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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责任分配范文

时间:2023-07-13 13:24:1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共卫生责任分配范文,本文共12篇,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公共卫生责任分配范文

篇1: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初步分析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初步分析

【内容提要】司法公正历来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在刑事法领域,很多学者的思路是如何赋予被告人更充分、更有效的辩护权来实现司法公正。笔者与此有所不同,主要立基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整合,考虑到刑事政策、刑事立法精神以及司法具体运作可能出现的证明困难等因素,以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为切入点,借鉴英美证明责任中的“分层理论”,围绕被告人与控诉方之间证明责任如何理性的分配,另觅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途径。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证据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刑事实体法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随着对程序价值的日益重视,越来越多的程序事实将纳入证明对象的范畴,而现行的证据法规范几乎只注重与犯罪实体要件有关的事实,致使这方面内容的证明责任之分配出现法律规定的漏洞。刑事实体法中的某些犯罪的规定,如持有型犯罪;与民事侵权密切相关的经济犯罪,如环境犯罪;以及刑事法中阻却违法事由的存在、严格责任的出现,以及期待可能性理论充斥其间等等,使证据法不得不考虑证明责任的倒置与转换,否则,实体规范将成为“空中楼阁”——或背离立法本意、或使控诉方束手无策,总之,使实体与程序难以整合。如何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辩护的同时,使刑事实体法规范真正的称为司法运作的规范?如何让控诉方在受束于法律规范不至于侵犯人权的同时,也能符合常理地完成控诉任务?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全盘考虑,在刑事证明责任方面进行合理的分配、让被告人也有所承担不失为一重要的解决途径。其中反映了笔者的观点:并不是因为控诉方宏观上与被告人相比有强势的诉讼地位而表明他在任何方面都强势,进而让他负担更多的责任以寻求诉讼之平衡,英美及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法律实践已证明——基于更多因素如公平、效率以及常理的考虑,让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本文以论证该问题为主旨,同时,作为制度的建构,理顺其与无罪推定以及反对自我归罪等原则的关系也就成为必需。

一、刑事证明责任的含义辨析

刑事证明责任曾经在法学界引起比较大的争论,主要是围绕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展开争论,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观点:一是认为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两者是同一内容的不同表述而已;二是认为这两者是不同的概念,证明责任的概念在外延上比举证责任宽广。还有学者从语义学的角度论证了证明责任的概念不适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1]截止现在,也没有哪种观点是压倒多数的,进而获取比较一致认同的观点。可见,证明责任是个边界模糊的概念。

刑事证明责任含义的界定与诉讼结构、诉讼的价值取向等问题紧密相关。不同的诉讼模式,以及背后的诉讼观念的不同,导致了对证明责任的功能有着不同的理解,实践的运作也有着不同的制度设计。在此,有必要对英美和大陆法系证明责任观进行比较,或许对厘清现存有关的不恰当理解并进而得出符合我们自己模式的证明责任观有所裨益。

(一)英美和大陆法系有着不同证明责任观的原因

1.诉讼价值取向的不同是根本。大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区别不仅是制度层面上的,更重要的是制度背后理念的差异——重在发现事实真相抑或以获取法律真相为外壳而珍视公平竞争。以该差异为起点和最终目标,致使他们的诉讼制度也存在着显著区别。由于证明责任是诉讼的核心问题,两种模式在此领域的区别比较明显,如对证明责任的涵义、功能以及责任分担等等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制度设计。

2.对证明责任的功能有着不同的理解。当事人主义模式重要的价值取向之一即为让诉讼主体的权利发挥极致、充分体现“费厄泼赖”的精神,由此,法官往往是沉默且消极的,当事人为了获得法官有利于己的心证却疲于奔命,为了防止混乱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让诉讼完成理性运作的使命,法律需要一个潜在的指挥棒(如同经济领域中的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于是就设计了精致的证明责任,双方当事者就不同的问题都可能承担证明责任以及败诉的风险,把证明责任的最初功能看作是为了规制司法裁决的合理性。[2]而在大陆职权主义模式下,诉讼的核心就是发现事实真相,进而就纷争进行裁决、恢复被破坏的法秩序。而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是法官,他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展开事实发现之路,并指挥该进程。让当事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无非就是为法官发现事实真相提供一种信息途径。

(二)英美和大陆法系有着不同的制度设计

1.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现在美国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通说认为,证明责任分配不存在一般性标准,只能在综合若干分配要素的基础上作个别性决定。为此,大陆法系学者将美国现代证明责任的分配学说概括为“利益衡量说”。美国学者通过总结,认为进行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要素有:(1)政策;(2)公平;(3)证据所持(possession  of  prof)或证据距离;(4)方便(convenience);(5)盖然性(probability);(6)经验规则(ordinary  human  experience);(7)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的证明责任;等等。[3]当代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是规范说。规范说按照法条的措辞、构造以及适用顺序,将法律规定分为权利根据规定、权利妨碍规定、权利消灭规定和权利行使阻止规定,并以法律规定的分类为依据,以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例外性关系及基本规定和相反规定的关系为标准分配证明责任。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区别及其长短之处主要由诉讼方法论上的差异引起。英美法系采用事实出发型诉讼,强调法官在具体诉讼中发现法、创造法的作用,以判例法优位为本旨;大陆法系采用法规出发型诉讼,按照裁判三段论强调法官在诉讼中实现法、确证法的作用,奉行制定法为裁判规范原则。[4]

2.分层还是整合。美国基于定罪量刑的审判阶段分离以及陪审团参与审判、事实审与法律审分别进行等原因,在证据法理论上,认为在每起诉讼中对于每个争议均存在三种责任,主张责任就是提出诉讼主张或请求的义务,如指控被告人杀人。举证责任就是提出证据证明诉讼主张或请求的义务。说服责任就是使事实的裁判者相信其举证证明的争议或事实的存在与否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的义务。后两者合称证明责任(burdens  of  proof),即按照法律要求的证明程度和标准证明待证事实或争议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是各自独立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或者认为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就是证明责任。[5]

还有一种分类,称为“证明责任分层理论”,它更具有实践意义。其内容要旨为:证明责任分为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前者控诉方与被告方都要承担,后者只能由控诉方来承担,而且控诉方对所控罪行的`必要要件的证明责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是不能转移的。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被告方承担的提供证据的责任,又为“用证据推进的责任”。(burden  of  going

forward  with  the  evidence),如某些事实是被告人独知的,这时,被告人就有“用证据推进的责任”。如一般情况下对行为时被告人的精神状态作正常的推定,起诉方不承担证明责任;行动出于自卫是一种肯定的辩护,证明责任在被告方。这在性质上是“抗辩性”的责任,与“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并不相悖。对于指控的罪行以及有罪证据,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也有权辩护。辩护的方式多种多样,被告方可以任意选择。如果被告方对有罪证据进行反驳、否认,或者虽然认罪但对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的,则应当承担“用证据推进的责任”,被告人只需对有罪证明提出合理疑点,其辩护即可成立。在这种情形下,最终的证明责任仍由起诉方承担,并且必须达到没有合理疑点地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罪行。[6]然而,大陆法系,没有对证明责任作详细的区分,其目的是为了加重法院的审理义务。其理论基础在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收集、调查证据的能力和控诉方相比处于劣势,如果按照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则显失公平;而且,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的真实,以确定国家的刑罚权存在与否,与民事诉讼的为解决私权上的争端不可同日而语。所以,他们认为,刑事诉讼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其作用在于真实的发现,重在实现分配的正义,并非重在危险的负担,与民事诉讼异其旨趣。[7]

代表性国家德国,其法律学者在谈及证明责任时,没有对举证与说服责任作出区分。通常是把主观责任(功能意义上类似于英美的提供证据责任)放在相当显著的地位而经常忽视客观责任(类似于英美的说服责任)的存在,这就是在德国为什么证明责任在很多情况下和举证责任、主观责任作同义适用的原因。另外的原因是学者和司法人员高估了讯问制下法庭发现事实真相的能力。而这样的践行也使学者声称在讯问式程序(inquisitorial  proceedings)中根本不存在证明责任,全由法官依其职权负责调查与提供证据。但考虑到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划分是精致而有益的,在德国私法(private  law)领域,涉及到抗辩程序与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对证明责任的分析与研究已有所成效,但在公法(public  law)领域(如行政法与宪法),鉴于讯问程序的运用,对此的研究仍然不甚发达。[8]所以,在学理上,英美的证明责任往往被界定为“分层理论”,而大陆法系可以相应的被称为“整合理论”。

(三)我们的选择

证明责任概念的界定,它不仅具有理论研究的价值,更重要的是它直接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主体的认定等实践问题。因此,这是证明责任理论的根本和前提。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证明责任概念与一国的诉讼模式、诉讼价值观念等因素密切相关,我们选择什么样的概念必须与本国现行与所期待的诉讼模式相契合。虽然我们的诉讼模式与大陆法系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与实务界越来越倾向于向英美法系靠拢,并且在诉讼结构上的区别也正在缩小。[9]并且,英美法系的分层理论更能体现诉讼的公平、公正理念,所以,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我们在证明责任概念的界定上可以借鉴英美的理论。刑事证明责任可以界定如下: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主张并证明某种诉求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控诉方对自己的指控要承担说服法官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负担的考察

证明责任的内容在不同的诉讼制度中有所不同。它与诉讼程序的性质、形式和特点有着直接的联系。

在古代弹劾式诉讼中,盛行的是神示证据制度,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没有严格的区分,诉讼都由控诉人提起,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一般而言,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人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也负有举证责任。[10]罗马法则明确地提出了证明责任的原则:证明的责任由积极主张的人负担,不是由消极否定的人负担。这一原则对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都有重要意义,对后世各国的诉讼立法有很大的影响。值得注意的还有神示证据制度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神示证据制度就是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的证据制度。其证明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它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宗教信仰和图腾崇拜有紧密的联系。诅誓、水审、火审、决斗等等是神示证据制度中通常采用的一些证明方法。这些都是法官判明事实真相的方法,其中让被告或原、被告强迫性地充当了发现真相的“工具”而已,如同现代社会中的刑讯逼供,所以,不可以说决斗中原被告承担着证明责任。

在纠问式诉讼中,犯罪不必由被害人提起控诉,司法机关可以主动进行追究。原告人有举证责任,被告人更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当时实行的是法定证据制度,而被告人的坦白被认为是“证据之王”,据此就可以定罪。因之,刑讯逼供就被认为是最可靠的证明方法,对被告人广泛采用刑讯。如《唐律》一方面规定,控诉人提出控告,必须“注明年月,指陈实事”,另一方面又规定可依法拷囚,以迫使被告人招供,被告人如果顶住了酷刑而不供,则“反拷原告人”。更有甚者,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规定,证明无罪的责任由被告人承担。[11]到了近现代,在刑事证明责任问题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态度不完全相同: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人承担,但在一定条件下转到被告人身上。按照美国司法制度,证明责任(burden  of  evidence)有两层含义:一是举证责任(the  burden  of  production  of  evidence),控告一方为避免驳回诉讼,有责任向法院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一方如果进行否定罪责的辩护时也承担一定得举证责任。二是说服责任(the  burden  of  persuasion),控诉一方为保证法院作出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而进一步反驳辩护所承担的证明责任。[13]此外,在法律推定有罪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驳斥推定,应当举证。但无论如何,被告人的证明责任的范围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是任意扩张的。大陆法系国家奉行职权原则,大多数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起诉,检察官应当证明自己的控诉,但也必须顾及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情况。法院根据职权积极主动地收集、调查证据,不受检察官或被告人举证的限制。由此可见,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责任与通常关于证明责任的概念和内容不尽相同。

从证明责任的历史沿革中可以发现,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自有诉讼以来就一直存在,区别仅在于其在诉讼证明中的地位不同:弹劾式诉讼,国家对犯罪不予干涉而交给民众自己处理,这时,犯罪被告人与原告人承担着同样的证明责任,基本沿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纠问式诉讼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被用到了极限,成为法官发现事实真相的主要途径,甚至发展到没有被告人认罪的口供就不能结案的地步,被告人完全成为打击犯罪的工具;近现代诉讼,由于受人权、民

主思想的影响,司法的文明、人道以及民主成为现代诉讼的主要标志,进而,被告人的地位逐步得以提升,为了使被告人不至于在诉讼中过于弱势,维护司法公正与文明,法律专门规定有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以及反对自我归罪等特权。即使如此,考虑到诸多类犯罪难以侦破、存在很多被告人独知的事实以及举证的公平等因素,法律并没有完全取消被告人的证明责任,这其中刑事政策的考虑,使我们不得不承认,司法的天平不仅追求当事者之间的实质平衡,也在更高的层面寻求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之间的平衡。中性的司法恰如社会的平衡器,理应不会偏私地成为任何一方的利用工具。

三、被告人的证明责任与无罪推定等原则的关系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将会遇到诸多方面的诘难。其中,与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与反对自证其罪的特权的关系的处理是不可回避的。笔者认为,这些被告人“特权”的设置和证明责任的负担都是政策考虑的结果:在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让司法成为公众得以信赖与支持的司法——如果强调人权过了头,面对强烈的犯罪浪潮,司法成为“纸老虎”,不安全感必然使民众不满这样的司法;如果过于强调打击犯罪,公众面临着权利危机也必然地谴责它的不人道性。实践的发展也证明该政策一直在起作用,如从扩张的沉默权到限制的沉默权就是明证。也就是说,它们是彼此制约而又互相兼容,服务于一个最终的目的,而具体制度内容却又相互制肘,使整个诉讼制度处于“运动之中”,达到“动态的和谐”。下面,笔者重点分析无罪推定原则、反对自我归罪特权与证明责任负担的关系,来具体解释这样的司法和谐。

(一)是否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

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是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它较早出现于英国的诉讼理论(尤其是刑事证据理论)之中,其在英国证据法上的传统表述是:“未经依法证明有罪之前,被告人应被推定为无罪。”英国证据法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后来相继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及诉讼法所采用,并且许多国际性的文件也吸收了它的精髓。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都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其中的核心理念——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政府承担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政府既不能推诿这种责任,也不能通过法定的犯罪推定降低证据的标准。如今,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国际普遍适用的人权保障原则。按照陈瑞华教授的理解,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解释:一是它规定了对被告人或任何人加以定罪的程序条件;二是它规定了受到追诉或受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待遇:不应被作为犯罪人来对待,拥有无罪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可以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与追诉者展开程序上的对抗和论辩。[13]由此可见,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强调的是定罪的法定性(尤其是经过法定的程序)以及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待遇,其核心理念是赋予被告人充分的抗辩权利并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所以,它并不意味着让政府对犯罪的追诉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基于诉讼公平以及效率等因素的考虑,在一定条件下,让被告人承担部分的证明责任并不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

按照英美法,虽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原则上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但是,为了弄清楚事实真相或者获得有利于被告的诉讼效果,被告人进行辩解、说明、解释是必要的。如果被告方根本不辩解、不说明、不解释,起诉方的指控及有罪证明就得不到反驳,法庭就可能单凭起诉方的指控及有罪证明作出有罪裁决。这就是英美证据法将部分提供证据的责任置于被告人的理由。

(二)是否侵犯了被告人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

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privilege  against  compulsory  self-incrimination)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所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表述为“No  person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均将此权利确立为刑事被告人在受到指控时所应享有的“最低限度之保障”。[14]美国学者认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实际包括两方面的要素:一是不受强迫性,即沉默或陈述均需出于自愿;二是有权拒绝提供任何证言或其他证据。这一权利作为正当法律程序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对检察官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加以平衡。[15]

第一个要素是该特权的核心内容,也是理解本权利的关键。就像19美国联邦法院的一个判例中所说的那样:“一个有罪的人自愿戳破自己的脚趾,这丝毫也不违反宪法。恰恰相反,希望他这样做也不能算过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从未说,不允许某人自证其有罪,或者说,不允许劝说他这样做。它只是告诉我们,不得强迫任何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16]但是,第二个要素不是绝对的。在美国,它在适用范围上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也就是说,有很多例外情况被告人不享有该特权而必须作证。例如,在主体范围上只限于自然人,并且也只有当事者本人才有权拒绝作证,法人、非法人团体、合伙等不得享有该权利;还有,禁止在刑事案件中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指禁止使用体力或道义强制强迫他提供证言,法律并不排斥以其身体本身作为证据,因为身体是物质的,而非言词的。也即非言词证据是排除在外的。例如控诉方可以提取被告人的血样、声纹,可以进行列队辨认、照片辨认等,这并不违背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17]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该特权的要旨在于“反对强迫”,以求取诉讼之平衡;分析第二个要素,可以得出结论,任何规则都有它的适用范围而不是无限扩展。而让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主要动因也是在另一层面寻求诉讼的平衡——取证能力的平衡。虽然这有法律强迫之嫌,但在功能与目的上与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殊途同归”,所以,在内在机理上两者是暗合的。

需要补充的是,让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仅限于“提出证据的责任”,他们不承担说服责任,也即,被告人对此不举证不能导致法官推定其有罪。

总上,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与无罪推定等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无法兼容,在某些情况下还可并行不悖。

四、证明责任进行分担的必要性

当然,有学者认为被告人不应承担证明责任;有学者主张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如陈朴生即主张检察官仅需证明构成要件该当,被告应证明阻却违法性事由以及阻却责任事由的存在。[18]但笔者基于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考虑到程序对等的精神与实体法中的刑事政策需要,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在控诉方与被告方之间恰当的分配是必需的。

(一)分担程序事实的证明,达致程序对等

众所周知,我们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即使近来程序法日益得到重视,但不无遗憾的是,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法学教育方面遭受到人为地剥离——实体规范很少从司法运作的角度加以审视其可操作性,同时,程序法的制度构建时,考虑规范意义上的犯罪机理的也为数不多。(虽然有很多的制度具有独立性,但更多的应该是基于刑事一体的考虑。)顺理成章的,目前我国的法官们基本上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把握是否构成犯罪,这就致使法学界人士在谈及刑事证明责任时,往往想到的主要是与犯罪事实有关的实体事实。当然,许多学者也承认许多程序事实是证明对象,“对于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特别是需要司法机关通过决定、裁定加以确认或排除的程序事实,应当作为诉讼证明对象。”[19]如关于回避的事实、关于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等等。但不足的是,没有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并且太过笼统。程序事实的证明也应该进行合理的分担,这也是程序公正首先要解决的。相关的程序问题,究竟由谁来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提出的,就完全由被告人来承担证明责任?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对某些程序事实,如果由被告人来承担证明责任,更加方便、更加节省诉讼成本,即不存在被告人取证能力弱的时候,宜由被告人来证明其提出的要求的可支持性。如关于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等,这些被告人比控诉方更加清楚,也更容易获取证据,所以,由被告人来证明是可以接受的。而有些事实被告人来证明存在很大困难而宜由法院来查明,被告人只提出要求即可而不负证明责任,如回避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这是英美的“不得单方接触”理论在我国诉讼法中的体现,但如果让被告人来证明这一点,显然超出了他的证明能力,从而使这一条规定形同虚设。为了使该规定真正起到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只要被告人提出有单方接触之嫌疑的,就应由法院负责进一步查明。

侦控方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是程序事实中的重要内容,这一般由侦控方负责证明是否有违法事实,这主要是考虑到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人身自由受到约束甚至剥夺,何谈取证?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侦控方自己的权力运作的结果,他更熟悉究竟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更为重要的是,让侦控方对自己的侦查、控诉行为证明其正当与合法,也是对其滥用权力的一种限制。以美国的自白为例,美国法中自白被排除一般有两种理由,一是自白非任意性(Involuntariness)违反正当程序规定,一是自白取得违反Miranda规定(即缄默权、律师权等告知)。就自白非任意性部分,大多数州要求检察官就自白非任意性负提出证据责任及说服责任,但有少数州要求由被告证明自白非任意性;至于被告主张自白取得系违反Miranda规定,检察官必需证明被告已被告知应有的权利,且被告自愿放弃权利而作出自白。依照Miranda规定,检察官对被告放弃缄默权及律师权,必需证明被告是知悉权利后,仍出于理智而放弃的。[20]但某些情况下,出于及时打击犯罪的需要,不至于让警察过于缩手缩脚而贻误“战机”,有些国家规定,证明某些紧急情形下的侦控方的行为是否合法由被告方来承担。如英美证据法关于采证的合法性的证明。美国实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的规则,因而采证的合法性就成为证据可采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对证据的可采性提出质疑者是被告方,证明证据可采的承担人则以不同情形而异:如被告方请求法庭不予采用非法搜查取得的证据时,证明责任的承担人以有证搜查和无证搜查而异。有证搜查一般推定有效推定,所以,证明搜查不合法的责任在被告方,即被告方在主张搜查是非法时就应证明该搜查缺乏“可成立的理由”(probable  cause),或者证明执行搜查时超越了搜查证指定的范围,等等。无证搜查则由起诉方证明搜查的合法性,如逮捕连带的搜查、搜查是经被搜查人同意、在紧急状况下的搜查等等。[21]需要提及的是,法庭审判过程中的违法事实谁来证明?根据我们刑诉法规定的精神,一般由法院自己查明,被告人只需提出即可。

所以,对与程序权利有关的事实,如果被告人更容易举证的,就让其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而不是全盘由控诉方来承担证明责任,这是程序对等所不可或缺的。

(二)实体法中刑事政策的考虑,提供证据责任的转换成为必要

我们往往认为,在对付犯罪方面国家是强大的——她拥有训练有素的专职人员、先进的装备以及法律所赋予的不可比拟的司法权限,但这仅是—种理论上的阐释。司法实践中的犯罪侦查机关、控诉机关(国家打击犯罪的代表机关)不是在任何犯罪面前都是强大的,特别是现代文明司法为了人权之保障,为这些国家机关设置了诸多必要的约束机制,这就使得他们在某些犯罪面前往往表现的束手无策,特别是取证能力。无怪乎有学者主张,在公害犯罪问题上,最好能有一条与一般举证责任原则不同的规定,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22]为了不至于让某些犯罪逍遥法外,同时,又得让国家追究犯罪保持在理性的轨道上,立法者煞费苦心制定了系列应对规则——持有型犯罪的规定[23]、严格责任制度的出现、司法推定的适用以及刑事证明责任的分担等等,实属不得已而为之。

某些犯罪中的某些要件——或是犯罪事实或是主观罪过,如果由控诉方来负责举证,则显失公平。这时,由被告方对有关问题负责举证则更为可取,当然,这更多的是刑事政策的考虑。如在日本,有些例外情况下,客观的举证责任(基本上等同于英美的提供证据责任)可以转换给被告人,如证明不属于日本刑法关于同时伤害的事实;证明不存在爆炸物取缔法罚则中的犯罪目的;证明各种处罚法人和企业主的两罚规定中违反必要的注意义务等。另如台湾学者黄东熊先生主张诽谤罪中就所诽谤的事实真实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其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衡量隐私权之保护与言论自由之保障的两利益冲突的结果,认为应科加为公益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于为该项指摘或传述之前,应仔细审查之义务,始能维持法秩序且符合社会利益;2.从诉讼法的观点言之,使检察官除证明诽谤事实之外,并须证明所诽谤的事实为非真实,则不免使检察官负担过重的举证责任,殊非公平;况且3.若使检察官亦应证明所诽谤之事为非真实,则势必使检察官与侦查被告之犯罪事实之同时,并应侦查被害人之隐私,而足以吓阻被害人对诽谤罪提起告诉,孰非妥当。[34]

五、刑事证明责任分担的制度设计

目前,我国侦查中的刑讯逼供现象还存在,“口供乃证据之王”观念的流弊还未最终烟消云散;同时,实现被告人的应有诉讼权利、给予其基本的程序公正待遇的目标的实现还任重道远;不容乐观的司法腐败现象仍时常萦绕于法学界的心头。面对如此现状,提出让被告人承担一定证明责任的问题,难免有与当下理论倾向“背道而驰”且在被误读的情形下有现实的司法危险。鉴于此,我们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时,谨慎并辅以严格的制度约束就必不可少了。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是明确范围,不可矫枉过正。

首先,需要说明的

是,被告人的证明责任仅限于提出证据的责任而不负担说服责任。也就是说,法官不能因为被告人举证不能而推定其有罪,这不同于控诉方的承担败诉风险的证明责任。英美法系近年来的判例以及学说认为,在刑事上,检察官的举证责任是法律上的义务。此义务,自诉讼之始至终都由检察官负担;至于被告人所负的证据责任是基于必要性或利益性而负提出证据责任。由此,对于被告的犯罪事实负举证责任的检察官,不仅负说服责任而且承担义务性的提出证据责任(即形式的举证责任)。所以,如检察官未提出相当的证据或提出的证据未满足说服审理者,都应受败诉的裁判。而被告仅负提出证据责任,因为其本来不负无罪证明的责任,所以,其提出证据与否,并不因怠于提出证据而遭受不利益的裁判。由此可知,在英美法所谓提出证据责任,就检察官而言是基于义务性;就被告而言是基于必要性、利益性,二者的性质不同。[25]而我们在制度引进时,两者性质上的区别是应首先阐明的。

其次,什么情况下被告人应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这是问题的核心部分。范围的把握应结合本国的犯罪与司法状况,并借鉴外国成熟的理论,否则,极可能滑向有罪推定。这一点早有学者论及,如黄东熊先生曾言,有关罪责问题与刑罚问题的事实,原则上,固均由检察官证明,但也有例外使被告负担举证责任的情形。然而,此例外应严格限制而不能轻易使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否则,将造成“被告之所以被判有罪,乃因为其举证技术拙劣,而非事实上有罪”的不合理局面,而严重违反审判之公平、公正。简言之,必限于从整个法秩序观之(亦即,非仅从诉讼法的观点而观),有相当强的理由,始得使被告负担举证责任。[26]

鉴于此,并结合我们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被告人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应包括如下情形:1.主张阻却违法事由的存在,如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这直接关涉到定罪与否。2.被告方主张其行为曾取得同意、由于受胁迫、基于义愤或目的在于自卫等,这些因素对减轻刑罚有意义。3.某些被告人比较清楚的程序事实,让他们来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比较适宜。

上述这三方面,主要是从司法的实质公平出发的,考虑到了控诉方与被告方举证能力的均衡,使刑事司法真正理性化,不至于在一片“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呼声中,司法丧失了应有的冷静。[27]

尚需要提及的是,虽然我们实体法与程序法没有规定严格责任制度、警察圈套问题,但他们或者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如前者),或者早已“实践先于理论”而存在(如后者)。而其中都涉及到了被告人的证明责任,需要进一步研究并理性的引进该制度。至于英美关于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往往由被告方提出“不适宜审判”的理由,但鉴于我们的司法鉴定制度与之不同,所以,不考虑证明责任的转换问题。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的证明应设置比较低的证明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起诉方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使法官和陪审团不存在任何合理疑点的程度,才能解除举证责任;而对被告方所提供证据的要求较低,只要所证明的事实的盖然性与对方相等即可,不需要达到不存在合理疑点的程度。[28]

根据我们现行刑诉法的规定,无论是立案、起诉还是判决的证明标准都是非常高的,都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29条、137条、162条的规定)。被告人若需要提出证据,其证明标准应该低于此,或者采用民事案件中的“优势证据”标准,或者只要让法官相信其合理性即可,即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收稿日期:-06-24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261-262.

[2]  Ronald  L.  Carlson  etc,  Evidence:  Teaching  Materials  for  An  Age  of  Science  and  Statutes,p.804,  by  Michie,A  Division  of  Reed  Elsevier  Inc.

[3]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5.

[4]陈刚.证明责任概念辨析[J].现代法学,1997,(2).

[5]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

[6]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第二版).219-220.

[7]陈朴生.刑事证据法[M].三民书局,1978.312.

[8]Juliane  Kokott,  The  burden  of  proof  in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at  10.

[9]叶自强.英美证明责任分层理论与我国证明责任概念[J].环球法律评论,秋季号.

[10]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第9条至第11条.

[11]巫sū@①生.证据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94.

[12]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89.

[13][14]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46-148.275.

[15]Christopher  Osakwe,“The  Bill  of  Rights  for  the  Criminal  Defendan  in  American  Law”,in  Human  Rights  in  Criminal  Procedure,1982  by &n

bsp;Martinus  Nihoff  Publishers.p.274-275.转引自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杜,1997.275.

[16]State  v.Miknight  N.J.1918.转引自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438.

[17][21][27]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433-435.398-396.392-393.

[18]陈朴生.刑事证据法[M].三民书局,1995.59.

[19]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31.

篇2: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篇3: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亮证经营。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六、客房内卫生间的洗脸池、浴盆、座便器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洗脸池、浴盆、座便器专用的工具应三格分设,分别存放,标记明显。

七、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八、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九、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十、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销毁。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措施,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篇4: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做到亮证经营。

二、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时,按规定及时调离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四、设有池浴的,应配有水质循环消毒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和消毒;盆浴间应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消毒;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五、设臵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公用品消毒间,配备齐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六、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消毒,并保洁存放,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

七、桑拿浴室供顾客使用的衣裤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或提供一次性使用材料制作的衣裤。休息厅使用的垫巾等棉织品须保持清洁,不得有异味。

八、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浴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九、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进入浴室就浴。

十、使用的化妆品、消毒剂须按规定索证,并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篇5:公共卫生工作总结

转眼20xx年已悄然过去,我们迎来崭新的20xx年,今天我们在此召开20xx年度独山港镇黄姑社区村级公共卫生工作总结会。我仅代表独山港镇黄姑卫生院对大家一年来在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辛勤的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20xx年度黄姑社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在独山港镇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下,在各村(居)委会的配合和支持下,通过联络员和信息员服务网络,较好的落实了各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正是由于我们积极沟通,相互配合,才确保社区群众获得更加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确保了群众的身体健康。

20xx年进一步健全和优化组织网络,以分管镇长为组长,中心主任和镇相关领导为副组长的独山港镇公共卫生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村(居)负责人。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由一名镇公共卫生管理员,15名村级联络员和157名村级信息员组建成黄姑社区镇、村级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网络,负责辖区14个村和1个居委会,51785名常住和2万流动人口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真正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

年初,结合上级下发的新的绩效考核办法,制定和出台了《20xx年度村级工作任务要求和考核办法》。并召开村级公共卫生专题会议,与各村(居)签订了《20xx年度村级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

落实责任和目标。并建立例会培训制度,确定每月2日为联络员例会日,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明确联络员职责,并确立考核工作小组。

(20xx年村级公共卫生考核办法分9大项目,共计100分,其中各项工作所占分值按照工作量及工作难易程度对比20xx年有调整,目的是突出重点工作,如农民健康体检,妇女和儿童保健等内容。医院在年终,根据考核办法,由各条线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评分考核,最终考核分数已经出来,与大家奖励分配直接挂钩)

20xx年度各项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新一轮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顺利启动实施。

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保障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群众对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不断释放,对诊疗环境和设施要求不断提高。为此上级加大对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标准化建设投入,20xx年,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化建设被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计划用两年时间,实现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全覆盖。借此政策,我们黄姑社区在政府统筹下,由各村委的支持和努力,完成小营头村站标准化建设,韩庙村在建。计划明年完成2-3个站,改造后的社区站将会面貌一新,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齐全。将更好的服务于社区群众。

二、扎实做好合作医疗参保工作。

20xx年度合作医疗参保收缴及日常手工报销和住院报销工作,由于各村(居)的周密组织实施和各具体经办人员的认真负责,全社区参保人数27347人,参保率达到99.4%,20xx年完成住院报销3261人次,补偿金额1609.01万元,门诊报销26.80万人次,补偿金额509.47万元.20xx年度的合作医疗收缴工作,各村(居)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不利因素,至今参保26299人,参保率达到98.8%。顺利完成考核目标。

三、顺利完成20xx年度参合农民免费健康体检工作。

今年的重点和难点仍然是60岁以上参合人员体检率必须达到85%。按照此目标,我们积极配合,抓数量重质量,全年共完成农民健康体检14484人,其中60岁以上参合农民健康体检5728人,体检率86.33%。体检中发现各类阳性病例5018人次,其中高血压、糖尿病、血脂异常比例较高。真正起到了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和预防的目的,确保社区群众的身体健康。

在实施过程中医院和各村积极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对于遇到的难点问题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并最终以受检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为衡量指标,把这一政府民心工程落实到位。

四、健康教育工作扎实开展。

20xx年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要求,每个村每两个月需举办1次健康教育讲座。此项工作具体落实工作量较大,最终黄姑辖区全年共组织开展健康教育讲座124场次,“百场讲座进社区”活动10场次,受益群众5900余人次。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位主任的组织、宣传、发动。

五、顺利完成“两癌筛查”和妇女病普查工作。

1、20xx年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两癌”筛查工作,医院

按照市局部署,通过人员培训,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通知检查,结果反馈,复查报销和统计报表,最终完成乳腺癌筛查414例,任务数完成率414/400=103%,乳超成像分级阳性75例,其中四级以上转送6例进行复查,其中局部手术4例,均未确诊乳腺癌。宫颈癌筛查20xx例,任务数完成率20xx/1500=133%,TCT报告3级以上68例,阳性率3.39%,目前复查48例,无宫颈癌确诊病例。复查报销48例,共计支出经费7769.55元。

2、20xx年度妇女病普查工作在镇计生委的指导下,黄姑卫生院按照上级绩效考核要求,通过村级的充分发动、宣传和通知,医院抽调骨干力量,合理安排,共计完成妇女病普查8118人,超过上级要求的40%的目标。

共计查出各类妇科病人3593例。对部分中重度宫颈糜烂病人进行宫颈液化细胞检查的采样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病例及时进行治疗,对严重病例做好进一步转诊工作。确保妇女同志身体健康。

六、认真开展农村家庭聚餐申报。

目前辖区共有乡村厨师48名,体检培训合格48人,健康证持证率100%。

今年,黄姑社区共计申报和现场指导各类农村家庭聚餐1031户次,全年至今未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有效确保群众的饮食安全。但家庭聚餐摸底申报工作各村之间不平衡。

七、积极行动做好灾后消杀防病工作。今年10发生强降雨导致原共建片多数村发生内涝,在平湖市疾控中心的技术指导下,医院和

各村及时联系沟通,尽量保障消杀物资及时下发到各村,由各村负责辖区农户的灾后消毒。正因我们措施得力,确保了灾后无大疫。

八、其他日常性重点工作回顾。

1、地方病防治:按照全镇1/5轮查计划,做好春季查螺工作。从3月25日开始到4月18日结束,共查聚福、海塘、韩庙3个村102450平方米,未查到钉螺。其他11个村,设3个监测点,总计监测面积1500平方米,同样未发现钉螺。

2、开展土源性线虫调查,全镇抽取聚福村作为调查村,共取样300例,上交市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3、继续开展流动儿童相关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包括麻疹、脊灰等一类疫苗的补种。

今后共同努力方向。

1、针对薄弱环节,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2、进一步增强医院和村级紧密联系。

3、努力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技能。

20xx年我们按照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逐项实施,各方面都较好的完成,展望20xx,让我们在独山港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相互配合,共同提高!为社区群众的身体健康继续努力!

再次感谢大家!预祝大家身体健康,合家幸福,万事如意!

篇6:公共卫生工作总结

过去一年,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支持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尤其是在所分管的公共卫生工作方面,根据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抓实了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一是积极开展健康宣教活动。为大力弘扬健康文化、传播健康理念、倡导健康生活,我积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宣传教育。安排XX个月更换一期公共卫生方面的宣传栏,组织开展各层面的健康知识讲座XX次,开展健康咨询活动XX次。在预防接种日、XX防治日、XX防治活动主题日,上街道下各村进行宣传,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XX种共计XX份,使广大群众的健康知晓率不断提高。

二是逐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是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内容,对此,我认真落实上级要求,加大了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力度。

三是加强XX病的监督管理。我坚持以我院就诊的X病患者为服务对象,以控制X病危险因素为干预重点,以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患者管理为主要手段,强化X性病管理工作XX。

四是认真做好儿童防护工作。对适龄儿童开展各类疫苗的及时接种工作,对各幼儿园、学前班开展疫苗查证验证、查漏补种工作,使XX名儿童得到及时体检、访视以及预防接种XX。

五是全力抓好传染病的防控。建立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置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XX。

同时,我积极协助XX开展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积极配合XX中心开展XX及XX因素调查工作,积极参与我院的各项管理工作,为我院的管理发展出谋献策,做好院长的助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为我院的发展履职尽责,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努力奋斗。

篇7:公共卫生工作计划

我院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既要面临今年年底的区级考核,更得要让群众感受到公共卫生的真实服务。所以务必要继续做好20xx年下半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各项任务。具体计划如下:

一、总体性工作

(一)健康档案。继续建立健全信息化电子档案,及时更新档案,确保40%的档案有动态记录,对上半年工作进行梳理、查缺补漏,包括建档人数、建档率、慢性病数、65岁以上老年人管理数等,无法复核或长期在外人员再一次彻底清除,避免“死档”存在。按照卫计局要求,在上半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将继续完善特扶家庭、流动人口及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工作;

(二)、加强已纳入管理的人员档案的规范性工作。对已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按照要求及时归档,对高血压、糖尿病、65老年人等所有重点管理人群随访合理进行安排,分类登记管理,做到面对面随访,对患者做出康复指导,并规范录入电子档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卫生室健康教育工作。按照社区卫生室考核标准,要求各卫生室按时开展健康教育知识讲座及健康教育宣传栏建设(每两月一次),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及时更新宣传内容,督促村医抓好日常接诊中的健康教育宣传,推进重点人群、慢病及老年人的健康教育知识宣传,并将资料打印归档保存备查。

(四)、进一步明确村卫生室村医的工作任务和考核机制,完善各项制度,以深化村卫生室村医考核制度为抓手,提高各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五)、要求各卫生室及全体公卫人员加强对辖区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政策宣传与讲解。进一步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切实让辖区居民理解、明白我们基本卫生服务的真实含义和服务内容。

(六)、继续督促卫生室各项设施建设与厕所改造,提高标准化建设的规范程度。

(七)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对于上级(阳信结防所)转诊居家患者,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追踪治疗及全面随访管理,督促其定期复查,做到100%的管理率,并将信息及时上报阳信县结防所。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利用12月份的艾滋病日,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包括宣传栏、公众咨询活动)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八)继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化建设(电子签约),在签约率不断提升的基础上,对慢病、贫困人员等重点管理对象做好履约、随访服务。

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一)、对辖区3处卫生室进行第三、四季度督导和不定期抽查。

(二)、对于季度考核中达不到90分的卫生室进行督促,让其写出整改报告并限期整改。

(三)、卫生院院内每月按时组织开展一期健康教育知识讲座,宣传栏内容每两月更换一次。

(四)、我科室向辖区居民计划开展至少3次户外公众咨询活动。

(五)、按时完成卫生院及卫计局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常规报表。

(六)、我科计划在6月底对我院辖区内金仙寨瑶族村所有65岁以上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精神病患者以及贫困户、残疾人人员开展一次规范性的免费体格检查,具体内容见各类免费体检方案。7月份至11月份对未进行过体检的重点人群人员实行挨家挨户入户体检,然后将所有的体检资料进行完善、归类整理,并输入基层卫生信息系统(3.0版),最后再装订成册保管和备查。

总之,我将竭尽全力做好公共卫生工作,带领全体公卫人员团结协作,一致进取,真抓实干,让辖区老百姓真正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力争让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篇8:公共卫生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提高桃水卫生院基本公卫服务质量??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计划。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由何院长负责全面工作,下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办公室,防疫综合组、妇幼保健综合组,卫生监督综合组、各个组由专兼职人员负责,负责本组的具体工作任务。各组在院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和方针政策。同时,在原有的管理制度上进行完善,组织实施好本辖区面向农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整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接受上级部门的考核。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及时地调整各类制度,同时进一步进行完善细化,形成以制度来管理人的行为。结合我镇村级卫生保健员存在有年龄大并且大部分乡村医生未经过正规学习的情况,卫生院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及村级保健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同时安排人员进行分片管理。

明确任务,抓好服务

(一)保证居民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卫生服务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1)通过入户调查、疾病筛选、集中体检等方式由公共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到居民家中或工作现场为辖区内的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随时更新档案。(2)20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全镇不少于90%。

2、健康教育:由郑岚负责:(1)完善健康教育室设备,在原有的基础上,结合季节防病重点,及时更换健康教育宣传的内容,保证全院每年不少于12次,资料归档;(2)健康教育资料户覆盖率要求达80%。,利用全民健康日,印发各类健康宣传资料12种以上,全年至少开展9次健康咨询活动,6次影像播放;(3)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卫生院开课12次,各行政村责任医生开课6次,每次开课要求要有签到、照片、讲稿及小结等资料存档;(4)同时结合群众健康教育的要求,上门访视时进行相关健康知识的宣传,使居民基本卫生常识的知晓率达到85%以上;(5)组织动员孕妇及3岁以下儿童家长参加由乡卫生院举办的孕妇和儿童健康教育;(6)孕妇在孕早期或中期接受一次健康教育的覆盖率达到85%以上,3岁以下儿童家长达到85%以上,该项工作由妇幼和防疫医生负责完成。3、老年人保健:我镇范围内65岁以上的老年人管理人数达到95%。

4、慢性病管理:高血压、糖尿病两类人群管理达到85%,各村基本按照人口比例推进,由公共卫生服务专职人员和乡村医生负责。

5、重症精神病患者管理:我镇范围内重症精神病患者管理人数达到90%,各村按照人口比例推进,由乡村医生和公共卫生服务人员负责。

(二)健康管理

(1)综合参加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年一次的健康体检以及儿童预防接种和体检,孕产妇产前管理和常规妇女病检查,临床诊断治疗,职业体检和健康随访及平时门诊治疗等资料内容,由责任医生及时记录到健康档案中,逐步形成动态的健康档案。 (2)对体检中发现的健康问题和行为危险因素,开展上门访视服务,全年四次,每季度一次,由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和乡村医生负责,并及时将上门随访情况及干预情况记入健康档案,并汇总上报。(3)各村卫生室与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本辖区本年度的婚龄青年人数,在上门随访中积极动员婚龄青年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三)儿童预防保健

(1)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接种制,同时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新生儿建卡率达到98%以上,十苗全程接种率达到100%,乙肝首针及时率100%,并及时掌握辖区内流动儿童情况,及时安排接种,各村卫生室负责大型接种活动组织动员级接种等工作。(2)防疫专干要掌握辖区内幼托机构及中小学校数量,儿童入托入学验证率95.5%。(3)完善儿检室设施,儿童系统管理率要求达到95%以上,(4)每年组织一次托幼机构儿童体检。由儿保医生夏瑞兰负责。

篇9:公共卫生工作计划

20xx年医院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医改政策,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为患者提供安全、温馨的就医环境”的活动主题,提高医疗质量,强化医疗服务,使医院再上新水平、再登新台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医院发展步伐。

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与本院的实际结合起来,主动寻求医院发展的新思路、新途经。深挖潜力,主动创造机遇。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勤俭办院的思想意识。

2、进一步强化管理、理顺机制,深化医院改革。

我们将继续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完善激励机制。要建立现代营销理念,不断扩大市场占有额,不断畅通服务流程,搞好医疗服务,最终实现让病人满意这一根本。

3、进一步加强重点专科建设,拓展业务范围,打造特色专科。

医院要生存、要发展,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医疗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不断拓展医疗业务范围。医疗业务范围的拓展,离不开特色专科和重点专科建设。我们下一步的重点项目依然放在专科建设和专科特色建设上面,用特色专科去拓宽市场,用特色专科去服务患者。加大特色专科规模建设,力争使其成为xxx的品牌。xxx镇中医理疗薄弱,我院应大力宣传,开办特色,提高服务,降低患者费用等方面入手,开展中医特色理疗,服务百姓。积极探索社区养老,建立医院与家庭相结合的养老制度。用爱心温暖空巢老人。

4、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重视人才培养,提高核心竞争力。

“人是生产力中最有决定意义的力量”。医院通过近几年的引进和培养,已经拥有一批专业人才队伍,但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人才竞争更为突出。我们的人才队伍还不够强大。未来的时间里,我们将把培养重点从引进人才,转移到优秀中青年骨干的培养;对内增加凝聚力,对外增强吸引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院内培训班的内容要更加丰富更加具有实践操作性,多方位多途径促进技术人员专业水平的提高。

5、进一步抓好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体系”是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的系统工程。20xx年,我们将把强调“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完善“服务体系”作为医院头等大事来抓,通过制度建设、人员素质建设等措施,着力抓好此项系统工程。

6、进一步加强整体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医院要发展,队伍是关键。以强化医德提高技能为着力点,医院将继续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大力加强整体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学习、考试、考核,以及激励机制等方法,全面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从细小处下功夫,在细微处见精神,为病人提供全程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打造一支精神面貌好、工作能力强、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员工队伍。壮大卫生队伍。人才是卫生院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因素,而我院目前卫生技术综合素质偏低,

全院有职称的卫技人员比例不足,门诊医师尤其是骨干医师较为缺少,人才缺乏,无后备力量。加强进修学习管理。计划选派1—2人带资进修,力争利用5年时间,尽快完成人员轮训,逐步提高整体业务水平,吸引广大患者来我院就诊;要加强院内业务学习质量管理,深入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工技能水平。

7、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实现管理科学化、现代化。

采用信息化的方式进行全局管理并使其成为医院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是医院的必然选择。是医院参与竞争和经营管理战略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因此,加快信息化建设时不我待。信息化建设要以满足需要为标准,构建医院信息化系统,使之成为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成为患者与社会沟通的交流平台。

篇10:公共卫生年度工作计划

健康教育工作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在辖区内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制定了201x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内容如下:

依照健康教育工作规范要求,做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围绕甲型流感、艾滋病、结核病、肿瘤、肝炎等重大传染病和慢性病,结合各种卫生日主题开展宣传活动。特别是积极开展“世界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国预防接种日”、“防治碘缺乏病日”、“世界无烟日”、“世界艾滋病日”“世界高血压日”“世界狂犬日”“联合国糖尿病日”等各种卫生主题日宣传活动。继续做好针对社区居民及农民工、外出打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结核病、艾滋病防治项目传播材料的播放工作.根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群众性的健康安全和防范教育,提高群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健康教育网络信息建设,促进健康教育网络信息规范化。加强健康档案规范化管理。

一、建档及慢性病管理工作计划

通过所辖社区卫生服务站入户服务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并利用居民健康档案和组织居民进行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早期发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患者,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的早诊率和早治率。社区服务中心划分责任区,对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患者由责任医生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的规范管理率和控制率,提高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的自我管理知识和技能,减少或延缓高血压、糖尿病并发症的发生。

二、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1、门诊健康教育:医生应有针对性开展候诊教育与随诊教育。每位住院病人或家属至少一种健康教育处方,有针对性地对每位住院病人或家属开展健康教育2—3次。

2、中心骨干医生进社区活动:针对辖区内的健康人群、亚健康人群、高危人群、重点保健人群等不同人群,结合公共卫生服务,对辖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居民进行经常性指导。配合各种宣传日,深入开展咨询和宣传,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开展不同形式的预防控制艾滋病、结核、狂犬病等重大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同时广泛普及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卫生科普知识,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人们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依据社区居民需求、季节多发病安排讲座内容,按照季节变化增加手足口、流感等流行性的传染病的内容。选择临床经验相对丰富、表达能力较强的医生作为主讲人。

每次讲座前认真组织、安排、通知,在讲座后接受咨询、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尽可能将健康知识传递给更多的社区居民。计划全年开展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不少于9期,张贴相关宣传栏不少于12期,举行健康知识讲座不少于12期,发放健康宣传资料40000份,内容富有针对性、时限性、灵活性、覆盖性和普及性。结合实际,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预案与实施计划,对公众开展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增强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第2/4页力。

3、向居民播放健康教育光盘:在输液室设电视及DVD,每周定期播放健康教育光盘,光盘内容以所辖社区居民的需要为原则,做好播放记录、播放小结等。

4、办好健康教育宣传栏:按季度定期对中心的2个健康教育宣传栏更换内容。将季节多发病、常见病及居民感兴趣的健康常识列入其中,丰富多彩的宣传健康知识。

5、发挥取阅架的作用:中心大厅设健康教育取阅架,每月定期整理,将居民需要的健康教育材料摆放其中,供居民免费索取。

6、孕产妇的健康教育管理: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产前随访及健康状态评估等,并给予优生优育、身心健康、日常生活、饮食营养、疾病预防、科学胎教、保胎防护、临产检查、顺利分娩、产后康复等方面的指导,全面、系统、准确和科学地介绍了孕产妇有关健康的各个方面问题。

7、免费为老年人测量血压和健康咨询:每年一次对老年人及慢性病人群进行一年一次的免费体检。

8、加强反吸烟宣教活动: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宣传,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窗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地进行吸烟与被动吸烟的危害的宣传。积极参与创建无烟医院,医院有禁烟制度,医疗场所有禁烟标志,无人吸烟。

9、运用中医理论知识,在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运动锻炼等方面对社区居民开展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宣教咨询活动,每年为所辖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一次。

10、重要卫生日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正确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居民把被动的“为疾病花钱”转变为主动的“为健康投资”,从根本上提高居民自身的健康知识水平和保健能力。同时把重点人群教育与普及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升社区居民群众的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篇11:公共卫生年度工作计划

一、主要工作任务

依照健康教育工作规范要求,做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围绕高血压,糖尿病,重症精神病等慢性病,结合各种卫生日主题开展宣传活动。特别是针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等人群开展群众性的健康安全和防范教育,提高群众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加强健康教育网络信息建设,促进健康教育网络信息规范化。加强健康教育档案规范化管理。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健教工作网络

完善的健康教育网络是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保证和有效措施,20xx年我们将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调整充实健康教育志愿者队伍,加强健康教育志愿者培训;组织人员积极参加市、区、疾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健康教育工作者自身健康教育能力和理论水平;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中心工作计划,把健康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计划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

1、举办健康教育讲座

每月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全年不少于12次。依据居民需求、季节多发病安排讲座内容,按照季节变化增加手足口、流感等流行性的传染病的内容。选择临床经验相对丰富、表达能力较强的医生作为主讲人。每次讲座前认真组织、安排、通知,在讲座后接受咨询、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尽可能将健康知识传递给更多的居民。

2、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国碘缺乏病日、世界无烟日、全国高血压日、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糖尿病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种健康主题日和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并根据主题发放宣传资料。

3、向居民播放健康教育光盘

在输液室设电视及DVD,每周定期播放健康教育光盘,光盘内容以居民的需要为原则,做好播放记录、播放小结等。

4、办好健康教育宣传栏

按季度定期对中心的3个健康教育宣传栏更换内容。将季节多发病、常见病及居民感兴趣的健康常识列入其中,丰富多彩的宣传健康知识。

5、发挥取阅架的作用

中心大厅设健康教育取阅架,每月定期整理,将居民需要的健康教育材料摆放其中,供居民免费索取。

(四)、健康教育效果评估

对辖区1%的人口科学规范的进行一次健康知识知晓、技能掌握、行为形成情况和健康需求等内容的健康教育效果评估。健康教育专干主要负责设计调查方案、调查问卷、评估总结等工作。

(五)、健康教育覆盖

计划于20xx开展的健康教育讲座、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健康知识竞赛、播放健康教育光盘、发放健康教育材料等工作的受教育人数覆盖辖区人口的70%以上,争取让更多的居民学习到需要的健康知识,从根本上提高居民自身的健康知识水平和保健能力,促进人们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篇12:公共卫生毕业论文

公共卫生毕业论文

公共卫生毕业论文

一、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管理的意义

公共卫生工作是经济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必然结果,更是我国文明程度的体现。做好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更是为人民服务的直观体现。它不仅能使我国居民的健康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还能够让基层医院走出困境,把基层卫生服务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最近几年来,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呈现稳步发展趋势,公共卫生服务日趋成熟,服务框架和工作管理制度也日益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体系,而农村卫生服务虽然刚刚起步,但发展势头依然十分强劲,相信在未来几年内应该能够基本实现卫生服务全面覆盖。虽然发展劲头良好,但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公共卫生网格覆盖率还不够高,“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均等化”、专业管理人才不足等方面的工作还难以落到实处等。

二、公共卫生管理事业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认识不足

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对公共卫生工作不够重视,没有认识到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性,相关扶持力度还不够,从而导致公共卫生服务难以持续稳定开展。二是公共卫生服务站的医务人员对工作缺乏热情,由于卫生服务待遇不高,加之一些医务人员认为这份工作地位低,观念陈旧,从而造成公共卫生医务人员工作懒散,服务意识薄弱,被动式的上班。特别是医务人员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危机意识不足。例如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仍不断发生,对人们的身体健康、社会和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平时大多数医务人员已经习惯了日常规律性工作,医院很少进行危机和突发事件处理的宣传教育,对突发事件的.出现思想上准备不足。加之已经非常细化了的专业限制,常会使医务人员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初期感到迷茫,快速反应力不足并影响救治工作。三是很多居民对公共卫生服务了解不足,对公共卫生服务的参与性也不高,部分居民甚至还抱有怀疑的态度,宁肯选择较远的大医院也不愿意就近到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看病。

(二)公共卫生投入不足

国家对卫生投入总量不足,公共卫生投入更不足,卫生总费用、每千人医师数、每千人病床数,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虽然从资金绝对数上来看,每年的资金投入有所增长,但相对数却呈逐年下降趋势,中国的公共卫生人均支出处于世界中等水平以下。WHO对中国的评价:“中国人口已拥有较高的期望寿命,但残疾生存时间偏长(7~8年,男10.2%,女11.2%),健康分布存在不均。反映中国的卫生服务,促进了健康,增加了生命数量,但不够均衡,而且急需提高生命质量。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初步满足了民众医疗保健的需求。但卫生总投入严重不足,卫生支出占GDP比例位WHO成员国倒数第八,其中政府对卫生所担责任不够(卫生支出中政府占24.9%)。全民在享有保健、利用资源方面,存在明显的公平与合理等问题。”

(三)公共卫生人才缺乏,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众多原因,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明显的人才断层现象。绝大多数公共卫生管理人员缺乏一定的知识储备,知识面普遍较窄,不能很好的适应较高水平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需求。特别是缺乏医疗、公共卫生与卫生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不能很好的应对。目前,当务之急是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中心,加强公共卫生专业人才的培养,着力提升专业人才的整体素质。

三、公共卫生管理事业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全民的公共卫生管理意识

公共卫生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健康宣传工作,使公共卫生知识常识化生活化,使广大群众崇尚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是社会风尚,不断提升自我保护意识。这样,公共卫生知识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使人民群众在面对疾病时拥有平稳健康的心态,最终引导人民群众正确对待公共卫生问题。医务人员要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意识,针对自身的薄弱环节,分析存在的问题,在突发事件预警、病情信息、应急队伍、救治队伍等方面给予大力的完善,达到管理职能明确、责任固定、队伍优良的状态,实现公共卫生管理的规范化和模式化,尽快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二)加大公共卫生投入

各级政府将加大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力度,一是建立城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支持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项目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使群众少得病。提高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按一定标准对困难地区予以支持。

二是支持继续实施并增加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大重大传染病防控力度。继续实施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控制、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并逐步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投入,如从2009年起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开展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等等。

三是突出保障基本,落实基本公共卫生医疗项目。基本保障城乡群众享有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处理、高血压、糖尿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9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城乡群众基本公共卫生规范管理,着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均等化。

四是支持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使公共卫生机构能够更好地为群众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

五是大力推进基层医疗机构“收支两条线”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探索推进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筹资渠道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施公办医疗卫生机构事业绩效工资制度,推进“以费养人”向“以费养事”转变,调动医护人员工作积极性。完善医疗卫生支出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卫生医疗经费使用的规范管理,设立专户,建立专账,加强专管,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建立高素质的公共卫生队伍

公共卫生管理专业人才应同时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这样才能更好的应对公共卫生工作中的新挑战。介于目前公共卫生人员整体素质尚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具备医疗、公共卫生与卫生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的现象,加强公共卫生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再教育显得尤为重要。要重点加强包括学科带头人、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全科医师、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卫生监督人员等的建设,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知识层次、综合素质和技术能力。公共卫生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在面对传染流行病重的患者时,不应持有嫌弃和排斥想法,应当切实把患者当亲人朋友看待,发扬救死扶伤的医疗精神,努力增强自身的责任感,积极工作,把工作落到实处,积极配合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四、结束语

未来几年,随着基本医疗保b险制度的全面覆盖,居民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将会一定程度的增长。因此,必须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针对关键环节,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健全体制,不断完善意识、物质、人员等公共卫生服务要素的管理,逐步满足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初步分析

公共卫生工作计划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卫生工作计划

公共卫生自查报告

公共卫生工作总结

分配介绍信

分配制度改革

公共卫生知识试题

公共卫生年度工作总结

《公共卫生责任分配范文(共1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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