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浅谈人身保险欺诈的防范和控制,本文共10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浅谈人身保险欺诈的防范和控制
浅谈人身保险欺诈的防范和控制
我国保险人对人身保险欺诈风险已有认识,但不够重视,对其防范和控制表现出较大程度的迟延,防范和控制人身保险欺诈风险,不仅要通过保险人的努力,国家也应从立法和司法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通过这些途径追究欺诈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加速保险欺诈犯罪化的进程,以实现对人身保险欺诈的防范和控制.
作 者:蒋云贵 胡艳香 詹红星 作者单位:蒋云贵(长沙大学政法系,湖南,长沙,410003)胡艳香,詹红星(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系,湖南,长沙,410081)
刊 名:长沙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ANGSHA UNIVERSITY 年,卷(期): 15(1) 分类号:A841 关键词:欺诈 防范 合作组织篇2:防范绿色欺诈
防范绿色欺诈
前一阵子,汕头某公司从德国进口一批涂料、颜料及调色机振荡器,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该公司报检的涂料及颜料抽样进行检验,结果显示:涂料丙烯酸乳胶漆和涂料硅树脂漆的甲醛含量都超过了GB18582-2001标准中专项检测项目最高限量规定,汕头局据此出具了《检验证书》,评定该批货物不可用于室内装饰装修.
作 者:郑小明 作者单位: 刊 名:大经贸 英文刊名:FOREIGN BUSINESS 年,卷(期): “”(2) 分类号:F7 关键词:篇3:如何防范网上欺诈
如何防范网上欺诈
网络诈骗的特点
1、网络诈骗呈现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
网络诈骗没有具体的犯罪现场,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点不一致,行为人与受害人无需见面,一般只通过网上聊天进行联系,就能在虚拟空间中完成犯罪。在作案时常常刻意用虚构事实、隐瞒身份,加上各种代理、匿名服务,使得真实身份深度隐藏,从而难以确定嫌疑人所在地。同时,利用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异地异人取款、电活“黑卡”等手段隐藏,得手后立即销毁证据,使得隐蔽程度更高,导致网络诈骗急速上升,打击难度也越来越大。
2、网络诈骗现象呈现低龄化、低文化、区域化趋势
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年龄均不大,文化程度较低,且作案人籍贯或活动区域呈现明显的地域特点。某些地区因网络诈骗行为高发、手段相对固定而成为网络诈骗的高危地区,网络诈骗也有呈现家族化、集团化发展的趋势。
3、网络诈骗链条产业化
由于我国网络诈骗呈现出地域产业化特点,在这些高危地区往往围绕某种诈骗手法形成了上下游产业式,且逐渐形成了一条成熟完整的地下产业链发展。
4、诈骗行为手法多样化,更新换代速度快
网络诈骗手法多样,且不断更新换代,新型诈骗手法层出不穷,近十年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也是网络诈骗手法不断翻新的十年。
5、诈骗高危人群犯罪手法多元化、交叉化趋势明显
虽然我国网络诈骗呈现明显的地域特点,某一种网络诈骗的手法相对在某一地区较为集中和活跃,但近年来诈骗高危人群诈骗手法交叉趋势十分明显。此外,从各地破获的案件看,数个高危籍贯的犯罪嫌疑人相互串联、勾结从事犯罪活动的也趋于增多。
避免网络诈骗的方法
面对互联网上的种类繁多的诈骗活动,如何才能识破骗局、避免上当呢?以下几种方法可以使你避免受骗:
(1)用搜索引擎搜索一下这家公司或网店,查看电话、地址、联系人、营业执照等证件之间内容是否相符,对网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正规网站的首页都具有“红盾”图标和“ICP”编号,以文字链接的形式出现。
(2)看清网站上是否注明公司的办公地址,如果有,不妨与该公司的`人交涉一下,表示自己距离该地址很近,可直接到公司付款。如果对方以种种借口推脱、阻挠,那就证明这是个陷阱。
(3)在网上购物时最好尽量去在现实生活中信誉良好的公司所开设的网站或大型知名的有信用制度和安全保障的购物网站购买所需的物品。
(4)不要被某些网站上价格低廉的商品所惑,这往往是犯罪嫌疑人设下的诱饵。
(5)对于在网络上或通过电子邮件以朋友身份招揽投资赚钱计划或快速致富方案等信息要格外小心,不要轻信免费赠品或抽中大奖之类的通知,更不要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6)对于发现的不良信息及涉嫌诈骗的网站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篇4:房地产租赁合同欺诈及防范
一. 租赁合同的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出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二. 租赁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一)、租赁物的名称;
(二)、租赁物的数量;
(三)、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六)、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
(七)、违约责任
除以上主要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另行约定其他条款。如,担保条款。
三. 租赁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 对合同主体资格未进行认真审查,对方无履约能力。
在租赁合同中易被对方利用合同漏洞进行欺诈的多为出租人。主要因为在订立合同前未对承租人的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进行审查致使租赁物无法收回或无法按期收回租金。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
在租赁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租赁合同内容中易出现的漏洞。
在租赁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一般有:
a. 对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约定不明确导致纠纷;
b. 对标的物的使用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标的物进行超负荷、掠夺性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已无法继续使用;
c. 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租赁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欺诈。
履行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a. 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租赁物。实践中主要是迟延履行。
b. 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物的故障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为条件。
c. 承租人不按合同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d.. 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现状。
e. 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f. 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物。
5.出租人利用租赁物套取押金。
在租赁合同欺诈中经常出现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交纳与租赁物价值相当的押金,而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 出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押金潜逃。承租人实际可能花费了较高金额“购买”了并不想购买的物品。
四. 租赁合同中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 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 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制订应尽量详尽明确。
在订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a. 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b. 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c. 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d. 在租赁合同中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e. 为避免合同欺诈,当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f. 订立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 对租赁合同履行中欺诈行为的防范。
a. 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b. 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应交付有关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这些在制订租赁合同时就应加以明确约定。
c. 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d.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 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返还租赁物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
f.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 对利用押金进行合同欺诈的防范。
在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而主要工作都应在合同订立前进行。出租人一般希望承租人能提供押金或担保并希望金额能与租赁物价值相当,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承租人则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对出租人来说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数额押金外,还应对承租人的身份情况、资信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以免损失。对承租人来讲,则应对租赁物的价值有清楚了解,根据不同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多少。
篇5:房地产租赁合同欺诈及防范
房地产租赁合同欺诈及防范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二.租赁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一)、租赁物的名称;
(二)、租赁物的数量;
(三)、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六)、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
(七)、违约责任
除以上主要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另行约定其他条款。如,担保条款。
三.租赁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对合同主体资格未进行认真审查,对方无履约能力。
在租赁合同中易被对方利用合同漏洞进行欺诈的多为出租人。主要因为在订立合同前未对承租人的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进行审查致使租赁物无法收回或无法按期收回租金。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
在租赁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租赁合同内容中易出现的漏洞。
在租赁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一般有:
a.对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约定不明确导致纠纷;
b.对标的物的使用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标的物进行超负荷、掠夺性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已无法继续使用;
c.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
4.租赁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欺诈。
履行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a.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租赁物。实践中主要是迟延履行。
b.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物的故障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为条件。
c.承租人不按合同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d..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现状。
e.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f.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物。
5.出租人利用租赁物套取押金。
在租赁合同欺诈中经常出现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交纳与租赁物价值相当的押金,而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出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押金潜逃。承租人实际可能花费了较高金额“购买”了并不想购买的物品。
四.租赁合同中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制订应尽量详尽明确。
在订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a.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b.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c.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d.在租赁合同中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e.为避免合同欺诈,当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f.订立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对租赁合同履行中欺诈行为的防范。
a.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b.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应交付有关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这些在制订租赁合同时就应加以明确约定。
c.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d.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返还租赁物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
f.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对利用押金进行合同欺诈的防范。
在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而主要工作都应在合同订立前进行。出租人一般希望承租人能提供押金或担保并希望金额能与租赁物价值相当,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承租人则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对出租人来说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数额押金外,还应对承租人的身份情况、资信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以免损失。对承租人来讲,则应对租赁物的价值有清楚了解,根据不同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多少。
篇6:我国保险欺诈社会成因及防范初探
摘 要:保险欺诈在各国来讲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现象了。自从保险法诞生以来就普遍存在,并且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其欺诈的表现方式更加的复杂化。文章着重分析了保险欺诈的社会成因,从立法、社会监督等几个方面提出了防范保险欺诈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保险欺诈;诚实信用;防范措施。
保险欺诈从保险法诞生以来,就与保险如影随形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一样,不管是在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是中国一直以来都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的话,它将会使维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诚实信用最终失去其作用,而阻碍保险业的发展。
1保险欺诈的社会原因。
本文主要从社会原因进行分析,社会原因,即是指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是保险欺诈的首要原因。劳伦兹(KonradLorenz)在其著作 《仁慈的消失 》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 :“人类的道德意识是由它的标准所决定的。由于标准已经变化,除了别的以外,这已经影响了我们的看法朝向所有权观念靠近。在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行为间以及受社会约束的本能遏制,作为趋势,开始逐渐消失,加速远离共同福利的意识,走向纯自我利益。 ”在当今社会里,竞争日趋激烈,个体与群体更加隔离,这使有些人丧失了社会道德意识,他们不要愿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不能容忍自身生活享乐的微小损失。 1这种不顾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个人需要和欲望的满足,刚好成了保险欺诈得以生存的土壤 ,同时也是保险欺诈产生的社会思想基础。 社会原因具体在我国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诚信缺失。 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2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第 5 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高低。这决定了保险法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商事法律。然而,现如今保险欺诈的频频出现,当事人之间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社会道德意识弱化而引起的。
(2)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在我国,建立了呈明显二元化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 未在农村建立作为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这种差异使农村的社会保障缺失,农民为了防患于未然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的方法来避免意外带来的风险。然而,由于保险的射幸性,如果没有意外的发生永远也无法得到回报,这时那种不平衡的心理落差和淡泊的法制意识就会产生,这种欺诈的萌芽就应运而生了。其次,社会保障范围覆盖不全。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还有半数以上的城市劳动者未被养老保险所覆盖, 进入医疗保险制度者仅为5471 万人,因病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仅为4345 万人,只占需要工伤保险的非农业劳动者的 10%左右; 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日益庞大的流动人口尚未被纳入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3这种情形下比较容易诱发那种事后骗保的情况,当人们发生意外事故后没有基本的保障作支撑,他们走上欺诈道路的几率大大会提升。
2 保险欺诈的危害。
保险欺诈危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这一现象带给我们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给投保人带来的损害。更贴切的说法应该是给善意的投保人带来的经济成本的提高,损害其利益,更为严重的话会使其退出保险市场。这里要说下信息不对称原理,在保险欺诈中可以解释为“道德风险”或者“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问题来自买者和卖者有关车的质量信息不对称。在旧车市场,卖者知道车的真实质量, 而买者不知道。 这样卖者就会以次充好, 买者虽然无法了解旧车的真实质量, 但知道车的平均质量,因而只愿意根据平均水平价格支付,这样一来,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上等旧车就会退出市场。接下来的演绎是,由于上等车退出市场,买者会继续降低估价,更多的较高质量的车退出市场,如此等等,在均衡的情况下,只有低质量的车成交,社会成交量小于实际均衡量,在极端的情况下,市场可能根本不存在, 这个过程为逆向选择。 4 这在保险欺诈中是同样的道理,善意的投保人相当于旧车市场上的好车,而恶意欺诈的投保人就相当于旧车, 这样最终的结果就是善意投保人退出保险市场。
(2)给保险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由于存在投保人欺诈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其保费。保险公司在为了争取最大利益的目标下采取欺诈方式以争取在市场中最大的优势,因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不诚信的内在动力。近些年来,我国许多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出现了诚信缺失、骗取投保人等现象,造成不良后果。信誉是保险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
3保险欺诈的防范措施。
面对保险欺诈方式和手段越发多样的变化,笔者结合目前国内外学者及实践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种应对措施,来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保险欺诈所造成的风险。
3.1 针对保险人欺诈进行的防范对策。
(1)从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史纹青认为,我国原有的保险监管方式都是以试图抑制保险机构的竞争为目的,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不规范的保险竞争,有利于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但同时也导致了保险业的垄断,造成了保险机构的低效率。 而且,这种监管方式多以行政指导为主,缺乏透明度和灵活性,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监管机构难以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管策略。因此,我国在选择监管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这一监管方式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的手很好的结合起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一方面要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为目的,加强被监管者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要以风险的内部管理为中心,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保险合同很大程度上是属于商业保险,它有很明显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监督的过程中,要有个很好的结合点,应该采取既有利于防范欺诈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又有利于保险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管的过于严格,阻碍其发展。
(2)立法部门制定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打击保险欺诈的法律依据。 一般认为, 国家制裁有害的保险行为的法律手段有三种: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其中最严厉的方式,也是国家干预保险活动的最强硬的手段,能够取得最大的预警效果。 但是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刑法》第 198 条中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然而,这只是保险欺诈的一种,在诈骗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保险欺诈行为的存在,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并不予以调整,这就削弱了刑法在保障保险市场正常运行方面的警示作用。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刑事处罚制度, 并且使其与相关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保险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协调统一。
3.2 针对投保人和保险代理人的欺诈行为的防范对策。
(1)对全体社会成员加强法制宣传,争取得到更多的公众支持。保险欺诈无疑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为了避免自身的经营风险,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欺诈赔款最终会通过提高保险费率的形式分摊到所有消费该险种的保险消费者身上,保险公司只能将损失转嫁给广大的保户。这意味着保险欺诈本质上损害的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是损害众多诚实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当前应加强保险欺诈危害宣传,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反对保险欺诈的氛围。我们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反欺诈宣传,向公众阐明保险欺诈的危害性,让人们明白保险欺诈是一种犯罪,其受害者不仅是保险公司,广大诚实的保户也是最终的受害者。
(2)对保险代理人而言,要明确其社会职责,必要时可以采取经济激励措施。虽然,我国在保险代理人方面对其行为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代理人进行欺诈的刑事责任追究,以及法律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资格考试制度。但是,现实中的保险代理人大多都是兼职保险代理人,仅仅把此种工作当做是额外赚钱的一个途径, 他们的社会地位也比较低,此类人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职业道德,他们在利益的驱使和社会压力的双重压迫之下,很容易产生与投保人一起骗取保险金的念头。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培训,制定些规范其行为的具体措施,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能,以促进保险代理人形成统一的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激励的方式,使他们认可自己做的事情,并且有信心认为通过这个事业可以让其有更好的发展,这样可以减少他们那种不好的投机心理。
篇7:浅析如何防范和控制不平衡报价
一、不平衡报价产生的背景及概念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合同计价方式由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向上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转变,它既代表着我国工程计价技术的重大进步,同时也给投标单位尽早收回工程款, 提高管理效益, 进行不平衡报价提供了平台。 所谓不平衡报价是相对于常规的平衡报价而言 , 它是指一个工程项目在投标报价时, 在总报价保持不变且不影响中标概率的前提下,与正常水平相比,有意识地调整内部各部分项目的报价,其目的是为了尽甲收回工程款,增加流动资金 ,有利于流动资金的周转,同时从设计修改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其他变更中获得额外利润。
二、不平衡报价的主要表现形式
1 ) 第一类不平衡报价——时间不平衡报价。
时间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投标单位利用承包合同的早期施工、早计量、早支付的进度支付规则, 结合施工进度计划, 通过适当提高先期施工、降低后期施工分项工程 的综合单价 , 从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方法。
2 ) 第二类不平衡报价——数量不平衡报价。
数量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投标单位通过分析图纸、地质资料、计量法则,加上现场考察以及历史经验来判断其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是否有变化, 如有 , 则可根据实际工程数量可能增加或减少来适当调高或降低该清单项目单价,合理协调相关单价而保持总价平衡,从而可能在合同履行时获得更多的支付报酬。
3 ) 第三类不平衡报价——风险不平衡报价。
风险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利用合同工期长的支付价格调整规则,规避通货膨胀风险因素。工程实施过程中充满不确定因素, 这些因素的变化都会弓 l 起工程造价变动。投标者经常会利用这些不确定因素,具体表现为:
a . 通过调高( 低) 工程中使用资源较多( 少)的调价系数和权重, 或调高( 低) 物价上涨较大( 稳定或下降) 资源的调价系数和权重;
b . 通过适当降低材料单价, 协同提高人工、机械台班单价的方法 , 进行不平衡报价, 使投标人中标后在合同履行中能规避风险或将风险转嫁给业主,从而获取收益。
三、不平衡报价的产生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 投标单位既要维持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又想获得超额利润. 必然会采取各种投标策略尽量降低或转移风险, 其中不平衡报价成为一个最为有效的途径。这是导致不平衡报价产中的直接原因。就施工企业而言, 不平衡报价足一种投标策略和技巧;就业主而言,不平衡报价将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比如在实际操作中,投标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时, 可能对哪些分项可以调整、哪些分项可能调整以及能够在多大范围内调整等情况已做了充分研究。中标后该投标单位为提高自己的利润率会千方百计将工程造价向其预先设定的方向调整,造成工程结算造价远远超过中标价,原来的低价中标就变成高价结算。另一方面,不平衡报价掩盖了工程实际投资成本,扰乱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业主选择最具实力的投标单位,给建筑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不利于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严重的不平衡报价有可能进一步增大项 目建设的风险, 甚至成为 目前有些建设项目最终投资失控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防范和控制投标单位不平衡报价的具体措施
1、重视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1 ) 认真审查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避免出现“边设计,边招标”的情况,尽可能使用施工图招标, 从源头减少工程变更的出现,
2 ) 业主或招标代理单位要随时掌握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的价格; 对于特殊的大宗材料, 可提供适中的暂定价格。
3 ) 在招标文件巾明确对涉及暂定价格项目的调整方法。
4 ) 在对投标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时, 应重点关注投标单位的经济纠纷情况。
5 ) 限制不平衡报价中标。
6 ) 重视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质量 ,消除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只是参考, 最终要按实际结算的依赖思想, 安排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负责该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避免多算、少算和漏算。
2、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业主对工程招投标设置的最高报价值 ,它一般与招标文件一起发布,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可分两个层次:
1 ) 总报价的最高限制;
2 ) 投标报价各组成部分的最高限制,包括综合单价、综合合价、管理费、利润、人工、材料、机械台班 单价和消耗量等内容。要有效防范小平衡报价必须在以上两个层次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要体现社会生产力的中上等水平,价格设置过高就会失去控制价的意 义,设置过低会影响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实践证明, 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可有效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哄抬标价及不平衡报价等行为的出现。
3、改进评标办法,限制不平衡报价中标
目前, 我国评标定标方法主要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合理基准价评分法等,各个评标方法适应于不同特征的项目。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无特殊性专业要求的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合理基准价评分法( 无标底) 适用于投标单位不少于 7个、无特殊专业要求的一般投标项目;综合评分法适用于施工技术难度大且施上方案竞争性较强的招标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特征制定相应的评标规则,这样对不平衡报价能够起到很好的预控作用。招标代理机构要注重评标前的回标分析,科学计算各报价组成因素的标准平衡值,为评标人判断不平衡报价提供依据,制定相应的评分方法,对严重偏离标准平衡值的项目要进行惩罚性扣分,限制使用不平衡报价的投标人中标。通过询标排除不平衡报价隐患。
4 、完善施工合同条款
一方面可以规定清单分项工程变更过大时, 应对该分项的综合单价重新组价, 同时明确相应的组价方法, 以消除双方可能因此产生的不公平额外支付; 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中标单位报价不平衡的程度而加大其履约担保的额度。
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严把工程变更关和索赔关
工程实施阶段是投资控制最难、最复杂的阶段 ,对工程而言,不变更是相对的, 变更是绝对的。对涉及造价调整的变更联系单, 监理、业主、施工企业均应按统一的工程变更审核程序办理,层层把关,按合同规定及时核算。对偏差较大的不平衡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与施工单位磋商,提出解决办法,尽量在施工过程中妥善解决,避免竣工后发生扯皮。对索赔事项,要分清责任,及时提出反索赔, 挽回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业主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应贯穿到整个建设的全过程,在上程实施过程中避免重进度和质量控制,轻成本控制的现象发生。
篇8:揭秘网络钓鱼欺诈 支招防范各类网络诈骗
曾几何时,人们认为互联网是相当安全的,美国著名杂志《纽约人》以“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话对互联网特点进行了十分恰当的总结,当彼此知之甚少的时候,我们便都是安全的,而如今,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犯罪分子开始将目光投向互联网,现在,即使真的是一只狗坐在网络的另一边,犯罪分子也会想方设法骗取非法利益,而且他们的诈骗方法多种多样,令人防不胜防,我们通常将这种行为称作“网络钓鱼”。
近日,卡巴斯基实验室发布了一篇解密网络诈骗的报告,详细阐述了如何防范各类型网络诈骗的方法,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
电子邮件钓鱼
钓鱼邮件中包括假冒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社交网站以及在线游戏等机构发送的虚假信息。这些邮件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用户的机密数据(如用户名和密码等)。其中,冒充银行进行网络钓鱼诈骗的现象最为普遍,其目的是获取和控制用户的在线银行账户或电子支付系统账户。一旦网络罪犯掌握了用户的登录名和密码,就可以直接访问用户账号。
网络钓鱼者很善于将钓鱼邮件伪装得与真实机构发送的邮件非常相似,并且在整体风格上也抄袭官方的内容。通常,这些邮件会提示收件人点击邮件中的链接,从而访问其网站,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之后这些信息会被发送给实施网络钓鱼的网络罪犯。不仅如此,很多时候这些假冒的网站还包含漏洞利用程序,即使用户没有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而仅仅只是出于好奇,点击了链接,也能够在用户计算机上安装间谍软件。这些恶意程序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安装,最后导致用户的个人数据被盗。
那么,该如何识别钓鱼邮件呢?你接收到一封来自银行、电子支付系统或邮箱服务商的电子邮件。如果你并没有使用上述银行、电子支付系统或电子邮件服务商,那这封邮件肯定是具有欺诈性质的垃圾邮件,请尽快将其删除;如果你确实在使用上述银行、电子支付系统或邮件服务,并且收到了声称是这些机构发送的电子邮件,那么一定要仔细阅读邮件,如果邮件中要求用户输入登录名和密码,那这封邮件绝对是诈骗类邮件,因为合法公司和组织从来不会用这种方式获取用户的登录信息和密码。除此以外,还需警惕带有附件的电子邮件。有些电子邮件可能本身并不是钓鱼邮件,无法获取你的个人信息,但是其中携带的附件很可能是恶意的,因此务必要三思而行。
社交网络钓鱼
社交网络现在愈加流行,很多人都有Facebook、Twitter等等社交网站的账号。有时,我们会在其中发现一些假冒的提醒邮件,而这些假冒邮件的目的是窃取用户的个人数据,获取对用户社交网络账号的访问权,这与针对银行的钓鱼诈骗非常相似。首先用户会收到一封自称是来自某个社交网站的提醒邮件,邮件中声称有人给你留言或者希望加你为好友,或者你需要更新账户信息。如果你点击其中的链接,将会被引导到一个假冒的网站,用户如果在此网站输入了用户名和密码,就会被发送给网络诈骗者。
当然,也有些伪造的社交网站的提示邮件并不会要求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并且这些邮件看上去除了其中的链接外,其他均同真实的邮件100%相似。但是如果用户仔细看一下其中链接的地址,就会看到其将用户定向到的地址并非该社交网站的官方地址。网络诈骗者经常将这些假冒的诈骗网站做得同真实网站非常相似,如假冒的网站会使用hxxp://fasebook.com/,而真实的地址则是hxxp://facebook.com/。
网络游戏钓鱼
网络钓鱼可以说无孔不入,对于深受广大青少年喜爱的网络游戏自然也不例外。目前针对在线游戏的诈骗越来越多,而且还呈现出标准化,即,将游戏玩家引诱到假冒的网站。所以我们务必要牢记一件事,真正来自官方的邮件从来不会让用户在点开的链接中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除了假冒网站之外,网络诈骗者还会采用一些其他手段。例如邀请用户参加某款新游戏的beta测试,或者免费得到礼品等,用户需要做的仅仅是点击某个链接。但是,如果用户点击了链接,就可能会落入他们的圈套,被定向到假冒网站上。从而被网络诈骗者窃取个人数据。还有可能被指向被感染的网站,从而造成用户计算机被下载和安装多种恶意软件。
其他传统诈骗
“知识就是力量”这一谚语对于保护自己免遭在线诈骗侵害非常实用。有时候,你需要了解网络罪犯会使用多种不同的欺诈手段,了解这些手段后你就可以判断谁在试图欺骗你,
最常见的诈骗种类如下所示:
(1)彩票中奖的假冒提示
有一些邮件会告知用户赢得了某个彩票大奖。网络诈骗者的目的是欺骗用户支付一笔费用,用于将用户的奖金转移到其账户。
(2)419电子邮件,或被称为尼日利亚诈骗邮件
有些邮件会要求收件人向某个边远的国家汇钱,而很多时候都是位于非洲的某个国家。作为报答,诈骗者会许诺高额的报酬。之后,诈骗者会询问用户的银行账号,声称要将用户应得的那部分钱转到账上。但是事实上他们根本不会转钱到该账户,而是会从该账户上取钱。这类骗局还会有其他各种变化,例如诈骗者可能会要求你寄一笔钱,声称是用于支付法律服务或运输费用。在钱汇出之后,他们就会切断同受害者的联系。
(3)金字塔 和快速赚钱
在这类骗局中,诈骗者会要求潜在的受害人投资一小笔钱,之后就能收到高额回报。但是事实上,受害者根本不会收到任何回报。
(4)在线乞讨
这类诈骗所采用的电子邮件看上去非常像来自慈善机构或其他需要帮助的机构。但是,这些邮件其实是完全伪造的。或者虽然包含指向真实慈善组织的链接,但其中的支付详情则会确保所有收到的钱财最终落入诈骗者的腰包。
(5)采用垃圾邮件的短信诈骗
这类诈骗会涉及电子邮件,诈骗者会使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劝说用户向某个付费号码发送一条短信。这类诈骗邮件中有时会包含链接,指向某个网站,用户访问时会提示用户发送短信为某个服务付费。
避免“被钓鱼”
在我们“解密”了各类型网络钓鱼的手段后,相信大家已经对花样繁多的骗局已经有了一个较为深入的了解,那么我们该怎样做出防范呢?下面给出了八条极具实用价值的建议。
(1)使用反病毒软件:
当今的反病毒软件可以定期进行更新,从而提供针对多种互联网威胁的可靠保护。
(2)定期下载和安装系统和软件更新:
系统和软件漏洞能够被网络罪犯所利用,从而造成用户计算机被感染。通过下载和安装更新,可以修补这些漏洞。
(3)不要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发布到公共资源上:
发布到互联网上的信息和数据会被自动机器人所收集,最后交给网络罪犯。网络罪犯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利用这些数据(例如向用户的邮箱地址发送大量垃圾邮件)。
(4)不要从不明网站下载任何东西:
不管你是从不明网站下载程序、书籍或是电影,都有可能同时会下载恶意软件。
(5)不要轻易点击电子邮件中的链接:
因为这些链接经常会将用户定向到诈骗网站或已经被恶意程序感染的网站。
(6)如果你对邮件发件人存在怀疑,千万不要打开邮件所带的附件:
因为很可能附件中就包含恶意程序(即使附件仅仅是一个Word文档)
(7)不要试图“退订”垃圾邮件(尤其是如果垃圾邮件中有“退订”链接):
这样做并不会使你摆脱垃圾邮件。恰恰相反,事实上你会收到更多垃圾邮件。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有两种:首先,你的地址可能被加入到的确会去阅读这些邮件的人的数据库中,之后你接收到的垃圾邮件会越来越多。或者,你点击了“退订”链接后,将会被定向到某个被感染的网站,最终造成自己计算机被感染。
(8)不要相信任何看上去非常有诱惑力的投资建议,尤其注意那些承诺能够轻松赚钱的:
这些投资建议事实上都是骗局。网络罪犯会骗取你的钱财,或者操纵受害者从事非法行为,最终受害者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目前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都十分强大,但可以肯定的是,花样繁多的网络诈骗并不会因此而消失,网络罪犯还会想出更多的伎俩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所以,想要保护个人财产的安全,远离网络威胁,除了借助优秀的反病毒软件,还需要我们时刻提高警惕,才能够保护自己在虚拟世界中的安全。
【注:基于安全考虑,防止用户误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文中网址已作特殊处理,所有网络链接“http”均已被替换为“hxxp”,特此说明。】
篇9:十大网络防骗术 帮助你防范网络欺诈
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在诈骗者眼中,所有人都是他们要钓的“鱼”,当然钓的不是你本身,而是你口袋中的钞票。网络钓鱼(Phishing)在网络上为你设下圈套,通过处心积虑的技术手段伪造出假可乱真的网站、E-Mail、短信等信息,诱惑你“自愿”交出重要信息(如银行账户密码)。网络钓鱼并不是一种新的入侵方法,但是它的危害范围却在逐渐扩大,成为最具威胁的网络安全事件。
3月30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CNCERT)在京联合发布《中国网民网络信息安全状况调查系列报告》,
《报告》数据显示,20,52%的网民曾遭遇过网络安全事件,网民处理安全事件所支出的相关服务费用共计153亿元人民币。
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刚刚发布的最新月报显示,联盟受理并暂停域名解析的钓鱼网站为1785个,较3月增长70%,约有4500万网民因网络钓鱼蒙受损失。
204月29日,EMC信息安全事业部RSA发布的《年全球网上消费者安全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全球22个国家中,中国用户对强网站身份认证最积极,达到96.92%。
许多网络交易就被这一个个以假乱真的交易页面骗走了钱财,这种不愉快的经历让那些上当受骗的用户,对网络购物望而怯步。不仅如此,网络欺诈除了给网民带来经济损失,也给企业带来品牌形象损伤。严重地影响了在线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的发展,危害公众利益,影响公众应用互联网的信心。
篇10:审判实践中对诉讼欺诈行为的防范及相关对策
关于审判实践中对诉讼欺诈行为的防范及相关对策
诉讼欺诈是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之目的的违法行为。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趋复杂和多样化以及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经济诉讼呈明显上升趋势,诉讼内容和形式亦日趋复杂化、多样化,随之产生的诉讼欺诈现象也日益严重,其危害不能低估,应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在此笔者拟结合审判实践,就诉讼欺诈及其防范和相关对策谈些浅见,以供研讨。一、诉讼欺诈行为的主要特征及其危害
从法理意义上讲,所谓诉讼上的欺诈是指某种特殊意志无视法的尊严,以自己的不法冒充合法,对他人造成一种假象,误将不法视为合法的诉讼欺骗行为。实践中诉讼欺诈行为在构成上具有如下特征:一是诉讼欺诈行为在诉讼中系指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旨在谋害第三方利益的联合行为;二是诉讼欺诈者欺骗的对象是国家审判机关。欺诈者捏造法律事实、虚拟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陷于错误,导致作出合乎其欺诈目的的错误判决;诉讼欺诈者实施“诉讼行为”所要诈害的对象是第三方利益,包括第三人、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讼欺诈行为侵害的对象具有非同一性,它既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又侵犯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权;三是诉讼欺阼行为侵害的实际利益既可能是实体利益,也可能是程序利益;四是由于诉讼欺诈行为在形式上表现为合法,即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而在实质上非法,其欺骗性使其在实践中更易得逞;五是诉讼欺诈行为是诉讼上的'不法行为和实体上的不法行为的竟合,诉讼欺诈与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为诉讼欺诈行为人为了欺骗法院,诈害第三人而串通起来制造法律上的不当状态,这一行为本身即构成了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客观事实,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归于无效;至于诉讼欺诈在实体上的后果,则应根据实际损害是否发生、危害程度的大小,而分别适用民法上的欺诈和刑法上的诈骗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诉讼欺诈亵渎法律、沾污国家审判权和法律尊严,使司法活动背离真实、公正的价值目标;二是诉讼欺诈导致的误判以及为纠正误判而导致的再审程序的启动,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损害了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三是诉讼欺诈通常是民事欺诈或诈骗犯罪的途径或方式,其行为不仅侵害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四是诉讼欺诈使法庭变成了非法交易甚至犯罪的场所,极大地降低了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损害了国家审判机关的信誉。
二、实践中诉讼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诉讼欺诈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较为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事实上的民事经济纠纷,但为了达到诈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事实、虚拟法律关系,故意制造诉讼状态;
2.在三方诉讼中,其中两方当事人暂时结成同盟,诈害第三方,特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
3.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中的部分成员与对方恶意串通,诈害本方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利益;
4.在以多数人为代表的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诈害被代表的多数人的利益;
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其他组织的败诉,而由该组织的主管单位或者开办单位承担实际偿还责任的方式,诈害主管单位或者开办单位;
6.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在诉讼中为牟取私利,违背忠实义务,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诈害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企业;
7.诉讼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诈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8.在信托诉讼中,非权利主体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诈害信托人的利益。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具体表现形式,如:未经他人同意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冒名诉讼;非权利主体在没有程序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进行的虚假无因诉讼等。
三、审判实践中诉讼欺诈行为的防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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