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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著作权论文

时间:2023-08-31 09:25:1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商品包装著作权论文,本文共16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商品包装著作权论文

篇1:商品包装著作权论文

商品包装著作权论文

一、著作权概述

包装上的著作权种类有很多。包装不仅可以起到保护商品、延长存储时间的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产品的销量。但是包装往往涉及到著作权,因此,要对包装本身的著作权予以保护,对包装的创意予以保护,也要对包装涉及到的每一部分、每一个元素进行保护。总之包装从设计到加工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二、企业包装著作权造成的法律侵权问题

1.未经同意在包装上印刷他人图片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合法的摄影作品享受法律的保护,拥有著作权,作者可以发表其摄影作品,有权保护作品不受侵害。其他人可以经过与作者协商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凡是没有经过作者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图片的行为都构成侵权。比如李先生自己进行发明创造的某种智能拐棍,并对此拐棍进行拍摄,此时李先生享有对照片的著作权。凡是他人未经过李先生同意,将照片印刷到包装上的行为都属侵权。

2.对设计包装的债权主体进行委托

针对这一点,笔者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进行解释:A企业将设计制作任务委托给B公司,A企业向B企业说明自己的设计要求,B企业严格按照A企业的要求进行设计加工工作,这是用购销合同的方式对两个企业建立连接,事实上,双方存在委托与买卖双层关系。若委托作品构成侵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惩处。根据规定,A、B公司都是著作权侵权的责任主体。侵权的一方可以将A、B共同选为被告方,要求被告方进行赔偿,也可以综合考虑到实际执行力,将A企业作为被告方,虽然合同中说明由B公司承担一切侵权责任,但A企业作为使用方同样会对原作品的著作权构成侵犯,A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B公司索要赔偿。

3.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确定了侵犯著作权的事实后,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侵权赔偿的数额。

(1)相关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构成侵犯的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相关权利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赔偿。对于难以计算损失数据的,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包括为阻止侵权行为的一切合理合法支出。对损失难以计算或者违法所得不确定的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总之,侵权数额的赔偿要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违法所得的金额进行确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为了确保赔偿的实际操作,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侵权人的销售额进行确定,同时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要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对企业商品包装著作权的侵权可以根据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可以将侵权所得的全部利润都上交进行赔偿。对于国家规定的赔偿制度,要按照赔偿制度的3-5倍缴纳罚款,同时也要支付其他的相关费用。

(2)进行侵权赔偿时要明确的问题按照规定,可以要求被告按照其因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如果在实际的案件中,原告使用的图片不属于商业使用图片,被告的使用不会对原告的市场造成威胁,甚至图片可能对原告起到一定的积极影响,此时,原告不能以造成自己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对于造成的损失无法进行计算的时候,要明确将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全部上交给权利人的前提是造成了侵权行为人的损失,但是损失难以计算。如果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是没有权利要求赔偿的。侵权人所得和侵权人违法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被告的所得包括合法所得和违法所得。被告的合法所得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能算在赔偿的范围内,所以原告在对被告提出赔偿要求前,要明确哪些属于被告的违法所得。[3]如果被告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口碑,有着一定的知名度,则它的销售额、销售利润受到多方面的影响,被告的获利就会与其涉及到的各要素产生联系。商品包装的某一小部分与获利的联系是无法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不能擅自向被告索要赔偿。

三、企业商品包装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现实借鉴

1.严格审查商品包装上使用的照片,防止造成侵权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产品的竞争形式趋于多样化,不仅仅取决于产品的价格、质量,包装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好的包装可以吸引顾客的注意力,对消费产生刺激作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企业费尽心思在商品的包装上下功夫,在包装上印有图片、照片。而对这些图片、照片的应用就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要在使用前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凡是可能引起侵权问题的图片照片,要先获得本人的许可,对不能和本人取得联系的,应尽量与相应的组织取得联系,通过他们得到照片图片的合法使用权,避免因侵权造成的一系列纠纷。

2.企业商品包装出现侵权问题的处理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企业商品包装物进行设计时,对各种图片的使用应引起重视,不能盲目使用,尽量避免造成侵权。但是,在商品包装设计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相似,对产品信息获取可能不够充足,从而出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现实的案例告诉我们,未经过严格检查的包装上的图片造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时,侵权的一方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达到降低赔偿数目的目的,尽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对商品的包装进行责任追究时,主要的问题是对经济损失如何计量。当侵权事件发生时,责任一方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赔偿的数目应合理,这是在处理现实事件时首先应考虑的问题。按照我国的处罚惯例,不会采取惩罚性的措施,只是通过一定的补偿将损失降到最小。企业在对产品进行包装时,容易对他人的著作权产生侵犯,赔偿的风险也很高,因此要提高对他人著作权的尊重意识,对他人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出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运用学到的理论知识探讨实际案例,在实践中切实保障商品包装的著作权。通过对包装著作权的认识,可以用法律的强制力对包装创作进行约束,同时可以为企业提供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篇2:茶叶商品包装论文

茶叶商品包装论文

包装不仅仅是为了保持茶叶原有的内在品质,同时好的包装也负有宣传和促进销售的重任。根据包装的材料、包装容器形状和装璜要求灵活运用茶叶广告,这是拓宽茶叶销路、提高批发特别是零售茶叶销售率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茶叶包装上无论是文字广告还是图画广告,都应言简意赅,重点突出,文字图画不宜过多。文字的多少和图画的排列应是包装物外表面的面积大小和形状特征而定,同时还要十分注意文字与图画的协调性。珍田阁茶厂介绍说:茶叶商品包装上的文字广告内容有这几个主要方面:

(1)茶叶商标与名称;

(2)茶叶产地:

(3)简要介绍该茶的品质特征:

(4)茶叶的净重。有的包装表面还附有简明扼要的茶叶保健作用说明。有些名茶特别是久负盛名的.茶中珍品,可利用优美的包装作一些自我介绍,对于一些特殊的茶叶,如紧压茶等,在其包装上都应附有饮用方法的说明等。当然不同种类的其包装从材料、造型设计和美术装璜都绝不会相同的。所以包装上的内容应力戒千篇 一律。突出每种包装里的茶叶特色是茶叶商品包装的最根本宗旨,无特色的泛泛而谈,既浪费了包装外表面的有限版面,而且起不到激发起消费者购买欲的作用,因此在茶叶商品包装上作广告并非一种容易的适情。

做好茶叶商品包装上的广告,不仅要对茶叶包装学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知识,还要具备茶叶审评学、茶叶市场学、茶叶消费心理学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够在茶叶包装的有限空间做好茶叶广告,是之达到“此处无声胜有声”的效果。现在我们的许多茶叶包装并没有用来充分做好自己的宣传广告,许多同志仅仅认为包装只是为了保护茶叶品质,而没有意识到包装装璜艺术的本身就包含有广告学的含义。通过包装既销售了茶叶又宣传了茶叶。现在很多商品在包装上所作的宣传远远超过电视上或报刊上所做的宣传,这是因为各式精美的包装首先就能把消费者的注意力吸引过去,利用茶叶包装做茶叶广告当然是吸引消费者的一种好方法。

茶叶包装上的广告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图案的宣传广告,二是文字的宣传广告。茶叶的包装有时是一种,有时则是两者兼而有之,这要视包装材料质地和包装容器的造型及大小和销售方式而言。在琳琅满目的茶叶商品橱窗里,不论是茶叶袋装还是盒装、筒装,都应不失时机地在包装表面上作广告。若是图案广告,则可通过印在包装表面上形象逼真的彩色绘画或照片,再现内装茶叶的造型和色泽以及开泡后的汤色,或是此种茶叶生长的优美环境景象。若是文字广告,当然不可能市长篇文字,只能使根据市场的变化和消费的需求用不同的精炼语言表述,例如提示性的、竞争性的、说明性的、开拓型的等等。

广告都必须实施求是,不能欺骗消费者,健康而富有美感。

篇3:商品过度包装

商品过度包装

商品过度包装问题调查研究报告

市场营销1班

摘要:目前,我国市场上许多商品的包装设计精美、样式独特,但其中一些商品却存在过度包装问题。过度的商品包装既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影响企业的持久发展,又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中国应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国家、行业、消费者等方面入手,共同治理商品过度包装问题。

关键词:过度包装;原因;危害;治理

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过分夸大包装的功能,出现包装物价值远远超过内容物价值的商品过度包装,容易给消费者带来一种“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感觉。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对国家、社会、企业和消费者造成很大危害。

(一)过度包装产生的原因

商品过度包装是一种功能与价值过剩的商品包装。商品过度包装的表现形式,从量上看,所用材料过多,体积过大,装饰奢华;从质上看,包装性能扭曲或有欺诈之嫌。目前,对商品进行过度包装的现象日趋严重,不少包装已经背离了其应有的功能。分析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

1.法律规范不完善,缺乏行业自律

中国的包装业起步较晚,兴盛于改革开放后的十几年,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在利润最大目标的驱使下,往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随意夸大商品包装的体积,采用豪华材料装饰包装产品,从价值判断上误导消费者。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可依,难以从源头上,通过法律手段有效治理商品过度包装。行业自律能够约束行业成员的不正当行为,维护行业的整体声誉和形象,推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我国包装行业发展时间较短,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也不健全,难以在行业内通过社会舆论、职业标准等措施,有效监督实施商品过度包装的企业。

2. 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增加收入的同时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人们开始从忽略商品的包装逐步发展到注重商品的包装,甚至讲究商品的包装。在食品消费上,消费习性的改变为了消费者的卫生和方便,一些食品从散装过度到包装,从大包装过度到小包装;在礼品消费上,人们要求包装豪华、美观。在商品极大丰富的社会生活中,精美的包装,充满人文情感的各种媒体广告,反映了消费者追求名牌、追求档次的新型消费心态。商品外包装是否雍容华贵,几乎成为了人们选择商品价值时最重要的标准,昔日的散装逐步淡出市场,人们通过包装来了解商品,选择商品,认定商品。总之,消费能力的提高悄悄地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性,改变着人们对商品包装的观念。一些企业正是抓紧了消费者的这一心态,在商品的包装上下功夫,通过夸大商品的价值。

3.企业商品促销的需要

随着国民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市场越来越开放,商品竞争愈演愈烈。从商品的价值大战、功能提升到售前售后服务等,展开多方位竞争。制造商对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作了精心的优化与构思,在完善产品功能、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广告宣传投入、压缩利润空间的同时注意力集中到了商品的包装上,精美的包装能够产生视觉冲击,吸引消费者的视线,诱发人们的购买欲望,从而增

加商品的市场份额。豪华包装所带来的视觉冲击使产品快速跨入高档行列,商品售价成倍提高而销售额并不减少,导致许多企业不惜增加成本,过度包装,获取暴利。企业之所以追求商品过度包装,归根到底是为了提高商品包装促销效应,追求超额利润。

(二)过度包装的危害

过度包装有悖于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1.资源的极大浪费

浪费国家资源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与此同时,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问题愈加凸显。过度包装加剧资源消耗,对国家能源安全构成威胁。包装使用的纸张、钢铁、塑料、玻璃等材料来源于木材、金属、石油,均为我国的紧缺资源。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人均包装材料的消费量为145千克/年,美国居世界之首,达250千克/年,日本为20千克/年。我国虽仅为30千克/年,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均资源占有率更低。据统计,全国年包装材料消耗量约为3000万吨。

2.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污染生态环境包装企业对环境的污染主要通过生产过程和废弃物造成,包装企业排放出的废气、废水、废渣污染环境。包装多属一次性消费品,寿命周期短,废弃物排放量大。据计,包装废弃物年排放量在重量上约占城市固定废弃物的1/3,而在体积上则占1/2。以北京为例,全市每年产生的近300万吨垃圾中,各种商品包装物约为83万吨,其中60万吨为可减少的过度包装物。城市的“包装垃圾”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在市民生活垃圾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一些无法降解的化工产品对环境带来持久破坏,国家每年需要投入大笔资金,进行垃圾的回收、分类、再利用。

3.造成商品成本增加

过度包装不仅加大包装材料和包装工费的支出,而且还增加商品流通过程中运输、仓储、搬运、保险等费用,导致生产成本和物流成本增加。例如,我国卷烟包装采用的印刷工艺仅次于钞票和有价证券的印刷工艺,包装成本已占到生产成本的25%―30%,而国外卷烟的包装大多采用普通白卡纸,成本仅为国产卷烟的1/4。过度包装同时损害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利益。生产企业借增加商品售价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变相构成对消费者的强迫消费。企业利用过度包装攫取更多利润的“短视行为”损害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成本压力使企业失去竞争中的价格优势,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4.扰乱市场秩序

过度包装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助长商业欺诈之风。对商品过度包装是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产物,企业不靠内在质量而是通过过度包装来取悦消费者,借此占领市场并击败竞争对手。伴随着愈演愈烈,市场上出现了严重的价格扭曲现象。价格扭曲又刺激商品过度包装,形成恶性循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最终影响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5.助长奢侈腐败

过度包装导致社会上兴起攀比浮夸之风,违背中华民族节俭纯朴的传统美德。借茶叶、月饼之名行贿受贿,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加剧社会的不和谐。例如,一

些天价月饼的包装盒内可能会有一辆跑车的钥匙或一栋别墅的房产证,专门用于送礼行贿。此外,名烟名酒等的.奢华包装刺激了假冒伪劣商品的繁衍,以至于这些高档商品的废弃包装物也成了制假售假者收购的抢手货。三、过度包装的政府调控手段

6.增加消费者负担

过度包装增加了商品的包装成本。在多数情况下,这种成本是通过增加商品的售价而实现的,最终由消费者承受。在不增加商品售价的情况下,商家则通过降低包装产品的质量或数量来补偿过度包装的成本,最终导致消费者负担加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四)商品包装的防范治理

1.国家使用宏观控制手段,控制过度包装

首先,国家应当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4月全国人大修订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4月起,商品过度包装将被禁止,并从法律上鼓励人们使用易回收包装物。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法律还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法律明确,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以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法律还要求,使用农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中国应参照世界各国现成的经验,尽快制定《包装法》。许多国家在商品包装管理方面,都有成例可循。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商品的包装空位不得超过包装体积的25%,日本规定包装费用必须在产品价格的15%以下,荷兰规定60%的包装材料必须重复使用。宏观方面,最早推崇包装材料回收的德国,有一个“循环经济法”,规定生产中首先避免产生废物,必须充分利用材料或能源;丹麦率先实行的“绿色税”制度,促进了包装材料的回收;韩国规定过度包装物品属于违法行为,为了落实物品包装比率和层数的限制,韩国政府奖励精简商品包装,惩罚商品过度包装。

其次,国家通过经济手段,对包装环保科学技术加大投入,为先进的包装环保项目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引导民营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绿色环保行业。

2.包装行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当前,中国的包装行业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大量包装材料和机械设备依赖进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不多。中国包装产业不能指望靠大量使用包装材料、加大包装成本得到发展,必须依靠发展包装材料和包装机械科学,增强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因此,包装行业应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义,制定行业规范,施行制定商品标准,加强行业自律。

3.企业推行绿色商品包装策略

绿色商品包装是指对生态环境不造成污染,对人体健康不造成危害,能循环和再生利用,可促进持续发展的包装。企业推行绿色商品包装策略的机理在于,绿色包装的商品可以定位在高档商品的行列,满足消费者崇尚健康和自然的心理。

绿色商品包装可以影响某些商品的需求弹性,使商品在高价时缺乏弹性而低价时富有弹性,因此,降价可大幅度增加销售量,提价却不会导致需求量的大幅度减少。

4.消费者改变消费观念和社会风气,自觉抵制商品过度包装

商品过度包装的部分原因在于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及社会风气,如果社会风气得不到改变,即便有了《包装法》,商品过度包装恐怕也难以根治。在经济发达的欧洲社会,绿色商品包装消费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消费者能够从环保角度自觉考虑消费问题,具有成熟的消费心态。例如,在德国无论葡萄酒还是威士忌大部分都是简单瓶装,省去了包装盒。购物是多数人用布袋和枝条筐,超市的塑料袋一般都要高价购买。绝大多数的国消费者认为,货真价实、物有所值是取舍商品的最重要标准。他们购买商品的选择依据四条:一是包装少、加工简单;二是污染少、有利于生态;三食不严重剥削劳工、不侵害当地居民生存权;四是不含或少含有害化学成分。因此,商品过度包装问题的解决,还是要靠全民消费观念和社会风气的根本转变。因此,应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淳朴、节约资源、绿色消费的科学消费观念,自觉抵制商品过度包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让商品过度包装失去生存土壤。

参考文献:

[1]马德生.商品学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

[2]李剑.建议立法限制商品过度包装[N].中国青年报.-06-17.

[3]刘思敏.过度包装的辨析[]J上海包装,,(4).

[4]王润球,周柏林,刘琴.论过度包装治理的途径[J].中国包装工业,2003,(1).

[5]刘丽敏.商品过度包装的控制对策研究[J].经济管理,,(15).

篇4: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研究论文

摘要:目的研究商品包装的情感化设计应用。方法通过介绍情感化设计的概念及情感体验的3个层次,阐述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的作用和特征,并从本能层、行为层和反思层对商品包装的情感化设计应用进行研究。结论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消费者的审美观念和价值取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消费者在关注商品功能性的同时,更加关注商品消费的心理体验。由于消费者心理诉求的复杂性,因此商品包装的情感化设计应该具有目的性、交互性和多样性的特征。不断加深商品包装的情感化设计,在包装设计中加强绿色设计理念,能更好地满足可持续消费理念的需要。

关键词: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体验层次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商品的文化附加值和艺术审美有了新的需求。在进行商品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不再只是关注商品的物质属性,而是更加关注消费过程中的情感体验,这也就促使商品包装设计的作用发生了转移,优秀的商品包装设计能够抓住消费者的眼球,使商品在众多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在商品包装设计中依托对消费者体验层次进行研究,渐进性地实现商品包装的情感化设计,对商品销售和包装设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篇5: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研究论文

1.1包装设计中情感体验的3个层次

情感化设计是时代的产物,在现代主义和国际主义基础之上,更加强调商品包装对消费者的心理需求的重视[1]。情感化设计中,设计师通过对消费者情感规律的研究,在设计中通过添加有目的、有意识的元素来激发消费者的情感,情感化设计不但重视商品包装的物质属性,更加重视商品包装的精神属性,旨在推动商品的销售和提升企业品牌形象。1)本能层。本能层的情感体验与人的第一反应密切相关[2]。在本能层,人类的感官体验(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味觉)发挥主导作用,消费者对商品包装的造型、图形、色彩、材质等要素发生感官体验,并产生情感体验。2)行为层。行为层的情感体验与商品的使用直接相关,行为层的情感体验不但要求商品包装要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更加强调商品包装的基本使用功能,以此来判断包装设计是否成立。在行为层的商品包装设计中,设计师要坚持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使商品的包装设计满足消费者的期望并能轻松实现目标,使消费者获得积极、正面的情感体验,实现商品的经济效益和满足消费者的情感需求。3)反思层。反思层的情感体验体现在消费者对商品包装设计的象征含义的认知上,是人类最高层次的情感激发。反思层关注消费者对于商品包装设计的形式意义的理解,以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求为目的,是无法看见、不可触摸的,是依托客观存在的有形实体对消费者进行的情感刺激。上述3个层次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反思层的情感体验以本能层和行为层的情感体验为基础,是消费者对商品包装设计的高级别的感受、理解和认知。3个层次相互交织,最终激发消费者与商品包装的情感互动,推动消费行为的有效进行。

1.2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的作用

情感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态度和体验,影响着人们的心理活动。美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的研究成果表明,消费者的情感需求是多层次的,并且由低级向高级、由物质向精神逐渐发展。人们在满足物质生活后,逐渐加强了对精神需求的追求[3]。由MadHagstrom创立的心灵超市为已经满足物质需求的消费者提供了思考、生活和购物的空间,在出售想象商品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心灵补给品,帮助消费者整理情绪,释放和缓解压力,见图1(图片1-5均摘自百度图库)。由此可见,在生活节奏不断加强的现代生活中,消费者更加渴望自己的精神和情感需求得到满足。商品包装的发展趋势应转向满足消费者的情感体验,构建消费者与商品的沟通桥梁,具体来说,设计师应该满足消费者的感官的愉悦、使用的乐趣和自我情感的实现。

1.2.1满足消费者感官的愉悦

感官层面的情感是消费者通过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和味觉对商品的直接的情感体验,它处于情感体验的最低层级,却是最直接、最迅速的,也是最难以抗拒的[4]。在商品包装设计中,感官层面的情感体验最容易被激发,也最容易被接受。感官的愉悦主要是通过别具一格的包装形态来产生,以此来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1.2.2满足消费者使用的乐趣

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认为,人们通过对物质的控制来证明和实现自身的价值,在此过程中能够产生极度愉悦的“高峰体验”,它能够缓解和释放人们生活中的负面情感。体验令用户对物品发生交互,能选择、改变、控制、操作物品,从而获得自我实现的愉悦[5]。如好丽友推出的“粒粒出”瓶装木糖醇口香糖,以其独特的拉环设计吸引消费者,当用户提拉瓶口时内胆及里面的口香糖也会被提起,放下时一粒口香糖就会从中间的小圆口弹出。这一设计使得消费过程方便、卫生,给消费者带来了无限的欢乐,体现了“乐在手、乐在口、乐在心”的理念。设计师在进行包装设计时,应通过形式、材料、机构等因素的全面考量,满足消费者的情感需求,使消费者在不断消费商品的过程中建立与商品的深层次的情感关系。

1.2.3满足消费者自我情感的实现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希望购买与众不同的商品来彰显自己的个性。这就使消费者对商品具有更深层次的情感体验,消费者希望通过对商品的购买和消费来体现自己的地位和价值。商品包装设计应该将情感作为考虑的重要因素,通过对样式、材料和结构等设计元素的精心组合和巧妙构思,在不经意间传递出消费者的个性和品位,使消费者能够寄情于物,通过商品唤起自身的认知和回忆,使商品带给消费者心理上的归属感和安全感,促进消费行为的进行。

篇6: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研究论文

3.1本能层的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应用

3.1.1视觉感观的情感化设计应用

人们获得情感体验的最直接的方法是通过视觉感官体验,消费者对商品的第一印象成为形成商品感情的基础,因此,设计师在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中,应该充分运用商品包装的视觉元素,在色彩、图形、文字和形状方面寻求与消费者的情感共鸣,将商品信息高效地传达给消费者[9]。在色彩的运用方面,首先,设计师应该从色彩的物理属性着手,通过色彩的亮度和饱和度使消费者产生直观的感知,并引起消费者心理的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情感体验。其次,设计师应该通过消费者对物体固有色的认知来刺激消费者的色彩联想,使商品和消费者迅速建立情感共鸣。最后,设计师应该赋予色彩特殊的象征意义,让消费者具有更深层次的情感体验。在图形的运用方面,设计师应该利用图形元素形象、直观的`优势,通过对产品相关形象和产品象征形象的合理运用来引领消费者产生消费联想,从而达到情感上的共鸣。具体来说,在产品相关形象的运用上,设计师可以通过摄影或插画等形式将产品的形象真实展示给消费者,让消费者直观地获取商品信息,以此判断是否符合自己的情感需求。糕点品牌GranFarina的面点商品包装采用摄影的方式将包装物品进行局部放大的真实写照,体现出其新鲜和营养的特征,刺激消费者的味蕾,并以白色的背景带给消费者卫生和可靠的情感体验,见图2。在产品的象征形象的运用上,可以通过比喻或象征的手法将商品的功能或特性加以展现。例如依云矿泉水的包装采用阿尔卑斯山的形象,给消费者清凉、畅爽的情感体验。在文字的运用方面,应该简洁明了地展现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或品牌名称,并通过广告语或促销口号来激发消费者的情感共鸣,并在适当的位置标明商品的保质期及生产地址等信息,保证其可读性。在商品包装的情感化设计过程中,不但要发挥文字的基本功能,还要通过文字的内容和形式的调整来体现商品的文化理念,尤其是在具有文化性的产品包装中,充分发挥汉字“书画同源”的意境,增加商品的内涵。

3.1.2非视觉感观的情感化设计应用

非视觉感官的情感化设计应用,是指在商品情感化设计过程中,充分把握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触觉、听觉、嗅觉甚至味觉的情感体验,使消费者与商品之间更好地建立情感桥梁[10]。消费者的触觉情感体验来源于商品的包装材料,不同的包装材料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同的情感体验。金属的华贵柔和、玻璃的晶莹剔透、陶瓷的乡土文化、纸的亲近自然,都为消费者带来不同的情感体验。消费者的听觉情感体验在有形的商品中应用较少,设计师通过刺激消费者的听觉来引发联想,将消费者引入特定的情境,为消费者提供视听享受。嗅觉情感体验的设计已经比较成熟,在多种产品中已有应用。嗅觉的情感体验与视觉融为一体,激发消费者的经验回忆,从而为消费者带来愉悦的情感体验。包装的嗅觉表达使产品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联系,消费者产生好感以对产品产生情感上的信任和依赖。尤其是在女性消费品种中,嗅觉情感体验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女性消费者往往通过嗅觉来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包装的味觉表达是借助视觉表达而实现的,通过色彩、图形等视觉因素使消费者产生味觉联想。例如青色会让人想到苹果的酸甜,黄色会让人想到奶油的香腻,棱角分明的图形给人硬、脆的味觉体验。消费者对于商品包装的情感体验是通过多感官来共同完成的,并产生心理上的联觉。在进行商品包装的情感化设计时,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设计,并通过个别元素的调整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突出产品特性,让商品在众多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

3.2行为层的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应用

3.2.1商品包装开启方式的情感化设计应用

商品包装的开启方式是包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包装的组织结构决定。在商品情感化设计中,设计师应该关注包装开启方式与消费者的互动与沟通。开启方式是商品与消费者直接互动的第一个环节,如果设计师精心布局,就能让消费者在商品消费的第一时间对商品产生好奇和期待。设计师在商品开启方式的设计中,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生理特征,在保证商品消费的便利性的前提下,使消费者在商品消费过程中感受到“身心愉悦”。具体而言,设计师首先要考虑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差异,对不同年龄层和生活方式的消费者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从年龄差异来看,儿童商品包装的开启方式要着重考虑安全因素,老年人商品包装的开启方式要着重考虑行为习惯和生理功能障碍。从性别差异来看,女性商品包装的开启方式应注重感性和细腻的设计,男性商品包装的开启方式应着重考虑理性和粗犷的设计。从文化差异来看,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文化风格,也应予以考虑。其次,设计师应当考虑商品包装的材料、色彩、造型、结构等自身属性,对其进行合理运用。商品包装开启方式的情感体验是通过与消费者的五感互动来实现的。

3.2.2商品包装使用方式的情感化设计应用

消费者与商品包装的情感互动是在商品消费的过程中实现的,商品包装的使用方式对消费者的情感体验具有引导作用,同时使用方式又是消费者获得信息、产生信息反馈和进一步影响情感体验的过程。设计师在商品包装的使用方式的设计上,要充分挖掘消费者的心理及情感需求。设计师刘突、罗菁和蒋宇宁设计的“手风琴式”碗面包装,在不食用方便面时将桶装方便面保持压缩状态,节省空间,在食用方便面后将包装折叠,易于回收,并以其趣味性的造型设计带来乐趣,让消费者获得良好的情感体验。

3.2.3商品包装回收方式的情感化设计应用

在低碳经济时代,消费者的环保观念逐渐加强,许多消费者已经将低碳生活作为基本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模式,以购买绿色包装商品的行为作为实现自己环保理念的方式并感到骄傲。设计师在商品包装回收方式的情感化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商品包装的材料和结构问题,帮助消费者获得良好的情感体验。在商品包装材料方面,应尽量采用绿色环保的包装材料,将其在包装结构上进行创新,节约包装材料,减少资源浪费。在包装结构方面,应最大程度地保证消费者在进行商品消费后能够方便地拆卸、储存和回收。此外,设计师应重视包装的使用寿命和循环周期,使其在完成初次包装使命后,能够易于被改造,可再次利用,使消费者在进行商品消费后投入较大的乐趣对其进行重新利用,进而对商品包装产生好感,获得良好的情感体验。

4结语

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消费者的审美观念和价值取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消费者在关注商品功能性的同时,更加关注在消费商品时的心理体验。由于消费者心理诉求的复杂性,所以商品包装的情感化设计应该具有目的性、交互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设计。不断加深商品包装的情感化设计,在包装设计中加强绿色设计理念,能更好地满足可持续消费理念的需要。

篇7: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研究论文

2.1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的目的性

商品包装设计属于实用艺术,体现了商品的实用性和目的性。商品包装设计在表达自我个性的同时,要考虑消费者的情感因素,使商品与消费者产生情感共鸣,起到商品的推销和推广的作用。由此可见,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具有物质属性,由于其目的性的影响,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不像一般艺术创作那样自由地表达设计师的主观意愿,而是受到诸多外界客观因素的制约。设计师在进行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的创作中,首先要考虑商品的属性与消费者审美和情感需求的契合,使商品包装的情感化设计为经济服务,以实现商品的价值为目的,推动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的顺利进行。

2.2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的交互性

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的交互性,是指设计行为并非单向进行,而在商品情感化设计过程中实现消费者与设计的良好沟通[6]。消费者在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中积极参与互动,将情感体验寄托在包装的造型、材质、图形、色彩等因素上。消费者在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中得到的不仅是传统的商品信息,更能体会到设计师所传达的理念,使消费者在挑选商品的过程中充分调动五感来体会商品包装传达的信息,产生情感共鸣,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中迅速、准确地找到符合自己情感需求的产品,并产生深层次的情感体验,愉悦地完成商品的购买和消费。互动的过程应该是有吸引力的、惊奇的、有趣的、有回馈的甚至是情绪化的[7]。

2.3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的多样性

商品的包装设计不只是审美活动,同时会激发消费者不同的情感体验[8]。不同的材料和形式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同的情感体验,针对不同人群传达不同消费理念的包装设计也会为相应的消费者带来不同的情感体验。商品包装情感化设计的多样性推动着设计师从不同的层面进行包装设计,调动设计师的发散思维,在各个环节都用心创造,使商品的包装设计能够充分表达商品的特点、使用性能、档次定位,并契合潜在顾客的消费心理与兴趣,使商品能够被消费者接受。

篇8:媒体著作权论文

媒体著作权论文

一、发表是否成立

微信朋友圈的兴起使国人的“圈子文化”得以施展,必得是互相加了好友才有机会看到对方的朋友圈内容。况且微信好友数量有设限,最多不过5000人,每个用户都有名有姓有昵称,这种模式让朋友圈确实成为了一个“圈”,圈内的用户所对应的均为特定的好友。于是,问题来了,在朋友圈发布作品的行为到底算不算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众所周知,《著作权法》将发表权规定为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那么微信的“圈文化”是否适用该规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该条所解释之发表对象为不特定的人。

朋友圈的信息发布,直接受众至多是圈内的5000人,那么作者在发布作品时对象就成了这特定的5000人。显然,在朋友圈中的发布就好比朋友之间的相互传阅,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那么,当我们再回到医生自拍的案件中,微博网友将医生的照片发布到微博上,面对的受众是不特定的广大微博用户,从这个角度来讲,真正构成著作权意义上发表的并不是朋友圈中的医生,而是此微博网友。而我国《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发表权是作者的一项权利,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以及在何时何地如何发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微博网友“当维美不再唯美”未经医生同意发表照片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医生的发表权。这不禁使人感叹,朋友圈里并非都是“朋友”。

二、传播是否侵权

解释了特定与不特定的问题,接下来讨论照片传播者的行为是否也会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侵权。关于“传播权”的定义及权利限制,早在《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WCT)第8条就规定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其内容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正来自于此。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处于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在线获得,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实际进行过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在线获得的事实。”回顾此次事件,表面上看来始作俑者是那位名叫“当维美不再唯美”的微博网友,但是笔者认为真正的推手却是那几家转发微博的媒体。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陕西广播电视台“都市快报”栏目官方微博转发涉案自拍照片,并在其电视栏目中对此事进行特别报道,这种传播行为无疑使该事件急剧升温,再加上其后网友的大面积转发,使得原本只是朋友之间传阅的作品流传于世,大大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都市快报”作为陕西地方一个主流媒体,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向公众传播作品,从这个角度来看,“都市快报”显然侵害了原作者医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佐证这一推论的是一起由上海二中院裁判于1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拍摄了一组主题为“费加罗”的摄影作品,而被告上海新民网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以娱乐新闻的形式使用涉案图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赔偿。由此看来,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的确应该慎之又慎,切莫为了点击率而侵权。

三、复制如何禁止

对于作品的复制权,历来是各国著作权法最传统的权利规制。我国《著作权法》将复制权规定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分析这句话不难看出,法律中所规定的复制,需要复制品能够以有形形式通过一定的载体固定下来。而到了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复制行为变得多样化,截屏、下载、保存、转载等均有可能对原有作品构成再现。那么这些使作品能够再现的行为是否构成复制呢?就拿微信朋友圈“保存图片”这一功能来说,原作者将事先存在于手机硬盘中的照片上传到云端数据库,读者在客户端看到照片后通过微信特有的功能又将原作者的照片下载至读者的手机硬盘中,可以在离线的任意时间进行查阅。而此时这些照片便同时存在于作者的手机硬盘A与读者的手机硬盘B中,这种载体的改变使得原作品实现了再现。再来看“有形形式”如何理解,打个比方,将照片比作是书本中的文字,存储照片的硬盘比作是书本的纸张,由此就可以看出存放于手机硬盘中的照片以有形形式被载体固定了,那么上述照片从硬盘到硬盘之间的再现行为也就可以被定义为复制。

回顾医生自拍案,微博用户“当维美不再唯美”从朋友圈保存医生发布的照片并上传至微博,这下载与上载的行为实现了照片载体硬盘之间的转换,因此,博主的行为构成了对医生作品复制权的侵犯。不仅是博主,微信朋友圈所提供的“保存图片”的功能,成为了侵权者实施侵权行为的最佳工具。无独有偶,发生在12月的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使得互联网复制权侵权判定有据可循。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联合利华(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设的微博中使用原告制作的图片,亦未支付合理报酬,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行为侵犯原告的复制权,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发表网络言论时仍然需要谨慎行事。诚然,西安医生自拍案留给我们的思索还远远不止这些。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信息量突飞猛进,置身于其中的我们如何选择对自己有用的数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选择信息为己所用时,一方面应该尊重信息发布者的隐私权,另一方面则更应注重作者的著作权。而对于舆论的狂轰乱炸,作为读者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切不可人云亦云。我们的媒体更需要对舆论进行正确引导,莫让舆论绑架媒体,防止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篇9:商品艺术包装的常用表现手法

李永先生在《“亮化”在艺术包装中的美学价值》一文中给艺术包装下的定义是:艺术包装是为将艺术成功地推向公众而进行的有谋略、有步骤的整体审美形象的创造和实现过程,其中,艺术包装的主体范围很广,包括艺术品、商品、歌曲艺术,甚至还包括人。本文中,笔者仅谈谈艺术包装在商品包装中的应用。因此,这里的艺术包装也就是包装的艺术性,主要指包装品在外观形态、主观造型、结构组合、材料质地应用、色彩配比、工艺形态等方面表现出来的特征,给顾客以审美欣赏的心理感受。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促进商品的销售、方便流通,人们一直在研究包装外观与结构的设计,力求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加以修饰和美化,使包装造型、装贴、画面、色彩、商标、封签、吊牌等构成一个艺术整体。事实上,人们在包装过程中都有意或无意地涉足包装的新领域即艺术包装,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特别是精神生活的需要。

增强商品包装艺术性的主要途径

我们知道,商品的包装设计包括很多方面。其中,包装装潢和包装造型设计在增强商品包装的艺术性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1.包装装潢设计

在提高包装设计的艺术性方面,包装装潢是主要手段,它可以从商品的形象化、色彩的冲击力、文字的号召力,到整体形态的和谐统一,造成巨大的感染力,激发顾客购买欲望和购买行为。许多包装设计人员,就视包装装潢等同于整个包装设计,这说明他们非常重视艺术包装。

包装装潢是商业美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保护商品、美化商品、传达商品信息、促进商品销售为目的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欣赏价值的一种艺术形式。装潢设计的品类或形式虽然很多,但作为实用艺术,其价值属性必然体现在实用的功利价值和艺术的审美价值两方面。实用的功利价值是装潢美术的基本价值,装潢的艺术价值并不表现为单纯的审美意义,而且具有实现实用价值,完成信息传达任务,完整地表达实用艺术的本质特征。

装潢设计是商品形象构建的重要环节,也是充分体现商品价值的手段,为宣传和促销服务,体现出装潢本身强烈的使用目的,而决不是为装潢而装潢。但实用目的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购物大众消费心理和审美需要,因此,装潢设计往往成为最关键的一环。

在装潢画面上常用的有写实和抽象两种表现手法。写实即写实绘画或事物照片,其中彩照效果尤佳,能把有关包装内容的具体形象、颜色、质感如实放映,制作也较方便。在食品、轻工、纺织品中诸如高档化妆品、饮料、部分轻工品、药品等方面运用颇多。在内容上难以具体描绘的商品,通常采用抽象的表现方法,这种手法往往给人以高质量、现代化的印象。抽象的图案除给人以美感外,还留给人合乎逻辑的联想。如烧杯和量筒使人联想到化工产品,注射器联想到医药,音符联想到乐器等。写实和抽象手法的运用要依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

2.包装造型设计

包装作为一类物质产品实体,必须通过一定的材质、形态和结构体现出来,所谓包装造型,就是指各种包装的外观立体形态,

任何一种容器或其它工业产品,都首先需要体现为一定的具体形态——即造型而呈现出来,进而再考虑细部的具体构造与其他因素。所以说,造型是包装容器设计不可缺少的重要构成部分与前提。再则,包装造型必须体现自身的实用功能与审美价值,包装造型与商品的保护、消费与审美功能。优美的包装造型有利于强化包装的实用与方便功能,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促进销售,以至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同时,包装造型是包装装潢的载体,优美良好的包装造型为包装的视觉设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外,包装造型设计的科学与否,还直接关系到包装生产制造加工工艺和经济成本等。

包装造型设计在考虑到艺术性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包装造型的性能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包装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使用性。造型设计时,要考虑到不同材料的特性和包装体各部位的组成部分,其内部设计主要考虑能合理包装被包装物,外部设计主要考虑保护和储运的功能,同时还要结合装潢的要求来考虑。包装的造型设计应具有审美性、趣味性、宜人性、展示性、实用性等。

艺术包装常用表现手法

包装的艺术性是通过包装设计来体现的,归纳起来,包装设计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艺术包装的目的。

1.系列法

系列法是包装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实际上是在形态、品名、色彩、型体、材料、组合方式上对同一产品做出不同的包装处理,形成系列化状态,既可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又可避免一种商品只有一种包装形态的单调局面,以满足顾客的审美心理需求。笔者在《系列化包装设计:个性越突出越有整体感》一文中对系列化包装的功能做了详细分析,本文不再赘述。

2.组合法

组合法不是着眼于商品和包装品本身,而是着眼于顾客的消费与使用方便。根据民族的风俗习惯或地域文化特色,将某些特定的产品相互组合在一起出售。常用的组合方式有:礼品组合、使用组合、心理组合、套装组合等。如文房四宝加印章印泥成套包装、旅行卫生袋、女性手提袋等。

3.仿生法

它是仿照生物的形象、结构、功能、色彩、材料、质地、效果来设计包装品,使包装品具有生物的形态与结构、特性及相似性,从而给消费者以生命、活力、生机等感受,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实施其购买行为。

4.仿古法

仿古法是表达复古、怀旧、思乡和民族化思潮的一种最好的方法。它是将一些古老的、有一定代表意义的、今天仍然有一定的社会功利价值的事物,在包装品上再现出来,以引起人们对远古先祖的思念,3 li an.com,对往昔生活的眷恋和对现实生活的逆反与批判心理。通常使用的手法有形象仿古、结构仿古、功能仿古、色彩仿古、形体仿古、材料仿古、质地仿古等。

5.简化法

简单就是一种美。由于时代的变迁和价值观念、审美意识、心理需求、生产工艺、运输方式、装卸手段、包装材料和技术的更新,人们有时刻意追求简洁明了,有视觉冲击力的包装。

6.逆反法

逆反法是利用人们的逆反心理而采用的设计方法。它是对现行的或历史的包装品色彩、材料、质地、结构、形态、文字、图形、等内容进行否定,然后利用相对立的色彩、材料、质地、结构、形态、文字、图形等,使包装品具有新颖性和情感冲击力。

当然,体现商品包装艺术性的方法多种多样,上面六种是最常用的方法,它们切实起到了增强商品包装艺术性的作用。

篇10:商务商品包装情景对话

Conversation 1

对话1

A : These goods can be broken very easily, so we would be thankful if you would be sure to use durable packing materials.

A:由于这批货极易受损,所以拜托你们务必使用耐用的 包装材料。

B:That will be no problem. We never use any kind of inferior packaging. Your goods will be safe.

B:绝对没问题。我们公司从来不使用任何劣等包装。你 的货会很安全的。

A:Good. Can we ask you to put a country of origin mark on each container?

A:那好!能否请您在每个包装箱上都印上原产国标志 呢?

B:We always do that, but I will make a point to check it for you since it is so important.

B:我们一向都这么做,不过既然这个标志这么重要,我一定会再帮你检查的。

A:Do you always put a quality mark on each container? For this shipment it is crucial to us that you do.

A:每个包装箱上也有品质标签吗?这点对这批货很重要。

B:We don’t usually do that unless we are asked to. I'lI tell my staff to take care of this for you.

B:除非客户要求,我们通常不会加印。不过我会交代手 下帮你特别注意这点。

A:Thanks. This shipment is so important to us there cannot be any foul-ups.

A:谢谢!这批货对我们来说太重要了,不能出一点差错 的。

Conversation 2

对话2

A: What kind of packing do you plan to use for this consignment of goods?

A:你打算怎样包装这些货物呢?

B: Cartons. Is that okay?

B:用纸箱可以吗?

A:I'm concerned about the possible jolting, squeezing and collision that may take place when these cases are moved about.

A:对于箱子在搬来搬去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碰撞、挤压 和撞击的问题我还是很关心的。

B:Well, what I can tell you is this. We’ve got an excellent record on making deliveries to our customers. Besides, all our cartons are lined with shockproof cardboards and are wrapped up with polyethylene sheets. So they're not only shockproof but also dampproof.

B:我可以告诉您,我们在向顾客发货方面有着良好的记 录。而且,我们所有的纸箱都有防震,纸板作内衬,整 箱外面再用塑料布包起来。所以,它们不仅防震,而且 防潮。

A:In that case, I guess I can rest assured.

A:如果是那样,我想我可以放心了。

B:Well, I guess you can say that. The safety of packing is something we always pay a lot of attention to. Especially for those fragile commodities, we’ve got to be extra careful. Otherwise, if the things we don't want to see happened,we would be responsible and that’ll cause you a lot of inconvenience, too.

B:我想你可以这样说。包装安全是我们一向所重视的, 特别是易损坏品,我们可要格外小心。不然的话,当我 们看到不愿发生的事发生了,不仅我们要负责,也会给 你们带来诸多不便。

A:You’re right. But wouldn't it be safer to use wooden cases?

A:你说得对。但是用木箱不是更安全吗?

B:We sure can if you want us to, but the charge will be much higher.

B:如果你们想要我们这样做的话,我们保证做到,但是费 用就更{了。

A:It wouldn't be worth the trouble in that case, would it? Let's still use cartons.

A:要是那样的话,就不值得麻烦了,不是吗?我们还是用 纸箱吧。

B:Sure, no problem. As I said, cartons are good enough for goods like this. You don't have to worry about it.

B:好的,没问题。就像我说的,这种物品纸箱就够了,你不用担心。

篇11:论文著作权转让合同

甲方:(作者姓名)甲方

第一作者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论文编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编辑部 甲、乙双方就著作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发表的论文题目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该论文”)。

第二条 甲方保证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和保密科研项目。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乙方:(

1)汇编权; (

2)翻译权; (

3)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 (

4)网络传播权; (5) 发行权。

第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本合同

第三条所述的转让权利,但甲方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的部分内容。

第五条 甲方若在 4 个月内没有收到乙方的.稿件处理情况,经向本刊编辑部声明后可以另行处理该稿件,本合同即自动终止.若甲方收到的是退稿通知,则在甲方收到该通知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条 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按下面第( )方式向甲方收取一次性版面费:

(1) 若甲方或甲方的合作者(指导者)有科研经费,按每页 200 元收取;

(2) 若甲方为在校学生,又无合作者(指导者),可以申请减免版面费.减免版面费需提交减免报告,经核实并经主编批准可以部分减免。 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收取甲方版面费。

第七条 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赠送样刊和(或)10 册抽印本。付酬标准为 100 元篇。 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支付甲方稿酬。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甲方:(签字) 乙方:编辑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 市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 北京XX

篇12:论文著作权转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作者姓名)

甲方第一作者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论文编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著作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发表的论文题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论文”)。

第二条甲方保证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和保密科研项目。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乙方:

(1)汇编权;

(2)翻译权;

(3)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

(4)网络传播权;

(5)发行权。

第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转让权利,但甲方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的部分内容。

第五条甲方若在4个月内没有收到乙方的稿件处理情况,经向本刊编辑部声明后可以另行处理该稿件,本合同即自动终止。若甲方收到的是退稿通知,则在甲方收到该通知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条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按下面第方式向甲方收取一次性版面费:

(1)若甲方或甲方的合作者(指导者)有科研经费,按每页200元收取;

(2)若甲方为在校学生,又无合作者(指导者),可以申请减免版面费。减免版面费需提交减免报告,经核实并经主编批准可以部分减免。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收取甲方版面费。

第七条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赠送样刊和(或)10册抽印本。付酬标准为100元/篇。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支付甲方稿酬。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篇13:法经济学著作权论文

关于法经济学著作权论文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一)合理使用的特点

合理使用拥有一些其他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所有不具备的特点。

1.合理使用范围法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并非任何人主观决定的,而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之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包括12种情况,除此之外的使用均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尽管目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3条增加了“其他情形”进入合理使用范围,但其他情形仍应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抑或是法院裁判确定。

2.合理使用需基于正当目的。正当目的的最主要表现是任何人使用作品都不得侵害作者之权利。一般而言,商业化目的都是有损作者利益的,因此合理使用中不存在商业化使用。然而出去商业化目的,非商业化目的是否都可以认定为是正当目的?若使用作品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必将有损于公共利益,显然也不属于正当目的。合理使用的正当目的含义应当更广阔。

3.合理使用无需经著作权人同意。合理使用不需要获得许可,这保障社会公众可以更加方便地接触作品,使用作品。避免因许可而造成的谈判成本。

4.合理使用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这与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不同,合理使用制度下的行为完全免费以便于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使用作品,也激励了文艺创作。

(二)合理使用的性质

目前国内外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立场对于合理使用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分别是:权利限制论、侵权阻却论和使用者权利论。赞同“权利限制论”的学者从行为对象主体的角度来阐述,认为合理使用制度是对享有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制度的起源来自版权的特许,是一种独占的权利。法律不仅限制社会公众使用作品的权利,同时更需要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以此来达到利益平衡,既增加创作的热情,促进作品传播,又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内多数学者都赞同这个观点。赞同“侵权阻却论”的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是对使用者的一种保护,让他们在使用别人作品时有法律的依据,而合理使用制度正是侵害他人著作权时的侵权阻却事由。这种观点是先对合理使用行为进行假设,将其视为侵权行为。台湾学者张静就认为合理使用是通过标明出处后的一种侵害行为,只是法律规定不以侵害论处。此观点只有少数学者持有。最后一种观点是“使用者权利论”,持有此观点的法律学者立足于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行为,并从合理使用的相关主体为角度出发,认为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行为而非侵权行为,并将合理使用视为著作权法授予使用者的一项可以自由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权益。美国学者多赞同此观点。[3]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具有可取之处,反对第二种观点。无论是权利限制还是权利,都是从不同角度得出的合理的观点。但第二种观点是错误的,合理使用包含了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对作品合理接触的情况,这种接触不可避免,就如吃饭穿衣一般。而人类无法避免的行为被视为侵害行为,即对全人类的一种违法性认定。按照第二种观点,人类一出生就注定会实施侵害行为,换而言之每个人只要出生了就会被标上违法的标签,似乎如基督教中所言人一出生即有罪。作者创作作品必然需要从公共领域选取素材,使用公共领域的元素,也因此社会公众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接触作者的作品,这应当是一种交易,而不应将著作权权利绝对化,将任何接触作品行为视为侵害行为,仅将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免责制度。这种观点虽没有实际损害,但却是对人的一种侮辱。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同时采纳权利限制论与使用者权利论,合理使用既可以是著作权人的义务也是使用者的权利,二者并行不悖。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使用法经济学方法分析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需要一个假设,即著作权人是“理性人”,所谓“理性人”是人的行为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在既有的约束条件下,理性人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只有从理性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出发,法经济分析中的供求定律、效益最大化,以及资源向价值最大处集中等基本原则才能发挥作用。[4]而现实世界中不存在完全理性人,平衡理论认为,著作权人从自私的角度出发,只会考虑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成本,而刻意回避权利的社会成本,甚至故意将私人成本转化为社会成本,在收获私人利益的同时损害社会整体效益。[5]因此,著作权人应当是不完全理性人,合理使用制度是规制不完全理性人的必然设定。下面笔者将选择交易成本分析法及公共选择分析法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及其出现的必然性进行具体分析。

(一)合理使用的交易成本分析

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是必然的,这一点从法经济学的交易成本方面可以分析得出。在公众对作品的接触没有合理使用制度保障时,公众可能需要与著作权人谈判进而交易成本,这可能导致交易的失败。合理使用被限于交易成本损害了许可交易的情形,并且它是克服市场失败的途径和方式。作品的使用是实现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关键。如果在所有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作品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那么著作权作品的流转、著作权人因为作品的流转而实现著作权之利益,以及著作权法宗旨的实现,都会受到严重影响。[6]作品使用者和著作权人就作品的许可进行谈判的过程中存在交易成本。根据交易成本的高低可以判断是否将某种作品使用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围之列。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作品的使用行为带来的潜在收益高于交易成本。即使用作品者通过对作品的使用可以带来一定的利益,而这个利益大于交易成本。因此,作品使用者有动力去寻求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应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例如将他人的画作进行有偿的公开展览,公开展览画作一方会向观看展览者收取一定金钱,有潜在的收益,应当向画作作者寻求许可,产生交易成本可以被接受。

2.作品的使用行为带来的潜在收益低于交易成本。使用的商业性质只是合理使用原则的一个判断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7]因此即使是商业性使用行为也可能纳入合理使用范畴。比如用于新闻报道而需要对作品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新闻报道有时效性,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许可成本高昂会导致新闻价值下降。同时新闻报道有一定公益性质,其所带来的潜在利益不大。因此这种情况下就交易成本一般不会被接受,而为公益目的新闻报道应当存在,便需要纳入合理使用范畴。

3.作品的使用行为没有带来任何收益。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最为常见,最典型的一种情况是纯粹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目的使用作品以及教学、评论及对作品的学术研究性质的使用,这些使用行为根本不会带来多少利益,如果有也是增加一点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因教学目的对作品的使用便是为传播知识,促进社会科技文化艺术发展,创造了因作品扩散而带来的社会公共利益。而这种行为不应当有交易成本,也不会有社会成员会因此而补偿作品著作权人。一旦需要交易成本,社会公共利益将受到损害,最终会阻碍社会发展。综上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是一种必然,如果缺乏合理使用制度,高昂的、不合理的交易成本将阻碍社会科技文化艺术的进步,进而阻碍人类社会前进的脚步。

(二)合理使用的公共选择分析

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从法经济学视角的公共选择方面可以得到认可。公共选择理论,就是把经济分析工具运用于政治、法律研究领域,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去考察政治、法律领域中的.集体决策和其他非市场决策。合理使用制度体现在著作权法中,其不仅仅是简单的赋予使用者一种权利或对作者进行限制那么简单,该制度还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维持利益平衡的政治博弈的结果。而进行博弈的是个人而非集体,即选择合理使用制度的是个人的选择。这里的个人是有能力左右集体决策的个体,可以是少数几个强有力者,也可以是多个个体。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表面上是国家作为一个集体作出的公共选择,但其本质上是无数使用者和著作权人在幕后进行无数次博弈的最终结果。这个选择固然是体现着背后需要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但合理使用中每一种情况都包含着无数个人利益,他们通过数量庞大的著作权纠纷案例判决确定下来,并最终被纳入合理使用制度之中。尽管每一个参加公共选择的人都有其不同的动机和愿望,他们依据自己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但他们是理性的,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的私人偏好的满足是集体活动存在的首要目标。但个人效益最大化应当有一个限度,即过分寻求个人利益会有损他人利益,从而无法做出共同的选择,最终损害所有人的利益。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即在于它是无数个体以一颗功利之心相互间博弈的最终结果,而这个结果会损害一部分个体的利益,但其结果也是多方利益权衡后作出的,作为一种公共选择至少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符合当前大多数个体的利益。一旦不符合大多数个体的利益,合理使用制度即再次发生改变,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三、总结

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其存在的意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更不例外。在今日的中国知识产权方兴未艾,熟练地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十分重要,本文仅就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必然性、正当性及合理性等方面从法经济学进行了探讨,希望对于日前著作权法修改有所裨益。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不会消亡,但当前大趋势是著作权保护的强化,合理使用范围的扩张也面临较大阻力。总言之,合理使用的变更会注重各方利益的平衡,或许目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加入其他情况正是为在更广的层面上看待著作权保护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希望在各种司法实践中更加灵活地划分合理使用与侵权,以便平衡个案中双方的利益。

篇14:数字图书馆著作权论文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论文

1国会馆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中的著作权解决方法

1.1数字资源建设中的著作权解决方式

1.1.1“近代数字图书馆”项目

起,国会馆开始实施“近代数字图书馆”(DigitalLi—braryfromtheMeijiEra)项目,即将馆藏的明治、大正时期的图书、期刊等资料数字化,同时清理著作权,将进入公有领域或解决完著作权的资料发布到互联网上,为读者提供浏览、复印等服务。日本《著作权法》第四节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著者在世及逝世后50年,团体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发表后50年。自20起,国会馆开始解决馆藏的明治、大正时期图书期刊等资料的著作权。流程为:首先公开对象资料,然后调查这些作品是否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如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则调查有无著作权人,查找相关权利人的联系方式,争取取得授权。在至间,国会馆通过这种方式确定了16298名权利人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找到480名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取得315份授权许可。年至之间,国会馆通过这种方式大约解决了34万册图书的著作权。在“近代数字图书馆”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资料为孤儿作品,不能确定是否有权利人或查找不到著作权人的联系方式。根据《著作权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经过相当的努力仍然不能取得著作权人联系方式的作品,可以申请文化长官裁定,交付一定的补偿金后对作品进行使用。在“近代数字图书馆”项目中,国会馆通过向文化长官申请裁定的方式,即向每个作品提供51日元的补偿金,获得5年的使用权的方式,解决了72583个作品,38794个权利人的作品的著作权。

1.1.2网络信息资源采集保存项目

WARP国会馆自2002年开始实施“网络信息资源选择性存档实验项目”(WebArchivingProject,简称WARP),即选定一些网站,定期对其网页进行采集和保存。为大规模采集和保存网络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国会馆积极推动相关立法。2002年3月,国会馆向议会提出将“网络出版物”等列入缴送范围的议案,1月,《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和《著作权法》正式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国会馆采集网络信息资源时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了国会馆有权采集的对象机构的范围;第二项规定了如果国会馆在采集时遇到障碍,对象机构有义务协助消除障碍;第三项规定,必要时国会馆有权要求上述机构向其发送指定内容的网络信息资料。《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为WARP项目解决著作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法律修订后的两个月内,WARP采集的机构对象数量由480个增加到2400个,增长了5倍。

1.1.3“历史的音源”项目

国会馆自开始提供“历史的音源”服务,即在国会馆的专门网页上公开“唱片数据库推进协议会”(HIRAC)缴送的数字化唱片。除国会馆外的公共图书馆或其他类型的图书馆只要提供资源,都可以免费参加这个项目。在这个项目中,国会馆将小部分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期满的唱片内容发布在互联网上,其余大部分尚在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期内的,则仅在国会馆或参加馆馆区内提供服务。采用这种根据著作权情况区别提供服务的方式,截止到209月,国会馆公布了19初到1950年之间的唱片约5万种,包括日本传统音乐、流行乐、落语(类似于单口相声)、漫才(类似于对口相声)、演讲等。

1.2读者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

为了保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提供数字图书馆服务,国会馆主要采用了两种方法:一是根据资源的权利状态分区域提供服务,如:在WARP项目的网页上,国会馆在为读者提供采集的网络信息资料阅览服务时,根据《国立国会图书馆法》第二十一条、《著作权法》陈瑜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数字图书馆著作权解决及其启示7第三十八条,在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才将资料发布在互联网上公开,其余的仅在国会馆东京总馆、关西馆、国际儿童馆馆区局域网内为读者提供阅览服务。二是在每个网页适当的地方发布声明,以提醒读者在使用数字资源时遵守相关法律。如在“近代数字图书馆”项目的网站上,国会馆发布了声明:“收录资料的著作权归著作权人所有”、“如果有想将著作权保护期未满的作品私用的情况,需要取得该作品的权利人的许可”。在“历史的音源”中,国会馆在网站上明示:“收录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归著作权人(著作权邻接者)所有”。“著作权(邻接权)保护期满的作品,在互联网上公开。其余的只能在国会馆馆内欣赏。

2国会馆著作权解决的特点

可见,国会馆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解决著作权的主要方式有:

①推动相关立法,扩大国会馆合法使用的范围;

②甄别是否进入公有领域,充分利用公有领域作品;

③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根据授权协议使用;

④申请文化长官裁定,对孤儿作品进行利用。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国会馆则根据资源的著作权情况区别服务范围,且警示读者在权利范围内进行使用,以保证读者的使用行为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

2.1积极推动相关立法

国会馆在解决数字资源著作权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修改法律或者立法能够从源头上解决著作权问题,有力的推动相关工作的进展。著作权相关的法律能够及时立法或修订,得益于日本法律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也与国会馆本身就是属于国会的政府机构有关。

2.2侧重解决自建资源的著作权

国会馆数字资源有自建资源的较多、商购资源相对较少的特点。由于商购的数据库使用范围有较为严格的限定,提供服务仅限于国会馆馆区内,或馆区的某些阅览室,所以国会馆更侧重发展自建资源及解决其著作权,以较少的资金和人力成本获取范围更大、时间更长的权利。

2.3重视公有领域作品的著作权

国会馆在解决著作权的时候,集中安排人力物力,有计划分步骤地清理进入公有领域的近代作品,并在之后形成固定的制度,让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能及时上线供读者使用。建立公有领域作品甄别制度,能够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范围的权利,充分利用公有领域作品为读者服务。

3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

我国从20起大力推进数字图书馆建设工作,而著作权问题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过程的瓶颈,只有解决好数字资源的著作权问题,才能更进一步推动数字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从以上对国会馆著作权解决方式的分析中,可以得出对我国相关工作的以下启示:

3.1积极推动立法

建国以后,我国图书馆行业相关的立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还明显滞后,涉及到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的内容很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到: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策法律法规建设,继续推进《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我国图书馆界也在积极推进《国家图书馆条例》的制定。我国图书馆界可以积极呼吁,在将来会颁布的这些法律法规中,增加一些数字图书馆在建设与服务中的著作权的相关条款,如逐步建立数字资源呈缴制度,允许图书馆在馆内提供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的阅览服务等,以从源头上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著作权问题。

3.2推动自建资源著作权解决力度

国家图书馆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建立了很多馆藏特色资源。如数字方志、善本、讲座、文津图书奖图书等。可以通过甄别这些资源是否进入公有领域,或取得权利人授权等方式,进一步加快解决自建资源著作权的问题。相比购买资源著作权的方式,直接解决自建资源的著作权能够省略一些中间环节,节省成本,提高效率,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取得数字资源的著作权。

3.3加快公有领域民国资料的甄别进程

据统计,国家图书馆藏有民国图书、期刊和报纸总计约67万册(件),其中民国图书45万册(件)、期刊20万册(件)、报纸合订本2万余册。国家图书馆自开始启动“公有领域图书筛查”项目,即搜集并制作民国以来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中文图书目录,目前已征集到6万多种书目数据。今后可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并使之常规化,以及时甄别进入公有领域的民国图书,充分利用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图书为读者提供服务。

篇15:我国著作权侵权论文

我国著作权侵权论文

近年来,我国对于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学理论界和法学实践界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迅猛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人们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不断提高。

人们在保护一系列传统权利的同时,对于知识产权有了更多的认识,并且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在知识产权体系中,著作权作为其最早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其体系中的地位不容小觑,它的保护对象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我国近年来出现了不少这样的案件。其中知名人物吴冠中诉被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城古玩拍卖出售假冒其名画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函中表示:精神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应该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全部实际损失,以及本案的综合情况给予肯定。最后,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各个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73000 元人民币。还有较为早期的“北大荒拆除篱笆墙”采访文章被剽窃案件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九万元,其赔偿数额超出了其稿酬的十倍。王东生等人诉长沙交通学院超出合理限度翻印其作品作为教学使用的侵权案件中,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判令其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9000元。

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

(一)权利主体因人身权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也有所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要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才可能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发生;

其次,其侵权行为需要造成受侵害人重大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危害了受侵害人的精神利益,如果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失较为轻微则不构成;

再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需要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即是损害事实的产生需要由侵权行为所导致;最后,对于其主观要件来说,侵权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即是侵权人明知或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对被侵权人造成精神上的重大损害,仍然作出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著作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权利人遭受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害,而要求加害人通过赔礼道歉、财产赔偿等方式对被侵害人所受到的精神痛苦加以弥补的一种救济手段。著作权包括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但是只有在损害了著作人身权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引发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

而今更多的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之中,不仅是提出了实际财产诉求,而且更多的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篇16:完善监督机制著作权论文

完善监督机制著作权论文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含义

学界目前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含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体管理组织的研究报告指出:“在集体管理的框架下,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即监督相关作品的使用,与潜在的使用者谈判,在合适的情况下发放许可,收取合适的许可费,并向权利人分配许可费。”自愿式、强制性和延伸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三种模式。其中,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就是指法律在承认集体管理组织享有管理其会员作品的权利的基础上,又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权领域内将其权利“延伸”至对非会员作品的管理。换言之,在特定范畴内即使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也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进行管理。但必须强调的是,著作权人(非会员)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拒绝集体管理组织对其作品的管理,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到拒绝管理的通知后,必须停止对作品的管理。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在全世界范围内,除了北欧的6个国家以外,也只有俄罗斯和津巴布韦实行了该制度。丹麦于1970年加入北欧版权委员会,其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最开始应用于文学艺术领域,后来扩展到视觉艺术领域、电台及电视转播等方面。在此种制度下,无论著作权人是否成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都将自动受到该制度的保护,非会员与会员一样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集体管理组织必须代表著作权人的利益,合理分配费用,但是可以抽取1/3的收入设立特殊基金,作为开展主要活动的储备。此外,费用的领取以5年为限,逾期未领取的,将会作为特殊基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取得国家授权后可以对已发表的音乐作品、为私人目的复制录音和音像作品等领域进行延伸管理。受托组织自收到著作权人拒绝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3个月期内将权利人提供的清单上的`作品或权利从与所有使用者签订的合同中剔除,并在公众信息系统中予以公告,还必须转付以往从使用者那里收到的报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受联邦行政机关和媒体的监督,有义务按照规定每年提供自己活动情况的报告。

三、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及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一)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呈现出新的特征,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甚至无法行使其权利的情况越来越多,相反,使用者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合法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机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指出,一对一的授权模式无法适应网络时代的海量授权,这是导致当前互联网著作权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延伸性集体管理能够促进网络作品的传播,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很好的途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取得“海量作者”的“海量许可”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说“如果没有集体管理,作者的著作权行使有一半会落空。”第二,有效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降低维权成本。实践证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有助于解决使用者因不能找到非会员而无法支付报酬的问题,实现对“孤儿作品”的有效保护,减少“被迫”侵权的状况,更好地维护广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著作权人只能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诉讼对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已经履行了缴纳使用费义务的使用者不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这样以来必定会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改善著作权侵权方面泛诉和滥诉的状况,节约司法资源。第三,有利于平衡著作权人、使用者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1909年,关于美国著作权法的国会委员会报告中指出,对作者私人权利的保护并不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其目的是为了公共福利。现代著作权立法的目的还应当考虑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的规定也明确了这一立法目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实质也与这一精神相契合,通过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来平衡其与使用者及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第一,集体管理组织已初具规模,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为建立延伸性的集体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我国目前已有文著协、音著协等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有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趋势。以音著协为例,1992年成立至今经历了20年的风雨历程,积累了相当的经验,目前使用的DIVA资料管理系统是该领域世界最权威的数据库系统,为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第二,“一揽子许可”的出现体现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存在的必要性。2009年上海世博会,音著协对组织者和参展者使用第三方音乐作品进行了“一揽子许可”,主要涵盖许可的对象、权利范围、地域范围、时间期限、涉及的使用费和著作权纠纷解决6个方面的内容。在使用者缴纳使用费后,由音著协代为解决因作品的使用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实际上是对非会员间接实行延伸管理。针对歌厅对作品的使用,音集协也发放了“一揽子许可”,并承诺解决可能产生的著作权纠纷问题。“一揽子许可”的出现顺应了市场的需求,从实践的角度证明了延伸性集体管理方式在我国是可行的。

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若干问题

草案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被社会公众广泛指责为“被代表”、被“另行规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著作权人担心自己的权利“被代表”后,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制定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第一,明确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延伸范围

延伸性集体管理目的是促进授权,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并非所有著作权权利都适合通过集体管理来运作,只有存在大量作品需要频繁授权的领域才适宜。文字作品的复制权、汇编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音乐音像领域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放映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等,这些权利涉及众多的作者和使用者,事前取得单一授权难度较大,可以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相反,电影作品的投入巨大,考虑到其制作者数量的有限性和制作机构的专业性,不适合采用此种方式,将权利由权利人自己掌握更为合理。

第二,制定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相一致的配套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唐广良表示,集体管理能否延伸根本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制度设计与具体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在实践中如何贯彻此条款,还需要一个细则规制。首先,实行延伸管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经过国家授权,并且该组织应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广泛代表性,谨防管理者滥用权力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其次,借鉴北欧国家的做法,明确规定管理费的收取以及使用费的收取、发放等相应配套细则。对于非会员而言,使用费的收取、发放应与会员的标准保持一致。但管理费的收取可以略高于会员,因为对于非会员的管理成本相对较高。此外,费用的领取也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可以参照丹麦的做法,以5年为限,逾期未领取的,将此部分费用投资于支持著作权事业发展的特殊管理基金。再次,法律应充分保障使用者的权利,保证其在得到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许可后使用作品的,即使该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也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借鉴俄罗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无论何时,集体管理组织在收到非会员拒绝使用其作品的书面通知和需要删除作品或权利的清单后,必须在若干日内无条件地撤销对该作品的使用许可,及时通知使用者停止使用,并在公众信息系统中发布公告。

第三,建立和完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监督机制

一是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开展延伸性集体管理活动前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还要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媒体提供其活动情况的报告,以建立对其管理活动的长效监督机制;二是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运营机制,从而实现自我监督;三是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社会大众的社会监督主体作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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