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酒店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本文共10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酒店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如题,请问酒店内规定,员工每月带薪休假3天,无全勤奖,并且辞职必须得从递交辞职信那天满3到四个月才批准违法
[酒店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篇2: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软件外包公司(上海微创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为新财年损失了一些项目,多出了一些闲置人员,暂时不能进项目,所以于今天(8月4号)向我们提出让我们离职,工资放到8月13号,不过跟我们说的时候是美其名曰“发放带薪假期,便于我们在家找工作。”我们不同意,要求公司赔偿1个月的工资(我们在公司工作即将满1年)公司说不会走赔偿这条路,如果不同意这个协商,以后就要对我们实行待岗制度和监管,派HR每天看着我们,不允许访问外网,不允许随便请事假(说这样我们就不能随便出去面试),还会每天给我们分配不可能做完的工作,并鸡蛋挑骨头来评定我们的performance不好,并说等将来的公司打电话进行任职前调查时也不会给我们说好话,可惜我当时没把这些谈话录下来,没留下证据。想请大家帮忙看看,公司这些要求合法吗,能不能申请仲裁呢?我们要求公司给1个月的薪水过分吗。。。
[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篇3:公司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只要在每年公司春节放假之前入职满一年的人员,均可享受有薪年假;不满一年的人员按年假天数与上班时间进行折算,享受国家规定的春节假期,超过的时间按事假扣除。请问这合法吗?
[公司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篇4:这样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
7、乙方(指劳动者)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如乙方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为5000元。因乙方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款是否不合法,还是部分合法?
浙江省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上述5000元违约金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这样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
篇5:公司这样加班及调休补班的规定是否合法?
今天公司出了这么一个规定:
公司受金融风暴影响形式严峻,公司对加班及调休补班作如下规定补充说明:
一.适用对象:公司所有月薪及日薪工人。
二.加班、调休补班规定:
1.放假、调休补班在当月进行。
2.当月正常出勤天数及作息时间按工厂日历执行。
3.当月正常出勤天数有放假时,正常出勤天数时间必须用加班时间进行调休补班,直到将放假工时补完后方可计加班工时;当月有放假没有加班工时补的情况下,先用年假补调,工资全额发放;在没有加班工时及年假补调时,按放假处理支付标准工资的80%;全勤奖不受影响,表现奖、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例如:出勤天数:20天 调班2天=22天(工厂日历为:22天)
放假天数:2天,即16H(当月要用平时及周未补调)
平时加班工时:50H-16H(补2天调班)=34H,(用平时工时调休放假2天,即:50-2×8=34)
3.1调休补班原则上先用平时工时,再用周未工时补调。法定节假日不作调休补班。
4.正常班放假及调休补班时间安排,由各部门在当月按生产计划自行调整安排并联络其它相关联部门。
5.各部门在月底统计核算工卡时按第二项的1-3条款实施。
6.员工因个人原因请假不用补班,按《请假管理规定》实施。
7.除了以上条款规定外,其它的按《加班管理规定》实施。
按照以上的规定:因为我们大部分工资都来自表现奖和津贴,标准工资都很低,比如:
正常上班工资:标准工资(1000) 津贴(1700) 表现奖(100) 全勤奖(200)=3000
可是按照公司新出的规定,放一个月假所得的工资就只有:
{标准工资(1000) 津贴(0) 表现奖(0) 全勤奖(200)}*80%=960
如果真象以上的方法可以说是变向的要我们辞职。
在此我想问一下各位知道的朋友,公司给出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如果不合法,我们又能够去做什么相应的措施?
补充一下我们都和公司签了2~4年不等的合同,合同里规定了一个月上22天,每天8小时。
如果有满意的答复我还可以再加分。
谢谢了!!!
[公司这样加班及调休补班的规定是否合法?]
篇6:试用合同是否合法?
“先签定三个月的试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再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四金,”这是7月27日“香港-浦东联合人才招聘会”上,某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对应聘者的一番话。
这看似合理的做法是否合法呢?自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条例》)对此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所谓“试用合同”,其实是无法可依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了试用期合同,也就默认了劳动关系的成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总则及社会保险和福利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用人单位所谓再“办理四金”的说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根据劳动部[]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表明: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段特殊时期。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试用合同”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应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若以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则“不得设试用期”。如未重新签订的,该“试用合同”则为部分无效合同。至于合同是否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条例》第十条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而简单的“试用合同”显然是不能完全具备的。这样,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所谓“先签订试用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四金”的说法和做法是违法的,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网
篇7:社保代理是否合法
社保代理是否合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有些地方对委托代缴社保行为进行了规范,如7月1日实施的《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规定,“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单位代办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事务时应提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被代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办员工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应提供被代理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以及经被代理单位确认的职工名册、工资发放会计凭证等资料。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单位代办社会保险事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代理的规定,在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时,不得将被代理单位的职工以代理单位职工的名义登记参保。”
从上述文件亦可看出,用人单位可以委托代理公司以公司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即社保账户仍是公司的`账户,可称之为“代办社保缴费”),但明确禁止以代理公司账户名义缴纳社保费(此时社保账户是代理公司的账户)。从某种程度上说,后者的社保代缴行为冲击国家的用工登记制度(实际用工单位和登记的用工单位不一致),并不为政府所倡导。
目前上海、广州等多地在外地员工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居转户过程中,要求劳动合同单位必须与社保、个税缴费单位一致,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导向。员工对户口的利益诉求也间接会倒逼企业规范社会保险代缴行为。
因此,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对公司自身而言,亦存在巨大的行政和仲裁诉讼风险。
篇8:绩效考核制度是否合法?
问:我与公司的合同规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为正式工资的8折,转正后工资为1600元。转正后公司出台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与工资直接挂钩。如考核成绩良好,发放全额工资;如不合格,就扣除15%工资。这个的绩效考核制度在我的合同中并没有。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原先签订的合同?公司要求我们签订新合同的话,是不是违法?
答:您谈的问题实际上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一个比较难回答的问题,即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新订立的规章制度是否对已有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
从法理上讲,劳动合同签订后就具有法律的效应,对合同的修订必须要由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单方的更改对另一方不具有约束力,
但是劳动合同又不同于其他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不断改善自己的生产经营管理,也需要不断推行新的规章制度,如果这些新的规章制度只对后进来的人员有效的话,势必造成一个单位内的不同政策,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无法管理的。而且在不少合同中有关于劳动者必须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条款,因此也可以看作是对新规章制度的事先约定。因此,您可以看看合同的其他条款,是否有这方面的约定,同时也要看单位新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是否对职工的利益造成侵犯。
篇9:“顶撞上司要解雇”?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顶撞上司要解雇”,这看似奇怪的规定,成为一家公司的规章,近日,被单位解雇的某医学技术公司员工董先生将原单位告上西城区法院,要求确认依此规定作出的解雇不合法,并赔偿其补偿金。
董先生于1月到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协议。9月25日,董先生因工作问题与实验室负责人发生争吵。第二天,公司解雇了董先生,并告知解除劳动协议,依据的是“对上级顶撞或不尊重的,视情节轻重、性质及造成后果不同,给予警告、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董先生不服,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但被驳回,
于是,董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则辩称,董先生的行为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根据奖惩制度解雇了他,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对此还没有作出判决,也没有确认此规定是否合理合法。
有关专家指出,类似这种规定不能说合理,也不能说违法,因为我国的劳动法规对此类公司内部的奖惩制度没有禁止性规定,是否合理合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领导有权安排员工工作,如果上级违反规定,指挥员工从事危险作业、违章作业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员工有权拒绝,上级不应当据此解雇员工。
来源:中国劳动争议网
篇10:压一个月工资是否合法
压一个月工资合法吗
现在随着劳动法的逐渐完善,公司最多只能压半个月工资,如果超过半个月就属于违法。在职场中员工永远是最弱势的一方,所以职场上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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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纠纷:
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首先,你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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