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为民间提供打官司的服务,受到了立法的严禁,如南宋时敕令规定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的要杖一百,再犯的不得因大赦减免刑罚。明清时撰写“构讼之书”的要比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由于讼师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一言可以活人,一言可以罪人,特别是有些讼师接受委托后,为一己私利,或开脱罪行或诬陷他人,不惜违背良心,混淆黑白,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经常使好人蒙冤受屈,使坏人逍遥法外,因而被贬称为“讼棍”。因为儒家主张“无讼”、“息讼”,讼师自然成为各级官员以及主要作为官员候补队伍的士大夫的眼中钉,在他们所撰写或整理的小说戏曲中,讼师总是丑恶的坏蛋形象。因此,讼师始终未得到也不可能得到官方的认可,不具有合法的资格和相应的诉讼地位。但尽管受到歧视,因为社会需要,有利可图,以帮人打官司为生的讼师还是一直存在着。
《讼师形象为什么大多丑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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