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本文共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您。

篇1: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61号)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2.身份证明
主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主城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核配租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报刊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3.摇号配租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七)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五、租赁管理
篇2:《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第六条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的5%;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五)发行债券。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八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第二十九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条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机构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出售管理
第四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四十三条 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四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第四十六条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由开发区和园区实施住房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篇3:《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时已取得宁海县非农业常住户口。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宁海县上年度城
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单身申请人除外)。
(二)优秀务工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本县级党委、政府或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本县籍或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相关人才政策执行,具体由县人力社保部门确认其资格。
(四)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特定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
上述(一)至(四)类家庭(或个人)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户36平方米),家庭直系亲属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二、相关条件认定标准
(一)户籍:
第一类申请家庭需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户主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可另行推选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要求具有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且户籍登记时间至申报时满1年。第二、三、四类申请家庭户籍不限。
(二)户及家庭人口的认定:
以户口簿和结婚证为基本依据,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1)与户主同一户口簿内的所有直系亲属为一户,同一户口簿内还有申请人兄弟、姐妹的,未成年的计算人口,成年的不计,寄居、寄养、寄读、挂靠等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2)单身申请人(包括离异人员)以一人户计算,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决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如子女未明确抚养权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3)农居混杂或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家庭,以夫妻双方户口簿为依据,申请方参照本条第一款认定,另一方只计算本人和子女。
(4)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列入家庭人口:
①户口报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
②原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
③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④临时出境人员。
(5)申请截止日前12个月内死亡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申请人尚未获得承租资格前死亡的,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中无符合条件人员的,撤消申请资格;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有符合条件人员的变更为申请人。
(三)收入限制标准:单身人士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宁海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宁海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由民政部门按照《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认定。
(四)无住房是指:申请家庭家庭成员和共同申请人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除有产权登记外还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作为农民建房家庭成员申请建房的房屋或土地),未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宁海县行政区域内无转让住房。
(五)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家庭家庭成员和共同申请人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单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户36平方米)。申请之日前5年宁海县行政区域内转让住房的应计算住房面积。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总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土地权属记载上房屋测量的面积、土地批建材料上房屋测量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国有土地上没有建造房屋、建造的房屋已倒塌、被列为D级危房的,均以土地面积1︰1.5的比例认定住房面积。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已整体倒塌的,须提供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注销、无再次批建证明。未批先建、搭建、改建的房屋,已受让但未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的房屋均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六)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年宁海县城镇人均住房面积1.5倍以上的(宁海县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为49平方米)。
在计算申请人和配偶的父母是否具有住房资助能力时,计算方法为:父母人均住房面积已超,需计算除申请人和配偶外的父母、兄弟姐妹人均住房面积,如超过宁海县城镇人均住房面积1.5倍的,视作具有住房资助能力;在计算申请人子女是否具有住房资助能力时,计算方法为:只要申请人其中一个子女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宁海县城镇人均住房面积1.5倍,或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视作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七)离婚户住房面积的认定:离婚户自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生效之日至申请日已满12个月的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至申请时离婚未满三年的,离婚时将住房分给一方,未分得住房一方应将离婚时夫妻共有的各类私有住房面积按产权登记时约定份额(产权登记时无约定的.以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计入住房面积;(2)至申请时离婚满三年但不满五年的,离婚时因住房分给一方而财产处置约定以货币补偿的,未分得住房方仍计算一半住房面积,未约定的未分得住房方可视为无房户,满五年的不论有无货币补偿约定,未分得住房方均视为无房户(3)离婚前夫妻共同处置(转移)的私有住房面积按产权登记时约定份额(产权登记时无约定的以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计入未分得住房一方(至申请时未满5年的计入住房面积,满5年的则不计)。
三、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同一户口簿内所有直系亲属为一户,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异或丧偶人员、单身的引进人才和单身优秀务工人员可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二)申请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
2、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宁海县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3、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宁海县行政区域内出具证明前5年内私有住房交易情况、现有住房情况和租住直管公房状况的证明;
4、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宁海县行政区域内出具证明前5年内私有住房交易情况和现相关土地使用信息;
5、符合申请条件第二、三类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证书、荣誉称号等证明,所在单位聘任合同,社保、公积金缴存等证明;
6、县住房保障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
五、审核配租
(一)审核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到县住房保障部门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表单,如实填写并附申请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县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或用人单位进行异议征询,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并说明理由。
经异议征询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县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小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发《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确认书》。
(二)配租
1、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户型。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发布受理公告,按房源房型、家庭人数、家庭类别实行配租。
2、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发布申请通告前,应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租金价格等信息在县住房保障信息网和相关媒体上适时公布。
3、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分类情况,分别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申请家庭的候租顺序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可以享受优先安置条件的对象享受优先承租权。并核发《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
核发《租赁证》户数大于实际可配租房源数时,按房源数与领取《租赁证》家庭1︰1的比例,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凭《租赁证》的候租顺序号确定租赁家庭。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在3年内按照《租赁证》的候租顺序号轮候配租,放弃配租的注销《租赁证》。如在轮候配租期间,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作出说明,满3年后核发的《租赁证》作废。
核发《租赁证》户数小于实际可安置房源数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直接确定租赁家庭。
4、租赁家庭确定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租赁家庭租赁房号,零星腾退的房源按照候租顺序号确定租赁家庭,候租时间超过1年的,在正式租赁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5、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县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县住房保障信息网和相关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签订合同
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租赁证》到指定地点签订《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和核发的《租赁证》作废,但3年后可重新申请。
六、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3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申请人原居住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腾退居住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不退出的取消配租资格。
4、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除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度残疾人救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仍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外,其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按统一租金缴纳房租。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度残疾人救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需在申请时有效。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参照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房屋管理
因管理需要,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采取各种方式防止各类转租、转借行为的发生。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一般不允许对房屋进行再次装修,如承租人确需再次装修的,须报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对于房屋内部已装修部分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4、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七、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获得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的,或超过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再具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私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水、电等费用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过渡期后仍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有关媒体上曝光。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监督管理
(一)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和租住状况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无条件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材料。在监督检查中,县住房保障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5年内不再具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申请家庭须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故意欺报、漏报、瞒报等情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各类房地产、工商、车辆等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权属,以合法登记内容为准,一切借名、冒名等情况不予认可。
(五)申请家庭或出具证明的单位不配合调查的,认定其出具的证明无效,取消申请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县住房保障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七)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十、本细则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富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178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9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辖区内的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公租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各类共建项目,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乡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内的小户型为主。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政策、租赁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及共建单位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但不占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集中建设和企事业单位共建的方式建设。集中建设的项目应综合配套建设,配建相应的生活、居住等配套设施,方便居住、生活和工作。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回购、配建、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四)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
(五)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
(六)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建设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建设单位可以在市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房;
(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请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富源本地城镇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二)县城规划区集中统建公共租赁住房在县城中安、胜境街道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共建项目在项目所在地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县城规划区中安、胜境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申请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或各类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项目所在地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
住房困难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自建住房无房屋产权证的由社区村民小组测量房屋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三)符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救助6个月以上的家庭,优先入住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失地少地农民和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优先入住廉租住房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城镇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即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的人员,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970元、多人合租的平均月收入不高于2970元、2人(含2人)以上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5940元的家庭入住公租房。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最低收入标准、低收入标准、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可根据县人民政府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暂未交纳社保费用的,可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且工作较稳定的企业或单位可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由本单位担保,申请一定数量公租房,用于解决企业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由企业负责统一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关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县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本县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
申请人提供已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县城规划区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向社区申请;政府集中统建公租房向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申请;共建公共租赁住房向共建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工作、收入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才市场提供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地社区出具收入和工作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无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自建住房无房屋产权证的由社区村民小组测量房屋面积,由测量人员出具测量结果证明材料并签名负责,加盖社区公章。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七)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且工作较稳定的企业,但暂未交纳社会保险费,收入和住房及工作年限符合规定的,由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申请条件同上,但可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第十七条 对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受理点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初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再分送有关部门审核。其中,民政部门审核所有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公安交警部门审核所有申请人的车辆购置情况,房管部门审核所有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税务部门审核公租房申请人纳税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租房申请人社保交纳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公积金交纳情况;各部门在接件10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审核,否则视为同意。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初审单位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不再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通过审核,对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指定的公众媒体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1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轮候顺序,原则上优先最低收入家庭、其次是失地少地农民、再其次是低收入家庭、最后中低偏下收入家庭,统一轮候配租。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复审、公示期间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异议调查属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对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发放轮候通知书,并组织摇号配租。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主动、及时向县住房保障办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二十条 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
(一)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租金管理
(一)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成本租金(含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和贷款利息等)为基础,结合经济发展水平、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分级核定,实行差别化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具体租金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分级核定。
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营运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不高于10%浮动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年度交纳租金,也可在合同期内一次性交纳租金。按年度交纳的,在上一年度期满前15日前交纳;一次性交纳的,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并交纳。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工作。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可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支付。
(五)政企、政校、政园、政院、政村等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收入按投资产权比例分配,政府投资产权比例暂按25%执行,待审计结算确定投资产权后按投资比例找补。
第二十三条 房屋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县住房保障办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1年满后,申请人仍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政策,申请人必须重新申报,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合同。
(五)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六)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六章 出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1年期满后,所租房屋经报批符合省人民政府“先租后售”政策条件的,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二十七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镇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可由政府回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给予3个月过渡期。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以上行为将在公众媒体公示。
第三十二条 退出规定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和公共租赁住房租房保证金。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共建项目的申请、配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企共建、政校共建、政园共建、政卫共建、政村共建项目由共建单位负责管理,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申请人应原则上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向共建单位提出申请,由共建单位进行公示、配租、退出和管理。共建单位分配入住后,将分配入住情况报县住房保障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共建项目属廉租住房的,在满足本单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前提下,剩余房源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
第三十五条 共建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以执行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也可以执行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不高于10%浮动。
第三十六条 租金由共建单位负责收取,开设专户管理,暂按租金收入的25%,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待审计结算确定投资产权比例后按投资产权比例进行找补。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共建单位租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确保租金的安全使用。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三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1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人承租期间按市场价格计收租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执行《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富政办发〔〕171号)和《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城区廉租住房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富政办发〔2008〕148号)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5月8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的有效期限为5年,自205月8日至5月7日。
篇5: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一、保障原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级保障的原则,在市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城镇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房屋租赁)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进行,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1、持有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东至绕城高速,南至经久乡,北至安宁镇,西至太和镇)的户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持有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本市户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进城务工人员;
3、非本市户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居住3年以上(办有流动人口暂住证并满3年),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外来务工人员;
4、户籍属州级部门,本人在市级单位工作,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不受户籍限制;
5、非本市退休但户口迁移到本市达以上的人员;
6、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收入限制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西昌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无稳定收入,其他情况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三)无住房
申请人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五)家庭人口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
(六)家庭拥有的综合或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七)未满25周岁的单身人士,需审核其住房资助能力,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予保障。住房资助能力是指:未满25周岁的申请人的父母,拥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
(八)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障对象,优先配租: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西昌市工作的获得表彰的全国、省部、州级劳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对象;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壹级、贰级(以新证为准)残疾的。
(九)享受西昌市最低生活保障、户籍在市级单位(企业)和社区的城市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要求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城区以外的各产业园区务工人员实行就近保障原则,采取“以补代租”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申请人原则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单身人士原则上只能申请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
(五)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申请两种方式。单位集体申请单身人士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单位在符合条件的单身人士中统一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工作变动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申请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其他单身人士中安排配租。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以下均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房屋情况证明
(1)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申请人,须提供单位住房情况证明、房改部门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房管部门房屋信息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2)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员出具村、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情况证明、房管部门房屋信息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3)其他人员须提供房管部门房屋信息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4、工作、收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提供单位工作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证明和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退休人员提供原工作单位退休证明和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证明。
(3)其他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现居住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证明。
(4)无工作的,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1)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信息登记证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6、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证件原件,审核后备存复印件。
(六)提交的证明材料出具有效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七)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审核配租
审核、配租工作启动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启动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备的,社区、街道办事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合格的,在社区、办事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材料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收到预审材料后,在1个月内按初审、复审、终审程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政府批准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新闻媒体、报刊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并取消保障资格。
(五)配租
实物配租方式采取抽签或摇号的方式进行。摇号配租过程由公证处监督,摇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租赁补贴采取将租赁补贴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到保障对象私人账户。
(六)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在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1寸免冠照片、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相关费用。
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或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废止,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五、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实现年审制,租赁期限为1年,每1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1年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保障对象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无共同申请人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收回;有共同申请人的,按程序申请承租,原签订的租赁合同至租赁期满为止。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保障面积、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研究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市财政,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动态监管工作,不配合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进行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做好管理经营工作,强化租赁监管,规范租赁秩序。如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借、转租、空置或从事不法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并配合查处。
4、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物业服务。
5、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由发改部门会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退出管理
(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并取消轮候资格。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有经济支付能力无故拖欠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保障对象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保障对象,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对象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取消其租赁补贴: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保障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经济状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保障期内,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维护正常的租赁秩序。
(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有权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或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保障对象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
八、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和办法
收入标准
2011年10月公示的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三类人员有资格申请公租房,除了保障房轮候家庭、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外,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也可以申请公租房。
在11月30日最终发布的《办法》中,对于外省市来京人员的申请标准里,其他各项都没有变化,而是新增了家庭收入的标准。其家庭收入标准与北京市民相同,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申请条件
在《办法》中,对于“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这一条件中,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年限。根据公租房的细则,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市住保办表示,各区县正结合本辖区实际,抓紧研究制订相关准入条件,待准入条件明确后,由各区县政府发布实施,届时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可按所在区县规定进行申请。
申请办法
《办法》要求,从2011年12月1日起,全市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全面开展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申请公租房。不过外省市来京人员还暂时不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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