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合同无效对质量索赔的影响有什么?(共1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合同无效对质量索赔的影响有什么?
合同无效对质量索赔的影响
由于施工过程复杂、质量控制难度大,工程质量影响因素多等因素,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故在工程合同纠纷中质量索赔亦常见,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质量索赔,依据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12条、113条规定,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仍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承包人的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发包人质量索赔的范围主要限于质量修复费用,其他损失很难索赔成功。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均有权提出质量索赔,但质量索赔的范围与合同效力密切相关。若合同有效,发包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相关规定,索赔由此导致的各项直接损失,还可索赔合同的履行利益;若合同无效,发包人索赔仅限于修复费用等直接损失。
篇2:担保合同有无效情况及合同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生效情况
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无效情况
主体违法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合同范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 年 月 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 万元。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____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篇3:工程索赔诉讼之合同无效与解除
工程索赔诉讼之合同无效与解除
于长义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和解除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合同无效,则除争议条款外其他合同内容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无效,也不会存在合同解除问题,不会出现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问题,诸如可得利益损失的诉求就得不到法院支持。因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和解除问题是在诉前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一、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哪些情况下会出现无效的情形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规定了五种无效情形,具体到工程施工合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1、招投标违法:即应招标不招标、中标无效的情形。(根据《招投标法》,中标无效的情形则包括:A、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串通,影响中标结果的;B、招标人:a泄密或实质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b擅定中标人的;C、投标人串标、骗标或贿标的。)
2、施工人资质违法:即施工人无资质、低资质、(无资质)借资质的情形。
3、施工行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借用资质(并可没收违法所得)
二、工程合同无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分两种情况:a、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付款;b、合同无效,又没有验收合格的.,无权要求付款。
三、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如下六种:a、协商解除;b、解除条件成就;c、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d、一方(明示或默示)不履行;e、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f、其他。《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同时规定,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且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具体到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解除情形分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和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常见情形如下:
1、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A、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
B、承包人迟延履行,(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完工,)()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C、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D、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承包人须对发包人的下列情形先行催告,才能解除合同。
A、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B、发包人供材等供货不符合强制性规定;
C、不履行协助义务。
四、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可视情形要求恢复、补救、赔偿。这里的“赔偿”,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具体到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的,支付工程款;不合格的,应修复,并根据修复后是否合格决定是否支付工程款。同时,违约方应对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
篇4: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在合同中订立如下免责条款该条款应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但是,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还不止这几种,最少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签订的合同(属主体不合格);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合同;
③盗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④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⑤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⑥以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以国家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合同;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⑧非法转让或倒卖的合同;
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合同,
篇5:格式合同中无效条款有哪些
格式合同中无效条款有哪些
合同在市场中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而存在的。格式合同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更是兼顾了效率,但是格式合同却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结果,因此格式合同的规定在法律中更加严格。本文将详细介绍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篇6: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有毒物品等。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
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
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
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
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
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
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
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
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
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
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
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谤对方。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
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
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
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
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因为提起诉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
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篇7: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反担保合同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不清楚。反担保合同就是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存在无效的可能,那么反担保合同呢?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本文对此作了解析,请阅读了解。
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另外,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首先,如果反担保无效是由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本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使反担保合同无效时,要将三个合同关系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即主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和反担保合同关系。依据《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时,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此时,担保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是指反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情形,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部分的1/3。
其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此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若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1/2。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部分的1/3。
再次,主合同、担保合同有效而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合同、担保合同有效而反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与债务人对担保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反担保人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篇8:无效购房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购房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资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资料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这、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篇9: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1、债务人为躲避执行,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资产相关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2月18日发布)
裁判要旨:(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所涉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令取得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该条规定应当适用于能够确定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况。
本案中,嘉吉公司对福建金石公司享有普通债权,本案所涉财产系福建金石公司的财产,并非嘉吉公司的财产,因此只能判令将系争财产返还给福建金石公司,而不能直接判令返还给嘉吉公司。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2.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相关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杨敏捷诉上海若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杨敏捷利用其系若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其关联公司诚冠公司实施的无偿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交易行为,损害了若来公司利益,应为无效。
转让合同无效,系争著作权应恢复为若来公司所有,杨敏捷与诚冠公司应协助若来公司办理著作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亦应由杨敏捷与诚冠公司承担。
杨敏捷、诚冠公司还应赔偿若来公司因转让著作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相关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
案例: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吉县丰源粮食经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丰源公司对借款已经发放用于还贷的事实存在隐瞒,而谎称用以购粮,抵押物因银行未释放,债权人信发公司要求丰源公司另行提供担保的情况没有告知,这种隐瞒和未告知已构成欺诈。
对于债权人信发公司来说,以上情况均应当知道,从信发公司草拟合同、控制丰源公司公章、保证合同份数前后表述不一、合同首尾页内容前后不对应以及合同存在换页嫌疑等一系列细节情况看,债权人存在转嫁风险的心理状态和行为。
隐瞒、故意不告知现实风险构成了担保合同中的欺诈。
本案保证合同形成过程的事实,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债务人构成欺诈”,同时“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规定的情形。
故常文山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4.聘用违反竞业禁止的员工,获利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通常会从竞争对手“挖掘”核心人才。
但企业所聘用的员工与原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者相关的保密协议等,若企业明知此种情况仍予以聘用,则相关劳动合同是基于恶意串通形成,应认定无效。
篇10:社会环境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社会环境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社会环境首先影响着审计模式的选择.所谓审计模式是指从确定审计目的,选择审计方法,直至出具某种形式的审计报告,在审计工作全过程中所采取的有效审计程序.一般来说,客户的要求决定着审计模式的选择.在股权相对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广大中小股东迫切关心的是股份公司的业绩、公司未来的.成长性和投资回报,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因而审计的目的是鉴证会计报表所披露的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贯性,审计方法通常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制订审计计划,实施实质性测试通常采用逆查法和抽查法,审计报告的形式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标准报告格式.
作 者:程娟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刊 名:会计之友 PKU英文刊名:FRIENDS OF ACCOUNTING 年,卷(期): “”(10) 分类号:F2 关键词:篇11:扁平足对身体有哪些影响?
有些人会因为长期走路脚疼,同样对于女人来说,穿上了不合脚的高跟鞋也是十分痛苦的,所以对于脚型大家有了分别,面对是扁平足的人来说,就是足纵弓塌陷或弹性消失,因此走路久了就会脚底心疼,女人是扁平足的,很难选择高跟鞋,所以到底扁平足对身体有哪些影响呢?
临床上分为姿势性平足症和痉挛性平足症。临床表现主要为久站或行走时足部疼痛或不适,站立时跟外翻、足扁平、前足外展,舟骨结节处肿胀压痛,休息减轻,晚期发展为痉挛性平足,并可引起骨性关节炎并发症。部分病人有家族史。 本症可发生于儿童及青壮年,若为先天性者则多在10岁以后出现症状,常因各种损伤和劳累、肥胖而诱发,双侧多见。本症重在预防,一般行非手术疗法多能奏效,少数患者则需手术治疗,亦可获得较好疗效。疗效欠佳者多数是未经正规治疗或伴有合并症、并发症者。
症状表现:
1.姿势性平足症:为初发期,足弓外观无异常,但行走和劳累后感足疲劳和疼痛,小腿外侧踝部时感疼痛,足底中心和脚背可有肿胀,舟骨结节处肿胀及压痛明显,局部皮肤可发红,足活动内翻轻度受限。站立时,足扁平,足外翻。经休息后,症状、体征可消失。
2.痉挛性平足症:好发于青壮年,部分由姿势性平足处理不当发展而来。主要为站立或行走时疼痛严重,可呈八字脚步态。腓骨长肌呈强直性痉挛,足内、外翻和外展活动受限。
扁平足的病因主要有遗传的或者是先天性骨骼畸形、有可能是运动受伤导致、足内在肌或外在肌力弱或麻痹、痉挛。所以不管是什么原因,大家都应该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平时在沙滩草地赤脚走走,多按摩脚部等等,希望大家早日康复!
篇12:强迫症对身体有什么影响?
在生活上患强迫症的人有许多,尤其是人们传言处女座就是强迫症的典型代表,追求完美容不得有一丝破坏美感秩序的地方,但是强迫症有时会因为过于希望追求完美而会让人感觉到烦躁而且心神不宁,对于那些强迫症的人来说,患上它对身体精神有什么影响会不会危害到健康?
强迫症的基本症状是强迫观念和强迫动作,患者可仅有强迫观念或强迫动作,或既有强迫观念又有强迫动作。患者能充分地认识到这种强迫观念和强迫动作是不必要的,但却不能以主观意志加以控制。
由于强迫症状的出现,患者可伴有明显不安和烦恼,但有强烈的求治欲望、自知力保持完整。临床上根据其表现,大体可将强迫症划分为①强迫观念为主无明显强迫行为及②伴有显强迫行为两类。强迫观念为主者包括强迫想法,想象和冲动;强迫行为指重复出现的仪式动作。但是这种简单的分类方法并不适合心理治疗。
(1)强迫观念
表现为反复而持久的观念、思想、印象或冲动念头。力图摆脱,但为摆脱不了而紧张烦恼、心烦意乱、焦虑不安和出现一些躯体症状。强迫观念可有下面几种表现形式。
①强迫思想:强迫性怀疑,患者对已完成的事情总是放心不下,要反复多次检查确实无误后才能放下心来。如怀疑是否关好门窗,准备投寄的信是否已写好地址,煤气是否已关好等等,在怀疑的同时常伴有明显的焦虑;强迫性回忆,患者对过去的经历、往事等反复回忆,虽知毫无实际意义,但总是反复回萦于脑中,无法摆脱,因而感到厌烦之极。如回忆已讲过的话用词、语气是否恰当等;
强迫症是一种比较主观的精神上的“病”。大多数人来说,只是因为想追求完美还有秩序的美所以导致的强迫症,对于一般来说是对身体没有影响的,但是对于那些执意追求尽善尽美而导致精神紧张,甚至容易烦躁的人,需要及时去看医生做心理辅导。
篇13:儒家思想对中国古典园林有哪些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典园林有哪些影响?
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儒家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主流,虽然在先秦时,中国文化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多元形态。儒家只是其中主要的一家,但自汉武帝采纳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学成为中国古代文化的正统,深深地影响并主导着中国文化发展的历程。在儒家创立和发展的过程,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理论学说:崇尚“仁义“和“礼乐“等孔子思想,提倡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的中庸思想。政治上主张“德治“和“仁政“;教育上主张“有教无类“,重视平民教育和伦理道德的培养与实践;并溶入了重民、三纲五常、道统等思想,以及提倡以义制利的价值观。虽然这些儒学思想对中国文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又带来一定的抑制和制约作用。其崇性抑情、重道轻文、存理去欲的思想遭到了历代崇尚自然的文学家的批评。于是,儒学在吸取、借鉴道教的基础上,以保持自己特色的前提下相互调和,从而使儒学得到进--步的发展。儒学学者吸取了道教以道为宇宙本体,“道生万物“的思想,完善了儒家哲学的思想体系。《周易》中强调天、地、人三才以人为本,重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统一关系。尽管人与自然相比,人的地位更为重要,但儒学并不把自然看作异己力量,而是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认为天人是相通的,“天人合一“、“万物与吾一体“之说,
于是,这些思想的形成,导致了中国人的艺术心境完全融合于自然,“崇尚白然,师法自然“也就成为中国园林所遵循的一条不可动摇的原则,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园林把建筑、山水、植物有机地融合为一体,在有限的空间范围内利用自然条件,模拟大自然中的美景,经过加工提炼,把自然美与人工美统-起来,创造出与自然环境协调共生、天人合一的艺术综合体。苏州沧浪亭的楹联“清风明月本无价,近水远山俱有情“就表现出园主视己与自然浑同一休,陶然与自然的闲适心情,另一方面,儒家的比德思想也对中国园林的主题思想产生-定的影响。在我国的古典园林中特别重视寓情于景,情景交融,寓义于物,以物比德。人们把作为审美对象的自然景物看作是品德美、精神美和人格美的-种象征。自古以来,人们就把竹子作为美好事物和高尚品格的象征。人们把竹子隐喻为一种虚心、有节、挺拔凌云、不畏霜寒、随遇而安的品格精神。历史上不少诗人、文学家都写国许多关于竹的诗文。如唐代大诗人白居易赞竹曰:“竹解心虚即我师“唐代文人刘岩夫写的《植竹记》中将竹与君子的人格相比拟,道:“劲本坚节,不受雪霜,刚也;绿叶萋萋,翠筠浮浮,柔也;虚心而直,无所隐蔽,忠也;不孤根而挺耸,必相依以擢秀,义也;虽春阳气旺,终不与众木斗荣,谦也;四时-贯,荣衰不殊.恒也。“从竹子的人格化看出,自然美的各种形式属性本身往往在审美意识中不占主要的地位,相反,人们更注重从自然景物的象征意义中体现物与我、彼与己、内与外、人与自然的同一,除了竹子以外,人们还将松、悔、兰、菊、荷以及各种形貌奇伟的山石作为高尚品格的象征。
篇14:温度对植物有哪些影响?
温度对植物有哪些影响?
(-〕温度三基点 温度的变化直接影响着植物的光合作用、呼吸作用、蒸腾作用等生理作用,每种植物的生长都有最低、最适,最高温度,称为温度三基点。热带植物如榔子、橡胶,摈榔等要求日平均温度在18℃才能开始生长;亚热带植物如柑桔、香樟、油桐。竹等在15℃左右开始生长:暖温带植物如桃、紫叶李、槐等在10℃.甚至不的不到10℃就开始生长;温带树种紫杉、白烨,云杉在 15℃左右就开始生长。一般植物在0-35℃的温度范围内,随温度上升,生长 加速,随温度降低生长减缓。一般他说,热带干旱地区植物能忍受的最高极限温度为刃50℃-60℃左右,原产北方高山的某些杜鹃花科小灌木。如长白山 自然保护区白头山顶的牛皮杜鹃、苞叶杜鹃、毛毡杜鹃都能在雪地里开花。
(二)温度的影响 原产冷凉气候条件下的植物,每年必须经过-段休眠期,并要在温度低于5-8℃才能打破,不然休眠芽不会轻易萌发。为了打破休眠期,桃需400小 时以上低于7C的温度,越桔要800小时,苹果则更长。 低温会使植物遭受寒害和冻害,在低纬度地方,某些植物即使在温度不低于0℃,也能受害,称之寒害,高纬度地区的冬季或早眷,当气温降到零度 以下,导致一些植物受害,叫冻害,冻害的严重程度视极端低温的度敌、低温持续的无数、降温及升温的速度而异,也以植物抗性大小而异,如1975-1976年冬春,全国各地很多植物普遍受到冻害,而昆明更为突出,主要是那次寒潮的特点是冬寒早而突然,4夭内共降温22.6℃,使植物没有准备,春寒晚而多起伏,寒潮期间低温期长,昼夜温差大而绝对最低温度在零下的日数多,受害最严重的是从澳大利亚引入作为行造树种的银哗和蓝按,而原产当地的乡土树种却安然无恙,因此,植物造景时,应尽量提倡应用乡土树种,控制南树北移,北树南移,最好经栽冶试验后再应用,轶为保险,
如椰子在海南岛南部生长旺盛,结果累累,到广北部则果实变小,产量显著降低,在广州不仅不易结实,甚至还有冻害,又如凤凰木原产热带非洲,在当地生长十分旺盛,花期长而先于叶放,引至海南岛南部,花期明显缩短,有花叶同放现象,引至广州,大多变成先叶后花,花的数量明显减少,甚至只有叶片不开花,大大影响了景皿效果。
高温会影响植物的质量。如一些果买的果形变小,成熟不一,着色不艳。 在园林实践中,常通过调节温度而控制花期,满足造景需要,如桂花属于亚热带植物,在北京桶栽,通常于9月份开花。为了满足国庆用花需要,通 过调节温度,推迟到“十二”盛开,因桂花花芽在北京常于6月.8月初在小伎端或者千上形成,当高温的盛夏转入秋原之后,花芽就开始活动膨大,夜间最低温度在17℃以下时,就要开放,通过提高温度,就可控制花芽的活动和膨大。具体办法是在a月上旬见到第一个花芽鳞片开裂活动时,就将桂花移入玻璃 温室,利用白天室内吸收的阳光热和晚上紧闭门窗,就能自然提高温度5-7℃,从而使夜间温度控制在17℃以上,这佯花蕾生长受抑,显得比室外小 ,到国庆节前二周,搬出室外,由于室外气温低,花蕾迅速长大,经过二周的生长,正好于国庆开放。
篇15:噪音对胎儿有什么影响
很多孕妇经常去很多ktv以及一些酒吧非常嘈杂的环境非常的喜欢但是呢,这些对于噪音的强噪声对于腹内的胎儿也是有一定影响的,虽然母体有一些各种组织以及羊水结构对于胎儿可以保护作用但是效果也是非常有限的,对于一些低频的声音的几乎没有显示的功能,也就是胎儿的听觉系统的也可以听到这些噪声的接触。
生活中的有一些噪声的去对胎儿的听力系统损伤非常的敏感的,这种影响的是随着噪声的强度增加还会更加严重,不是预期的接收过程的噪声的会造成胎儿宫内的发育迟缓以及低出生体重婴儿受到噪声的。
关于噪音对胎儿影响,认为最主要的还是对胎儿听力方面造成的危害。,曾经有过一种误区,认为胎儿接受噪音的影响是通过母亲的听觉系统传播的,所以似乎只要母亲使用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就对胎儿的听觉系统也起到保护作用,事实上,胎儿接受的噪音是通过母亲腹壁传播的,孕妇腹部暴露于强噪声时,就会使胎儿也暴露于强噪声。
虽然母体腹壁的各种组织,子宫、羊水以及其他组织结构,对胎儿听力可以起到保护作用,但效果是非常有限的,尤其对于低频的声音,几乎没有减弱功能,这时,就相当于胎儿的听觉系统直接同强噪声接触。胎儿由于耳蜗及其他结构尚未达到结构和功能上的成熟,所以其听力系统对噪声的损伤非常敏感。
加拿大近年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曾经接受过超过85分贝以上强噪声影响的胎儿,在出生前就已经丧失了听觉敏锐度,这种影响随着噪声强度的增加还会更加严重。此外,孕期接触了高强噪声,还可能造成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和低出生体重。目前还有相关研究认为,胎儿内耳受到噪声刺激,会使脑的部分区域受损,并严重影响大脑的发育,导致出生后婴儿或儿童智力低下。
但婴儿或儿童智力低下是否与胎儿听力受损以及母亲孕期接触强噪声有直接关系,保教授认为还值得进一步观察研究,至于噪音是否对胎儿有致畸作用,尤其是形体上的畸变,国内外目前也还没有权威的定论。
以上就是关于噪声对于胎儿的影响。有一些噪声的去对胎儿的听力系统损伤非常的敏感的,对于一些低频的声音的几乎没有显示的功能,也就是胎儿的听觉系统的也可以听到这些噪声的接触,这种影响的是随着噪声的强度增加还会更加严重,影响大脑的发育在日常生活中的还是尽量不要避免一些噪声。
篇16: 情绪对生意有什么影响
情绪对生意有什么影响
情绪对生意的影响是相当大的,甚至起到了成败的关键作用。人要想做生意,首先要拿生意当人生锻炼的过程,人生某种实践过程,看淡成功与失败,才会有生意的成功。
那里我提一个概念,人生就是场生意,把人生的生意经学好,就等于在人生的任何付出与收获、舍与得、买与卖等环节搞明白了,人生也就读懂了。
人生的每一天都在做明天的生意,此生做下一生的生意,这天做的是明年的生意。人的生意中心无非就是个钱字,要想做好生意,得先把钱字理解好,理解明白,才能如何明白花钱、挣钱。
世间有两种物质是变化最多、变化无穷的。一个有心人不断的产生各种各类的情绪,每一天都在变化。人们肆意的'挥洒自我的情感,每一天在喜怒忧忍悲恐惊之间不断的变化,殊不知情绪是一种物质,是一种能量,而这种能量的消耗是消耗了自我。
另外一种物质变化最多的就是钱,钱能够生人间万物,有人说有钱能使鬼推磨,钱能够买到无数多种产品、商品,甚至有人买感情、买官、买女人、买欢喜心、买感觉、买刺激等等。
做生意本身要学会自然,得也自然,失也自然,只要带一种情绪,无论是喜还是盼,还是担心等等,都带来一种无形的机缘障碍。想未来的困难多,解困难的程度就大,但要平静,人的情绪是能够解放自我的,并也能够带来善缘的,也能够带来机会。
人与人的交往,工作的往来,钱本身都溶在其中。生活中、工作中,锻炼自我对钱财的容量,首先是练受好的容量,其次是练习受坏的容量,只要先把容量练大了,你未来就必须有钱,生意也必须好。
那么什么是好的容量?就是对任何收获,任何收入,任何得到的钱财,都平静、坦然的应对,得好处要受得了,有多少钱收获都不生欢喜心,视钱没感觉,那就对了。
同样,另外得受坏潜力也很重要,就是当你少得、失去、丢失、被骗、付出、损失时都没有悲哀、担心、不舍得之心、不气不恨的心,平静的对待,那么你受坏的潜力空间则又大了,人练就了这两种胸怀,今后必须就有好生意,练好了有钱,练成功了有功德,练明白了,就等于人生升华了,人也就成功了,乃至了脱了。
★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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