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初探,本文共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

篇1: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初探
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初探
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种虚拟的银行形式――网上银行应运而生,它是通过电子流和信息流来实现离柜银行业务,是银行柜台的拓展和延伸。网上银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网上银行是指在网络中拥有独立的网站,并为客户提供一定服务的银行,这种服务可以是:(1)一般的信息和通信服务;(2)简单的银行交易;(3)所有银行业务。狭义的网上银行是指在互联网上开展一类或几类银行实质性业务的银行。这些业务包括上述的(2)(3),但不包括(1),一般都执行了传统银行的部分基本职能。目前,我国对网上银行的界定,采用的是狭义定义法。本文就我国金融机构如何发展网上银行业务,提出如下浅见。1.确保安全运作。网上支付信息的安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信息的保密性、真实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以网上购物支付交易的全过程为例,信息的安全性问题主要出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银行网站本身的安全性;二是交易信息在商户与银行之间传递的安全性;三是交易信息在消费者与银行之间传递的安全性。由于电子形式的金融产品和信息,对于知道网络机密并能不留痕迹进入的网络“黑客”而言,其伪造、篡改、复制成本极低,真假难辨,网上银行对非法侵入者的吸引力极大,SFNB开业仅两个月,就有1万名黑客企图非法入侵,美国每年因信息与网络安全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75亿美元,企业电脑安全受到侵犯的比例占50%,如此脆弱的网络安全体系不能不令人担忧,如何确保安全交易,为客户保密,就成了发展网上银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完善立法体系。同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有两个十分突出的特性,它传递信息(包括契约)采用的是电子化方式,它模糊了国与国之间的自然疆界,其业务和客户随着互联网的延伸可达世界的任何角落,从理论上讲,国外客户使用银行服务的便利几乎同国内客户一样。这样,就向传统的基于自然疆界和纸质合约基础上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跨境网上金融服务的交易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性问题。(2)服务和交易合约的合法性问题。网络金融服务和交易合约,一般都要比商品交易合同复杂。金融工具的不断发展和衍生工具的不断出现,更加剧了金融合约的复杂性。在金融合约中,一般都包括了合约执行的条件、具体业务、相关责任、抵押和担保条款等。传统上,各国都要求合约涉及的的各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和保管相应的合约。因此,网上银行产生的服务和交易的无纸张化合约,是否完全合法有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3)品牌与知识产权。当国外机构在网上使用相同或相拟的图标、称谓以及涉及其他一些知识产权问题时,其认定。取证和处理难度加大。(4)境外信息的有效性与法律认定问题。网络银行的一些交易和客户信息有可能来自境外,这些信息对于网络银行所在地来说,是否能被管理当局认可,作为网络银行进行交易的业务依据。(5)语言。大部分国家要求银行应将客户的相关信息,用指定语言提交客户并提交金融监管当局。当网络银行的客户为非本国居民,存在语言选择的合法性问题。因此,解决网络立法滞后问题刻不容缓,这是保证我国网上银行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3.造就人才优势。只有造就了一大批精通金融业务,又熟悉网络技术的高素质人才,网上银行业务才能快速、健康发展,具体措施是:一是培养人才。采取各种形式广泛进行人才培训,可以采取“请进来”,请国外知名专家搞学术讲座,传播网络技术和网上银行管理理论;“送出去”,将部分优秀人才选送到国外著名的.网上银行,如美国“安全第一网上银行”等,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还可采取“离岗培训”、“岗位培训”、“以会代训”等各种形式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重在提高网络技术水平。二是留住人才。我国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进体制改革,改革分配制度,逐步形成一套科学的奖励机制,使真正的人才,感觉到在供职的金融机构“物有所值”,不要把我国现存的金融机构变成外资银行、股份制银行等的“人才培训中心”。三是引进人才。为了拓展市场、跳跃式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可以不惜重金从国内、国外聘请一批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拓展服务领域。一是加大广告宣传力度,不但要宣传网上银行的卓越功能,更要宣传网上支付的安全性,提高消费者信心。网上银行只有达到一定的客户规模,才可能获得有价值的收益。尽管银行家们为扩大客户群绞尽脑汁,仍难以消除消费者对网上银行的疑虑。二是拓宽服务领域。应根据客户群的特点,大力发展代理保险、基金、债务、彩票、金融理财等多样化产品,实施“套餐”产品的差别服务及交叉销售策略等。三是壮大客户群。网上金融交易额的支撑对盈利至关重要。目前,网上银行的顾客面较为狭窄,数量较少,上网客户主要集中在20-35岁,收入较高,受过良好教育,乐于接受新事物的知识阶层,目前网上交易屈指可数,这是因为大多数网上银行只提供网上查询、申请等非盈利性服务,真正的网上金融交易尚未实质性开展起来,无法实现盈利。只有壮大客户群,吸引更多的企业进行网上支付,才能抓住源头,大大提高网上银行金融交易额,才能由“量变”(交易额增加)到“质变”(网上银行业务实现盈利)。这些方面已经引起了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管理当局的高度重视。
5.协调理顺关系。一是要理顺传统实体银行和网上虚拟银行的关系。实体银行是虚拟银行的基础和依托,虚拟银行是实体银行的拓展和延伸,从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虚拟银行更适应经济发展信息化、自由化和一体化的特点,因此,各金融机构在制定整体发展规划时,在人、财、物方面应向虚拟银行建设大力倾斜,切实改变重柜台银行建设轻虚拟银行发展的传统观念,促进虚拟银行业务快速发展。二是要理顺风险防范与发展的关系。网上银行业务与传统的柜台银行业务相比,在事前防范、事后监督和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着一定难度,例如网上银行的客户注册,要简化手续,就有可能增加风险;要控制风险,又会给客户带来诸多不便。应该说,风险防范与业务发展同样重要,要从全局出发来处理这一矛盾,如果风险是微不足道,又能开辟广阔的业务发展市场,那么发展肯定是硬道理。三是理顺增加效益与拓展市场的关系。增加效益与拓展市场是矛盾的统一体。如手机银行,若收取客户的服务费,会很快见到效益,但有可能影响市场拓展,若暂且不收,则会有利于市场开拓,获取更大的潜在效益。因此,市场应该是业务发展的导向,没有市场,追求效益将是纸上谈兵。对于发展网上银行,不能急功近利,应从长计议。
篇2: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初探
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初探
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种虚拟的银行形式――网上银行应运而生,它是通过电子流和信息流来实现离柜银行业务,是银行柜台的拓展和延伸。网上银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网上银行是指在网络中拥有独立的网站,并为客户提供一定服务的银行,这种服务可以是:(1)一般的信息和通信服务;(2)简单的银行交易;(3)所有银行业务。狭义的网上银行是指在互联网上开展一类或几类银行实质性业务的银行。这些业务包括上述的(2)(3),但不包括(1),一般都执行了传统银行的部分基本职能。目前,我国对网上银行的界定,采用的是狭义定义法。本文就我国金融机构如何发展网上银行业务,提出如下浅见。1.确保安全运作。网上支付信息的安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信息的保密性、真实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以网上购物支付交易的全过程为例,信息的安全性问题主要出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银行网站本身的安全性;二是交易信息在商户与银行之间传递的安全性;三是交易信息在消费者与银行之间传递的安全性。由于电子形式的金融产品和信息,对于知道网络机密并能不留痕迹进入的网络“黑客”而言,其伪造、篡改、复制成本极低,真假难辨,网上银行对非法侵入者的吸引力极大,SFNB开业仅两个月,就有1万名黑客企图非法入侵,美国每年因信息与网络安全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75亿美元,企业电脑安全受到侵犯的比例占50%,如此脆弱的网络安全体系不能不令人担忧,如何确保安全交易,为客户保密,就成了发展网上银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完善立法体系。同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有两个十分突出的特性,它传递信息(包括契约)采用的是电子化方式,它模糊了国与国之间的自然疆界,其业务和客户随着互联网的延伸可达世界的任何角落,从理论上讲,国外客户使用银行服务的便利几乎同国内客户一样。这样,就向传统的基于自然疆界和纸质合约基础上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跨境网上金融服务的交易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性问题。(2)服务和交易合约的合法性问题。网络金融服务和交易合约,一般都要比商品交易合同复杂。金融工具的不断发展和衍生工具的`不断出现,更加剧了金融合约的复杂性。在金融合约中,一般都包括了合约执行的条件、具体业务、相关责任、抵押和担保条款等。传统上,各国都要求合约涉及的的各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和保管相应的合约。因此,网上银行产生的服务和交易的无纸张化合约,是否完全合法有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3)品牌与知识产权。当国外机构在网上使用相同或相拟的图标、称谓以及涉及其他一些知识产权问题时,其认定。取证和处理难度加大。(4)境外信息的有效性与法律认定问题。网络银行的一些交易和客户信息有可能来自境外,这些信息对于网络银行所在地来说,是否能被管理当局认可,作为网络银行进行交易的业务依据。(5)语言。大部分国家要求银行应将客户的相关信息,用指定语言提交客户并提交金融监管当局。当网络银行的客户为非本国居民,存在语言选择的合法性问题。因此,解决网络立法滞后问题刻不容缓,这是保证我国网上银行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3.造就人才优势。只有造就了一大批精通金融业务,又熟悉网络技术的高素质人才,网上银行业务才能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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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我国手机银行业务发展问题研究论文
我国手机银行业务发展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
手机银行业务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一种便捷的生活方式。我国手机银行业务目前还正处于发展中,并且农村地区的手机银行业务发展相对薄弱。本文阐述了我国手机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基于农村地区的视角分析了该地区所具备发展手机银行业务的条件,指出在农村地区发展手机银行业务的益处以及需要面对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农村地区手机银行业务发展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手机银行 农村金融 动金融
一、引言
二、我国手机银行业务发展现状
三、农村地区已具备发展手机银行的业务条件
近年来我国对农村支付体系的关注度逐渐提高,并且在20xx年开展了农村手机支付试点,农民的支付环境开始逐步得到一定的改善。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基本具备发展手机银行业务的条件。这也将有助于农村地区支付环境的改善。
1、手机使用率逐年升高,已经基本实现手机普及化
2、网络发展较快,手机上网接受度较高
3、农民收入和受教育水平逐渐提高,消费的习惯也逐渐有所改变
四、农村地区发展手机银行的益处
1、手机银行发展给农民带来的益处
2、手机银行发展给银行带来的益处
(1)手机银行能够降低银行在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网点数目目前不能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在农村地区建立实体网点并且提供人工服务往往要花费相当高的成本,因此银行都不愿意在农村地区建立机构网点。就西部地区而言,其地多人稀的特殊环境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数目,因为其高成本是无法通过有限的收益来弥补的。据统计,我国柜台业务每笔成本约为4元,而手机银行仅仅需要0。6元,这就显示出了手机银行业务的优越性,商业银行不需要在为不能建立足够的'物理服务网点而苦恼,通过手机业务不仅能够为农村地区提供基础的金融服务,还能为已经建立网点的农村地区降低经营成本。
(2)扩大了银行的服务范围,有利于银行利润的增加。近年来,我国银行在农村地区的服务范围增长缓慢,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和抵押物的问题,贷款业务在农村地区发展遇到瓶颈,甚至有缩小的趋势,我国部分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农村金融市场。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规模是不可小觑的,通过手机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服务的范围就能够延伸到农村地区,能够为更多的农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部分收费的金融服务就会形成银行收入的来源,从而利于银行利润的增加。
五、农村手机银行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和风险
1、农村手机银行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1)手机银行能够提供的服务种类限制了其业务的发展。虽然我国各类银行几乎都推出了手机银行业务,但更多的是偏向将网上银行业务通过手机来操作,这并不是业务创新,而是一种操作设备的转移。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手机银行主要提供包括查询、转账和汇款等业务。业务创新的程度的低下,导致我国手机银行的服务种类有限,在一定程度影响到了农民的接受度,普通的转账汇款业务虽然满足了部分农民,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对生活质量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简单的业务逐渐不能满足新时代农户的多样化需求。
(2)手机银行业务接受度有限,限制了农村客户规模。手机银行业务收入要有客户规模作为基础进行支撑,然而,我国农村地区接受手机银行业务受到了多种因素影响。虽然农村地区消费观念有转变的迹象,但是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固守现金结算的观念,在这些农民眼中,只有通过现场交易他们才感觉到踏实。农民缺乏安全感,手机银行业务的实现是基于网络基础之上的,部分农民总是担心一旦发生网络故障而使得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此外,手机银行业务宣传度不足,我国农村地区仍有很多农民不知道手机银行业务的存在,更不知道手机银行业务能够为他们提供多大的便利,缺乏手机银行业务相关信息,业务的接受也就无从谈起。
2、农村手机银行业务发展面临的风险
(1)法律缺失风险,导致农民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涉及到手机银行业务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为《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与《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二者都没有对手机银行业务做出具体规定。而其他有关规定也只是针对风险提出框架性的规定,没有具体配套实施方案,没有对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清晰的划分,也没有对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农民的索赔权和隐私权等权利在进行手机银行业务交易的过程中暴露在风险之中,一旦农民财产发生损失,其受到的损失很有可能需要自己承担。法律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概率。
(2)网络风险和操作风险增大了农民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当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随着网络的普及,通过网络的黑客攻击和网络传播的病毒都可能给农民带来损失,而且有些农民的手机系统安全度不高,更加容易遭到攻击,还有部分越狱、root以后的手机更加不能保证系统的安全性。一旦农民在进行手机业务操作遭到攻击发生损失之后,势必会影响农民对手机银行业务的信心,银行的业务开展就会受到阻碍。在农民进行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或者银行内部人员进行操作的过程中,如果对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方式不熟悉或者对业务了解不透彻,很有可能发生操作失误,而农民就要承担财产损失的风险。
六、农村手机银行业务发展的相关建议
1、积极开发符合农民需求的业务种类
业务种类的开发应该更加贴近农民的生活,在我国农村地区更多需要的还是存贷款、结算、支付等业务。为了让农民能够通过手机银行业务实现基本业务需求,我们可以借鉴菲律宾的经验,通过第三方中介作为代理点,来为农民提供小额现金服务。银行还可以从农业生产的角度来开发适合农民的业务,例如通过与当地农资供销网点合作,当农民购买需要的物资时,可以使用手机银行结算,从而免去携带大量现金的麻烦。另外,银行应该积极到农村地区进行调研,从而发现农民具有强烈需求的业务,进而通过专业人员设计出符合农民需要的手机银行业务。
2、加大手机银行业务在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接受手机银行业务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对农民进行手机银行业务的宣传,让农民对手机银行业务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还可以考虑以奖励的形式引导已经使用手机银行业务的农民向其他人进行宣传,通过自己熟识的人推荐往往会使农民有安全感。另外,手机银行业务可以尝试为农户提供关于惠农、农产品产销等信息,引导鼓励农民尝试使用手机银行,在试用的过程中,农民的观念也会渐渐改变,其对手机银行业务的接受程度也将有所改变。 3、完善法律体系,使手机银行业务具有规范性,充分保障农民的权利
应该尽快建立《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使业务的操作流程和处理具有规范性,并且要对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清晰规定,还要明确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首先应该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只有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农民才会增加对手机银行业务的信心。其次,银行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且对农民具有风险提示义务,银行积极履行义务有助于提升农民对业务的满意程度。最后,要对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当农民财产遭受损失时,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应尽可能的维护农民的利益,明确法律责任承担主体。
4、银行和农民都需要对网络风险与操作风险防范做出努力
银行应该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定期对安全系统进行检测,防止存在可以被黑客攻击的漏洞,还可以推行电子签名和语音验证的防范方式,这需要客户在银行系统中预留自己的数字签名和声音信息以及语音验证暂时取消密码。具体方式是先进行数字签名,然后再接受随机验证码,以语音形式进行预留声音匹配验证,考虑到客户声音因感冒等原因可能与预留不同时,客户可以输入语音验证暂时取消密码,再完成相关交易。在操作方面银行应该制定详细完备的操作流程,并对相关规章制度做出明确规定,落实操作风险责任追究,提升操作人员的业务执行能力。农民应该培养安全防护意识,尽量不对手机系统做出更改,并每天对系统安全进行检查,养成在交易前先查毒的习惯,谨防欺诈。在农民开通手机银行业务时,农民应该积极了解手机银行业务的操作流程,有不确定的操作步骤时应先通过电话向客服咨询相关步骤,然后再进行业务操作,避免盲目随意完成操作。
篇4:我国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状况及几点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状况及几点建议
摘要:网络的快速普及推动了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银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让银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必须要进行大力的调整,而电子银行业务的出现则让银行具备了转型的机会。在文中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与特点进行了概述,分析了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就积极发展电子银行业务以提升商业银行绩效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电子银行业务 发展 商业银行
一、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及特点
着眼于国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在于11月11日发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对电子银行业务做了如下定义:“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与传统的银行柜台业务相比,电子银行业务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1)电子银行为客户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
传统柜台业务的办理通常需要考虑时间、空间因素,非上班时间、距离太远、业务办理人数太多等都是传统银行面临的缺陷,相比之下,电子银行业务可以让顾客享受到便捷的服务,不受时间、空间和用户人数的限制。经营方式的创新,有利于银行业务的拓展,同时降低了银行的服务成本,在提高客户的满意度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电子交易易操作、速度快。
传统柜台业务需要客户亲自前往银行,通过填写纸质业务单办理相关业务。而业务单的须填写信息繁琐,致使客户花费在填写业务单上的时间过多,降低了银行的业务办理效率。而电子银行的交易过程为无纸化,用户须填写信息较少,操作步骤简洁且易学,更重要的是业务办理的速度快,为客户的生活提供了便捷服务,因此深受客户们的喜爱。
二、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新兴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在迅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1)同业间竞争日益激烈,产品创新尤显重要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均来自于贷款,对电子银行业务产品创新的.投入普遍不足,因此该市场的产品差异性不足。因此,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需要提供更具特色需求度更大能为客户提供更多便利服务的产品,只有这样银行才有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可能。
(2)依靠互联网进行业务办理,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与传统银行业务不同,电子银行业务处于一个相对开放的环境,其依托的信息技术与通信技术具有共享性、开放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促使银行的业务系统渗透到了世界的各个角落。电子银行的产品创新如工商银行的“融e购”、兴业银行的“兴业宝”、“兴业红”及“智盈宝”等使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之见的数据交换越来越频繁,同时黑客技术、密码破解技术也在不断发展,给银行带来的威胁越来越大,致使银行面临着技术风险的严峻考验。
三、积极发展电子银行业务以提升商业银行绩效的对策建议
篇5: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现状、问题与若干建议
制度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推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建议。本版特选刊此文以飨关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业界人士。
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趋势
1.大规模网上交易的条件日渐成熟。首先是技术的进步,从技术角度讲,网上交易已可以使投资者在时间上领先一步。其次,我国的互联网用户群已呈现几何级数增长势头。三是我国证券市场正日趋成熟。
2.集中式网上交易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我国证券行业正在向集中交易、集中清算、集中管理以及规模化和集团化的经营方式转换。网上交易采用这一经营模式,更有利于整合券商的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节约交易成本与管理费用,增强监管和风险控制能力。可见,集中式网上交易模式符合未来券商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
3.网上经纪与全方位服务融合。在固定佣金政策的大背景下,使得国内券商提前从价格竞争进入了服务竞争阶段。通常情况下,这一竞争阶段应该是在充分的价格竞争之后到来。价格竞争的直接结果是导致网上交易佣金费率的降低,当竞争达到一定程度后,仅靠减佣模式已不能维持下去时,全方位服务模式就会出现。这时候,券商的收入将由单一的经纪佣金转向综合性的资产管理费用。
4.速度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在今后几年里,宽带网会获得突破性发展。基于有线电视的CableModem技术、基于普通电话线路的DSL技术以及基于卫星通信的DirecPC技术等典型宽带技术的发展,将使电信能提供逼近于零时延、零接入、零故障的服务。而基于IP协议的交换技术的发展,又将使传统电信业务和网络数据业务的综合统一成为可能。由于互联网协议(TCP/IP)是电信网、有线电视网、计算机网可以共同接受的协议,因此,未来的宽带网实质上就是宽带互联网的代名词。
5.网上证券交易正在进入移动交易时代。WAP(无线应用协议)为互联网和无线设备之间建立了全球统一的开放标准,是未来无线信息技术发展的主流。WAP技术可以使股票交易更方便,通过WAP可实现多种终端的服务共享和信息交流,包容目前广泛使用的和新兴的终端类型,如手机、呼机、PDA等设备。用户通过手机对券商收发各种格式的数据报告来完成委托、撤单、转帐等全部交易手续。由此可见,未来几年基于互联网的移动证券交易市场将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6.网上证券交易实现方式趋向于多元化。据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家庭拥有计算机的比例还很低,但电话、电视机,传呼机和手机的拥有量却很高,截止7月底,我国手机用户已达到1.206亿部,超过美国最新统计的1.201亿户,位居世界第一。因此,突破Web+PC的网上交易模式,使投资者可以借助电脑、手机、双向寻呼机、机顶盒、手提式电子设备等多种信息终端进行网上证券交易,这是中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必然方向。
7.网上证券交易将以更快的速度向农村和偏远地区发展。目前我国大多数县、县级市都没有证券营业部,投资者买卖股票需要到地级市,非常不方便。特别是在广东、江浙一带,许多县、镇经济发达,比如在广东南海县,一个县就有500台ATM提款机,却没有一家证券营业部。网上交易的普及,交易网络的无限延伸,将使占中国85%以上的小城市和农村居民变成潜在的股民,使很多没有条件进行股票买卖的人加入到股民的队伍中来。
8.中国网上证券交易即将面临大突破。加入WTO后,中国证券市场将变成全球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中国的股市会完全国际化,国际上的一些大券商会想方设法进入中国市场。他们不可能一家一家地开设营业厅,其策略一定是在网上,这必将促进网上证券业的发展。另外,根据美国的经验,网上证券交易量一旦超过10%,就会有一个大的突破,中国整个网上交易量不到1%,去年是3%~5%,今年预计会在5%~10%左右。也就是说,近几年内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即将进入最快的发展时期。
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进程与现状
我国券商最早开始尝试开办网上交易业务是在底,此后一年,网上交易一直停留在观望、开发和试用阶段,到才真正开始发展起来。4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网上交易的业务资格和运作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后,券商的积极性才调动起来。进入20以来,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加快了发展速度。截止年3月末,104家证券公司中,正式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约有71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68.27%。目前通过证监会网上业务资格核准的已达到45家。各网上券商报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到2001年10月底时,我国网上证券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比例已上升到5.74%;网上开户数31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比例已经达到9.7%。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进程如下:・
19底个别证券营业部开始尝试开办网上交易业务・
19真正开始起步・
204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2001年以来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加快发展速度・
2001年3月末104家证券公司中,正式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约有71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68.27%・
2001年6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为456.19亿元,占沪深交易所6月份交易量的4.63%;网上开户数达271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8.5%・
2001年前6个月网上交易累计成交金额为2022.88亿元,占前6个月证券市场的4.07%・
2001年7月末网上开户数达28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8.93%・
2001年8月末通过证监会网上业务资格核准的已达到45家;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53%;网上开户数达301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22%・
2001年9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26%;网上开户数达310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46%・
2001年10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74%;网上开户数达31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7%可见,我国网上证券交易业务已经初步呈现出可喜的指数型发展态势。券商对待网上交易的态度由三年前的投石问路,发展到今天的大刀阔斧。目前全国网上证券
交易投资者户数已经接近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10%,这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个数字在近几年将呈几何级的速度增长。由证券之星联合30多家券商网站对12231名网民开展的一次网上调查显示,87.96%受访者认为网上交易在二至四年内将占主导地位,四年后近八成股民会通过互联网进行证券交易,电话委托、营业大厅自助委托以及柜台委托的比例都将大幅度降低,股民获取证券信息的渠道也将会从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演变。
2001年5月,赛迪资讯顾问公司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事业部开展了″网上证券交易调查″,共取得有效问卷556份。调查表明共有27.1%的被访者现在已经把互联网作为证券委托交易的常用途径之一。互联网成为继电话和证券公司营业部之后第三大委托方式(见图1)。电话委托已经取代传统的营业部方式成为最普遍采用的委托方式,而在不远的将来,互联网必将以更加先进的技术优势取代电话成为中国股民最普遍使用的证券交易委托方式。由此看来,在日趋激烈的竞争驱动下,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很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到2001年10月底,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渗透率才仅仅5.74%。这一数据表明,网上交易在我国还只是原有委托方式的一种补充,其替代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要加快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速度,我们认为以下关键问题亟待解决:
1.交易费用问题。网上交易投资者要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交易佣金、印花税和通讯费用三个部分。交易佣金居高不下是目前我国发展网上交易的最大障碍。长期以来,国内券商都是根据有关法规,统一按照交易额的3.5‰收取固定比例的交易佣金,国家按4‰的税率收取印花税,因此尚不包括通讯费用的实际交易费率已高达交易金额的7.5‰。而在网上证券交易最活跃的美国,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买卖股票可获得诱人的交易佣金折扣,网络券商Ameritrade甚至推出免费交易网站,不收取任何交易手续费。可以这样说,低廉的交易手续费促进了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迅猛发展。我国证券交易实行固定佣金制度,投资者很难从网上交易中获得直接利益,即使部分券商以佣金返还来吸引客户,但毕竟不公开、不规范,并且返还比例还要视客户的资金量、交易量而定,并不是所有客户都能享受到。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客户对网上交易的兴趣,使得网上交易规模难以扩大。
2.网速有待进一步提高。网速太慢是CNNIC历次调查中用户认为最不满意的另外一个主要问题。由于目前上网大都采用拨号方式,线路拥挤带来的不便甚多,网上证券交易难免不受影响。在交易量较大的情况下,无论电话委托或网上委托,都可能发生线路阻塞现象,网上行情与信息的发布速度甚至可能比实际行情慢几分钟以上,直接影响交易完成的质量,客户可能因为行情阻塞或显示慢,下不了单或下单拿不到想要的价格。随着网上业务的增长,用户对因特网的传输速率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要改善目前上网慢的情况,除了增加骨干网的带宽、路由器速度和服务器的处理能力外,更大的困难在于如何提高用户接入网的传输速率。
3.网络安全性与稳定性问题。客观地说,网上交易的安全系数要高于一般传统的委托方式如电话委托等。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客户委托数据在到达券商交易服务器之前的传输过程中是透明可读的,只要截获这些数据,就能够解读并获取客户的密码以及其他的交易数据等信息。而在网上交易中,客户的私有信息以及交易数据都是经过较长位数的加密,只有交易服务器才能正确识别这些数据,而且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获得网上交易资格的券商,如海通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等券商均采用了安全认证(CA)机制,能够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认证,防止假冒和抵赖现象的发生。迄今为止,尚未出现由于网络安全性而引起的网上交易纠纷。尽管如此,网上证券经纪面临的最大威胁仍然是安全问题。
4.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网上证券交易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涉及到更复杂的利益关系,必须对参与各方的行为进行规范,这就需要更新原有的法规体系,使其适应证券市场新的发展需要。我国的证券法规本身就有待完善,在网络时代还必须解决好以下新问题:(1)无法可依问题。如网上证券交易需要诸如《数字签名法》的法律,以保证用电子签名代替书面签名的合法性,而我国尚未制定这一法律。(2)管辖权和法律选择问题。由于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不受时空限制,交易者所在地点不再重要,这就对管辖权和法律选择提出了挑战。(3)相关法律的冲突问题。我国新制定的`《合同法》已经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且许多交易项目的结算也都是通过电子票据来完成的,而我国的《票据法》目前还不承认非书面的电子票据,所以应对两法矛盾之处进行修改。(4)网上信息披露问题。尽管我国《证券法》对有关信息披露作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对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合法性尚未加以严格确认,对通过网络发布谣言或其它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的制裁也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条文。(5)法规上的国际协调问题。网络证券将在Intranet和作为全球交易平台的Internet上进行,这必然会使证券的跨国交易变得普遍,而各国的法律不同,发生纠纷时将存在着法律选择的冲突。
5.网上开户、网上资金划转问题。网上交易的一大优势便是打破了时空限制,这意味着办理开户手续以及资金存取都可以方便进行,只需要到身边的银行即可办理一切手续,这在国外一切都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在国内却没有这么方便,投资者开户必须是本人携带身份证到证券营业部去办理。这就使广大农村居民以及所住地区证券营业网点少或根本就没有营业网点的城镇居民,仍然难以通过网上交易所带来的便利,加入到股民队伍中来。
6.个性化程度低,网上服务未能及时跟上。许多券商只是在自己或是他人的网站上建立了一个交易平台,互联网强大的信息服务功能并未发挥出来。虽然大部分券商网站在构建时也都设置了实时新闻、网上交易、专家在线、CALLCENTER、模拟炒股、虚拟社区、个人定制等一整套非常有吸引力的栏目,但实际运作中,网站提供的服务内容非常有限,原创信息很少,信息重复率高,个性化程度低,对客户的交易决策并未起到多大的作用。因此,大部分券商网站实际上只是为其网上证券委托提供了一个技术平台,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证券电子商务有很大差距。此外,网络时代是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信息充斥网络,如何帮助投资者有针对性的选择使用网络信息而不浪费时间,这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7.规范和监管问题。首先,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在这一监管架构中,不仅组织结构、参与部门可能会有别于传统的证券监管体系,而且监管工具和手段也会明显不同。其次是监管依据尚不足。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虽然证监会和相关部门对网上交易的准入和安全问题出台了一些规则,但法规制度建设还远远不适应监管的需要。有关网上交易的资格审查、网上交易的技术标准和技术体制、网上交易的信息资源管理、网上交易的市场监管都还缺乏明确、公开、统一且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标准,网上安全设施也还只是由各个券商自行设定。再者,对网上交易的开放性认识不足,尚没有形成全球化的协调监管机制。
推
篇6: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现状、问题与若干建议
1.应尽快出台与《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加强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管理,规范市场参与者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证监会已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但从其内容来看,还只是框架性的,尚未解决网上交易所涉及的众多复杂问题,因此应尽快出台操作性更强、更具体的法规条文,完善各项技术和制度规范,保证网上交易安全可靠,为发展我国网上证券经纪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网上交易的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国会陆续对互联网及互联网商务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了法案。这些法案主要包括:1.网络免税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2.网络公平法案(NetFairActof1998);3.电子隐私权法案(ElectronicPrivacyBillofRightActof1998);4.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Actof1998);5.纳税人互联网帮助法案(TaxpayersInternetAssistanceActof1998);6.电子信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Mail-boxProtectionActof1997);7.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案(E-mailUserProtectionActof1998);8.互联网上禁赌法案(InternetGamblingProhibitionActof1998),等等。9.数字签名和电子印鉴法(DigitalSignatureandElectronicAu-thenticationLawof1998),本法案旨在许可金融机构使用电子印鉴技术,并相应地对1968年银行法的相关内容做修正。上述法律和法案是确保网
上交易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应加快网上交易的法制建设步伐。
2.加强监管,建立符合网上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网上证券交易在许多方面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引发了许多新问题,对原来基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而建立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在网上交易的监管上,一是要加强调研,尽快全面了解新的监管对象;二是要根据新的需要,分步骤修订或补充原来的监管体系,例如统一对网上交易系统认证的标准,对IT公司介入证券类服务的责权进行清晰的界定;三是将券商网上交易委托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对券商的现场监管范围之内,定期进行检查;四是根据互联网技术发展趋势,要求券商及时提高网络运行的安全性;五是教育和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网上证券委托可能存在的风险;六是坚快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活动。此外,鉴于网上证券交易在地域上的无限制性,应该充分考虑到对跨国境证券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问题进行监管和处置的复杂性,及早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积极参与在该问题上的国际合作,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案。
3.国家应从战略高度,促成金融证券业与电信、IT业的技术与业务合作,统一规划,分工协作,提高网上交易的时效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大幅度降低总体交易成本。电信行业的发展与合作,对网上交易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从网络数据传输方面看,急需电信部门扩展信道带宽,提高线路传输速率。
网络安全是必须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尽管目前尚未出现安全方面的大问题,不过一旦网络安全失控,不仅会对整个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甚至对社会秩序也将产生连锁的负面影响,因此其严重性不可低估。目前几乎所有券商的网络操作系统使用的都是他国产品,因此加强国内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制与开发意义十分重大。就目前来看,国产网络安全产品发展很快,但券商的网络安全意识优待进一步提高。在系统建设的安全措施方面,笔者认为管理层应在两个方面从严把关:一是根据技术进步和黑客手段的变化,及时修订或提高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二是协调全国网络安全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并强制性规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国内网络安全技术和产品,不能各行其是。
交易成本问题是另外一个阻碍我国网上交易快速发展的致命因素。这也是一个跨部门问题,需要合作解决。只有大幅度降低电信行业的各项收费,才有利于证券经纪业网上交易的发展。要推动我国网上经纪业务的发展,必须大幅度降低包括投资者上网开户接入费、网络接入费与使用费、上网计时或包月费用等在内的各项通讯费用,并在券商经营成本不断下降的同时,要有步骤地降低网上交易手续费。
4.引入保险机制,保障投资者切身利益。尽管券商的网上交易系统采用了多项安全措施,但投资者对网上交易仍然存有诸多担心。为此,我们应在依靠技术进步,不断强化安全保密手段,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对应的险种,为投资者投保,通过保险机制的配套工程来消除投资者的疑虑,树立投资者对网络安全的信心,建立保障投资者的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据笔者所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备案登记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保险业务。而国外保险公司早就意识到开拓网络安全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包括互联网保险在内的高科技保险业务正成倍增长。英国和美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黑客保险″业务,著名的网上证券经纪商E?Trade为每个交易帐户免费提供高达1亿美元的保险,这项措施极大地增加了投资者通过E?Trade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信心。
5.券商应转换经营理念,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互联网的出现使证券服务的方式和服务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以高层次、智能化、个性化服务为特征的信息咨询服务巳成为券商之间竞争的关键。目前我国网上交易的价格竞争缺乏必要的制度环境,不能公开以降低手续费来吸引客户。因此,跨越价格竞争阶段,提前进入网上服务和差别信息竞争,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是必然的选择。以目前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券商不仅在信息咨询上可以向客户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还可以在理财服务上为客户定做产品。如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积极拓展与客户的关系,强化全方位的理财服务。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客户关系档案,只要客户一上网,经纪人就可以根据其家庭背景、投资历史品种、财力和投资偏好,为
其度身定制一套投资计划或组合;依据网上交易特点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如开拓客户应答中心、24小时全天候服务、实时大势分析;根据客户的不同层次,设计多元化的产品,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
6.积极推动网上业务的银证合作。在网络时代,银证合作是大势所趋。在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下,可以按照银行保管资金,券商保管股份的思路开展银证合作。券商如果能以商业银行为依托,利用商业银行遍布全国的服务网点,办理客户登记注册以及资金的划转和结算业务,就相当于把自己的营业部柜台延伸到了银行所有网点的柜台上,同时又保持了自己的业务独立性,而银行则因此吸引和沉淀大量的证券保证金。加强银证合作,既可最大程度地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又可杜绝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可能性。银证双方在证券交易
过程中优势互补,各得其所,实现双赢。
7.适时拆除行业进入壁垒,调整交易佣金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从新加坡、日本等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状况来看,信息技术并不比美国、韩国和瑞典等国有太大的差距,但其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程度却落后很多。由此可以认为,技术不是最主要的因素,影响网上证券交易的最主要因素还是证券市场本身的成熟程度和竞争机制。我国应在网上交易的市场准入和佣金制度改革方面有所突破,引进竞争机制。从技术角度看,IT背景的证券网站拥有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设施,却不能获得证券经纪资格;券商巳获得证券经纪资格并拥有雄厚的证券研究、咨询力量,但在网络技术方面明显落后于IT背景的网站。因此,在现阶段应加强证券公司、网络公司、银行在投资咨询、网络、开户网点等方面的合作,争取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但从长远来看,则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逐步降低网上券商的行业进入壁垒,允许达到资格要求的IT公司开展网上证券经纪业务,加大竞争程度,最后过渡到实行网上券商注册制,并改革现行的固定佣金制度,让自由竞争机制取代政府保护政策,促进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快速发展。
作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 贺金凌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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