于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商标必须有一定的区别能力,便于识别而不至于与同类商品上其它厂商的商品产生混淆。因为商标的区别能力取决于人的感官上的判断,所以如果两个商标即使有区别,但容易使人产生混淆,则不被认为具有显著性。而域名是由计算机系统识别的,计算机对非常相似的域名也可以精确的区分开来,绝不会出现“混淆”的情况。因此域名的唯一性即可保障他的标识性,而不需具有显著性。再次,两者都具有排他性,但排他性基础不同。商标只有在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中以及注册的地域范围内才具有排他性 (相对排他性)。 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可使用同样的商标在注册的地域范围外即使是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使用同样的商标(一般是以国界为注册的地域范围)。这个特征实际上导致了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域名“基于因特网本身的要求及其提供的技术可能性,对申请注册的域名均实行‘全球统一’的冲突性检索”,并且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后申请的如果和已存在的域名相同,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获得注册的。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决定了它的绝对排他性。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和商标的相对排他性导致了多个商标权人可能与同一域名发生冲突。换言之,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法商品或服务分类制度的差别以及各成体系的注册登记制度奠定了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或然性。

后注册的域名与他人已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此种情形是否构成侵权?即商标权人是否可以利用其商标权而阻止非商标权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域名?笔者认为域名和商标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商标权人并没有将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专有权。商标权人已注册某一商标并不表示其有权直接将其商标在互联网上作为域名使用。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必然地直接延伸到域名领域。

目前也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法或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去进行域名注册就必然构成违法或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1)注册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2)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但是,如果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注册商标相区别,则不能认定为侵权。

由此可见,此司法解释规定,判定侵权,起决定作用的是使用商标的行为在消费者的消费选择过程中产生的实际影响或是对商标所有人商标显著性造成的实际损害。由此笔者可以得出结论,善意注册域名不侵权。这种情况下,域名申请人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非出于故意或恶意,其注册域名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用以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非以对域名进行出售营利及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只要注册人是在“非恶意”的情形下按程序申请注册并使用该域名且并未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产生影响,也并未对商标权人的商标造成实际损害,就不应当认定为侵权。但驰名商标是例外,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驰名商标比一般商标的保护更有力一些。对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导致“误认为”的商品或服务上在网络空间,驰名商标同样也受到了特殊保护。从目前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了域名领域,因为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一般经济实力强,多进行多元化、集团化经营,产品往往涉及许多领域,甚至多种领域之间毫不相干。如果注册的域名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很容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其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有联系,从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使驰名商标的特征、知名度和广告宣传价值削弱。许多国家专门制定反淡化法律制度来规制这种域名抢注行为,不允许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注册如果域名申请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申请注册为域名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妨碍权利人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利,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价值这种情况则构成恶意抢注,一般认定为侵权。

根据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及我国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构成域名的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形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以使用为目的,将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商标权人的

商品或服务的混淆,搭乘便车,诱导公众进入自己的网站,或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 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借商标权人的商标扩大自己的影响。

2、将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后,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诋毁、贬损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事损害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域名注册后不使用而囤积域名,目的是阻止相关权利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会影响其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当然并不是所有不使用行为都具有恶意,例如域名持有人为了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相近似域名造成混淆而注册域名的,就不能认定为恶意。

4、注册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后并不使用目的是“待价而沽”,通过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向商标权人收取巨额赎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即通常所说的 “域名倒卖”, 其实质是一种网上敲诈行为。

5、其他恶意的情形。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 (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 搭便车” 的嫌疑。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门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信息及相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司的网页订票或咨询。微软公司为在互联网上拓展新的商机,开设了一个名为“ 西雅图人行道” 的网站,专门提供与西雅图城市有关的各种服务,并且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允许,就在自己的网页上设计了一个以票务专家公司商标为图案的链接图标指针,通过该指针,用户可绕过票务公司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订票页面 (即所谓的“纵深链接”) ,享受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票务专家公司诉称微软的行为是“ 电子形式的剽窃”,其是绕过该公司的主页的“纵深

链接” 使之大为恼火。所以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链接标志,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这种“隐形”的商标侵权纠纷的特征是某个网站将他人的商标埋置于自己的网页的源代码中,这样虽然用户不能在该网页上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标,但是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的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著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服务)名称做链接标志,以吸引浏览者的点击,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五)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除了以上几种形式,在网络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检索、电子邮件账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特点

(一)商标侵权形式复杂多样化

信息网络技术在上世纪的萌芽阶段到今天的蓬勃发展过程中,给开展电子商务的商家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润,与此同时,也给相对滞后的知识产权法交付了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那就是使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立法得跟得上信息网络技术的脚步,来对电子商务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交付这项任务的原因无外乎在网络环境中,未经允许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为自己牟取利益的手段与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传统商标立法无法确定有效的解决当前这些问题。目前较为突出的是侵权形式有域名抢注、在网络广告、网页中使用他人商标或商标中的特别符号而引发的几种商标侵权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运转,电子商务也会在二十一世纪中期迈向一个新的台阶,因此,将会出现更多新的、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侵权的形式。

(二)商标侵权的隐蔽性增强

笔者在前文中明确指出现今网络环境下的几类商标侵权形式,从第二类的链接上商标侵权、第三类的“隐形商标”侵权中,我们可以得出这些在网络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无论从其手段还是目的而言如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如有,这种作法又会带来多大的`利益等等都是极具隐蔽性的,认定非常困难,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传统商标权的地域性特征日趋淡化

众所周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商标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只能依照特定国家法律在特定的区域内才能获得保护,其效力仅限于一国境内,并与一国的商标权相互独立存在,即如果某商标未在一国注册,就不能在该国获得保护,进而可能影响该企业在该国开展海外商务活动。尽管保护商标权的国际条约的修订己经使其地域性呈减弱趋势,但互联网的出现仍给商标权的地域性则带来了实质性的打击。正是由于传统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才会发生我国大量知名商标被其他国家的一些公司注册为其域名,由此限制了我国知名企业在这些国家开展贸易往来活动,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于发展成为一个世界强国也会有较强的冲击。由于技术性的要求,域名一旦注册成功,在全球性的因特

网上都是有效的,该效力是以技术措施的保障为基础的。由于互联网的国际性和开放性,商标一经在网上使用,传播速度十分迅速,在为商家打开市场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使得商标被他人盗用或滥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商标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也因此日趋淡化。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保护策略

第一、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首先,针对域名的抢注问题。域名注册的主管单位在接到新域名注册申请时,应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其次,针对域名争议的案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下面三种途径解决:首先、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特定称谓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其次、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可以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再次、双方达成妥协,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执行。最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可以明确推定适用。域名侵权往往和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系,所以域名纠纷往往会和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发生联系,从而转化为商标权案或不正当竞争案。可以推定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二、对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法律法规“真空”状态。其中非法行为应符合前文所分析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有侵害行为,这种行为既包含作为方式也包含不作为方式。其次要有损害结果,即加害行为造成商标所有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灭失,造成商标的淡化和商标价值的降低,最终将损害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再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最后要有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相对的短期

内对现有的涉及电子商务中网页链接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可以借鉴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的解决方法 ,通过明确推定适用《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特别是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具体说来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其中民事责任参照《民法通则》应包括: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可参照《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侵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刑事责任方面,因为我国并没有具体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所以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假冒、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以及产品”的相关规定,对已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商标犯罪行为特征的商标侵权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性,时空和地域的限制逐渐被打破。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基本上都从早期的各行其是发展到后来的求同存异,再发展到今天的全面趋同。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标权,必须协调各国的相关立法,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参与商标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制订和修改。

第四、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此规定,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依据“使用原则”,不同于非驰名商标的“注册原则”、“先申请原则”,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了未注册的商标,并且根据是否注册,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

结语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经济意味着我们要用法律制度来解决市场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商标法》作为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核心法律,对于维持市场经济的运行以及有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很大的意义和作用。但由于现行商标

法的滞后性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不相协调,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对其修改、完善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在提高全民商标意识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进行修缮,・建立一个结构合理的商标权保护体系,形成全面的网络商标权保护机制,全方位的实现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

参考文献:

[1]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版.

[2]刘剑文:《视野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

[3] 石向晖:《浅论域名注册中的商标权保护》,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9月.

[4] 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5] 于金葵:《域名与商标及其法律保护思考》,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第4期.

[6] 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北京人民出版社..

篇2: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论文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论文

__________,男,汉族、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社长)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书店,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__________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

二、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_____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__________报社停止出版、发行、销售、传播侵权刊物并销毁该侵权刊物;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侵权事实)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并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多项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篇3:知识产权法的多媒体教学论文

知识产权法的多媒体教学论文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法多媒体教学,是指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过程中,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点,针对知识产权的特点运用计算机软件制作课件,合理选择和运用现代教学媒体,并与传统教学手段科学地有机组合,共同参与教学全过程,以多种媒体信息作用于学生,形成合理的教学过程结构,以达到最优化的教学效果的教学手段。

论文关键词:多媒体课件;多媒体教学;知识产权法;教学目标;教学效果;学生为本;教学手段。

一、知识产权法使用多媒体教学能实现“教”、“学”双方的共赢,真正实现教学目标

(一)使用多媒体教学,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基础知识的归纳和梳理,帮助学生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法的知识结构。知识产权法最基本的教学目标就是向学生传授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知识。知识产权法博大精深,使用多媒体教学,教师可以通过演示综合图表、系列表格、音像画面、知识小结等,有效地帮助学生归纳和梳理知识,使学生知识产权法方面的知识结构更加完整。多媒体教学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学生清楚系统地传授知识产权法的基础法律知识。例如笔者在讲授知识产权法“绪言”时,首先将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了综合概括,用一个图表的形式进行展现,让学生树立一个知识产权范围的整体框架;其次在这个同样的图表中,进一步讲述传统知识产权的“三维空间”,就是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这三个大的方面,现在有部分台湾学者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第四维空间”,因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权就是知识产权法这门课所要讲述的重点。通过一个图表(不同颜色)就把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法所要讲授的重点及知识产权的整体框架表述得清清楚楚了,花费时间少,知识包容量大;将知识产权的范畴归纳得一目了然,将知识产权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梳理得清清楚楚。另外,使用多媒体教学使单位时间内的知识容量增大,提高了学生学习的效率。老师使用多媒体教学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和安排所要讲授的重点,学生也可以根据老师的课件一目了然地明白自己所要掌握的重点,省去了许多可有可无的环节,从而大大提高了学生学习效率。

(二)知识产权法的多媒体教学不仅培养了学生创新的理念,而且加强了老师自身的修养。知识产权法教学的第二个目的就是要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的理念。要让学生树立创新的理念,老师必须要有创新的理念,使用多媒体教学时老师制作的一些创新性课件本身对学生都有一种无形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主讲教师创新的思维、创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在给学生讲授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知识的同时无形中培养了学生树立创新的理念。同时,制作多媒体课件的过程实际上是老师自我完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的过程,也是一个创新的过程。为了集中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必须要有创新之处:格式要精美、图片要漂亮、理论要翔实、内容要丰富,这就要求老师要大量地阅读相关材料、广泛地搜集相应的图片资料、制作形象生动和不断变换的画面,用声情并茂的声像资料,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引起学生兴奋、愉悦的感受,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制作大量精美课件的过程,不仅是一个创新的过程,也是教师自身修养不断提高的过程。

(三)使用多媒体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兴趣,使学生主动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人。为社会输送合格的知识产权法专业人材是知识产权法教学的终极目标。现代教育的核心目标就是培养有创造性的合格人材。在知识产权法的多媒体教学中,生动的图片、形象的材料、传神的声像资料等,都能让学生如同身临其境,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使他们主动地投身于学习之中。让学生由被动的“让他学”变为主动的“我要学”,使学生真正成为主动学习的主体。做学习的主人是大学教学的必然结果。从教与学的关系来看,“教是为了不教”,“教是为了会学”(葛坤英主编《思想道德修养》,郑州大学出版社,版第39页)。同时,多媒体课件配上一些美丽的图案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配以一定的音乐可以调节学生的紧张心理,起到让学生在“轻松快乐”中学习的目的,让学生感到学习是一种快乐的事情,而不是痛苦的事情,学会快乐学习。知识产权法使用多媒体教学,教师用于写和说的时间相对少了,从而使课堂的信息量增大,这样,学生的知识面就能得到拓展和延伸,有利于今后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心理学实验证实:人类获取的信息主要来源于视觉和听觉,而多媒体技术中的文字、图像、动画、视频可以作用于视觉,旁白解说、示范朗读、背景音乐等可以作用于听觉。因此,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使用多媒体技术,有利于增强学生视觉、听觉的感官效应,这样就有助于学生学到更多更广的知识。譬如就可以将“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同一天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和专利申请的处理方式有什么样不同”这一问题作成超级链接,在讲专利申请的原则时用另一课件给学生做综合性讲授,将《专利法》和《商标法》两者之间的一些不同讲授给学生,这样讲述的`话,学生的知识面无形中就扩大了,而且是在很轻松的情况下,学生不知不觉就学到了更多的知识点,而且在今后的实践中也能轻松地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从而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通过对知识产权法运用多媒体课堂教学,老师教给学生的不仅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础法律知识,而且教会学生一种很好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学生快乐主动地学习,能更好地将适应今后社会的需求,更好地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让学生树立一种创新性的理念,一旦走上社会能很快适应社会的需求,成为一个合格的知识产权法方面的专业人材。

二、知识产权法多媒体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

(一)知识产权法教学一定要以学生为本,教师要认真制作具有创新性的多媒体课件,以教师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教师的情感因素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中起着重要作用。知识产权法教学使用多媒体教学要以学生为本,同时要以教师的人格魅力来影响学生,真正做到“教学相长”。首先,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爱学生。要真正用心来爱学生、教学生,要时刻注意学生的听课情况,用心和学生进行交流,上课时,对课件不要切换过快,要有一定的停顿,留出足够的时间让学生去消化理解和做笔记。另外,还要考虑各层次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反馈情况,对演示内容和时间随时作调整,这样才能发挥多媒体教学的最大效用,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产权法的专业知识。其次,教师要认真制作优良的具有创新性的多媒体课件,严格要求自己,做学生的榜样。教师在设计课件的时候,必须要有创新的理念,要有“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控制把握好信息展示的速度和节奏,只有把内容与形式完美结合才是成功的课件。再次,教师从细节上关爱学生,注意自己的行为及肢体语言的表述。教师要经常用信任的目光注视学生,用得体的手势引导学生,用变化的语调提醒学生,用自己的真诚感动学生。笔者在讲授知识产权课时,只要不操作机器时,就会走到屏幕前或走到学生中间,拉近与学生间的距离,加强和学生之间的交流。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教学手段起到优势互补、取长补短、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作用。

(二)为了学生的一切,多媒体教学要和司法考试的内容、题型相结合,既利于“教”,又利于“学”。加涅提出“为学习设计教学”的口号,说明只有当我们站在学生“如何学”的角度来设计“如何教”,才能准确地把握教学的内在规律。运用多媒体,不仅要从利于“教”的角度出发,更要注重有利于学生“学”。运用多媒体促进教与学的吻合,才能使课堂主、客体达到和谐统一,运用多媒体优化课堂教学,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教学对象的学习需要,从而产生最佳的教学效果。笔者所教授的学生大多是学习法律的,毕业以后,许多学生要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因此,在教学中,就要考虑到学生想学的知识点和必须让学生掌握的重点、难点问题。多媒体教学信息量大、节奏快,难免重点不突出,信息过多还会使学生无法跟上讲课的进度,只能被动地接受授课内容,缺乏思维的过程。并且在多媒体课件中插人过多的动画或视频文件,也容易分散学生注意力。所以,在授课过程中,将司法考试的一些内容和题型结合新的知识点进行讲授会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同时也将法规、法条的严谨性告诉学生,让他们学会认真地研读法律条文,为今后的司法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多媒体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要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并用。教学方法是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手段(华中、河南、甘肃、湖南等师范大学合编《教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页)。知识产权法使用多媒体教学仅仅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它并不排斥其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中完全可以和其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搭配使用,使教学效果最大限度地得到体现,教学效果得以深化和升华。为了知识产权法教学目标、目的的真正实现,笔者认为教师还应当运用启发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激趣学习法、讨论学习法、情感学习法、换位学习法、测试学习法、师生互动学习法、模拟法庭实践法等多种教学手段,才能实现最佳教学效果。

篇4:知识产权法期末试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

1、(第1章)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之上的经济。

2、(第2章)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以前不为公众所知、也不属于现有技术的属性。

3、(第2章)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人许可,在自己的商品或其包装或与相关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使人误认该产品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第6章)技术标准,是对生产、建设、商品流通的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以及对技术文件常用的图形、符号等所作的规定。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技术开发、重复劳动、重复性服务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的规范要求。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5、(第6章)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第2章)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__20______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___10____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2、(第2章)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_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3、(第2章)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_。

4、(第3章)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用自愿原则,但是对__烟草制品_实行强制注册。

5、(第4章)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_独创性____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6、(第4章)作者的精神权利共四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__保护作品完整权。

7、(第5章)商业秘密的三个基本特性:新颖性(非公知性或秘密性)、经济性(价值性或实用性)、_保密性_(管理性)。

8、(第6章)计算机软件版权侵权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条件是:__损害社会公共利益__。

9、(第6章)“创新”理论是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__熊彼特(熊彼得)__在__20__世纪上半叶提出的。

10、(第7章)企业进行专利检索时,可以委托__专门的专利中介机构__或__专利局的专利文献服务机构__进行专题专利检索。

三、选择题(单选或多选,每题2分,共20分)

1、(第1章)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可分为(ABD)

A.国内保护 B.涉外保护 C.区域保护 D.国际保护

2、(第1章)TRIPS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是(ABC)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B.《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C.《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D.《世界版权公约》

3、(第2章)外观设计相近似包括:(AB )

A.产品种类相同,外观设计相近似

B.产品种类相近似,外观设计相近似

C.产品种类不同,外观设计相近似

D.产品种类不相近似,外观设计相近似

4、(第2章)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是(D )

A.在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B.录制在磁带上出版

C.在报纸上刊登销售产品的广告D.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5、(第3章)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构成的要素有(C )

A.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气味、三维标志

B.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音乐、三维标志

C.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三维标志

D.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响组合、三维标志

6、(第4章)甲经乙许可将其小说改编为电视剧本。甲从乙处所获得的是(A )。

A.改编权 B.邻接权 C.汇编权 D.翻译权

7、(第4章)电视剧《三国演义》的著作权人应该是(D )

A.导演 B.主要演员 C.剧本作者 D.制片人

8、(第6章)对计算机软件的基本特点论述正确的有(ACD)

A.计算机软件一方面是思维作品,另一方面又是技术方案,具有与文字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和实用工具的功能这样两重性

B.计算机软件的思想内涵与表现形式是分开的

C.对计算机软件研制、开发复杂,复制、改编容易

D.具有同一功能,能产生同一运行结果的计算机程序未必是同一个计算机程序

9、(第6章)计算机软件版权侵权应该承担的最主要的法律责任是(C)

A.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治安处罚

10、(第6章)关于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问题,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CD)

A.知识产权进入技术标准已成为大势所趋

B.技术标准中涉及的专利等知识产权都是可以免费使用的

C.“专利池”的模式使专利技术与相关的技术标准自然地捆绑在一起

D.技术标准可以为涉及到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收益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第3章)商标有何功能?

答:(1)区别功能。将不同法律实体或自然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以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择优汰劣,促进竞争。

(2)表明来源功能。商标应该真实地、准确地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应该能依据商标找到商品或服务的原始提供者。

(3)标示质量功能。某个法律实体或自然人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该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并保持其质量的一致性,这应具体体现在采用其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上。因此,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就与其质量自然而然地联系在一起,也成为其质量的一种表征。

(4)广告宣传功能。商标是进行商品或服务广告宣传的主要内容,往往是通过商标的广告宣传,使消费者把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的商标联为一体。因此商标与广告关系密切。

2、(第5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哪几项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6项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商品服务来源;

(2)贬毁竞争对手;

(3)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表示;

(4)侵犯商业秘密;

(5)商业贿赂;

(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3、(第7章)企业如何应对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

答: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首先要分清是属于一般侵权还是故意侵权。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即所谓的善意侵权,通常通过法律警告信提醒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往往是可以奏效的,不需要马上采取过激的放应。对于故意侵权行为或者恶意侵权行为,则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认真对待,甚至起诉的准备。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第2章)某甲觅到一根天然树根,就其原形制成一根雕作品,拟申请外观设计,能否得到外观设计权?为什么?

答:用天然树根制作的根雕作品,不能申请外观设计,即使申请也得不到批准(5分)。这是因为,根雕作品不具有工业再现性(即不能以工业方式重复生产),因此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基本条件,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保护。(5分)

2、(第4章)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设计并制作产品包装盒,未签订书面合同。丙在市场上发现该产品包装盒上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画《翠竹》作为背景图案。问:

(1)产品包装盒的版权属于谁所有?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侵害了丙的复制权?为什么?

答:(1)产品包装盒的版权属于受托人乙(2分),依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3分)。

(2)乙公司制作的包装盒上未经丙许可使用了其画《翠竹》作为背景图案,乙的该行为侵害了丙的复制权(2分)。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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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自考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1、原始版权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禁擅镌”。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3、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以及对印刷商无偿的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他在1525年出版了一本本题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

4、1690年,英国哲学家罗克在他的《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件》中提出,作者创作作品花费的时间和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创作人的花费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作品也应当像其他劳动成果一样,获得应有报酬。

5、17,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

6、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7、1990年9月7日,通过《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全面、系统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也是我国著作权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8、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9、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0、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一个创新:规范网络时代著作权)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1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篇6: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论文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论文

摘要::知识产权法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竞争法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种延伸,使知识产权在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得到更好的保护。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辅相成。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密不可分。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1、伴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创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法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仅仅依靠知识产权法的私权救济无法对知识产权的各种利益进行完全的保护,因此竞争法应运而生。竞争法包含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有了公法的补充,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种延伸,使知识产权在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得到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法侧重于对取得智力成果相关权利人财产和人身利益的保护,明确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他赋予了权利人自己或授权他人实施其权利,也可以请求国家禁止未经其允许而实施其权利的行为。知识产权法对保护知识产权存在不全面性。目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地理标识、域名等知识产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但还存在一些未被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作为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对未被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进行调整,保护相关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多表现为一种禁止性法律、而知识产权法多表现为一种授权性法律。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辅相成。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存在局限性。

2、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调整力度有限。

首先:知识产权法不能保护某些不受专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特点的智力成果;其次:知识产权法不能保护尚未授权的客体;最后:知识产权法不能保护权利期限已满的客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可以通过调整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上述知识产权法不能予以保护的智力成果被侵害时予以保护;并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在权利人滥用其权利时,对其进行调整。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本应在其合法范围内的垄断来保护其智力成果,但出于商业目的等,权利人会不断扩大其权利范围,将合法的垄断变化为非法的垄断,这时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即可以实现其调整作用。当知识产权权利人超过了合法的.垄断,使得私权利益超过了公共利益,使知识产权变成了企业限制竞争活动不正当利益的工作时,反垄断法也会起到调整的作用。反垄断法监督的目标即为不正当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权利人的权利同时限制了竞争的行为,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但目前在我国这种冲突表现的还不明显,但随着知识产权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种冲突会愈加明显。但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根本目标都是为了激励竞争、促进创新,这种本质上的目标是一致的,就需要寻找二者的平衡点。合理的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益,并且合理的规制市场秩序,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合理结合,平衡利用。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密不可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都需要一定的确认程序,如专利权、商标权的获得都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其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也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对侵犯商业秘密等的规定,但没有具体的确认程序,都是对个案进行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运用不受确认程序的约束,对知识产权的调整具有广泛性。知识产权法是对智力成果的权利人给予一种独占的专有权,同时限制其在一定范围内合理运用其专有权,是一种权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消极法,是通过规定不能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是一种禁止性的法律规定。

3、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趋增多,各国间的交流及贸易摩擦也随之增多。

一些为获得更多利益的企业或个人,使用不正当、不合法的竞争手段的市场行为也随之增多,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用越来越明显。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更多的市场竞争会出现在知识产权相关的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不合法的竞争行为也会随之增多,这就要去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的与知识产权法相联系,二者在规范市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将越来越密切。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都是重要的法律。二者相符相成,相互关联。竞争法的范围更加广泛,它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知识产权法在竞争法的基础上具体化了知识产权,在竞争法无法更好的保护个别的知识产权的如专利权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法给予了补充,具体化了知识产权。同时竞争法弥补了知识产权法的不足,从总体上解释了知识产权的规则,使得知识产权法不断的完善,新的知识产权客体能够被合理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徐士英.论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实施的协调[J].时代法学,(01).

[2]陈敏.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貌离神合[J].法律与生活,(20).

篇7:《知识产权法》心得800字以上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知识产权水平,全县中小学教师知识产权培训班在花垣教师进修学校举行。来自全县各乡镇学校的教师参加了培训。对于这次培训我有以下体会:

我们知道一个好的学习态度,对于取得好成绩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拿一个文凭,那么学习起来就会显得十分枯燥,而对于自己感兴趣的东西,学习就会是一件轻松、快乐的事情。我比较熟悉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在学习知识产权法的时候,将其与民法通则进行比较,发现其有不少相通相近的地方。知识产权的客体虽然是无形的,但他的财产关系处理上基本与普通财产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表,使用其作品;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有参加创作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其表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下列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了报道事实新闻;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少量引用他人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下列图形和文字不得用作商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带有民族歧视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注册适用先原则,即不管实际使用在先与否,商标专有使用权只授予先注册者;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申请,则适用先使用原则,即授予最先使用者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行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近来学习知识产权的时间和途径较之以前越来越多。不仅看书,而且浏览网站;不仅看中文,而且看英文;不仅和中国的同学、同事交流,而且和在国外留学的几个朋友也经常交流。这么长时间、多途径的学习,让我再次感受到了“知道的越多就发现自己越无知”。小小的知识产权,竟有如此多要学习的东西,就连著作权中的网络版权看似已经小到不行的门类,可还是有数不尽的学问在里面。此时又不禁再次佩服起古往今来那么多伟大的百科全书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等等这些神一样的人物,同时又觉得自己无比渺小。而在颇感自己无力时,一块新大陆出现在我眼前盘古知识产权网新浪等等门户网站里有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故谓之门户;而在知识产权界,我们有自己的门户盘古知识产权网,其中包括了知识产权的一系列知识。我们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浩瀚的工程,不得不佩服有这种想法并将这想法付诸于实施的人们。在知识经济日趋竞争激烈的今天,知识产权门户可以说是门户中的门户,愿它茁壮成长,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知识产权巨人!

因为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人士,但是通过知识产权培训学习的几个案子有了一些亲身的体会,我就是提一些我的看法和一些思考。首先我觉得应该在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包括或者是公司的知识产权方面,一个是证据的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涉及到网络。我国网络法律现在应该说还不是那么的齐备,国外的网络法律是比较完善的。比如说发表一个帖子一定要公正下来做充分的准备。第二个要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的律师来负责,专业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应该说是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个应该寻求网络,因为网络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可能要更多的涉及到网络的审判,可能不是事实的审判的问题。网民也是会提出他们自己的审判的观点,舆论和网友的力量是非常大的,他们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以虽然可能对判决不一定有利,但是我们还是推荐大家用网络的力量寻求网络意见领袖的支持,他们发言的重要性更大了,在法理上和娱乐上有帮助。第四个在法律的举证的过程中间,我们一定要做到证据的充分,法律有可能在里面有一些,因为我们中国社会人情关系在里面,我们不能避免有一些模棱两可的事情,但是在法律上我们不能丝毫的退步和让步,包括证据的提供,所以我们一定要掌握这一点。第五个,最后一点就是说如果有不利的判决,我们一定要坚持上诉或者是二审,一定要坚决的推翻,因为不利的判决会对你未来的公司的运营,包括个人的声誉有很大的影响。得到了有利的判决以后要坚决的速战速决,中国现在就是这个执行问题上面也是面临一个困境,现在就是说毕竟我们还是有一个过程,法制化进程中间还有一个过程,所以他们会想出很多办法来让你执行不了,所以速战速决的办法最好,找到你的诉讼对象得主管方,主管人给他们施加压力最好。这个是不成熟的,但是我们觉得还是比较实用的。

对于知识产权,我以前只是在电视、广播、报纸中看过、听过,觉得与我们相距很远,可是通过知识产权培训后,觉得知识产权与我们每一个人生活都息息相关。认识它,学习它,我越来越发现它真的很重要。以前用别人的东西理直气壮,以为改个姓名就成为自己的作品,现在知道那是侵权,到电子市场买张光碟,现在知道那是盗版。并且知道如果人家追究就要负法律责任。

总之,通过本次培训班的学习,有效地提高了我县知识产权教育师资的能力和教学水平,对更好地在中小学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加强本县知识产权教育师资力量,加快知识产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具有极意义。

篇8:《知识产权法》心得800字以上

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知识产权法》。通过老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知识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参加网大学习一年多来的一些心得,供大家参考。

1,注意学习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理解

《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些概念是比较抽象的,如果死记硬背很难记住,所以学习方法就显然尤为重要,现实生活中、电视和报刊中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内容还是比较多的,在看得时候注意和自己的学习联系起来,寓教于乐,在理解的基础上再记忆就容易的多。比如我在报上看到的一个小故事:“可口可乐”公司的老板曾说,一旦可口可乐在全球的厂房、货物全部失于火灾,自己第二天就能用“可口可乐”商标作质押,贷出资金恢复生产。因为“可口可乐”的商标被评估值数百亿美元。这从侧面反应了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的巨大价值,体现了商标权在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让我理解了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分类。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制度: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权项制度、利用制度、保护制度、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除了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点外,还有自己的特点:客体具有无形性、内容具有双重性:(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著作权、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又分为两类:专利权和商标权。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关系将会在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展开,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像我们现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上学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所以说,跟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2。合理安排时间,抓住学习重点

由于是在职学习,用于学习的时间有限,所以我认为合理安排好学习时间是非常重要的。根据网大的安排,每门课程从拿到教材到考试,至少有三个月左右的学习时间,利用平时空余时间将教材和课件浏览一遍,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接下来认真地将练习题做一遍,不清楚的地方再回过头去看看书,根据考试大纲将重要的知识点记一遍,并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者之间进行比较,加深影响。比如:1。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保护不受期限限制,无限期保护;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公民作品: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或非法人单位作品:自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2。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自申请之日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自申请之日起.3.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三、 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

一个好的学习态度,对于取得好成绩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拿一个文凭,那么学习起来就会显得十分枯燥,而对于自己感兴趣的东西,学习就会是一件轻松、快乐的事情。我比较熟悉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在学习知识产权法的时候,将其与民法通则进行比较,发现其有不少相通相近的地方。知识产权的客体虽然是无形的,但他的财产关系处理上基本与普通财产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

篇9:知识产权法的试题

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所给出的被选答案中,有1个或1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 )计算。

A. 注册商标申请人寄出申请书之日起

B.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C. 公告之日起

D.核准注册之日起

2.商标法禁止商标使用的文字和图形有( )。

A.同“红新月”的标志近似的图形

B.同外国的国旗相同或近似的图形

C.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D.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3.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 ).

A. 在同一类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B. 在类似上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C. 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不同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D. 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4.中国专利法对专利的授予规定应当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的专利包括( ).

A. 产品发明专利

B. 改进发明专利

C. 实用新型专利

D.外观设计专利

5.甲公司设计了新型自行车,其发明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享有优先权。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6.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包括( )。

A. 制造专利产品

B. 使用专利产品

C. 销售专利产品

D.进口专利产品

E,许诺销售专利产品

7.李某设计的计算机软件,取得了著作权。其著作权保护期为( )。

A.10年

B.20年

C.25年

D.50年

8.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 )。

A.新颖性 B. 独创性

C.可复制性 D. 实用性

9.地理标志权( ).

A.具有专有性 B.存续不受时间限制

C. 一种共有权 D.可以转让

10.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

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B.出售伪劣商品

C. 虚假宣传行为

D.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知识产权法

2.商标注册

3.发明

4.作品合理使用

5.商业秘密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6分)

1. 商标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 、 、 。

2.我国商标法规定 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 的期限,即商标注册人享有 的.期限.

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 或者在 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5.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 ,自 起计算。

6.两个权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管理机构是 和 。

7.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 、 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8.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 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 。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2.简述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五、案例分析题(24分)

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能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姆公司)发生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讯能公司将作家周洁茹的26篇作品提供给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登载,侵害了本公司对这些作品电子版的专有使用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共同给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两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链接了今日作家网的网页,而这种链接是汤姆公司根据讯能公司与今日作家网的主管单位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今日视点)签订的合同设置的。汤姆网站本身没有登载周洁茹的作品,故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僵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博库公司于12月与作者周洁茹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周洁茹许可博库公司于签订合同后的6年里,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被授权使用作品的电子版权,合同开列的授权使用作品,包括了本案涉及的《我们干点什么吧》、《长袖善舞》两部小说集,2月,周洁茹向博库公司出具授权书,进一步明确了授权内容,即“博库公司作为全球独家的合法受许人,独家拥有并使用授权作品之电子版权,可以对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通过磁盘、光盘或因特网,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复制、传输、发行、插放、展览,并可以现在已有的及将来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电子的或数字方式自由使用授权作品”。周洁茹在授权书中表示没有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206月,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了一份《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为讯能公司的关联公司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合作在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上开设中国文学频道,在该频道内设有名为“小妖周洁茹的网”栏目,该栏目网页上载有《我们干点什么吧)(珠海出版社)和《长袖善舞》(华文出版社)两部小说集的作品目录,目录页下方均标注“本专栏内容由今日作家网提供”。在小说集《我们干点什么吧》书目下,列有《点灯说话》,《熄灯做伴》第12部小说的书名;在小说集《长袖善舞》书目下,列有《不活了》等16部小说的书名,访问者点击除(你疼吗,和《像离了婚那么自在》以外的其他作品名称后,均可阅读到作品内容。

原告博库公司通过汤姆网站发现上述作品在网上传播后,于年7月申请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相关作品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又于同年10月申请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能够证明该网站权利主体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另查明,2000年7月间,原告博库公司曾就登载周洁茹作品一事,通过电子邮件向今日作家网主张过权利,但被告讯能公司、汤姆公司对博库公司的这一举措均不知情。得知博库公司提起诉讼后,讯能公司立即对汤姆网上有关周洁茹作品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讯能公司完成证据保全后,汤姆网站立即取消了与今日作家网的链接。博库公司承认起诉前没有向讯能公司或汤姆公司主张过权利。

你认为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法试题》(十)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所给出的被选答案中,有1个或1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D 2.ABCD 3.ABD 4.ABC 5.B

6.ABCDE 7.C 8.BC 9.BC 10.ACD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际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3.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4.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5.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6分)

1.专有性 时间性 地域性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3.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

4.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 国外公开使用过

5.20年 申请日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世界贸易组织(WTO)

7.出版 传播

8.通过合同 受托人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1分)

(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1分)

(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1分)

(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1分)

(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1分)

(6)许可使用的形式;(1分)

(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1分)

(8)许可使用商品的标识提供方式;(1分)

(9)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示方式;(1分)

(10)违约责任.(1分)

2.简述专利人享有哪些权利.

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

(1)独占实施权(2分)

(2)转让权(2分)

(3)许可权(2分)

(4)标记权(1分)

(5)保护请求权(1分)

(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1分)

(7)署名权(1分)

五、案例分析题(24分)

1.目前,由于网站之间普遍存在链接关系,才使互联网能够快捷地传播数量巨大的各种信息。如果要求设链者设置链接时,必须对链接来的内容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无疑会使链接的功能受到阻碍,这对于促进互联网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同时也应看到,设链者是为了增加本网站的访问量。力图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才设置链接.设链者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当按照权利与义务对待的原则,对设置链接是否会妨害他人行使权利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2分)

2.在授权链接的情况下,设链者是否承担责任,可以分两种情形:如果设链者明知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仍然予以链接,其行为无疑帮助了侵权人传播,扩大了浸权结果,登载该作品的网站和设链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设链者事先不知道链接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予以链接,其主观上就没有侵权的故意,当然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只能由登载作品的网站承担。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只约定合作为汤姆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由汤姆网站与今日作家网链接以取得这些栏目内容,没有约定栏目中使用哪些作品,因此讯能公司、汤姆公司无法在设置链接前就知道被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瑕疵。讯能公司,汤姆公司与登载该作品的网站之间,对传播侵犯原告博库公司专有使用仅的作品不存在共同的故意.(8分)

3.博库公司起诉后,讯能公司、汤姆公司得知链接妨害了他人行使权利后,就及时地断开了链接。(4分)

4.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讯能公司,汤姆公司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博库公司主张讯能公司、汤姆公司侵权,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10分)

篇10:知识产权法的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2.商标权

3.独占实施权

4.著作权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4分)

1.国务院所属——负责管理全国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2.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原则采用的是——和——相结合的原则。

3.我国商标到国外注册,可以选择办理——或办理——两种途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是——。

5.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6.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

8.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并能以某种——复制的智力成果。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所给出的被选答案中,有1个或1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根据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将其分为( )。

A.商品商标

B.服务商标

C.集体商标

D.证明商标

2.甲公司申请注册的“鹰”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乙公司认为与自己注册在先的商标近似,自公告之日起( )内,可以提出异议。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3.王某注册了一个商品商标,他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 )。

A.标明注册号

B.标明“注册商标”字样

C.标明注册标记⑦

D.标明注册标记④

4.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包括( )。

A.植物新品种

B.教学方法

C.药品制造方法

D.疾病治疗方法

5,北京大方公司申请取得了一个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公司有权( )。

A.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B.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其外观设计产品

篇11:知识产权法的练习题

知识产权法的练习题

一、 单项选择题

1. 甲经乙许可,将乙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丙获该剧本手稿后,未征得甲和乙的同意,将该电影剧本改编为电视剧本并予以发表,下列对丙的行为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 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但未侵犯乙的著作权

B. 侵犯了乙的著作权,但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C. 不构成侵权

D. 同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著作权

答案:D

解析:见《著作权法》第11条,第12条,第45条第(五)项。

2.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取得制度,下列哪一选项的内容符合我国公民著作权产生的情况?

A. 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

B. 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C. 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

D. 在作品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固定后产生

答案:B

解析: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该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保护。”

3.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A. 在职人员在本单位所作的发明创造

B. 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C.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之外所作的发明创造

D. 退休后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答案:A

解析: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该条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4. 下列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工业产权”的理解正确的是哪项?

A. 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

B. 适用于工商业和采掘工业

C. 不适用于农业及一切天然产品

D. 不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

答案:D

解析: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3)项,该条第(3)项规定:“工业产权应做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开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

5. 某酒厂生产的“天下景”牌葡萄酒,其包装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字体、色彩均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万宝路”牌卷烟的包装盒相似,其封口上印的标识也与“万宝路”卷烟封口相近似。该厂所在地的工商局发现后,责令该厂停止销售这种葡萄酒,收缴其全部外包装,并处以罚款。关于本案的以下意见,正确的是哪项?

A. 该厂使用的是商品装潢,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B. 葡萄酒与卷烟不是同类产品,故本案不存在侵权问题

C. “万宝路”是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应扩大其保护范围

D. 本案在“万宝路”生产厂家未提出控告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无权查处

答案:C

解析: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

二、 多项选择题

1. 法国发明家克利特于1990年10月20日就一项发明在法国申请了专利。1991年9月30日,克利特又就该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申请,并申请优先权。后克利特该发明在法国和中国分别于1992年12月31日、1993年8月5日被授予专利权。据《专利法》其在中国的申请日以及专利权有效期截止于下列哪些日期?

A. 1990年10月20日

B. 1991年9月30日

C. 10月20日

D. 12月31日

答案:AC

解析:发明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计算。

2. 作者甲将其创作的一部小说交乙出版社出版,但双方始终未签订出版合同,事后,该作者又与丙出版社签订了专有出版合同,将此书交丙出版。现乙对丙提出异议。本案依法应如何认定?

A. 甲的行为属一稿多投,侵犯了乙的权利

B. 丙明知乙已出版此书,仍与甲签订出版合同,属侵权行为

C. 甲一稿多投并不违法,乙不签订出版合同有悖于著作权法的要求

D. 乙应尊重丙的专有出版权,不得再出版此书

答案:CD

解析:乙应与甲签订出版合同,未签订合同,无专有出版合同则无权约束作者与其他出版社签订专有出版合同,且不得侵犯后者的专有出版权。

3. 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哪些情况侵权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A.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B.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C.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D. 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录音录像出版的

答案:BCD

解析:见《著作权法》第46条。选项中的A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范畴,该行为并非一定承担行政责任。

4.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下列哪些选项符合上述规定?

A. 不能包括在一个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请求

B. 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C. 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D.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答案:ABCD

解析: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第(一)、(二)、(三)、(四)项。

5. 对有关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下列意见中哪些正确?

A. D侵犯了手稿原件所有人B的发表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 D侵犯了手稿作者A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 C侵犯了手稿作者A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 D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C

解析:见《著作权法》第10条、第22条。

篇12:民法法典化运动知识产权法研究论文

民法典的编辑、纂写过程也是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过程,它不但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和现代民法典的融合,还体现除了前者在追随后者的步伐。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界将法典化运动分为两步,一是在民法典中发展知识产权的“入典”问题,二是完善知识产权法体系化建设的“成典”问题。无论是哪一问题,都要对其进行再造。

一、知识产权法的“入典”

知识产权法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从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规》到17的著作权法律《安娜法令》,再到1857年法国的商标法等,这些都是世界近代知识产权法律的开端。从欧洲的历史发展来看,知识产权法大致是依赖两种法系的支撑,一是英国体系,二是大陆法系。从世界的发展史上看,近代知识产权法的发源地在英国。因为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所以民法典诞生。同时,英国在对知识财产进行确认时,也将具体的财产转为了抽象的财产观,进而衍生出了一种非物质财产权,这种非物质的财产权就是知识产权。在近代,一些欧洲的大陆国家在编写民法典时,大多是将财产的物质化转为债权化。在19世纪,第一次民法典的编篡运动正式开展,在此活动中,不论是法国的《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的《德国民法典》,都是以罗马法为基准进行编纂的,并且都是将事物当作客观主体,以所有权作为其制度编篡的核心,将物权与债权作为其主要内容来建立财产权体系[1]。另外,知识产权是一个区别于传统无形财产权的新型财产权,对其私权进行归类处理。不仅是重造了传统财产权,而且也为其进入民法典打好了理论基础。在处理知识产权法“入典”问题时,按照民法典的编篡体系来说,大致分为纳入式、糅合式及链接式三种。纳入式是指把知识产权法完全融入到民法典中,并将其在民法典中自成一篇,《俄罗斯民法典》是纳入式中最典型的代表。糅合式是指把治产权当作无形的物权,将其与一般的物权相融合,虽然与纳入式一样都是将其完全放入民法典中,但是糅合式并没有将其独写一章,《蒙古民法典》是糅合式最典型的代表。链接式是指利用民法典中的一些有关法律对知识产权进行总结概括,但知识产权自身依旧单独立法,《意大利民法典》是链接式最典型的代表。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正在慢慢的尝试将知识产权法编入其中,这也表现了民法典的进步及其创新性。与此同时,也凸显了知识产权法的思维,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体系。

二、知识产权法的“成典”

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过程是动态化的,自从其增添了抽象化的非物质财产权,在各大领域被广泛的应用,像是文学领域的著作权,科技领域的专利权,又或是生产领域的商标权等,无不体现着知识产权法的`身影。在19世纪下半期,知识产权法渐渐地开始体系化建设,将专利权、商标权合并为工业产权,此举动也被当时的国际立法文件认可,最有代表的法律就是《巴黎公约》。将知识产权进行体系化建设,不仅为其理论分析提供了工具,并且它也是编纂民法典的理论基础。这主要体现在财产权框架中的知识产权及知识理论自身形成的体系两个方面。因为罗马法建成以来,人们对于财产只限于对物体的认知,使财产制度物质化,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财产的种类也越发抽象,进而使人们对财产有了更深的认识,形成了知识产权体系化。另外,知识产权体系化的基础是非物质化的利益,像是著作权、商标权等,当对其进行编篡时会利用这些原始权利作为模板,将知识产权进行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处理[2]。知识产权从其理论化建设过渡到制度化建设时,也可以称是法学到法典的转变。另外,当知识产权的立法从单行法转为法典法时,这一改变成为民法法典化运动的主要方向。将知识产权进行法典化,不仅能体现出人们想要追求理想的理性制度,还能够表现出不同国家的实际国情及国际趋势的变动。对于国情来说,立法者想要将知识产权法相统一,因为在知识产权法没有诞生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较为混乱,还会出现法律相冲突的表现;其次将其进行法典化,有助于对知识产权进行集中化管理,将分散的知识产权进行统一管理,能够有效的完善知识产权法,进而解决了知识产权法的“成典”问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了维护民族团结及国家长治久安,我国就要在现行的法律上对法律进行完善,从而加强法律的公正性及威严性。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将知识产权法法典化是必经阶段,但是法律的整改不能一蹴而就。因此,现阶段要为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提供有力条件。

[参考文献]

[1]王迁.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思考[J].知识产权,(10):16-19.

[2]马一德.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以公序良俗为连接点[J].知识产权,2015(10):26-29.

篇13: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思考论文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思考论文

有关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中国学者观点各不相同。在某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影响下,比如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不少学者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划规划到知识产权法范畴。同时,很多技术秘密难以通过商标法以及专利法进行保护,这就催生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且在司法实践当中发挥效用。

不过,从历史惯性角度来看,仅能证明知识产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较为密切,却很难反映出两者存在归属性,实际上,它们之间并不彼此包含,而是内容有所交叉,既有重叠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形成一种互动,智力成果和有关成就难以通过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用。我们创建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持一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两法的共同点

从形式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法益正好相反,知识产权法是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垄断权利的一种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恰恰是对这种垄断权的一种扼制,不过,从本质上来讲,两法具有一样的立法目的,也就是维护合法权利,保证一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所遵循的原则是一样的。从本质來说,知识产权属于一种利益的分配,制定知识产权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正当利益,让他们可以完全占有智力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防止其他人通过不法途径争夺该利益。这种对利益的分配,也同时体现在商标法、版权法以及专利法之中,这一利益分配原则完全吻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提倡的禁止不正当竞争原则。

二、两法的差异点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知识产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则以及目标是一致的,但它们的关系不是彼此包含,而是存在一定的交叉,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属于法律竞合。我们探讨两法的差异点,必须从权利源头着手,也就是两法的法律品性。

知识产权属于独占权,而且排除其他人的占有,从形式的角度来说,这种垄断权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所有人,依据法律有权独占其智力成果。下面分析该种合法垄断权:首先,我们创设知识产权的初衷是为了鼓励创新,并且不断的积累知识财富,由于其属于合法垄断,因此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其次,知识产权具有完全的私人性,是以智力创造成果为前提的,而智力劳动主要是为了进行竞争或者在这个过程当中形成智力成果,如果仅仅是合理的使用而没有滥用,知识产权就不会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而且还可以增强权力主体的竞争实力。

和知识产权比较起来,反不正当竞争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经营者的利益遭受损害,是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的。反不正当竞争客体不确定,也没有涉及到积极的权利内容,仅仅表现为一种救济性权利,具有较强的派生性。如果权利人的合法权性遭受损害,其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种调整功能,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很少,更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知识产权没有太大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不但在权利属性方面存在差别,在作用机制方面也完全不一样。知识产权规定了各种类型知识产权的主客体资格,还涉及到权利如何获取、限制、行使以及救济等问题,以此创设财产权制度,并且规定了知识产权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这属于积极的保护手段,通过法律规定来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激励社会不断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在于,其在禁止不正当行为时,所采取的方式,包括讼诉以及行政查处,这属于事后的消极保护,通常,依赖于禁止性规范,在评价一种经营行为时,往往会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其虽然也能维护知识产权人权益,但往往很被动,只能发挥补充的效果,也就是说,为了实现保护的目的,通常表现为禁止非法竞争行为以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

除此之外,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差异性。知识产权所追求的价值是维护知识产权的个人利益,体现了一种与人为本的原则。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全局利益,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社会性。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弥补了知识产权法的不足

科技的日新月异,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种需要法律保护的客体层出不穷。通常来说,在新客体刚出现的阶段,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举个例子,国际公约与世贸组织中某些没有形成汇编作品的数据库,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就很难通过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发挥反不正常竞争法的补充作用。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当中,包括一系列的部门法,如果一个以上的主体,针对某个知识产权都享有权利,根据各个法律规定,会形成权利上的冲突。一般来说,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都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来协调,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了。

参考文献:

[1]孔祥俊.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法取向简[J].法学评论,2017(5):18-31.

[2]陈帅廷.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J].法制博览,2017(24):22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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