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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案
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案
一、电气安全的基本知识
随着电气装置的广泛应用,电气安全已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如果电气设备设计和安装不恰当,使用不合理,维修不及时,尤其是电气工作人员,如果缺乏必要的电气安全知识,不仅会造成电能浪费,而且会发生电气事故,危及人身安全,给国家与人民带来重大损失。事实上,在电力、机械、化工、冶金、建筑等工矿事业中存在着大量电气不安全现象,电气事故已成为引起人身伤亡、爆炸、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电气安全主要包括人身安全与设备安全两个方面。人身安全是指在从事工作和电气设备操作使用过程中人员的安全;设备安全是指电气设备及有关其他设备、建筑的安全。电气事故往往不是由单一原因引起的,为了搞好电气安全工作,必须采取包括技术和组织管理等多方面的措施。随着科技进步,各国都在积极研究并不断推出先进的电气安全技术,完善和修订电气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电气设备的安全都是十分重要的。
电气事故及其危害:电气事故( electric accident)是由电流、电磁场、雷电、静电和某些电路故障等直接或间接造成建筑设施、电气设备毁坏、人、动物伤亡,以及引起火灾和爆炸等后果的事件。
1.1当事故发生时,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体会引起病理、生理的效应,称为电击(electric shock);当人体触及带电体,或者带电体与人体之间闪击放电,或者电弧触及人体时,电流通过人体进入大地或其他导体,形成导电回路,这种情况,叫触电。触电时人体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电击电流流经人体内部,引起疼痛发麻,肌肉抽搐,严重的会引起强烈痉挛。心脏颤动或呼吸停止,甚至由于因人体心脏,呼吸系统以及神经系统的致命伤害,造成死亡。绝大部分触电死亡事故是电击造成的。电伤是指触电时,人体与带电体接触不良部分发生的电弧灼伤,或者是人体与带电体接触部分的电烙印,或由于被电流熔化和蒸发的金属微粒等侵入人体皮肤引起的皮肤金属化。这些伤害会给人体留下伤痕,严重时也可能致人于死命。电伤通常是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造成的。电击和电伤也可能同时发生,这在高压触电事故中是常见的。
二、电气安全管理
1、人体在电磁场作用下吸收能量受到的伤害,称为电磁场伤害
2、固体、液体、气体介质及其组合介质在高电压作用下,介质强度丧失。破坏性放电时,电极间的电压迅速下降到零或接近于零,称为破坏性放电--介质击穿(disruptive discharge dielectric breakdown)。如与带电体的距离过小。当人体与带电体的距离过小时,虽然未与带电体相接触,但由于空气的绝缘强度小于电场强度,空气击穿,可能发生触电事故。因此,电气安全规程中,对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都规定了最小允许安全间距。由于绝缘电阻的不正常下降或绝缘损坏,同时可触及部分之间会出现接触电压,从而也会引起触电事故。人体触电的方式:触电事故是多种多样的,多数是由于人体直接接触带电体,或者是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是人体过于靠近带电体等引起的。
2.1直接接触(direct contact) 人或动物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当人体在地面或其他接地导体上,而人体的某一部分触及三相导线的任何一相而引起的触电事故称为单相触电。单相触电对人体的危害与电压高低,与电网中性点接地方式等有关。人体发生单相触电的次数占总触电次95%以上,除了单相触电外,还有两相触电。它指人体两处同时接触不同相的带电体而引起的触电事故。
2.2间接接触(indirect contact)人或动物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的接触。人体接触发生故障的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电气设备的.外壳是不带电的。但当线路故障或绝缘破损时,接触由此漏电或带电的设备外壳时,就会发生触电危险。触电情况和直接接触带电体一样。
跨步电压触电也是间接接触。由于外力(如雷电、大风)的破坏等原因,电气设备、避雷针的接地点,或者断落电线断头着地点附近,将有大量的扩散电流向大地流入,而使周围地面上分布着不同电位。当人的脚与脚之间同时踩在不同电位的地表面两点时,会引起跨步电压触电。
三、绝缘、屏护和间距
安全电压的规定:安全电压是为了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当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时,要求实行输出与输入电路的隔离,与其他电气系统的隔离。这个电压系列的上限值,在正常和故障情况下,任何两导体间任一导体与地之间均不得超过交流(50-500赫)有效值50伏。
3.1 我国安全电压标准规定的交流电安全电压等级:
1、42伏(空载上限小于等于50伏)可供有触电危险的场所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场合下使用;2、36伏(空载上限小于等于43伏),可在矿井、多导电粉尘等场所使用的行灯等场合下使用;3、24伏、12伏、6伏(空载上限分别小于或等于29伏、15伏、8伏)三档可供某些人体可能偶然触及的带电体的设备选用。在大型锅炉内工作、金属容器内工作或者在发生器内工作,为了确保人身安全一定要使用12伏或6伏低压行灯。
3.2 当电气设备采用24伏以上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措施。其电路必须与大地绝缘。
3.3 安全电压是以人体允许电流与人体电阻的乘积为依据而确定的。
电工电子设备防电击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这一节叙述接至外电源的低压电工电子设备一旦基本绝缘失效按照防触电保护的方式所做的分类及定义。按标准的规定,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有效值660V的家庭、办公室、工厂、学校、农场及类似场所使用的以及医用的电工电子设备。
四、接地接零
设备分类:分类的数字只表示设备防触电保护所采用的方式,并不反映设备的安全等级。按照这一分类,防触电保护是由周围环境,设备本身或供电系统提供。
设备的非触电保护方式在其他国家标准中规定,如由外壳提供防护的等级见GB 4208。0类设备仅靠基本绝缘作为防触电保护的设备,当设备有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时,该部分不与设施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线相连接,一旦基本绝缘失效,则安全性完全取决于使用环境。
Ⅰ类设备:设备的防触电保护不仅靠基本绝缘,还包括一种附加的安全措施,即将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与设施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线相连接。对于使用软电线或软电缆的设备,软电线或软电缆应具有一根保护(接地)芯线。经有关标准允许,设备的每个部件至少都是基本绝缘并装有接地端子,但电源软线不带接地导线,插头没有接地插脚,不能插入有接地插孔的电源插座。标准认为只要其保护线没有和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线相连接,就看作0类设备,但在所有其他方面,设备的接地措施应完全遵守Ⅰ类设备的要求。
Ⅱ类设备:设备的防触电保护不仅靠基本绝缘还具备象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这样的附加安全措施。这种设备不采用保护接地的措施,也不依赖于安装条件。Ⅱ类设备可以具有保持保护接地回路连续性的器件,但其必须在设备内部,并按Ⅱ类的要求与能触及的可导电表面绝缘起来。有金属外壳的Ⅱ类设备必要时可以采取将等电位连接线与外壳连接。Ⅱ类设备可因工作(与保护目的不同)的原因,采取与大地连接的手段,但必须在技术上无损于安全水平。如某些Ⅱ类电子设备的信号端子,在主管技术部门认为需要安全阻抗,而且在技术上无损于安全水平时,Ⅱ类设备可以使用安全阻抗。Ⅲ类设备:设备的防触电保护依靠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且设备内可能出现的电压不会高于安全特低电压。Ⅲ类设备不得具有保护接地手段。必要时,可因工作的原因,采取与大地连接的手段,但必须在技术上无损于安全水平。有金属外壳的Ⅲ类设备必要时可以采取将等电位连接线与外壳连接的手段。
五、变配电安全
设备主要特征及安全措施表14-1列出了设备按防触电保护分类的主要特征,指出了一旦基本绝缘失效所需要的安全措施。用电安全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是通常所说的用电过程。用电要掌握安全的基本原则;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其目的是为人身和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这一节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直流1500V以下的各类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六、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1、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a. 防止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
电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案电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案
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2、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a. 防止故障电流经由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
b. 限制可能流经人体的故障电流,使之小于电击电流;
c. 在故障情况下触及外露可导电部分时,可能引起流经人体的电流等于或大于电击电流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断开电流。
电击防护的基本措施见附录A-电击防护的基本措施.
3、正常工作时的热效应防护,应使所在场所不会发生因地热或电弧引起可燃物燃烧或使人遭受灼伤的危险。
4、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
5、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认可。
6、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7、电气装置在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8、用电单位或个人应掌握所使用的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求、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不得任意改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9、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10、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11、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七、单相设备安全
1、软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2、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在儿童活动的场所,不应使用低位置插座,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溶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场所内不应使用可移动的插座。
八、专用安全装置
1、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2、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3、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4、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5、当保护装置动作或熔断器的溶体熔断后,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更换熔体时不应任意改变熔断器的熔体规格或用其他导线代替。
6、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7、禁止擅自设电网、电围栏或用电具捕鱼。
8、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9、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线。
10、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11、用电单位的自备发电装置应采取与供电电网隔离的措施,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12、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使触电人员与带电部分脱离,并立即进行急救。在切断电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员直接接触触电人员。
九、电气安全装置
1、电气安全技术的基本内容:电气安全工程是一项综合性科学,既有电气安全工程技术的一面,又有组织管理的一面,彼此相辅相成,关系十分密切。我们仅从安全技术的角度出发,研究各种电气事故及其预防措施;同时也研究如何用电气作为手段,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件。电气事故不仅指触电事故,也包括电压(工频过电压、操作过电压和雷击)、有关电气火灾和爆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电路故障。电气安全的技术措施是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当前,基本的安全通用技术主要指绝缘防护、屏障防护、安全间距防护、接地接零保护、漏电保护、电气闭锁和自动控制等内容。为了防止直接电击或间接电击,常常采取绝缘防护、屏障防护和安全间距防护;为了防止意外触及带电的导体,常常采取保护接地、保护接零和对地等电位等措施。随着自动控制技术和电子计算机在电气方面的广泛应用,为防止触电和其它电气事故提供了新的防护技术措施。这些措施,不论是什么行业,不论周围环境如何,不论是什么电气设备,都应当充分考虑到;同时也必须满足采用这些技术措施的要求。
十、电气防火和防爆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是由导电部分和绝缘部分组成的。良好的绝缘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人不会接触到带电部分。绝缘水平应根据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电压等级来选择,并能适应周围的环境和运行条件。
绝缘指标和绝缘测定包括:
(1)电工材料和电器的绝缘电阻指标及测量
(2)电工材料和电器的耐压试验和泄漏电流的测量
屏障防护和安全间距防护:屏障防护和安全间距防护都是防止人触及或接近带电体时遭受电击危害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电气设备和设施的接地与保护接零
十一、雷电和静电
接地是指把电气设备的某一部分通过接地装置同大地紧密连接在一起。按不同用途,接地可分为正常接地和事故接地两类。事故接地是指带电体与大地与之间发生意外连接;正常接地又有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之分。工作接地是指利用大地作导线的接地和维持系统安全运行的接地;安全接地是指防触电的保护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和屏蔽接地等。接地电阻是接地体流散电阻与接地装置电阻的总和。当电流通过接地体流入大地时,接地体处具有最高的电压,离开地体电压逐渐下降;离开接地体半径约20m处(简单接地休)电压降为零。由此而形成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十二、电磁场安全
保护接零就是把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与电网的零线作电气连接,以避免人体出现触电。
篇2:电工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工作前的准备
1、工作前检查所使用的工具、材料等是否符合要求。
2、设备安装、检修施工前,必须学习与工作有关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多人工作时要明确施工人员和安全负责人,施工人员要明确分工,清楚安全注意事项。检查、整理工作现场。
二、正常操作
1、检修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断电挂牌”制度,严格按设备完好标准施工。
2、装配时,应先检查零部件与配有关的外形尺寸和精度等级,必须符合要求后方可装配。
3、检修完毕后,应清点工具,防止工具留在机器内。
4、登高作业时,应先检查所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是否安全可靠;如不符合质量和使用要求,禁止使用,并拒绝登高作业。
三、安全注意事项
1、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车处理,严禁运转中进行检修。检修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断电挂牌”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不准预约、捎口信、电话联络)。进入设备内部进行检修,必须设专人监护,还应断是加锁,进入内部的工作人员带好钥匙。检修完毕及清理现场完毕,要清点人员和工器具,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试车。
2、使用扳手时,扳手与螺母应接触紧密,接触部分不得粘有油脂。扳手不得加有套筒使用,也不可连接连接使用。使用手锤、扁铲、锉刀、刮刀等工具时,应严格遵守各工具操作要领,以免发生事故。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3、清洗机件,应用无铅汽油,清洗地点严禁烟火。废油、破布、绵纱应集中存放在有盖的桶内,不得随意乱扔。
4、高空作业时,严格按照高空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
篇3:电工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作、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 分公司的用电、农电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分公司范围内的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 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分公司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全国通用。
第二章 培训
第五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八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
第九条 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为1.0-1.5元。
第十条 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内容,由分公司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组织。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分公司组织考核。考核内容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分公司核准许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四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分公司报请上级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分公司按上级要求至少两年组织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为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七条 分公司持有《用电检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十八条 分公司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条 分公司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分公司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终止供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兴隆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电工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
供电分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
三、职责
1、安监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注册、送培、取证,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特种工种教育,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
2、办公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定员配备、工作变迁,并配合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
3、特种作业所负责部门负责向外送培特种作业人员前的内部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四、定义
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3、公司特种作业范围: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车辆驾驶、安全管理等。
五、内容
(一)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和登记
1、特种作业人员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安监部提出送培申请,安监部审查后办理外出培训手续。
2、待培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公司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后进行培训。
3、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人员,必须是本特种作业学徒期满或相当于出徒技术水平,并由本部门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者。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进行作业,其他人员不准进行作业。
2、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每年还必须经安监部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1、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分公司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2、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重新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3、考核发证和复审后一年,由分公司安监部负责组织一次中间考核。考核结果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变迁
1、特种作业人员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有效,由调出单位通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2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单位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3特种作业人员从外单位调入本公司的,应纳入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处罚
1、对不参加复审和中间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视为自动取消特种作业资格,并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各部门不得让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违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者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调离原工作岗位,视其情节处罚本人200―500元。
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生效。
篇5:作业人员安全承诺书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确保作业现场工人的安全操作,项目安全部同(单位) (姓名) 签订个人安全作业保证书,保证内容如下:
1、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3、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机械操作必须持证上岗;
4、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安全指导;
5、对安全防护措施不全、单分项工程工长未作安全技术交底及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施工,情况报安全部门处理;
6、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遇险情可撤离现场报告领导处理;
7、团结协作,做到身边无事故;
8、拆除砌块墙体严禁自下而上拆除及整体。
9、努力提高安全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对以上九条遵照执行。
保证人:
[作业人员安全承诺书]
篇6:作业人员安全承诺书
一、甲方下达乙方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消灭重伤、死亡事故,杜绝重大设备及火灾事故;
2、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
二、甲、乙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人(项目经理)是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甲方有权对未持有效特种作业人员证的分包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无证人员立即退场;
2、乙方进入甲方施工项目时应主动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应对证件进行审核,要求做到人、证相符,严禁冒名顶替,严禁使用假证、未经复审的过期证件应经复审合格后才能使用,否则作无证处理。乙方有权按时接受培训、复训按规定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乙方应对甲方负责,服从甲方的正确领导。
三、安全保证措施:
1、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架工、焊工、塔吊工、塔吊指挥工、三机工、司机等工种的工人。
2、特种作业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等规定,接受专业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效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还必须接受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熟悉作业环境,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名确认。
6、作业中应正确使用工、器具,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移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器材等。
7、电工应按规定每天做好电工日常巡视维修记录,塔吊工施工电梯操作工应按规定填写交接班及维修记录。特种工作人员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及险情应立即报告项目部。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以及甲方其他安全管理规定的,按甲方安全生产、防火管理要求及处罚规定给予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或集体进行经济处罚。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或伪造、涂改证件及审批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次性罚款人民币500―1000元,并责令退场;在对直接责任人(行为人)处罚的同时,对责任人(行为人)所在单位集体予以处罚人民币5000―10000元。
2、如因分包单位未加强管理使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按项目部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行为人)及其所在单位或集体承担,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书一式叁份,甲、乙方各持一份,送公司存档一份。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自动终止。
(甲方) 交底方:
工程项目部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接受交底方:
(单位) 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篇7:作业人员安全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为加强高速公路施工安全,预防施工安全事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我单位在尾工施工过程中时承诺如下:
1、施工作业车辆符合国家有关机关安全技术标准,牌证齐全,悬挂统一标志,在行驶和作业时按规定开启黄色频闪灯。
2、车辆不随意开启中央活动护栏、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倒车、逆行。
3、农用三轮车、拖拉机等不进入高速公路进行施工作业。
4、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有现场管理责任人(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执勤人员等。
5、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养护施工作业操作规程培训。
6、施工人员按规定着安全反光标志服,作业人员不得走出作业区,不将任何施工机具伸出或放到作业区域外,不得横穿高速公路。
7、施工作业人员不擅自变更交通控制区或扩大作业区需要变更的'需要路政部门的许可,影响交通安全的,需要公安交警部门许可。
8、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齐全、规范、清晰、视认性好、设置地点准确、设置牢固,能够有效地提示和引导驾驶人员通过施工路段,施工作业不夜间施工。
9、施工场地各种材料、机具、设备等物品按规定范围摆放整齐、有序,不随意在施工路段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0、作业完成时,向路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清理现场并有序的撤离施工现场,恢复正常使用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施工,确保零事故。如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本单位愿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8: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事电气、焊接、氧化工艺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特殊工种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年检和培训工作。
三、员工违章以及重大事故责任者,由所属单位或安全环保部门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进行安全教育。重大事故责任者离岗复工时必须经公司安环部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四、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安全环保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篇9: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每个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特殊工种人员,禁止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2 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电焊工、机械工及其他按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3 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对本作业有实践经验和具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4 从事特殊作业人员要由项目部集中向公司报名,经审查、体检合格送市培训班培训,经实践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发的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5 取得操作证的特殊作业人员中除机动车驾驶员每年进行年审外,其他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进行体检、复试本工种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检查违章违纪情况。
篇10: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如下几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厂内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规范特种作业行为。
相关部门:
生产部、各工段;负责电工、电焊工、钳工、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办公室:负责厂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 --年龄满18周岁;
b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2、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4 、各特种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
可上岗作业。
4.6、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5 、相关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
篇11: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总 则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特种作业范围
1.1 电工作业
1.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 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 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 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 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 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
3.1.4 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3.1.5 “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3.2 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2.1 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3.2.2 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3.2.3 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3.2.4 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向资产运营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3.3.1 资产运营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3.2 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3.3.3 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3.4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3.5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3.3.6 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3.3.7 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
4.1 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总公司不予负担。
4.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资产运营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4.3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4 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5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资产运营部统一保管。
5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5.1 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5.2 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5.3 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5.4 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6 其他:
6.1 持有特种作业《学习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单位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篇12: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 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一、锅炉;二、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
一、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安全运行:
(一) 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 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 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保养和维修
(一) 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 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
一、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机务科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机务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六条 厂内运输机械
一、单位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
四、院内及施工现场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
(二) 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
(三) 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
第七条 其他特种设备
一、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
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
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 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一、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
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三、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等作业。
四、办公区及施工现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办公区或施工现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五、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
六、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
七、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务科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一条 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 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部门和项目部,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篇13: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每班作业要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和兼职现场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本站现场的安全。
2、建立安全消防组织,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组织学习安全知识,进行防火、灭火的训练,持证上岗。
3、加强对明火的管理,站内严禁烟火,严禁在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如: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焊接等。
4、做好防静电工作,站内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
5、站内各种设施应按规定加装地线和防静电装置,严禁用塑料容器加装和存放汽油。
6、全员要每日对站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生事故应迅速汇报。
7、站内严禁吸烟、打手机,加油时机动车应熄火。
8、站内及油站周围100米内无易燃、易爆物品。
9、向油罐内入油时,必须有专人监护,罐车接地线再放油。
10、灭火器材由专人管理、维修、失效立即更换,保持灵敏有效,不准作它用。
篇14: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确认后,方可持证上岗。
2、经常组织对特殊作业人员的基础理论,消防知识、安全生产的培训和记录。
3、对危险作业人员定岗、定员、建档建册。
4、严格操作规程,严明组织纪律,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教育、警告、罚款直至到下岗的行政处罚。
5、做好危险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发放工作,工作时必须执证上岗,特种工作业时必须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6、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每年一次)对不适合本岗位人员及时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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