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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

时间:2022-12-09 09:19:0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中国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本文共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

篇1:中国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

7月1日央行将实行的外汇新政策,

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自207月1日起实施。

其中对个人换汇的相关政策有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以下几种情况由金融机构上报: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政策解析

01、7月1日,个人银行每年汇款五万美元总额保持不变,但跨境汇款1万美元及等值外币都需要向上申报,5万美金要分五次在不同单日汇出。

02、外汇局要求加强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对真实性提出更高要求。对虚假申报、骗汇、欺诈、洗钱、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的个人进行严查和备注。

03、7月1日起施行的新政策中对个人外汇规定有一定程度上的收紧,境外汇款过程上更加复杂繁琐,但不排除外汇局会出台调整政策保障外汇业务持续流畅进行。

篇2: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附:废止规定目录

废止规定目录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60号)

篇3: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摘 要:为了加快中国外向型经济发展以及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在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成功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系列新的外汇体制改革,并取得了圆满的效果。本文认为今后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将是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行比例结汇形式的意愿结汇制、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扩大中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完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和法规。确保中国经济真正融入国际经济主流。

1994年初,中国加大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实施了“银行结售汇制、汇率并轨、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并于11月取得阶段性改革成果DD顺利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基本吻合,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高度评价。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又进行了新的改革,制订和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1.确立了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新方针

1911月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中国外汇管理原则及其内容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可兑换前的侧重于外汇收支范围的严格审批转为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核,外汇管理的方式由事前管理、直接审批改为事后监督、间接管理的模式。这就是说,凡是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只要单证齐全、真实可靠,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外支付货款及运、保、佣费用。按照国际常规和改革顺序,一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应继续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不过,中国并没有急于求成。鉴于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拉美等发展中国家脱离实际,过快开放资本项目造成外汇流失、频繁发生金融危机的事实,中国审时度势,适时提出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新方针,并在1月14日新发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管理。”在市场机制不健全、外汇资源相对稀缺的条件下,中国作出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决定,无疑是正确的和及时的.。随即而来的亚洲金融危机证实了这一点。

2.构建宽松的外汇环境

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为中、外资企业及个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汇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本着这一原则,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努力抓了这样几项改革:一是于191月1日起,开始进行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保值手段;同年10月15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是增加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公开性。5月28日,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开通了国际互联网网站,内容包括全部现行外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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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外汇管理工作总结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

,我外汇管理局支局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外汇管理 三、加强检查、强化监管,维护良好外汇市场秩序。

1、以综合业务大检查为平台,深入开展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上半年完成了对浦发银行××支行开展外汇业务现场检查和国际收支现场核查。检查过程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并执行检查方案,规范实施现场检查,并向浦发银行××支行发出了现场检查反馈意见书。对发现的3个违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目前正在研究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通过检查,促进了该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维护了良好的外汇政策执行环境。

2、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为贯彻落实上级局此次检查任务,我支局高度重视,精心准备,确定方案,积极推进。根据上级局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及设定的25种指标参数,认真开展非现场数据分析,筛选出异常或涉嫌违规的收结汇行为60多笔。通过此次检查,一是全面掌握了辖内资金流入、结汇以及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摸清了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入及结汇和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的渠道、方式、结构及主要的操作手法;二是检验了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效果,加大了对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和打击跨境短期投机资本流入。

3、加强个人结售汇系统日常监测报告工作。针对××个人外汇收支活跃、个人外汇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较为复杂的现状,每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对本地个人结售汇情况进行监测,做到“有异常就核实”。按时向上级局报送《个人结售汇情况监测周报》,密切关注辖内个人外汇收支。对外汇指定银行一些苗头性的违规现象和做法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进一步提高了银行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规范性。

四、加强政策宣传,拓宽政策传导渠道。

1、认真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一是及时传达政策,做好宣传工作。通过转发文件、宣传海报、报纸等各种载体,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全面传递新政策的调整内容。二是举办业务座谈会,落实政策到位。通过座谈会形式对银行及外经贸局、侨办、侨联等单位进行政策传达、解释,解答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对下阶段新政策的贯彻工作作了部署。三是推行个人结售汇系统,督促外汇指定银行保证个人结售汇业务系统顺利推行,同时加强对个人结售汇业务统计数据监测。四是加强管理,及时反馈实施效果。建立新政策实施后的快速反映机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操作上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五是加强监管,建立非现场核查机制,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落实专人,每日开展核查,及时沟通反馈。

2、组织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送农村”现场宣传活动。以大力宣传个人外汇知识为重点,在××玉海广场设点开展外汇知识咨询活动,通过宣传板展示、宣传单分发、有奖知识问答等方式深入开展宣传,接受群众个人外汇业务知识咨询。活动中,形象生动的宣传板报、内容丰富的传单资料、细致详尽的疑问讲解使各金融机构外汇宣传咨询台、宣传展板前围满了群众,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及时的解答,也使个人外汇业务政策、知识得到了准确的传播和解释。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3、组织召开××市外汇形势与政策通报会,各外汇指定银行和重点外贸企业负责人10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通报了当前外汇形势和近年来实施的`外汇管理新政策,宣讲了人民币汇率风险与企业应对的措施,推介了有关外汇业务产品。会议要求:宣讲政策、提高认识。多方式、手段开展政策宣传,使外汇管理工作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企业、居民了解、学习、运用外汇管理政策,形成外汇管理工作氛围;加强交流、更新理念。银行要积极为企业谋划,引导企业充分运用外汇业务产品,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规范经营、提高服务。结合好管理与服务关系,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满足社会、企业、居民的合理外汇需求,促进外向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个人外汇管理专题座谈会精神。一是召开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传达温州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精神,通报当前个人外汇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案例,提出我市加强个人外汇管理工作的措施。二是通报我市个人外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认真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三是在全市外汇形势通报会上,向全市近百家企业宣讲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四是加强个人结售汇非现场核查,做到每日核查,及时反馈,及时纠正,定期通报。

五、加强外汇业务系统管理,保障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是认真学习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操作,保障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顺利运行。二是开展进口付汇核销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应急演练,做好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篇5:外汇管理工作总结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我外汇管理局支局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外汇管理会议精神,把握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管、抓手段四个重点,紧密结合xx实际,确立了今年的外汇管理工作要点。严格外汇流入管理,引导资金有序流出;严密监测异常跨境资金流动,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提升外汇管理电子化水平,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效率;深入调研,进一步推动贸易与投资便利化,促进xx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结合xx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并研究贯彻省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于3月下旬召开了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向各外汇指定银行传达了省市会议精神,并对今年工作的目标与要求作了全面的部署。支局还将工作计划具体化,制定了年度重点工作分解责任表,列明了全年的重点工作,将工作具体落实到落处,为全年工作的开展开好头、起好步。

支局领导要求大家继续努力,在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外汇检查、信息调研等五方面工作创出佳绩。针对20xx年的具体工作支局提出了五项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提升外汇管理形象;深入调查研究,提高信息调研水平;创新检查手段,提升外汇检查成效;拓宽监管范围,强化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操作规范,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二、创新管理方式,着力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成效。

1、积极筹划,圆满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

全市20xx年应参检外商投资企业企业110家,截止20xx年6月30日,网上申报110家,已年检通过企业110家,通过率100。一是认真商讨,及早谋划。及时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年检工作,确保完成年检工作任务。二是夯实基础,力保准确。梳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逐一登记20xx年应该参加年检的外资投资企业,并做好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的登记备案工作。三是多方合作,确保进度。主动与外经贸局、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每天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对年检情况进行监测,加大催检力度,确保年检顺利、高效完成。四是加强监管,狠抓成果。建立年检电子简报制度,要求年检人员及时上报年检进度、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难点等情况。认真分析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外汇收支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分析,把握外资运行状况,摸清外资存量,提高年检的成效。

我市境外投资企业进行了年检。

(1)基本情况:我市经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共有9家,参加此次年检的企业9家,年检率达到100。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有4家,民营企业有5家;境外企业在欧洲的'有5家,在非洲有3家,在北美洲有1家。

(2)境外企业年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关部门对的设立和管理缺少一套有效、完善的监管措施,且相关部门之间缺少可共享的管理信息统计系统,同时外管部门无具体的措施制约境外投资企业,致使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了解较少,管理困难。

(3)政策建议: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达到信息共享,加强有关外汇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外汇法规深入到每个企业中去,共同促进和完善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

2、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加强对银行监督和指导。

一是加强非现场核查,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质量,为非现场监管提供良好的信息保障。二是加大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人员的业务指导力度,做好国际收支的申报工作,确保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5个工作日申报制度,杜绝逾期申报现象。三是认真做好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工作。及时将最新的政策规定和问题解答转发给各家银行,要求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统计申报新知识。同时要求建行xx市支行做好新系统的试运行,要求未上线的银行做好新系统上线的各项准备,确保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四是8月份建行xx市支行开展了国际收支申报情况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外汇业务监管意见书。

3、规范结售汇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按照鼓励合理申请、逐步扩大准入、严格经营要求的原则,上半年共办理8家银行网点外汇业务准入备案。

4、加强业务回访,规范银行外汇经营行为。对11家金融机构经营情况进行了业务现场回访。对在外汇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工行xx市支行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以巩固外汇检查效果;对建行温州xx安阳支行等五家机构开展对私结售汇准入业务回访和中行xx塘下支行因私售汇业务进行回访,进一步了规范新开办结售汇业务的经营行为。

5、引入提醒预警机制,提高进出口业务监管水平。一是开展多收汇超比例企业关注提醒,约见相关企业负责人,向其说明有关关注企业的相关政策。二是开展进出口逾期及已收汇未核销催核、定期对辖内需核销的出口单证进行排查,重点关注和定期监测长期未核销的收汇信息。通过提醒核销员、发放“催核通知书”等,及时为企业提供提醒预警服务。

三、加强检查、强化监管,维护良好外汇市场秩序。

1、以综合业务大检查为平台,深入开展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上半年完成了对浦发银行xx支行开展外汇业务现场检查和国际收支现场核查。检查过程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并执行检查方案,规范实施现场检查,并向浦发银行xx支行发出了现场检查反馈意见书。对发现的3个违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目前正在研究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通过检查,促进了该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维护了良好的外汇政策执行环境。

2、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为贯彻落实上级局此次检查任务,我支局高度重视,精心准备,确定方案,积极推进。根据上级局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及设定的25种指标参数,认真开展非现场数据分析,筛选出异常或涉嫌违规的收结汇行为60多笔。通过此次检查,一是全面掌握了辖内资金流入、结汇以及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摸清了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入及结汇和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的渠道、方式、结构及主要的操作手法;二是检验了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效果,加大了对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和打击跨境短期投机资本流入。

3、加强个人结售汇系统日常监测报告工作。针对xx个人外汇收支活跃、个人外汇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较为复杂的现状,每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对本地个人结售汇情况进行监测,做到“有异常就核实”。按时向上级局报送《个人结售汇情况监测周报》,密切关注辖内个人外汇收支。对外汇指定银行一些苗头性的违规现象和做法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进一步提高了银行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规范性。

4、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维护健康和谐的外汇市场秩序。多层面、多形式扎实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倡导诚信意识,以维护健康和谐的外汇市场秩序。一是组织各外汇指定银行在营业网点张贴“违法失信成本高,负面信息人人瞧”宣传画近100张,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在营业网点回答客户咨询。二是组织银行外汇业务人员参加“诚信兴商宣传月”知识竞赛,并鼓励涉外企业及个人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两种方式参加知识竞赛。全辖475人参加了网络知识竞赛。三是通过媒体刊登外汇信息,提高宣传覆盖面。在《xx日报》上刊登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信息2篇,并组织各外汇指定银行以知识问答、业务介绍等方式介绍外汇政策业务,提高宣传覆盖面,营造了广泛的社会氛围。四是扩大宣传范围广,加大宣传深度。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应对人民币汇率风险及措施等内容结合起来,积极向群众宣传国家“藏汇于民”的政策,讲解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倡导外汇银行和涉汇主体守法合规经营,指导外汇银行把开展活动和宣传落实外汇新政策结合起。

四、加强政策宣传,拓宽政策传导渠道。

1、认真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

一是及时传达政策,做好宣传工作。通过转发文件、宣传海报、报纸等各种载体,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全面传递新政策的调整内容。二是举办业务座谈会,落实政策到位。通过座谈会形式对银行及外经贸局、侨办、侨联等单位进行政策传达、解释,解答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对下阶段新政策的贯彻工作作了部署。三是推行个人结售汇系统,督促外汇指定银行保证个人结售汇业务系统顺利推行,同时加强对个人结售汇业务统计数据监测。四是加强管理,及时反馈实施效果。建立新政策实施后的快速反映机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操作上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五是加强监管,建立非现场核查机制,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落实专人,每日开展核查,及时沟通反馈。

2、组织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送农村”现场宣传活动。

以大力宣传个人外汇知识为重点,在xx玉海广场设点开展外汇知识咨询活动,通过宣传板展示、宣传单分发、有奖知识问答等方式深入开展宣传,接受群众个人外汇业务知识咨询。活动中,形象生动的宣传板报、内容丰富的传单资料、细致详尽的疑问讲解使各金融机构外汇宣传咨询台、宣传展板前围满了群众,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及时的解答,也使个人外汇业务政策、知识得到了准确的传播和解释。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3、组织召开xx市外汇形势与政策通报会,各外汇指定银行和重点外贸企业负责人100多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当前外汇形势和近年来实施的外汇管理新政策,宣讲了人民币汇率风险与企业应对的措施,推介了有关外汇业务产品。会议要求:宣讲政策、提高认识。多方式、手段开展政策宣传,使外汇管理工作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企业、居民了解、学习、运用外汇管理政策,形成外汇管理工作氛围;加强交流、更新理念。银行要积极为企业谋划,引导企业充分运用外汇业务产品,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规范经营、提高服务。结合好管理与服务关系,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满足社会、企业、居民的合理外汇需求,促进外向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个人外汇管理专题座谈会精神。

一是召开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传达温州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精神,通报当前个人外汇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案例,提出我市加强个人外汇管理工作的措施。二是通报我市个人外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认真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三是在全市外汇形势通报会上,向全市近百家企业宣讲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四是加强个人结售汇非现场核查,做到每日核查,及时反馈,及时纠正,定期通报。

五、加强外汇业务系统管理,保障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是认真学习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操作,保障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顺利运行。二是开展进口付汇核销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应急演练,做好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篇6: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 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 入境日期计算)以下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 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包括“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 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账户;“现钞账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 的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第五条 居民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为机构办理外汇收付。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二级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负责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支出有账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第七条 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系指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拥有完全所 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1.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 居民而取得的外汇;

2.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

3.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 的外汇;

4.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

5.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 券而取得的红利;

6.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 的利息收入;

7.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

8.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

9.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

10.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

11.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

12.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经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直 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的本金。

第八条 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 人民币;居民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可以解付外币现钞 或者兑换成人民币。

第九条 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属于本办法第七条1项-11项所 列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 行办理;

(二)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 、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须审核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 予以办理;

(三)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 、2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 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四)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 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 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 行办理。

第十条 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 民币,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一)专利、版权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专利或牍权证书、转让 或者使用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

(二)稿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已发表作品、境外完税证明;

(三)咨询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咨询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 ;

(四)保险金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保单、索赔书、理赔证明;

(五)利润、红利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或者股权证明 、利润分配决议或者红利支付书、境外完税证明;

(六)利息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债券或者债券登记或者存款利 息清单、境外完税证明;

(七)年金、退休金: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在境外工作证明、境外完 税证明;

(八)雇员报酬: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雇佣协议、境外完税证明;

(九)遗产继承外汇: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公证书、境外完税证明;

(十)赡养款: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说明书;

(十一)捐赠外汇: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捐赠协议;

(十二)居民个人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且金额 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真实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材 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 件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 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 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批同意 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 上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 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 银行办理。

第十二条 居民个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 人民币,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一)境外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须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 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境外直接投资回收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 税证明;

(二)境外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须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 门境外间接投资批准文件、出售境外各种有价证券收据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税证明。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居民个人外汇支出系指居民个人因私用于境外的外汇支付 和投资等,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1.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会亲、朝觐、留学、就医、参加国际学 术活动、被聘任教等用汇;

2.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的用汇;

3.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械等用汇;

4.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 的用汇;

5.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 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汇出的用汇;

6.居民个人经常项目的其他外汇支出。

(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居民个人对境外各类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外汇支出。

第十四条 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可以按照本办法向银行购汇 汇出或者携带出境,也可以从其外江账户中支付。

居民个人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出,但不得购 汇支出。

第十五条 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金额在下列规定标准以内的,必 须向银行提供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银行审核后,按照规定标 准兑换外汇:

(一)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标准:

1.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

2.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含2 000美元)等值外汇。

(二)自费朝觐、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 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汇。

(三)其他需要兑换外汇标准:

1.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 担旅途零用费,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2.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照其学术团体规定标准 兑换外汇汇出;

3.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 (含10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

4.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用汇 ,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

5.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 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 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

6.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用汇,金额在500美元(含5000美元)以内的 由银行兑付;

7.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第十六条 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金额超过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因私兑换外汇超过规定标准,并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持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 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二)一次性因私兑换外汇超过规定标准,并在街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 )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 的核准件予以供汇。

第十七条 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交下列有 关文件:

(一)居民个人因私出境旅游、探亲、会亲、朝觐、留学、就医兑换外 汇除向银行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 办事处或者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

1.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自费留学人员还 需提供录取通知书,自费就医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 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

2.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3.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 返回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

4.出境朝觐人员须提供省级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文件。凡属通过旅行社 组团出境旅游的居民(其护照附页备注栏内盖有“仅限一次旅游出入境有效 ”)

由旅行社集体办理兑换外汇手续。凡自行出境旅游的居民可向银行直 接办理兑换外汇手续。

(二)居民个人因特殊需要申请兑换外汇必须向银行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1.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 担旅途零用费,须提供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

2.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须提供有关学术组织的 证明文件;

3.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须凭所在地 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本人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凭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4.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 的用汇,须凭境外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者我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或 者病人所在地(单位)的申请或者医院出具的处方;

5.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 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兑换外汇时,兑换金 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凭真实的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兑换金额在规定标 准以上的,凭真实的身份证明、出售证明以及携入境内的海关申报记录或 境内原购物发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6.居民个人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经常项目下的其他用汇,凭本人工作 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文 件和与用汇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居民个人因私出境,持多次往返签证的护照或通行证,如 一年期以内有效的,银行在审核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后,按照 规定标准予以一次供汇;如一年期以上有效的,银行在审核本办法第十七 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后,按照规定标准在有效期内每年供汇一次;超过规定 标准兑换外汇,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居民个人现汇账户存款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照 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须持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 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三)一次性汇出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第二十条 居民人个现钞账户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 经常项目支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平均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须 持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者银行 单据或者银行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 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三)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 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银行、外汇局在审核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者银行单据或者银行证明 后,须在相应的单据、证明上标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

第二十一条 居民个人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的用汇,按 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凭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 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本办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 汇管理局批准后,赁所在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银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必须向银 行或者外汇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一)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居民个人真实 身份证明、投资协议证明;

(二)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境外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居民个人真实 身份证明、投资协议证明。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均可以 开立现汇账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者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 钞,均可以开立现钞账户存储。

第二十四条 居民个人将收入存入外汇账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须向银行提供真实 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 居民个人从现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或将外汇账户中的 外汇收入兑换成人民币,比照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居民个人从现钞账户中 提取外币现钞,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次性提钞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二)一次性提钞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须向银行提供真实 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六条 居民个人外汇账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账户间的划转及结 算。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者携入外汇,以及汇出或者携出 外汇,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海关申报。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通过国际邮政汇兑中心办理外汇汇入及汇出, 按照对邮政汇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管理、监督境内居民个人的外 汇收付与兑换,对于1月之内3次进

入登记备案记录或者超过15万美元(含1 5万美元)的异常情况应当于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外汇局。

第三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根据本办法,办理规定的居民个 人外汇收支审核,监督检查辖内银行的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审核,定期向总 局报送表格,并对银行报送的备案登记表进行定期分析。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 管理条例》处罚。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非居民,非居民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家外 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9月年15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1996年 2月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外汇汇入款解付原币现钞的复函》、1996年5月 发布的《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 规定》、1996年12月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因么兑换外汇办法〉及〈境 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的补充通知》、1997年8月发布的《关于 提高境内居民因私用汇标准的通知》同时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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