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感想,本文共5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感想
《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赋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城市管理中行政强制执法意义重大,既给予直接的法律支持又对其行政强制程序进行严格规范,在推进城市管理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涉及行政管理效率和行政机关的权威,也涉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处分和限制,具有保障行政效率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双重功能。《行政强制法》是授予并控制行政强制权的立法,兼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在充分授予权力的同时严格控制权力,运用实体划界和程序约束在保护公民权利和保证行政效率之间寻求适当平衡点,实现利益平衡,在这二者矛盾难以调和时,确定非强制优先,最小伤害等法律原则加以处置。行政强制法的价值理念:秉持平衡理念,贯彻兼顾原则,强化权力约束,重在权利保护。
《行政强制法》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加强程序约束、制度监督、责任强化既顺应我国行政法发展趋势,也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注重公权力和私权利平衡并重在控权,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责任,尽可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行政强制法》的另外一个特色就是原则体系化和结构科学化,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防止滥用、权利救济等五大原则为行政强制制度构建指明了方向,体系分为制度设定、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责任制度。原则体系化和架构科学化,有利于对于行政强制法的理解和适用。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准许范围内设定某些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明确行政强制设定权,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的“乱”设置。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过程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行政强制的程序性规范有利于约束权力保证效率以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篇2: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感想
《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完善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共7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且解决了行政强制权行使中的突出问题。由于对行政强制缺乏统一规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效率低,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设定权不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名称不一,缺乏规范。实施主体混乱。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的随意性大。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烦琐,时间过长。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从制度上作出统一规定。
该法的公布和施行,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既涉及行政管理效率,又涉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规范行政强制行为,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全面依法行政。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这部法律,是各级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强制法》不仅要熟知,而且要将其应用于工作实际中来,用理论来指导工作实践,同时用实践来检验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真正达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目的。
篇3:行政强制法学习心得感想
近几年来,舆论影响力下的执法工作备受关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以后,作为执法部门,更加要严格按照该法规定和程序,依法行政、高效为民,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一方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同时,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它规定了以下主要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2、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从程序上说,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3、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本法同时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篇4:行政执法学习心得感想
路政管理部门是公路综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路权、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行政执法机构,路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路政部门社会形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全面提高路政执法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按照分局党委关于冬季路政队伍教育培训的指示精神,对路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
一、以提高道德修养和执法业务培训为基础,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综合素质。
1、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提高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是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前提,路政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繁琐、细致而又严肃、认真的工作,没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一定的工作技能,是不可能顺利完成的。为提高高速公路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有计划的开展培训,让每一位路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业务相关法规,认识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事,培训工作既要“缺什么,补什么”,又要着眼于未来,针对工作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和探讨以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如开展突发事件,重大交通事故,特殊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如何进行路政管理的讨论活动,制定切实可行的特殊情况应急预案等,从而不断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2、强化道德修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路政执法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意识,直接关系到路政管理的各项工作环节的顺利实施,以及中心目标任务的完成。路政管理部门应不断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掌握执法人员的思想动态,因势利导,在路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意识里,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起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精神,培养自己对工作岗位的深厚感情,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益求精,乐于为人民服务,在工作中才会有所建树。这样才能打造出一支思想进步,作风过硬的路政执法队伍,为执法工作的不断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强执法培训,增强法制观念。路政部门既是行政执法部门,又是交通行业的窗口单位,路政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关系到整个交通行业的形象问题。而作为路政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的具体执行和完成者——路政执法人员,在文化程度、政策法规理解以及工作技能上的参差不齐,必然导致整体执法质量的下降,更有可能出现失误或差错,这就需要加大执法培训投入,采取多种形势,联系实际以案施教,银古大队自组建以来,把对路政人员进行培训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常抓不懈,着力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改进路政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职业能力水平,以把执法培训转变成为了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在工作中严格执法、办案准确、排障及时,为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加强法制教育,规范权力运行机制,这是依法治路对路政工作提出的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努力从体制上、机制上铲除腐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为目的,全面推行执法三分离、重大事项集体审批制度,进一步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坚决杜绝一人包办、越权办理现象,使路政执法权力在有效地控制下规范行使。
二、确立法治先行的观念,坚持做到重依法、重公正、重基层、重领导、重合力、重保障、重监督,确保依法治路的正常开展。
1、以人为本、和谐执法。以依法办事为工作基础,努力实现观念、职能和管理的根本转变,把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作为依法治路的关键,要求队员践行“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文明、监管有力”的建队宗旨。查处违章时,执法人员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在维护路权、保护路产的同时,处理好执法者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2、强化管理、监管到位。结合路政管理工作实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公,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违法必惩。强化路政执法人员责任感,注入人性化的执法理念,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服务质量,为依法行政、依法治路提供可靠保证。强化军事化管理,通过对军训、操练、交接班、内务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参照制定一系列严格的制度,将岗位责任落实到人,提高政治、文化、业务、职业道德素质,锤炼路政管理队伍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和快速反应能力,提升路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治路综合能力。
3、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充分认识改革大局的必然性和紧迫性,只有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振奋精神,团结拼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塑造良好形象,才能实现“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效益”,开创依法治路的新局面。
在新形势下路政执法部门必须进一步推进依法治路的进程,进一步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全面运用新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建立制约有效、责任追究的权力运行机制,从体制上、制度上强化执法规范,达到人员业务素质过硬、文化水平过硬、执法尺度过硬、队伍形象过硬、人员管理手段过硬。努力推动路政管理工作的大发展,为交通事业的和谐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篇5:行政复议法学习心得感想
行政复议的性质在理论上曾经存在行政说、行政救济说、行政司法说、司法说四种观点,在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制定过程中则一直存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还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之争。立法最终确立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内部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的性质定位。根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的立法说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与此相反的,一般的行政法教材都认为是行政救济制度。因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复议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求才能启动,而公民法人申请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与行政监察、审计不同。
但是在制度设计时却以内部监督制度的程序来进行设计。就是复议程序的简单效率但却忽视了权利救济的功能。
(既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行政复议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求才能启动,那么,行政复议当然首先应当是公民的权利救济机制,否则,公民来申请行政复议目的何在?因此,权利救济才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而监督功能则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得以实现,其可谓行政复议的副产品。行政复议行为内容客观上体现为裁决争议,是由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其程序构造涉及三方主体:复议机关、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程序制度应当为这三方主体各自在行政复议的职能及因此而产生的程序权利义务作出制度安排,忽视哪一方主体,复议程序构造都是有缺陷的,非为完整之程序)事实上,公正与效率同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共同价值追求,只是二者的侧重点各有不同而已:对程序运行的效率的追求,是行政程序高于诉讼程序;而对程序运行的公正,是诉讼程序高于行政程序。
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各项程序权利的具体路径是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引入体现程序公正要求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1)程序参与原则。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直接参加到复议过程中来,并对复议决定的作出产生影响力。
(2)程序中立原则。复议案件的办理人员应当中立、不偏不倚,即英国普通法上自然正义原则要求的自己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规则。
(3)程序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向公众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应当向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说明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
(4)程序理性原则。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以真实充分的证据为基础认定事实、进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程序对等原则。行政复议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各方当事人应受到复议机关平等对待。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的禁止单方接触规则。
(6)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终结程序,定纷止争。
这6项程序基本原则也被称为程序法中的最低限度公正程序标准,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底线,是程序法律制度最起码应当满足的要求。现行行政复议程序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向的正是公正程序诸项原则缺失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的重心在于应当引人这些程序基本原则,制度重构应当体现这些程序基本原则的具体要求。此种程序改革决非复议方式上的单纯创新,而是一种方向转型,是一种由复议机关主导的向当事人程序权利为制度基础的转型,行政复议由此实现封闭向公开与透明、行政一元推进到当事人参与其中的转型。如果能够于此基础上展开复议程序改革,可谓是一场发生在行政复议中的正当法律程序革命。 行政程序改革的具体设想:
申请与受理阶段
1、关于申请书能否向原行政机关递交的问题。其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直接向原行政机关提出,使得原行政机关有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决定,如果认为决定违法,自行撤销,行政争议得以解决,可以减少行政复议的发生。其二,减少文书递交和转送等环节。原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书后,如果认为复议理由不成立,可以在向复议机关递交相应材料的同时直接递交答辩状,程序更为简便。
2、关于口头申请的方式是否保留的问题
3、关于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修改问题。不停止执行原则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特别是在有的案件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可弥补,损害无法修复。
审理阶段
1、关于规定回避制度的问题。
2、关于规定禁止单方面接触规则的问题。
关于完善证据制度的规定。证据制度是程序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的体现。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进而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建立在完善的证据规则基础之上,这是行政复议程序理性运行的基础。证据制度在行政复议程序制度中占据的地位与证据制度在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应当是相同的,但作为诉讼法核心制度的证据制度在现行行政复议法中过于简陋,基本处于无规则可遵循的状况,造成复议工作人员过度依赖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收集的证据,并以此对案情作出判断。完整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应当包括证据的种类及证据的属性、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及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尤其要重视以下规则的建立:(1)赋予复议工作人员必要的证据调查和调取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能力不对等,申请人、第三人自行收集证据有困难的,应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调查或者调取相关证据。为查明事实之必要时,复议工作人员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可以采用勘验、检验、鉴定等多种调查手段。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没有听取意见的,不能作为复议决定的定案根据。(2)明确申请人和第三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的权利。规定阅览卷宗制度是武器平等原则在复议程序中的要求,也是申请人与第三人能够有效参与复议,更好维护自己权利的前提与基础。完整的卷宗阅览权包括查阅、摘抄、复制卷宗。现行立法规定了查阅的权利,有必要扩展至摘抄、复制。(3)明确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证据的审查判断,包括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的审查判断。
4、关于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程序类型化。行政复议案件情形差异很大,有的案情重大、复杂,有的案情事实清楚、比较简单,有必要对复议程序进行繁简分流,进行类型化规定,将之区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两种,分别规定不同的适用情形与程序规则。当然,简易程序中仍然应当保留听取申请人意见等基本要素,只是不采用双方当事人对质辩论的方式。一般程序则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适用直接言词原则,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展开辩论。应当采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愿意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尊重申请人的意见采用简易程序审理。(2)取消书面审原则,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基本要求的体现。现行立法的书面审原则,一方面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另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审理程序的公正性,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取消书面审原则的规定,因为:其一,复议涉及事实审与法律审,听取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有利于查明事实;其二,更好保障申请人、第三人有效参与复议案件审理,有利于公正解决行政争议。取消书面审原则之后,引入直接言词原则替代之。(3)公开开庭审理,这是程序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的体现。开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只有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形下才不予公开。复议案件审理公开进行的,应在复议机关办公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告时间、地点、案由。(4)有限度引入和解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实行调解,或者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和解是我国行政复议改革中的一项举措。这种基于案结事了而产生的实用理性主义的产物,尽管在理论上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论证其正当性及其制度化可能涉及的问题,但是反对者却也难以无视其在实践中的发展势头,尤其是在行政诉讼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大力推行之。行政复议中有必要在一定范围案件中引入和解,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案件的审理。
(三)决定阶段
复议决定的种类是否合适,也是需要进行探讨的。目前需要关注的是复议决定的说明理由制度,这是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包括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量因素等作出具体说明。目前,复议决定存在说理性不足的问题,不少复议决定只有决定的内容和法律依据的条文列举,缺乏作出决定的理由的说明,不利于申请人把握复议决定的要点,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对复议决定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届时需要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再次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加强复议决定的说理性,将说明理由作为复议决定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下来,有利于规范复议决定的作出,也有利于增强申请人对复议决定的认同和便利人民法院对复议决定的审查,特别是其中复议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认定,结合了行政管理的经验,有利于人民法院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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