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合同中带有惩罚性条款是否合法?,本文共1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合同中带有惩罚性条款是否合法?
不少网友询问,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规定,在服务期限内申请辞职、辞聘、调出的,须先向甲方交纳相应标准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被甲方提前解聘的,也要赔偿上述费用,这种带有惩罚性的条款是否合法合理?为此,笔者采访了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和劳动争议处理部门,没料到在这个问题上竟然有着完全不同的解释!
认为这样的违约金赔偿是不合法合理的一方主要理由是: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劳动法》的立法意图相当明确,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劳动法律关系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身的价值,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他们认为,在社会生产劳动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劳动技能或者身体条件,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劳动者能够完成所担负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或者聘用并不是定位于某一人的特定劳动者,这就是劳动者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名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均可以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何工作都不是离开某个特定的劳动者就不能完成的;《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天”与“书面通知”的义务,保证用人单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在劳动者辞职前招聘、雇佣新的员工来完成交接工作和接替工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安排。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行政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或者不能证明发生以上经济损失的,劳动者也不需要赔偿,
而认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赔偿的另一方的主要理由是:劳动权属于劳动者所有,劳动权主要通过就业权、择业权、保障权来实现,我国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尊重、确认和保护。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信守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依法、守约、遵纪,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17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是对劳动合同的性质、法律效力和履行原则的法律确认。《劳动法》第31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和法定形式的规定,是针对劳动者规定的义务性规范,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单方解除权。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的主要合同义务,个人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但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他们还认为,企业聘用人员是为了完成特定工作岗位的职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的岗位有普通岗位和特殊岗位的区别,普通岗位的特点是具备一定素质、技能和条件的劳动者都可以胜任的岗位,特殊岗位则是要求具有较高或很高的素质、特殊的技能和条件的劳动者才能胜任的岗位,在该岗位就职的劳动者一般掌握企业核心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资源,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竞争力有着重大的影响。对在特殊岗位任职的劳动者,企业通常给予优厚的待遇,但同时以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加以约束。
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或多或少都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人员流动性过高的企业其生产经营的连续性都会发生问题,特殊岗位人员的流失常常给企业的经营利益和竞争力带来严重损害。《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基于企业的利益,对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必要限制,但该条并没有解决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问题。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须区别两种情况处理: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被迫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单方违反规定或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及约定的赔偿费用。
篇2:试用合同是否合法?
“先签定三个月的试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再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四金,”这是7月27日“香港-浦东联合人才招聘会”上,某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对应聘者的一番话。
这看似合理的做法是否合法呢?自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条例》)对此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所谓“试用合同”,其实是无法可依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了试用期合同,也就默认了劳动关系的成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总则及社会保险和福利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用人单位所谓再“办理四金”的说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根据劳动部[]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表明: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段特殊时期。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试用合同”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应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若以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则“不得设试用期”。如未重新签订的,该“试用合同”则为部分无效合同。至于合同是否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条例》第十条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而简单的“试用合同”显然是不能完全具备的。这样,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所谓“先签订试用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四金”的说法和做法是违法的,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网
篇3:P2P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P2P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P2P网贷从来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业,其涉及的各类人群和关系极为复杂,各方能平等合作的基础就是各种协议,如《借款协议》、《担保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服务协议》等,这些协议很多人都不陌生,那么这些协议涉及的法律法规大家又知道多少呢?
下面律师就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一个简要的梳理,大家来对号入座,看你平常签署的P2P平台协议是否合法?
一、合同法
《合同法》的重要性对于一份合同来说不言而喻,其中,这些法律条款是绝对不可忽视的: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这一条规定的是构成一份合同的基本条款。对于P2P行业来说,其中关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的条款是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现在有一些平台在其《借款协议》中并没有使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而是用当事人在该平台的注册用户名代替,这实际上会影响《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
同时,P2P平台作为居间方,《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居间方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平台作为居间方,应如实披露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真实信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而关于该条中“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一条规定,无论是借款人、投资人、平台都需要引起重视,对利息的约定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投资人不要一味的去贪图高利息,这其中暗藏的风险不可小视,如平台以高利息引诱投资者投资,进行诈骗等。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需要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但现实是,目前某些平台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约定明显有违法律的规定。如某平台在其《借款协议》中约定:“出借人有权在无需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该条款已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外,还有某些平台简单约定为债权转让信息借款人可在网站上查询,债权人无需另行向借款人通知债权转让情况。这些约定也未严格遵守法律之规定将通知直接送达借款人。
因此,在受让债权时,为了保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债权受让人(新债权人)需要留意平台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对 格式条款的制定提出了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 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格式条款内容具备无效的法定情形,或者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 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这一条的要求,平台方在拟定合同时,需要尽到格式条款的'提醒义务,以尊重投资人、借款人等的合法权益。
二、电子签名法
在P2P平台上,绝大部分合同是用在线签署的方式签订的,这种就需要使用到电子签名,就涉及到《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订立合同,需要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才能保障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在现实情况中,很多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很多平台协议仅仅是在网站上点击“我同意”,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合同,因为它根本没有使用电子签名;二是有些平台签署电子合同时所使用的电子签名并不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关于“可靠性”的规定。在这里律师郑重提示:签署电子合同一定要注意其“可靠性”,小心合同内容和电子签名的篡改。
以上,是P2P平台合同常见的一些法律法规,仅作为参考,实际上,合同的签署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涉及的法律和合同类别以及合同涉及的行业领域息息相关,网贷平台和各方参与者都需对协议条款和协议签署方式提高警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篇4:格式合同中无效条款有哪些
格式合同中无效条款有哪些
合同在市场中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而存在的。格式合同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更是兼顾了效率,但是格式合同却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结果,因此格式合同的规定在法律中更加严格。本文将详细介绍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l)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篇5:合同中的商务条款
合同中的商务条款
商务条款一般是指贸易合同条款中的商务部分,是相对于合同技术条款而言的。 合同需求中只有一小部分是法律条款,其他大部分都是商务条款。
法律条款主要是与强制性规范以及法律授权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条款有关。例如,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约定是否合法、争议管辖地如何约定等。商务条款则是当事人自己需要权衡和决策的问题,主要是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交易标的、价格、付款条件等条款。
1、商务条款定义
为商业条款。
2、商务条款内容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法。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法。商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商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
(8)货物的检验条款
检验的标准和方法。
(9)不可抗力条款
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法。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法。不可抗力是一个有确切涵义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构成不可抗力。有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
(10)仲裁条款
商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法。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凡订有仲裁协议的双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11)法律适用条款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2)合同生效条款
规定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等内容。
篇6:劳动合同中如果有以下条款,是否合理?
劳动合同中如果有以下条款,是否合理?
1、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工作时间作如下安排:乙方每周可休息一天,休息日期由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决定。
2、下列情形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乙方工作失职或营私舞弊,致使甲方造成6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乙方具有上述严重违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应付工资、奖金中直接扣除赔偿金额,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3、乙方声明:由甲方每月支付乙方 元,乙方自行负责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乙方放弃甲方应负的赔偿责任的追究的权利。
[【原创】劳动合同中如果有以下条款,是否合理?]
篇7: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和运输条款
11.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包括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方法有很多,来看一些常见的: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 / c);现金in cash;支票by check;信用卡credit card;汇票draft / bill of exchange等等。
例1:买方应不迟于12月15日,将100%的货款用电汇预付至卖方。
the buyer should pay 100% of the sale amount to the seller in advance by telegraphic transfer not later than dec. 15th.
例2: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
the buyer should make immediate payment against the presentation of the draft issued by the seller.
例3: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2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予以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the buyer should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at 20 days' sight upon the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the maturity.
例4:买方通过卖方可接受的银行在装运前一个月开立以卖方为抬头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后15天。
the buyer shall open a confirmation irrevocable l / c in favor of the seller with / through the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 one month before the shipment
12. 运输条款
运输条款中要说明运输方式和价格条件,比如:in case of fob terms. 其中有一些贸易术语需要大家注意,例如: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丢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等等。
我们以后会专门讲解运输条款的各种贸易术语,记得来看哦!
附赠:一些贸易支付的相关词汇
信汇mail transfer;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开证行opening bank;
通知行negotiating bank;托收银行collecting bank;代收银行remitting bank
篇8:合同中的检验索赔条款
10. 检验索赔条款
1)检验条款。包括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机构)、检验的内容(检验证书)和检验时间。
通常检验证书有以下几种写法: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 quantity / weight / value / health / …
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消毒检验证书
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卫生检验证书
下面是关于货物检验的一些合同例文:
例1: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及数量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goods are subject to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issued by china import and export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the certificate shall be binding on both parties.
例2: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就订货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做出准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货物与本合同相符的检验证书。该证书为议付货款时向银行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但不得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的最后依据,制造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的书面报告附在品质检验书内。
before delivery the manufacturer should make a precise and overall inspection of the goods regarding quality, quantity, specification and performance and issue the certificate indicating the good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 of the contract. the certificates are one part of the documents presented to the bank for negotiation of the payment and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s final regarding quality, quantity, specification and performance. the manufacturer should include the inspection written report in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stating the inspection particulars.
2)索赔条款。包括索赔权的规定、索赔时间、索赔依据和赔付方法。
例1: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异议必须与装运货物的船只到达目的港后30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正机关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货物已经加工,买方即丧失索赔权利。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的索赔,卖方不予受理。
any discrepancy on the shipped goods should be put forward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vessel carrying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and the buyer should present the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the surveyor agreed by the seller. if the goods have been processed the buyer will loss the right to claim. the seller shall not settle the claim withi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or ship company.
例2:品质异议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天内提出,数量异议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天提出,但均须提供相关检验机构的证明,如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以收到异议20天内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any discrepancy about quality should be presented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any discrepancy about quantity should be presented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both of which cases should be on the strength of the certificates issued by the related surveyor. if the seller is liable he should send the reply together with the proposal for settlement within 20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said discrepancy.
篇9:合同中的检验索赔条款
检验货物是商业买卖中一件重要的事情,如果货物出了问题,那索赔就在所难免。所以这两方面的条款都需要在合同中规定好。
10. 检验索赔条款
1)检验条款。包括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机构)、检验的内容(检验证书)和检验时间。
通常检验证书有以下几种写法: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 quantity / weight / value / health / …
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消毒检验证书
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卫生检验证书
下面是关于货物检验的一些合同例文:
例1: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及数量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goods are subject to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issued by china import and export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the certificate shall be binding on both parties.
例2: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就订货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做出准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货物与本合同相符的检验证书。该证书为议付货款时向银行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但不得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的最后依据,制造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的书面报告附在品质检验书内。
before delivery the manufacturer should make a precise and overall inspection of the goods regarding quality, quantity, specification and performance and issue the certificate indicating the good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 of the contract. the certificates are one part of the documents presented to the bank for negotiation of the payment and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s final regarding quality, quantity, specification and performance. the manufacturer should include the inspection written report in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stating the inspection particulars.
2)索赔条款。包括索赔权的规定、索赔时间、索赔依据和赔付方法。
例1: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异议必须与装运货物的船只到达目的港后30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正机关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货物已经加工,买方即丧失索赔权利。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的索赔,卖方不予受理。
any discrepancy on the shipped goods should be put forward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vessel carrying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and the buyer should present the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the surveyor agreed by the seller. if the goods have been processed the buyer will loss the right to claim. the seller shall not settle the claim withi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or ship company.
例2:品质异议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天内提出,数量异议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天提出,但均须提供相关检验机构的证明,如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以收到异议20天内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
篇10:谈格式合同中的“解释权”条款
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凭借着自身的便利性等特点在各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和肯定,但是其存在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在此,本文就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条款的效力、法律解释和其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格式合同 最终解释权 归属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02-377-01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有如下特点:1、它是当事人单方拟定的;2、拟定格式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与不特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3、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相对人对格式条款予以修改或补充,相对人只能是“要么同意、要么走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格式合同在效率要求越来越高的现代社会中由于其便利性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是正是在格式合同在应用时无需与另一方商议,在双方的对合同订立等能力的悬殊的情况下,格式合同极易造成合同的不公。目前,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亦引起法学界的争论。 一、“最终解释权”的引出和性质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 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其所有,这一作法不仅为许多商家所乐于采用,而且使“最终解释权”发展成为了许多行业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商家们认为,举办促销活动,如果不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遭遇纠纷时,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被动境地。商家这种做法, 等于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 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一切自己说了算,钻法律空子的同时也愚弄了消费者。 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是商家预先拟定、由其单方提供、未经与消费者协商、不允许消费者予以修改或补充并且将反复适用于不特定公众的,具有格式条款的一些主要特点,一般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因此,商家在其商品促销广告中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就属于格式条款。 “最终解释权”条款给了商家一个无限大推卸责任的空间,深入究之,商家这一行为着实侵害了消费者的诸多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第一文库网保护法》第7条到第15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概括起来包括: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补偿、赔偿的权利;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接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人格尊严、民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正是基于这些权利,在法律的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权利。 二、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 按照《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规定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遵循公平原则,对使用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 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其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40条对其加以明确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根据以上规定,遇到格式条款争议时,应先按照《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通常理解,如果仍有两种以上解释,就应当采用特殊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其理由非常简单,格式条款是提供方单方面制定,发生分歧或者表意不清时,如果又采用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的解释,对于提供方在签订合同时就设下的合同陷阱则无法避免。因此解释含义不清的条款应首先考虑保护附合方当事人的利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格式条款特殊解释规则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只要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无需任何前提条件,就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为无效条款。因此,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最终解释权”的归属 (一)“解释”的必要性及其权利归属 商品促销广告作为商家推销自己商品的重要手段,在市场交易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措辞也应注意严谨、准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和第24条的规定,对于商品促销广告中牵涉消费者利益的宣传条文,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商家有义务将其具体内容讲述清楚,尽量不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普通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格式合同的订立也是一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相对人一旦进行承诺,合同便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确定,其邀请对象无需与其提供者进一步协商就可以直接交易的,应认定为要约。消费者应此要约到商家消费即作出承诺,使买卖合同成立,商品促销广告内容即对双方都发生效力。 (二)“最终解释权”的所属 由于“最终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商品促销广告中不明确、不具体、存在漏洞或歧义的内容归于明确、具体、完善和清晰,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实践中,商家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争议时,行使“解释权”所做的解释,实质上只是当事人对合同单方面的理解,对相对方均不具有约束力,根本无法实现 “最终解释”的目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说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商家与消费者的解释都不是“最终解释”。 商品促销广告的“最终解释权”应当归属于消费纠纷的解决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基于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的现状,我国应该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等手段来健全我国格式条款的规制机制,建立完善的规制体系,从而遏制商家利用”最终解释权“条款所进行的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 [1]丁素芳.浅谈要约与承诺制度.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3). [2]王国锋.论格式合同.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 [3]潘传平,吴可嘉.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律师事业与和谐社会D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
篇11:合同中可以如何约定违约金条款
合同中可以如何约定违约金条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篇12:合同中如何约定仲裁协议条款
合同中如何约定仲裁协议条款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这一规定表明,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因此,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条款,是该合同发生争议后能否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的前提。
很多仲裁协议不规范而无法实现仲裁,结果就出现相关联案件既要在法院诉讼、又要在仲裁机构仲裁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但给当事人带来讼累,也不利于纠纷及时解决。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选择仲裁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途经,就应规范地书写仲裁协议,明确仲裁机构名称,且在签订相关联的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时,同样约定仲裁条款,选定同一个仲裁机构,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因此仲裁条款---在合同中规范书写尤为重要。
示范仲裁条款示范仲裁条款(一)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applying for arbitration.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parties.
示范仲裁条款(二)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分会(仲裁中心),按照仲裁申请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___________Sub-Commission (Arbitration Center) for arbitration which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附:仲裁协议书的格式
仲裁协议书
当事人: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争议的事项)
(1)……
(2)……
(3)……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名称:
地址: 地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注意:仲裁机构的名称一定要准确。)
篇13:雇佣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雇佣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劳动合同中存在哪些霸王条款
核心内容:有时候劳动者好不容易终于找到一份工,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候没有详细阅读,使得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继续存在,损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小编一起来认识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现实生活中,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夹藏私货,设置了一些“霸王条款”,使劳动合同成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隐性地区。提醒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劳动合同中违法设置的“霸王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一:限制女职工婚育
一些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出于自身生产经营的考虑,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需要工作多少年、达到多少岁,方可结婚、生育。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霸王条款二:无条件服从加班要求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满足自身生产进度的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做出强制性规定,要求凡是加班加点,职工都要无条件服从,否则就作旷工处理或者给以罚款。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要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特别提醒,如果劳动者遭遇霸王条款,用人单位以此来约束劳动者,或者劳动者触犯霸王条款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主张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三: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
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劳动合同中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定金、保证金、服务费、培训费、电脑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暂住证、资格证书等其他能证明职工身份的`个人证件,防止职工不辞而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和抵押金(物),都属于违法行为,职工都有权拒绝。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的,职工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
霸王条款四:职工伤病残亡概不负责
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定责任,少数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工作中出现伤、病、残、亡等现象,企业概不负责。这类企业大多集中在建筑、化工、机械等工伤事故多发行业。我国工伤保险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只要不是劳动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如发生工伤事故,不论职工是否存在过错,无论造成伤害的责任在谁,都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补偿。
霸王条款五:提前离职收取违约金
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完劳动合同提前离职,要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受自由离职权,合同虽未履行完毕,职工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收取违约金: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职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的;二是违反了竞业限制责任的。
篇14:订立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和注意事项
技术转让就是一方将其所有或者掌握的技术让与另一方使用的行为。技术转让合同,就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内容复杂,为了明确责任,分清权利义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技术转让合同。那么该如何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呢,合同基本条款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技术转让合同的文本结构为:标题、正文、落款、附件。正文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登记机关,登记日期、期限,当事人基本信息,合同标的及技术要求,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计划、进度,验收标准、方式,技术成果归属和分享,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附件包括与技术转让合同有关背景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或计划书、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相关图纸、照片等。
让与人与受让人进行技术转让,应当签订书面的技术转让合同,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应包括的主要条款有:
专利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1)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2)专利项目的名称;3)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4)专利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5)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6)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7)价款及其支付的方式;8)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9)争议的解决办法;10)其他约定的事项。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1)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2)专利项目的名称;3)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4)发明创造的性质;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6)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7)价款及其支付方式;8)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9)争议的解决办法;10)其他约定的事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1)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2)专利项目的名称:3)发展创造的名称和内容;4)实施许可的范围;5)专利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6)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7)技术服务的内容;8)验收标准和方法; 9)使用费用其支付方式; 10)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1)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2)争议的解决办法; 13)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14)其他约定事项。
技术秘密成果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1)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2)转让项目的名称;3)技术秘密成果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4)技术情报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5)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6)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7)验收标准和方法;8)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10)技术指导的内容;11)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12)争议的解决办法;13)名词和术语的解释;14)其他约定的事故。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合同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同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规定,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技术秘密,该项技术秘密应具备以下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技术秘密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根据技术转让的特点,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技术秘密,也就不存在转让的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转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技术转让合同可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包括一方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二是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5)转让费用的约定。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 转让费根据技术能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在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能力以及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
6)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转让技术的范围、转让的对象、受让人使用技术的方式和范围、技术的保密、使用费的支付等,为了明确责任,分清权利义务,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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