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本文共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篇1: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 []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不仅有利于稳增长,而且能够有效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国务院有关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要求,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统筹安排,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补助力度不低于上年;省级财政也要增加投入,加大对财力困难市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市县财政要按规定渠道落实资金来源,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其中,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要继续向棚户区改造倾斜。与此同时,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要。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
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一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按规定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的,除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外,免缴土地出让收入。三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税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实行减免优惠政策。
三、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切实化解库存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性安置费用,有利于满足棚户区改造居民多样化居住需求,有利于化解库存商品住房。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特别是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通过货币化安置,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到市场上购买安置住房,或者由市县相关部门搭建平台,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采取团购方式购置安置住房,切实化解存量商品住房。
四、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确保安置住房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对于需要市县相关部门购买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在购买环节要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防止出现暗箱操作、腐败等问题,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采购的安置住房质优价廉。政府采购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五、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贷款衔接工作
对于底以前开工的棚户区改造续建项目,可以继续按照已签订的合同规定发放棚户区改造贷款,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担保函;对地方政府与借款人签订的相关协议,地方政府要按约定将相关支出逐年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20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承接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开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37号)的规定,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发放贷款,防止贷款挪作他用,避免造成贷款资金闲置和浪费,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与棚户区改造贷款衔接工作,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范围,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并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加强对购买服务的履约评估管理,按照协议及时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服务资金。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收到政府支付的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后,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棚户区改造贷款本息。
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财力困难市县资金问题
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状况,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实施棚户区改造。对于财力困难市县已经纳入省级和国家规划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时,首先应当立足市县本级按照规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其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棚户区改造资金:一是省级财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中央下达本地区的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重点向棚户区改造任务较重且财力困难市县倾斜。二是省级财政也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任务较重且财力困难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三是财力困难市县因棚户区改造任务较重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资金不足的,可以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
七、落实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财综〔〕76号)的规定,继续落实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棚户改造项目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贴息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到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同时,市县财政部门应建立贴息资金公示制度、贴息情况统计制度,按规定填报贴息情况表,并于每年2月28日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汇总的本地区贴息情况表报送财政部。贴息资金申请和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承接主体违反上述贴息规定,市县财政部门可以取消其申报贴息的资格,并相应收回贴息资金。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强化棚户区改造资金监督管理,保障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对于挤占、挪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于资金不到位、不落实、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九、开展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工作,提高棚户区改造社会经济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的规定,开展棚户区改造资金绩效评价。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以后年度棚户区改造资金、调整相关政策等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棚户区改造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做好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提高棚户区改造社会经济效益。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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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切实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棚户区改造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凡棚户区改造均适用本办法。棚户区是指在县城建成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范围内,低矮房屋密度大、使用年限久、d类以上危房较集中、地势低洼、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及环境卫生脏、乱、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搬迁面积或占地面积在20xx平方米以上的区域。
(一)坚持政府主导,高位推进的原则。棚户区房屋改造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形式工作合力,高位高效推进。
(二)坚持以xx县房产局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xx县房产局作为棚户区房屋建设改造工作的业主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申报、政策解答、项目建设等工作。相关乡镇和工程协调指挥部负责各自搬迁的安置、补偿、协调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尽职尽责地做好服务工作。
(三)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在遵循县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开发、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分步建设。
(四)坚持棚户区房屋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要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范畴,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做到规划部署上通盘考虑,政策措施上相互衔接,搬迁安置上统筹安排,科学合理的制定工作计划。
(五)坚持异地换房,完善功能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县棚户区改造住宅户一律不实行就地安置,全部实行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房屋拆除后按县城总体规划,完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
(六)坚持以产权置换为主、以货币补偿为辅的安置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配套、统一安置”的原则进行产权置换安置。所涉及非住宅房屋搬迁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置换安置。
(七)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房屋搬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依法搬迁,有情操作。对漫天要价、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搬迁的,依照法定程序搬迁,对违法行为坚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产权置换
1、产权置换实行“拆一还一”。对实行产权置换的房屋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的办法进行等面积住宅房屋产权置换,置换房的面积补差价格按建筑重置价计算找补。
2、建筑户型。按照国家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户型设计按每套50―90m2不等进行设计,由县房产局统一建设,相关乡镇和工程协调指挥部统一安置。
3、私房产权置换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面积为依据,每本证原则上只安排一套楼房。如被搬迁房屋面积较大,其家庭人口较多、经济较为困难的,可视实际情况增加一套安置房。
4、在住房中预留一定数量的住房,作为临时安置用房,不参与公开摇号。
5、安置面积超过拆除面积的,超过部分按楼房重置价格购买;安置面积不足原拆除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6、产权置换安置楼房为2层和6层的,不计算楼层差价,安置楼房为3-5层的,计算楼层差价。
7、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__县土地征收或拆迁有关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偿
1、以被搬迁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
2、搬迁营业店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改作商业用房,且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的,参照营业店面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搬迁无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1、经调查核实确实唯一住房的,参照同类产权证明房屋的80%给予补偿安置。
2、无产权证照,但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部门正式批件的,参照同类有产权证照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3、经规划部门和搬迁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规划,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主墙24厘米以上(含24厘米)的储藏间或车库,参加照同类房屋的60%给予补偿安置。
(四)被搬迁房屋附属物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标准按xxx县土地征收或拆迁有关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搬迁通告下发前房屋倒塌仅剩空场的,凭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照,并以各种证照标注的土地面积为依据,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征收土地。
成立xx县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城投
公司、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房产局、环保局、县民政局、县城管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桐山街道办、舜陵街道办、文庙街道办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县城市投资公司,县城市投资公司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日常工作。
篇3:棚户区改造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上级下发的棚户区改造文件精神,我县对20XX-20XX年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了梳理,现将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政策落实的情况、项目工程进展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难作如下汇报:
一、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展和完成情况
1、20XX年县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为南岸棚改项目:安置地点在南岸东段,建设面积为27500平方米,改造户数250户,改造资金约2200万元,目前工程量已完成60%左右。
2、20XX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三块:
(1)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地点在县城安下圆盘,改造面积约16444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2137万元。
(2)集合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地点在县城朝阳路含安下改造面积约6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780万元。
(3)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地点在县城东皋村,改造面积约13564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1763万元,总安置户数为184户。
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办理了审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目前已基本完成房屋征收工作,现工程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二、精心组织编制我县棚户区改造建设规划
今年9月以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我县棚户区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制订了可行方案,按照前期调研、专题研究、文本编制、征求意见、规划出台五个步骤进行。在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抓住国家和省扶持棚户区改造的良好机遇,坚持“三种结合”,用科学发展观全面谋划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以高标准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绘编。
三、棚户区改造的主要措施
1、统一领导、高位推进、统筹协调
在我县棚改工作中,成立了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统一领导,统筹协调,高位推进,形成了强有利的组织领导保障。
在棚改工作过程中,县委县政府党政主要领导多次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就棚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统筹协调。现场办公会上,现场能解决的问题就当场拍板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责成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限时办结,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广泛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在棚改工作中,为消除拆迁户的疑虑,我们从宣传政策入手,因此,我县一方面召开由被拆迁人代表、人大、政协委员、专家及社会知名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和听证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和广泛征求民意;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本地的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以及棚改后对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与美化城市的重要性,让广大市民意识到棚改工作不仅仅可改变县城新面貌,而且还可以改善城市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
3、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着重让利于民,概括我县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惠民措施:
(1)补偿安置方式多样、灵活、切实考虑我县实际,着重考虑了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主要体现在安置方式上,对被征收房屋为栋房的`,提供多样选择安置方式,除货币补偿选择外,还提供店房安置、宅基地安置、栋式产权房安置、套房安置等。
(2)安置土地的性质变化。被征收人的土地无论是集体还是国有划拨性质,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安置宅基地土地性质均为国有出让。
(3)制定征收奖励机制,对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适当奖励。
(4)对孤寡老人和无法寻找过渡房的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解决过渡房。
(5)在建设中,实行就地就还改造建设。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考
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在上级的大力支持帮助下,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下一步工作仍然十分艰巨,主要是资金的筹集困难,缺口较大,房屋征收和安置工作难度大。
面对问题,我们下一步将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切实形成棚改工作强大合力。
2、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与帮助,采取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3、加大宣传力度,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篇4: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防指成员及有关单位:
,是党的十x大召开之年,是萧山抢抓“后峰会、前亚运”发展机遇的关键之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秉承“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使命,我区按照“江河湖连通、洪涝旱联防,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联动”的水利发展思路,聚焦防洪排涝,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和“四不一正常”防汛总目标,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防强台,坚持以防汛检查为抓手,认真准备,提早安排,狠抓隐患排查与整改,确保江河湖库及城镇的防汛安全,最大程度减轻洪涝台旱灾害造成的损失。现就我区20防汛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防汛检查是一项重要的汛前准备工作,是查找问题、落实措施、消除隐患的重要环节。各镇街政府、区级防指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按照“防汛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明确责任区域、摸清防汛安全底数、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开展防汛大检查。对防汛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地段要亲自组织检查。特别是对城郊结合部、新区、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区域的防汛安全进行重点检查。
二、汛前检查形式
汛前检查按责任采取镇街、水管单位、成员单位等自查,区防指重点抽查和省、市防指督查的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措施、跟踪督办、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度汛。
三、时间安排
1、自查。2月底前,各镇街、区级成员单位、场、水管单位和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基层组织完成自查。自查要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山塘水库、重要堤防、重要水闸等各类水利工程安全状况;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防御区、各类在建涉水工程及人口密集区的防汛安全;基层防汛组织应急能力、防汛责任制、防汛物资储备、防汛预案修编、抢险救灾队伍的组建;山洪灾害预警体系、防汛防台会商系统、水雨情遥测站、人工简易雨量站等非工程措施落实情况;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要按照《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办法》的要求,逐条对照,全面落实到位。自查要有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个及时加以整改和落实,镇街、开发区、红山农场和水管单位要形成自查报告及表格,3月3日前,报区防指办。
2、抽查汇总。3月11日前,区防指对镇街、有关成员单位、开发区、红山农场、水管单位等的重点水利工程、险工险段、水毁修复工程、防汛突出问题和基层防汛体系规范化建设等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全区汛前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报区政府和市防指。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安全度汛问题,区防指将书面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并进行跟踪督办落实。
四、其他要求
1、防汛物资储备,各镇街按照萧防指《关于下发萧山区镇(街道)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通知》(萧防指〔〕22号)和萧防指《关于下发萧山区村(社区)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通知》(萧防指〔2012〕23号)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区级成员单位(住建局、国土分局、交运局、民政局、卫生局、城市管理局、供电局、供销联社、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将物资储备、抢险应急队伍、装备(设备)和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在3月12日前报区防指办。
2、防汛会商系统检查由区政府信息中心和区防指办统一组织实施。水文遥测设施的检查由区水文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预警系统检查由萧山华数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防汛视频监控系统检查由萧山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通知和附表可在(www.xsnsw.com/index.asp)萧山农水网下载
联 系 人:
附件1 防汛检查项目汇总表
附件2 防汛检查登记表2—13
杭州市萧山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年2月6日
篇5: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2017年是党的十x大召开之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防汛防台工作事关全局、意义重大、责任更大。为切实做好2017年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确保安全度汛。现就我县2017年防汛检查和汛前准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科学、快速、有效地处置洪涝台旱灾害,确保城镇(集镇)、各工业园区、农村低洼区域、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确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在设计标准内安全度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涝台旱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主要任务
1.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汛前检查和准备。我县降雨量较常年明显增多,河网水位长期居高不下。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坚持关口前移、提早谋划、超前部署;要按照防汛责任制要求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从思想、组织、工程、物资、技术等方面及早组织开展汛前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2.全面检查,夯实防汛防台抗旱基础。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汛前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度汛隐患。2017年防汛检查的重点:检查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工作责任制;检查各类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方案的编制、修订完善情况;检查各类防洪除涝工程安全运行状况、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检查防汛物资储备、抢险队伍落实情况;检查防汛远程监控、会商系统、通信设施运行状况;检查水雨情遥测、水文测报设施运行情况。各级各有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发现一处整治一处的要求,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进行检查整改到位。
3.强化体系,切实提高规范化建设成果。要按照防汛防台抗旱减灾全民参与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落实各级基层组织、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职责。各镇(街道)要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规范化建设成果为新起点,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巩固创建成果,落实长效管理,最大程度地发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提升基层防汛防台综合能力。
4.加强管理,提高水利工程保障能力。在加快推进城市防洪提升、圩区整治、中小流域治理、扩大杭嘉湖南排工程等防洪排涝工程建设的同时,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已建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全面开展圩堤、水闸、泵站等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类隐患和险情;加强城镇(集镇)排水管网养护、管渠清疏、排涝闸、泵站等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严格审批在建涉河工程,落实工程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管理,严防在建涉水工程项目影响防洪安全。
5.突出重点,做好重点区域风险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城镇(集镇)防洪排涝的统一组织指挥,切实加强社会管理,统筹考虑城镇(集镇)外洪内涝问题,要强化隐患排查整改,特别要加强对工矿企业、施工单位、地下设施、交通立交通道等重点区域和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的组织管理,落实责任人员、应急预案和避险措施。对以往洪涝中暴露出的防洪排涝问题,要抓紧时间落实相关工作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6.优化方案,及时修订完善各级预案。要按照“清单式、网格化”的'三张清单管理要求,全面梳理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及时进行补充和修编。要重视村级预案编制的内容及格式,提高村(社区)预案的实用性、易用性;各相关单位要重视在建工程应急抢险方案和人员转移方案的编制工作;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单位)担负的防汛防台抗旱任务,及时修编和完善各类预案,确保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面”。各级各成员单位要将编制或重新修订的预案(方案)及时报县防指办备案。
三、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作为服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难点和问题。要强化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形成高效有序、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防汛防台抗旱组织体系。要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和互助互救协作机制,切实提高防汛抢险救灾能力。
2.全面落实责任。针对人事换届变动的实际情况,要及时调整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人员,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防台抗旱责任制,严肃防汛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成员单位要围绕全年防汛防台抗旱任务,强化措施落实,并按规定公布防汛责任人名单,有关职责要书面通知到各责任人;要层层签订防汛防台责任书,确保各项防汛措施落到实处。
3.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防汛防台抗旱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各防指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防汛会商与协作机制,形成防汛防台抗旱合力。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和灾情。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加强县镇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防汛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各镇(街道)、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做好汛前检查和各项准备工作。于2月28日前完成自查和情况汇总,并将检查总结和有关表格(见附件)上报县防指办。县防指将于3月上中旬组织开展全县防汛检查,确保各项防汛工作落实到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政府OA发至县水利局——防汛办公室
附件:1.2017年海盐县防汛检查工作大纲
2.2017年镇(街道)防汛检查表格(表1~表11)
3.2017年县防指成员单位防汛检查表格(表1~表11)
海盐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2017年2月8日
篇6: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做好防汛抢险工作,根据《天津外国语大学防汛抢险工作预案》和《市教委关于转发<市防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教委后函〔 〕 21号)要求,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预案部署,做好防汛抢险筹备工作,并于5 月22日前上报本单位20防汛领导小组及防汛联络网人员名单(电子版发送至后勤管理处邮箱: hqch@tjfsu.edu.cn,纸质版盖章送至后勤管理处综合办公室,职能处室只报《防汛联络网人员名单》,不报防汛抢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联系电话:
附件: 1.天津外国语大学2017年防汛抢险任务一览表
2.2017年防汛抢险工作领导小组及防汛联络网人员名单(模板)
天津外国语大学防汛抢险工作办公室
2017年5 月15日
篇7: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分公司各科室、车间(车队):
近日,气象部门连续发布高温黄色预警,尤其,从7月12日起,初伏正式开始,而且,今年的三伏天要比往年多10天,防暑降温工作不能疏忽大意。为切实做好今年的劳动防护、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中暑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安全度夏,各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季节的劳动防护工作力度,关心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状况,分公司总经理李雪松要求:
一是认真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各业务科室、车间(车队)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防暑降温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要以对一线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狠抓防范措施落实,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各业务科室、车间(车队)要密切关注有关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气象学将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摄氏度定义为“高温日”,连续5天以上“高温日”称作“持续高温”。严格实行“抓两头、歇中间”的避高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室外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是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在高温季节,要根据作业特点,尽可能调整劳动组织,采取勤倒班的方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加强工作中的轮换休息。加强现场巡查,加大防暑降温知识和中暑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四是保证现场饮水供应充足。现场要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用水,由分公司办公室协调食堂给有需求的作业场所供应绿豆汤,有效地防暑降温,避免发生中暑事件。
五是做好夏季防火工作。针对夏季炎热、天气干燥,火灾事故易于发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预防火灾措施。分公司安全生产室牵头,邀请消防队专业人员对配电房、仓库、油库等易燃场所加强定期检查,落实防火责任。
篇8: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实施两年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分省区市项目参保率情况详见附件1)。但工作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工作进展不平衡,有12个省份新开工项目参保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地区过于依赖行政强制力的集中推动,确保项目参保工作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尚未启动等。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完成“同舟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这不仅是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中心任务,也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围绕项目参保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着力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管理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推动形成更高水平、更高效率的部门协作机制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需要多部门联动。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等行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要联合有关部门,切实把握好政策关键点,在“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不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问题上不开口子,不搞变通,守住政策底线。3月底前,请各地将省(区、市)一级部门协作机制建立、运行情况,书面报部工伤保险司备案。
三、进一步强化督查通报,夯实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
实践证明,督查、通报是推进项目参保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建立健全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的关键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发挥督查对推进项目参保工作的作用,突出加强对工作进度慢、参保率回落较大地区的督查。4月底前,请各地人社厅局将开展专项督查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的工作方案报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备案。
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项目参保率定期调度通报制度,探索将新开工项目参保率纳入人社事业发展计划指标。4月10日前,请各地将截至3月底的《建筑项目参保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及省(区、市)内项目参保率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建立情况报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之后逢单月10日前报送《建筑项目参保情况统计表》。
四、进一步创新管理服务,推动实现从“要我参保”到“我要参保”的转变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建筑业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在项目参保模式下,要高度重视管理服务创新,优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逐步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逐步实现工伤医疗费用联网实时结算。借鉴商业保险管理经验,创新人性化服务内容,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在为参保企业、项目和工伤职工服务上的便捷性和可及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3月9日
附件1
建筑项目参保情况统计汇总表
截至12月31日 单位:个
附件2
建筑项目参保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单位:个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在建项目数是指201月1日前开工且1月1日当天尚未竣工的项目数。
2、参保在建项目数是指2017年1月1日前开工且1月1日当天尚未竣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数。
3、新开工项目数是指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项目数。
4、参保新开工项目数是指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按项目参加工伤项目数。
5、未参保新开工项目数是指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未按项目参加工伤项目数。
6、栏间关系:(1)≥(2);(4)≥(5);(4)≥(6);(6)≥(7);(4)=(5)+(6);(3)=(2)/(1);(8)=(5)/(4)。
7、报送时间:2017年4月10日、5月10日、7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1月10日。
篇9: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一、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的安排,纳入开发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三、增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能力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四、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针对辖区内不同城市情况和当地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要求,支持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把握好各类住房信贷政策的尺度,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及村镇银行。
★做好通知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