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千学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实用文 > 其他范文

新规发布:青岛医疗期管理规定

时间:2023-08-29 09:29:1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新规发布:青岛医疗期管理规定,本文共11篇,希望大家喜欢!

新规发布:青岛医疗期管理规定

篇1:青岛市医疗期管理新规

青岛市医疗期管理新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期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日前,市人社局发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扩大了医疗期使用范围,并对医疗期累计计算办法、医疗期内工资待遇等作出明确规定。

《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的累计计算方法作出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的计算从劳动者停工治疗第一天起累计,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根据《医疗期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

《医疗期规定》还梳理了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的三种情形,并作出相应规定。

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

(青人社发[]32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医疗期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 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筒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中约定医疗期长于规定医疗期的,从其约定:

(一)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二)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四)医疗期协议等其他形式特别约定的。

第六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计算从劳动者停工治疗第一天起累计,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确定劳动者医疗期期限、累计病休时间的工作年限,以其停工治疗前一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准。

第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一)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资;

(二)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九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十条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向劳动者支付疾病救济费。

第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通过规章制度对病假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等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医疗期管理,建立医疗期管理台帐,记录劳动者病休天数、累计病休时间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3月1曰起施行,有效期至2月28日。《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的批复》(青劳社函〔〕34号)同时废止。

篇2:青岛市医疗期管理规定

青岛市医疗期管理最新规定

日前,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该规定的实施进一步保障该市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医疗期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扩大医疗期适用范围

据悉,原劳动部的医疗期规定仅适用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企业外,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等,其劳动者也应当享有医疗期的相关权利。为此,《医疗期规定》对用人单位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除企业外,其他劳动关系主体,如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也纳入适用范围,以更加契合劳动合同法及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

明确医疗期期限及累计计算办法

《医疗期规定》延续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的规定,医疗期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规定》还规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约定医疗期长于规定医疗期的,从其约定。同时,《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的累计计算方法作出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的计算从劳动者停工治疗第一天起累计,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确定劳动者医疗期期限、累计病休时间的工作年限,以其停工治疗前一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准。

对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作出规定

为保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期间的正常生活,《医疗期规定》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一)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资;(二)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对医疗期满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作出规定

《医疗期规定》梳理了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的各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二种情形,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向劳动者支付疾病救济费。第三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篇3:机动车维修管理新规发布

机动车维修管理新规发布

8月26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新增第五条第二款:“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这意味着该《决定》实施后,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车辆维修地点,而汽车生产及其授权销售、维修企业不得以汽车在“三包”期限内选择非授权维修服务为理由拒绝提供维修服务。至此,汽车行业“潜规则”多年的“新车不到4S店维修,出了质量问题不质保”彻底“寿尽寝终”,消费者到哪里做汽车维修“自己说了算”。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八、第四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九、将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十、将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中“交通部”改为“交通运输部”,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8月8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篇4:青岛市医疗期管理规定出台

青岛市医疗期管理规定出台

年12月17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青人社发〔2015〕32号)(以下简称《新规》),该新规定将于3月1日施行。

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

(青人社发[2015]32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医疗期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 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筒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中约定医疗期长于规定医疗期的,从其约定:

(一)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二)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四)医疗期协议等其他形式特别约定的。

第六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计算从劳动者停工治疗第一天起累计,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确定劳动者医疗期期限、累计病休时间的工作年限,以其停工治疗前一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准。

第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一)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病假工资;

(二)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九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十条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向劳动者支付疾病救济费。

第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通过规章制度对病假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等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医疗期管理,建立医疗期管理台帐,记录劳动者病休天数、累计病休时间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3月1曰起施行,有效期至2月28日。《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的批复》(青劳社函〔〕34号)同时废止。

篇5: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新规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细规定了七大方面总计20项措施,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人一行

一个Ⅰ类户

《通知》规定,今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法人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即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不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个人在网点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办理存取款、转账、投资理财、消费、缴款等各类银行业务,拥有存折或借记卡的实物介质;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电子账户,具有有限功能(比如不能取现和对外转账),没有实物介质,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

在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都不是自己的账户,其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是收购居民证件后冒名或虚构代理关系开户。这次人行新规有助于遏制买卖账户和冒名开户行为,同时强化个人对结算账户的管理、减少不动户的存在,并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

加大买卖账户、

冒名开户的惩戒力度

《通知》明确,1月1日起,银行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不能使用网银和各类自助途径,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行还要将这些单位和个人的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在账户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这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关键在于惩戒机制不完善,尤其对单位和个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由于不良账户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违规成本低,因此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使下大量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并向不法分子出售获利,不法分子也大量收购他人账户、冒名开户、虚构代理关系开户等用于实施诈骗。这次人行新规限制了违规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限制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影响其征信记录,违规成本大幅增加,将对不法分子、违规单位和个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广大市民

需要注意什么

很多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开立多个账户,并且都是全功能的I类账户,新规之后会有什么影响呢?目前,人行还没有强制要求归并或撤销之前开立的I类账户,但《通知》要求各银行对个人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进行核查。为保障资金安全、加强账户管理,建议广大市民积极配合银行确认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和身份核实工作,及时清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撤销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账户,归并资金,把银行账户管好用好。

另外,银行向客户重新核实身份,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也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大家进行转账等涉及账户资金的操作,广大市民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柜面或按规定流程核实身份即可。

相关新闻: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银行卡业务管理和转账管理。明确自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可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行内异地转账三个月后免费

为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全面推进账户实名制管理,《通知》明确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此举旨在保护资金安全。

《通知》明确,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不法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主要来源于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或者利用买到的居民身份证,伪装成开户者本人或者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虚构代理关系,到银行开户或者在网上开立支付账户。

异常行为银行有权拒绝开户

《通知》加强了对异常开户的审核,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同时,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转账方式由存款人选择

《通知》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针对不法分子指导受骗者通过英语界面转账的情形,《通知》指出,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当增加汉语语音提示,并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应当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转账。

同时,《通知》加强了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任何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

为规范受理终端管理,《通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和黑名单管理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银行、支付机构详细记录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启动和终止服务情况、合规风险状况等。对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审慎为其提供服务。

同时,建立健全特约商户黑名单管理机制,将因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银行和支付机构终止服务的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特约商户及相关个人、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等,列入黑名单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将黑名单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将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该特约商户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予以清退。

更多热门推荐:

1.珠海多家银行实施房贷新政

2.2016年12月1日银行新规实施

3.银行转账新规定

4.2016年银行atm取现政策调整

5.个人银行新规解读

6.2016年最新银行atm取现政策调整

7.北京部分银行执行“9·30”新政

8.北京银行贷款新政

9.银行新规12月1日实施

10.银行新规:账户分类管理

篇6:新闻发布管理规定

新闻发布管理规定如下

一、学校新闻网的指导思想

(一)新闻网宣传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引导舆论,凝聚人心,唱响主旋律。

(二)深入实践“三贴近”,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广泛宣传报道我校在各项工作中的动态和成绩,宣传报道学校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二、学校新闻网的内容要求

新闻网在学校首页(www.sit.edu.cn/)发布的新闻按内容性质分为两个层面:“学校要闻”和“校园快讯”。

1.“学校要闻”内容具体涵盖:

(1)学校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有关部门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情况的新闻;

(2)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检查、调研工作,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新闻;

(3)学校领导参加的校内外各类重大活动、会议的新闻;

(4)学校在人才培养、教学成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新闻;

(5)学校组织、承办的有影响力的国内外学术活动的新闻;

(6)学校开展的重要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的新闻;

(7)学校部门或师生获得部级及以上荣誉的新闻;

(8)主流新闻媒体对学校及师生进行采访或报道的新闻;

(9)学校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学校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信息的发布;

(10)各部门、各学院(部)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创新工作等新闻。

2.“校园快讯”内容具体涵盖:

(1)各部门、各学院(部)围绕学校内涵建设等中心工作开展的重要活动和会议的新闻;

(2)各学院(部)开展教学、科研、党建、管理、学生工作、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方面特色活动的新闻;

(3)各部门、各学院(部)贯彻学校重要会议、精神的工作部署、活动安排的报道(为避免重复,原则上只安排先行报道或具有独特性的信息);

(4)各学院(部)师生获得省部级以下荣誉的有关信息;

(5)各部门、各学院(部)邀请知名专家学者作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的新闻;

(6)各学院团、学条线开展的有典型意义、示范效果的主题活动的新闻。

3.不在学校首页上发布的新闻(建议可在二级部门网站上发布):

(1)学校层面或部门层面一般工作部署会、调研会、协调会等新闻;

(2)各部门、各学院(部)的常规性、事务性工作或活动的新闻;

(3)已有首页新闻网中曾报道过的同类活动的新闻;

(4)学校多个部门或个人获得同一活动表彰,在学校牵头部门统一报道后,各部门或个人受表彰的新闻原则不再单独报道(深度挖掘获奖背后故事的报道可在“上应人物”栏目发布);

(5)部门系列活动,连续第二次分条进行报道的新闻(建议在第一条报道下面作链接);

(6)报道时间严重滞后的新闻。

三、学校新闻网新闻的审核流程

学校新闻网的新闻发布建立分级审核制度,以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正确的思想舆论导向。

(一)“学校要闻”新闻稿三审制

1.学校要闻中发布的新闻由各部门、各学院(部)指定的通讯员起草或编辑,经本单位主管宣传工作领导审核同意,并在新闻稿左下方注明审核领导姓名后,报送宣传部新闻网责任编辑,宣传部收到各部门、各学院(部)指定的通讯员上传的新闻稿则视作是经过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过的,其它途径报送的新闻原则上不予受理。涉及重要的学术成果以及重要人物的学术经历,还需同领域专家审核把关。

2.涉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重要新闻,要求新闻提供者自行提交给党办、校办审核;如有必要,由党办、校办再呈报校领导审核。

3.由宣传部采写的重要新闻稿,应在完稿之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由宣传部负责人完成审核。

4.新闻网责任编辑对稿件进行审阅、编辑、修改,包括稿件的内容、文字的表述、新闻图片的选择等方面。

5.宣传部主管网络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对新闻稿进行三审,负责稿件的舆论导向性或意识形态把关、发布位置确定。

(二)“校园快讯”新闻稿二审制

1.校园快讯上发布的新闻由各部门、各学院(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

2.各部门、各学院(部)指定的通讯员起草或编辑的新闻稿,经本单位主管网络宣传工作领导审核同意,并在新闻稿左下方注明审核领导姓名后,报送宣传部新闻网责任编辑,宣传部收到各部门、各学院(部)指定的通讯员上传的新闻稿则视作是经过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过的,其它途径报送的新闻原则上不予受理。

3.新闻网责任编辑对稿件进行审阅、编辑、修改,包括稿件的内容、文字的表述、新闻图片的选择等方面。

4.对写作质量差或无明显导向意义的稿件,新闻网不予采用,由责任编辑发送退稿信。

(三)新闻网新闻时效性要求

1.新闻来稿要突出时效性,重大活动随时报道,重大实时新闻原则上于当天发布,特殊情况不超过24小时。

2.各部门、各学院(部)拟在学校要闻发布的新闻,原则上要在新闻事件发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上传稿件。

3.各部门、各学院(部)拟在校园快讯发布的新闻,原则上要在新闻事件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传稿件。

4. 假期期间,新闻稿提供方在提交电子稿之后,要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宣传部相关工作人员。

5、超过以上时效规范的新闻,原则上不予以发布。

四、学校新闻网的投稿要求

(一)严格把控新闻稿件的质量

1.各部门、各学院(部)要站在对学校形象负责的高度,规范有序地开展网络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对本部门、单位承担的工作进行宣传策划和报道;各部门、各学院(部)主管网络宣传工作的负责人是本部门送审新闻稿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部门网站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新闻稿件应主题鲜明突出,内容真实准确,切忌含混、模糊、夸张,应尽量避免对该新闻事件进行主观判断和评价;构成新闻要素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过程必须真实;新闻中涉及的人物姓名及其职务、职称,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的名称等均应准确无误。

3.新闻稿件中涉及全校性重要活动的新闻,出现人物姓名一般应到校级领导为止;专项工作新闻可酌情出现牵头部门正职负责人或关系重要的人物姓名。

4.新闻稿件应一稿一主题,原则上不得夹杂通知、通报、表格等内容。为增强宣传报道的生动性、感染力,一般与活动有关的新闻要求配有新闻图片,图片须紧扣新闻主题,画面保持清晰。

5.所有新闻稿件在标题下,应注明供稿单位、撰稿、摄影等人员的姓名,并在稿件左侧最下方注明审核领导姓名。

6.新闻宣传工作作为各部门工作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对每一篇新闻稿件要认真审核把关,并将新闻宣传通讯员工作作为年终考核的指标之一。宣传部将定期公布各部门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年终将对新闻宣传通讯员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年度新闻信息报送任务完成较好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

(二)新闻稿撰写要求

1.新闻报道要统一以第三人称撰写, 除重大新闻的标题要用“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一般新闻标题用“学校”、“我校”即可; 而各部门、单位稿件中不能使用“我们”、“我院”、“我系”等第一人称。

2.新闻标题要简洁、客观、有新意,标题最多不超过28个字,确保在首页一行内显示。

3.新闻稿件文字要严谨、简练、准确,语言要鲜明生动、通俗易懂,注重可读性和吸引力;一般新闻消息稿字数限定在400字左右,重要稿件一般在1000字左右,通讯类稿件一般不超过字。

4.除党政主要领导外,校内新闻中涉及领导讲话的,一般应避免使用“重要讲话”、“指示”等字眼。

5.新闻时间统一记为“×月×日”,前面不用加年份,后面可以具体标识到“上午”、“下午”、“晚”,一般不具体到“×点×分”。

6.新闻人物应尽量淡化职务称谓;需提及职务的应在文稿前部提一次,其后再出现时直称人名;一般应采取“职务称谓 + 姓名”的方式,如“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等,尽量避免“姓名 + 职务+称谓”和“姓 + 职务+称谓”的方式;多个校领导参与的活动,也可采用“校领导×××、×××等”的简略形式。

(三)新闻图片要求

1.新闻稿件一般应配发相关图片,图片一般在2~3张。

2.图片内容要紧扣新闻主题,突出主要人物和新闻事件的进程,每张图片下应有简要文字说明。

3.图片选取应要涵盖全面。

4.在同一条新闻中表现同一内容的照片不应出现两次。

5.图片要求清晰,色彩、亮度适中。每张图片图像分辩率至少应设为1024×768像素。

6、图片务必以jpg格式单独发送,不要粘贴在WORD文档中。

篇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颁布新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颁布新规

机动车维修管理新规是对4S店,维修厂,路边店等所有业态的规范发展提出了要求,从保修承诺、合法经营、技术放开、配件采购、收费标准、维修记录、质量管理等各方面做了政策指导。

日前,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布,业内一片哗然,普遍认为此举直指4S店,好像成了4S店的一份判决书,笔者认为并非如此。

仔细研读修改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就会发现,里面是对汽车维修整个行业如何升级、规范、市场化良性发展做出了全面的指导。

其一,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这条是放开市场垄断之举,车主不再被厂家或4S店捆绑“保养或维修”,有了更大的自主选择权,但当市场没有可信赖的维修保养品牌企业时,他们照样还会选择去4S店,只要4S店的收费合理,其竞争力依然存在,毕竟其在配件、技术、管理与服务等方面还是优于一般汽修厂。

其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鉴于目前很多路边店无照经营,不仅偷税漏税、而且脱离政府管理,违法成本低,他们在诚信、管理、服务等各方面都没有规范化,车主利益得不到保障。此条规定是政府计划强化路边店管理,无论从市场发展角度,还是从规范管理方面来看,路边店升级将成为必然。

其三,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

4S店服务一直占有绝对优势,主要是可以得到厂家的.技术和配件支持,这也是汽修厂赖以生存的核心因素。现在国家要求汽车厂家公开维修技术,只是说有义务,那不尽义务怎么办?所以,厂家能否尽义务,或者国家是否会强制执行,只有随着市场发展改变。

其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

一些路边店采用假冒伪劣配件,却免收工时费来吸引车主,或用各种大礼包,套餐的形式非透明消费将受到限制,这也是把工时费再次合法化,技术和劳动是有价值的,就应该受到尊重。

其五,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使用假冒伪劣或非正常渠道来的配件,已经成为行业普遍现象。很多汽车维修的价格相差悬殊,也多源于此。很多车主愿意花大价钱维修,就是希望可以使用正规厂家的或者原厂的配件。有了这项制度,配件与价格相对透明,消费者会更放心。

其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车主信息化管理是行业发展的必然,也是现在汽修行业最落后的环节。很多汽修厂都没有建立详细的车主档案,更不用说维修记录了。如果这条能够执行,对汽车维修的快速发展及车主维权将起到重大作用。

其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汽车维修投诉难,责任不好界定是汽修行业普遍问题。很多汽修厂都没有客服系统,缺少对车主维修后的情况调查或者意见反馈,这也是造车客户流失的主要问题。即使没有政策要求,汽修企业如果要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也应该加强质量管理。

篇8:央行信用卡新规发布

1月1日起,国内信用卡新规将正式实施,习惯刷信用卡消费的市民可以享受到不同层次的刷卡便利。

日前,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针对多项信用卡“刷卡规矩”进行调整。信用卡透支利率可打折,可以说是通知中颇为引人注目的焦点。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包括惠州在内的各家银行的透支利率基本一致,均为央行规定的每天万分之五,折合年化利率达18.25%。通知中的利率则变成弹性标准,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

与此同时,通知还配套放开信用卡透支计结息方式、对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等相关政策限制。若以新规下浮30%为例,持卡人的账单日为每月7日,5月1日刷卡0元,5月25日最低还款额为2000元,6月7日的账单利息则是242.9元。

相比之下,若以现在的利率水平计息,持卡人则需要支付的账单利息是347元,新规下持卡人每月可省去100元左右的还款额。

此外,根据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各家银行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度均为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不过,此次新规取消了对上述两项指标的限制,而改由各家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度灵活决定最低还款额和免息还款期。

另一项引人关注的焦点变化,是新规要求取消滞纳金。通知要求,对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双方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的方式和标准;反观目前,银行收取的滞纳金比例由央行统一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新闻链接:

明年1月1日起,习惯刷信用卡的“剁手族”可以愉快地“买买买”了:透支利率最高打7折,取消滞纳金,不收超限费,每个月的最低还款额还能和银行商量……

上述利好都得益于央行于近期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称新规)。新规实施后,消费者究竟能享受到哪些省钱福利,同时又要注意哪些问题?

福利一:透支利率 最高可打7折

据燕赵都市报记者调查,目前各家银行的透支利息较为一致,均为央行规定的每日万分之五,折合年化利率达18.25%。对于这样的透支利率,用户的透支意愿不高,更多人只是将信用卡作为支付手段使用。

而新规下的利率则变成了弹性区间,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同时,配套放开信用卡透支计结息方式、对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等相关政策限制。

改变后的还款数额能优惠多少呢?

以最高可打7折为例:

假如持卡人的账单日为每月7日,4月1日刷卡20000元,4月25日最低还款额2000元,5月7日账单上利息是242.9元。而以现在的利率水平,该持卡人则需偿还347元。持卡人最终可省去每月百余元的还款数额。

福利二:最低还款额和还款期 由银行自主确定

根据现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各家银行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度均为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央行表示,这种硬性规定不利于商业银行对客户实施差异化服务。因此,此次新规取消了对上述两项指标的限制,而改由各家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度灵活决定最低还款额和免息还款期。

目前各家银行的免息期很少能达到上限水平,基本保持在20天-50天,最长为56天。新规实施后究竟能对此改变多少,还要根据银行自己的资金成本和策略来决定。

顾先生还表示,由于新规降低了最低还款额度,也意味着持卡人在未来还款时要支付更多余额及其带来的利息。对此,持卡人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配置。

福利三:取消滞纳金 协商收取违约金

新规要求,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双方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的方式和标准。同时,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据了解,目前银行收取的滞纳金比例由央行统一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不过,由于各家银行政策不同,所设的最低额度也不尽相同。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的滞纳金收费标准中,对于最低收费标准要求较低,没有门槛或者有5元起的最低收费标准。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等最低滞纳金收取标准为最低10元或20元。此外,部分银行还设置了滞纳金收费上限,工商银行规定滞纳金最高收取500元,华夏银行最高收取2000元。

而在超限费方面,目前各家银行可将刷卡消费的最高额度控制在实际额度的110%。也就是说,如果信用卡额度是1万元,那么最高能刷卡消费11000元,超出的这1000元银行会收取一定比例超限费。

福利四:ATM每日累计透支取现额 提高至1万元

目前,各银行透支取现每天的利率为万分之五,每日每卡累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而在新规中,通过ATM办理信用卡取现的额度则提升至人民币1万元。

同时,新规还允许客户向本人名下的结算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充值,但禁止不同信用卡之间转账。而这是否意味着,用户不仅可以将信用卡中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到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并且可以用信用卡往支付宝、微信钱包中充值了?

据了解,1月,支付宝就关闭了信用卡向账户充值的通道。微信方面,充值、转账、发红包均无法通过信用卡。新规的.出台是否意味着该项限制的放开,目前还未有定论。

需要注意的是,预借现金是不能享受免息还款的,所以从取现当天起至清偿日,银行要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而且按月计收复利。

调查:市民期待 新规尽早落地

张鑫是一家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使用信用卡消费已成为她生活的常态。

打开钱包,其中仅信用卡就有6张。“我属于超前消费的人群,喜欢用信用卡购物,每个月几张信用卡的账单加起来都有大几千。”张鑫说,她就是喜欢刷信用卡像花别人钱的感觉。“新规降低了最低还款额并且降低了透支利率,对于像我这样几乎每个月只还最低还款额的人而言,绝对是一大利好。”张鑫说。

前来广安大街某银行办理业务的李先生是一名生意人,在资金紧张的时候,他都会选择刷信用卡来缓解燃眉之急。此次新规出台,李先生最关注的是滞纳金向违约金的转换。“我现在每个月要还的信用卡额度都在6万元,一旦还不了最低的6000元,就要被收取滞纳金。有这么一个门槛在,还款上的心理压力总会大一些。”以能够与银行商议的违约金代替强制执行的滞纳金,让李先生感受到了银行服务行政色彩的弱化,“希望能早点看到各个银行落实新规的具体办法”。

上述负责人顾先生表示,虽然新规利好消费者,但是今后银行与消费者的协商空间都与持卡人的信用情况相关。

“月刷卡金额、次数多,还款及时,信用良好的持卡人有可能享受到更多优惠。但如果经常发生滞纳行为或恶意逾期,优惠就会被取消。”顾先生提醒说,虽然目前银行对于新规的落地情况还需要等待各个总行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但是各家银行都会根据目标客户和市场定位设计出不同的优惠政策。在明年新规实施后,消费者可以“货比三家”,选择更适合自身消费习惯的信用卡进行办理。

信用卡新规 是银行的“自我革命” 还是“被迫创新”?

据央行数据统计显示,底,我国信用卡数量为3.9亿张,相比20的4.55亿张,出现了5.05%的负增长。而在此前,至,我国信用卡的发卡量始终处于两位数以上的高速增长状态。而在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中,现行透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的信用卡业务也堪称为利润最丰厚的业务单元。

而叼在银行嘴里的这块肥肉正在面临互联网平台和新兴消费金融手段的争夺。互联网贷款方式的创新发展,使得消费者进行贷款的渠道日益增多。蚂蚁借呗、京东白条等消费金融方式的兴起,不仅推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业态的发展,也以“虚拟信用卡”的方式直接分流着传统银行的信用卡业务。

与此同时,在现行规定之下,产品服务的同质化也限制了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产品服务,纷繁多样的收费罚息政策也消磨着持卡人对银行的信任。近三年来,无论在对信用卡的申请还是对持卡人的服务上,各个商业银行也意识到“跑马圈地”时代的远去,而更加注重对持卡人的“精耕细作”。

此次新规的出台,使得银行能够更加自主地制定自己的经营战略。

各大银行能够根据持卡人的风险等级,灵活组合收费标准,为持卡人提供更优越的服务体验。在持卡人体验提升的同时,也将为发卡行争取到更多客户。毫无疑问,不论此次改革是源于银行的“自我革命”还是“被迫创新”,消费者都将享受到更多福利。

更多相关文章推荐:

1.20央行信用卡新规定

2.银行信用卡违约金收费新规定

3.2017中信银行信用卡违约金收费标准

4.民生银行信用卡违约金收费标准

5.2017信用卡新规违约金收费标准怎么调

6.2017年信用卡最新银行违约金收费标准

7.信用卡新规明年起实施

8.信用卡新规定2017年最新

9.2017年最新信用卡新规定

篇9:汽车三包新规发布

汽车三包新规发布

汽车三包新规正式发布实施,下面是新规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年12月29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 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 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 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 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 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 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篇10:学籍管理新规

按照规定,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校应当依据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篇11:学籍管理新规

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新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颁布新规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工伤十级医疗期规定

互联网广告管理新规定

劳动法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

业务规章管理新规制度

发布规定的通知

医保新规

青岛积分落户细则发布

公司发布规定的通知

《新规发布:青岛医疗期管理规定(推荐11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