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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部财务报告下

时间:2025-10-16 07:32:21 财务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企业分部财务报告下,本文共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企业分部财务报告下

关于企业分部财务报告(下)

请欣赏:《关于企业分部财务报告(下)》

桑士俊

三、分部报告主要项目的确认与计量

分部报告的构成内容主要包括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资产和份部负债(SFAS131不要求在分部报告中披露分部负债),还包括偶然项目、非正常项目、分部信息与公司合并数字之间的调整项目,及分部应采用的会计政策等。这些项目的确认与计量是指收入、费用、资产和负债等在分部之间如何划分,即确认哪些收入、费用等要不要计入分部、计入哪一分部、计入的金额是多少等问题。

分部收入指企业收益表中所披露的、可直接归属于分部的收入,以及企业收入可按合理基础分配给分部的收入。对于销售收入,它包括向外部客户销售取得的收入和同一企业分部间的销售收入(IAS14,)。分部收入中包括权益法下分部所分享的,因联营、合资或其他投资活动带来的利润或损失,及比例合并法下分享的合资企业收入。分部收入中不包括非正常项目和利息收入、投资转让收益或债务清偿收益(金融分部除外)。

对于分部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面临的两个问题是:第一,分部收入中要不要包括分部间的销售收入;第二,如何选择向分部分配收入的合理基础。对于分部间销售是否应列入分部收入,一些学者认为,对于某些分部来讲,内部转移销售占其总收入的绝大部分,如果将内部转移销售冲销,将会严重抵估此类部门的收入;而另一些学者认为,部门间相互转移销售,并不是一般买卖双方相互独立个体的常规交易,所以不应列计为收入。但从分中报告的目标出发,为了正确考察相对独立的某重要分部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分部间的销售收入列为分部收入又是合理的。因此,世界多数国家及IASC都将分部的销售收入列入分中收入。分部间销售与外销不同,它的价格确定往往是依据企业内部制定的转移价格。这种价格的确定会直接影响到各分部的收入及业绩,所以IASC、FASB等都要求对外披露分部间转移价格的基础,及这一基础发生变化的性质和变化期间对分部损益的影响,缺少这些信息可能会降低分部信息的有用性。

什么是“合理”的分摊基础?在分部费用、分部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中都遇到这个问题,但各国会计准则及IAS中都没有明确的说明。一般认为,合理的分摊基础,应由企业管理当局根据公司整体及分部个别情况,进行专业判断与主观认定。通常,作为合理分摊基础的有:分部工资、分部收入(可用于分摊费用)、分部资产、平均固定资产及存货占分部总数的比例等。但分摊基础再怎么“合理”,都可能存在主观、武断或不为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理解等情况。因此,企业内部在分部在分摊某项收入、费用、资产时,尽管存在着合理的基础,一个需分摊的项目,仍需首先符合各准则所规定的分部收入、分部费用等的定义。

分部费用是指分部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分中的费用和按合理标准分配给分部的相关费用。包括外销费用,和同一企业分部间交易发生的费用(IAS14,1997)。此外还包括比例合并法下分部应分担的合资企业费用。分部费用不包括非下常项目,利息费用及投资转让损失或债务清偿损失(金融分部除外),权益法下企业分享的合营、合资或其他投资损失,所得税费用及一般管理费用,集团管理公司费用和母公司费用。分部费用中不包括一般管理费用、总公司费用和以企业为主体发生的费用。正如1987/1988ICAEW在对所公布报告的调查中指出:“这无疑是进行公司费用的人为分配。最好是将它们作为一个单独的数字从分部收益总额中扣除。”(ICAW财务报告1987/1988,“A

Survey of UK Published Accounts”)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的差额即为分部成果。

分部资产是分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经营资产,这些资产可直接归属于分部或可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分部。分部负债是指来自于分部经营活动的经营负债,包括直接归属于分部的负债和可按合理基础分配给分部的负债。如果分部成果中包括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则分部资产和分部负债中,就应包括附息资产和附息负债。分部资产和负债中包括权益下计算的投资,按比例合并法计算应分担的合营企业的经营资产及负债。分部资产和分部负债中不包括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不论是IAS,还是某一国家的准则都强调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分部中不包括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因为,大多数公司都与其分部发生不同数量的附息债务和债权,各分部所赚取的利息收入和发生的利息费用,应该是总公司整体政策的结果,而不是各分部经营结果的真实反映。如果分部的成果中包括包含利息,就使得分部之间的利润或同一分部不同期间利润的比较,变得毫无意义。当然,从事金融活动的分部经营成果中应包括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因为对于这些分部,利息是反映其经营业绩的主要指标。

四、分部信息披露

以经营分部和地区分部为基础编制分部报告,是常用的'表现形式。由于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各不相同,因此企业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也不一样。从而,企业披露分部信息时所依据的重点就不同,有的企业以经营为部为主,有的以地区分部为主,而有的是经营分部和地区分部并重。这就形成了“首要的次要分部报告模型”和“混合表述模型”。

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企业的组织和管理如何,决定着企业的风险和报酬。如果一个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主要受它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的差异性影响,它的分部报告的首要模型就应是经营分部。而次要报告模型就是地区分部。同样,如果一个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主要受这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经营活动影响,它的分部报告的首要模型就应该是地区分部,而次要分部报告就应是经营分部。

首要分部信息报告模型,不论是以经营分部为主,还是以地区分部为主,都披露比次要报告模型更详细的信息,而次要报告模型则披露相对简化的财务信息。地区分部信息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客户分布(销售地)为基础,一是以资产分布(生产地)为基础。企业选择哪一种为基础来代表地区分部,要看企业各自的经营特点。

混合表述模型即经营分部和地区分部都作为首要报告模型,按相同的基础充分披露分部信息,即等量信息披露。如果一个企业的风险和报酬同时受它生产的不同产品和服务,及它从事活动

的不同地区的强烈影响,这种混合报告方式,可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

企业选择的分部报告模型,可随着企业经营风险和报酬的变化而变化,不论选择哪一种模型,都必须遵照“效益大于成本”原则,以尽可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为出发点。

分部报告对外进行披露大致有三种方式:

(1)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并在财务报表中的附注中作适当的说明;

(2)在企业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

(3)以附表的方式披露。多数国家大都倾向采用第二种披露方式,将分部报告与企业财务报告的附注说明统一在一起,既不增加财务报表主要的复杂程序,又能使信息使用者获得的较为满意的信息。

五、对我国分部信息披露现状的评价及建议

不到十年,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切关怀下,本着发展与规范并举、服务与监管并得的原则,在筹资功能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在两个市场上市的A股股票已达800多家,随着一大批国有企业的成功上市,证券市场更担当起国企改革的重任。

我国的上市公司,几乎涵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从地区分布看,遍布我国所有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重组及资源的国际流动,造就了大批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的集团公司。同时,随着较大型投资基金的不断上市,散户投资逐渐向专家理财转变。因此,在我国,存在着对分部信息需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其第五条“会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所披露的年报附注中应披露分行业资料。财政部1月27日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也要求股份公司以会计报表附表的形式披露分部财务状况,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1、证监会在《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只要求披露分行业信息,列示公司不同行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毛利等三个指票,而不披露地区分部信息。这会导致那些行业特征不明显、而地区分布差异较大的公司不披露分部信息,信息披露缺乏完整性,削弱了分部报告的信息量。有人认为我国的上市公司很少是跨国集团公司,地区分布所形成的政治、经济等差异性不明显,没有必要按地区提供分部信息。但是,地区分部有“生产地”和“销售地”两种表述形式。我国不少上市公司的生产地虽然在国内,但销售地在国外。产品销售地所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政治和外汇管理制等情况都直接影响到公司的业绩。如在上海上市的浙江天然股份有限公司19中期每股收益较上期同期大幅下降,其主要原因是:该公司主要产品羽绒、羽绒制品95%以上外销,产品销售市场主要分三块,即日本、韩国等东南亚国家及台湾,美国、加拿大,以及东欧各国。由于19厄尔尼诺天气现象,北美出现科暖,以及东南亚经济危机制影响,使公司年上半年效益严重滑坡,股票价格也随之下跌。如果该公司能够按销售地披露地区分部信息,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有关报道,对公司的业绩进行比较准确的预测,调整投资结构,规避投资风险。因此,地区分部信息对我国投资人而言也是必要的。

2、行业分类多种多样,缺乏相对统一的行业分类标准。行业的合并与分列,应以其所具有的风险和报酬为依据,而上市公司编报者所列示的行业显示了明显的随意性。

3、可报告分部的确定标准过于简单,只要求“公司的经营涉及到不同行业的业务“若行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则应按行业类别披露有关数据”,不利于编报者筛选可报告分部,有时甚至会遗漏重大信息,例如巨额亏损的部分和占有公司大量资产的分部,就因为不符合测试标准,而不需对外单独披露。按国际惯例,可报告分部的确定,要依次通过收入、利润(或亏损)和资产三个指票的重要性测试。

4、缺乏分部报告的具体操作指南,对分部收入、分部成本与费用、分部资产、分中收益等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和确定标准,令编报者往往无从下手。

为此,笔者建议:

1、增中按地区表述的分部信息,地区分部信息可按生产地和销售地两种方式表述,可参照IAS14(1997)所建议的首要与次要信息披露模式。例如,公司销售地分布在具有不同风险和报酬的地区,可以选择以销售地表述的分部信息为主要模式,其他形式的分部信息为次要模式。也可选择“混合表述”模式,等量列示经营分部和地区分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1998)中采用了这种表述形式,目前证监会的要求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1998)尚未做到统一。

2、设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当然,再详细的分类,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公司行业分类的需要,还需要管理当局结合公司的管理和组织特点,参考行业分类标准,加之自己的判断来确定。为了避免管理当局操纵分部及可报告分部的确定,一方面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另一方面也可采用分部确定的“管理法”,将对内外报告结合起来,披露分部间的内部转移价格,揭示分部间的关联交易。

3、增加可报告分部的筛选指票。不应只考虑分部收入的判定指标,还应考虑分部收益和分部资产等判定指标。通过依次检验,避免遗漏重大信息。

4、财政部应尽快发布分部报告会计准则及具体操作指南,包括分部的划分,可报告分部的确定,尤其是分中收入、资产、收益、费用等的确认与计量及披露等,指导企业编报人员进行操作。

主要参考文献:

1、SFAS14,SFAS131,IAS14(1981) ,IAS14(1997),SSAP25。

2、Improving Business&

nbsp;Reporting. AICPA,1994。

3、《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摘自《会计研究》第2期

篇2:企业分部财务报告

关于企业分部财务报告

分部报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以经营分部和地区分部为主体的分散财务信息,IAS14《分部报告》(1997)认为,分部信息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1)更好地了解企业过去的经营业绩;(2)更好地评价企业的风险和报酬;(3)对整个企业作出更合理的判断。因此,“分部报告,对于确定和分析从事多种业务的企业的机会和风险,是一个不可靠而有力的工具。”(AICPA,1994,《论改进企业财务报告》,陈毓圭译)

一、分部报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跨行业、跨国界的集团化公司,往往横跨几个性质、风险、获利能力迥异的产业和市场,有时还面临着分部所在国的政策风险和政治风险,使得以公司整体为表达基础的财务信息的有用性降低。合并会计报表的优点在于公允地表达了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其缺点是隐匿了公司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重要信息,使信息使用者不能了解公司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盈利水平、增长趋势和风险情况,混淆了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为分部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投资人最关心被投资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及其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企业集团的现金流量是由各个分部的现金流量所构成,影响企业经营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因素将会直接影响集团的现金流量。所以,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财务报告的缺陷及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提高,导致了分部财务报告的产生。实证研究业已证明分部信息比合并信息具有更精确的预测能力(Rappaport,lemer.1969,Kinney,1971,Emmanuel,Garrod,1985)。由于分部信息与评价一个跨行业企业或跨国企业的风险和报酬有关,而这些信息可能不是来自于汇总数据,所以,普遍认为,分部信息对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而言是必需的。(IAS14,1997)

分部财务报告从它产生开始,就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体现在分部信息的成本、竞争对手和是否误导投资者等几个方面。

分部报告成本主要包括编制和披露成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披露分部信息会增加信息成本,有违“效益大于成本”原则。笔者认为,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限制条件之一“效益大于成本”原则瘊不是就信息提供者或信息使用者单方而言而是社会效益大于成本信息提供成本与信息获取成本是相互矛盾、此消彼长的,信息提供者为降低信息成本放弃分部报告,必将增加信息使用者获取信息的成本,损害信息使用者的利益。根据信息经济学的观点,当双方利益不能达到最佳均衡时,博弈双方也不可能单独获得最大利益。因此,当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最终也将损害到信息提供者的利益。

信息提供者认为披露详细的分部信息会有利于竞争对手,尤其当竞争对手是非上市公司时,由于这些公司不需披露分部信息,导致信息披露不公平。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上于分部信息披露规定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分部所在国的误解和不满,从而可能引起国际纠纷。这些客观事实,往往会影响公司披露分部信息的积极性。为保护信息披露者的'利益,多数国家发布的准则通常都规定对信息披露者的保护条款。如英国1990SSAP25《分部报告》中规定:“根据董事会意见,如果这些信息的披露将会对公司的利益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那么这些信息可不必披露,但这些信息没有披露的事实必须予以声明。”这种折衷做法,有利于分部准则的实施。

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客观需要:即信息使用者总想获得更多的信息。分部报告正是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不会导致信息使用者关注分部信息而忽略公司的整体状况,因为分部信息是合并信息的必要补充。另外,一些投资者认为由于分部的界定,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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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企业分部财务报告上

关于企业分部财务报告(上)

请欣赏:《关于企业分部财务报告(上)》

桑士俊

分部报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以经营分部和地区分部为主体的分散财务信息,IAS14《分部报告》认为,分部信息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1)更好地了解企业过去的经营业绩;(2)更好地评价企业的风险和报酬;(3)对整个企业作出更合理的判断。因此,“分部报告,对于确定和分析从事多种业务的企业的机会和风险,是一个不可靠而有力的工具。”(AICPA,1994,《论改进企业财务报告》,陈毓圭译)

一、分部报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跨行业、跨国界的集团化公司,往往横跨几个性质、风险、获利能力迥异的产业和市场,有时还面临着分部所在国的政策风险和政治风险,使得以公司整体为表达基础的财务信息的有用性降低。合并会计报表的优点在于公允地表达了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其缺点是隐匿了公司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重要信息,使信息使用者不能了解公司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盈利水平、增长趋势和风险情况,混淆了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为分部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投资人最关心被投资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及其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企业集团的现金流量是由各个分部的现金流量所构成,影响企业经营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因素将会直接影响集团的现金流量。所以,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财务报告的缺陷及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提高,导致了分部财务报告的产生。实证研究业已证明分部信息比合并信息具有更精确的预测能力(Rappaport,lemer.1969,Kinney,1971,Emmanuel,Garrod,1985)。由于分部信息与评价一个跨行业企业或跨国企业的风险和报酬有关,而这些信息可能不是来自于汇总数据,所以,普遍认为,分部信息对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而言是必需的。(IAS14,1997)

分部财务报告从它产生开始,就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体现在分部信息的成本、竞争对手和是否误导投资者等几个方面。

分部报告成本主要包括编制和披露成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披露分部信息会增加信息成本,有违“效益大于成本”原则。笔者认为,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限制条件之一“效益大于成本”原则瘊不是就信息提供者或信息使用者单方而言而是社会效益大于成本信息提供成本与信息获取成本是相互矛盾、此消彼长的,信息提供者为降低信息成本放弃分部报告,必将增加信息使用者获取信息的成本,损害信息使用者的利益。根据信息经济学的观点,当双方利益不能达到最佳均衡时,博弈双方也不可能单独获得最大利益。因此,当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最终也将损害到信息提供者的利益。

信息提供者认为披露详细的分部信息会有利于竞争对手,尤其当竞争对手是非上市公司时,由于这些公司不需披露分部信息,导致信息披露不公平。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上于分部信息披露规定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分部所在国的误解和不满,从而可能引起国际纠纷。这些客观事实,往往会影响公司披露分部信息的积极性。为保护信息披露者的利益,多数国家发布的准则通常都规定对信息披露者的保护条款。如英国1990SSAP25《分部报告》中规定:“根据董事会意见,如果这些信息的披露将会对公司的利益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那么这些信息可不必披露,但这些信息没有披露的事实必须予以声明。”这种折衷做法,有利于分部准则的实施。

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客观需要:即信息使用者总想获得更多的信息。分部报告正是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不会导致信息使用者关注分部信息而忽略公司的整体状况,因为分部信息是合并信息的必要补充。另外,一些投资者认为由于分部的界定,公司管理当局存在着很大的自主权,尤其是地区分部及行业分部的划分往往代表着管理当局的主观意愿,因此,可能存在大量的假设,降低了分部信息的相关性。这些因素可能会令分部报告的可行性降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SAFS131对分部的划分采用了“管理法(Management

approach),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二、分部及可报告分部的确定

(一)关于分部的确定

影响分部划分的中心问题是风险和报酬。将分部之间风险和报酬区分开来的标准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行业、地区、客户,外销销货、组织结构、独立核算单位、生产线、产品和服务等,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标准是行业(产品和服务)和地区,形成了所谓的“行业分部”(industry segments)或“经营分部”(business segments)和地区分部(geographical segments)。但许多企业在划分行业分部时往往太宽泛,使用户很难充分评价企业的风险和报酬,有时又分得过细,增加了大量的信息成本。合理的做法是将风险和报酬类似的产品合并在一起作为分类标准,既可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又可以降低成本。地区分部的确定也是如此。

但是,上述确定分部的方法包含了太多的主观因素,往往会受到企业管理当局的操纵。同时,内部管理分部的划分与对外报告分部的划分不一致,也导致企业信息成本的增加。为此,SFAS131采用“管理法”(Management approach)确定分部,即以企业内部管理当局进行经营决策、分配资源和评价业绩而组织的分部为基础,确定对外报告的分部,这种分部称之为经营分部(operating segments)。IAS14(1997)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FASB认为,一个经营分部应具有如下特点:

(1)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能够赚取收入和发生支出(包括与同一企业内的其他分部进行交易所发生的收入和费用);

(2)其经营成果可被企业的主要经营决策制定者(CODM)定期检查,以评价每个分部的业绩,并做出资源向其分配的决策;

(3)编制的或基于内部报告系统形成的分散财务信息是有用的(SFAS131)。FASB认为这种将对外报告分部与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统一起来的新方法,能够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风险

和报酬的洞察力,了解公司管理者是如何管理公司的,是如何安排生产和分配资源的,因为这些信息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未来经营利润和现金流量。所以,分部确定的管理法,在实现分析目标方面,应优于以行业、产品为基础确定分部的方法。

由于经营分部信息是以公司的内部财务报告系统为基础披露的,而公司的内部会计政策则不必遵从公认会计原则(GAAP)。所以,SFAS131被认为是允许不遵从GAAP而披露会计信息的第一份准则。SFAS131代表着分部报告发展的一个新动向,它将对分部报告的变革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关于可报告分部的确定

按照“效益大于成本”原则,企业不必将所有分部单独对外披露,只有那些相对得要的、达到一定标准的分部,才可以单独对外披露,即确定可报告分部。对于已确定的分部,从有益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具有相似经济特征、相似未来发展前景的分部,在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目标和基本原理的情况下,进行汇总合并。当然,如果某些分部信息不合并,对信息使用者更有意义,那么尽管它们满足合并的标准,也可以不合并。所以,企业对外单独披露的分部,可以是一个单一的分部,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分部的合并。可报告分部的确定必须符合重要的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都赞同:一个经营分部或地区分部,如果它取得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外部客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应将它确定为一个可报告分部:

(1)它取得的来自外部客户和分部间的销售收入,占所有分部外销和内销总收入10%以上;

或(2)它取得的经营成果,不论是利润或亏损,占所有盈利分部合并成果或所有亏损分部合并成果(取绝对数大者)的10%或以上;

或(3)它的资产占所有分部总资产的10%或以上。(IAS14,1997)

FAS131认为,一个符合上述某一测试标准的分部,如果它满足所有合并标准,它也可以与其他分部合并,而不必单独对外披露。这一规定使可报告分部的确定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合理性。

为了充分表达企业重要分部的财务信息,准则一般都规定,所有报告分部的外销收入合计应不低于一个公司合并总收入的75%,否则,应增加可报告分部的数量,但可报告分部的数量以10个为宜。没有列入可报告分部,但能产生收入的其他活动的财务信息,应该汇总在一起,列示在“其他”项目中。为了充分披露这些收入,应揭示它们存在的风险和报酬,且这些收入的类型应在分部的脚注中说明。

企业确定的可报告分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一个可报告分部不再满足重要性测试标准时,或企业的组织发生变化时,或主要经营决策者过去常用的的汇总分部信息的会计政策发生变化时,都可能会导致可报告分部的变化。一个可报告分部的确定与否,变与不变,有时还要看这些信息对信息使用者的有用程度。

摘自《会计研究》第2期

篇4:《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若干问题解答下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若干问题解答(下)

请欣赏:《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若干问题解答(下)》

问:企业在编制中期会计报表时应当遵循哪些确认与计量原则?

答:中期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企业在编制中期会计报表时应当遵循以下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

1、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在中期内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以保持前后各期会计政策的一贯性,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

2、企业如果在中期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的允许企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与此同时,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还规定,如果在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该变更了的会计政策将在本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则中期会计报表才应当采用该变更了的会计政策。

3、中期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标准应当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

4、企业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其年度结果的计量,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5、在中期会计计量过程中,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应当符合规定。对于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的会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则在以后中期会计报表中应当反映这种会计估计变更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已反映的金额不再作调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的原则对中期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

6、对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这些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的规定。

7、对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

问:中期确认和计量原则在一些重要会计事项处理上如何把握?

答:试举一些事例予以说明:

1、存货

尽管企业的存货往往处于不断的流转过程之中,而且在每个中期末或者年末都涉及到存货数量的确定和成本的计价等问题,但是,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会计年度末相同的原则来确认和计量存货。为了节约成本和时间,企业在各中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可以比会计年度末采用更多的会计估计。

2、合同或者预计购买价格的变化

在中期末,企业如果可以判断购货折扣基本确定已经赚得或者将会赚得(或者销货折扣很可能已经发生或者将会发生),应当将其作为购货价格(或者销货价格)的抵减,以购货价格(或者销货价格)扣减数量折扣后的净额来确认和计量购货成本(或者销货收入),及时反映购货价格(或者销货价格)的变化。同样地,企业提供的劳务、发生的人工费等,如果合同规定存在数量折扣,企业亦应当用与上述购货或者销货折扣相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但是,对于合同没有规定、带有随意性的数量折扣则不能够事先预计。

3、资产减值

在每一中期末,企业都应当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照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计提坏账准备,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对长期投资、委托贷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中期末采用的资产减值测试、确认和转回的标准应当与会计年度末所采用的标准相一致,但是,这并不意昧着企业在每个中期末都应当象会计年度末那样对各相关资产作全面、详细的减值测试和计算。企业在中期末可以只对自上一会计年度末以来所发生的重大减值迹象进行检查,如果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的资产减值情况,再进行相关测试和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4、预计负债

如果企业在中期发生的事项导致企业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无论该义务是法定义务还是推定义务),而且履行该义务很可能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企业就应当在中期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计入预计负债,而且其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应当与会计年度末相一致。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义务存在与否,与财务报告期间的长度无关。当然,由于预计负债的金额是根据会计期期末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确定的,但是随着事项的发展,如果清偿该负债的最佳估计数发生了变化,则企业应当对已经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作相应调增或者调减。

5、建造合同

在中期末确认和计量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对于中期末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不论这些建造合同是否将在本年度内完工,企业都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中期会计处理:

(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中期合同收入和费用;

(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中期合同收入应当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②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3)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当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6、提供劳务

在中期末确认和计量劳务收入以及成本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对于中期末尚未完成的劳务,不论这些劳务是否将在本年度内完成,企业都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中期会计处理:

(1)在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2)在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区别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①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应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②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全部得到补偿,应当按照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

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③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够得到补偿,则不应当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收入,但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问:根据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企业应当在中期确认所得税费用,而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的方式,那么如何在中期会计报表中确认和计量所得税费用?

答:中期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会计报表所采用的所得税确认和计量原则相一致。即企业如果在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则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也应当按照应付税款法的核算原则预计中期所得税;企业如果在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则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也应当按照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核算原则预计中期所得税,其中如果企业在年度会计报表中是采用递延法核算所得税的,则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也应当按照递延法的核算原则预计中期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则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也应当按照债务法的核算原则预计所得税。企业既不得在中期随意变更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也不得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不相一致的所得税核算方法。与此同时,企业在具体确认和计量各中期所得税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1)按照应付税款法确认和计量中期所得税举例

例15 W公司为一家需编制季度财务报告的企业,公司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公司在20×2年第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上半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万元,1至9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4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公司年度会计报表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W公司20×2年度各季度应交的所得税、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和各季度应作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第1季度:

本季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本季度应交的企业所得税=1000×33%=330万元

本季度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330万元

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33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00

②第2季度:

本季度应纳税所得额=1800-1000=800万元

本季度应交的企业所得税=800×33%=264万元

本季度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264万元

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26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640000

③第3季度:

本季度应纳税所得额=3200-1000-800=1400万元

本季度应交的企业所得税=1400×33%=462万元

本季度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462万元

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46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620000

④第4季度:

本季度应纳税所得额=4400-1000-800-1400=1200万元

本季度应交的企业所得税=1200×3%=396万元

本季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396万元

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39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960000

(2)按照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和计量中期所得税举例

例16 ABC公司为一家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的企业。公司所得税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公司按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公司共有员工500人,在20×2年内公司员工人数没有发生变化,则公司各月的计税工资总额为40万元,每季的计税工资总额为120万元。公司在20×2年各季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数如下:

公司在20X1年12月31日购入一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为1501万元,预计净残值为1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企业考虑到该项固定资产更新较快,在会计上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两者折旧年限一致。则公司在20X2年至20X6年各年的会计折旧和税收折旧分别如下:

据此,ABC公司在20X2年各季度的会计折旧玫税收折旧发别如下表:

ABC公司在20X2年各季度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如下表:

假定ABC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x2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公司在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分析:由于公司在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所以在编制季度财务报告时,也应当采用债务法核算每个季度的所得税。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ABC公司在20x2年各季度的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金额如下表:

根据上表,对20×2年各季度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递延税款和应交所得税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A.第1季度:

借:所得税3960000

递延税款16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125000

B.第2季度:

借:所得税2970000

递延税款16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135000

C.第3季度:

借:所得税5214000

递延税款16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379000

D.第4季度:

借:所得税6534000

递延税款16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99000

20×3年至20×6年间各季度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与20×2年相同。

(三)中期会计估计的应用

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企业在中期进行会计计量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可靠的,而且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的所有重要财务信息都能够得到恰当的披露。同时,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的计量和年度财务报告一样,都应当基于合理的估计,但是,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一般需要比年

度财务报告应用更多的会计估计。也就是说,基于中期财务报告编报时间比较短和成本效益等方面的考虑,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可以比年度财务报告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估计。

问:对于中期会计政策变更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在中期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其中,在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的情况下,除非国家规定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涉及到本会计年度内会计政策变更以前各中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也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和可比会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

(一)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第1季度的情况

如果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的第1季度,则企业除了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之外,在会计报表的列报方面,只需要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编制第1季度和当年度以后季度会计报表,并对根据规定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会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数字作相应调整;在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方面,应当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对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和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和对第1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在当年度第1季度之后的其他季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则应当披露第1季度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当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和年初至本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

(二)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

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如第2季度、第3季度等,企业除了应当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之外,在会计报表的列报方面,还需要调整根据规定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在会计政策变更季度财务报告中或者变更以后季度财务报告中所涉及到的本会计年度内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季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在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方面,企业需要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对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和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这里所指的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包括可比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和可比年初至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以及对当年度变更季度、年初至变更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和当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前各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同时,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以后季度会计报表附注中也需要作相应披露。例如,某企业在第3季度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则在其第3季度财务报告中,需要调整上年度年初留存收益和上年度末资产负债表、上年度第3季度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第3季度末利润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还需要对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累积影响数、上年度年初留存收益影响数、上年度第3季度净利润影响数、上年度年初至第3季度末净利润影响数,以及对本年度第3季度净利润影响数、本年度年初至第3季度末净利润影响数和本年度第1、2季度净利润影响数分别作出说明。

问:企业在采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如何作好衔接工作?

答:为了有助于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贯彻实施和保证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具体规定了以下衔接办法:

(一)如果企业在首次按照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以前年度没有编制过可比中期(包括可比本中期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期末)的会计报表,则在该企业首次采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以不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

(二)如果企业在以前年度编制了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则在该企业首次采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而且如果上年度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不相符的,还应当作追溯调整。

(三)从使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第二年起,由于在其首次采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第一年里,已经编制有各比较会计报表,所以从第二年起的各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就应当提供规定的所有可比中期的会计报表。

(四)在企业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如果披露的其他信息涉及到需要提供上年度比较数字的,亦按照上述(一)、(二)、(三)的原则处理。这些信息包括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信息、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等。

篇5:制度与环境竞争下的小企业财务报告架构完善

制度与环境竞争下的小企业财务报告架构完善

制度竞争可以看作是一个制度搜寻和发展的过程,制度竞争的结果是降低交易成本和收益的合理均衡,以便导入更合理的制度.根据有关的研究,财务报告没有唯一的.和最佳的模式,制定会计准则时应寻求与准则的应用环境相匹配的应用模式.

作 者:孙永军 孙宝民 马奕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农垦 英文刊名:CHINA STATE FARMS 年,卷(期):2005 “”(8) 分类号:F3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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