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混合销售的纳税策略,本文共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混合销售的纳税策略
税法对混合 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 销售行为,视为 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 销售行为视同 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营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 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 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发生混合 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是,应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是,则需缴纳营业税。
由此可见,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到底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是由其年货物 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重所决定的。在日常应用中,利用混合 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进行税收筹划是一个很好的窍门:
如:一家建筑装潢公司 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装潢。12月,该公司承包一项装潢工程收入1200万元,该公司为装潢购进材料1000万元(含增值税)。该公司 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潢的营业税税率为3%。
该公司缴纳什么税比较节税呢?
混合 销售的纳税平衡点其增值率为:
R=÷S=(1+17%)×3%÷17%=20.65%;
1.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200万元,含税 销售额的增值率为:
R=÷S=÷1200×100%=16.67%;
由于16.67%〈20.65%,故该项目混合 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200÷(1+17%)×17%-1000÷(1+17%)×17%=29.1(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200×3%=36(万元);
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36-29.1=6.9(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 销售,而且混合 销售的 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小于增值税混合 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应税 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
2.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500万元,含税 销售额的增值率为:
R=÷S=÷1500×100%=33.33%;
由于33.33%〉20.65%,故该项目混合 销售缴纳营业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500÷(1+17%)×17%-1000÷(1+17%)×17%=72.6(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500×3%=45(万元);
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72.6-45=27.6(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 销售,而且混合
销售的 销售额增值率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大于增值税混合 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应税 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下。
篇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摘 要] 本文主要从如何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如何尽量适用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两个方面,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进行合理纳税筹划方式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业务招待费 利息费用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思路为:使收入总额极小化和使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极大化。
一、缩小应税收入策略
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
在实践中具体采取的方法有:
1.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
2.年度计算收入总额时,对预收货款、应付账款等项目也应予以减除,防止错记为收入;
3.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膨胀成本费用策略
1.分散利息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都可据实在税前列支。
但有些企业筹集资金困难,不得不向其他企业拆借或向非金融机构私下高息借款,也有些企业为融通资金并且给职工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在企业内部职工中高息集资。
以上种种情况,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外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所以企业筹集资金应尽量避免高息借款。
一旦发生高息借款后,应考虑将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开支。
按照现行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除了利息外,还有手续费、汇兑损益等也在财务费用中核算。
金融机构手续费无限额开支。
企业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向职工集资,部分高息可以转为金融机构手续费;或者在企业内部由工会组织集资,部分手续费等可分散至工会经费中开支;若是同行业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可以转化为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开支,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列支,从而扩大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
3.分散业务招待费
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超过列支标准部分,应于税后开支。
事实上,企业为顺利开展工作,业务招待费超支是正常的现象。
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于申报前自行计算。
若超过限额,企业应自行调整减除,将开支的招待费转移至其他科目税前扣除。
例如企业赠送客户礼金、礼券等费用,可考虑以佣金费用列支,佣金支出也无限额限制,从而这部分也可以税前扣除,达到节税效果。
此外,企业还可以把招待费作为会议经费,通过“管理费用”科目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样可以达到以上效果。
3.合理安排工资及工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针对上述有关规定,企业从获取节税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了消计税工资的规定, 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利好, 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 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
否则, 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职工素质;(3)兼任企业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内部职工,可将其报酬计入工资薪金;(4)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4.合理安排对外捐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做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若发生捐赠支出,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应特别注意两点:
第一,认清捐赠对象和捐赠中介,即企业应通过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实施捐赠。
第二,注意限额。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额度,从节税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的12%)。
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出”,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年度,力争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四档,即:基准税率25%与三档优惠税率10%、15%和20%。
企业如果善于利用这种税收差异,努力创造条件使自己享受较低的税率,对企业来说可以减轻税负,国家也达到了调控经济的目的。
1.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将纳税筹划的重点放在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上。
为此,企业应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制订中长期研发计划,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并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项,形成研发成果档案。
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要求,又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
2.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比一般法定税率降低了5个百分点。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考虑设立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纳税所得额。
3.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其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10%的优惠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直接加重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但这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而在一般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税率不超过10%。
据此,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税率不超过10%的国家内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在我国进行投资,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篇3:销售渠道策略
销售渠道是指商品从生产者传送到用户手中所经过的全过程,以及相应设置的市场销售机构。正确运用销售渠道,可以使企业迅速及时的将产品转移到消费者手中,达到扩大商品销售,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流动费用的目的。
任何一个企业要把自己的产品顺利的销售出去,就需要正确的选择产品的销售渠道。选择销售渠道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选择销售渠道的类型,而是选择具体的中间商。
影响销售渠道选择的因素有:产品因素,包括单位产品的价值量的大小,产品重量和体积的大小,产品的式样和时尚,产品的腐败性和易腐性,通用产品核定制产品,产品的技术服务程度,新产品的使小;市场因素,包括市场面的大小,用户的购买习惯,市场销售的季节性和时间性,竞争者的销售渠道等;企业本身的因素,包括公司的规模和声誉,管理的能力和经验,销售渠道的控制程度等。
1, 销售渠道的类型选择
(1) 直接式销售策略和间接式销售策略。按照商品在交易过程中是否经过中间环节来分类,可以分为直接式和间接式销售渠道两种类型。直接式销售渠道是企业采用产销合一的经营方式,即商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时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间接是销售渠道是指商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用户手中要经过若干中间商的销售渠道。
直接式销售销售及时,中间费用少,便于控制价格,及时了解市场,有利于提供服务等优点,但是此方法使生产者花费较多的投资、场地和人力,所以消费广,市场规模大的商品,不宜采用这种方法。间接销售由于有中间商加入,企业可以利用中间商的知识,经验和关系,从而起到简化交易,缩短买卖时间,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用于发展生产,以增强商品的销售能力等作用。
一般来讲,在以下情况下适合采取直接式的销售策略:①市场集中,销售范围小;②技术性高或者制造成本和售后差异大的产品,以及变质或者以破损的商品,使商品,定制品等。③企业自身应该有市场营销技术,管理能力较强,经验丰富,财力雄厚,或者需要高度控制商品的营销情况。
反之,在以下情况下适合采取间接式的销售策略:①市场分散,销售范围广,例如大部分消费品。②`非技术性或者制造成本和售价差异小的商品,以及不易变质及非易碎商品,日用品、标准品等。③企业自身缺乏市场营销的技术和经验,管理能力较差,财力薄弱,对其商品和市场营销的控制要求不高。
(2) 长渠道和短渠道策略。销售渠道按其长度来分类,可以分为若干长度不同的形式,商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用户的过程中,经过的环节越多,销售渠道就越长;反之就越短。消费品销售渠道又四种基本的类型:生产者--消费者;生产者--零售商--消费者;生产者--代理商或者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生产者--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工业品销售渠道有三种基本的类型:生产者--工业品用户;生产者--代理商或者工业品经销商--工业品用户;生产者 --代理商--工业品经销商--工业品用户。
企业决定采用间接式销售策略后,还要对适用渠道的长短做出选择。从节省商品流通费用,加速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要求出发,应当尽量减少中间环节,选择短渠道。但是也不要认为中间环节越少越好,在多数情况下,批发商的作用是生产者和零售商无法替代的。因此,采用长渠道策略还是短渠道策略,必须综合考虑商品的特点、市场的特点、企业本身的条件以及策略实施的效果等。
一般来讲在以下情况下适合采取短渠道销售策略:①从产品的特点来看,易腐、易损、价格贵、高度时尚、新潮、售后服务要求高而且技术性强;②零售市场相对集中,需求数量大;③企业的销售能力强,推销人员素质好,资历雄厚,或者增加的收益能够补偿花费的销售费用,
反之,在以下情况下适合采取长渠道策略:①从产品特点来看,非易腐、易损、价格低、选择性不强、技术要求不高;②零售市场较为分散,各市场需求量较小;③企业的销售能力弱,推销人员素质较差,缺乏资金,或者增加的收入不能够补偿多花费的销售费用。
(3) 宽渠道和窄渠道策略。销售渠道的宽窄,就是企业确定由多少中间商来经营某种商品,即决定销售渠道的每个层次(环节)适用同种类型的中间商的数目是多少。一般情况下,有以下三种具体策略可供选择:
①广泛销售策略。这是由于企业的商品数量很大而市场面又广,为了能够使商品得到广泛的推销,使用户随时都可以买到这种商品,才需要采用这种策略。例如,一般日用品和广泛通用的工业原材料可以采取这种策略。采用这种策略,生产企业应该负担较多的广告费和促销费,以利于调动中间商的积极性。
②有选择的销售策略。这是生产企业有选择的精心挑选一部分批发商和零售商来经营自己的产品,采用这种策略,由于中间商数目较少,有利于厂商之间相互紧密协作,同时,也能够使生产企业降低销售费用和提高控制能力,这种策略适用面较广,例如选购消费品、耐用消费品,新产品试销以及大部分生产资料商品,都应该根据产品和市场的特点,选择较为合适的批发商和零售商。而中间商的具体数目,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讲应该既要使中间商有足够的市场面,又能够保证企业的商品能够及时的销售出去。
③独家经营销售策略。这是生产企业只选择一家中间商,赋予它经销自己商品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在特定的市场范围内,不能再通过其他中间商来推销这种商品;而选定的经销商也不能再经营其他同类的产品。生产企业和中间商双方都应该通过签订协议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种策略主要适合于某些特殊的消费品和工业品、某些高档高价的消费品、以及具有独特风格的某些商品,例如需要进行售后服务的电器商品以及需要进行现场操作表演并介绍使用方法的产品。采用这种策略,有利于调动中间商更积极的去推销商品,同时,生产企业对中间商的售价,宣传推广、信贷和服务等工作可以加强控制,更好的配合协作,从而有助于提高厂商的声誉和商品的形象,提高经济效益。
2, 中间商的选择
中间商是指生产者与用户之间,参与商品交易业务,促进买卖行为发生和实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他按照是否拥有商品的所有权可以分为经销商和代理商;按其在流通过程众所起的不同作用又可以分为批发商和零售商。
(1) 经销商。经销商是指从事商品交易业务,在商品买卖过程中拥有商品有权的中间商。代理商是受生产者委托,从事商品交易业务,但不具有商品所有权的中间商。按代理商与生产公司业务联系的特点,又可以将其再分为企业代理商、销售代理商、寄售商和经纪商。
(2) 零售商。零售商时指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中间商。零售商是销售系统中数量最多的组织。它按经营商品类别不同,由专业商店、百货公司、超级市场、方便商店等。从着眼于价格竞争来看,有折扣商店、仓库商店、样本收获商店等。从不设铺面的零售商来看,有邮购和电话订货零售商、自动机售货、流动售货等。从管理系统不同的各种零售组织看,有联营商店、自愿联合商店和零售商合作组织、协同商业百货商店、消费者合作社等。
(3) 批发商。批发商是介于生产者和零售商之间的中间商,它按营销商品种类的多少来分,可以分为一般批发商和专业批发商;按照服务地区分可以分为全国批发商、区域批发商和地方批发商;按是否拥有商品经营权可以分为经销批发商和代理批发商;按服务的内容可以分为综合服务批发商和专业服务批发商。
篇4:网上申报纳税的审计策略
网上申报纳税已取代传统的纸质申报,成为网络时代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主要方式,积极探讨和摸索网上申报纳税的审计策略,是审计机关面临的新课题,本文根据网上申报纳税流程,提出了以电子数据安全审计为基础、电子数据跟踪审计为主线、电子数据分析审计为核心、系统审计为保障的审计策略。
【关键词】网上申报纳税 审计 策略
网上申报纳税因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已逐步取代传统的纸质申报,成为网络时代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主要方式。申报纳税方式的转变,深刻影响了传统的审计理念、审计环境、审计方式和方法。积极探讨和摸索网上申报纳税的审计策略,是审计机关面临的新课题。
一、电子数据安全审计是基础
网上申报是基于英特网服务的一种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具有很强的开放性。网上申报电子数据的安全性,一方面是指电子申报数据是否被安全保存,不被破坏、丢失、删除或人为修改,并在传输和交换过程中不失真,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性;另一方面是指直接或间接反映纳税人财务状况等商业机密的电子数据的保密程度。由于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性直接关系到个人、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电子数据安全审计是网上申报纳税审计的前提和基础。
电子数据安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现场观察和了解关键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可*性以及硬件资产存放的安全性;了解网络防毒体系及数据灾难预防和备份体系的可*性;运用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等方法,校验电子数据在传输和交换过程中是否失真;阅读内部管理文件,审查在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数据维护、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的加工和使用中,相关人员的权限是否有效分离和相互牵制;电子数据的保密制度是否健全等。
二、电子数据跟踪审计是主线
目前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主要采用税银联网实时扣款模式,其流程为:纳税人网上申报缴纳税款→税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税务部门向国库发送扣款指令→国库向纳税人开户行发送扣款指令→扣款成功→国库把扣款信息返回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开具税票。
与流程相对应,电子数据运动的轨迹为:申报电子数据从纳税人客户端传输到税务部门服务器,税务部门对其进行逻辑审核后,发送至国库服务器,国库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要素进行校验,然后将其发送给纳税人开户行服务器,开户行根据扣款指令冻结纳税人账户资金,再将扣款信息发送给国库服务器,国库最后将反映是否扣到税、扣到多少税等信息的电子数据传输给税务部门服务器。因国库、税务、商业银行使用软件的差异,电子数据每经过一个环节,其表现形式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反映税种、预算级次、纳税金额、银行账户等参数的内容不会发生变化。只有对电子数据传输的每个环节进行跟踪审计,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电子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信息不会失真,才能从微观角度全面监督税款从申报到入库的动态过程,
备考资料
电子数据跟踪审计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数据采集。由审计人员和计算机专业人员到税务、国库等部门下载网上申报纳税的相关电子数据,如纳税人发送给税务部门的申报电子数据、商业银行扣缴税款的电子数据、国库将扣款结果返回税务部门的电子数据等。2、数据清理和翻译。因在不同部门采集的电子数据格式有所不同,审计人员应对采集的电子数据进行清理,将其翻译为统一的标准格式。3、数据测试。根据网上申报电子数据的运动轨迹,测试从申报到入库的每一个环节,税种、预算级次、纳税金额、银行账户等关键参数在传输过程中是否失真。
三、电子数据分析审计是核心
随着纸质申报向网上申报的转变,一方面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监督和管理的手段逐步过渡为对电子数据的管理,征管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电子数据的分析和利用程度;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人为调节税收计划执行、混税种入库、更改预算级次等违规手段更为隐蔽,“技术含量”更高,这只有通过对电子数据的深挖掘,并采取延伸审计等辅助手段才能发现。因此,电子数据分析审计是网上申报纳税审计的核心内容。
电子数据分析的方法主要有核对法、比较法、抽样法、相关法、推理法、判断法等。在具体选择某种方法时,应围绕审计事项,熟悉相关的税收业务和操作流程,找到分析的切入点。例如在对网上申报实时扣款是否及时进行审计时,可以选择申报电子数据的申报时间和国库扣缴税款电子数据的入库时间两个参数,比较入库时间和申报时间的差异。从网上申报纳税流程可以看到,网上申报的税款入库时间主要取决于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向国库发送电子数据以及商业银行与国库清算时间。一般情况下,考虑到法定节假日等因素,网上实时扣款从申报到入库一般不超过两天。但审计已发现,有的地方税务部门通过截留网上申报电子数据,延迟向国库发送的时间,人为调节税收收入入库进度。这种新的舞弊行为,利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和手段,很难发现。只有通过深入分析网上申报纳税流程和有效利用相关电子数据,并选用合理的审计方法,才能发现税务部门隐蔽的违规手段。
四、系统审计是保障
网上申报纳税系统是由相关人、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数据资源及内控制度组成,目的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传递纳税信号并为决策者提供服务。网上申报纳税系统产生的错误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人的因素;另一种是物的因素。前者可以通过健全制度来制约;后者可以通过完善程序、更新技术等手段来解决。系统漏洞通常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产生的错弊和审计风险也将是根本性和长期性的,因此,系统审计是网上申报纳税审计的保障。
系统审计的目标也就是从源头发现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制度设计的缺陷和管理系统的漏洞,通过“打补丁”等手段,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优化信息系统环境,把网上申报纳税系统“犯错误”的机会降到最低,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系统审计的内容包括网上申报纳税系统的目标是否实现;申报纳税流程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申报纳税征管软件在输入控制、处理控制、输出控制等环节是否有效;国库、税务、银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传输是否安全、可*、有效;数据仓库的维护和管理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
篇5:混合优化策略统一结构的探讨
混合优化策略统一结构的探讨
算法混合已成为提高优化性能和效率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途径.围绕meta-heuristic算法,通过对混合优化算法及其结构的归类与综述,提出了混合优化算法的一种统一结构,并对其若干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为混合算法的设计与应用提供一定的指导性原则.
作 者:王凌 郑大钟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自动化系,北京 100084 刊 名:控制与决策 ISTIC EI PKU英文刊名:CONTROL AND DECISION 年,卷(期): 17(1) 分类号:O232 关键词:混合优化算法 统一结构 meta-heuristic算法篇6: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及案例分析
作者:佚名 日期:03月24日 来源:互联网 浏览: 432 次 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增值收人的纳税人征收的税种。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是在说法允许的前提下,从降低税基和税率两个角度进行的。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主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增值收人的纳税人征收的税种。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是在说法允许的前提下,从降低税基和税率两个角度进行的。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主体,从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出发,围绕具体案例进行筹划。
一、利息支出扣除法筹划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七条(三)中关于利息支出扣除项目之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即当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
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如果企业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较高,可考虑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并加扣其他开发费用。如果企业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支出很少,则可考虑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5%和10%,其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我们针对利息支出为90万元和70万元两种情况进行筹划(假设该利息支出为可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首先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异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10%-5%)=(600+1000)×5%=80(万元),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90万元时,由于90万>80万,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共计90+(600+1000)×5%=170万元,否则只能按(600+1000)×10%=160万元扣除,扣税基数将减少10万元而多缴税款;同理,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万
万元利息支出,扣税基数增加10万元。
二、通过合理定价筹划
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企业可以利用20%这一临界点进行筹划。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标准普通住宅,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C,销售房价总额为X,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5.5%X,如果企业要享受起征点优惠,那么最高售价只能为X=(1+20%)(C+5.5%X),解得X=1.2848C,企业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又可获得较大利润。如果售价低于X,虽能享受起征点优惠,但利润较低。如果企业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时按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税率即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企业来说只有当价格提高的部分超过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新增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提价才有利可图。假设售价提高Y,X为增值率20%时的售价,则新的价格为(X+Y),新增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5%×(1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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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Y=5.5%Y,扣除项目金额为C+5.5×(X+Y),假设增值率虽大于20%但小于50%,增值额为(X+Y)-C-5.5%×(X+Y),土地增值税为30%×(X+Y-C-5.5%X-5.5%Y),企业欲使提价所带来的收益超过新增的税负而增加收益就须满足Y>30%×(X+Y-C-5.5%X-5.5%Y)+5.5%Y,解得Y>0.0971C.为便于理解,举一实例如下:建泰房地产公司建成并待售普通标准住宅,当地同类住宅的市场售价在1800万元至1900万元之间,已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9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也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通过选择筹划方案可在保证售价较低的情况下,少纳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利润。上述案例中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00+900+(200+900)×10%+(200+900)×20%=1430万元。方案1:公司既要享受起征点优惠,又想获得最高利润,则最高售价应为1430×1.2848=1837.264万元,此时获利为
(1837.264-1430-1837.264×5.5%=306.2万元;当价格定在1800万元至1837.264万元之间时,虽售价上升获利将逐渐增加,但都要小于306.2万元。方案2:公司想通过提高售价再多获收益,则提价至少要大于(1430×0.0971)=138.853万元,即房地产总售价至少要超过138.853+1837.264=976.117万元,此时提价才会增加企业总收益,否则提价只会导致总收益减少。所以,当市场房价在1800万元至1900万元之间时,公司应选择1837.264万元作为房产销售价格。可见,企业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说筹划,完全可以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并获得较高的利润。
三、选择项目核算方式筹划
依据《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根据不同情况对多项开发项目选择分开或合并成本项目进行核算,可降低土地增值税。例如,大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收人为15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0000万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确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方案1:不分开核算时,增值率为(15000-11000)/11=3.6%,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方案2:分开核算时,普通住宅增值率为(10000-8000)/8000=25%,则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0000-8000)×30%=600万元;豪华住宅增值率为(5000-3000)/3000=67%,则适用40%的税率,应纳税额为(5000-3000)×40%-3000×5%=650万元。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纳税合计为1250万元,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所以,应选择合并项目核算。
四、利用代收费用计价筹划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
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利用代收费用进行筹划。例如,华德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售价为3000万元,按当地市政府的要求,在售房时代收了200万元的各项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该商品房的支出如下:支付土地出让金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600万元,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合计200万元。如果公司未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而是单独收取,则允许扣除的金额为200+600+200+200+600)×20%=1160万元,增值额为3000-1160=1840万元,增值率为1840÷160=158.62%,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840×50%-1160×15%=746万元。如果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一并收取,则允许扣除的金额为200+600+200+(200+600)×20%+200=1360万元,增值额为3000+200-1360=1840万元,增值率为1840÷1360=135.29%,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1840×50%-1360×15%=716万元。显然,该公司无论代收费用的方式如何,其销售该商品房地增值额均为1840万元,但是采用第二种代收方式,即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会使得可扣除项目增加200万元,从而使房地产企业少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746-716=30万元。
篇7:纳税评估中存在的困难策略
纳税评估中存在的困难策略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管理手段,在现代税收征管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提高征管质量,优化新征管模式方面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当前,随着全球经济化、信息化的迅猛发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迫在眉睫,作为深化改革中的新生事物,纳税评估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使其更好地为深化税收征管服务,已是当今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现对纳税评估运行初期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做一探讨。
一、目前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要求评估人员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善于从掌握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很多评估流于形式,停留在看看表、翻翻账、对对数的浅层次上,评估的中期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二)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一般这种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都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也就是说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似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制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的效果和开展方向。
(三)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各环节的关系不够理顺。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与征收、稽查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评估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起到促进作用;其次,评估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评估还处在探索阶段,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因衔接、资料传递等程序没有一种明确的机制加以限制,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评估与征收的不理顺、评估与稽查的不理顺。
(四)信息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纳税评估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是国税机关内部各岗位在日常征管中整理形成的各种资料、数据,以及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因此,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着评估的效率和成果,但是国税部门日常形成的数据资料真实性较低,成为制约评估指标准确性提高的限制因素。另外,在设计时,部分相对指标也存在着与评估项目相关性不足的问题。
(五)评估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现阶段的评估的对象和方法只限于对增值税的评估。针对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从对增值税异常申报入手,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增值税异常申报的恶性蔓延,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但是国税部门管辖的税种不仅限于增值税,还包括消费税、所得税,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发展,这两个税种在国税部门组织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因此,亟需在对增值税纳税评估的经验基础之上,尽快探讨对消费税、所得税的纳税评估指标分析体系和评估方法体系。
二、提高纳税评估质量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在实际中,首先应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其次,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使评估人员在日常中多学习、勤实践,精通业务知识,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精通财务核算方法;第三,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素质,培养出一批能够胜任评估的“专家”。
(二)合理改进完善评估指标体系,避免机械地运用现行分析指标。对指标体系中用途不大的可以不用,在实际中出的实用指标也可以使用。评估过程中,除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数据比对等定量分析外,还要使评估人员对行业、企业情况做详细了解,将定性分析的纳税评估与定量分析的纳税评估有机结合。
(三)建立一种机制,理顺两个关系。建立一种机制,明确出三个环节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促进落实。具体为:一是要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发票稽核、财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传递到评估岗位;二是要做好评估结论,相关环节要配合落实并将结果及时向评估岗
位反馈;三是对在评估中发现的涉嫌重大偷税案件及时移交稽查环节处理,支持稽查打击职能的高效发挥。
(四)依靠科技手段,广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在现有的征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企业的会计资料信息,进一步拓展资料的占有领域;依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积极开发软件系统,加强与工商、银行、政府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投向等信息资料;随时掌握企业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实现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全方位监控。
位反馈;三是对在评估中发现的涉嫌重大偷税案件及时移交稽查环节处理,支持稽查打击职能的高效发挥。
(四)依靠科技手段,广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在现有的征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企业的会计资料信息,进一步拓展资料的占有领域;依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积极开发软件系统,加强与工商、银行、政府等部门的横向联系,获取最新数据;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投向等信息资料;随时掌握企业的经营动态信息,了解结算资金的变化情况,实现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全方位监控。
篇8:纳税评估中存在的困难策略
纳税评估中存在的困难策略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管理手段,在现代税收征管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提高征管质量,优化新征管模式方面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当前,随着全球经济化、信息化的迅猛发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迫在眉睫,作为深化改革中的新生事物,纳税评估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其更好地为深化税收征管服务,已是当今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现对纳税评估工作运行初期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做一探讨。
一、目前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要求评估人员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逐步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善于从掌握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停留在看看表、翻翻账、对对数的浅层次上,评估工作的中期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二)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一般这种评估指标的测算结果都直接与行业正常值进行比较,也就是说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似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制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效果和开展方向。
(三)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各环节的关系不够理顺。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与征收、稽查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起到促进作用;其次,评估工作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评估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因工作衔接、资料传递等程序没有一种明确的机制加以限制,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评估与征收的不理顺、评估与稽查的不理顺。
(四)信息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是国税机关内部各岗位在日常征管工作中整理形成的各种资料、数据,以及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因此,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着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但是国税部门日常形成的数据资料真实性较低,成为制约评估指标准确性提高的限制因素。另外,在设计时,部分相对指标也存在着与评估项目相关性不足的问题。
(五)评估工作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现阶段的评估工作的对象和方法只限于对增值税的评估。针对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从对增值税异常申报入手,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增值税异常申报的恶性蔓延,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但是国税部门管辖的税种不仅限于增值税,还包括消费税、所得税,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发展,这两个税种在国税部门组织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因此,亟需在对增值税纳税评估的经验基础之上,尽快探讨对消费税、所得税的纳税评估指标分析体系和评估方法体系。
二、提高纳税评估质量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在实际工作中,首先应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工作;其次,坚持学习经常化、制度化,使评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多学习、勤实践,精通业务知识,掌握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企业财务制度,精通财务核算方法;第三,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素质,培养出一批能够胜任评估工作的“专家”。
(二)合理改进完善评估指标体系,避免机械地运用现行分析指标。对指标体系中用途不大的可以不用,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的实用指标也可以使用。评估过程中,除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数据比对等定量分析外,还要使评估人员对行业、企业情况做详细了解,将定性分析的纳税评估与定量分析的纳税评估有机结合。
(三)建立一种机制,理顺两个关系。建立一种机制,明确出三个环节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促进落实。具体为:一是要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发票稽核、财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传递到评估岗位;二是要做好评估结论,相关环节要配合落实并将结果及时向评估岗
★混合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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