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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信赖原则与注意义务论文

时间:2023-04-21 07:53:4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刑法中的信赖原则与注意义务论文,本文共9篇,希望大家喜欢!

刑法中的信赖原则与注意义务论文

篇1:刑法中的信赖原则与注意义务论文

刑法中的信赖原则与注意义务论文

信赖原则(Der Vertrauensgrundsatz)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在合理分配过失责任的分担,限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方面,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

自近代以来,刑法都是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行为为例外,刑法学的研究长期以来也以故意犯罪为重点。随着日益增多和复杂化的现代技术的出现以及由此产生的危险,过失犯罪的发生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呈现出跳跃式拉长的态势。与相同时,刑法研究领域,“过失犯罪经历了从前妻的孩子到最受宠爱的孩子的变化” 然而,虽然处罚过失犯已成为各国刑法的共同实践,但“‘和过失理论相比,故意理论是相对容易的’(Bindin)……因为过失理论是刑罚理论上的灰色地带,而灰色地带就是令人从不罚渐进到可罚(Bindin)” 。如何适用刑法对过失犯予以处罚,核心是对过失犯注意义务的确定。

一、刑法上的信赖原则与注意义务

信赖原则(Der Vertrauensgrundsatz)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 。

过失犯只有在发生法律要求的结果(危险)后才成立,在结果发生之前,不太可能论及过失犯的行为,只有地结果发生之后,才可能回过头来寻找结果发生的原因,考虑让行为人对此结果承担责任合不合适,以便将行为认定为过失犯。在明确了具体行为与法律规定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行为刑事可罚性的根据就在于行为人没有在意识上保持谨慎、集中和紧张。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就成为认定过失犯罪的关键。

德国学者认为“由于违反注意义务实现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且违反义务没有认识到会发生构成要件结果,或者虽然想到会发生构成要件结果,但违反义务地相信,此等结果将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是过失行为” 。

日本学者指出:过失是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而没有认识到犯罪事实的行为 。它是“由于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而没有认识到犯罪事实,或在没有根据该认识形成一定动机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

意大利学者主张“从实质来说,过失是一种与故意截然不同的罪过形式:故意的内容由有关犯罪行为的‘真实的’心理因素组成,而过失基本上是一种法律评价,即对主体是否遵守与其行为相关的注意义务的判断。在过去,人们曾多次试图寻找过失存在的心理学依据,但最终都一无所获。人们发现,无论主体的何种过失心理,总是不可避免地同一定的注意、谨慎或自我估价联系在一起的” 。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采取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但从我国刑法中仍然可以发现注意义务对于过失犯罪认定的核心作用。《刑法》第15条规定,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理论在解读该条款时认为:“犯罪过失的形式虽然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但实际上是行为人没有认真履行应该注意并避免危害结果的义务,简而言之,就是不负责任” 。

随着文明,特别是机械文明的进步,社会生活中的方便程度正在显著提高,生活质量也随之改善,与此同时,这些充满现代技术的行业也充满了危险,由于此类危险行为为现代生活所不可或缺,难以轻易割舍,因此,为了规范和取舍这些行为,允许危险理论应运而生。驾驶高速交通工具的行为本身虽然有危险,但也有有用性,无法禁止,应当予以容许,但必须遵守相应的交通规则,以使危险控制在社会可容忍的范围内。“容许的危险的理论,已经转化为各个领域中的规则、规章等,去具体的发挥判断标准的作用……是对于社会不得不对某些有危险行为加以容许的做法的正当性所作出的一种理论上的解答” 。

二、信赖原则的法理基础

信赖原则的法理基础,即信赖原则能够得以合理建构、解释的上位性刑法法理。作为基础的法理并不一定是信赖原则生成的起点,也不一定是伴随着该原则在判例和立法中成长与发展并在理论上的凝聚,只是在信赖原则寻求正当化说明时被援引或者借重的法理。

(一)社会相当性理论

关于社会相当性理论,学者间的表述不尽相同,究其渊源,该理论最早是收韦尔策尔发展起来的,他的基本想法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共同生活的社会道德制度内部活动”的各种行为,就是“社会恰当性”,从来也不会隶属于一个行为构成。例如,以根据规定经营的铁路、矿山、工厂等活动中,由于社会恰当性发生的伤害和死人,从一开始就不符合德国刑法第212条、第223条以下的行为构成 。这是在韦尔策尔的目的行为论和人的不法观的立场下得出的必然结论。

对于社会相当性理论而言,违法性的本质并不是法益侵害,不能把违法性构成要素的重点放在行为所惹起的结果这一物的层面,而应把行为看作是目的支配下的行为,行为目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本身才是构建违法性构成要素的根本所在,法益侵害或者危险只有在行为的框架下存在着考虑的空间。刑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法益侵害,只禁止逾越社会伦理框架或者逸脱社会相当性而惹起的法益侵害。

(二)容许性危险说

容许性危险说的基本特征是认为信赖原则不过是划定容许性风险界限的一个原理,二者之间处于一种表里关系。

从新过失论的立场出发,把故意、过失作为违法性问题进行把握,认为行为只要遵守相关领域中的规则和注意,即使造成了法益侵害,也不能认为具备不法。而行为人在遵守相关规则,履行一定的义务后,信赖他人会适切行动且信赖具备相当性的场合,对于发生的法益侵害结果,适用信赖原则的行为应当作为被容许的危险,被理解为适法。

西原春夫认为:尽管认同信赖原则是划定许可危险性界限的一个原理,但是却不认同上述基于新过失论立场提出的理由。他认为,所谓容许性危险既然停留在“危险”上,即对于行为而言常常含有结果发生的危险,在实施该行为之际,就意味着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能否定,在不否定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却否定过失,以此来限制过失的成立范围,这就是所谓的容许性危险的法理。

(三)危险分配的法理

所谓危险分配,是指为了回避危险,在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分担危险,分配注意义务,从而认定加害人的过失。正如如果认定被害人具有广泛的注意义务的话,就会减轻加害人的过失一样,根据合适分配危险的原则来明确客观注意义务的范围 。表现在交通中,在驾驶人已经尽到了交通法上相当的注意义务,可以信赖行为人或交通相对方也遵守交通规则并为回避危险作出适切举动,且该信赖具备相当性的场合下,驾驶人基于该信赖而为的举动,应该被视为已经承担起了法律所要求的属于本人业务范围内的风险,对于相对方背离信赖而为的不适切举动并带来的法益侵害,必须看作是分配给相对方防止危险义务的不履行,行为人应被看作已经尽了社会生活中的必要注意义务,因而不能被问以过失之责。

篇2:论德日刑法中的信赖原则

论德日刑法中的信赖原则

【内容提要】信赖原则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确定过失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首创于1935年的德国判例。依信赖原则确定过失责任,其根据有限定的预见可能说和限定的违反注意义务说的不同解释。交通领域适用信赖原则应符合社会相当性的要求,交通领域之外能否适用信赖原则,在理论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不同见解,实务上有不同的判例。

【关  键  词】信赖原则/过失责任根据/社会相当性

一、信赖原则的发展

信赖原则(Der  Vertrauensgrundsatz)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注:参见[日]西原春夫:《交通事故和信赖原则》,成文堂1969年版,第14页。)它是德日刑法理论上确定过失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信赖原则肇始于交通运输业。对于交通事故之责任认定,依传统的过失犯理论,行为人的预见可能与预见义务是一体的,只要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即有注意义务;只要认识到危害结果就要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因而驾驶人在行为时,具有注意义务,并有注意能力而不注意,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构成刑法上的过失。传统的过失理论对于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动力交通工具稀少的时代,固然可适应,但在20世纪以后,动力交通工具之发展日新月异,数量快速增加,如再依照传统的过失犯理论追究其责任,则每一事故发生,均可追究驾驶人的责任,这势必阻碍社会的发展,影响人类生活的进步,使动力交通工具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性能丧失。为减轻交通运输人员过多的义务负担,在危险分配理论基础上,信赖原则应运而生。

信赖原则作为分配注意义务的原则,首创于1935年的德国判例。德国旧联邦最高法院在确立依赖原则之前,对驾驶人过失责任的认定,一般采取较严格的态度。认为驾驶人不能期待其他交通参与者采取合乎交通秩序要求的正确态度,而应随时注意他人从路旁突然闯入车道的情况,所以驾驶人注意义务的范围极广。只在“以要求道路利用者之考量,系超越‘日常生活经验之可能者’之范围,始不负过失之责任”。(注:参见[日]西原春夫:《交通事故和信赖原则》,成文堂1969年版,第87页。)1935年12月9日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注:该判决系对某一被告于某日下午6时许,驾驶汽车沿市内电车的路行驶前进,电车轨道高于汽车轨道。当被告的汽车行至桥前1.5米处,在其前方有两个成年人从电车轨道走下,与被告的汽车相撞,造成一死一重伤。柏林地方法院以“被告在天气晴朗、视野良好的情况下,如能够充分注意,即可适时注意电车轨道的二人,并从二人的态度推知对方欲在自己前方穿越汽车道,可采取鸣笛等措施,因而认定被告成立过失致死及过失致伤罪。”但联邦最高法院则认为:“汽车驾驶人虽对步行者违反交通规则之情况,应有心理上的准备,但对驾驶人的此项要求,应考虑日常生活之要求及汽车交通之本质、特性及重要性等,而在可以容许的范围内,始为适当。汽车驾驶人并无将所有行人可能不注意的情况都予以考虑的必要及可能,从当时的全部情况,经深思熟虑,判断行为人必不至如此不注意时,则视行为人已尽其注意义务。一般而言,在白天且车流量不大,视野良好的.市区,汽车驾驶人对于成年人不愿接近自己车辆而突然从电车轨道走向汽车道的情况,实无予以考虑之必要。”据此改判被告为无过失。参见[日]内田文昭,洪复青译:《过失――信赖原则》,(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6卷第5期。)(RGST,71)中确认了如驾驶人可信赖其他交通参与者亦同将遵守交通规则,则无需考虑他人突然违反交通规则之必要,这使汽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的范围缩小很多。这一判例首创了信赖原则。信赖原则在初创之时,虽缩小了驾驶人的注意义务的范围,但在适用上仍受到限制,其限制之一是驾驶人本身之行为应符合交通规则,否则即使他人之行为系属突然发生,因驾驶者本身已违反交通规则,则驾驶人仍应负过失之责;其限制之二是驾驶人对结果之发生需无预见可能性,如有预见可能性则仍不免于过失责任。因此对老者、儿童、残疾者可能违反交通规则,应特别予以注意,否则仍无信赖原则之适用。(注:参见周冶平:《汽车事故与刑事责任》,《法学丛刊》第25期,第23页。)

到1954年7月,联邦最高法院与刑庭联合总会作出决议,才使用“可以信赖”及“信赖原则”之文句。这一决议遂奠定交通事故信赖原则之基础。(注:廖正豪:《过失犯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97页。)“信赖原则”理论包含以下要点:(1)参与交通之人,除有一般注意义务之外,尚有依实际情况而异的特殊注意义务。(2)过于加重干道驾驶人之谨慎义务,徒然造成交通之不流畅,于道路安全之维护与国民信任感之培养皆无助益。(3)干道驾驶人对不可知他人违规行为实无预见义务。(4)唯对已见之危险,仍应极力回避结果之发生。(注:参见翟唳霞:《刑事上信赖原则之理论与实用》,(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6卷第5期,第48页。)

促使“信赖原则”(即在生活上当然可以信赖之原则)确立之契机,乃汽车及其他车辆数额之激增,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19,德国汽车总数仅5万辆左右,到1925年,由于经济安定,其总数已增至43万辆,到1935年,其总数已达214万余辆。由于经济的发展,汽车数量的激增,汽车必须发挥其具有的高速之机能以适应近代生活环境而免阻碍交通;道路及交通标识等设施得以发展,行车之交通知识亦因之而逐渐普及,这些都是促使信赖原则确立之因素。而传统的过失理论对汽车驾驶人赋予太严格的注意义务,使驾驶人在行车时,必将其速度减至随时随地可以停车的程度。而这样的汽车运行速度,与步行速度相差无几,就使汽车丧失了所应具有的高速机能,且造成交通阻塞,显然这种理论已不能解决汽车之高速运输价值与道路交通安全价值之冲突。于是产生“所谓一方面认定现实之预见可能性,另一方面否认发生预见义务”之理论,“信赖原则”即基于此构想而产生,亦可谓“信赖原则”乃系以“现实上虽有预见可能性之情形,但仍可否定发生预见义务以及回避结果义务”之任务而登场者。(注: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修订版,第360页。)

日本早期对于交通事故之判决,也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大多基于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认为驾驶人应负过失之责任。但对火车、电车等高速交通工具,因考虑其特性而有若干从宽处理的判决,不过当时之判决与今日信赖原则之精神相距甚远。二战后,日本渐受德国之影响,转为对交通工具速度的重视,发展了信赖原则,缩小了驾驶人的注意义务的范围。在信赖原则引入日本过程中,西原春夫起到重要作用。受日本刑法学会的委托,西原春夫1959年负责“过失与交通事故”比较法共同研究的德国法部分。他在研究报告中,第一次介绍了德国法中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信赖原则”。1965年,他在搜集了一系列以信赖原则为标准而否定被告人过失责任的德国判例基础上,发表了呼吁在交通过失认定中采取信赖原则的论文。论文发表后很短时

间内,日本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采用了这一原则。西原春夫也因此一夜之间名声鹊起,一跃成为日本刑法学界的“宠儿”。(注: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5年联合出版,第143页。)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次适用信赖原则否定过失责任的判例,是1966年6月14日的判决,此判决不是以信赖原则去认定驾驶人之过失责任,而是认定乘务员之责任。(注:1966年6月14日的判例是:某私营铁路站的乘务员,深夜从到站的电车上让醉酒、昏睡的客人下车,被行驶中的电车压死。对于此案,否定该乘务员业务上过失责任的判决有如下说明:“在乘务员使醉客下车的时候,除了是根据该人酩酊前的程度和步行的姿势、态度等其他从外部容易观察的征迹可以判断该人有与电车接触、落在线路中的危险这种特殊情况外,信赖该人会采取必要的行动,是相应地对待乘客就够了。”参见[日]大zhǒng@①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241页。参见[日]西原春夫:《交通事故和信赖原则》,成文堂1969年版,第14页。)第一次在认定交通事故中的过失适用信赖原则的,是1966年12月20日的判决。(注:参见[日]西原春夫主编,李海东等译:《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第265页。)

1966年12月20日的判例是:汽车在没有实行交通指挥管理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在车道的中央附近熄火,再次发动后以约五公里的时速行驶时,从右侧方行驶的摩托车想从该汽车前方超过,结果相撞,致使摩托车的乘者负伤。(注:参见[日]大zhǒng@①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241页。)对于本案,否定汽车驾驶者过失责任的判决理由是:“在本案中,对于汽车驾驶者来说,如果不存在特别的情况,他就可以信赖从右侧方向驶来的其他车辆会遵守交通法规,为避免与自己的车相冲突而采取适当的行动,根据这种信赖进行驾驶就可以了。对于认识右侧一方的安全,预见像本案中被害人的车辆一样,竟敢于违反交通法规,突至自己车辆前方的(其他)车辆,据此防止事故发生于未然,不属于(行为人)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注:[日]中山敬一:《信赖原则》,载中山研一、西原春夫、藤木英雄、宫泽浩一主编:《现代刑法讲座》第3卷,成文堂1982年版,第80页。转引自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版,第195-196页。)

自上述判决之后,“学者间反应颇佳。各级法院亦奉为交通事件裁判之圭臬。且将之扩张适用于摩托车相互间,及汽车与脚蹬车相互之事故上。”(注:陈国梁:《日本交通事故上之信赖原则》,(台湾)《刑事法杂志》第20卷第2期,第49页。)至于车辆和行人之间是否适用此原则,在实务上最初无适用余地。其理由是:(1)步行人对危险之发生,常居于被动地位。(2)就交通安全设备言,对产量之设备较对行人之设备为优。(3)就交通危险防止言,司机多有较专门知识经验,而行人则没有。(注:陈国梁:《日本交通事故上之信赖原则》,(台湾)《刑事法杂志》第20卷第2期,第51页。))后来随高速路的发展、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分开以及交通信号设施的完善,维护交通之畅通,发挥汽车等高速交通工具之性能,在实务上对于行人和车辆之间的交通事故有适用信赖原则扩张之趋势。而今日本法院对于交通事故适用信赖原则,已成为普遍。

二、信赖原则与过失责任之根据

在信赖原则产生之前,对过失之责任有旧过失论和新过失论之发展。旧过失论以预见可能性为中心,重视结果预见义务。认为在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对结果有预见的可能,能够预见到具体的结果却未预见,即违反了注意义务,应负过失责任。这使过失成立的范围过于广泛。新过失论则认为过失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违反结果避免义务。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不仅包括认识、预见义务,也包括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即为避免结果发生而采取适当手段的义务。行为人在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基础上,有为避免结果的发生而采取适当手段的可能却没有采取,因而应负过失责任。在交通领域,依信赖原则使行为人因信赖他人采取适当行为而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不负过失责任,其根据是什么?对此,在德、日有二种不同学说。(注:廖正豪:《过失犯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08页。)

1.限定的预见可能说。该说认为“行为人适用信赖原则,不负过失责任,系因直接排除行为人之预见可能性。亦即因行为人信赖其他之人均能遵守生活上所应遵守之法则,则行为人即无须超越此一社会生活上所应尽之注意义务而为注意,其即无此预见,则当然不必进而负回避结果发生之义务,故其行为即无过失可言。”(注:廖正豪:《过失犯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10页。)西原春夫即此主张。(注:西原春夫认为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均有不安感或危惧感,极易成立过失,故以信赖原则排除其预见可能性。参见[日]西原春夫:《信赖原则と预见可能性》,载于ジエリト第552期,第33页。)该说将行为人不负过失责任归于直接免除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赋予信赖原则以有力依据。但是为何在一般情形可认为有预见可能性,而在适用信赖原则时,则否定行为人有预见可能性及如何协调二者?因而有学者提出将预见可能性分为“事实上预见可能性”和“刑法上之预见可能性。”(注: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修订版,第364页。)事实上预见可能性,是指行为人本人在当时情况下,根据自己本身情况所见之预见可能性。刑法上之预见可能性是指社会一般人在该状况下所见之预见可能性,而信赖原则免除的正是刑法上之预见可能性,而信赖他人也能采取适当的行动,且在社会上属于相当时,即可否定预见可能性,从而不成立过失。

2.限定违反注意义务说。该说认为行为人行为时仍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信赖其他人将与自己同样遵守有关之规定,即他人也将符合社会生活所必须之注意,故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免除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该说基本上仍认为行为人与其他人都具有预见可能性,只因行为人之信赖,乃减轻或免除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

如前所述,随着交通业的发展,高速交通工具的利用,人类发明不断涌现,如仅以行为人有预见之可能即论以过失之犯罪,则行为人将动辄受刑罚之苦。但一般人的法益也不能不予以照顾,因而有关过失犯的理论,从传统的过失犯理论发展至新的过失犯理论,使有结果无价值的观念进而兼顾行为无价值,以寻求行为人与社会间共同生活利益的平衡,尤其对于交通事故创立信赖原则,更是此精神之具体表现。而依传统过失犯理论或新过失理论,均不能排除行为人之预见可能性,但因行为人既已尽自己之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那么行为人对于结果发生的避免,也尽了一般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所以此说“就免除注意义务之点而言,可以说比较符合刑法客观上之要求。”(注: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修订版,第364页。)

三、信赖原则的适用

基于危险分担之法理而生的“信赖原则”,与“容许的危险原则”都具有限制过失犯的成立作用,在处理交通运输事故,促进交通便利和对社会和谐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由于“信赖原则是一定社会相当性下的

信赖,信赖原则中注意义务的分配也应在信赖的基础上分配,因此,它都不是无条件、无限度的”。(注: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164页。)日本学者对在处理交通事故中适用信赖原则的主客观要件作了深入探讨。(注:参见林亚刚:《犯罪过失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版,第197页。)适用信赖原则必须存在着对其他交通参与者对于遵守交通法规以及交通惯例、交通道德的信赖,且这种信赖符合社会生活中相当性要求。“信赖的社会相当性”判断对信赖原则之适用至关重要。社会相当性的判断会随时代变化而变化,且以现实的交通情形为前提,因而不能墨守成规。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信赖一般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注: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修订版,第286页。)(1)行为人本身违反交通规则,因而发生事故,对此信赖他人遵守交通规则,并采取适当的行动避免危害结果,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所以不能适用信赖原则。(2)在容易预见对方有违反交通规则之行为者,如酒醉之人或醉酒骑车之人,因其心神不正常,极易违反交通规则,以信赖其遵守交通规则而采取适当的行动以回避事故发生的,这在一般社会生活上不具有相当性。(3)因道路以及其他状况可以预见违反交通事件发生危险性高的场所,以及从周围的状况看不能期待采取适当行动的场合,如在住宅小区、道路有雪或其他无人行道与车道相区别的道路上,有众多的行人出于不注意的行为的情况下。在此,从社会一般情况看,不能信赖行人必能采取适当的回避行为。(4)对对方是幼儿、老年人或身体残疾而无保护人陪同者,此等人因大多数不能理解交通规则或即便理解也会基于本能而行动,因此不能期待其必能遵守交通规则而采取适当的回避行为,信赖此等人的适当行为,欠缺社会相当性。(5)对方的违反注意义务即将造成危害后果,行为人有充足时间可以采取适当的行动以避免结果发生的,不能适用信赖原则,因为信赖原则并不是主张“被害者如有过失时,则加害者之过失即行消灭。”

基于危险分配理论而生的信赖原则在德、日已广泛适用于交通领域,但是近年以来,随着科技和社会发展,科技广泛用于社会以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但同时会牺牲某种程度的法益与安全。现代医学之发展使得重大医疗行为,仅靠几个医师行为难以完成,还须借助其他人如麻醉人员及护士等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在其他行业如建筑业也需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才能完成,而对这些需多人共同合作才能实行的危险性作业领域,其形态与交通工具有相似之处,对其发生的过失事故,如医疗过失、企业过失、监督过失等能否适用信赖原则以免除其过失责任,即信赖原则是仅为交通事故过失认定的原理,抑或是为一般过失认定之原理?这也是德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面临的一重大问题。对于在交通领域之外适用信赖原则,日本学者持一种谨慎的态度,对判例中过于扩大信赖原则适用面的作法流露出深深的忧虑。(注:[日]大zhǒng@①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1页。)在理论上也有不同见解。(注:廖正豪:《过失犯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08-210页。)

1.肯定说。认为工厂的食品、药品、医疗等与交通在性质上同属于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生活条件所必需之设施或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发展并适用信赖原则,在食品、药品、公害或医疗事故时,就没有排除适用信赖原则之理由。

2.否定说。认为交通事故适用信赖原则,系经长期理论与判例之发展逐渐形成的,此原则是针对交通事故之特性而形成的,其他如食品、药品、公害或医疗事故,性质已与交通事故并非完全相同,考虑重点也不一致,因此应根据食品卫生或医疗行为之本质与社会的需要,逐渐经  由理论与实务充实而形成若干原则,因此主张无需适用信赖原则。

学者对上述肯定与否定之见解,多数采取肯定的见解。(注:转引自廖正豪:《过失犯论》,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11页。)在实务上,对于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是否适用信赖原则,日本有一著名判例,即森永奶粉砒素中毒案件。(注:参见[日]藤木英雄,洪复青译:《食品中毒事件之过失与信赖原则――关于森永奶粉中毒案件》,(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6卷第5期。[日]西原春夫,廖正豪译:《信赖原则与预见可能性――就食品事故与交通事故之比较》,(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8卷第5期。)案件发生于1955年8月,在日本关西一带,因森永奶业公司所卖的森永奶粉中含有大量砒素,以致多数幼儿中毒,有一百多名因而死亡,一万名以上罹患疾病。经有关当局派员调查其中毒原因,发现森永奶业德岛工厂为使奶粉的溶解度及安定性提高,须加入第二磷酸苏打,于是在1953年向该地药商“协和产业”购买第二磷酸苏打,协和产业最初交付“木山化学工业”所制的正常产品。1955年4月至7月,协和产业经“松野制药”向其他业者购买制造“矾土”而产生的废物,经脱色及再结晶后,冒充第二磷酸苏打交付于森永,该制剂的结晶外形与第二磷酸苏打颇似,但因此种制剂含有大量砒素,并非第二磷酸苏打的特殊化合物。森永收受后误认为是正常的第二磷酸苏打制剂,没有怀疑其是冒用同一名称的其他制品,未经检查,即将松野制剂掺入奶粉,致食用的幼儿发生上述死伤结果。案发后,德岛工厂厂长和研究使用第二磷酸苏打制剂的制造课长,依业务过失致死罪被起诉。一审德岛地方法院于1963年10月25日依森永乳业公司信赖协和产业向其交付的是同样品质之物,对协和产业将粗劣的松野制剂作为第二磷酸苏打交付的可能性或危险性不具有预见可能性,因而否定被告的过失责任,宣告二被告无罪。

检察官上诉后,二审高松高等法院于1966年3月撤销原判决,发回德岛地方法院。其理由是:(1)工业用第二磷酸苏打制造者并无对其制品予以如药局处方或试药相同之规格或品质之保证,所以收受使用之时,仍不能认为无以非第二磷酸苏打冒用第二磷酸苏打出售的可能性。(2)此种可能性虽微小,但关于食品制造不能漠视不洁物或有毒物万一掺入食品的不安感,因而有预见可能性存在的意义。(3)由此,身为食品制造者的森永从业员,应订购药局处方药品或试验药品,或于收受时,即有就其制品予以化学检查之注意义务。(4)被告怠于注意义务。德岛地方法院以此判决要旨,而作有罪认定,判除制造课长3年禁锢之刑,厂长无罪。

同一案件一审适用信赖原则,二审以“高速度之交通机关之驾驶者与食品制造业者,立场本已两歧,且交通机关或行人对于交通规则之遵守,与药品制造业者之同业规则并非同一性质”而否定信赖原则之适用。二审判决之认定,对于食品事故是全然不予适用信赖原则,抑是仅就本案不得适用?西原春夫认为并非全盘不予使用,“如食品制造业者所欲添附者,系使用本身安全之处方品,然而因药品制造业者之过失,误将标示相异内容危险之药品加入,结果制造贩卖有毒食品,致消费者于死伤,此种罕见案例,易于判断,因其系购入处方品,即无检查之义务,”(注:[日]西原春夫,廖正豪译:《信赖原则与预见可能性――就食品事故与交通事故之比较》,(台湾)《刑事法杂志》第18卷第5期,第25页。)因而可适用信赖原则。

对于共同医疗行为,在医师与医师或医师与护士抑或护士与护士之间亦存在信赖关系。但因个案不同适用信赖原

则时,也应有所不同。大谷实对医疗共同作业中或组织体的过失行为适用信赖原则时提出了三点,应予考虑(注:参见[日]大谷实:《危险の分配と信赖の原则》,载于藤木英雄编《过失犯――新旧过失犯论争》,学阳书房1981年版,第124页。):一是对组织体或共同医疗行为,如果不能明确划分权责,并确实防止灾害发生的,不能适用信赖原则,而应根据组织领导者或监督者的客观预见可能性,认定其有无过失。二是应考虑业务分担者的专门能力。如对参与医疗行为人除医生外,如护士、麻醉师、X光师等人的资格或能力的客观可信度产生怀疑,则应根据客观的预见可能的观点,以确定其对结果的避免义务或排除危险性程度的监督义务。三是就业务性质而言,危险程度越高,其注意义务越高,则适用信赖原则的范围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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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字土加冢

篇3:刑法论文之浅谈司法实践视野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有关刑法论文之浅谈司法实践视野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论文摘要: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最早发端于12《英国大宪zhang》第39条。这个原则先后为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文件所吸收。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也有利于保障****,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该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被违背,并发生了一些错误的判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实践 判决

一、罪刑法定原则概述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犯罪的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另外,罪刑法定原则还有相关派生原则,即禁止类推、禁止不定刑、禁止习惯法、禁止事后法和明确性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度非法专横的产物,是对罪刑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zhang》。罪刑法定主义思想发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从思想渊源上看,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理论的阐述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目前,西方国家多用自由,民主****理论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也有利于保障****。此外,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对个人自由的基本保证,公民事先了解哪些行为是受到社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了解如果实行这些行为将受到何种惩处。”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及中西方规定的差异

(一)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在犯罪的法定化方面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刑罚的法定化方面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并判处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19刑法修订过程中,我国立法机关将1979年刑法及其以后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纳入其中。同时,还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此外,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刑法也增强了法条的操作性。

(二)中西方关于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的差异

按照我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方面是积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另一方面是消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而西方国家的刑法在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一般并不去刻意突出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关注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消极方面,更注重对****的保护,而我国刑法则是刻意突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方面,把重点放在了打击犯罪上,对****保护的关注程度相对较低。

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付诸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包括司法认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裁量。在司法认定方面,在司法适用中,首先面临找法活动。法律的明文规定包括显性规定和隐性规定。隐性规定是法律文本内容上的包容规定,要将显性规定与隐性规定相结合,做到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在司法解释方面,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司法解释是有限度的,司法解释不能采用类推解释,同时,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也不应被允许。在司法裁量方面,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因而给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应将司法裁量权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二)以浙江裸liao案检讨我国的司法实践

因在网络裸liao,浙江衢州女子方某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xing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关方面证实,因网络裸liao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国内尚无先例。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方某裸liao以牟利为目的,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结合净化网络环境的社会需要,依法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作出上述判决。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案的关键是一是行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二是传播的必须是“淫秽物品”。被告人方某的行为目的确实具有牟利性,但在客观上方某凭借裸liao行为牟利,展示的是其身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67条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着作不是淫秽物品。裸liao并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尽管网络环境需要净化,裸liao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裸liao属于犯罪之前法官可以将网络裸liao入罪。就本案而言,与有罪判决相比,如果法官作出无罪判决的话,尽管客观上放纵了被告乃至其他类似的行为,但是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和对法治理念的尊崇。

(三)我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制度

新中国的历史上也产生了一些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法律制度。包括严打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的简略表述,是解决一定时期中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如今,虽然“严打”已经结束了历史使命,但是各地公安机关的一些行动仍然冠以“严打”的称号,严重侵犯了****。劳动教养是指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劳动教养这么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肯定是有悖罪行法定基本法律原则的,并且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限制行政处罚权的机能。劳动教养与普通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之间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 (四)由许霆取款机案浅析媒体及公众对于判决的影响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许霆案的发生引起了公众舆论的广泛质疑。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原本并不复杂,许霆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他明知自己的借记卡现金只有170余元,发现了ATM机的故障后进行了取走17万余元。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达到17万,但因本案具有ATM机出现故障等以及许霆案发后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一审的无期判决有些量刑过重。但从重审改判来看,媒体与舆论显然起到了干预司法的作用,广州中院在压力下做出的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完全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化原则,许霆案虽然具有从轻情节但仍应该在法定刑之内判处刑罚。

四、对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反思与相关建议

(一)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规定与执行方面的缺陷

如前文所述,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积极地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我国刑法在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突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方面。我国刑法在功能方面主要侧重于它的.社会保障功能,但对罪刑法定原则积极方面的过分强调则势必会影响到刑法****保障功能的发挥。同时,由于部分法院在判决中错误适用类推原则,在量刑时忽略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化,致使对被告人量刑不正确。另外,由于目前网络媒体的盛行公众及媒体的各种舆论给了审判法院非常大的压力,使其在判决时往往会抛弃罪刑法定原则而做出一个能让各方面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在一些个别案件的审判上,由于我国在司法独立方面还不够完善,也会出现最终政府左右判决结果的情况。

(二)关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建议

1.应该严格遵守禁止类推原则并正确进行刑法解释。在我国审判活动中,法院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刑法是否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一定要认真分析该行为与相应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是否一致,不能在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与该行为近似的刑法规定。此外,进行刑法解释时,无论是扩张还是限制解释,都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将刑法解释限定在法条原文文义的范围之内,并避免进行类推解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保障****。应该高度重视刑罚的法定化。当我们往往忽略罪刑法定化中的“刑”即刑罚的法定化,事实上法院也要遵循罪刑法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以及相应的法定刑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我国法院的很多判决就是忽视了刑罚的法定化使这些判决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造成量刑不正确。因此,在未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定要重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化,对被告人正确量刑,使判决真正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完善刑法分则,做到与时俱进。由于法律的局限性与滞后性使得法院在判决时对很多新出现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无法找到相应的刑法规定因此,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通过在刑法分则中增删相关罪名,并修改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对于法院在判决中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完善刑法分则的过程中,还要关注立法技术问题,使明确性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更好地得到体现,保证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坚持司法独立,为了保障我国的司法独立,使法院在判决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着手:首先,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政府以及我国的权力机关不应当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施加压力,作指示或命令更改司法机关的裁判。其次,应该正确处理司法独立与自觉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的关系,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在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的同时,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以及发挥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和****保障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一定要注意克服这些问题,切实将罪刑法定原则落实到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样法院才能在审判工作中更准确地进行定罪量刑,我国公民的****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篇4:正当防卫在民法与刑法中的区别论文

正当防卫在民法与刑法中的区别论文

所谓正当防卫,即公民在我国公力救济不能对其进行及时的保护,在危机情势下使用公民自身力量打击敌人,避免生命以及财产受到侵害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中规定为了对公民的财产以及个人利益进行保证,免受侵害,采取的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公民正当防卫限度过大,导致出现其他重大损伤,那么要就其程度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在民法中也对正当防卫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如果公民因正当防卫导致出现损伤,那么公民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当正当防卫超出了必要的程度,导致其出现不必要的伤害,那么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二者相比可见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描述缺乏详细的规定,那么正当防卫在民法与刑法中存在哪些区别,文章中笔者针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正当防卫与民法和刑法中的必然联系

通常情况下,人们对于正当防卫的首要想法便是从刑法的角度进行思考,而通常情况下在刑事案件中也是这样。然而正当防卫的概念并不是只能从刑法的角度进行考量,也可以在民法的角度去考量。正当防卫一般是指人们在遭遇危险时本能的反应,是一种保护措施,在面临生命、财产等危险时,人们通常会正当防卫。经过时代的变迁,尽管正当防卫的定义也从简单的报复逐渐演变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行为,然而实施正当防卫的同时仍然是人们研究的重点问题。在我国民法与刑法是支撑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尽管这二者对于正当防卫有不同的限定,但是确实通过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行为进行了保护。民法和刑法中存在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尽管没有一致的限定内容,但在这其中却体现了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同时也能从中感受到我国刑法对民法具有一定的保障意义,在客观因素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约束,以这种形式维护法律的权威,进一步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正当防卫在民法与刑法中构成要素差异性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分别有不同的管理部门,所以在实施管理时管理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刑法主要负责犯罪刑事案件,而民法则主要负责民事侵权事件,因此可能会出现此事件在民法中属于侵权,然而就刑法对其侵权的界限来说却没有构成侵权的现象,由此也可以体现出民法与刑法存在的区别。针对正当防卫行为来说,就某一事件的正当防卫行为尽管在刑法中属于合乎标准的防卫行为,但是就民法的相关规定来说却已经防卫过当,那么该当事人在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下要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便也出现了何为“正当”防卫的问题。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存在不同的限定标准,分析在这二者中的区别运用,要分析其在民法和刑法中构成要素的差异性。

(一)防卫动机存在差异

所谓防卫动机也可被称为防卫目的,在正当防卫行为中防卫动机是为了利用一定的防卫行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果要构成正当防卫,首先其防卫动机则要具备合法性。在一些大陆体系中的民法典中对正当防卫的行为都有相关规定,而我国的民法和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却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在民法中,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主要是针对民事侵权形式而言,在规定的条件限制下实施防卫行为属合法,对公民的利益进行保障,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有序性。在此基础上民法中的防卫行为,涉及到的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伤、犯罪行为情节较轻,而实施防卫行为者则要考虑是否是实施防卫。一般情况下,人们为了保障国家、社会利益、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会本能地实施正当防卫,而其实施的防卫行为会在此基础上出现防卫过当的现象。若实施正当防卫既容易防卫过当,又能够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那么所谓正当防卫则失去了其本质意义。

(二)防卫时机存在差异

一般情况下我国范围内的违法现象会由刑事机关处理,就公民个人而言并没有权利进行防卫。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刑事机关不能及时处理,在这时公民个人才能够实施正当防卫。在此基础上,在法制社会的时代,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要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而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条件便是防卫时机。在民法中,正当防卫是针对侵犯权利行为而言,而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和犯罪行为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公民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会有一定的时间思考应对的措施,因此,就平衡双方权益的而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是迫不得已的,也就是除此之外,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因此从民法角度而言,实施正当防卫是一种迫不得已的行为,为此,在民法中公民行使防卫权利要将公民是否“迫不得已”作为评判基础。而在刑法中,所谓正当防卫主要是针对犯罪行为而言,所造成的后果要大于民法中的侵权行为,就其防卫时机而言如果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防卫行为,那么可能会对权益造成损害,对我国的法律秩序也会造成影响,所以,公民为了保障国家、社会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我国法律的有效性,在必要时机实施正当防卫,以免当事人在面对权益与防卫二者选择缺乏决断,造成损伤。然而在刑法要求中,并不是针对所有行为都能够实施防卫,只是在面对时间紧迫、侵害性大的犯罪行为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所以,在刑法中,实施正当防卫并没有迫不得已的约束。

三、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

(一)正当防卫是体现民法和刑法的发展需求,具有统一性

一般情况下,我们说起正当防卫通常是从刑法角度,相关刑法研究人员在对正当防卫展开研究时也会比较倾向于刑法,在具体的应用方面也较多用于刑事案件,然而这不完全代表正当防卫属于刑法,与民法完全没有联系。针对正当防卫发展过程来看,所谓正当防卫,是指公民在面对生命、财产等受到危害时,出于自我保护而实施的防卫行为。经过时代的变迁人们的防卫行为逐渐由私人报复逐渐转为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所以,正当防卫形式不仅具备合理性,还拥有合法性,其行为本身具有双重属性,在此基础上公民才能真正在法律的保护下实施防卫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出现滥用防卫权利造成防卫过当的现象。我国的民法与刑法是支撑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是保障人们正常生活的法律,考虑到民法与刑法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具有很大效用,那么同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正当防卫也就自然而然成为民法和刑法中共同拥有的内容,同时也是民法和刑法中的必备内容。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共同拥有的属性还包括阻却违法这一点,所以,针对现阶段我国在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来说,与刑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很大的共性。

(二)正当防卫在民法与刑法中具有不同的观念

这里所说的观念主要指民法和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不同指导原则,引导公民能够正确认识并运用正当防卫,构建和谐社会。

1.民法与刑法属性不同。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会通过调整对象与方式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在社会关系的角度,会在所适用法律不同的基础上,把法律规范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主要用于调节非平等主体逐渐的关系,也就是国家机关或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明确其权利,并且将其服从法律规定作为主要目标,进而实现保障国家权益、保障国家职能的目的。而私法主要应用于调节社会中各个主体的关系,明确其私权并且保证其私法权利的实现,对社会中公民所从事的社会活动进行保护,进行合理的调动。一般情况下会把刑法归入公法范围内,将民法归入私法。针对二者的调整方式,民法主要以私权至上为基础原则,在权利的基础上形成规范体系,并且通过法律的规定确定所实施的义务。在民事责任方面主要为补偿的形式,通过补偿将事态恢复至未被侵害时。而刑法则主要是维护社会公众治安,维持社会秩序,在义务的基础上对公民的行为进行限定,刑事赔偿主要为惩罚的形式,并且惩罚力度较为严格。

2.法律的不同特征决定了正当防卫的不同属性。由于民法本身具有私法的属性与调节形式,与刑法相比较,民法则是权利法,作用于市民群体,对市民的基本行为进行约束。解决民事纠纷的常见形式主要有和解、诉讼以及仲裁几种,主要在事件发生之后,其本身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面对突然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不能及时进行解决。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其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及时保护自己,为公民赋予防卫权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见防卫权应该为民法中的合法权利。所以,之所以有防卫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只要民法对人身权与财产权进行明确,那么就等于明确了救济权。所谓防卫权是通过民法进行明确,因此,民法便是防卫权的主要归属。在此基础上,刑法又是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保障,使用刑法的前提是在相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处理不当,难以满足对于社会关系的保障,在这时便会将其交由刑事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以刑法本身的性质来说,便决定了刑法绝非授权性,因此,防卫权便不能是刑法范围内的权利。

3.刑法的调整方式决定了正当防卫在民法与刑法中的本质区别。刑法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和谐,保障合法权益,在法律的关系内,国家作为主体与刑法本身具有紧密的联系,各个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在不同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同时也包括正当防卫。如果实施正当防卫时所产生的后果类似于犯罪行为,这时要对该防卫行为进行明确,是否将其归入刑法。在刑法中,所实施的行为性质,如果没有触及社会危害限制,那么就属于合法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或属于其他犯罪行为则需要具体的刑法规定进行判定,以此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在刑法范围内,实施正当防卫需要依靠公民的主观意识推动,实施正当防卫的主要前提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因此,民法意义的正当防卫,其主旨是对公民简单防卫权的肯定,而刑法意义的正当防卫,则是国家对于公民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的判定,由此决定在判定防卫行为是否合法,也是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运用的本质区别。

4.明确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措施。在刑法中,确定防卫行为是否防卫过当是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判定的,在其判定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其时间成本也较高。相反在民法中却不同,正当防卫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合法权利,是允许普遍使用的,公民行使防卫权只要在民法规定范围内,便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解决民事纠纷,增强社会的和谐稳定。由此可见,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不仅能够有效减少诉讼成本,在减少纠纷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是人们生活中十分常见的行为,然而就其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文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三者之间的必然联系,随后就其在构成要素之间的不同进行了研究,最后在正当防卫是体现民法和刑法的发展需求,具有统一性,正当防卫在民法与刑法中具有不同的观念两个方面阐述了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希望以此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林琳.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03).

[2]杨玉英.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J].前沿,(09).

[3]闫周.浅析刑法中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J].法制与社会,(33).

[4]王新.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上的区别[J].法制博览(中旬刊),(06).

篇5:林业中造林的方法与技术原则论文

林业中造林的方法与技术原则论文

1 我国林业资源发展情现状

森林资源是决定林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虽然我国地大物博,但仍是个林业资源一直以来都较为贫乏的国家,虽然经过发展,我国现森林资源的发展在数量上开始走出“低谷”,在林木生长量开始大于消耗量,实现了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的大规模的增长,扭转长期以来森林资源下降的局面。但是目前林资源虽然逐年增加,但仍存在结构不合理、分布不均、存量小、质量不高,经营管理水平滞后等情况,在这样的条件下,林业资源不仅难以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和向人们提供木材的重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木材市场供应不足、导致价格上涨等问题,对林产工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到林产品的市场竟争能力。

2 造林方法探讨

2.1 播种造林法

播种造林法是将林木种子直接播种在造林地,用来发展造林的方式。播种造林法不需要再进行苗木移栽施工容易,直接地缩减了苗木的缓苗期,技术简单易行,节省成本。特别适用于某些不易植苗造林的树种。这种方法对造林立地条件要求较严格,要求土壤湿润疏松、灌木杂草不茂密且其他灾害性因素轻微条件比较好的造林地,而且用这种方法造林后的幼林抚育管理要求也较高。播种造林法造林适用于适应性性强、发芽迅速、发芽容易且价格低廉的树种。

2.2 植苗造林法

植苗造林法是一种适用于绝大多数树种和各种土,一般不受树种和土壤条件限制,以苗木作为造林材料进行栽植,应用最普遍的一种造林方法。

植苗造林能以数量较少的种子培育较多的苗,用种量少,适用于较大面积的造林需要。植苗造林法比播种造林方法获得的'成活率要高,而且在造林初期幼林比播种方法造林生长速度快。只是在育苗工序复杂,费工、费力。因此,植苗造林投资较高。

2.3 分殖造林法

是把持树木的养分器官(干、枝、根等)及竹子的暗中茎作为造林材料直接发展造林的方法。其特点是造林技术简单易行,可以有效节省育苗时间和投入,成活率较高,且幼树初期成长较快。但是分殖造林法对造林地条件相对较高,这种方法首要用于适用养分繁殖的树种,如杨树、松树、柳树等。决议种植各种树种或块状套种混交的准则。

3 技术原则

3.1 秋季造林整地

整地的内容包括清理造林地上的植被和耕翻土壤。通过认真细致地整地,可以改善立地条件,提高林地利用率,由于幼苗生长的土壤条件改善,便于栽植、栽植的苗木可以迅速发出新根,成活率高,林木生长快;也利于后期抚育管理。因而秋季造林整地可为提高造林施工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提高造林成活率,有利于提高造林质量。

3.2 适地适树

适树种地要充分了解树木的习性和造林的自然条件。根据造林地的气候、土壤条件等历史情况,选定最符合造林目的和造林地的自然条件的树种。种什么树木,要根据树种本身的生长规律和产生的生态效益来进行科学规划、科学种植。否则,不仅改善不了生态环境,反而破坏了生态环境;不仅投资收不到应有的效益,而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因此,我们要充分重视适地适树,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适地适树。

3.3 最佳造林时间

植树造林最好的时间是秋末冬初,成活率最高。秋末冬初造林,树木处于休眠状态,树木没叶子,树干、枝条储存的大量养分回流到根部,能加速生新根,缩短缓苗过程,提高树木成活率。由于春季正值树木发芽期,相对于秋末冬初造林,春天栽树容易因树木二次发芽影响成活率。在温度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秋末冬初造林栽植的苗木具有生根快、发芽早等特点,成活率高。此外,秋末冬初植树造林可充分利用农村闲置劳动力。

总之,提倡因地而异、因地制宜、合理安排造林时间,近些年来由于各地造林树种多样性,引种工作和技术推广工作成绩很好,造林的时间普及提早,而且造林的成活率普遍提高。

3.4 精心种植,抚育保护

为了使森林整体有较强的抗灾能力,一定要选择最符合造林目的和最能适应造林地的树种,同时应尽量避免种类过分单一。此外,合理的造林密度要考虑树种的生长发育特性、造林地自然环境条件、林种的需要、经营条件和经济上的投资与收益等。为提高造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促进幼树生长和加速幼林郁闭而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

3.5 营造混交林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林更加重视经济效益,松杉的造林面积持续扩大,由于纯林薄弱之处在于对不良环境的适应能力弱,不利于改善土壤的地力的同时还容易出现病虫害等发生,所以从植物与生态的稳定林型结果及多样性的角度,更提倡发展以杉、松、阔为主的多树种的发展模式,多林种的混交林,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数使用于经营方面。

4 结束语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一定的自然条件,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是指社会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的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的保护是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林如果不注意选用正确的方法,就完成不了绿化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使命令,就可能会带来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因此,造林也要注意保护环境。所以作者只有掌握造林整地,造林时间,精心种植、掌握抚育,病虫害防治等重要的“管、护、防”等问题,才能有效地培育资源,加快林业发展,便森林资源做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参考文献

[1]井伟民,刘凯明。浅谈林业资源与林业造林方法[J].科技致富向导,(27)。

[2]齐芳。林业资源分析及林业造林方法探究[J].农业与技术,(8)。

[3]吕永明。试论林业资源管理与林业造林方法实践分析[J].科技与企业,2014(10)。

[4]孙铁宁。浅谈林业资源与林业造林方法[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5)。

篇6:数字媒体中网页设计原则与制作技巧分析论文

数字媒体中网页设计原则与制作技巧分析论文

在我国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数字媒体作为一种新兴工具,已经与我国网络紧密的结合在一定,这种结合使得数字媒体本身与与我国民众生活之间的联系日渐紧密,而为了保证数字媒体能够更好的为我国民众提供服务,本文就数字媒体中的网页设计原则与制作技巧进行了具体研究,希望这一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数字媒体网页设计的相关发展。

前言:

得益于计算机与智能手机的普及,我国网民数量已达7亿,而这一庞大的网民人口则标志着网络与我国民众生活之间联系的日渐紧密。我国当下数字媒体的发展速度不断提升,其本身也开始真正融入我国各行各业之中,但数字媒体本身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而本文就数字媒体中网页设计原则与制作技巧展开的研究目的,正是为了解决其中一部分问题。

1.数字媒体概述

为了能够较好的完成本文就数字媒体中网页设计原则与制作技巧展开的研究,我们首先就需要对数字媒体进行深入了解。结合相关文献资料与笔者自身对数字媒体的认知,本文将数字媒体定义为利用二进制数据处理和记录,采取数字通信的原理,收集、存储、传输各种矢量数字文本的过程,简单的说数字媒体就是一种图形、图像、视频、声音、动画等信息的载体与平台。对于数字媒体来说,其本身具备着高效相互性、灵活多变性以及强大融合性等三方面的特点,这些特点也是其能够较好发挥自身功能的原因所在。具体来说,高效相互性指的是数字媒体能够通过自身的载体与平台特性,使信息变为可感、可知、可管、可交互的状态,这就使得信息的传播的过程中能够较好的实现作者与受众的交流网络影视、网络游戏等都属于这一特点的具体表现;而在灵活多变性这一特点中,这一特点使得数字媒体能够将声音、图片、视频、音频、文字等创作要素进行较好的改变,这样相关信息就能够实现更好的创造;而在强大融合性这一特点中,这一特点使得数字媒体本身能够与各类艺术方式实现较好的融合,这种融合由于往往能够发挥“1+1>2”的作用,就使得数字媒体能够更好的满足各类受众的需求[1]。

2.数字媒体中网页设计原则

上文中我们深入了解了各类数字媒体,而在下文中笔者将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经验与相关文献资料,就数字媒体中网页设计原则进行详细论述,希望这一论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数字媒体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一定帮助。

2.1明确网页主题

在数字媒体的网页设计中,为了保证这一网页设计能够较好的为受众提供服务,我们首先就需要结合网页内容确认网页主题,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网页设计人员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最大程度上了解网页受众的情况,这样才能够较好的确定整个网页的风格与主题。而在确定了网页的主题后,设计人员还需要在设计的过程中保证网页本身的鲜明突出、要点明确,最终实现通过简单的网页页面传达不简单的信息这一追求。值得注意的是,网页还需要最大程度上保证自身的'即时性,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实现信息的传达[2]。

2.2结合受众需求

除了明确网页主题外,网页设计人员在进行数字媒体的网页设计过程中,还需要细致了解网页受众人群的性别、年龄、职业以及受教育程度、生活习俗等方面的分布,并以此更好的结合网页向受众传达某种情感,这样就能够更好的提高数字媒体中网页信息的传播效率。例如,对网页受众年龄的把握,使得设计人员能够更好的抓住网页设计的侧重点,这样就能够保证该网页设计传达的信息更具备针对性,这自然就大大提高了网页本身信息的传达效率。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还需要在网页设计中参考受众的接受与理解信息的态度、愿望、需求以及情感等心理因素,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为其提供服务[3]。

2.3保证风格统一

除了上述两方面的原则外,设计人员还必须保证数字媒体中网页设计的风格统一。具体来说,据笔者调查发现,我国当下很多数字媒体中的网页设计存在着文字设计影响网页质量、色彩运用与搭配影响网页主题风格、图片选用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属于网页设计中风格出现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也对数字媒体中网页设计带来了种种负面影响,为此设计人员必须在文字选择、色彩搭配、图片选用等方面注意保持整个网页的风格统一,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证数字媒体中网页设计的整体质量[4]。

3.数字媒体中网页制作技巧

3.1首页设计技巧

在数字媒体中的网页设计中,网站的首页一般存在形象展示型与信息罗列型两种,一般来说信息罗列型较为适用于大、中型网站,也是我国当下最为主流的网站首页设计选择。在形象展示型的网站首页设计中,设计人员需要在突出网站本身形象的同时向受众传达相关形象与气氛;而在信息罗列型的网站首页设计中,设计人员需要结合自身信息传播特点,合理选择“国”字、拐角、标题正文、左右框架、上下框架、封面、变化等型号的版面布局方式,这样才能够实现相关信息的较好传达。

3.2风格统一技巧

上文中笔者提到了数字媒体中网页设计必须遵循风格统一这一原则,而为了真正实现这一风格的统一,设计人员就需要从网页设计的结构、色彩、导航栏等三个方面实现这一风格统一。具体来说,在网页设计的结构统一中,设计人员需要保证整个网站除特殊网页外,在网站布局、文字排版、装饰性元素出现的位置、图片的位置等方面呈现较高的统一性;而在色彩的统一中,设计人员需要尽量保证网站的主体色彩一致,并只在有需求的时候改变网站的部分色块;而在导航栏的统一中,导航栏的位置与背景必须在大小、明暗、位置等方面实现统一,这样才能够较好的提高网站本身的特点,使更多的受众对该网站产生深刻印象。

结论:

在本文就数字媒体中网页设计原则与制作技巧展开的研究中,笔者详细论述了数字媒体的概念、网页设计的原则以及网页的制作技巧,虽然受限于篇幅原因本文并未对数字媒体中网页设计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但还是希望本文论述的内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数字媒体的相关发展。

引用:

[1]杨旭兰.色彩在网页设计中的应用研究[D].南京林业大学,.

[2]张燕.多媒体素材的无障碍设计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09.

[3]黄晓乾,陈超.网页设计原则与制作技巧[J].中国科技信息,,07:95-96.

[4]鬲波飞.网络媒体的视觉传达设计研究[D].湖南大学,.

篇7:浅谈电力网建设与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工学论文

浅谈电力网建设与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工学论文

【论文关键词】: 电力网;建设;管理

【论文摘要】:分析了电力网建设与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对应措施与方法。

在当今的现代生活中,电对于人民越来越重要,电的品质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工作、生活与学习,而对于输电线路的建设和管理质量如何,又将对电的品质高低有着直接联系,那么,为了达到电力网经济、科学、合理,我们如何来做好电力线路建设,加强电力网的管理成为大家用电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就多年的实际工作经历,谈谈我们在电力网建设与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了解电力网的建设必须满足电力系统经济性、可靠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熟悉掌握电力网建设的基本要求

1.适应系统发展的'需要,适应各种运行方式下的潮流变化,潮流流向合理,并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2.电力网中任一元件无故障断开,应能保持电力网的稳定运行,并不致使其他超过事故过负荷的规定。

3.电力网应当具有较大的抗干扰能力,能够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要求,防止发生灾害性的大面积停电。

4.规划电力网结构要简明,层次清晰,要贯彻“分层分区”的原则,主力电源一般接入高压输电网,避免电源过于集中,防止因负荷转移引起恶心连锁反应。

5.电网无功功率基本上按输电电压分层补偿与控制,按电网分区就地平衡。

二、低压配电线路供电方式、路径、导线截面的选择

1.低压配电线路路径的选择

线路路径的设计必须与学校经济发展计划相结合,与校园规划建设相吻合,合理选择接点,避免迂回供电、卡脖子线路;同时要少占绿地、道路,线路要尽量短,转角、跨越尽量少,满足施工,运行维护方便。此外,要远离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并尽量避开容易受山洪,雨水冲刷的地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根据自己工作经验认为,一般选用电缆作为输电线路,它与架空线相比,具有如下优点:(1)埋设于地下,不需大走廊,占地少;(2)不受气候和环境污秽影响,送电性能稳定;(3)维护工作量小,安全性高;(4)可用于架空线难以通过的地方。

同时,电缆的选择应根据其电压等级,输送容量的大小,安全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在高压电网中,广泛使用的是交联聚乙烯电缆和自容式充油电缆。主要因为交联聚乙烯电缆具有绝缘性能好,介质损耗小;耐热耐老化性能好,工作温度高,输送容量大;不受高落差的制约;施工和维护都方便;防水问题容易处理。

2.导线截面的选择

输电线路导线截面要根据所输送的用电负荷来确定,且考虑5-内负荷的增长;同时必须满足发热条件、电压损失,经济电流密度和机械强度。其截面的选择一般按输送的有功功率及规定电压损失计算出导线截面,再核实这种导线实际载流量是否超过安全载流量,最后确定导线型号与截面。另外,中性线的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3.供电方式的选择

在低压电网规划设计时,应以负荷需要而不是以负荷性质来确定低压电网结构。对条件特别好,动力、照明用电量特别大的用户可实行“二条线”供电方式;对条件一般的用户只出一路三相四线即可,这样,既可以节约大量资金,又可为一户一表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三、电力网安全保护方式选择

1.防雷保护

实践证明,由于防雷保护装置不完善,当雷击高、低压线路,或在附近发生放电时,极易造成雷击事故,从而烧坏变压器及其他用电设备。因此,在规划设计低压电网时,防雷保护应给予足够重视,一般作如下处理:

A、为了防止雷击损坏配电变压器,应在其高、低压两侧都要安装避雷器,并且符合防雷接地规程的要求。

B、为了防止雷击损坏用户用电设备,在用户计量箱内相线与接地之间加装一个0.2kv金属氧化物无间隙避雷器,这样既可以有效防雷,又可防止三相四线进户接地线断线引起中性点位移而产生的过电压危及人身和家用电器的安全。

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在保护方式方面,对低压电网应装设剩余电流总保护和剩余电流未级保护,剩余电流未级保护应采用具有过电压、欠电压和剩余电流保护等功能的组合式自动开关。对于供电范围较大或有重要用户的低压电网可酌情增设剩余电流中级保护,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应符合规程要求。

3.操作过电压的保护及限制措施

在电力系统中由于操作或发生故障时,使电容、电感等储能元件发生突变,引起电压发生振荡而产生操作过电压。操作过电压水平过高,将危及设备绝缘。在220kv及以下电力系统中,对操作过电压,一般可不采取特别限制措施,只有少部分情况操作过电压水平超过规定时,需采取限制措施。例如操作关联电容补偿装置时,操作过电压可能超过4p.u,需采用不重击穿的断路器及装设金属氧化物避雷器保护;用真空断路器(或少油断路器)开断高压感应电动机时,过电压也可能超过4p.u,不宜装设电动机保护,用避雷器或阻容吸收装置。

四、低压计量装置的选择

首先应根据用户的不同供电方式在变压器低压出口处安装计量总表,此表在同价之后作为考核表。其次用户用电要实行一户一表,电能表要集中安装在计量箱内,计量箱应安装在通风、背阴、防雨处,箱底面对地距离不小于2.5m。计量箱内应装设总闸刀,箱外有防雨罩,且留有观察孔,整个表箱应留有一定空间,为以后实现远程集中抄表服务。另外,电能表空量的选择应根据用户的用电负荷来确定,合理选择容量相符、宽量程新型节能电能表。

五、输电线路中线损的降损管理措施

1.调整线路的功率因数,按照负荷变化及时投切电容,实现降损节能。采用电容进行无功补偿,有效降低电网线损,改善电压质量,提高配变供电能力和用电设备的能力。减少无功电流的传输,不仅可以减少其在线路和变压器中引起的有功损耗,而且可以提高电能质量。

2.根据负荷情况,调节线路的电压,使线路的电压始终运行在一个经济合理的水平上。在高峰负荷时,可变损耗占总损耗比例较大,可适当提高电压使其接近上限运行。在低谷负荷时,可适当降低电压使其接近下限运行。此措施可通过调节变电所的主变分接头来实现。

3.及时进行线损的理论计算,制定线损指标和线损考核管理制度。进行线损的理论计算,是提高供电部门的经济效益,贯彻“安全、经济、多供、少损”方针的有力措施,改造完成后,应及时整理出线损理论计算的基础数据。利用切实可行的线损理论计算软件对电网进行高、低压线损理论计算,再结合实行制定合理的线损指标,与线损考核奖惩办法挂钩。同时,为了加强各供电所高压线损的考核管理,应对各配变台区的计量装置进行技术改造,以保证考核的准确性。作到有考核、有兑现。

4.调整配电容量,使配电经济合理的运行。在电网中,配电变压器运行不经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配变容量的选择不合理,安装位置不恰当。尤其用电负荷存在季节性强,峰谷差大,年利网小时低,全年轻载甚至空载时间长,加之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损耗大。因此,必须合理选型和调整配电容量,提高配变负荷。

总的说来,为了建立一个合理,经济的电力网,保证安全、良好地运行。我们既要在以上这些方面加以注意,添加措施。同时还要根据国家有关电气规程要求,科学地设计、规范地施工,严格地管理,只有通过这些途径,方可保证电力网建设和管理安全合理。

参考文献

[1] 计鹏. 工业电气安装工程实用技术手册[M]. 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12.

[2] 赵明生,等. 电气工程师[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2.1.

篇8:英语教学中积极课堂心理气氛的构建原则与途径论文

随着我国新课程改革的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已成为教育工作者的共识,该思想强调教育的对象是学生,教师要关注每一位学生的情绪生活、情感体验和需求;教师的责任在于为学生提供各种学习条件,给予点拨、激励,唤起他们内心的学习动机和愿望,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对于英语教学而言,构建积极课堂心理气氛同样十分重要。我国基础教育各级《英语课程标准》提出要关注学生英语学习的心理因素和情感状态,并倡导通过任务型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动机和成就感。因此,如何在实施外语教学的过程中构建积极和谐的课堂心理气氛便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

一、积极课堂心理气氛的概念与意义

课堂心理气氛是班集体在课堂中所表现出的心理气氛,是课堂教学中占优势的态度与情感的一种综合状态。作为学习心理活动和学习的个性特征之间的中介因素,课堂心理气氛通过影响学生课堂中的学习动机、学习行为、学习情感体验以及评价效应,制约学生课堂学习效果。我国有学者根据通常情况下师生在课堂中表现出的各种状态将课堂心理气氛分为积极的、消极的和对抗的三种类型。积极的课堂心理气氛是相对于消极和对抗的课堂心理气氛而言的,是指师生对教学过程表现出注意力稳定集中,达到全神贯注甚至入迷程度的一种状态。在这一状态下,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和谐相容,形成满意、愉快、互动的情感体验;而在意志状态方面,师生则共同努力克服教学和学习上的困难。

积极课堂心理气氛的营造对于外语教学具有重要的意义。Krashen提出的情感假设(theAffectiveHypothesis)理论认为外语/二语输入(input)要经过情感过滤之后,才能通过语言习得机制LAD(LanguageAcquisitionDevice)的加工,从而形成语言能力。该理论假设还认为,学习动机、自信、顾虑等都是影响学生外语/第二语言学习的情感因素。Gardner等人的研究也表明:语言学习中学生如果学习动机和自信心强、而焦虑少就能够在学习的过程中接受、吸收和利用更多的语言输入;反之,如学习动机弱、自信心低、焦虑多则会导致较多的妨碍语言输入吸收的因素。由此可见,在外语教学中教师应努力创设一种有利于增强学生学习动机和自信的课堂氛围,只有在这种气氛中,师生之间、学生之间才可以和谐相处,产生满意、愉快的情感,降低焦虑的情感从而使得更多的语言输入(input)转化为学生的语言吸收(intake)。

美国学者Jenuote曾多次强调教师应重视积极课堂心理气氛的营造,他指出:“教师的一项功能是永远不能被替代的,那就是创造有情感的`学习情境,”英语教师参与构建积极的课堂心理气氛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还有利于强化学生的学习行为,使学生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从而缓解他们的语言焦虑感,提高学习效果。

二、构建积极英语课堂心理气氛的原则

(一)主体参与原则

在英语课堂教学中,教师发挥着主导作用,而学生则是其主体,教学活动应以学生的兴趣为基础。这一方面要求教师主动探索有效的教学策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机,另一方面也需要学生转变学习观念,积极主动地参与课堂活动,由“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内心对课堂教学产生了认同感,参与课堂活动的兴趣和动机得以增强,积极课堂教学的心理气氛也得以形成。

(二)分层教学原则

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英语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努力发挥每个学生的潜能。但在实际英语课堂教学中,由于学生存在如学习基础、认知结构、心理特征等诸多差异,学生的英语学习发展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因此,教师在构建积极课堂心理气氛时一方面要从不同层次的学生实际出发,创设多样化的教学任务和内容,以适应不同学生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做到在教学态度上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努力使所有学生在平等和谐的课堂氛围中都可以获取知识,发展自我。

(三)多样活动原则

英语教学中的多样活动原则即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创设多形式、多角度的学习任务,让学生的各种感官功能参与到这些活动中去,从而使得学生的英语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语言综合运用能力等都能在这些活动中得以强化,形成学生稳定的课堂心理特征。如教师在教学中可以开展一些集英语视听说于一体的活动,采用表演、游戏、竞赛、专题讨论等形式开展教学,学生在完成这些活动的过程中学习兴趣得到提高,综合能力得以加强,从而形成良好的课堂心理氛围。

(四)循序渐进原则

课堂教学中的循序渐进十分重要,主要是指教师遵循认知规律,按照由简到难、由浅入深的程序引导学生逐渐进步,并通过有序的、台阶式的技能训练和多样生动的情景再现,使学生获得成功的体验。课堂教学中的循序渐进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从而形成积极和谐的课堂心理气氛。在英语教学中,学生的前期语言基础对于后期的学习效果至关重要,教师必须从学生现有的水平出发设计下一步的教学任务,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才能够有效活跃课堂气氛,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三、构建积极英语课堂心理气氛的策略

(一)重视课堂心理环境的建设

现代教学论认为,教学过程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过程,更是师生的情感互动过程。宽松和谐的教学课堂心理环境能使学生思维活跃、记忆力增强,能帮助学生消除紧张感,增强自信,从而更好地与教师开展互动。在英语教学中,为达到这一效果,教师首先要营造良好的教学心理场。英语教师可以通过建立良好的班级人际关系、丰富课堂活动等途径构建良好的课堂教学心理环境。在这一环境下,教师可以通过寓教于乐、积极鼓励,促使师生双方情感越来越融洽,从而将整个学习过程塑造成一个学生不断自我激励的过程。

英语教学中构建良好的心理环境还需要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学生不是无条件的知识接受者,教师传授的知识只有通过学生自身努力才能内化为本人的知识;传统的英语课堂教学往往忽略学生主体作用,压抑了学生的智慧和主观能动性,没有使他们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事实上,只有学生主动积极地培养自我意识,才能够有效构建良好的教学环境。

(二)努力增强教师的亲和力

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是缓解学生因学习造成的心理压力的关键。英语教师除了应具有娴熟的教学技能、渊博的英语知识外,还应该对学生保持热情、民主和宽容的心态。教师的民主作风是建立良好师生关系的前提,也是构建积极课堂心理气氛的关键。为此,英语教师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找好自己的角色位置。在教学中教师不是高高在上的知识权威,更不是冷嘲热讽的旁观者。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和人格的典范,是学生学习活动中的协作者、助手,更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动力源泉。

2.教师要以宽容的态度关爱学生。由于学生所处的生活环境各异、个性心理等方面不同,彼此的学习情况当然也存在差异。教师应容忍这些差异,积极鼓励每一位学生取得进步。对于后进的学生要给予关心,并采取一定的教学手段帮助他们迎头赶上;对于优秀的学生应该继续鼓励,促使他们获得更好的成绩。

3.教师要善于倾听。善于倾听是教师开展有效教学的一种重要能力,也是营造积极课堂心理气氛的有效手段。在课堂上学生需要感到自己被重视,一旦他们认为自己在课堂上无关紧要,就会放弃努力进步的动力。为此,教师应主动了解学生的心理,积极和他们沟通,倾听和了解不同学生对于课堂教学的感受,并及时纠正自己教学中的一些不良做法。教师只有主动倾听学生的问题才会让学生觉得自己受到尊重,从而树立教师的威信。

(三)实施任务型英语教学法

任务型教学作为《英语课程标准》所倡导的语言教学法,实质是交际语言教学发展的新形态,是属于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法。它主要关注语言教学的认知过程和心理过程,力图为学生提供机会,通过课堂上有意义的活动,让学生参与开放型的交际任务,在任务的履行过程中,学生以参与、体验、互动、交流等学习方式,充分发挥自身的认知能力,调动他们英语资源,在实践中感知、认识、应用英语,从而实现在“做中学”和“用中学”。

任务型英语教学法强调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多边互动,力图创建一个自然真实的语言环境使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提高英语交际能力。在这一过程中,学生有更多时间面对自己的同学共同完成任务,这可以减轻直接面对教师时的紧张心情,有利于学生产生安全感。此外,任务型英语教学法强调学生在完成任务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且学生以学习任务为中心,在师生配合、生生互助的过程中完成任务,而每次任务的完成带来的成就感,将会激发学生把更大的热情投入到新的学习任务中,取得更大的学习成就,形成良性循环,优化他们学习英语的心理环境。

教师在实施以任务型教学构建积极课堂心理气氛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开展尝试:

1.在培养学生英语技能的过程中,尽量为学生提供更广泛的素材和更多样的任务形式和活动方式。

2.在具体的课堂教学实践中,尽量设计多样化的授课方式。

3.对学生开展多元化的评价方式,以便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的实际学习效果。

通过这些途径可以实现《英语课程标准》中提出的学习策略、文化意识和情感态度等方面的要求,从而实现学生课堂学习心理环境的优化。

(四)合理利用教材内容

课堂是师生情感交流的一个重要场所,而教材又给师生情感交流提供了丰富的机会和可能性。英语教材中蕴含着很多情感资源,课堂讨论应展示教材内容所表现的情感,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让学生和课文作者、教师进行广泛而深刻的思想情感交流,努力使师生达到情感上的共鸣。例如,学习高中英语课文ATaleofTwoCities时,教师在提供了部分小说背景知识概要后,就可以组织学生对课文中的人物进行开放式的讨论:Whichcharacterdoyoulikebest?Andwhy?学生在讨论中各抒己见,有的喜欢Sydney,因为他具有自我牺牲精神;而有的喜欢DrManette,因为他不畏强暴,而且善良,为了女儿的幸福接受了仇人的侄子Charles;还有的喜欢Charles……然后学生再结合生活实际,进一步开展讨论交流:IfyouwereinSydneyorDrNanette’sposition,whatwouldyoudo?师生们坦诚开展讨论,从而达到感情上的共鸣。这种对教材的深层开发和使用不仅加深了学生对课文的理解,而且还调动了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更为师生互动提供了机会,为构建积极的课堂心理氛围创造了可能。

四、结语

课堂气氛是学生英语课堂学习赖以发生的心理背景,积极的课堂心理气氛对于提高教学效果有着重要的作用,既可以提高学生参与英语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还可以促使师生良性课堂互动的形式。在实际英语课堂教学中,教师应该利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和策略,通过各种不同的教学活动营造积极、和谐的教学心理环境;并努力强化教师的亲和力,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熟练合理地利用教学内容构建良好的课堂心理气氛以提高学生的英语学习效率,进一步践行新课程理念所提出的增强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课程目标。

篇9:包装设计中感官体验元素融入的方法与原则论文

包装设计中感官体验元素融入的方法与原则论文

一、现代包装设计中感官体验元素融入的方法

(一)感官刺激法

归纳设计的目的主要有三种,第一个目的是要引起人们的注意,第二个目的是要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第三个目的是要使各种信息达到完美的沟通。而包装设计要达到第一个和第二个目的,首先要做的是使商品具有感官上的冲击力,通常来说,营造感官冲击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对比度和饱和度两个维度来实现的。设计中对比的运用无处不在,我们可对比的设计元素也有很多,比如材质、造型、色彩、图形、文字等。通过这些视觉元素的对比,人们会注意到产品最显著的特点,而正是通过对比,小的元素也会得到注意。饱和度是针对包装的色彩来说的,在包装设计中,色彩元素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设计者们会特别注意色彩的饱和度问题,通过饱和度的对比使包装富有视觉冲击力。此外,要想完美地营造感官冲力,就要尊重人对于一些特定事物、特定元素的偏好,比如人的视觉对一些特定比例的偏好,如黄金分隔点、形象与空间的比例,形象与整体局部的关系,局部与局部之间量的分配等。“新感官”包装设计的前提是要尊重人的感受,所以无论在视觉、听觉、嗅觉、触觉等方面都要以人的主观感受为准,要尊重人的感官感受,对应产品特点,营造产品包装能够展现的感官信息,为人们营造全方位的感官愉悦。

(二)情景设计法

现代包装设计强调人性化设计。包括包装材料、包装使用过程、包装形象塑造等,都要充分考虑事物的自然发展规律和人类生存的需要。如提倡商品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安全化、重复利用和再生性等方面的要求,力求包装的设计符合自然发展规律,便于社会流通和符合消费者需求为最终目的。产品的包装最终要拿到卖场或销售点进行展示,所以产品的包装成品也要能与销售的环境产生良好的互动,就是我们常说的“情景交融”。这种全方位考虑包装设计的方式对于包装设计是否能够产生更多的市场价值尤为重要。从市场上运用情景设计法设计的商品来看,多为食品包装,而食品包装也是最容易运用多种感官进行包装设计的先驱行业。如麦当劳的公交站广告,把广告牌直接印成麦当劳食品贩卖窗口的形式,表现了麦当劳随时为您服务的理念,而通过广告牌内商品的展示,人们也很好地了解到了店内的食物和新品以及价格等信息,不仅引发了人们的好奇心理,而且也刺激了人的感官,用大场景的视觉效果营造了物与人情景交融的效果。

(三)体验设计法

体验设计法是强调消费者对于选择包装的参与问题,目的是使消费者在目标产品包装上停留相对长的时间,并通过参与,对包装产生心理活动,使消费者在参与的过程中获得美好的体验,留下深刻的印象。在超市里,会有许多“试吃”“试喝”的体验部分,而产品营销上对于这一部分的附加,实际上也是产品包装设计的重要部分,通过最直接的感官体验,了解商品的嗅觉和味觉以及其他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对于产品没有十分的满意,处于求实心理的消费者也可能会对商品产生购买行为,因为此时消费者可能会觉得:“当前的商品虽然没达到满意程度,但起码不坏,别的同类商品虽然看着好,但实际状况不知道”。而带有保守心理的消费者会格外注重商品的体验环节。由此看来,这种带有体验环节的产品包装会赢得更多消费者的信任。

(四)趣味设计法

所谓的“趣味”是指能让人感到快乐的,诱发兴趣的特性。如果一件包装设计使人感到愉快、有趣,那这件包装设计就带有了趣味性,拥有趣味性的包装能使消费者获得难忘的体验。日常乏味的生活已经使人们更加厌倦了乏味的设计和毫无生机的设计作品,所以趣味性的“新感官”包装设计应需出现。所谓趣味性的“新感官”包装设计就是通过在包装中融入多种感官的手法来表现某种特定的情趣或幽默感,趣味性的设计方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首先,要制造意外和夸张,即超越常规。通过这种设计手法使人们从原本既定的常态中解放出来,进而获得心理的愉悦。其次,利用“儿童化”的设计方法。不论是何种年龄段的消费者,对于带有儿童化风格的包装商品都不会产生排斥情绪,反而会帮人减轻心理压力。

二、现代包装设计中感官体验元素融入的原则

(一)整体与系统的把握性原则

整体和系统的把握原则强调的是在进行包装设计时,感官体验元素的融入要符合商品的属性和特点,要根据产品特点进行前期宣传和包装后期感官要表达方式的开发,努力地处理好感官与感官之间的联系。首先要将一个符合产品主基调的情感传达给消费者,满足消费者的初级情感诉求。其次要重视包装设计的整体性。要围绕一个特定的、鲜明的主题,设计元素的融入要简明干脆,围绕主要设计主题进行附加元素的定位,在强化主题的同时抓住情感基调。

(二)感官元素的整合和互补原则

如今人们对于包装感官体验方面的要求会不断地提高,对于感官的刺激可能也会日趋麻木,因为我们会不定期地接触到各种新鲜刺激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图像、声音、色彩、文字等。然而这些信息都不是以个体形式出现的,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就算是没有联系的信息,我们的感官也会通过生活的'经验、环境的影响等人为地把它们联系在一起,并进行整合。在进行包装设计时,我们会围绕一个主题、一种思想、一个基调等进行包装设计,而所有的附加元素都是为这个主体服务的,这就是感官的整合。通过感官的整合我们可以平衡好各种服务于主体的其他信息,这样既能使包装主题鲜明,又能使包装生动有趣。

(三)主次有序原则

首先,我们来讨论包装设计主次有序的问题,包装设计的感官融入一定要符合产品的特点,不能出现“硬加”“硬靠”“主次不分”的状况,如果真的出现上述情况,那传达的信息就会凌乱,给消费者的感受不明确,进而使心理上感到厌恶。所以我们在进行包装设计时,要选用那些简单易懂的、容易让人接受的方式进行设计,注意包装上的信息不要过多,但要围绕一个主题,力度均衡地附加其他信息,突出主要感官表达的冲击效果,然后在此基础上附加其他感官信息,使消费者感官有步骤、有次序、循序渐进地受到刺激、产生联想。此外,“多感官”的表达要适量,表达的目标要明确,表达的产品的特点等信息要鲜明。比如在表达床上用品的时候,重点表达的信息是柔软、蓬松、亲肤、天然等,所以重点要放在触觉方面的较多。在表达科技产品的时候,我们要强调的往往多是科技产品的质感和品质等问题,所以感官表达重点放在听觉上的要比视觉上的多。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相信包装与商品已融为一体,是促进产品销售的有利条件,在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领域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包装是企业品牌的体现和代表,是产品质量的保证和象征,同时也是消费市场的综合需求的反应,它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欲。是企业、市场和设计界不得不关注的重要课题。这就要求新型的包装设计要更加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更加注重人文内涵的开发,这实际上就是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感官享受,引导人们参与其中,让人得到一种体验价值和一种美的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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