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叔弓帥師圍費。
(經十三·二)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于楚,弒其君虔于乾溪。
(傳)自晉,晉有奉焉爾。歸而弒,不言歸,言歸非弒也。歸一事也,弒一事也,而遂言之,以比之歸弒,比不弒也。弒君者日;不日,比不弒也。
(經十三·二)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
(傳)當上之辭也。當上之辭者,謂不稱人以殺,乃以君殺之也。討賊以當上之辭,殺非弒也。比之不弒有四。取國者稱國以弒,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比不嫌也。《春秋》不以嫌代嫌,棄疾主其事,故嫌也。
(經十三·三)秋,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平丘。
(經十三·四)八月申戌,同盟于平丘。公不與盟。
(傳)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公不與盟者,可以與而不與,譏在公也。其日,善是盟也。
(經十三·四)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公至自會。
(經十三·五)蔡侯廬歸于蔡。陳侯吳歸于陳。
(傳)善其成之會而歸之,故謹而日之。此未嘗有國也,使如失國辭然者,不與楚滅也。
(經十三·六)冬,十月,葬蔡靈公。
(傳)變之不葬有三:失德不葬,弒君不葬,滅國不葬。然且葬之,不與楚滅,且成諸侯之事也。
(經十三·七)公如晉,至河乃復。
(經十三·八)吳滅州來。
《《春秋谷梁传》(一百九十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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