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简析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本文共1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简析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简析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外出旅游已成为一个新的消费热点。旅游合同作为明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更是倍受关注。但由于目前立法滞后、立法层次过低,使得在实践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现象仍时有发生,旅游纠纷频繁出现。本文旨在本着民法平等、公平的原则,通过借鉴和参考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来对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加以初步探讨,阐述本人对此的相关看法。关键词:旅游者;旅游合同;权利义务……
一、何谓“旅游合同”
在学界对旅游合同一般认为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在此方面台湾地区的学者有较多研究,曾隆兴认为“按所谓旅游契约有广狭两义。狭义旅游契约,仅指旅客与旅行业所订旅行及游览契约而言。广义旅游契约则包括狭义旅游契约及旅客运送契约、旅店住宿契约在内。” ;孙森焱认为“旅游合同(Reisevertrag)是指旅游营业人为旅客规划旅程,预订膳宿、交通工具,指派领队带领旅客游览并随团服务,旅客支付报酬的合同” ;林诚二则认为旅游契约为“称旅游者,谓当事人约定,由旅游营业人为旅客提供旅游服务,而由旅客给付旅游费用之契约。” 从各学者所下定义,不难看出后二者均采用了狭义说,而这也正是为各国立法所广泛采纳的。如德国民法典第651a条第1项的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旅客提供全部旅游给付(旅游)的义务。旅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我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325条“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人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日本新旅游法中称旅游合同为“旅行业约款”,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办理旅游业务的合同。 1970年布鲁塞尔旅游国际公约(即ICTC)第1条规定“旅游合同包括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或中间人承办的旅游合同。”
综上,笔者在文中所述的旅游合同也将采狭义说,即旅游合同为由旅游组织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旅游者向其旅游组织者支付相应旅游费用的合同。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费用给付义务
这是旅游者的主要义务,至于旅游费用的种类、数额及给付时间,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台湾地区的学者林诚二认为旅游费用应包括“代办交通、膳宿、导游等必要费用(如代办出台手续费、交通运输费、餐饮费、住宿费、游览费用、接送费及行李费)以及税捐、旅游营业人应收之报酬以及合理之利润。” 前南斯拉夫的《旅行组织合同》中规定“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最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如未规定期限,旅客应按习惯做法至迟在交给旅行文件之日向旅行组织者付清旅费。” 在现今实务操作中旅行社一般以缔约时预付为基本原则,也就是当旅游者在旅游前交付费用后,他们就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了。
(二)附随义务
依照诚信原则和旅游合同的特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也可称为“旅客之从给付义务。” 如旅游者有义务及时提交旅游所需相关文件,协助导游安全有序地进行旅游,遵守时间和安全上的约定等。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C3条第1项规定“旅游需旅客之行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为其行为者,旅游营业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旅客为之。”而前南斯拉夫的《旅行组织合同》中的规定更严格、更详细,其要求旅客把组织旅行所必需的全部真实完整的文件,特别是把购买车、船、机票、预订旅馆所必需的个人证件和其他证体以及出入国境所必需的证件交给旅行组织者。且旅客应注意使本人以及证件和行李符合有关边境、海关、货币和检疫的规定以及其他行政性规定所确定的条件。
三、旅游者的权利
(一)变更权
即旅游者可以变更旅游合同,由第三人代为参加旅游,当然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上主要有: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C4条规定“旅游开始前,旅客得变更由第三人参加旅游。旅游营业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三人依前项规定为旅客时,如因而增加费用,旅游营业人得请求其给付。如减少费用,旅客不得请求退还。”德国民法典第651b条规定“(1)在旅游开始前,旅客可以要求由第三人顶替他参加到旅游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中。如果该第三人不具备旅游的特别要求或者其参加旅游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行政机关命令,旅游举办人可以对第三人的参加提出异议。(2)第三人参加到合同中的,该第三人与游客作为连带债务人就旅游费以及因第三人参加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对旅游举办人负责。”笔者认为,此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仅是旅游者的。因为旅游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之间可能有一定期间,在此期间若出现了旅游者事先所无法预料到的情况,如突发疾病、单位有应急任务等,一谓强调其必须亲身履行合同,势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在一定的条件限制下,允许旅游者将合同变更给第三人,能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更使旅游组织者能够获得预期的利润,而无需让双方当事人进入复杂烦人的返还价金、赔偿损失的过程。
(二)解除权
第一,任意解除权。在旅游开始前应当承认旅游者可以任意解除旅游合同,允许其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开始前甚至旅游开始后,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此解除也无须提出正当理由。但应对由此给旅游组织者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C9条规定“旅游未完成前,旅客得随时终止合同。但应赔偿旅游营业人因合同终止而生之损害。”
第二,旅游开始前旅行社变更预订的旅程,或提供的.给付有瑕疵,且事后拒绝补正的,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C9条第1项规定“旅游服务不具备前条之价值或品质者,旅客得请求旅游营业人改善之。旅游营业人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时,旅客得请求减少费用。其有难以达预期目的之情形者,并得终止合同。”
第三,旅游者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致不能参加旅游时,可解除合同。如德国民法典第651e条第1项规定“旅游因存在有第651c条所列举种类的瑕疵而明显受损害的,旅客可以对合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旅客因此种瑕疵出于重要的、旅游举办人知情的原因而不能期望旅游的,亦同。”
第四,旅游组织者因天灾、**、交通堵塞或政府命令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给付时,可以解除合同。如德国民法典第651j条第1项规定“旅游因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而明显受到妨碍、危害或者损害的,旅游举办人和旅客均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标准对合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三)相关损害的求偿权
损害赔偿在各类消费合同中均是作为一种最基本的补救措施,故求偿权无疑也是旅游者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基于旅游合同所产生的求偿权大致可分为:
第一,物质损害求偿权:主要针对旅游者在旅游中所携带的财物的损失。这类损害在旅游活动中时有发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971C1995)》导游服务质量 Quality of t
our-guide service [标准的附录]若干问题处理原则3的规定“当旅游者的行李丢失或损坏时,导游人员应详细了解丢失或损坏情况,积极协助查找责任者。当难以找出责任者时,导游人员应尽量协助当事人开具有关证明,以便向投保公司索赔,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人身损害求偿权:在旅游活动中存在着发生人身伤害的可能性。一旦人身伤害发生后,旅游者应有权向旅游组织者主张权利。笔者认为虽然现今都要求在旅游开始前旅行社必须为每位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综合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旅游者的上述两种权利,也减少了旅行社相应的风险,但它无形中也为旅行社推诿责任提供了借口。故出于保护弱者的角度,应对其有所限制,当因旅游组织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上述两种损害时,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游组织者求偿;当然其的保险权益也应同时转归旅游组织者,这既避免了旅游者在保险索赔时可能遇到的不便,也能使旅游组织者的风险不致过高,同时增强其的服务和防范意识。
第三,基于连带责任的求偿权:旅游组织者应对由其选派的导游、领队、司机等相关辅助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旅游者应有权对此类损害提出求偿权要求。如林诚二就认为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C7条第2项所规定的“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应包括因旅游营业人之履行辅助人故意或过失所致之情形在内。 笔者赞同其观点,因为在旅游合同中,旅游组织者既然享有选用旅游服务的相关辅助人的权利,就应承担因其选用不当所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否则作为间接给付性很强的旅游服务,无疑将为旅游组织者逃避责任提供诸多托辞。
第四,精神损害求偿权:旅游是一种以精神产品为主的消费行为,旅游过程中金钱与物的交换只是实现这种精神消费的手段而已。因此,旅游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定会造成旅客精神健康权利的损害。 ICTC对此也予以支持,在其第13条规定,旅游组织者应对因其不履行行为而给旅行者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在其第2项中具体规定了旅客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及其他损害的受偿限额。 但我国的民法通则乃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未提及关于违约责任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这实际上是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其认为因债务不履行只能产生财产上损害赔偿之债额,而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在因侵权行为造成人格权之损害时,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一般对因合同不履行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认可,如冯建良诉上海中旅假日旅行社合同案 等。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未造成人格权损害的违约行为中的某些特殊个案也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这可视为精神损害赔偿原则的某种例外。因为旅游合同有其特殊性,正如俞宏雷所述其消费的是种精神产品,合同的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势必会对旅游者造成精神上的阻滞,带来某种程度的精神损害,如旅游者想通过旅游带来愉悦的目的没有实现,这实质上导致其订约的目的没有实现。当然,在赋予旅游者此种精神损害求偿权的同时,也应防止其滥用权利,如在旅行社无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不应支持等,以保障旅游组织者的利益。
第五,时间浪费求偿权:这是由于旅游合同的独特性所派生的一项旅游者较为独特的权利,因时间之经过而产生损害赔偿之债。典型的立法例有:德国民法典第651f条第2项规定“旅游无法进行或者明显受损害时,旅客也可以因无益地使用休假时间而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赔偿。”;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C8条规定“因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致旅游未依约定之旅程进行者,旅客就其时间之浪费,得按日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其每日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旅游营业人所收旅游费用总额每日平均之数额。”除上述立法例外,其他各国鲜有立法,我国对此也未有任何规定。笔者认为,旅游活动多有较强的时间性,且行程安排在旅游合同上已明确,多数旅游者都会依此作出相应的时间安排。一旦旅程因旅游组织者的原因而造成延误,无疑会造成旅游者在时间上不必要的浪费。而在现今高节奏的社会生活中,时间的浪费已经超过了时间经过的本来意义而具有了一定的财产价值。故此权的设立有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它会促使旅游组织者更加注意旅程安排,更好地履行旅游合同。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有很好的借鉴价值,既保护了旅游者,又防止了旅游组织者过大的风险。
1、曾隆兴:《现代非典型契约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1月(修订三版)
2、孙森焱:《旅游契约之研究》,载《东吴大学法律学报》第十一卷第一期
3、林诚二:《论旅游契约之法律关系》,载《民法七十年之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一):总则・债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月版
4、郑冲、贾红梅:《德国民法典(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4月版
5、张嵩、宋会勇:《试论旅游合同立法》,载《法学》第4期
6、徐跃:《日本的“新旅游法”及其思考》,载《旅游学刊》第1期
7、宁红丽:《旅游合同研究》,载《民商法论丛》20第1号(总第22卷)
8、林瑞珠:《旅游契约既定型化之研究》,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5年6月
9、[南]维科斯拉夫・什米德:《南斯拉夫法律中的旅游合同》,载《法学译丛》1982年第5期
10、谭甄、董伟:《旅游、演员、广告、搬家、保安等无名合同实务操作指南》,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月版
11、俞宏雷:《诌议旅游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载《法律适用》20第3期
12、乔宪志:《’99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版
篇2: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收取合理运费的权利。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收取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责任,是承运人的权利,但承运人只能收取经物价部门确定的费用。
二、享有留置运输的货物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是有特定条件的。《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在托运人或收货人又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的情形下才能行使留置权。
三、享有货物的权利。承运人提存货物,是在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货物的情形下,提存的数额应与应收取的费用等值。《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也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四、处置无人认领的货物。承运人在经告知和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货物,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处置该无人认领的货物,处置后扣除运费和其他与货物运输必须的费用,剩余的上缴国库。
篇3: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接受托运人运送货物的要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里所指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是指承运人业务范围以内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输要求。
二、按合同约定,准时将所托的货物送于到目的地,准时,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合理的时间,超过时间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该条还规定了“约定的地点”,是指承运人不能把托运的货物运送到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错运,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承运人应当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在收货人不明的情况下,承运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托运人,要求托运人在适当的时间内作出处置货物的决定,在托运人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作出货物处置决定时,承运人可以托运物。
运输合同中货物运输赔偿
一,要确认货物丢失或损坏事实、时间、价值等。
二,看是否有、托运签收单,货物明细,如有,看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等的约定,有约定则依据约定赔偿;如无,则托运人需要另行举证证明托运事实及货物价值,以及注意托运单中或背面是否有托运合同、最高赔付约定及是否签字认可。
三,看是否由保险公司承保,有则走保险理赔。
四,一般商业货运公司与邮政货运有区别,邮政法规定了邮政最高赔付标准,但一般商业货运虽说有的在托运合同中约定了最高赔付标准,但适用的主要是,在如托运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托运货物价值及远远大于最高赔付标准时,则可主张实际损失价值。依据司法实践,不乏得到法院支持案例。
五、如是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托运,则需注意货物风险转移时间,运费的承担主体等。
六,建议托运人托运贵重物品或价高物品,尽量投保,并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物流公司托运,并一定注意办理好托运手续及保留相应凭证,一旦发生货物丢失或损坏,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以尽可能避免损失或减少风险。
篇4: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婚姻法》(板书)
(简单介绍《婚姻法》的作用及现行《婚姻法》修改的主要的内容)
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板书)
1、婚姻自由(引导学生阅读教材,列出知识结构图,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板书)
⑴、内容
⑵、结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解释: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人。站在自己的角度来看,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在血亲上和自己出于同源的人。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
⑶、结婚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议一议:有人认为结婚必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太麻烦,没有必要。这种观点对吗?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仅可以使合法婚姻及时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而且可以避免各种违法婚姻的出现,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
强调: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核心内容。
2、一夫一妻制(板书)
(简单介绍解放前一夫多妻制的情况,与现行的一夫一妻制对比,引导学生得出第三个原则)
3、男女平等(板书)(学生自学教材,回答问题:男女平等是指哪些方面的平等?)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享有同等的权利,担负平等的义务。
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可分成下列三种情况:⑴、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⑵、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⑶、其他不同性别的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平等的。例如,父母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管教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儿子和女儿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篇5: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
1 信息披露义务。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借款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借款人应贷款人了解其资信情况的需要而提供的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活动。
2 借款人收取借款的义务。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
3 借款人需要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 借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支付利息。
5 借款人需要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按照《合同法》第61条来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在《贷款通则》中对于贷款人的权利的规定,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贷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提供借款义务,应该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贷款,如果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篇6:完税价格审定程序中海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 海关的权利
查阅复制权
询问权
查验、送验权
检查权
查询权
估价权
(二) 海关的义务
保密的义务
举证的责任
书面告知的义务
担保放行货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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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第十二课 公民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课 公民在经济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单项选择题1.(?广西)小郑用过年得的压岁钱买了一台录音机,经常用它听歌曲、学英语。后来当他得知他表弟更需要时,便将录音机送给了表弟。小郑将录音机送给表弟属于行使其对录音机的( )A.占有权 B.收益权C.使用权 D.处分权
2.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最严厉、最有效的保护方法是( )
A.民事法律手段 B.刑事法律手段C.行政法律手段 D.司法手段
3.(2003?武汉)我国公民财产继承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的( )
A.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B.第一顺序继承和第---3匝序继承C.书面继承和口头继承
4.(2003?武汉)下列各项,属于公民基本义务的是( )①依法纳税 ②依法取得赔偿 ③劳动 ④受教育 ⑤宗教信仰自由 ⑥遵守宪法和法律A.①⑤ B.②④⑥ C.①③④⑥
5.(2003?漳州)公民李X在其妻子逝后不久逝世,其留下的房产与现金等遗产如何分配出现了争议。儿子认为:男孩理应全部继续。女儿认为:男女平等,应平分。养女认为:亲生子女同养子女一样拥有同等权利。死者的兄弟姐妹也提出要得到相应的一份。以下应参与继承的是( )
①儿子 ②女儿 ③养女 ④兄弟姐妹A.①② B.①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6.(2003?佛山)有的商家把商品的原价格提高一倍之后再打上“五折大酬宾”的牌子进行销售。这种行为( )A.符合公平交易原则B.符合诚实信用原则C.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悉权D.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7.(2003?佛山)4月是第1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其主题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依法诚信纳税( )A.是公民的基本权利B.是公民的基本义务C.靠社会舆论保证实施D.靠道德力量来维护
8.据《中国消费报》报道,广东省南海市某少女因配载OK镜片后视力下降成八级残废,她将产品供应商和医院告上法庭,经法庭判决赔偿8万元。法庭的判决,维护了少女的( )
①安全权 ②真情知悉权 ③自主选择权 ④依法求偿权A.①④ B.③④C.②③ D.①②
二、不定项选择题
1.(2003?济南)针对下图反映的问题,为实现消费者“食无忧”的愿望( )
A.消费者要面对现实,不要求全责备B.生产经营者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C.国家正加大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D.要提高食品科技含量,增加花色品种
2.(2003?广西)安徽某奶厂在产品生产日期上疯狂作假,所产鲜奶的生产日期甚至推后了整整15天。该奶厂的做法 ( )A.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违法B.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是不道德行为但不违法D.侵犯了消费者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3.朱德在《回忆我的母亲》一文中写道:“母亲……虽然自己不富裕,还周济和照顾比自己更穷的亲戚。”“母亲”的这种行为是对自己财产的( )A.占有 B.使用C.收益 D.处分
4.与下图漫画《化整为零》相符合的观点有( )①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②违背了经济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③降价销售,有利于消费者 ④我国法律应禁止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A.①②③④ B. C.②③④ D.①②④
5.在纳税问题上,中学生能直接做到的是( )
A.树立依法纳税观念B.参与税收管理C.协助制定税法D.开展依法纳税宣传
6.与下图《爆炸性新闻》相符合的观点有( )A.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B.违背了经济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原则C.加大产品的广告宣传力度,有利于扩大产品知名度D.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给予严厉的刑事制裁
7.百姓在日常生活中与税结下了不解之缘:存款者要缴利息税;炒股者要缴印花税;卖房者要缴房产税;建房者要缴宅基地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符合纳税条件的公民应该( )
A.适当缴税,先使个人更快地富起来B.养成自觉纳税意识,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观念C.按时足额纳税,这是履行公民的表现D.懂得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四、简答题1.看下图,用初二学过的有关知识回答:(1)雨伞的销售者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经济活动原则中的哪一条原则。(2)作为消费者,你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五、辨析题1.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由公民自愿缴纳。
2.当前,许多酒店都有“最低消费”的规定,这样做是为了保护酒店的利益,是允许的。
六、分析说明题2003?广东)分析案例
材料一:消费者吴先生有这样的心理,上市场买菜既担心短斤缺两,更担心有毒有害,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加强监督,加大对市场上商品质量的检查的力度。
材料二:20起,广州等城市的批发市场、大型的农贸市场的鲜活产品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由有关部门对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检。
请结合上述材料和初二思想政治第十二课的有关知识回答:(1)材料一中的吴先生所担心的问题反映了消费者的哪些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2)谈谈你对上述材料的认识。
五、分析说明题(15分)小张和小明在某超市购物,付款时出现了一名超市保安,声称超市丢失了一些商品,他怀疑是他俩偷的',并要强行搜查他俩的身体,小张和小明无奈,只好让他搜了,结果这名保安一无所获。小张和小明气愤难平,就将保安揍了一顿。(1) 保安的行为侵犯了小张和小明作为消费者的什么权利?(2分)(2)小张和小明的做法对吗?为什么?(4分)(3)这件事对你有和启示?(6分)
28.同学甲:真倒霉,才穿了两天的球鞋就坏掉了,又得再买一双!同学乙:我也一样,刚买的圆珠笔就写不出字了……这是不是一种普遍现象呢?赵老师指导学生开展了一次校内调查。(15分)
(1)同学们准备进行问卷调查,请你帮助设计两个调查题目。(4分)(2)调查发现:83%的同学有类似经历,38%的同学采取了“自认倒霉”的方式处理。这些情况说明了什么问题?(4分)假如遇到类似问题,你应通过哪些合法途径来解决?(至少写出两个途径)(5分)(3)进行社会调查也是一种学习方式,这种学习方式有什么好处?(2分)
三、分析说明题27、小孙和小林是同班同学,两人由于性格不和,发生争吵。小孙在日记中写下了很多侮辱小林的、与实际不符合的语言。一天小孙不小心将日记放在教室的课桌上,被小王看到,小王便把日记的内容泄露出去,给小林在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小林一气之下,将小孙打了一顿。吵到老师处还都认为自己有理。班主任老师耐心地进行教育,作了有说服力的分析。结果三人都认错并言归于好。假设你是班主任,你会作出怎样的分析?(1)小孙的行为(2)小王的行为(3)小林的行为28、镇政府工作人员小李在某商店购物时,不小心将价值3000多元的新手机遗忘在商店柜台上。小李迅速赶回商店向女店主索要手机,并通过对其强行搜身在对方身上发现了自己的手机。女店主以手机系拾得为由拒绝归还,双方发生了激烈争执。围观的顾客纷纷指责女店主,但也有顾客认为,小李也有不对的地方。(1)女店主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小李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3)上述案例给我们什么启示?
5、3月6日,郭某乘坐出租车,不慎将装有手机和一万元现金的手包丢在了车上,后被司机王某拾得,第二天,郭和王见面了……
情景一:王某确认失物是郭某的,后主动归还.请你评价王某的行为.
情景二:郭某要求王某归还失物,,王某谎称自已没看见拒绝归还.,后又要郭某给付元才愿意归还..王的做法对吗?为什么?请你全面推测郭某可能采取哪几种方法解决这件事?并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对推测进行评价(9分)
篇8:各类转让合同中的义务与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专利权移交给受让人。当然,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并不因专利权的转让而转让。
(2)保证自己是转让专利权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专利权的真实、有效。
(3)按合同约定交付与转让的专利权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向受让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为:(1)将合同约定的专利申请权移交受让人,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2)保证作为申请权标的的发明创造为让与人自己或自己与他人合作通过创造性劳动合法获得,或者通过委托开发合同获得,即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3)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为:(1)向让与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2)按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让与人的主要义务:(1)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即是自己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机关审查后授予了专利权的技术,或者是让与人通过合法的转让合同获得。(2)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能够达到约定的目的,并许可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3)交付与实施该项专利技术有关的资料,并按约定提供技术指导。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并不得违反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2)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主要义务:(1)让与人应是该技术秘密成果的合法拥有者,保证在订立合同时该项技术秘密未被他人申请获得专利。(2)按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3)保证此项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4)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受让人的主要义务:(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2)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3)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范本:
技术转让合同
项 目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转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篇9:试论旅游传播中旅游者“文化交往使者”①角色的作用
摘 要 旅游是一种跨文化传播活动,旅游者负载着原有文化的内涵,前往相异的文化空间旅游,在将原有文化传播到异地的同时,也将各地的文化传播到原有的文化环境中,是文化的承载者和传播者。本文采用传播学和旅游文化学相结合的跨学科综合研究方法,探讨旅游者在旅游这一跨文化传播活动中扮演的“文化交往使者”角色是如何影响作用于不同文化,并指出旅游者应该如何发挥其角色作用,实现更有效的旅游传播。
关键词 跨文化传播 旅游者 文化
随着现代旅游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不同种族、民族、国家和文化背景的人跨越边界,前往异地游览观光。旅游使得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不期而遇,造成各种文化的直接交流、碰撞、对峙,甚至融合。旅游者承载着他所在国家和地区即客源地的语言、服饰、行为方式、思想观念等一系列的可见和不可见的文化元素来到异地他乡,不可避免的对异地文化产生影响,同时也将各地文化传播到原有的文化环境中。旅游者实际上是文化的承载者和传播者,起着文化使者的作用。
最早提出旅游者“文化交往使者”角色概念的是旅游人类学家Valene Smith。在1977年她主编的《Hosts and Guests: The Anthropology of Tourism》一书中,她认为,在旅游这种特殊的文化交往过程中,旅游者扮演着“文化交往使者(agents of cultural contact)”的角色。Smith指出, 旅游中“主人”和“客人”两种文化的接触和交往(尤其是西方旅游者与非西方主人的交往),使得两种文化在不断的借鉴和适应中走向趋同。可以这么说,旅游者在不经意间将自己原有的文化带到了旅游目的地,影响了当地居民,也对自身文化产生一定影响。
一、旅游是一种跨文化传播活动
跨文化传播, 简而言之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文化的传播。旅游是人们为了休养、娱乐和运动等目的,离开日常生活范围所进行的暂时性的地域空间移动。旅游者负载着原有文化内涵,前往相异空间,发生多种文化的碰撞和交流,其本身就是跨文化传播的方式之一。
由于传播的双向性特征,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发出者。他们在自己原有精神文化的基础上,接触新事物,接受新信息,达到更新知识的目的;同时又把本文化的信息向旅游目的地传输,影响旅游目的地的发展。旅游地特别是著名的旅游地,由于客源市场的地理分布相对广泛,往往要遇到多种地域文化的影响。
另外,由于旅游是一种基于愉悦的、跨越地理空间的人类行为,这就使得旅游业中的跨文化传播不同于大众传播媒介的跨文化传播。它是一种接触“真实世界”而非“媒介世界”的直接传播方式。它是文化与文化之间、人与人之间亲身的、直接的、互动的、即时的、感知的交流与传播,而不是那种通过媒介来间接、外在地获得真实世界映像式的交流和传播。因此,旅游中的跨文化传播,主要是基于人际交流的传播形式,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沟通、交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三类与之发生人际交往的行为主体:旅游服务人员、当地居民和其他旅游者。由于旅游服务人员大多为当地人,所以有时可将前两项归为一类(见图1)。
二、旅游者“文化交往使者”角色的作用
(一)旅游和旅游者的定义
西方旅游文化研究中对旅游的定义较为注重旅游对活动主体和东道主的社会大众的文化影响。杰弗里教授认为:旅游是对离开居住地的人的研究,是对应旅游者的需要而产生的这一工业的研究,是对旅游者和这一工业给东道主的社会文化、经济、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的研究。③
我们可以从“旅游者模式”图示理论入手分析旅游者“文化交往使者”角色并进一步对其在旅游活动中的作用做阐述。
1987年,杰弗里教授在他的《旅游模式:社会文化方面》一文中首次使用了旅游者模式图示理论,解析如下:
(图1 旅游过程中的跨文化交际三角结构)② (图 2 旅游者模式图示)④
图2中的XY基线即表示时间的动态流逝,又表示客源产生的相对静态社会,当我们把一个旅游者的诞生放入一次具体的旅游活动背景中考虑,便可以发现其中的一时间先后为序的六大组成部分:XA――产生旅游需要并为之做准备的主体的日常生活内容;AB――离开居住地,撇下日常生活工作的紧张压力投身于无拘无束的旅游活动之过程;BC――旅游者在一个时间与空间上都不同于日常生活世界的旅游天地畅游的阶段;CD――旅游者回归常住地的过程;DY――旅游者重新回到以往熟悉的生活阶段;AD――旅游者离开后,旅游者离开期间,目的地继续运转的生活。
在这直观的图示中,可以看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居于中心位置,旅游者在旅游整个过程中,在与其他旅游者、目的地居民的“碰撞”之后不可避免对自身文化和目的地文化产生影响。
篇10:试论旅游传播中旅游者“文化交往使者”①角色的作用
Valene Smith则把旅游现象放置在休闲活动的大背景中,审视旅游的本质、旅游者个体的变化、旅游中的文化接触以及旅游的社会文化影响。她认为:旅游者是利用暂时的空闲时间、自愿离开住家所在地外出游览、以便达到体验变化之目的的人(atemporarily leisured person who voluntarily visits a place away from home for the purpose of experiencing a change),整个旅游过程都与旅游者的行为息息相关。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旅游者“文化交往使者”角色在旅游传播中的作用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以新的角色活动于新的环境中,他们可能不受其原有身份的约束,但却无法脱离自己的传统文化习惯,并要把自己的文化传播至目的地。
从文化的角度看,旅游者是旅游文化的负载者和传播者。旅游者负载着原有文化内涵,前外相异的文化空间旅行和游览,在将原有文化传播到异地的同时,也将各地的文化传播回原有的文化环境中。旅游者并非简单的搬运工,他在文化传播的同时,在两种或多种文化的比较和熏陶中,吸取优秀文化,还创造出新的文化和审美成果,如游记、旅游诗等。更重要的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在对文化差异的比较中及文化交流的追求中,不断提高自身文化修养,实现对真善美的认同。
篇11:试论旅游传播中旅游者“文化交往使者”①角色的作用
1、对旅游者自身文化的影响
第一,旅游满足了旅游者的文化需求。旅游活动实质是一种心理和情感体验,旅游者的文化需求是以精神需求为主的。例如,居住在舒适宽敞的洋房里的欧美人偏要住一住北京的四合院或云南的傣族山寨,这已经不是出于生存的体验,而是为了满足旅游者对异域古昔生存方式的体验的心理需求。许多中外旅游者到了长沙,总免不了要去火宫殿吃一次著名的“油炸臭豆腐”。旅游者在进行这一行为时决不会将其作为一种维生手段,而是作为一种异己文化现象来看待和体验。
任何一种旅游活动都有不可避免的回归过程,旅游者把短暂的在目的地的旅游生活置于身后,重新汇入居住地仍在继续的生活。许多旅游者会沉浸在异地美好的回忆中,也许会创造出游记、旅游诗等,也许会经常拿出在旅游地购买的纪念品或者是拍摄的照片进行欣赏,也许会有“旧地重游”的念头,得到愉悦的美好感受。
第二,实现不同文化背景的旅游者之间的交流。在同一旅游群体中也许会有来自不同地域的旅游者。不同文化背景的旅游者聚集在一起进行旅游活动,难免会发生文化上的碰撞和冲突。比如,经济发达沿海城市的游客和西部地区的游客,北方游客和南方游客,外国游客和中国游客,国际团队中的不同国家的外国旅游者,在饮食、生活习惯、思维观念、行为方式上总会有所差异。文化差异导致不同旅游者之间行为方式的模仿,来自发达经济地区的旅游者的物质优越感和文明的言谈举止可能会引起其他旅游者的效仿。几乎所有的研究都表明,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消费具有明显的挥霍倾向。这其中部分原因是因为受其他旅游者消费行为示范作用的影响。
第三,对客源地文化的影响
旅游者从旅游地回来,根据自己对当地文化的认知、体验而向他人或自身社会转述而形成的文化传播,我们称之为归向文化传播。这是通过旅游者对自己经历和旅游地风光人情的转述、回忆和主动进行的文化传播。西方学者罗伯特.麦金托什曾认为,许多人的旅游动机往往来自于旅游者归来后的炫耀,而炫耀内容本身即是一种有意的文化传播。这种文化可以说是被旅游者“有意带回的文化”。阿拉伯旅行家伊本.拨图塔以自己的旅游见闻完成了《旅行者的快乐》一书,与稍前的《马可.波罗游记》一样,成为西方了解东方文化和中国文化的重要依据。伊本.拨图塔和马可.波罗对自己的旅游经历的回忆,就是对东方文化的有意传播。因此,从此意义上说,所有的旅行者都或多或少是文化的有意传播者,他们“带回了文化”。对目的地文化的宣传,可以增加客源地人们对旅游地的向往和了解,是旅游动机产生的重要原因。
2、对目的地文化的影响
在旅游目的地这个文化交汇的特定的舞台上,主客双方的接触和相互作用是不平衡的。一般而言,旅游者与接待地居民的接触是短暂的,而且与当地居民的接触沟通,又会因语言障碍、接待地结构和旅游日程设计安排等受到极大的限制。但对于目的地居民而言,他们对旅游者的接触是长期不断的,因为他们接待的是不同时期接踵而来的旅游者群体。所以,尽管说旅游活动中的文化扩散是双向的,但实际上旅游者给目的地带来的影响比他们受目的地社会文化影响的可能性要大的多。⑤
首先,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者的跨文化传播行为对旅游目的`地文化最直接的影响是促进其对外文化交流。旅游在客观上起着促进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乃至不同国度文化之间的相互沟通作用。与其他文化交流方式相比,旅游活动优势是十分明显的。首先,它是一种人群与人群(旅游者与当地居民、旅游者与旅游者)之间的直接交往,其次,旅游是旅游者出于愉悦目的前往异地进行的活动,是人类文化最理想的交流方式。最后,以旅游者为主体的对外文化交流是一种民间的文化交流活动。目的地通过发展旅游,一方面可以了解别人,促进人类整体和世界的大同观念的形成。另一方面又可以宣传自己,树立自己的真正形象。
篇12:试论旅游传播中旅游者“文化交往使者”①角色的作用
其次, 对目的地文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其地方文化认同感的影响。每个人都会对自己长期生活的地方有一种没有明显意识到的认同心理,不仅十分熟悉这个地方的各种自然景观和生存活动空间,而且理解它,赋予其独特的含义,对这个地方会有一种家的归属感。这种对地方的客观认知加上情感投射就成为一种文化意义上的地方认同心理,这种认同构成了人对世界的认知,影响着他的行为。
在一个比较封闭的地理环境,地方文化的认同相对比较稳定。现代旅游业的发展,旅游者与旅游目的地的跨文化交流就会使生活在旅游地的人对所处地方的认同感产生变化。旅游目的地人们(居民以及为旅游者服务的旅游从业人员)在与外来旅游者的交往活动中开始发现,那些曾经与己朝夕相处、看惯不怪的青山绿水,竟然会令这么多游客千里迢迢而来,因而对当地自然景观的价值有了新的认知,并形成新的认同感,促使当地居民重新定位自己的生存地。
旅游业及其跨文化传播对地方物质层面、对该地居民的人为活动层面认同都会产生影响,通常可见的影响表现在对地方建筑景观的影响,例如为满足国际旅游者的心理需求,发展国际标准化的宾馆、酒店和旅游交通等接待服务设施,而在那些传统文化相对薄弱的新开发地区(如深圳等新城市地区),以及老城市内部的新城区(如上海浦东),则在发展都市旅游的同时,将城市填满了各种外来文化的符号信息。如广告牌、霓虹灯、摩天大楼、各种绚丽商业橱窗、娱乐消闲吧、麦当劳式的快餐店等等都可能对当地的消费方式、人际沟通模式、劳动力结构等多方面的认同心理产生影响。
很多研究实例表明,旅游者及其跨文化传播行为对于目的地文化认同的影响存在两种不同甚至相反的方向:
第一,旧认同感的改变。旅游者往往来自经济较发达和收入比较高的地区,而很多旅游地资源丰富、旅游吸引力大的地方,经济却不发达。对于落后的旅游地而言,旅游者所显示的物质优越感及其言谈举止,会引起旅游地居民的模仿和学习,甚至产生一种地方文化的自卑心理,从而引发思想和行为的变化。例如云南泸沽湖在开发旅游的初期,村民只是将游客当客人和亲人看待,食宿均不收费。后来旅游者的影响(如国际旅游者付小费的商业性行为影响目的地居民的思想观念)和旅游业的发展提高了他们的经济意识,他们便通过开设家庭旅馆和饭馆、出租木舟等方式获取经济效益。原来根深蒂固的价值观、风俗习惯,甚至语言都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
第二,原有地方文化认同感的加强和复兴。一些研究表明,旅游者对目的地观光和与当地居民的交流,在引起旅游地文化变化的同时,也保护乃至振兴旅游地富有地方色彩的文化。事实上,云南石林五棵松撒尼人的针织手工艺品、贵州苗族和布依族的蜡染手工艺品的振兴和扩大生产,都是缘由旅游业的发展而发展。越来越多经验丰富的外来旅游者开始追逐“真实的”旅游目的地,他们不再愿意在那些专门为外国游客设立的商场购物,而更愿意去当地人常去的地方,也渐渐地从旅游地文化活动的表演舞台走出来,深入到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因此,世界上一些旅游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回归自己的文化传统,重新认识并强调自己的文化个性。人们对自己与外界所不同的地方性文化重新有了一种认同感和自尊感,文化的多样性和多元化并存的观念,以及文化之间的相互尊重,逐渐被更多的人所认可和接受。旅游地的居民也更加大方、平静地向旅游者展示本地文化的内涵。⑥
3、创造出第三者文化――旅游者文化
旅游者文化是指以客源地文化为影子,与目的地地方文化相碰撞而产生的第三者文化。旅游者开始在旅游目的地开始旅游活动,此时,主体身份的转换进一步加深,“过去”的工作,生活和遵循的文化准则暂时的“忘却”,在目的地“此时此刻”的活动成了新的事实。新的角色,活动,形式,期望和过程给主体带来了全新的活力,构成了一个既不同于居住地文化(residual culture)又不同于目的地地方文化(local culture)的新文化,即旅游者文化(touristic cultural)。在这种全新的文化中,旅游者不顾原来身份的左右,而是以新的旅游者的身份(tourist self),按新的文化生活的节奏(tourist culture),活动于一个不同于原居住地的生活和新舞台(the magnet),这时,旅游者会发生角色上的转换。⑦成年人玩耍非常幼稚的游戏,富有的人过上边远山区的农家生活,有的则摇身一变成为中国古代宫廷的皇帝或者是西方中世纪的骑士,更有甚者身着艳丽服装狂歌劲舞于夏威夷海滩或印第安古老部落。
研究表明,在一种异文化中的逗留时间长短会影响其适应过程。长期旅居的特点是“社会困难少,而且有效适应不断增加”,而短期旅居的特点是“不确定和疑惑更多,或者不恰当的交流行为更多”⑧。旅游的“暂时性”导致旅游者不需要为融入当地文化进行大幅度的适应性的改变,但也导致了旅游者的一些不恰当的行为,给交往带来一定的障碍。例如旅游的异地性和暂时性的突出特征,往往使得旅游者行为表现出道德感弱化的倾向。当一个人以旅游者的身份“远在异乡为异客”时,他会往往想摆脱日常生活的清规戒律,道德约束力远不及他在日常生活圈子里强。人性中潜在的恶的东西往往会自觉不自觉的流露出来,衣冠楚楚的人所到之处一片狼藉,一派君子相的人在异域的灯红酒绿的幻影中也会动着偷吃禁果的念头。
篇13:试论旅游传播中旅游者“文化交往使者”①角色的作用
注释及参考文献
① Valene Smith. Hosts and Guests: The Anthropology of Tourism. 1977.
②⑥ 李蕾蕾 《跨文化传播及其对旅游目的地地方认同的影响》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7卷2期
⑤ 马波 《现代旅游学》 青岛出版社, 1月第二版 p37
③ Jafar. Jafari. 1977, Editor’s Page, 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 ,Vol5, pp6-11
④ Jafar. Jafari. 1987, Tourism Models: Sociacultural Apsects, TOURISM MANAGEMENT, Vol8, pp151-159.
⑦ 肖洪根 国内外旅游文化研究 华侨大学学报(哲社版), 1994年, 第一期
⑧ Ward, C & Kennedy, A .1993, Where’s the “culture” in cross-cultural transition Comparative studies of sojourner adjustment .Joural of Cross-Cultural Psychology, 24, 221-249
⑨ Witte, K, 1993, A Theory of congnition and negative affect: Extending Gudykunst and Hammer’s theory of uncertainty and anxiety reduc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ercultral Relations, 17, 206
作者:武汉大学新闻系级研究生 谭芳
430072
tanfang1771@tom.com
篇14:试论旅游传播中旅游者“文化交往使者”①角色的作用
而旅游者这些貌似“越轨”近似于“怪诞”的行为完全得到了自己和他人的谅解。“他只不过是个旅游者罢了”成了主客此时共同遵守的准则。在这个文化背景中,旅游者某些过分的,不寻常的行为不仅仅完全恰当的,可被接受的,甚至是受到欢迎得到鼓励的。从另一方面看,当地居民因司空见惯,也早已经非常习惯(甚至“忽略”)了旅游者的出现和存在。他们照常生活和工作,照常接待旅游者,他们已经完全自然而然的“把旅游者当成是旅游地的一道风景线”。也许会在旅游旺季抱怨大量涌入的旅游者打扰了他们的生活,但是在下个旅游旺季即开始时却热情盼望旅游者的到来。
三、有效的旅游传播的实现
旅游传播的目的,就是充分实现人类各民族国家文化成果的交流与共享,达到旅游主客体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和平的进程。旅游者更应该在旅游活动中充分发挥其“文化交往使者”的作用,实现人类文明的跨文化交流。
跨文化传播是一个不断寻求相互了解、相互适应和相互沟通的过程,它面对的是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文化世界。文化差异是跨文化传播的前提,尊重差异、认识差异并给予恰如其分的变通,是跨文化传播顺利实现的基本要旨。跨文化传播行为不仅要避免种族中心主义,而且应该反映一种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态度。
第一,消除文化偏见。
生活在世界不同地区的不同种族或民族的人们,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与历史背景,产生了独具特色、相对稳定的文化。每种文化都有自己的信仰、生活制度、思维方式、道德规范、价值观念等。人们往往站在各自的文化信仰价值观和态度立场上批评其他文化。
不同文化习惯的人或群体具有各自不同的文化习性,对西方人的接吻,孩子左家务收取劳动报酬,我们可能看不惯,说明我们仍然站在自己的文化背景中感知他人,并力图用自己的文化道德标准去衡量他人,如果能自觉意识到自己的文化限囿,换一个文化视角,或许我们会有不同的感受。旅游者在遇到异文化时,必须保留判断,接受“差异不一定是负面” 的事实。
忽视文化差异是不可取的。一些旅游者,主要是来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旅游者深受文化上“种族中心主义”的影响,认为只有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才是最正确、最优秀的,喜欢用傲视天下的态度对其他文化加以贬低和任意批评,这无疑是极易引起目的地居民的反感,从而造成旅游者和当地居民之间人际关系的紧张。
第二,树立文化认同的观念。
树立文化认同观念并不意味着阻止自身文化的进步。文化不是静止的东西,他随着时间段变化而变化。旅游者对自身文化和旅游目的地文化都应该有一种认同感和自尊感,让各种文化相互理解和沟通。对当地文化的古老、陈旧甚至落后表示蔑视,极力张扬自身文化,通过各种活动在当地人中间(尤其是青少年群体中)施展示范效应;或是出于好奇心理,以商业的态度当地文化中已经垂死的因素,如迷恋于表演性的土著居民的原始舞蹈和习俗。这两种情况是旅游者本能的占有意识在旅游文化上体现,都是不可取的。
如果与交流者的言行采取高人一等,居高临下的形式,那么,交流不会成功。同样,对目的地文化一味迷恋推崇,而丧失了对自身文化的一种自恋感,也是不可取的。每个个体,每种文化都应该相信自己与他人具有同样的价值。站在主体参与旅游活动的角度上,旅游者应该体现一种亲和,力图与异文化相沟通,使其更容易的导入旅游目的地。
第三,增强自身的跨文化传播能力。
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在前往旅游目的地前的资料收集,吸收消化,观看旅游目的地的电视和广播节目,对异文化差异性的讨论学习等,甚至对目的地语言的一些基本了解,因为学习使用对方的语言是有效交流的一部分,虽然在旅游者密集的地方有专门的双语导游帮助沟通,但不幸的是,这样的游客只能获得对当地文化的肤浅的理解。如果要深入到当地文化中,语言障碍是必须克服的,这在长期旅居者身上体现最明显。
旅游者自身个性特征与跨文化传播能力也有关系。面对异文化,旅游者也许会至少暂时处于失衡状态,表现出许多的不确定、疑惑和焦虑的情感低潮期。个人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对度过这一时期是大有益处的。研究表明,“有较强个性的旅游者,会很快实现有效交流;而较弱个性的旅游者,则会有不适应过程,会选择隔离或退出交流”⑨。所以良好个性的旅游者,可能会愿意暂缓对其他群体、文化的交流习性或行为做判断,并能够认识到通向真理的理解之路不仅一条。这些对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是很有帮助的。
四、结 语
我们的世界在缩小,交通信息技术和现代旅游业的发展,使得世界各地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跨越文化边界联系在一起。来自不同国家、地区、城市和文化背景的旅游者聚集在一起,前往旅游目的地游览观光,引发了一系列的跨文化传播现象。作为旅游活动的主体,旅游者只有消除文化的偏见,树立文化认同,并不断增强自身跨文化传播能力,才能在旅游传播这种跨文化传播活动中充分发挥“文化交往使者”角色作用,更好实现人类文明的跨文化交流。
篇15:广告研究企业在赞助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广告研究企业在赞助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广告作为联系产品和消费者的桥梁,已广为各类工商企业关心和重视。赞助广告因其所赞助的公益事业对社会、个人和特定的消费者举足轻重,且能让企业与所赞助的公益项目和消费者融为一体,迅速沟通,促进企业形象的树立和整体形象的宣传,对工商企业颇具有吸引力。近年来赞助广告活动名目繁多,伴之而来的违章赞助广告“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由于赞助企业不了解自己在所赞助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不了解赞助广告的基本原则,未能通过赞助活动的开展,促进产品的销售。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剖析赞助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性质,宣传赞助活动中赞助企业的权利、义务,方能促进赞助广告活动的健康发展。一、企业在赞助广告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章第三、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赞助单位及赞助活动的举办单位作为赞助活动的出资者和组织者,也应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民事活动。经过协商权衡,从赞助项目的拟定、赞助广告的选择,直至赞助企业的商定,企业同意出资赞助,应签订赞助合同。出资者资金的付出,当然要通过某种方式得到补偿,因此合同的签订,即赋予了出资者在赞助活动中的基本权利。
一是有自愿参加的权利。赞助广告的“赞”字就充分体现了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根据自己的营销目标、产品销售情况,可以有选择地参加一些对企业形象的树立、对产品销售有益的赞助活动。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能给企业带来广告效益,得到补偿的活动,企业有权拒绝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出资赞助,搞“拉郎配”。
二是有获得部分经费补偿、支配部分赞助费进行广告宣传的权利。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是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的经济组织,因而决定了其赞助活动的目的,主要是进行广告宣传,扩大企业和企业产品知名度,即使在促进某些公益活动开展的赞助中,也离不开获得广告效应,有效地开展广告宣传,获得部分有效的间接补偿。因此,通过协商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告费用,自由支配部分广告费成为企业赞助活动的'基本权利。与此同时,其费用的支出,也只能服务于广告宣传活动的开展。如果企业不能自由支配部分赞助费用于广告宣传,那么就无法体现赞助活动的广告意义。
三是有选择广告宣传方式、广告宣传内容的权利。赞助活动是企业出资进行的自我宣传,那么企业就不能不考虑广告费用支出的最佳广告效果。为此,企业就必然通过与举办单位协商,选择最佳广告宣传方式,科学安排广告宣传内容。举办单位也应保证企业广告宣传方式、宣传内容的选择权,以促进企业通过赞助活动的参与,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是有使用本单位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在赞助活动中,企业完全可以也应该利用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提高企业和产品商标的知名度。当然如何使用注册商标,还必须征求举办单位的意见,避免妨碍和冲淡活动主题。
五是有参加赞助活动相关活动的权利。如参加赞助活动的开幕式、闭幕式、颁奖仪式等。同时也可以对赞助活动提出某些建议,指导活动的正确开展。
六是有依法退出赞助活动的权利。企业在赞助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一旦发现举办单位有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违法举办等行为时,可依照《民法通则》第四章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有关规定程序,退出赞助活动。
二、企业在赞助广告活动中的义务
赞助广告活动中,企业既是赞助活动的出资者、参加者,又是赞助活动中广告的主体,因此为了确保赞助活动的顺利开展,有效地开展广告宣传活动,企业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首先是要认真审查赞助活动的审批手续、赞助计划、活动主题,确保赞助活动的正确性、合法性。特别是活动主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其次是广告宣传的内容应在其经营范围内。《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赞助活动中企业在活动场地空间范围内“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严禁超出经营范围自我宣传。同时要注意的是,对于广告中有关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有歧义,更不能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其三是向活动举办单位提供必要的证件、证明、资料,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客观、合法。《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为此企业在开展广告活动时,必须向举办单位提供必要的证件和证明,比如广告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广告中涉及到专利、注册商标时,还须向举办单位提交有效的《专利证书》和《注册商标证书》;对于涉及到农药类、人用药品类和医疗器械类的广告,还要提交有关行政机关的有效批准文件。
第四是按照规定支付赞助费用。各项赞助费用应在企业销售费用中以广告科目列支,企业年内支付的广告费总额应在年初编制的年度预算内,不得以广告为名,向任何单位赠送产品、食品或“资料”,以确保广告费用真实支出。
三、企业在赞助广告活动中应把握的原则
以上分析了企业在赞助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保证企业在赞助活动中能充分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赞助活动才能参加。为此,企业对赞助活动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合法性。所赞助的活动必须是经过主管部门同意、工商部门审批过的活动,活动的举办单位有完整的活动计划、费用预算等。活动主题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公德,能焕发精神,鼓舞人心,激发民族自尊心;同时,整个活动有益于企业形象的树立。
2.有偿性。赞助费应在赞助活动中得到部分补偿,对于钱沉大海、收效甚微,甚至无广告效果的赞助活动,应慎而又慎,理智权衡,有权拒绝参加。
3.真实性。赞助广告的宣传内容,应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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