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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托管经营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时间:2023-10-08 08:41:2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上市公司托管经营信息披露问题分析,本文共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上市公司托管经营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篇1:上市公司托管经营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托管经营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请欣赏:《上市公司托管经营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张莲娜 张义敏

近年来,托管经营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经营运作的重要方式之一,既有将自己的资产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的,也有接受委托,经营管理他人资产的。目前,上市公司发生的托管经营事项属于后一种形式的较多。从报来看,托管经营短期效用是托管收入直接成为部分上市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支撑了经营业绩;从间接的、长期的作用看,托管经营使公司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改变,甚至为将来的主营转向、资产重组做好了铺垫。基于此,上市公司对托管经营的信息披露不仅必要,而且需要进一步强化。

托管受垂青 原因各不同

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增强主营实力,先托管经营关联企业的相关资产,在时机成熟时,通过配股或其他方式将这部分资产吸收进来,扩大了主营规模。如东风药业9月受控股股东江中制药集团委托,全权经营其下属江中制药厂的片剂生产线及相关资产。从近两年经营情况来看,这项托管经营加速了公司产品结构的调整,保持了业绩平稳增长。1910月,这部分委托资产按计划通过配股方式注入公司,进一步增强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再如石油龙昌受托经营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所属秦京输油管线,由此产生的收益成为公司近两年主营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收购这部分资产的计划目前无进展,公司又续签了一年托管协议,可见公司对这部分资产的青睐。

有的公司在资产重组后,采用托管经营方式逐步调整主营方向。如三九生化借助受托经营三九集团下属的三顺药业,使产品结构向高新技术产品转移,逐步扩大了公司生物制药业的规模。有的公司通过重组吸收了跨行业的资产,但由于尚不具备相关的生产经营经验,暂时委托他人经营,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如ST高斯达脱胎于从事百货业的东北华联,虽然于1912月购买了第一大股东高斯达药业“苷必妥”、“金葡液”的独家生产权、专有技术及相关资产,但年中仍将这部分资产委托给高斯达药业经营,收取托管利润。

也有的公司在年末签订托管经营协议,由大股东向上市公司送了一份“厚礼”。1999年10月北京新富投资公司在成为万里电池新任控股股东的同时,将下属的北京富安通信息技术公司委托给万里电池经营,1999年10月1日至3月31日北京新富投资每月按200万元支付托管费,从204月1日至12月31日万里电池收取富安通税后利润的`70%作为托管收益。根据公司年1月发布的关于此项托管经营的补充公告可知,富安通1999年利润仅186万元;而万里电池1999年最后三个月取得的托管净收益达565.5万元,占净利润的97%,虽然扣除托管收入等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仍亏损1278万元,但公司总体扭亏,并摘掉了ST帽子。

收费方式多 标准差异大

应该说,托管收益与托管资产效益直接挂钩的核算方法,更能调动受托企业积极性,发挥其经营管理优势。但实践中托管费的收取方式多种多样,标准也差别较大。有的是按托管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如甘长风托管经营控股股东甘肃电子集团的4家下属企业,在托管期间这4家企业盈亏由委托方自身承担,公司只按托管资产总额的5%收取托管费用。有的托管费用则是“一口价”,如华意压缩年2月份托管控股股东华意电器总公司的电冰箱厂,原先协议规定华意压缩“按冰箱实现销售收入2.5%收取托管费用”,6月份修改为“按3000万元/年收取托管费用”,1999年公司继续托管经营电冰箱厂,并按1500万元/年收取托管经营费。而亿安科技1999年整体受托经营万燕多媒体,取得托管经营净利润占全年净利润的59%,其托管损益分配方式比较详细:被托管资产年度未分配利润若低于100万元,则全部归亿安科技以外的其他股东享有;未分配利润若高于100万元,则按10%的资本报酬率优先分配给其他股东后,剩余部分全部归亿安科技所有;若被托管资产于托管期内发生亏损,先以次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税前利润仍未弥补完的部分,由亿安科技全额弥补;托管期内如被托管资产连续两年亏损,则托管经营自动终止,且累计亏损的80%由亿安科技承担。

披露内容应细 动态信息要快

由于目前上市公司发生的托管经营基本上都是与控股股东或关联企业达成的,因此属于关联交易,有关信息披露应该按照关联交易披露的规定进行。而由于托管收益的分配、托管费用的核算方法差别很大,因此,如果托管经营收入对上市公司利润影响重大,应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托管费用的定价政策、收付款方式及条件等,以方便报表使用者了解交易的实质、企业对关联方的依赖程度,从而正确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重视托管协议的披露。最新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要求上市公司若发生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上市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含10%)时,公司应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的金额和期限等。同时还应披露该收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因为只有将托管协议等披露清楚,年报信息才不至于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从1999年报披露的情况来看,一些上市公司没有完全按照这一要求披露托管经营事项,尤其对托管前有关资产的情况、托管收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披露得不够充分,影响了年报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不仅托管资产的状况是动态的,而且托管经营中难免会出现变数。如沈阳机床1998年9月将所属事业部辽宁精密仪器厂的全部资产和债务移交沈阳东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托管经营,托管期为三年。但由于沈阳东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提前撤出托管,截至1999年末涉及托管期间双方的往来款项及费用约965万元未进行分摊,有关资产也未进行清算。这样一个半路夭折的托管,也许是各方始料不及的。因此,应该加强托管经营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让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托管经营的状况做到阴晴早知道。

(摘自《中国证券报》)

篇2:上市公司托管经营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托管经营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托管经营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张莲娜 张义敏

发布时间: 2000-11-14

近年来,托管经营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经营运作的重要方式之一,既有将自己的资产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的,也有接受委托,经营管理他人资产的。目前,上市公司发生的托管经营事项属于后一种形式的较多。从1999年报来看,托管经营短期效用是托管收入直接成为部分上市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支撑了经营业绩;从间接的、长期的作用看,托管经营使公司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改变,甚至为将来的主营转向、资产重组做好了铺垫。基于此,上市公司对托管经营的信息披露不仅必要,而且需要进一步强化。

托管受垂青 原因各不同

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增强主营实力,先托管经营关联企业的相关资产,在时机成熟时,通过配股或其他方式将这部分资产吸收进来,扩大了主营规模。如东风药业1998年9月受控股股东江中制药集团委托,全权经营其下属江中制药厂的片剂生产线及相关资产。从近两年经营情况来看,这项托管经营加速了公司产品结构的调整,保持了业绩平稳增长。1999年10月,这部分委托资产按计划通过配股方式注入公司,进一步增强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再如石油龙昌受托经营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所属秦京输油管线,由此产生的收益成为公司近两年主营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收购这部分资产的计划目前无进展,公司又续签了一年托管协议,可见公司对这部分资产的青睐。

有的公司在资产重组后,采用托管经营方式逐步调整主营方向。如三九生化借助受托经营三九集团下属的三顺药业,使产品结构向高新技术产品转移,逐步扩大了公司生物制药业的规模。有的公司通过重组吸收了跨行业的资产,但由于尚不具备相关的生产经营经验,暂时委托他人经营,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如ST高斯达脱胎于从事百货业的东北华联,虽然于1998年12月购买了第一大股东高斯达药业“苷必妥”、“金葡液”的独家生产权、专有技术及相关资产,但1999年中仍将这部分资产委托给高斯达药业经营,收取托管利润。

也有的公司在年末签订托管经营协议,由大股东向上市公司送了一份“厚礼”。1999年10月北京新富投资公司在成为万里电池新任控股股东的同时,将下属的北京富安通信息技术公司委托给万里电池经营,1999年10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北京新富投资每月按200万元支付托管费,从2000年4月1日至月31日万里电池收取富安通税后利润的70%作为托管收益。根据公司2000年1月发布的关于此项托管经营的补充公告可知,富安通1999年利润仅186万元;而万里电池1999年最后三个月取得的托管净收益达565.5万元,占净利润的97%,虽然扣除托管收入等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仍亏损1278万元,但公司总体扭亏,并摘掉了ST帽子。

收费方式多 标准差异大

应该说,托管收益与托管资产效益直接挂钩的'核算方法,更能调动受托企业积极性,发挥其经营管理优势。但实践中托管费的收取方式多种多样,标准也差别较大。有的是按托管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如甘长风托管经营控股股东甘肃电子集团的4家下属企业,在托管期间这4家企业盈亏由委托方自身承担,公司只按托管资产总额的5%收取托管费用。有的托管费用则是“一口价”,如华意压缩1998年2月份托管控股股东华意电器总公司的电冰箱厂,原先协议规定华意压缩“按冰箱实现销售收入2.5%收取托管费用”,6月份修改为“按3000万元/年收取托管费用”,1999年公司继续托管经营电冰箱厂,并按1500万元/年收取托管经营费。而亿安科技1999年整体受托经营万燕多媒体,取得托管经营净利润占全年净利润的59%,其托管损益分配方式比较详细:被托管资产年度未分配利润若低于100万元,则全部归亿安科技以外的其他股东享有;未分配利润若高于100万元,则按10%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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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探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股说明书(或债券集体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书、临时报告书及其他披露文件,向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对决策有用的信息。财务报告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等。财务报告既具有私有产品的性质又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之前,财务报告是企业的私有信息,披露之后,财务报告就成了公共信息产品。由于信息披露后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而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的现象,会抑制企业信息披露程度,导致信息供给不足,而考虑到市场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反映,上市公司将倾向于披露有利的信息,不愿披露利差的信息,以稳定投资人对公司的信心和股价。这些现象会引起市场失灵,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本文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从证券市场的角度出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一是信息披露应该能够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当信息披露者向市场披露了有用的信息而筹集到了必要的资本(股票或借入资金),并因此而获得了丰厚的利润,那么可以认为信息披露已达到了资源的最佳配置的目的,即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最优增长、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以及其他有益目标。二是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形成一个合理的证券投资组合。事实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这一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当市场披露了有用的信息,投资者在权衡不同证券价格所反映的风险和报酬的基础上,做出购买、持有、转让的决策,并形成一个合理的证券投资组合,这样既分散了风险,同时也将筹集到必要的资本,进而获得丰厚的利润。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信息披露非主动性。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特别是对于那些亏损的上市公司总是担心自己或是失去配股资格,或是将被停牌等,因此,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负面信息,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回避的心理。

2. 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投资者不可能象上市公司一样清楚公司经营管理的变化。所以上市公司有时由于担心其所披露的信息会影响其公司股票价格,往往迟迟不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从而造成信息的滞后。

3. 信息披露不充分。

有的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陈述不充分,财务数据有遗漏,甚至断章取义,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披露不够充分;二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提示不够充分;三是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四是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五是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企业重要会计信息。披露信息不充分较容易误导投资者,为不法市场操纵者提供更多的机会。

4. 信息披露不严肃,程序不妥当。

在我国,有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更有甚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就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信息,或是为造市而制造大量小道消息。这严重破坏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不利于投资者公平享有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的权利,也不利于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的新变化。

5. 信息披露不准确,甚至是虚假陈述。

这是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许多上市公司存在着隐瞒业绩亏损,虚增利润,预亏预警不披露,甚至制造虚假利好消息等情况来欺骗市场和投资者。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的原因

1. 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制约着信息披露的质量。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大股东控制力强。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有企业重组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权相对集中,其中半数以上的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高于50%,有的甚至达到60%-70%,形成普遍的“一股独大”现象。股权过分集中在国有大股东手中,会产生许多问题。如国有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长期不分家,上市公司的资产得不到保证,关联交易盛行,经营业绩核算的可靠性降低,董事、监事全由国有股东一人委派,公司机构间无法形成制约关系;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普遍,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

2. 成本与收益的对比促使信息披露失真动机的形成。

篇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摘要:上市公司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引起信息失真,必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随着一些上市公司舞弊案的查处与披露,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成为证券市场无法回避的焦点之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处理的能力,会计变为 “实时”而非事后反映各类交易,会计信息披露提供者与使用者的时空障碍也将消失。信息技术的日益先进,也将为会计信息披露多种计量基础进行编报并增加预测性数据创造可能。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失真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将逐步与国际接轨,银行和投资者的经营或投资理念,以及操作方式将发生变化,人们将越来越多地依据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做出贷款或投资决策,以及操作计划。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对行业监管、公司自身的稳定及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外部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使信息需求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盈利情况等信息,以便做出合理决策。本文拟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原则入手,讨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及成因,继而提出有效对策。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无论是在种类上还是在数量上都是有差别的,通常情况下,卖方拥有较为完全的信息,而买方拥有的信息都不完全;经营者拥有较完全的内部信息,而投资者、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拥有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上市公司亦是如此。(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充分性原则。所谓充分披露原则是指为达到公正反映企业经济事项及其影响所必要的信息都应完整提供,并使使用者易于理解。充分披露的目的是满足使用者的决策需求,使提供的信息有助于使用者了解与决策,即对其决策是有用的。从这个目的出发,充分披露原则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即会计信息应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也就是说只要对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无论对企业有利或不利都应予以披露,而且不仅仅只停留在披露对象的表面,还要进行深层次的披露。(2)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当性。以信息提供方来看,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不能无限度地披露;从信息使用者来看,其使用信息的目的在于做出正确决策。因此,过多地披露信息,反而会使使用者无所适从,判断混乱,不便理解、掌握和接受,甚至还会产生误解判断会计信息披露是否恰当,应运用重要性原则。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当会计信息被遗漏或错误表达时,可能使依赖该信息的人做出不适当的决策。根据此原则,对于重要的项目,应从详披露,并加以重点说明,对于次要项目则从略披露,做到主次分明,轻重有别,便于使用者有效使用。(3)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首先会计信息披露要易于使用者理解和掌握。可理解性是决策者和决策有用性的连结点,即信息是否对决策者的决策有用,它决定了决策者是否能了解该信息。其次,披露的会计信息应能满足各种使用者的共同要求,是一种通用目的信息,不可能满足每个使用者的各种具体决策需要。2、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所在。真实性要求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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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分析

1.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框架体系

当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包括四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第一层次为基本法律,主要是指《证券法》、《公司法》等需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基本法律,还包括《刑法》等法规中的有关规定;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于1993年4月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第三层次为部门规章,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适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等;第四层次为自律性规则,主要是指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具体如表6所示。

综上所述,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框架。该框架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从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到手段,都作出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规定,基本与国际接轨。

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监会、两个交易所和中注协,但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有所不同。证监会享有最为广泛的权力,也是最权威的监管者,上市公司初次信息披露监管主要由其负责;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主要负责对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监管,但其享有的权限相对较为有限;相对而言,中注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监管较为间接,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来实现。

篇6: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虽尚处发展的初期,然而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已取得了很大成绩,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实体法规范已基本与国际接轨。同时也必须承认,当前我国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上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改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立法形式欠合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初次披露制度和持续披露制度两部分,在《证券法》中本应将有关发行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的条款分别列入专门规定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的章节中。然而,我国《证券法》将关于发行信息披露的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却列入第三节“持续信息披露”之中,把不同性质的两种信息披露行为加以混同一并规定。严格说来,这种立法框架是有欠科学的。我们建议,在未来修订增补《证券法》时,对上述不合理的立法形式进行调整。

(2)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欠缺

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均适用于统一的法律责任,符合信息披露法律责任规定的发展方向,这是其先进性的一面,但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一定欠缺。主要体现在:(i)《证券法》中仅就违反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而未将违反信息披露及时性标准的行为纳入民事赔偿责任条款之中。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考虑,未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民事赔偿责任成为我国信息披露立法的一个重大缺陷。(ii)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来看,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而严格来说对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并不具有契约或合同关系,因此在界定法律责任归属时,应针对不同人、不同的注意标准而规定不同的举证责任、抗辩事项和损害赔偿范围,目前我国的有关证券法规在该方面并未给出明确规定。(iii)我国现行的有关证券法规规定,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人要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对于披露行为违规如何认定、怎样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等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或规定得过于原则或抽象,给具体的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为此,我们建议要加强和细化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股东集团诉讼和股东衍生诉讼机制,明确不同违规行为所适用的司法程序,形成一个适宜的、畅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惩戒机制。

(3)部分信息披露标准有待调整

最为突出的是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我国对于信息重要性所采取的是二元标准,即对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适用“投资者决策标准”,而对临时报告适用“股价敏感标准”。这一立法特征体现了当今世界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普遍性理解,不能认为其存在重大缺陷。因为在一个市场有效、监管健全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决策标准”与“股价敏感标准”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相反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是,从理论上看,投资者决策标准涉及的因素及考虑的范围远比股价敏感标准广泛,证券价格只是投资者作出理性投资决策所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其他诸如发行人未来前景、市场整体状况等都是投资者需要考虑但无法为股价敏感标准所容纳的因素,相比之下股价敏感标准显然较为狭窄;另外,投资者决策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站在投资人的立场上评价信息的重要性从而决定是否披露,此时公司必须考虑的不完全是某信息披露对自身的影响,而更多的是考虑对投资者的影响,更能体现现代证券法“保障投资利益”的精髓,而股价敏感标准仅仅要求上市公司考虑信息对证券价格的影响,虽然价格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主要因素,但由于侧重的是价格,因此体现的是买者自负风险原则。因此,投资者决策标准比股价敏感标准更为严格,也更符合现代证券监管的目标。从实践来看,由于重大性标准直接与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法律责任密切相关,采用不同标准对受害人的济程度是不一样的。采用股价敏感标准,受害人必须证明信息披露与证券价格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然而由于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非常之多,很难断定证券价格与某则信息之间的必须联系,其结果是加大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增加了其举证负担。而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受害人只需证明一则信息足以影响一般理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就可以直接适用民法中业已成形的制度设计,增加了其获得救济的可能性。为此,我们建议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由当前的二元标准改为统一使用投资者决策标准。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手段还有待改进。从海外主要证券市场来看,日本、英国和台湾等都建立了专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系统,美国、加拿大及台湾还建立了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投资者可以在证券公司营业处或通过互联网等现代化媒介尽快了解上市公司披露的即时信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为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还未建立类似的专用系统,也未能进行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披露,因而影响了信息披露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息披露的时滞与成本。借鉴海外证券市场经验,我国有必要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利用最新信息技术改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手

段。

来源:证券时报.07.29

篇7: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会计报表附注是会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会计报表本身无法或难以充分表达的内容和项目所作的补充说明和详细解释,会计报表主表信息的局限性与使用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二者之间的矛盾促进了会计报表附注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希望通过对附注的研究来了解企业的真实利润、实际生产规模水平、表外筹资等在主表中无法反映的信息。然而,也正是由于会计报表附注的作用越来越大,使得有些公司开始在报表附注中大做文章。或是隐瞒其真实信息,或是变相欺骗信息使用者,使得会计报表附注规范化成为当务之急。

一、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作用

(一)有助于提高会计报表信息的使用价值

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帮助报表使用者做出更为合理的决策,而这些信息受到会计诸要素的限制,并不能完全体现在会计报表中,并且不同的报表使用者对信息需求的要求也各有侧重,会计报表信息并不能满足所有报表使用者的需要。而通过文字辅以数字、图表等方式对会计报表信息进行解释,并补充一些以前或未来的信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这样,不但会计人员能深刻理解有关会计信息的内涵,即使非会计专业的管理人员也能够看明白,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会计报表信息的使用价值。

(二)有助于协调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求之间的矛盾

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重要性、及时性是保证会计信息决策有用的最重要的质量特征,但各种质量特征要求之间存在矛盾。比如,可靠性要求会计信息可验证、如实反映,而要达到可验证,就需要会计确认、计量的依据为企业过去已经发生了的经济活动,但相关性又要求会计信息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做出各项决策,报表使用者最希望得到的是关于企业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信息。现行会计报表附注在表内披露这些信息,通过会计报表附注才能披露更多的前瞻性信息,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二、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现存问题

(一)会计报表附注的信息披露制度本身缺乏规范性目前,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是针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而言的。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具体准则中的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要求很多也是针对上市公司的。但是,我国尚没有针对中小规模企业及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其他企业制定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而这两类企业在全国的企业中占绝大多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容易给人为操纵会计信息留下空间。有些公司在报表附注中大做文章,或是隐瞒其真实信息,或是变相欺骗信息使用者,直接影响到会计报表信息附注的可信度。

(二)会计报表附注的信息披露内容缺乏全面性会计报表附注的信息披露内容忽略了对未来经济活动的预测,预测性会计信息是表明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经营业绩的财务信息,它的披露能够使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从而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

由于报告确认和计划方面有严格的要求,这使得许多反映企业未来前景、对使用者非常有用的现金流向的预测性信息被排斥在财务报表外。而且,我国的会计报表附注信息也主要立足于过去,对未来的预测几乎没有。然而,决策总是面向未来的,所以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与信息使用者决策所需信息之间有很大的差距。

三、完善会计报表附注的几点建议

(一)拓展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的覆盖面

会计报表附注信息的披露制度应该覆盖我国所有的企业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企业。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相对完善,笔者认为,其他类型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信息的披露制度可以参照上市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提出以下建议: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其经营规模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或者作为中小规模企业进行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报表附注应在股份公司规定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简化。 考试大为您竭诚服务

(二)加强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规范操作

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过程中,既要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等报表使用者的利益,又要保护企业的利益;既要使报表使用者能从中得知企业全部的重要信息,以帮助他们做出最佳的投资决策,又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由于披露过多而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我国各类企业中,既有上市公司,又有非上市公司,还有大中型企业与小规模企业之分,这就导致了对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不同要求。因此,在进行表外披露时必须区别对待,有所侧重。一般来说,多个投资主体从详披露,单个投资主体从略披露;上市公司应从详披露,非上市公司可从略披露;规模大的企业从详披露,规模小的企业从略披露。凡是影响重大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应予以充分披露,不得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会计报表附注。总而言之,会计报表附注披露要加强规范操作,既充分又适度,内外兼顾,不失偏颇,同时还要遵照国际惯例。

(三)提高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质量

会计报表附注信息不仅要将报告期内发生的引起公司重大资产或主要业务发生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有重大影响事项的详细情况等直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作为“特别提示项”加以披露;在企业实务中,还要体现出以下信息:

1.反映企业未来信息及对社会的贡献,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企业对投资者的责任,但由于社会责任无法准确计量和体现,利用报表附注对社会责任加以披露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2.应要求企业充分披露预测性信息,特别是关系到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关键信息,增加盈利预测、变现能力等会计信息,揭示企业未来可能面临的机会和风险,更好地满足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篇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管理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管理论文

[摘要]信息披露对我国证券市场十分重要,信息充分披露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改善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问题的一些方法。

[关键词]信息披露证券市场问题改善措施

一、信息披露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证券市场是筹集并分配资本以满足有竞争力的投资需求的有效手段,如果证券市场能够有效运转,能够正确反映证券价格,市场就能够有效引导资金投向,提高市场效率。在证券市场上,不确定性和风险是影响证券价格和构成证券特征的重要因素。由于信息的获取可以改变对证券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评价,从而信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和价格均衡也就具有直接作用和决定性意义。理性投资者需要在充分了解上市公司财务、经营活动等全面的相关信息之后,才能够经过决策,做出正确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之下,证券的价格才能够与其真正价值相匹配,价值高的证券获得相应的高价格,如此优质的项目可得到充裕的资金,证券市场才能够有效运行。由此可见,信息对于证券市场来说至关重要。

根据有效市场假说,有效市场分为三类,即弱势有效市场、半强势有效市场和强势有效市场。如果当前的证券市场反映了所有的历史信息,任何一个投资者按照历史的价格或盈利信息进行交易,均不能获得额外的盈利,则该市场是弱式有效市场。如果市场上任何时候的证券交易价格都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为公众所知的与该证券有关的信息,则该市场是半强式有效市场。如果证券价格除充分反映所有公开有用的信息外,还反映了尚未公开的或者原本属于保密的内幕信息,但没有人通过内幕信息获得超额利润,所有的投资者占有完全相同的信息,则该市场是强势有效市场。据有关学者的研究表明,中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至多达到弱势有效,也就是说现在证券市场只是反映了过去的信息,信息披露十分不充分。

根据比弗的研究,公司披露的信息越多,对投资者预测未来的收益越有利,因为投资者在预测未来收益时,会使用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另外,公司披露的信息越多,公众所了解的也就越多,这样就增加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可以说证券市场的有效与否与充分披露的概念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要想增加证券市场的效率,充分披露是一个有效的措施。这对中国的证券市场同样如此。

二、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质量不高,违规事件发生普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随着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断出台,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制度取得了很大发展,信息透明度得到大大改善。但是我们同时注意到一个很不好的现象,那就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重量不重质。现在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容量是越来越大,但是有效信息却不多,公司的大部分内容是有关法律法规的重复,没有多少实际价值。

另一个方面,上市公司披露违规现象并没有得到改善,还甚至有加大的趋势。2002年2月,沪、深证交所分别对2001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等级评估:深交所514家挂牌公司中,30家优秀、201家良好、249家一般、34家不及格;上交所646家挂牌公司中,53家优良、534家合格、59家不良。2001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与虚假披露相关的案件33起,处罚上市公司8家、高管人员80多人,处罚涉案会计师事务所3家以及注册会计师21人。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招股说明书的过度“包装”,低估损失,高估收益,造成盈利预测偏差较大;二是有利润操纵行为。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上述资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较多,问题相当严重。

2.信息披露不充分

由于害怕企业竞争秘密泄露,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上市公司对于一些信息的披露不够充分,举例如下:

(1)研发信息披露不充分。在当今世界中,科学技术是一个企业最具有竞争力的方面,一个企业在研发方面的作为往往能够折射出这个企业在将来的发展状况,而且它能够影响企业的未来价值。但是,现实的证券市场上,企业为了确保将来在产品市场上竞争力强,往往牺牲资本市场上的利益,对企业研发方面的信息披露的很少,或者根本就不披露,这样,投资者就很难对公司作出客观的估计,证券的市场价格就很难正确反映证券的真实价值。

(2)人力资源信息披露不充分。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拥有优秀人才的公司,它的未来收益就有比别的公司大的概率。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对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十分有限,这也造成了投资者无法对公司的价值做出客观评价。

(3)对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有财务比率中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上述指标反映的是某一特定时期的静态数据,并不能反映多年的平均状况,且这些指标可以在期末被人为地修饰。更重要的是对于分析偿债能力非常有用的资料未能予以披露,如:存货的结构和变现能力,应收账款的金额与账龄,尤其是逾期债务和金额较大的债务等,这些资料上市公司往往借故保护商业秘密不予公布。

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对于有关企业负面的信息披露更是不足,避重就轻,故意隐瞒或者遗漏重大事项等,误导投资者。

信息充分性要求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的信息都应该披露,不仅要披露对公司股价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公司不利的潜在的或者说是对现实有威胁信息,对这些信息不能有所隐瞒,以此欺骗投资者。

3.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该及时地、尽快地发布信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使投资者能够尽快做出相应的决策。但是,有很多公司出于特殊目的,并不及时披露,从而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损失,如“漯河银鸽”委托理财,买人“银广夏”股票,投资损失上亿元未及时披露;“三九医药”被母公司侵占大量募集资金,也未及时披露等等。这样,一方面投资者获得的信息已经是以前的信息,对以后的决策已没有多少实用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特殊渠道提前获取信息的投资者利用事件发生和信息披露之间的时间差谋取超额利益。这就导致了投资者之间的非公平竞争,对市场效率有害无益。

4.民间审计没有完全发挥出

应有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人员,其基本职责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以保证经其审计合格的财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但是,现在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竞争十分激烈。随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不断加大开拓市场的力度,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情形下,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能够拉到订单,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不能做到实事求是,有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接受业务,这必将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民间审计的质量不过关,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就很难客观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的公告可信性打了很大的折扣,投资者无法以上市公司的公告来判断一个公司的价值,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受到严重影响。这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与之相应的是,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受到损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这对证券市场的效率是十分不利的。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改善措施

针对以上我们提到的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实施强制披露,并不断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有些公司在信息披露时,首先考虑到的是公司的利益,是内部人的利益,这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立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强制披露。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四个层次: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交易的实施细则等。

但是,在这些法律规范中缺少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使得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可操作性不强,很难对违法者采取实质性的制约。因此,我们应该在已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立法,填补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空白,进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朝良性发展。

2.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在完善法律规范的同时,我们还要不断加大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目前在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上,手段过于单一,主要是公开谴责、内部批评和罚款等形式。从1993年至2001年10月的处罚历史看,证券交易所的内部批评(占61.93%)和公开谴责(占22.94%),成为目前最主要的处罚方式。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个人处罚主要以警告和罚款为主,比较严厉的处罚如市场禁入和建议撤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这两项处罚的比重特别低,这就使得处罚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十分有限。由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收益远远大于所受到的处罚,所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是保证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否则,有关的法律条文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没有任何控制作用。

3.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非财务信息),尽可能做到信息充分披露

我们在上面分析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够充分,针对这一点,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措施使上市公司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最好是充分披露。披露的信息除包括传统的财务信息之外还应当包括:

(1)有关会计政策的信息。投资者需要获得足够的信息以致能够在不同的会计决策之间做出抉择,因为,公司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将影响证券的市价。由此,我们看出会计政策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会计政策信息披露充分与否将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因此,上市公司有必要向证券市场披露有关会计政策的信息。

(2)管理当局讨论分析书。它包括描述流动性、资本来源变化的已知趋势的信息,描述收入、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以及可能对收入有重大影响的主要的重大异常事项和趋势及其不确定性的信息。管理当局讨论分析书可以增进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变动、经营成果的理解,进而帮助投资者做出他们自己的预测。同时,管理当局讨论分析书为投资者增加了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

(3)有关预测未来的财务信息、前瞻性信息、经营业绩指标、背景信息以及将来的不确定信息等等。这些信息都是投资者制定经济决策时越来越需要关注的信息。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得市场价格决定于供给需求,好的信息必将促成更具信息含量的买卖决策,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投资者做出更好的决策,增进证券市场的效率,使投资者将资金直接投入到最有生产效率的地方。

4.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是促进上市公司完善信息披露的一个有效方法,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改善执业环境,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待遇,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开展有效的培训,促进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证监会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

(3)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出台有关惩戒的相关法规,成立一个惩戒委员会,并给予它惩戒的权利,以督促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法规。

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和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略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托管经营合同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毕业论文

中外合资上市公司经营合同书

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选择浅析

改进财务报告 规范信息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参考

《上市公司托管经营信息披露问题分析(合集8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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