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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财务报告 规范信息披露

时间:2023-04-13 08:51:59 财务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改进财务报告 规范信息披露,本文共15篇,欢迎您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改进财务报告 规范信息披露

篇1:改进财务报告 规范信息披露

改进财务报告 规范信息披露

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无异是连接广大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纽带,上市公司通过它把经营状况、赢利状况等各种信息传递给投资者;而投资者也是通过财务报告获取所需的信息,做出自己投资的重大决策。由此可见,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财务报告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乃至其他信息需求部门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和不规范等问题,其中不乏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但鉴于财务报告对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本文将从财务报告的改进方面入手,阐述信息披露规范的问题。

一、现行财务报告体系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表现出的局限性

1.财务报告无法反映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的非财务因素

现在,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创新等因素与企业的`生存发展都有密切的联系。另外,企业的声誉、其能源的来源及产品的销售渠道等也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很大的影响。但由于这些因素无法用货币形式进行描述,所以无法在财务报告中列示。财务报告所列示的信息是企业的经营成果,但经营成果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现行的财务报告只能使报表的使用者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于形成这种状况的各种因素,尤其是表外非财务因素缺乏必要了解。

2,现行财务报告主要是提供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财务信息,这一特点限制了其披露内容的充分性

首先,历史成本原则使得财务报表只反映已实现的收入和已发生的费用等历史性信息,但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中,不确定性信息比以前更多、更突出,而目前的报表却无法披露与企业有关的各种不确定信息。

其次,近几年来衍生金融工具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因为它可以“以小搏大”,所以企业一旦参与交易,就会承受很大风险,而且这种交易可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极大影响,衍生金融工具又无法用历史成本计量,导致其有关信息无法在财务报表中披露。

此外,历史成本没有确认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化。在历史成本会计模式下,收益的概念是以维持货币资本为前提的,在通货膨胀时期,报表上的费用项目并不包括维持实物资本所需要的部分赔偿金额,从而使利润虚增,信息失真。

财务报告主要提供以历史为主的财务信息,无法反映企业未来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因此,目前的财务报表普遍缺少前瞻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而许多信息使用者需要的恰洽是事业的前景状况。历史信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示未来,但决不能等同于代表将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展示着过去辉煌的业绩,但随后经营状况却直线下降,此时投资者也往往受财务报表的蒙蔽而遭受损失。

3.现行财务报告滞后性严重

按照会计期间假设,财务报告是定期编制和披露的。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中期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编制完成并披露,年报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试问,在信息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这样长的时间间隔内,企业的财务状况会发生怎样大的变化?最典型的例子是巴林银行,1994年底其帐面净资产为450亿一500亿美元,而到1995年2月底,该银行已进入破产境地,此时其1994年的财务报告还未完成。由此可见,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已跟不上现代社会的发展步伐。由于金融工具的创新等原因。企业很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因一笔交易而使财务状况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目前财务报告的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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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改进财务报告 规范信息披露

改进财务报告 规范信息披露

改进财务报告 规范信息披露   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无异是连接广大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纽带,上市公司通过它把经营状况、赢利状况等各种信息传递给投资者;而投资者也是通过财务报告获取所需的信息,做出自己投资的重大决策。由此可见,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财务报告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乃至其他信息需求部门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和不规范等问题,其中不乏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但鉴于财务报告对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本文将从财务报告的改进方面入手,阐述信息披露规范的问题。

一、现行财务报告体系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表现出的局限性

1.财务报告无法反映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的非财务因素

现在,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创新等因素与企业的生存发展都有密切的联系。另外,企业的声誉、其能源的来源及产品的销售渠道等也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很大的影响。但由于这些因素无法用货币形式进行描述,所以无法在财务报告中列示。财务报告所列示的信息是企业的经营成果,但经营成果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现行的财务报告只能使报表的使用者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于形成这种状况的各种因素,尤其是表外非财务因素缺乏必要了解。

2,现行财务报告主要是提供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财务信息,这一特点限制了其披露内容的充分性

首先,历史成本原则使得财务报表只反映已实现的收入和已发生的费用等历史性信息,但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中,不确定性信息比以前更多、更突出,而目前的报表却无法披露与企业有关的各种不确定信息。

其次,近几年来衍生金融工具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因为它可以“以小搏大”,所以企业一旦参与交易,就会承受很大风险,而且这种交易可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极大影响,衍生金融工具又无法用历史成本计量,导致其有关信息无法在财务报表中披露。

此外,历史成本没有确认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化。在历史成本会计模式下,收益的概念是以维持货币资本为前提的,在通货膨胀时期,报表上的费用项目并不包括维持实物资本所需要的部分赔偿金额,从而使利润虚增,信息失真。

财务报告主要提供以历史为主的财务信息,无法反映企业未来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因此,目前的财务报表普遍缺少前瞻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而许多信息使用者需要的恰洽是事业的前景状况。历史信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示未来,但决不能等同于代表将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展示着过去辉煌的业绩,但随后经营状况却直线下降,此时投资者也往往受财务报表的蒙蔽而遭受损失。

3.现行财务报告滞后性严重

按照会计期间假设,财务报告是定期编制和披露的。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中期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编制完成并披露,年报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试问,在信息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这样长的时间间隔内,企业的财务状况会发生怎样大的变化?最典型的例子是巴林银行,1994年底其帐面净资产为450亿一500亿美元,而到1995年2月底,该银行已进入破产境地,此时其1994年的财务报告还未完成。由此可见,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已跟不上现代社会的发展步伐。由于金融工具的创新等原因。企业很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因一笔交易而使财务状况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目前财务报告的披露水平看,这种变化是无法及时使决策者获悉的。

除以上几点外,财务报告还有其它几点局限性,譬如它只能列示以货币表现的项目,经常把重点放在法律形式上而不是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上等等。、综上所述,种种局限性的成因可分为两种:一是由财务报告本身内在属性所决定的;一是由于环境的变化导致财务报告赖以发挥作用的条件有所变化,使财务报告的质量有所下降。对于前者,我们不应过分指责,相反的,应考虑用其它方式宋弥补。我们考虑的是在第二种情况下应怎样对财务报告进行改进,使其逐步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的步伐。

二、进一步满足信息披露要求的未来财务报告模式

为进一步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财务报告应考虑到投资大众的广泛信息需求,将企业经营面临的机遇、风险、前景、背景等信息更全面地揭示出来。随着现代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日趋复杂,目前的财务报告体系必须在内容、体系等方面做相应改进,才能满足上述要求。

1.财务报表的改进

(1)不再采用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基础

前文已列示了采用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财务报告显示出的种种局限性。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末来的.财务报告将同时采用多种计量方法,譬如针对新金融工具的出现,可采用公允市价来计量。在选择计量基础时,随着对信息相关性的日趋重视,将来市场价值或现行价值有可能作为一种计量基础形成一套独立的会计报告模式,但就短期来看,由于可靠性等原因,似乎现行历史成本会计模式一时不能被取代。

(2)更多的披露不确定性和风险信息

随着企业间竞争的加剧,企业的经营与财务风险不断提高,不确定性信息大量增加,企业需要加强对不确定性和风险的控制,财务信息使用者也迫切需要更多了解这方面的信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87年发表了《风险与不确定性特别工作小组报告》,专门对重大风险、不确定性和财务弹性的披露问题发表意见。因此,财务报告将更多的披露有关企业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信息。

(3)更多增加分部信息

跨国经营的大集团公司的经营业务及分支机构都比较复杂,提供分部信息显得日益重要。分部报告的目标是:就企业面临的机遇和风险提供多种标准的补充信息,因此分部信息是全面分析企业所面临机会和风险的重要依据。有关分部信息的确认与披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这是改进财务报告的一项重要的措施。

(4)财务报表附注的内容将日趋增加

前文中指出许多影响企业经营状况的非财务因素无法披露,类似的这种信息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因财务报表的复杂化,无法包容更多的信息,而某些必要的说明又必须加以补充,所以要在附注中说明。另外,还有一些采用与报表不同基础编制的信息等内容将更多的扩充到表外的附注中去,以便使财务信息使用者更多地获知企业各方面的信息。

2.建立实时财务报告系统,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财务信息披露的严重滞后不仅给信息使用者带来诸多不便,有时也为某些别有动机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人们迫切要求及时获得可靠的信息,信息技术在会计信息系统的应用,使建立实时报告系统成为可能。电子联机实时财务报告将取代传统手工的财务报告系统,从而大大提高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及时性相可靠性。建立实时财务报告系统后,企业所发生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和事项都将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反映在财务报告上,并将其存储在可供使用者查阅的数据库中,使使用

者随时查询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变动情况及其它主要事项,虽然电子联机实时报告系统给传统财务会计及报告理论带来冲击,但相信它是会计改革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必然产物。

三、我国企业财务报告改革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因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很不规范。在证券市场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国企业财务报告改革仍稍显滞后。财务报告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与我国实行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不无关联。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财务报告改革应特别注重完善财务报告规范体系。这也是我国目前“财务披露不规范”问题亟待解决的一个方面。

1,协调各项会计政策,规范信息披露

我国会计规定可谓政出多门,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有两个部门来制定:财政部和证监会。前者通过会计准则及具体准则对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后者主要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和《财务报表附注指南》进行规范。两者尽管分工较默契,但协调性不够。应尽快解决这一问题,使各项会计政策协调起来,以便更好的指导信息披露工作。

2,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加快具体准则制定工作

我国目前已发表的具体准则只有很少一部分,在我国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会计改革和财务报告的改进都需要具体准则的尽快出台。而相应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定位和具体内容等许多方面都需要进行完善

3,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的建设,发挥审计鉴证作用

充分发挥审计的签证作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体系对财务报告的改进和信息披露的规范都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陈菲・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探讨[J]・财会月刊,(2)

[2]谢军。如何面对信息社会财务会计的现在与未来[J]・财经理论与实践,(1)

[3]陈少华・企业财务报告理论与实务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

作者:沈阳工业大学 金玲

篇3:规范信息披露重建市场信用

规范信息披露重建市场信用

[摘要] 在资本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与市场的透明度不高使得信用风险加大,因此,增加信息的对称性,强化信息的弱势方面,同时制约和规范信息的强势方十分必要。

在资本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与市场的透明度不高使得信用风险加大,因此,增加信息的对称性,强化信息的弱势方面,同时制约和规范信息的强势方十分必要。通过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改善公司治理机制,同时辅以证券信用评级等市场手段的应用,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透明度,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防止造假、欺诈和内幕交易等败德行为,促进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应该成为我国证券监管的发展方向。

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

由于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而信息披露的核心是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我国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不真实,经济泡沫成份严重所显现的金融市场风险,已经引起业界的高度重视。证监会最近就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差异及其披露作出说明,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在投资者心目中,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到底是一种什么状况呢?几个月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联合举行了一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问卷调查。参照国际上类似调查的通常做法,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集中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阅读性、可理解性、可靠性和有用性。调查对象分为两类:机构投资者,包括自营或代理证券投资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等,该部分投资者的意见通过上交所征集;个人投资者,该部分投资者的意见由三大证券报及其网站征集。本次调查获得了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共处理有效问卷个人投资者2100多份,机构投资者100份左右。其结果如下: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的基本目的都是为了赚取二级市场差价,缺乏对上市公司真实价值的挖掘。

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对披露信息的阅读局限于描述性信息,而对专业性财务会计报表阅读程度较低;机构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年报项目是三大会计报表, 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把握并不全面。

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也有相当程度的怀疑,对目前财务数据经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所起的把关作用并未认同,投资者对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信任明显超过其国内同行(参阅附表1)

大部分投资者能够基本理解或部分理解上市公司 的披露信息,完全理解的比例很低,而且文化程度越高、投资年限越长、投资额越大(参阅附图1)。

个人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技术分析,机构投资者则更多的是依靠自己去公司调研的结果和研究部门的专业性调研报告;个人投资者最关注企业现时的财务盈利能力,而机构投资者最关注企业的成长性。

投资者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尽如人意,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不完善以及会计信息不真实(参阅附图2)。

目前,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呈现的问题尤为突出,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招股说明书盈利预测存在较严重的缺口现象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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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R&D的重要性及其信息披露方式的改进

R&D的重要性及其信息披露方式的改进

请欣赏:《R&D的重要性及其信息披露方式的改进》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薛云奎 王志台

[摘要]本文以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公司为研究对象,以1995-作为研究考察区间,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现状及R&D信息披露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对R&D信息的不当披露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逐年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借鉴国外对R&D信息披露规范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改进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研究与开发  信息披露  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一、研究背景

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国家和个人福利改善中所发挥的作用业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不争的事实。就西方的经验而言,企业在研究和开发(research & development简称R&D)方面的大量投入是推动当今西方国家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技术进步所导致的企业生产函数中知识资本比重的不断增加反过来使得R&D在企业业绩中的重要性己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受此影响,70年代以来,国外有关R&D的研究在经济学及其相关领域(如组织行为学)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I]。大量的经验研究(如Ben―Zion, 1978;Aboody & lev, ; Barth & Clinch,1998)表明,R&D的信息披露具有很强的价值相关性。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有越来越多的研究文献发现有关R&D信息的披露还存在严重不足.Lev & Zarowin在19的研究报告中表明:财务报表价值相关性的减弱跟R&D强度的不断增加有很大关系,由此导致财务信息有用性的不断恶化,而“罪魁祸首”之一就是现行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制度对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能充分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真实状况。

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已十年有余,有关资本市场的经验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实证之风方兴未艾,有关我国上市公司R&D的经验研究尚无人问津。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的现状究竟怎样?R&D的信息披露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有用性(usefulness)有什么影响?目前上市公司对R&D的信息披露存在哪些不足?如何改进我国上市公司R&D的信息披露?本文试图为这些问题找到些许证据和解释。

二、我国上市公司R&D的信息披露

(一)样本选择及其数据来源

研究中我们选择了199年1月1日之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由于在1995年以前,我国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附注比较简略,也很不规范,而本研究需要从报表附注中获取R&D的信息,所以,我们将研究的考察区间定在1995-队本文所需要的会计数据及股价数据源自各上市公司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上公布的年度报告摘要及每日行情数据、分红送股数量和除权除息日期。

(二)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的现状

在查阅1995一年上市公司年报摘要时,我们发现几乎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在其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研究与开发的具体信息,查阅部99年上市公司的年报正本,我们也没有发现一家公司披露每年R&D支出的具体金额。由此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R&D支出目前还没有成为企业信息披露的范围。究其原因,可能与我国当前还没有关于R&D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有关。根据我国现行制度的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记入当期费用。而对于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照山支出,由于其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性,而致使企业很难从分散在其他许多费用科目中的相关支出中去对这些费用加以适当分离和单独归集。

(三) R&D的信息披露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影响

Lev & Zarowin同采用Ohlson(l995)计价模型,研究发现从1977年到股价与“盈利+账面值“的关系(用评度量)在逐年下降(R2从70年代末的0,80,90年代的0.50-0.60,R2与Timet的回归方程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采用与Lev  & Zarowin(1999)相同的研究方法,我们对-19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按Ohlson(195)的计价模型进行了回归分析,得到了如表一所示的结果:

表一   价格对盈利和净资产的回归议程的拟合优度(Adj.R2)

年度 N  Adj.r2

96  291  0.625

97  379  0.388

98  425  0.253

99  424  0.096

Pit=a0+a1EPSit+awBVit+ΣU

其中:P为t+1年4月的最后一个交易目的收盘价(经祥复权处理);E路为t年的每股盈余(摊薄);BV为t年末的每股净资产。

从表一可以看出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在逐年下降(ADJ.R2与随年度变化的Pearson相关系数为-0.992),这说明会计数据的信息含量(informativeness)在逐年下降,这似乎跟本研究的结果是一致的。于是,我们开始探究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不断恶化的原因。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对R&D的信息披露几乎为,所以我们很难直接研究R&D的信息披露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逐年下降之间的关系,我们只能寻找间接的经验证据。国外的许多经验研究一般将净资产倍率M/B(或市值与净资产的差额)作为衡量企业有无未确认的资产(off―balance―sheet asset)和对资产保守定价(conservatively valued)的指标,Ben-Zion(1978)研究发现,企业市值与账面净值的差与企业R&D和广告费的支出密切相关。因此,我们选用M/B作为检验我国上市公司有无R&D的变量。从表二,可以看出,96一99年间我国上市公司每年12月31日和次年4月30目的M/B的均值和中值基本上都在逐年增加(12月31目的均值和中值,4月30目的均值和中值随年度变化的Pearson相关系数分别为0.948、0.956、0.529和0.114),而且所有的M/B值都远大于1,1999年M/B(4/30)的均值高达8.35。以上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我国上市公司可能含有一定数额的R&D支出,而且R&D的支出在逐年增加。这也许与现行制度中所规定的“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记人当期费用”有关。此外,在查阅上市公司年报摘要的过程中,我们几乎没有发现一家上市公司在其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研究与开发的具体信息。基于以上两点考虑,我们或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上市公司对R&D信息的披露似有不当或不充分的嫌疑。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对R&D信息的不当披露也许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逐年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素之一。

表二         M/B变化趋势

年度  M/B(12/3)  M/B(4/30)

均值     中值       标准差      均值     中值       标准差

96 3.87 3.50 1. 68   5. 79      5.28 2.49

97 4.57 3.91 3.59    5.29       4.47 4.62

98 4.64 3.93   5.07    4.47       3.72 4.94

99 5.76 4.33 12.68    8.35       5.80 23.36

三、国外对R&D信息披露的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对R&D的会计处理及其信息披露规范

R&D会计处理的焦点是如何确认自创的R&D,对外购的R&D一般都确认为一项资产。在公司财务报告中对于自创R&D的披露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要求,主要区别在于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对R&D的不同处理。美国上市公司要求在R&D支出发生时即期费用化;为了遵从税收监管,德国的公司一般对R&D也采用费用化的处理方法。但是大多数发达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并且要求公司对R&D支出(特别是可辨认的产品开发成本)予以资本化,并在随后的期间予以摊错。比如,在英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荷兰、以色列以及瑞典,当正在开发的项目可以清楚的界定并且相应的支出可以单独辨认时,上市公司可以对开发成本(但一般不适用于基础研究)予以资本化;日本的公司允许对R&D予以资本化,并要求其根据项目预期的使用年限予以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大多数国家要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一般在报表附注里)披露R&D费用化和资本化的数额。1989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无形资产处理的第38号准则,要求对符合一定条件项目的R&D支出予以资本化,这些条件包括:(1)可以清楚的辨认(如成本和预期的收入可以从公司总的R&D中清楚地分离出来);(2)己经通过技术可行性测试;(3)资本化的费用在未来期间可以收回。同时,该准则还规定,“财务报表应该披露本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与开发支出的总额”。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购并取得“在研的R&D”(R&D-in-process)。同样美国的会计准则对“在研的R&D”的处理要比其他国家死板得多,在美国购并公司被要求在购并时一次性注销“在研的R&D”的全部价值。与此不同的是,英国、加拿大、澳大

利亚、新西兰以及其他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国家则允许对购买的“在研的R&D”予以资本化,但必须在可预期的使用年限内予以摊销。

(二)提高R&D信息有用性的途径

Lev & Zarowin(l999)在《财务报告:路在何方?》同一文中,针对美国对无形资产处理所存在的不足,提出提高无形资产信息有用性的两种途径:(1)资产投资采用资本化的处理方法(即将现行对无形资产可以采用资本化处理的条件放宽);(2)对财务报告进行重新表述(restatement)。

1.对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

我们认为对所有无形资产投资不加区分的予以费用化,既不符合FASB概念框架的精神,同时,也与经验证据相悖。FASB概念框架对资产的定义是:因过去交易而形成的、被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根据这一定义,凡是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投资显然也应该在GAAP所界定的资产范围之内。反对对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的人士认为:无形资产投资是否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不是反映在无形资产投资(如R&D)的目的上(即无形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否为了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而是表现在无形资产投资是否能够,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企业未来带来经济利益。由此可见,只要解决了无形资产投资能够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问题,对无形资产投资是否可以确认为资产的问题也就解决了。一般而论,随着产品开发进程的不断进行,即从最初想法的形成,到技术可行性测试,再到最终产品的形成,产品开发成功与否的不确定性在不断降低。因此,从信息可靠性和相关性合理权衡的角度看,当产品开发通过技术可行性测试后,再对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是比较可行的做法。在美国对无形资产投资没有费用化的唯一例外是已通过技术可行性测试的软件开发成本(SFAS第86号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特定的条件下无形资产投资应采用资本化的处理方法(IASC,198)。因此,我们认为对于所有通过技术可行性测试的无形资产投资均应予以资本化,其中也包括通过可行性测试前已经予以费用化的无形资产开发成本。值得注意的是,无形资产投资是否可以资本化的前提是已通过技术可行性测试,换言之并不是对所有无形资产投资都进行机械的资本化处理(事实上这种机械的资本化处理结果,投资者可以自行通过调整企业连续几年的损益表得到),对无形资产投资进行有条件的资本化处理能够使企业管理层向投资者传递有关项目开发进程和成功可能性的内部信息。

剩余收益计价模型(Dietrich et al.. )认为企业,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市场价值的表征变量)等于企业账面净值与剩余收益的现值之和,从这个意义上着,判断会计准则优劣的两个重要标准是:(1)是否能够使企业账面净值与企业内在价值保持一致;(2)是否能够提高企业盈利的预测能力。经验证据表明对无形资产投资采用资本化的处理方法更符合上述两个标准,Lev & Sougiannis研究发现资本化的R&D价值与股价显著相关,这表明对R&D予以资本化可以提高企业账面值与企业内在价值的一致性;Aboody & Lev研究发现对软件开发成本予以资本化也可以提高企业账面值与企业内在价值的一致性(这符合判定会计准则优劣的第一个标准),同时还发现每年资本化的软件开发成本与下一年的盈利变动密切相关,这表明资本化可以提供有关盈利预测的相关信息(这符合判定会计准则优劣的第二个标准);Amir & Lev对蜂窝式电话公司(cellular companies)的研究表明投资者会自行对获得顾客成本(customer acqusition cost)予以资本化,这进一步证实了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会提高企业账面值与企业内在价值的一致性。此外,等对澳大利亚上市公司的研究也表明对无形资产的资本化可以提高企业账面值与企业内在价值的一致性。Healy et al.(1998)的模拟分析(simulation-based analysis)表明对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同时该分析还表明尽管大多数企业会对盈利进行管理(所以会对无形资产的资本化特别关注),但无形资产的削减仍与企业的经济回报显著相关。和有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一样,无形资产的摊销也应建立在企业管理层对产品生命周期的估计上(一般以行业标准或研究结果为基础),当无形资产的实际利益实现时,可以重新调整其摊销率。为了防止对无形资产的过高估价,SFAS第121号准则要求进行严格的定期减值测试(periodic impairment test)。

对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现行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处理的弊端,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本化可以使每期的成本和收益的确认更符合配比原则(特别是无形资产投资逐年增加的企业),从而使盈利更能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2)资本化的无形资产投资将与其他有形资产一样列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无形资产的摊销和注销将向投资者传递企业管理层对无形资产预期收益评估的信息;(3)无形资产投资的资本化为评价企业革新活动成功的可能性提供了基础,对不同类型无形资产投资予以区分并提供有关该类无形资产投资的数据,以使投资者能够对不同类型无形资产的投资回报进行评估。对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的一个重要目的即考虑无形资产的投资回报,这一点经常被那些反对无形资产投资资本化的人士所忽略。他们反对资本化的理由:二是大多数无形资产不能上市交易;二是无形资产的成本一般与其现值相距甚远。

从最坏的角度考虑,对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增加了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但是相对于其他盈余管理的方式(如提前确认收入、夸大企业重组费用等)而言,无形资产投资的资本化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列于资产负债表中,可以使对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有疑问的投资者很容易将资本化的无形资产投资调整成费用化的结果。然而对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的最大优点则在于:为企业管理层提供了一个与投资者共享有关企业革新活动进展和成功可能性信息的有效渠道。

2.对

财务报告进行重新表述

上文提到的对通过技术可行性测试的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在财务信息可靠性和相关性之间找到了一个合理的均衡点,但这种方法仅限于正处于开发中的产品。而对于其他因企业重组或行业管制取消的原因而导致的`企业变迁,却不能通过上述资本化的有法来进行处理。因此,对财务报告的重新表述以反映企业变迁动因和其他不确定性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便成为一种新的处理方式。比如公司为了提高经营效率进行企业重组(corporate resturcturing)一般会发生诸如员工培训、部门和生产线的重新设计、购入新技术(如正处于开发中的R&D)的支出,由于这些支出是否能够取得收益并不确定。所以,现行会计准则要求对这些支出(企业重组费用)予以费用化。如果企业重组取得了预期的效益,费用化处理的结果势必会低估当期的盈利和账面净值,高估以后期间的盈利。因此,企业一旦重组成功,对前期和当期的会计报表就应进行重新调整,即将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投资予以资本化并在企业受益期间进行摊销,这种对财务报告的重新调整,既矫正了企业重组当年对盈利的低估,同时也矫正了企业重组以后年度对盈利的高估。再如,80年代末美国取消了对电讯业的管制,将地方电话公司推向了竞争的市场,而这些地区性的电话公司对这一新体制带来的损失反应比较迟钝,一直到1994一1995年才注销了高达对)亿美元的资产,从而高估了90年代初的盈利和账面值,低估了94和95年的盈利。由此可以看出:这些公司在1995年应对1990一1994年的报表进行重新调整,将95年一次性注销的巨额资产在1994-1995年间逐步注销,这样也许就可以避免1995年公司的报表会出现巨额损失,而相应的90-94年的报表也许就能如实地反映取消管制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后果。

尽管财务报告是对企业过去事项所产生的经济后果的反映,但这种反映是建立在对过去事项会产生的未来后果的假设基础上的(如坏账的提取,或有事项的确认,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等)。随着未来事项的不断发展,过去事项的不确定性将会逐步降低,因此,人们对过去事项的理解也会逐步加深。如每个季度末,人们对该季度发生的事项所可能产生的后果一般是比较模糊的,但是两年后有关该季度事项所存在的不确定性就会大大降低。同样,一开始对一种新药研制所发生的R&D予以费用化似乎比较合理,但是,如果这种新药的研制已经通过了FDA的审查,过去的费用化处理似乎就有点不那么恰当了。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过去事项的不确定性已经不复存在时,应该对过去的财务报告进行重新调整。事实上,财务报告不仅应该向投资者传递新的信息,而且也应该向投资者提供能够解释新信息和新事项的历史背景。经验证据表明:财务报告中的一些重要项目所能够反映的新信息的数量在减少,这表明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在降低。因此,财务报告应该强化为投资者提供可以预测未来的过去信息的职能。从财务报告应提供能够反映有关企业前后各期事项相互关系的会计信息的角度来讲,当过去事项所依赖的确认基础发生变化时,对过去的财务报告进行重新调整就显得很有必要(Finger et al,. 1996)。尽管这方面的经验研究还不够多见,但目前已有的证据也已表明,会计信息在反映企业活动前后关系方面所表现出来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如果历史的财务数据影响到对新信息信号的解释,那么,随着过去事项不确定性的不断降低,对这一历史信息的不断调整(对过去财务报告的重新调整以更好的配比相关的收人和费用)将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决策。与此相对应,调整后的盈利、企业的获利能力以及盈利的增长率也会更符合实际。

有人认为,对报表进行重新调整的结果是调整后的信息将不再与决策相关,而且对于同一会计期间产生几种不同的盈利数字会使投资者迷惑不解。这一观点似乎缺乏很强的说服力。首先,GAAP规定在联营法(pooling method)下对被购买企业以前年度的报表可以进行重新调整,这并没有对投资者使用调整后的报表带来什么不利影响。此外一些宏观经济变量(如GDP)一般在其公布后也会随着新资料的不断取得而进行定期调整。研究表明(Mankiw & Shapiro, 1986; Diebold &Rudebusch, 1991; Robertson & Tallman,1998)),这种定期调整并不影响调整后的GDP的有用性。由此可见,对报表的重新调整可以向投资者传递先前无法预测的有用的新信息。

五、对强化R&D信息披露规范的思考

我们认为,对于R&D是采取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处理方法也许并不重要,根据Lev(1999)观点,对R&D进行费用化处理实际上并不能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这也许与我们的传统观念正好相悖。对于R&D低增长率的公司而方言R&D的即期费用化反而会高估公司当期的收益,而R&D的即期费用化会低估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因此,对R&D费用化处理后的公司ROE和ROA指标反而会高于对R&D资本化处理后的公司ROE和ROA指标。如Merck公司在80年代末知年代初对R&D费用化处理后的ROE在50一55%左右,而如果改用资本化处理的话,R&D则仅在35-40%左右。Bharat Sarath, Theodore Souginannis & Lev项研究中分析了R&D的即期费用化处理对公司盈利增长的影响。他们的研究发现对于R&D的增长率低于盈利增长率的公司(处于成熟期的公司), R&D即期费用化处理后公司盈利的增长势头要高于R&D的资本化处理,这进一步说明了对于成熟期的公司而, R&D的即期费用化处理与谨慎性原则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实际上对于一个稳定发展的公司而言,只要遵循一贯性原则,对R&D进行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的结果,

其实对盈利的影响并没有显著差别。

就我国当前企业对R&D信息披露的现状而言,也许充分披露比其他任何会计处理方法都显得更为重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R&D活动的披露仅在损益表里作一简单的呈报(在管理费用中列示,而几乎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年R&D支出的具体数额),对于财务和证券分析来说,这种信息披露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财务报告中缺

少足够的关于R&D方面的信息使得投资者无法对公司革新活动所产生的效益进行客观的评价。所以,我们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对R&D的信息披露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详细地披露,至少应当披露R&D每年支出的具体数额和研究开发项目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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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rtization , and Value-relevance of R&D.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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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1996

7 Abraham, T,.B Sidhu. The role of R&D capital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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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South Wales,1997

8 Scheutze, W,. What is an asset? Accouting Horizons,1993

篇5: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关联方交易在各国的公司运作中都广泛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大部分是由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之间普遍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及其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上市公司的业绩已是不争的事实。5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同年7月,中国证监会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中报中按照该准则详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这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是一大进步。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特点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体表现在

①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及其支付手段等方面均可通过内部协商来进行选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方式与过程往往比一般的市场交易简单直接,因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1].

②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主体地位,股权集中度过高,而社会公众股等流通股比重偏小且过于分散等缺陷,从而削弱了中小股东对不公平关联方交易进行监督制约的能力。关联方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股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③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兄弟公司、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涉及范围广、交易频繁、复杂、交易金额大,这在以往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得到了反映[2].如中科健(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给关联方产品共计129112万元,占该公司年度销售额的89.36%;向关联方采购货物金额为35488万元,占年度购货额的24.01%.

2、存在的几个问题

2.1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要素《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要求: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①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②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在披露时要求记录累计余额,不需要披露本期发生额;③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④关联方交易中的主要事项,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等,应当披露连续2年的比较资料。如果2年的比较资料中有一年属于重大交易,另一年属于非重大交易,也应当分别关联方和交易类型予以披露;⑤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协议或合同如涉及当期和以后各期的,应当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披露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交易总额以及当期的交易数量及金额。

2.2关联方交易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不同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理解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关联方交易披露中掌握的尺度各有不同,致使在披露程度和披露质量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反映和暴露出一些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①关联方交易协议定价的弹性很大,成为某些上市公司的`“利润蓄水池”。从上市公司实际披露情况来看,不少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不少上市公司利用协议定价方法的灵活性进行利润包装。例如,美尔雅通过与控股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可以从每套西服的销售中获得毛利达千元以上,而在同期与日本三泰衣料株式会社的销售协议中,每套西服只得到800日元的加工费(折合人民币53.23元),相比之下,这笔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明显地违背了市场原则,导致了美尔雅收入和利润的虚增。

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某些应该披露的关联交易未作披露,或在其他事项中披露,不利于业外人士认清企业的真实业绩。如中科健在201月1日至年6月30日半年间,销售给智雄公司(公司第二大股东)的销售额共计9583万元,占公司总销售额的14.71%,而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任务。4月3日,内蒙宏峰因为关联企业输送利益、关联交易采取暗箱操作而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该公司在2001年12月22日发布的董事会公告中称,拟收购的桐柏坡金矿公司矿山生产经营性资产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远超。然而事实上,该金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建民,与内蒙宏峰董事长高建华为兄弟关系。高建华在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中,遗漏了有关其弟高建民的信息,而且高建华作为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时也没有进行回避,仍进行了表决。

③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关联担保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比较严重。许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相当一部分是给大股东提供的。显然,这种担保也是一种关联交易。关联方即大股东往往通过这种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这方面的案例可以说举不胜举。如ST猴王的大股东猴王集团就是这样的典型,猴王集团除了冒用ST猴王的名义为自己贷款3.7亿元外,又让上市公司为自己另外3个亿的贷款提供担保,最终把上市公司掏空,并使自己和上市公司一起走到破产的边缘。ST白云山原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除了长期挪用上市公司6个多亿元的资金外,还让上市公司为其另外7亿多元的债务提供担保,给上市公司留下了沉重的历史包袱。

④通过关联企业分摊费用、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2].一些上市公司在利润水平不佳时,往往通过改变费用分摊的方式和标准来提高公司的利润。主要形式有母公司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承担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或是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交纳的有关费用退回等。如:蓝田股份在中央电视台投放的巨额广告费用是由“中国蓝田总公司”投放的,但实际上,蓝田股份的饮料产品通过集团公司遍布于全国的销

售网点销售,仅占公司全部销售量的1.9%.可见,蓝田股份利用集团公司分摊不合理的高额广告费用支出的方法,虚增了利润。

⑤通过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来美化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我国20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中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同时规定只对发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确认收益,并且收益的大小不会超过补价金额。尽管新准则对上市公司利用“数字游戏”来粉饰经营业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并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资产重组中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发生。例如,由于我国缺少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程序和方法的统一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定价方式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仍令人质疑。另外,一些上市公司还通过向下属公司注入资金,增持股份或转让股权,减少持股比例,运用长期投资中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上的差异来实现报表中利润反映的操纵目标。

⑥采用托管经营的手段来操纵利润[3].由于法规制度尚未对资产托管经营形成有效的规范,导致一些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托管经营有很大的随意性,成为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具体表现形式是: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给母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在避免不良资产亏损的同时,凭空获得一块利润;母公司将稳定、获利能力高的资产以较低的托管费用委托上市公司经营,虚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等。

⑦通过资金往来粉饰会计报表。在我国,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有关法规所不允许的,但从实际情况看,上市公司同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的现象比比皆是,一些上市公司往往就利用计收资金占用费来粉饰会计报表。通常,一些上市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借给母公司使用,由母公司向上市公司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如浦东不锈在中期实现的利润2837.04万元中,应收母公司的资金占用费就高达559.73万元(母公司报告期期末上市公司的款项为2916.52万元)。也有公司通过向那些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被投资公司拆借资金以收取资金占用费来粉饰会计报表的情况。

3、不充分披露的动机和危害

3.1关联方交易的动机关联方交易的动机与目的具体表现为:

①粉饰业绩。为了取得配股资格,避免被ST、PT、摘牌下市,实现预定的盈利指标,以及其他经济和政治原因,上市公司往往通过有利的转让价格和虚假销售来实现收入的增长或成本的降低,提高特定关联企业的利润率和竞争力;或是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以低价将优质资产转让给关联企业,剥离其不良资产,增强其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

②降低税负。利用关联交易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尽管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但是,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收政策仍然不同,如特区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的免税优惠上,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来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减轻税负,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

③转移资金。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闲置资金转移的措施。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或该国的子公司通过低于市场的价格把产品销往其跨国公司,从而实现资金的转移。

④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牟利的目的。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益至母公司或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如低价向上市公司收购产品再以市场价格出售以获取价差,向上市公司高价提供原料,向上市公司转让低质量资产等,这实际上是吮吸了从属公司的营运能力、营业能力和偿债能力,侵蚀了从属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3.2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危害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对关联交易价格披露的不充分,使得上市公司能够利用税负转移减少企业总体税负,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另外不少外商投资者就是利用低价向其国外公司销售商品或高价从其国外公司进口原材料或机器设备等手段来转移在我国赚取的盈利,达到少交或不交所得税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

②会计信息是投资者用来评价被投资企业机会和风险,从而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而盈余信息更是财务报表的重心。关联交易(尤其是大量非正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得投资者无法区分公司质量的高低,信息使用者无法正确评价企业关联交易、鉴别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规范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建议

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1日推出《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条例》,该规定旨在遏制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操纵利润。从总体上来说,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关联方披露的质量较之以前有一定的提高,但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规范和提高关联方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质量,便于报表使用者准确地把握和分析关联交易对营业业绩的影响和潜在的风险,增强不同的可比性,目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4.1要加强会计准则的建设,完善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项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对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对关联方及其交易信息披露规范的急需程度,在38项具体准则项目中名列第一。我国于19颁布了《关联方交易》具体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但由于控股股东在关联方交易中有决定权,具有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为自身谋利的行为动机,并且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美化财务报表的做法“花样翻新”,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体系的制定工作,提高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度。首先,应将减少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作为制定各项具体准则的出发点,同时准则的制定应保持系统性,争取从各环节、多方面切断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通道。其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应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要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且还应具有一

定的前瞻性,争取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4].

4.2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制定一套比较灵活的、操作性强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在此,我们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国家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的价格作规范,关联双方在购买和销售过程中,通常允许存在3种定价方法:①不受控可比价格法;②再销售价格法;③成本加成法;按照独立核算原则规范关联交易定价。对提供或接受资金等非生产性关联交易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收支,以规范关联方的定价[5].

4.3加大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力度

通过对上市公司实行注册会计师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加大社会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关联方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对某些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出具了保留意见。其中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或明显缺乏公允性。这些审计保留意见可以帮助投资者正确地认识这些公司的真实业绩和潜在的关联交易的风险[6].

4.4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对关联交易的认识

由于关联交易本身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之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不少会计人员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较为陌生,对某些概念和关系认识不清。另外,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的,而会计报表附注在我国会计理论界研究不够深入,在会计实务界也缺乏认识。因此,只有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广大会计人员对报表附注重要性的认识,通晓并掌握包括关联交易在内的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技能与技巧,才能更好地保证关联交易相关法规的顺利实施,适应证券市场日趋规范的信息披露要求。

5、结束语

总之,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或虚假关联方交易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为防止某些大户利用虚假信息操纵股市,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在完善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同时,还应注意一些相关的方面,例如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教育、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健全、独立审计人员的公正鉴证和大力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等。只有各个方面的相互配合,才能在目前中国经济的转轨时期将股权结构所带来的问题加以很好地解决,并进一步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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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段爱玲。如何确定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价格[J].财会月刊,2002,(6):48.

[6]贾丽。会计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J].上海会计,2001,(6):35-36.

篇6:R&D的重要性及其信息披露方式的改进 2

R&D的重要性及其信息披露方式的改进 2

[摘要]本文以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公司为研究对象,以1995-作为研究考察区间,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现状及R&D信息披露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对R&D信息的不当披露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逐年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借鉴国外对R&D信息披露规范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改进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研究与开发  信息披露  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一、研究背景

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国家和个人福利改善中所发挥的作用业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不争的事实。就西方的经验而言,企业在研究和开发(research & development简称R&D)方面的大量投入是推动当今西方国家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技术进步所导致的企业生产函数中知识资本比重的不断增加反过来使得R&D在企业业绩中的重要性己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受此影响,70年代以来,国外有关R&D的研究在经济学及其相关领域(如组织行为学)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I]。大量的经验研究(如Ben―Zion, 1978;Aboody & lev, ; Barth & Clinch,1998)表明,R&D的信息披露具有很强的价值相关性。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有越来越多的研究文献发现有关R&D信息的披露还存在严重不足.Lev & Zarowin在19的研究报告中表明:财务报表价值相关性的减弱跟R&D强度的不断增加有很大关系,由此导致财务信息有用性的不断恶化,而“罪魁祸首”之一就是现行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制度对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能充分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真实状况。

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已十年有余,有关资本市场的经验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实证之风方兴未艾,有关我国上市公司R&D的经验研究尚无人问津。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的现状究竟怎样?R&D的信息披露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有用性(usefulness)有什么影响?目前上市公司对R&D的信息披露存在哪些不足?如何改进我国上市公司R&D的信息披露?本文试图为这些问题找到些许证据和解释。

二、我国上市公司R&D的信息披露

(一)样本选择及其数据来源

研究中我们选择了199年1月1日之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由于在1995年以前,我国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附注比较简略,也很不规范,而本研究需要从报表附注中获取R&D的信息,所以,我们将研究的考察区间定在1995-队本文所需要的会计数据及股价数据源自各上市公司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上公布的年度报告摘要及每日行情数据、分红送股数量和除权除息日期。

(二)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的现状

在查阅1995一年上市公司年报摘要时,我们发现几乎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在其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研究与开发的具体信息,查阅部99年上市公司的年报正本,我们也没有发现一家公司披露每年R&D支出的具体金额。由此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R&D支出目前还没有成为企业信息披露的范围。究其原因,可能与我国当前还没有关于R&D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有关。根据我国现行制度的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记入无形资产科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记入当期费用。而对于无形资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照山支出,由于其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性,而致使企业很难从分散在其他许多费用科目中的相关支出中去对这些费用加以适当分离和单独归集。

(三) R&D的信息披露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影响

Lev & Zarowin同采用Ohlson(l995)计价模型,研究发现从1977年到股价与“盈利+账面值”的关系(用评度量)在逐年下降(R2从70年代末的0,80,90年代的0.50-0.60,R2与Timet的回归方程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采用与Lev  & Zarowin(1999)相同的研究方法,我们对-19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按Ohlson(195)的计价模型进行了回归分析,得到了如表一所示的结果:

表一   价格对盈利和净资产的回归议程的拟合优度(Adj.R2)

年度 N  Adj.r2

96  291  0.625

97  379  0.388

98  425  0.253

99  424  0.096

Pit=a0+a1EPSit+awBVit+ΣU

其中:P为t+1年4月的最后一个交易目的收盘价(经祥复权处理);E路为t年的每股盈余(摊薄);BV为t年末的每股净资产。              &

nbsp;

从表一可以看出回归方程的拟合优度在逐年下降(ADJ.R2与随年度变化的Pearson相关系数为-0.992),这说明会计数据的信息含量(informativeness)在逐年下降,这似乎跟本研究的结果是一致的。于是,我们开始探究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不断恶化的原因。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对R&D的信息披露几乎为,所以我们很难直接研究R&D的信息披露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逐年下降之间的关系,我们只能寻找间接的经验证据。国外的许多经验研究一般将净资产倍率M/B(或市值与净资产的差额)作为衡量企业有无未确认的资产(off―balance―sheet asset)和对资产保守定价(conservatively valued)的指标,Ben-Zion(1978)研究发现,企业市值与账面净值的差与企业R&D和广告费的支出密切相关。因此,我们选用M/B作为检验我国上市公司有无R&D的变量。从表二,可以看出,96一99年间我国上市公司每年12月31日和次年4月30目的M/B的均值和中值基本上都在逐年增加(12月31目的均值和中值,4月30目的均值和中值随年度变化的Pearson相关系数分别为0.948、0.956、0.529和0.114),而且所有的M/B值都远大于1,1999年M/B(4/30)的均值高达8.35。以上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我国上市公司可能? ?幸欢ㄊ?畹R&D支出,而且R&D的支出在逐年增加。这也许与现行制度中所规定的“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记人当期费用”有关。此外,在查阅上市公司年报摘要的过程中,我们几乎没有发现一家上市公司在其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研究与开发的具体信息。基于以上两点考虑,我们或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上市公司对R&D信息的披露似有不当或不充分的嫌疑。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对R&D信息的不当披露也许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逐年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素之一。

表二         M/B变化趋势

年度  M/B(12/3)  M/B(4/30)

均值     中值       标准差      均值     中值       标准差

96 3.87 3.50 1. 68   5. 79      5.28 2.49

97 4.57 3.91 3.59    5.29       4.47 4.62

98 4.64 3.93   5.07    4.47       3.72 4.94

99 5.76 4.33 12.68    8.35       5.80 23.36

三、国外对R&D信息披露的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对R&D的会计处理及其信息披露规范

R&D会计处理的焦点是如何确认自创的R&D,对外购的R&D一般都确认为一项资产。在公司财务报告中对于自创R&D的披露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要求,主要区别在于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对R&D的不同处理。美国上市公司要求在R&D支出发生时即期费用化;为了遵从税收监管,德国的公司一般对R&D也采用费用化的处理方法。但是大多数发达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并且要求公司对R&D支出(特别是可辨认的产品开发成本)予以资本化,并在随后的期间予以摊错。比如,在英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荷兰、以色列以及瑞典,当正在开发的项目可以清楚的界定并且相应的支出可以单独辨认时,上市公司可以对开发成本(但一般不适用于基础研究)予以资本化;日本的公司允许对R&D予以资本化,并要求其根据项目预期的使用年限予以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大多数国家要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一般在报表附注里)披露R&D费用化和资本化的数额。1989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无形资产处理的第38号准则,要求对符合一定条件项目的R&D支出予以资本化,这些条件包括:(1)可以清楚的辨认(如成本和预期的收入可以从公司总的R&D中清楚地分离出来);(2)己经通过技术可行性测试;(3)资本化的费用在未来期间可以收回。同时,该准则还规定,“财务报表应该披露本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与开发支出的总额”。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购并取得“在研的R&D”(R&D-in-process)。同样美国的会计准则对“在研的R&D”的处理要比其他国家死板得多,在美国购并公司被要求在购并时一次性注销“在研的R&D”的全部价值。与此不同的是,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其他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国家

则允许对购买的“在研的R&D”予以资本化,但必须在可预期的使用年限内予以摊销。

(二)提高R&D信息有用性的途径

Lev & Zarowin(l999)在《财务报告:路在何方?》同一文中,针对美国对无形资产处理所存在的不足,提出提高无形资产信息有用性的两种途径:(1)资产投资采用资本化的处理方法(即将现行对无形资产可以采用资本化处理的条件放宽);(2)对财务报告进行重新表述(restatement)。

1.对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

我们认为对所有无形资产投资不加区分的予以费用化,既不符合FASB概念框架的精神,同时,也与经验证据相悖。FASB概念框架对资产的定义是:因过去交易而形成的、被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根据这一定义,凡是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投资显然也应该在GAAP所界定的资产范围之内。反对对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的人士认为:无形资产投资是否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不是反映在无形资产投资(如R&D)的目的上(即无形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否为了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而是表现在无形资产投资是否能够,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企业未来带来经济利益。由此可见,只要解决了无形资产投资能够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问题,对无形资产投资是否可以确认为资产的问题也就解决了。一般而论,随着产品开发进程的不断进行,即从最初想法的形成,到技术可行性测试,再到最终产品的形成,产品开发成功与否的不确定性在不断降低。因此,从信息可靠性和相关性合理权衡的角度看,当产品开发通过技术可行性测试后,再对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是比较可行的做法。在美国对无形资产投资没有费用化的唯一例外是已通过? 际蹩尚行圆馐缘娜砑??⒊杀?SFAS第86号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特定的条件下无形资产投资应采用资本化的处理方法(IASC,198)。因此,我们认为对于所有通过技术可行性测试的无形资产投资均应予以资本化,其中也包括通过可行性测试前已经予以费用化的无形资产开发成本。值得注意的是,无形资产投资是否可以资本化的前提是已通过技术可行性测试,换言之并不是对所有无形资产投资都进行机械的资本化处理(事实上这种机械的资本化处理结果,投资者可以自行通过调整企业连续几年的损益表得到),对无形资产投资进行有条件的资本化处理能够使企业管理层向投资者传递有关项目开发进程和成功可能性的内部信息。

剩余收益计价模型(Dietrich et al.. )认为企业,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市场价值的表征变量)等于企业账面净值与剩余收益的现值之和,从这个意义上着,判断会计准则优劣的两个重要标准是:(1)是否能够使企业账面净值与企业内在价值保持一致;(2)是否能够提高企业盈利的预测能力。经验证据表明对无形资产投资采用资本化的处理方法更符合上述两个标准,Lev & Sougiannis研究发现资本化的R&D价值与股价显著相关,这表明对R&D予以资本化可以提高企业账面值与企业内在价值的一致性;Aboody & Lev研究发现对软件开发成本予以资本化也可以提高企业账面值与企业内在价值的一致性(这符合判定会计准则优劣的第一个标准),同时还发现每年资本化的软件开发成本与下一年的盈利变动密切相关,这表明资本化可以提供有关盈利预测的相关信息(这符合判定会计准则优劣的第二个标准);Amir & Lev对蜂窝式电话公司(cellular companies)的研究表明投资者会自行对获得顾客成本(customer acqusition cost)予以资本化,这进一步证实了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会提高企业账面值与企业内在价值的一致性。此外,等对澳大利亚上市公司的研究也表明对无形资产的资本化可以提高企业账面值与企业内在价值的一致性。Healy et al.(1998)的模拟分析(simulation-based analysis)表明对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同时该分析还表明尽管大多数企业会对盈利进行管理(所以会对无形资产的资本化特别关注),但无形资产的削减仍与企业的经济回报显著相关。和有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一样,无形资产的摊销也应建立在企业管理层对产品生命周期的估计上(一般以行业标准或研究结果为基础),当无形资产的实际利益实现时,可以重新调整其摊销率。为了防止对无形资产的过高估价,SFAS第121号准则要求进行严格的定期减值测试(periodic impairment test)。

对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现行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处理的弊端,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本化可以使每期的成本和收益的确认更符合配比原则(特别是无形资产投资逐年增加的企业),从而使盈利更能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2)资本化的无形资产投资将与其他有形资产一样列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无形资产的摊销和注销将向投资者传递企业管理层对无形资产预期收益评估的信息;(3)无形资产投资的资本化为评价企业革新活动成功的可能性提供了基础,对不同类型无形资产投资予以区分并提供有关该类无形资产投资的数据,以使投资者能够对不同类型无形资产的投资回报进行评估。对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的一个重要目的即考虑无形资产的投资回报,这一点经常被那些反对无形资产投资资本化的人士所忽略。他们反对资本化的理由:二是大多数无形资产不能上市交易;二是无形资产的成本一般与其现值相距甚远。

从最坏的角度考虑,对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增加了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但是相对于其他盈余管理的方式(如提前确认收入、夸大企业重组费用等)而言,无形资产投资的资本化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列于资产负债表中,可以使对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有疑问的投资者很容易将资本化的无形资产投资调整成费用化的结果。然而对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的最大优点则在于:为企业管理层提供了一个与投资者共享有关企业革新活动进展和成功可能性信息的有效渠道。

;2.对财务报告进行重新表述

上文提到的对通过技术可行性测试的无形资产投资予以资本化在财务信息可靠性和相关性之间找到了一个合理的均衡点,但这种方法仅限于正处于开发中的产品。而对于其他因企业重组或行业管制取消的原因而导致的企业变迁,却不能通过上述资本化的有法来进行处理。因此,对财务报告的重新表述以反映企业变迁动因和其他不确定性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便成为一种新的处理方式。比如公司为了提高经营效率进行企业重组(corporate resturcturing)一般会发生诸如员工培训、部门和生产线的重新设计、购入新技术(如正处于开发中的R&D)的支出,由于这些支出是否能够取得收益并不确定。所以,现行会计准则要求对这些支出(企业重组费用)予以费用化。如果企业重组取得了预期的效益,费用化处理的结果势必会低估当期的盈利和账面净值,高估以后期间的盈利。因此,企业一旦重组成功,对前期和当期的会计报表就应进行重新调整,即将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投资予以资本化并在企业受益期间进行摊销,这种对财务报告的重新调整,既矫正了企业重组当年对盈利的低估,同时也矫正了企业重组以后年度对盈利的高估。再如,80年代末美国取消了对电讯业的管制,将地方电话公司推向了竞争的市场,而这些地? ?缘牡缁肮?径哉庖恍绿逯拼?吹乃鹗Х从Ρ冉铣俣郏?恢钡?994一1995年才注销了高达对)亿美元的资产,从而高估了90年代初的盈利和账面值,低估了94和95年的.盈利。由此可以看出:这些公司在1995年应对1990一1994年的报表进行重新调整,将95年一次性注销的巨额资产在1994-1995年间逐步注销,这样也许就可以避免1995年公司的报表会出现巨额损失,而相应的90-94年的报表也许就能如实地反映取消管制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后果。

尽管财务报告是对企业过去事项所产生的经济后果的反映,但这种反映是建立在对过去事项会产生的未来后果的假设基础上的(如坏账的提取,或有事项的确认,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等)。随着未来事项的不断发展,过去事项的不确定性将会逐步降低,因此,人们对过去事项的理解也会逐步加深。如每个季度末,人们对该季度发生的事项所可能产生的后果一般是比较模糊的,但是两年后有关该季度事项所存在的不确定性就会大大降低。同样,一开始对一种新药研制所发生的R&D予以费用化似乎比较合理,但是,如果这种新药的研制已经通过了FDA的审查,过去的费用化处理似乎就有点不那么恰当了。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过去事项的不确定性已经不复存在时,应该对过去的财务报告进行重新调整。事实上,财务报告不仅应该向投资者传递新的信息,而且也应该向投资者提供能够解释新信息和新事项的历史背景。经验证据表明:财务报告中的一些重要项目所能够反映的新信息的数量在减少,这表明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在降低。因此,财务报告应该强化为投资者提供可以预测未来的过去信息的职能。从财务报告应提供能够反映有关企业前后各期事项相互关系的会计信息的角度来讲,当过去事项所依赖的确认基础发生变? ?保?怨?サ牟莆癖ǜ娼?兄匦碌髡?拖缘煤苡斜匾?Finger et al,. 1996)。尽管这方面的经验研究还不够多见,但目前已有的证据也已表明,会计信息在反映企业活动前后关系方面所表现出来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如果历史的财务数据影响到对新信息信号的解释,那么,随着过去事项不确定性的不断降低,对这一历史信息的不断调整(对过去财务报告的重新调整以更好的配比相关的收人和费用)将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决策。与此相对应,调整后的盈利、企业的获利能力以及盈利的增长率也会更符合实际。

有人认为,对报表进行重新调整的结果是调整后的信息将不再与决策相关,而且对于同一会计期间产生几种不同的盈利数字会使投资者迷惑不解。这一观点似乎缺乏很强的说服力。首先,GAAP规定在联营法(pooling method)下对被购买企业以前年度的报表可以进行重新调整,这并没有对投资者使用调整后的报表带来什么不利影响。此外一些宏观经济变量(如GDP)一般在其公布后也会随着新资料的不断取得而进行定期调整。研究表明(Mankiw & Shapiro, 1986; Diebold &Rudebusch, 1991; Robertson & Tallman,1998)),这种定期调整并不影响调整后的GDP的有用性。由此可见,对报表的重新调整可以向投资者传递先前无法预测的有用的新信息。

五、对强化R&D信息披露规范的思考

我们认为,对于R&D是采取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处理方法也许并不重要,根据Lev(1999)观点,对R&D进行费用化处理实际上并不能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这也许与我们的传统观念正好相悖。对于R&D低增长率的公司而方言R&D的即期费用化反而会高估公司当期的收益,而R&D的即期费用化会低估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因此,对R&D费用化处理后的公司ROE和ROA指标反而会高于对R&D资本化处理后的公司ROE和ROA指标。如Merck公司在80年代末知年代初对R&D费用化处理后的ROE在50一55%左右,而如果改用资本化处理的话,R&D则仅在35-40%左右。Bharat Sarath, Theodore Souginannis & Lev项研究中分析了R&D的即期费用化处理对公司盈利增长的影响。他们的研究发现对于R&D的增长率低于盈利增长率的公司(处于成熟期的公司), R&D即期费用化处理后公司盈利的增长势头要高于R&D的资本化处理,这进一步说明了对于成熟期的公司而, R&D的即期费用化处理与谨慎性原则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实际上对于一个稳定发展的公司而言,只要遵循一贯性原则,对R&D进行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的结果,

其实对盈利的影响并没有显著差别。

就我国当前企业对R&D信息披露的现状而言,也许充分披露比其他任何会计处理方法都显得更为重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R&D活动的披露仅在损益表里作一简单的呈报(在管理费用中列示,而几乎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年R&D支出的具体数额),对于财务和证券分析

来说,这种信息披露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财务报告中缺少足够的关于R&D方面的信息使得投资者无法对公司革新活动所产生的效益进行客观的评价。所以,我们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对R&D的信息披露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详细地披露,至少应当披露R&D每年支出的具体数额和研究开发项目的进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Cohen, W.,D. Levinthal. Innovation and learning:

The two faces of  R&D―Implications for the analysis of R&D

investment. Economics Journal,1989

2\\\\\\\\3\\\\\\\\9 Lev, B., P. Zarowin. The Boundaries

of Financial Reporting and How to Extend Them.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search, 1999

4 Lev, B., Souiannis, T. the capitalization,

amortization , and Value-relevance of R&D.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196

5 Aboody,D.B.Lev .The value Relevance of

Intangibles:The Caes of Software Capitalization.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Supplement)1998

6 Amir, E,. B Lev Value―relevance of nonfinancial

information: The wireless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1996

7 Abraham, T,.B Sidhu. The role of R&D capitalizations

in firm valuation and performance,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1997

8 Scheutze, W,. What is an asset? Accouting Horizons,1993

篇7:R&D的重要性及其信息披露方式的改进 2

R&D的重要性及其信息披露方式的改进 2

[摘要]本文以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公司为研究对象,以1995-1999年作为研究考察区间,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现状及R&D信息披露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对R&D信息的不当披露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有用性逐年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借鉴国外对R&D信息披露规范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改进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研究与开发  信息披露  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一、研究背景

技术进步在经济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国家和个人福利改善中所发挥的'作用业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不争的事实。就西方的经验而言,企业在研究和开发(research & development简称R&D)方面的大量投入是推动当今西方国家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技术进步所导致的企业生产函数中知识资本比重的不断增加反过来使得R&D在企业业绩中的重要性己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受此影响,70年代以来,国外有关R&D的研究在经济学及其相关领域(如组织行为学)中得到了空前的发展[I]。大量的经验研究(如Ben―Zion, 1978;Aboody & lev, 1998; Barth & Clinch,1998)表明,R&D的信息披露具有很强的价值相关性。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有越来越多的研究文献发现有关R&D信息的披露还存在严重不足.Lev & Zarowin在1999年的研究报告中表明:财务报表价值相关性的减弱跟R&D强度的不断增加有很大关系,由此导致财务信息有用性的不断恶化,而“罪魁祸首”之一就是现行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制度对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能充分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真实状况。

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已十年有余,有关资本市场的经验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实证之风方兴未艾,有关我国上市公司R&D的经验研究尚无人问津。我国上市公司R&D信息披露的现状究竟怎样?R&D的信息披露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有用性(usefulness)有什么影响?目前上市公司对R&D的信息披露存在哪些不足?如何改进我国上市公司R&D的信息披露?本文试图为这些问题找到些许证据和解释。

二、我国上市公司R&D的信息披露

(一)样本选择及其数据来源

研究中我们选择了199年1月1日之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由于在1995年以前,我国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附注比较简略,也很不规范,而本研究需要从报表附注中获取R&D的信息,所以,我们将研究的考察区间定在1995-1999年度队本文所需要的会计数据及股价数据源自各上市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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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刍议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论文

刍议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论文

当前,关联方交易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广泛存在,已成为许多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关联方交易属于中性经济范畴,既不属于单纯的市场行为,也不属于“暗箱”交易。其主要作用是为了充分利用集团内部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实现公司资本营运的目标。但是,由于关联方交易的目的和操作形式是由微观经济主体掌握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不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进行,而是被大股东操纵。特别是在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评估和审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关联方交易就更容易成为部分上市公司调节利润、逃避税收的手段。这不同程度地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失真,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一、关联方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某些关联方交易是公开进行的,但在很多情况下,关联方交易没有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而是为了粉饰一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达到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安抚债权人、激励投资者的目的。显失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调节利润。

①以有利的转让价格和虚假销售来实现利润的虚增。如上市公司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关联方购进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又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这一低进高出,便使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逐渐“辉煌”起来。②通过资产置换调节利润。关联方之间资产的不等价交换表现形式为:一是关联方将优质资产以低价转让给上市公司,或是与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进行不等价交换;二是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和相关债务等额剥离给关联方,以降低财务费用、增强获利能力;三是上市公司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不良资产,以获取可观的处置收益。

2.转嫁债务和费用负担。

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一方为另一方偿还债务;②一方为另一方支付货款;③一方为另一方支付费用;④一方以其他方式为另一方承担债务和费用。

3.转移资金。

上市公司往往通过高于或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另外,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拆借现象相当普遍,虽然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行为为有关法规所不允许,但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拆借两者之间难以严格区分,并且法难责众。

4.降低税负。

利用关联方交易降低税负,主要有两点:一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使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二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负及税收优惠条款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负低或税收政策更加优惠的关联方。

二、相关法规制度约束力的局限性

难以控制将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的行为。

为了真实反映关联方交易的经济实质,财政部于12月21日颁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其中心内容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且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由于上述暂行规定对非关联方的交易未作出规范,以致一些上市公司采用种种手段,将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使原本来自关联方的收益变成来自非关联方,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另外,上市公司将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以后,再将资产置换的非货币性交易货币化:首先将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然后将一笔非货币性交易的资产置换,当作两笔货币性交易处理,即将原本一笔资产置换业务,转变为出售资产与购入资产两笔货币性交易业务,以逃避《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约束,达到增加公司利润的目的。

2.对关联方关系的范围规定偏窄。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没有对关联方给出明确的定义,只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直接重大影响;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但对间接共同控制、间接重大影响、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会计准则没有视为关联方;对形式上不是而实际上属于关联方关系的,会计准则也只有原则上的要求,而没有具体的规定。关联方关系的范围界定过窄,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3.对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披露的要求太简单。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将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作为其交易要素之一予以披露。但是对定价政策的范围,即哪些定价政策可以使用,不同的定价政策适用于哪些交易类型等,未作出相应的规定。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五花八门,如出厂价、协议价、计划价、合同价、批发价等,定价政策的选择也极不规范,且未说明其定价依据、与非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是否一致以及差异的金额等问题,由此引起社会公众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披露要求的广泛质疑。

4.对不规范的信息披露缺乏有力的监控。

目前,上市公司实际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一是对关联方关系披露不完整。许多上市公司没有将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公司或控股股东列为关联方予以披露。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方,披露者微乎其微。二是对关联方交易的类型把握不准确,披露也不充分。如把关联方之间的担保和抵押列为或有负债,对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应收款项的划转等,基本不予披露。三是对关联方交易内容的披露含糊其辞,如对交易类型、交易要素的披露,要么轻描淡写,要么内容不完整,使报表使用者无法得到清晰、准确的会计信息。四是弄虚作假,以图不轨。凡此种种,尚缺乏相关法规制度来规范和控制。

三、对规范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几点建议

1.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作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内容应该有审核权,要从相关法规制度上予以规范。

2.建立和完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规制度。对于因不公平关联方交易而导致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相关法规制度应有相应的条款规定,以保护受害者,惩处侵害者。应从立法的角度,赋予中小投资者某些特殊的`权力,如在特定情况下,中小投资者有请求法院否决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权力等等。

3.扩大关联方关系的范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除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外,对间接共同控制、间接重大影响、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也应视为关联方。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方的揭示》中,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以及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都被视为关联方。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对此可予以借鉴。

4.增加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内容。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交易,除按现行规定应予以披露的内容外,还应披露其影响程度;对涉及资产转让,相互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等方面的信息,不论其金额大小,都应充分披露;对已解除关联方关系的原关联方,如与其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也应予以充分披露。

5.规范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但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未规定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致使上市公司对定价政策的披露极不规范。笔者认为,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如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可比不可控价格、转售价格、成本加利润价格等。

6.研究和借鉴国外对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要求。如有些国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方交易未结清金额的结算期限及方式,应收高级职员或联营企业的票据和账款,同联营企业、董事和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董事和执行总裁报酬以及关联方在资产负债表外的承诺等。有些国家还要求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往来款项中金额较大的,在资产负债表上披露,与关联方的买卖交易在损益表上披露。上述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7.加大对关联方交易违规披露的处罚力度。对于上市公司随意操纵关联方交易,粉饰会计报表或将某些关联方交易隐瞒不报、拒不披露或歪曲重要信息的行为,应制定相应的处罚细则,加大处罚力度。另外,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不仅要处罚上市公司,更要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相关责任人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篇9:财务报告披露模式的向度思考

关于财务报告披露模式的向度思考

请欣赏:《关于财务报告披露模式的向度思考》

作者:范惠珠

随着国外财务报告由“过去式”向“交来式”转变的趋势日益明显,有关国内企业财务报告必须加心改进的呼声愈益高涨。笔者认为,作为一份以总结企业过去财务成果为主的文件,不断改进其表达方式是必须的,但如何热气改进的力度和方向即“向度”才能适合本国国情,并能使报告的编制者、使用者(阅读者)各方都能接受,则有必要加以探讨。

一、在财务报告结构中,财务报表始终是财务报告的主体:货币计量和表述又是财务报告永恒的主题

财务报告的基本属性是提供货币性的信息,这些货币性信息主要是通过财务报表来反映的,而财务报表又是构成财务报告的核心组成部分,即主体。在主体上量化表述的内容(数据),比附注上说明的内容,具有多方面的优点:其一便于阅读;其二便于汇总;其三,便于比较;其四,便于审计(审核)。主体报表具有的这些优点是以文字分析为主的附表所不能比拟的。

可是,目前在财务报告上出现一种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辅助信息越来越冗长,在财务报告中所占的比重愈来愈高。其实,长篇累牍的报表附注及辅助住处未必对信息使用者有用,因为人们在决策中所使用的信息量各不相同,且有一定的限度,多余的信息并不能改善判断的质量,相反还可能给决策者带来混乱。财务报告信息最根本的特点是必须具有较高的可靠性。而可靠的信息又必须具有如实表述、可验证和不偏不倚性。这就是为什么财务报表的编制必须依据公认的.会计原则或会计准则,并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原因所在。为了增加外部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和公允性的依赖,各国的法律往往对财务报告的内容、披露方式和时间以及审核要求提出具体的规定,这是财务报告与公司对外披露的其他信息之间的最大差别之一。如果在财务报告中过多使用辅助信息的方式报露其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住处势必削弱财务报表的主体地位作用,影响财务报告的信力。

那么,如何既满足报告使用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又不至于让辅助信息“反客为主”呢?一个较有效的办法是将非定量的事项尽量用定量来描述、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之中,即财务报告的主体框架内。这样,就能使财务报表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比如现行财务报告表达不够充分或根本未予表达的人力资源资产、无形资产价值、环境污染成本、社会效益指标等,都可以通过量化的方式,构成企业会计报表的若干要素,列支于企业的报表当中。如,将人力资源做人后列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反映在“长期投资”与“固定资产”的项目之间;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收取排污费和排污税,作为税前或税后利润的减项;对砂用再生资源枯竭性原材料企业,收取较重的资源税,通过这些指标的量化,清晰地反映在报表中,而不以附注形式轻描淡写式地一带而过。所以,目前应加紧对一些具体会计准则和披露标准的研究与制度。如果在没有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就过分强调和要求披露某些辅助信息,一方面由于这些辅助信息的模糊性使其披露效果不佳,另一方面由于辅助信息通常不必经过审计师审核,因而难免会产生言过其实甚至使人误入歧途的情形。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财务报告年圳的内容与模式如何变化和发展,对企业过去经营活动结果进行总结依然是财务报告的主题;将对外提出供的主要财务信息都纳入公司财务报表依然是明智之举。而预测性财务报告则只能是财务报告的客体。否则,财务报告就成为预测报告,或财务计划,或财务预算了。

而事实上,财务报告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包罗万象。就财务报告本身来说,它所能提供的信息范围和数量是有限的。上机已经述及,财务报告提供的住处主要旭属于财务性质的,即以货币单位定量和表述。不可否认,由于内容和格式上的局限,财务报表会计信息的形成与输出受到严格限制,难以对变化了的会计信息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报表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手段获得了很大发展,这些其他报告手段弥补了财务报告的缺陷,具有灵活性强、内容广泛、披露成本低、定量与百定量相结合的特点,是财务报告的有益补充。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

首先,披露财务报告是有其目标的,即有较强的针对性。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和英国,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财务报告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投资者集团。而在我国现阶段和今后相当工时期,国有企业依然占主导地们,政府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都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就明确规定,企业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因此,政府是会计信息最重要的使用者,且主要目的是用于宏观决策。从这个层面上讲,企业个体住处的真实性(已发生的)显得相对重要,而不需要象股份公司占绝对重要,而不需要象股份公司占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那样,企业的财务信息要满足众多投资者集团的需要,尤其是对未来的决策需要。

其次,财务报告的目标不等于使用者的目标。决策永远是信息使用进的决策。使用者不应当认为只领先财务招待的信息就能作出满意的决策。财务报告的住处所必须做到的是:做主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并在不同程度上对所有使用者都有一定的相关性。此外由于经营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和不确定性,即使披露大量详细的信息,也无法充分反映企业的经济现实和未来前景。

再次,披露财务报告是要耗费成本的。在对外披露信息时,企业不公要考虑对外披露的效益,而且还要考虑与披露相关的成本。过高的收集、加工成本如果不能给信息披露者带来可预期的效益,必然会造成信息披露者的反感、抵触。例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XB)于1979年9月发布第33号准则公告,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证券上市公司,必须在表外披露既按一般物价水平变动调整又按现行成本反映的某些住处结果一些进行试验的公司就认为这种补充住处的加工成本过高,具很难证明其效益大于成本而加以反对。后来FASB发布的第89号准则公告就改变了上述要求。

二、实行有差别的信息揭示制度应作为我国现分阶段财务报告的披露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出错阶段尚不具备要求统一编制标准化、复杂化程度比较高的财务报告的条件。第一,企业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章且普遍不高。目前财务报表部分住处严重失真,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财会人员业务能力所致。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一方面受财会人员业务水平所限,不能根据现有经济业务资料正克进行会计处理;另一方面低下的企业管理现状不能提供给财会人员完整、详实的原始资料,比如存货管理和计价混乱等。这种善下,就连基本的会计账面者不能够真实反映,何况编制复杂的会计报告。第二,现代企业制度处在建立阶段,企业环境和会计环境不具备编制复杂会计报告的客观条件。第三,会计核算还处在分行业会计制度时期,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和统一执行尚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基于上述分析,在我国现阶段,应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组织形式及其经营的复杂程度,实行有差别的会计信息揭示制度。使适用于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的会计规范和会计

报表与一般的中小型企业适当有所分离。对上市公司和大型的国有企业右进一步要求其提供更为详细的表内和表外信息尤其是上市公司,应重点增加公众信息的披露;而对于小于一定规模的其他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会计信息揭示的豁免,比如只要求其提供生产力的资产债表和利润表,不要求提供现金流量表等。

来源:《特区财会》

篇10:财务报告的发展回顾及其改进

财务报告的发展回顾及其改进

著名的会计史学家迈克尔·查特菲尔德曾说过:“会计的发展是反映性的……会计主要是应一定时期的商业需要而发展的,并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我们正处在一个经济与技术飞跃发展的新时代,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作为立足企业、面向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经济信息系统,当然也要迎接并适应经济和市场的变革而不断改变自己的内容和表述形式。现在的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最初只是财务报表)原是工业经济社会发展到20世纪30年代才在传统的会计与报表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资本市场产生并成熟之后,财务报告对市场所起的财务信息传递,帮助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和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的作用,是很独特的,也是不可替代的。但是,今天人类已跨进新经济社会,财务报告在许多方面已经滞后于整个经济环境的要求。因此,对其进行重大的改进及发展势在必行。

一、财务报告过去的发展与变化回顾

(一)财务报告理论上的发展与变化回顾

1、关于计量。财务报表是以传统会计的三个特征为支柱的。那就是:记录按复式簿记系统;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计量采用历史成本属性。因此,人们把传统的财务会计分别称为复式簿记会计、权责发生制(即应计制)会计和历史成本会计。在财务会计的上述三个特征中,对会计信息特别是盈利信息最有影响作用的,是确认和计量。传统财务报表受到的冲击最早也是针对计量。所以,报表的使用者莫不关注计量。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美国出现的通货膨胀以及90年代以后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在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之外,先后创造了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清算)净值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正如FASB(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所说:“当前,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各种项目,是用不同属性来计量的。这要由项目的性质和计量属性的相关性与可靠性来定。”因此,到目前为止,我们对财务报告中的计量可以看到下列变化:由早期以历史成本为主(甚至占完全统治地位)到几种计量属性同时并用,再到当前倾向于采用公允价值。这种种变化明显地说明,计量属性的采用决定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即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各种不同计量属性所带来的不同经济后果及其应用的不同前景。

2、关于确认。早期财务报表的确认仅研究收入的决定和费用的分配。在股份企业出现以前,往往采用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和费用。那时确认的唯一标准是看有无现金流入(收入)和流出(费用)。后来,由于出现委托和代理关系,为了正确反映和评估在某一期间的受托责任,就产生并广泛运用了权责发生制。然而权责发生制仍然是针对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来说的。它提出了确认收入和确认费用的新标准。这个新标准不再是看有无现金收付,而是看权利与责任是否发生。为了实现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又形成了应计、递延、分配和摊销等四个特殊的会计程序。权责发生制使财务会计处理和报表的编制较前复杂,当然所获得的收益数据也较前更为相关与可靠。人们主要关注收入和费用确认的另一解说是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左右,财务报表中的收益表被普遍认可为第一报表。财务报表使用者所共同关心的主要信息是一家公司的收益(盈利)。收益是怎样决定的呢?从收益表的构成可以看到:通过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决定收益。这就是流行于当年的收入/费用观。然而收益也还可以由净资产(不包括业主权益的变动)的期末与期初的余额对比来求得。后一决定收益的方法称为资产/负债观,因为这可不依赖收入与费用而单独对资产、负债和? ?姓呷ㄒ嬷苯咏?腥啡稀H舾?葑什??赫?郏?ㄔ鸱⑸?凭筒荒芄钩扇?坎莆癖ū硪?氐娜啡匣? S谑荈ASB发展了会计确认的理论。在1984年12月发表的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确认和计量”中第一次提出确认的完整定义,确认的四项基本标准(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与可靠性),并根据确认是“将某一项目作为报表要素正式记入或列入某一企业财务报表的过程”的定义,而把确认的过程分为“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三种类型。FASB第5号概念公告关于会计确认的见解如同它强调现值技术的运用和大力提倡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一样,为把各种创新经济业务(典型的是衍生金融工具,可确认而尚未实现的有关收入项目等)在表内予以确认、计量或者在表外进行披露开辟了一条重要的新思路。由此可见,财务报告理论与实践的这一发展,不是凭空而来。它们同样是竞争技术与全球化等环境因素发生作用的结果。

3、关于报告。早期的财务报表,是直接根据日常记录所编成的。报表的内容就是表内的项目。项目只不过是会计科目的重新分类、汇总和排列。后来由于经济业务日趋复杂,表内陈述的内容基本上属于会计上的术语而不易为广大投资人所理解。为了提高报表的易懂性和可使用性,于是增加了表外附注和附表,这一部分的出现,同证券监管机构(如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上市公司的报表提出补充的披露要求也是分不开的。虽然表内和表外的区分,人们已习见为常,但多数人并不了解它们之间的联系、区别和不同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FASB于1978年发表的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提供了一个非常明确而又富有创造性的见解:当前实务中的财务报表应当称为财务报告;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其他财务报告。财务报表需要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而其他财务报告则可以请企业以外的会计师或专家审阅,有的甚至可以既不审计,也不审阅。在讲到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关系时,FASB的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则反复强调:在财务报表表内表述是确认;用附注(包括表内旁注,表外底注)、其他附表、其他报告手段进行表述,不是确认,而是披露。这样,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形式和是否量化表述就获得了更大的自由空间。

(二)财务报告及其种类的发展与变化回顾

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两种表述形式共同构成今天的财务报告,乃是财务报告经历了60多年的一个重要的发展历程。再从报告和报告的种类看也产生了很多重要变化:

第一,报表的种类不断增加。

早期的基本财务报表只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两种。20世纪60年代中期增加了财务状况变动表,到1987年被现金流量表所取代(SFAS财务会计准则公告》95),成为第三财务报表。,美国又发表“报告财务业绩”的第13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提出:企业可增加“全面收益表”作为第四财务报表,(在此以前,英国已在ASB(《会计准则公报》的第3号财务报告准则中提出“全部已实现利得和损失表”作为第四报表)。

第二,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改进。

1、从覆盖面看,原先的财务报告只反映一个主体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或现金流量的变化。后来,由于出现控股企业,控股企业除编制本身的财务报表外,还要编制覆盖整个控股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同时,一个企业由于规模很大,分部很多,又要求对具有不同机遇和风险的地区和业务分部编制分部财务报告。合并报表和分部报告都能向投资人补充提供对决策更有用的信息。

2、从时间间隔看,传统的财务报告是一年报告一次,属于年度报告。为了提高报告的及时性,后来,在年报之外,又陆续增加了半年报、季报、月报等统称为“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将来信息的

报告将越来越快,时间间隔越来越短,现在实际上已开始在网上发布实时信息。

3、从内容上看,第四报表较好弥补了传统报表违反漏计损益原则的缺陷。长期以来,西方会计界对编制收益表都声称坚持“满计损益观”而不是建立在当期经营业绩基础上,但实际上对可赚得却未实现的收入,往往绕过收益表,而把它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部分。这种做法,实际上压低了企业当期所确认的全部损益,违反了满计损益的原则。第四财务报表即全面收益表,所报告的企业财务业绩包括了所有已确认的损益(不论是否实现)。这种业绩报告,才真正体现以满计损益为基础的收益表。

二、对现行财务报告的批评

尽管企业的财务报告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在改进,并根据使用者日益增长的需要作了若干创新。但迄今为止,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局限性是很不满意的。有人则对财务报告的有用性似乎在加速地降低而表示担忧,早在1975年,英国ASSC(会计准则筹划委员会)发表的“公司报告”和1991年英国ICAEW(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和ICAC(国际会计合作委员会)联合发表的“财务报告的未来模型”,就先后相当深刻、全面地揭示了现行财务报告的缺点。1994年美国AICPA(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在“改进企业报告--面向报告用户”中也指出了现行财务报告的不足。概括各家的看法,特别是针对新经济的要求,财务报告有待改进的方面主要是:

第一,由于环境的加速变化,要求企业披露更多的、面向未来经营发展的关键性信息。但是,现行财务报告模式在确认方面有苛刻的要求,对于计量,也主要限于货币量度。这样就使许多能反映企业未来前景、对使用者非常有用的信息被排除在财务报表甚至财务报告之外。这些信息大部分属于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广义无形资产,如一家企业的员工、客户、知识基础和该企业的声誉。

第二,由于交易、事项、情况要得到会计的确认,从而在财务报表内表述,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它们必须是已经完成,至少是已经发生的。每一项符合确认要求的报表要素,在它们的定义中都明确规定属于过去的交易、事项所带来的结果。这样,整个财务报表的信息--这是财务报告中的核心信息,必然面向过去,而不可能面向未来。

第三,尽管各种计量属性同时并存,实际上,在财务报告中,是成本而不是价值反映着现代企业的经济活动,可是使用者(特别是投资人)却更关注企业价值的创造和增加。资本市场的股价涨落,反映的也是企业价值的变化。而现在,财务会计与财务报告无法直接计量和表现企业的价值,它们只能用盈利和现金流量两个会计信息间接地作为替代变量。

三、对现行财务报告的改进

当前人们面临的经济环境已经大大不同于以往。关于这一点,FASB在关于“改进企业报告--对增进自愿披露洞察”这一研究报告中进行了描述。该报告分析了可能正在改变企业环境的关键作用力量。从经济因素上具有全球化、所有权分散、竞争、着眼于财富的创造、企业资产构成的变化等特点。与此同时,今天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也会产生新的信息需求,主要是:

1、应当突破传统的财务报告模式,需要在财务报表之内对确认和计量方面有所创新,使之可确认更多的有用信息;

2、应当提供不一定用货币量度,但却非常有用的信息,为此要改进和扩大信息披露;

3、整个财务报告在维持有用的历史信息的同时,要更多地披露预测信息,特别是关系一个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关键信息;

4、成本信息固然是可关与相关的,但企业价值的创造与变化的信息、可能更为有用。

面对竞争、高新技术和全球化的三股力量汇合的挑战,适应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信息提出的新需求。笔者认为在对现行财务报告模式加以改进时,一定要解决好继续和发展的问题。要改进现行财务报告模式中与会计环境不相适宜的部分。总的来说,对现行财务报告模式的改进应是一种扬弃;具体来看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1、改革现行财务报告模式,并不意味着对之完全否定,相反,在GAAP没有改变之前,构成财务报告核心的应还是财务报表,我们应该继承现行财务报告模式下的核心部分--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即它们必须符合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与可靠性等四项标准。并将它列为财务报告的第一部分,但是建议将这三张报表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分为核心信息和非核心信息两个部分。对于核心会计信息,应该更加注意其计量的可靠性;而对于非核心的会计信息,则可以相对地采取可靠性不如历史成本的计量属性,如公允价值等。尤其应该注意在财务报表中披露能够表明投资报酬、财务弹性和变现能力的会计信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借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的做法,在损益表的下端附加披露全部已确认的利得和损失。

2、对财务报告中可采用的计量属性不以货币量度为限,并进行广义解释。这一点,其实并未动摇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以货币为计量基础的假设。因为货币仍然是财务报告特别是其中的财务报表的基本量度。只是,应当同意,甚至应当鼓励同时使用其他量度,作为货币量度的补充。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统一,总有可以量化的属性。问题仅在于量化的精确程度有所不同。现代企业具有如此复杂的经济活动,会计在计量问题上若不跳出货币度量的框框,恐怕很难在确认和披露上有所前进。

3、要充分发挥披露在财务报告中的作用。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注意披露各种表外融资方式的特征和风险。在财务报表的补充资料之中,披露企业物价变动的会计信息;另外,可以适当披露采用“区间”或“范围”估计数量报表项目的有关信息,借以消除报表项目貌似确定而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的误导。

4、在其他财务报告中,着重披露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特征、经营活动重大的不确定性--存在的显著风险和报酬机会、企业的相对竞争优势和关于企业“软资产”(如人力资源)以及评估的商誉的信息,并尽可能披露关于竞争对手或同行业其余相关企业的信息。

5、尽可能及时提供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必要时可以缩短财务报告提供的周期,如采用季度财务报告或适当发表临时财务报告,简化年度财务报告等。

6、对操作衍生金融工具的企业,应该单独予以披露并进行核算。

7、若存在着多个企业分部,应尽量按照行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编制或提供分部报告。

8、鼓励企业进行适当的自愿披露,包括披露一些有一定依据的预测性、前瞻性会计信息和管理当局的意图等。

9、鼓励企业披露关于履行社会责任和关于企业增值的会计信息,并根据具体条件酌情采用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叙述性披露、在现有财务报表中添加某些项目或单独披露如社会收益表、增值表等形式。

10、要尽量注意“效益>成本”这个普遍的约束条件,在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在保护商业秘密和提供及时、有用的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要尽量避免会计信息披露过载现象。要根据会计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变化,兼顾财务会计的固有特征,并作适当的调整。

参考文献:

1. 葛家澍,“纵论财务报表模式的改进”,《财会月刊》 年6月。

2. 劳伦斯.A.温巴奇,“九十年代的财务报告:势在必改”, 《会计研究》198月。

3. 查特菲尔德:《会计思想史 》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

篇11:财务报告应改进的八个方面

财务报告应改进的八个方面

目前财务报告受到最多和最猛烈批评之处,是它的相关性。现行财务报告只关注过去不注意未来,只重视货币性信息忽视非货币性信息,只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结果不能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对社会的影响等等方面的弊端,正日益深刻地影响着财务报告的相关性。而财务报告存在的基础之一就是决策有用性,即为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利益集团提供有用的信息。如果财务报告无法为这些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那么,财务报表存在的合理性就必然受到质疑。

根据现行经济环境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笔者认为目前的财务报告内容主要存在着如下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应重视对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信息的披露

随着金融创新,诸如期货、期权之类没有实际交易而仅是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或义务的衍生金融工具种类日益繁杂,这类衍生金融工具可能会引起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剧烈变化。如不对这类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加以披露,极有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使用者在投资和信贷方面的决策失误。虽然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尚不成熟,衍生金融工具尚不多见,对企业的影响还不大,但我们也应该及早着手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以配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二、应注重对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逐步来临,把信息披露重点放在存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上的现行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已日益显示出来,这主要表现在实物性资产价值量的大小与企业创造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之间的相关性减弱,甚至与企业现行市场价值之间的相关性也减少。在现行会计体制下,投资于人力方面的支出,不管金额多大,一律作为当期费用,这就使人力资产被大大低估,而费用则大幅度提高。这也是现行财务报告受到越来越多批评的主要原因之一。解决对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除了需要深入研究人力资源计量的理论和方法,还进一步涉及到人力资本的确认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分配等问题,具有很大的难度,应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重要课题来研究。

三、应当披露股东权益稀释方面的信息

随着股份公司成为企业组织形式的主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特别是由金融创新所引起的权益交换性证券品种的增多及其普及化,使股东经济利益的来源并不局限于公司利润,而更多地来自于股份的市价差异。这就使股东十分关心股份的市场价值。由于公司股票的账面值往往与股票的市场价值存在着较大差异,且多是股票市价高于股票账面值(这种情况在我国的A股市场上特别明显),这就给公司经营者提供了通过权益交换方式来增加利润的机会。比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通过降低转换价格的方式来降低债券利息,因利息率降低而减少的利息费用就转化为了企业利润,使企业利润增加,而因转换价格低于股票市价的差额则会导致原股东权益稀释,使原股东蒙受损失。因此,可以说,公司这种利润增加是建立在原股东权益稀释基础上的。这种利润增加究竟是对公司原股东有利还是无利,在现行财务会计中并没有反映。它所反映的只是因利息费用减少而增加的利润,而将原股东权益稀释的核算排除在外。将这种信息对外披露,必然会误导投资者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行为加以肯定,从而容易作出有损自身经济利益的决策。因此,财务报告在这方面也有必要加以改进,提供股东权益的稀释信息。

四、应重视企业全面收益信息的披露

现行财务报告中的收益是建立在币值不变假定基础之上的,这在经济活动相对简单,币值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该收益与全面收益差异不大,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用这种收益也可作出较为正确的决策。但随着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市值变化频繁化,这种传统会计收益与企业真实的全面收益差异日益扩大。这样,如用传统的会计收益作为基础进行决策,就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决策。

全面收益除了包括在现行损益表中已实现并确认的损益之外,还包括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如未实现的财产重估价盈余,未实现商业投资利得/损失,净投资上外币折算差异。

在我国,企业披露全面收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第一,我国市值变化大,一些企业,特别是老企业,持有资产的现实价值与会计账面资产价值相差甚为悬殊,这种差异必然是一种预期损益,将它揭示出来可以更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收益状况,有利于投资者和信贷人的决策。第二,可以有效遏制企业操纵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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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7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新消息

证监会上市部巡视员兼副主任赵立新日前在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研修班上表示,20,证监会将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在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推进分行业信息披露体系建设,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大宗交易减持信息规则,增加具体受让人信息等。关于上市公司监管,赵立新表示,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建设是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信息披露是解决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帮助投资者决策的基本制度安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完善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建设不仅是落实国务院要求,也是实现证监会监管转型的重要内容。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姚峰表示,年协会将根据监管需要、市场发展需要和会员需求,以强化“全局观、协会观、创新观”为指导,创新性地开展抓公司治理、促自律规范,发挥协同效用、促监管合力四项重点工作。

篇13:如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本报告通过总结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方面出现的主要问题,得出如下结论:

●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罚不力是目前信息披露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监管

●中介机构功能的错位,增加了信息披露监管的难度

●要对违规者实施有效监管,应该提高违规者所支付的违规成本和违规行为查处的概率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直接原因

1、监管框架的缺陷

从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来看,属于政府监管。综观证券法律法规的条文,涉及政府监管的条文数量多且明确具体,管理方法多样化,管理程序细节化,处罚措施详尽化,对于监管机构的权限职责等也不厌其详。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起步和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市场很不成熟,各项规则和制度都不健全,在此情况下,强化政府监管固然很重要,但完全依赖政府来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首先,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市场信息不充分,政府获取的信息不可能是完全无误的。同时由于其本身并不接近市场,它就更不可能对各种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能明察秋毫,了如指掌。其次,政府用于监管的资源也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监控一切。

2、监管根本目标事实上的错位

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一般有两个:一是增加现有证券监管系统的有效威慑作用;二是给受侵害投资者提供救济与补偿的手段,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都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证券立法的根本目标和基本原则。我国也不例外,无论是一般证券法,还是具体的信息披露的制度,都是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根本目标。

但监管实践中,这一根本目标没有得以体现。以哪一个为根本目标,对立法和实际操作的一个重要影响就是在确立民事赔偿责任时,倾向于赔偿受损失的投资者还是着重于预防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尽管从文本上,投资者利益保护是证券法一般立法和信息披露制专门法规的根本目的,但在实践中投资者的利益并没有受到有效的保护。

3、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信息披露监管

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与交易所相比,证监会有更大的调查权和处罚权,应该比交易所更能发现真实性问题,但以证监会目前的人力和物力条件,以及面临的与交易所类似的专业上的障碍,也很难及时发现问题。

中注协有很好的专业力量,但其职权范围只限于检查日常工作,而单独的日常检查又难以发现问题,只有在与证监会等部门联合检查中,接触到上市公司的财务资料时,才能易于发现问题。证监会虽然有广泛的权力,但其专业力量相对较为薄弱。所以说,只有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的发现问题。但实际上,监管问题上,部门之间缺少相互协调和配合,尤其是制度上形成的配合。

4、监管所需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

处罚力度不够,很大程度上在于监管所需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我国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对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

(2)现有的法律中缺乏合适的诉讼机制

尽管目前信息披露违规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但毕竟有所规定,并且《证券法》第207条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中小受害投资者在向不法行为人追究民事赔偿时,因为在现有的法律中缺乏合适的诉讼机制,而致使投资者的损失事实上得不到赔偿。从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依据来看,只有代表人诉讼制度有法律支持。《民事诉讼法》第54条有相关的规定。但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

5、监管力量薄弱

负责上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审查的是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目前发行部的正式在编人员28人,从深圳交易所和上海交易所借调了40人左右,其中具体审核信息披露材料的部门是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这两个处的工作人员(在编人员加上借调人员)各在20人左右。众所周知,上市申请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材料是非常全面,非常详尽,也是非常具体的,很难想象,这么40个人面对若干申请上市的公司的申请材料时,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做完高质量的审查工作,特别是碰到具有可疑倾向的材料,需要进一步核查时,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人力也明显不足。以深交所为例,公司管理部总共26人,其中负责上市公司监管的有17人,目前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却有516家,也就是说,平均每人监管3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更何况部分人员经常被证监会抽调。证监会负责持续披露阶段监管的部门是上市公司监管部(简称“上市部”),上市部目前只有24人。其中信息披露处有3个人,加上借调的4人,总共才7人,而且信息披露处也是成立不久的。

目前,尽管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拥有12.4万会员,执业会员6万余人,但中注协的专职工作人员却不到160人。而尤为甚者,作为执行《注册会计师法》所赋予监管职能的监管部,其工作人员仅为9人,这使得中协会在监督、管理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促进行业执业准则、规则的贯彻实施等方面受到很大的制约。深层次原因

我们必须

认识到,监管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不在于监管部门本身,而在于许多深层次的原因。

1、体制弊端

股票发行审核制下,上市公司的“家数”和“额度”是两个重要控制举措,即把发行人的家数分配给地方政府和产业主管部门,证监会在进行初审后再配发额度,这种做法助长了各地区、各部门争取上市公司数量与额度,以及互相攀比,并给一些落后地区包装劣质企业上市提供了条件。在额度控制的影响下,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这种对企业申报材料走形式的审查同时也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

2、中介机构功能的错位,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中介机构产生和发展的市场基础遭到扭曲。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中介机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发展的。以会计师业为例,其初衷是为了配合政府机关搞“三查”,角色一开始就完全错位。在政府的长期荫庇下,注册会计师也养成了风险意识差、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品牌意识欠缺的“恶习”,虽然全行业完成了与政府的脱钩改制,但由于配套工作没跟上,加之全行业的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因而达不到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中介机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与西方国家不同,竞争的直接后果是造就了一大批愿意冒险出具虚假审计意见的中介机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事务所A不愿意协助其作假,很快就会找到愿意的事务所B;注册会计师A不愿意做假,该所就会让其下岗,因为自然有B愿意做假。

在西方国家中,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部门共同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保证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在我国,中介机构却在披露信息的真实性问题上,和上市公司一道与监管部门周旋,从而使监管和被监管的力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专业水平上使监管者处于劣势。毫无疑问,这大大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篇14:如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1、信息披露监管所依据的规范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存在各种不规范的情况。为此,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证监会一直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制定工作。在主要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现已初步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规范。首次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分别由《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的相关条文规范。

2、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监会、两个交易所和中注协。相对来讲,证监会享有最为广泛的权力,也是最权威的监管者;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但其享有的权限相对较为有限;中注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监管较为间接,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来实现的。

3、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证监会的历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统计资料表明,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被处罚的公司数增加。如下表所示,上交所处罚的上市公司,19为11家,为24家,9月14日前为27家;相比之下,深交所的处罚力度较大。深交所处罚的上市公司,为10家,为16家,年为6家,20为23家,209月10日前为65家。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19为5家,1999年为8家,年为6家,年8月21日前为1家。

其二,处罚的力度有所加大。以深交所为例,19到1999年只有一家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其余的都只是公开批评,2000年处罚的23家上市公司中,公开谴责的是3家,2001年处罚的65家上市公司中,公开谴责的达到25家之多。证监会的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而且,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逐步引入了刑事处罚。

・对策・提高违规成本

我们认为,要对违规者有效地实施监管,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即提高违规者所支付的违规成本和违规行为查处的概率,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违规者的违规期望收益。提高违规成本

1、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仅通过责令违规者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者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给违规者强行加上了一种经济上的巨大负担。同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动员广大的投资者来参与监控。我们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做法确立以下两个可以操作的诉讼机制: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

我们应建立一种信用体系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誉程度进行动态的评定,在不同的信誉等级阶段,可以实施相应的业务禁止,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具有严重后果的不法行为的产生,将可能的违法行为置于有限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降低监管成本。提高发现违规行为的能力

1、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

根据有关的证券市场监管理论,政府在市场监管中不应事必恭亲,将自己置于矛盾的焦点,而应将证券中介机构及各种自律机构推向监管的第一线,从而使自己处于一种相对超脱的地位。

2、中注协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

要结合政府转变职能的`工作,进一步理顺协会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关系。要加紧研究并理顺中注协与地方注协的关系。同时,中注协应顺应行业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循序渐进,逐步实现行业自律化管理。

3、建立信息披露的风险预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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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我们建议建立一种上市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通过科学的风险预警系统的监测,当有着内部逻辑的众多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发出不同种类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成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这将大大地提高及时发现违规的能力,并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免受巨大损失。

4、加强监管力量

从某种角度来讲,即使制度很齐全,没有足够的专职人员去执行,最终也很难有多少实际效果。所以说,要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另外,在补充监管人员数量的同时,要注重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

5、改进监管部门的工作方式

作为一线监管力量,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方式有待改进。我们认为采取事前登记,事后审核的方法比较可取。作为监管二线的证监会,一方面应该做好对交易所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证监会应认识到自己远离市场的弊端,为了更及时地了解到市场的动向,也应该积极主动地拓展自己的工作方式。

信息披露监管存在两方面问题

我们不难看到,在加大处罚的同时,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止,性质一个比一个恶劣,并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被处罚上市公司数目的历年增加本身也说明了这一问题。这就是说,信息披露监管中尚有许多问题须待解决。我们认为,当前信息披露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监管者。IPO阶段,由证券商向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证监会对IPO所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该公司能够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也就是说,IPO中,由证监会负责信息披露的监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是最为详尽,最为全面,按理说,应该最容易从招股说明书中发现问题的。但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已疯狂做假的不法行为却没有被及时发现。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在持续披露阶段,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相当一段时间里采取事前审核的办法。事实上,法律上留给交易所审核材料的时间很少,以目前交易所的人力、物力,尤其是对定期报告,在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相对集中的几天时间内,认真地审核众多上市公司上报的信息披露材料,是很难做到的。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2、处罚不力

在各种法律责任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然而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监管力度同样显得不够。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造虚假的发行文件而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处以非法募集资金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迄今为止,违反有关规定而欺骗上市,甚至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经多次被揭露,但并没有都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理。

(二)中注协的监管

中注协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来实现的。尽管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正在不断理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但与我国蓬勃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1、行业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目前来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监管体制更倾向于美国模式。在我国行业自律机制薄弱的现实情况下,采用此种模式,可能会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经济条块分割和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从而导致地方政府为谋求地方经济利益,通过对地方注协的控制,介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权威性。比如,地方政府为保证本地公司取得上市资格,就通过高估资产,虚报盈利,虚假包装来造假上市。

2、处罚力度不够

据统计,2001年上半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共有117名注册会计师、198家机构受到了警告、暂停执业、吊销资格等行政处罚;422名注册会计师和73家机构受到了通报、强制教育等行业自律性处罚;5名资产评估师和18家评估机构受到了行政处罚;5名资产评估师和38家评估机构受到了行业自律性处罚。尽管监管力度在加强,但到目前为止,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参与造假或重大失职,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出民事赔偿。(陆正飞 汤立斌 卢英武)

来源:上海证券报.07.15

篇15: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导言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正因于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无不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中的重中之重。对创业板市场而言,这种重要性尤为突出。

由于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宽松,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产生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因此该市场的投资风险一般要大于主板市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创业板市场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都把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作为一个有力武器。从实践来看,海外创业板市场中既有因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而促进市场良性运转的一面,也有因信息披露监管不严而导致市场关闭的反例。

我国正在酝酿建立创业板市场,而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监管部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也是一般投资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报告旨在尽可能全面地介绍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情况,以期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和实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2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架构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及其主体特征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证券市场中的有关当事人即证券市场的一切参与者,主要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者。从证券市场的信息活动来看,这些市场参与者既是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者,又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使用者。但基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角度,上述市场参与者并不完全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在广义上,一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的证券市场参与者都是信息披露的主体:一是信息披露主体必须是依法承担披露义务的信息发源人;二是信息披露的对象必须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依照这一标准,广义的信息披露主体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都必须依法公开其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运行规章和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此外世界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均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依法披露市场交易信息。上述政策信息、执法信息和市场交易信息都面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是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最主要的当事人,上市公司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最集中和数量最大的部分,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信息和主要依据。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上市保荐人、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证券信息处理商等。其中,证券公司、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本身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在其有关的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业务活动中,如保荐人进行的信息审核、注册会计师负责的财务审计、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承销等,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人发表的保荐声明等材料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广义上上述机构也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而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信息处理商没有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因此不属于信息披露主体的范畴。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依法向其客户公开的信息,因其无需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仅限于其所服务的客户,所以证券公司该方面的信息发布也不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

投资者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仅限于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股东、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外部收购人等。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证券法一般均规定,当投资者持有某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时,须于这一事实发生后的一定时期内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从狭义上看,信息披露的主体一般专指上市公司。这是由上市公司信息在证券市场信息中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首先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和组织者,在证券市场中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习惯上我们不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主体之列,而其他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包括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所进行的信息披露通常都是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中心,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衍生性信息披露或支持性信息披露。按狭义分类标准,我们将除上市公司外的所有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均称为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参加者。本报告主要研究创业板市场狭义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也根据所研究市场的实际情况及研究条件,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制度纳入研究视野。这主要是因为:(1)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其公开的市场交易信息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不可或缺的指示器,同时,交易信息的披露情况还直接关系着证券二级市场的透明度、流动性和效率;(2)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的信息露关系最为密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对创业板市场而言,特定情况下投资者所持证券权益的变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发生与变更,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意义尤为重大。

综上,给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分类图解,如图5-1: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架构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是指一国或地区对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活动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手段的总称,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概括地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组成及其职责划分;二是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有关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并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主要有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一国或地区实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密切相关。在实行集中统一型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如美国,证券监管部门是最主要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定均由其作出,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处罚也主要由其执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在于一线监管,其制定的市场规则是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对违规行为的制裁一般仅局限在其与上市公司或交易所会员订立的有关条约或协议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而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的管理中如制定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日常监管等拥有较大的权力。但即使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监管部门也保留对市场中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问询和调查处理的权力。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一般包含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英国的《公司法》、《金融服务法》等,这一层次的其他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可能产生影响,如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对于某些其业务可能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在信息披露材料中揭示公司有关经营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第二层次是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我国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层次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这一层次规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美国SEC对证券市场所制定的规章形式较多,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和规则以及就联邦证券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所发布的公告外,还包括针对某些特殊问题而发布的解释性说明和建议;最后一层次是自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等,其中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最为全面具体。

(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一般内容体系

根据前文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的划分,在广义上按信息披露的主体的不同,可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分为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证券经营机构信息披露、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六个方面。证券监管部门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政策规章信息和执法信息。证券交易所所披露的信息除有关市场规则信息和市场一线监管信息外,还包括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信息主要涵盖交易前信息和交易后信息两方面内容:交易前信息即委托信息,如委托的价量、种类、到达时间、委托单的来源及当前买卖价、可能的开盘价等;而交易后信息是指交易结果信息,主要包括成交的证券名称、买卖双方证券商名称、成交价量、开盘价、最高最低价、大额交易结果信息等内容。

从狭义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可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进一步的分类。具体有:

(1)按信息披露的性质,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财务信息一般是指通过财务报表形式,提供和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变动等方面的信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这些资源的权利以及引起资源和资源主权利变动的各种交易、事项和情况的信息;关于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绩效,即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引起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及其结果的信息;关于公司现金流动的信息;反映公司的管理当局向资源提供者报告如何利用受托使用的资源,进行资源的保值、增值活动以及履行其他法律与合同规定的义务等有关受托责任的信息。非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与上述方面无关的信息内容,主要如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活动、股东情况、各种临时披露的信息等。

(2)按所披露信息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与否,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质量上重要的信息(Qualitatively Material Information)和数量上重要的信息(Quantitatively Material Information)两类。这是美国证券法学界对上市公司初次披露信息的一种分类方法。前者是指不直接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而是直接反映公司管理部门的管理质量和业务素质的信息,根据传统观点,这些信息一般与股东收益不直接相关,因此,这类信息又称为“非经济的信息(Uneconarical Information)”或“软性信息(Soft lnformation)。”.相应地,后者是指能直接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又称为“经济上的信息”或“硬性信息”.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的信息中,“有关发行人情况的信息”是软性信息的核心内容,而“财务报表‘倒是硬性信息的代表。

(3)按信息披露时间的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上市前披露的信息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上市前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上市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及有关招股公告,此外还包括有关公司上市的公告书等;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4)按披露期限是否固定,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定期披露和特别披露。前者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和中报,是上市公司每隔一段期间便需作出的披露。特别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不时作出的对股价敏感性信息或重要信息的披露。特别披露还包括公司首次上市须作出的报露。

(5)按披露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四个层次:即根据一国或地区的基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法规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和根据自律监管部门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上述四个层次一般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通常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最为全面、具体。

(6)按所披露信息的时间属性,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历史性信息和前瞻性信息。历史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已发生的事项所作出的披露,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绝大多数信息为历史性信息,而前瞻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未来不确定性事项的预测或展望,如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拟分配政策、主要业务目标描述或业务经营说明、拟投资项目、所筹奖金用途等内容。

综上,给出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主要分类,如表5-1.

(节选自《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一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

来源:《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2001年6月出版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参考

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财务报告

市场经济与财务报告规范研究管理论文

上市公司托管经营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小企业与大型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论文

略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财务报告范文

《改进财务报告 规范信息披露(精选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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