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千学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实用文 > 合同

试用合同是否合法?

时间:2023-10-07 08:50:24 合同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试用合同是否合法?,本文共8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试用合同是否合法?

篇1:试用合同是否合法?

“先签定三个月的试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再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四金,”这是7月27日“香港-浦东联合人才招聘会”上,某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对应聘者的一番话。

这看似合理的做法是否合法呢?自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条例》)对此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所谓“试用合同”,其实是无法可依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了试用期合同,也就默认了劳动关系的成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总则及社会保险和福利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用人单位所谓再“办理四金”的说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根据劳动部[]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表明: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段特殊时期。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试用合同”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应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若以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则“不得设试用期”。如未重新签订的,该“试用合同”则为部分无效合同。至于合同是否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条例》第十条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而简单的“试用合同”显然是不能完全具备的。这样,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所谓“先签订试用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四金”的说法和做法是违法的,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网

篇2:P2P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P2P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P2P网贷从来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业,其涉及的各类人群和关系极为复杂,各方能平等合作的基础就是各种协议,如《借款协议》、《担保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服务协议》等,这些协议很多人都不陌生,那么这些协议涉及的法律法规大家又知道多少呢?

下面律师就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一个简要的梳理,大家来对号入座,看你平常签署的P2P平台协议是否合法?

一、合同法

《合同法》的重要性对于一份合同来说不言而喻,其中,这些法律条款是绝对不可忽视的: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这一条规定的是构成一份合同的基本条款。对于P2P行业来说,其中关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的条款是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现在有一些平台在其《借款协议》中并没有使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而是用当事人在该平台的注册用户名代替,这实际上会影响《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

同时,P2P平台作为居间方,《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居间方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平台作为居间方,应如实披露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真实信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而关于该条中“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一条规定,无论是借款人、投资人、平台都需要引起重视,对利息的约定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投资人不要一味的去贪图高利息,这其中暗藏的风险不可小视,如平台以高利息引诱投资者投资,进行诈骗等。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需要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但现实是,目前某些平台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约定明显有违法律的规定。如某平台在其《借款协议》中约定:“出借人有权在无需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该条款已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外,还有某些平台简单约定为债权转让信息借款人可在网站上查询,债权人无需另行向借款人通知债权转让情况。这些约定也未严格遵守法律之规定将通知直接送达借款人。

因此,在受让债权时,为了保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债权受让人(新债权人)需要留意平台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对 格式条款的制定提出了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 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格式条款内容具备无效的法定情形,或者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 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这一条的要求,平台方在拟定合同时,需要尽到格式条款的'提醒义务,以尊重投资人、借款人等的合法权益。

二、电子签名法

在P2P平台上,绝大部分合同是用在线签署的方式签订的,这种就需要使用到电子签名,就涉及到《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需要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才能保障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在现实情况中,很多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很多平台协议仅仅是在网站上点击“我同意”,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合同,因为它根本没有使用电子签名;二是有些平台签署电子合同时所使用的电子签名并不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关于“可靠性”的规定。在这里律师郑重提示:签署电子合同一定要注意其“可靠性”,小心合同内容和电子签名的篡改。

以上,是P2P平台合同常见的一些法律法规,仅作为参考,实际上,合同的签署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涉及的法律和合同类别以及合同涉及的行业领域息息相关,网贷平台和各方参与者都需对协议条款和协议签署方式提高警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篇3:合同中带有惩罚性条款是否合法?

不少网友询问,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规定,在服务期限内申请辞职、辞聘、调出的,须先向甲方交纳相应标准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被甲方提前解聘的,也要赔偿上述费用,这种带有惩罚性的条款是否合法合理?为此,笔者采访了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和劳动争议处理部门,没料到在这个问题上竟然有着完全不同的解释!

认为这样的违约金赔偿是不合法合理的一方主要理由是: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劳动法》的立法意图相当明确,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劳动法律关系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身的价值,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他们认为,在社会生产劳动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劳动技能或者身体条件,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劳动者能够完成所担负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或者聘用并不是定位于某一人的特定劳动者,这就是劳动者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名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均可以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何工作都不是离开某个特定的劳动者就不能完成的;《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天”与“书面通知”的义务,保证用人单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在劳动者辞职前招聘、雇佣新的员工来完成交接工作和接替工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安排。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行政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或者不能证明发生以上经济损失的,劳动者也不需要赔偿,

而认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赔偿的另一方的主要理由是:劳动权属于劳动者所有,劳动权主要通过就业权、择业权、保障权来实现,我国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尊重、确认和保护。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信守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依法、守约、遵纪,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17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是对劳动合同的性质、法律效力和履行原则的法律确认。《劳动法》第31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和法定形式的规定,是针对劳动者规定的义务性规范,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单方解除权。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的主要合同义务,个人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但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他们还认为,企业聘用人员是为了完成特定工作岗位的职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的岗位有普通岗位和特殊岗位的区别,普通岗位的特点是具备一定素质、技能和条件的劳动者都可以胜任的岗位,特殊岗位则是要求具有较高或很高的素质、特殊的技能和条件的劳动者才能胜任的岗位,在该岗位就职的劳动者一般掌握企业核心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资源,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竞争力有着重大的影响。对在特殊岗位任职的劳动者,企业通常给予优厚的待遇,但同时以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加以约束。

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或多或少都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人员流动性过高的企业其生产经营的连续性都会发生问题,特殊岗位人员的流失常常给企业的经营利益和竞争力带来严重损害。《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基于企业的利益,对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必要限制,但该条并没有解决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问题。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须区别两种情况处理: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被迫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单方违反规定或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及约定的赔偿费用。

篇4:试用期内辞职,合同是否还会生效?

律师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在学校的毕业生实习期内找到了一家公司,进入该家公司后就签了一份五年的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在签订合同之后,由于学校的压力,在该家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三个月之后,即我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现在学校要根据就业协议移送档案和户口,要提供该公司的书面证明我已经离开该公司才能解除就业协议,从而防止学校根据就业协议移送我的档案跟户口到该公司。但是该公司拒绝出此类辞职证明,而且我在试用期内辞职没有任何书面证明可以证明。我的合同是否还会生效,六个月过后该公司如果以此告我违约,是否有这种可能?还有我在这种情况之下怎样才能解除就业协议?

[试用期内辞职,合同是否还会生效?]

篇5:劳动合同公司名与公司名不符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中甲方公司名与实际工作公司名不符是否合法?对以后的维权有否影响?根据人事部说因为公司税收问题,原公司名下名额已满,现在只能签别家公司名下。但是这样就与实际工作公司名称与性质都不符啦。(实际工作是广告公司,签约公司为市场策划公司)请问这份合同是否具有效力?以后如果发生纠纷,会否影响个人维权?

[劳动合同公司名与公司名不符是否合法?]

篇6:这样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

7、乙方(指劳动者)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如乙方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为5000元。因乙方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款是否不合法,还是部分合法?

浙江省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上述5000元违约金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这样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

篇7: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

相关规定,当由房管部门统一发放,是包括产权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完全产权。那么购买小产权房有怎么的后果呢,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一、购买小产权房有怎么的后果呢

1、拿不到法律认可的房产证。村委会和开发商自行印制的《楼房产权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即使有宅基地和房屋的使用权也无法上市交易,无法得到银行贷款和按揭,不允许过户。

3、有可能被列为违章建筑,面临拆迁而得不到任何补偿的风险。

房地产开发商非法利用集体土地,不仅造成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还严重侵害了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购买者在购房前,了解土地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您不太了解小产权房,很有必要咨询产权纠纷相关律师,对自己所要购买的房子性质要明确清楚。因为,如今购买小产权房存在极大的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宜投资购买。如果您碰到的是小产权房,购买时一定要谨慎购买。

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小产权房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其中,认定例外的情况是:“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9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就规定:“农村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

2、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禁土地管理的决定》重申,“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3、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71号通知重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和小产权房。”

4、《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与非农业建设。”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其它相关条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从这个意义上看,依法取得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当且仅当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且宅基地的分配制度应该实行的是一户一宅制。

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当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被转让,该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一并被转让,如果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资格的人反而成为了宅基地的直接使用者,这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显然是矛盾的。

该法第63条的禁止性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做了严格的限制,因此,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在集体,使用权仅限于村民,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实质上是使用土地进行了非农建设,该种行为被法律所禁止,转让合同应该自始无效。

事实上,小产权房的热销有其主观条件也有其客观条件,尽管其产权不完整,但是相对于其风险来说,购房者仍觉得比买第一手房合算。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问题,关乎到买卖双方的权益是否受保护。往往很多小产权房的纠纷也来源于合同纠纷。因此,在签约时,虽然法律上不保护买卖小产权房部分的法律关系,但对于其他权益的规定,最好能够咨询一下律师,最大程度地挽回不必要的损失。

篇8: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

有消息称,有法学专家在解读当前正在酝酿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时表示,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希望渺茫。据相关部门的统计,目前全国小产权房面积达66亿平方米,产权房是120亿平方米,小产权房之所以形成如此大的量,一是因为全国各地房价不断攀升,而小产权房的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加上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一些收入较低的城镇居民即使明知其“不合法”,且将面临很多风险,仍甘愿冒险一试,以此改善居住条件;二是我国城乡土地二元结构导致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不平等地位——农民集体的土地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为了增加收入,似也有理的他们才“铤而走险”,开发小产权房。

曾几何时,国内著名的经济学家对小产房的地位亦多有肯定。曾呼吁发房产证,让农民带资进城。同时,城里“资本带人下乡”,可解决农村缺少农业技术能手的问题。假如给农民发了产权证,岂不可实现了双向城乡一体化吗?叶檀也曾表示,开刀小产权需公正立场。她说,国土资源部对农民的土地进行确权,是给予农民市场化土地价格补偿的第一步。如果农民此后能够从城镇化的征地过程中获益,成为有资产的市民,那么,我们理应为国土资源部叫停小产权房的行动叫好;如果做不到,那么,国土资源部叫停小产权房就无法洗清“剥夺”农民财产权的嫌疑。赵晓在为小产权房呼吁时辩称:叫停小产权房将推动房价飞涨,认为:叫停小产权房是政府公权力对民众财产的赤裸裸的掠夺。政府禁止小产权房的借口是保护耕地,但保护耕地的重点应该是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上。

凡此种种,对于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之道,英雄所见略同,不论是给农民发产权证,还是给以合理补偿,显现异曲同工之妙,他们从各自的视角上,给出了可行性建议。

在房地产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引擎的同时,高房价也成为中国百姓心中的痛。不断飙升的房价不仅奴役着贷款购房的人们,更是使得房奴这一畸形世象呈现出日益泛化的态势。身在城市,尤其是一线,甚至二线城市的市民们,也在以不同的形式被房子奴役着——这坐大山,成为了人们难以逃避的重担和困扰。

而在农村,由于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受到严厉限制,致使其难以取得发展所需资金,被迫背井离乡地到城市去打工。农民工问题一面是给城市带来了美丽与繁荣,另一面也挤占了城里人的生存空间且给自己的生活带来诸多难言的艰难。

本来,房子是没有大小产权之说的,因为中国的法律只承认公(国)有土地上的“大产权房”,而不承认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的“小产权房”。说到底还是个利益分割的问题,反映到制度层面还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戒条。我们必须得承认,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形成是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对我国特定经济社会发展中是起过作用的,但时至今日,那个以8亿农民的低生活标准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发展的模式,已经到了该结束的时候了。

离职承诺书是否合法

合同中带有惩罚性条款是否合法?

合法借款合同

合法雇佣合同

合法担保合同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这样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

酒店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合法的借款合同

合法的个人借款合同

《试用合同是否合法?(共8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