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我国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规定解读,本文共3篇,希望对大家的学习与工作有所帮助。
篇1:我国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规定解读
新修订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正式出台 5月起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最高罚3万
全国范围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12%,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除北上广深外,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随着“五一”小长假的到来,一批新规开始“上岗”,其中不少关乎百姓的“钱包”。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最高罚3万元
国家卫计委近日印发《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今天起实施,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各类违规者将受最高3万元罚款的处分。
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今天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仅北京市就涉及约33.9万户营业税纳税人,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将享受到减税红利。
购买住房满两年销售免征增值税 北上广深除外
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今天起执行。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上广深之外的地区。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12%
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5月1日起两年内: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人社部与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今天起实施,为期两年。通知的主要内容一是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二是进一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在 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
六类商品不得销售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审议通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今天起施行。《办法》将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销售方法统一纳入监管。《办法》明确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六类商品,包括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等。销售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发现霸王条款可提起公益诉讼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解释》明确在涉及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商家提供的产品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5种情形下,消费者协会可提起公益诉讼。其中对商家提出的“霸王条款”以及“虚假宣传”均可提起公益诉讼。
篇2:我国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五月一号起,我国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昨天,记者从国家卫计委获悉,新修订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正式出台,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据国家卫计委透露,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持续30多年处于偏高状态。经过多年努力,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20仍高达113.51。据了解,新修订的《规定》中明确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禁止“两非”行为,同时根据《母婴保健法》,结合工作实际,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规定:即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新规还提出,建立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销售、采购、使用登记制度,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中明确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无购买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我国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篇3:开展贯彻落实《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关于2006年开展贯彻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自查报告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了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通过狠抓宣传教育,广泛营造氛围,开展制度建设,依法规范管理,加强专项整治等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取得的成绩:
(一)、加强了宣传教育工作。2005年春节前后我委抓住外出务工人员回家团聚的有利时机,在各乡镇(街办)大力宣传了三部委的《规定》,而且还有针对性地对已办理了《一胎生育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妇重点的进行了《生育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内容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广大育龄人群进一步地认清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给国家和中华民族带来的危害,提高了政治思想觉悟,增强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自2005年实施性别比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椐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卫生部门建立了婴儿出生和死亡通报制度;医院建立了《分娩手术登记》月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站、所建立了《人工终止16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报告制度及施术前查验计生部门证明制度;医疗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对全市配备的72台B超进行了登记,制定了B超管理、使用的制度及措施[此篇范文为大/秘/书/网作者呕心呖血之作(fwsir.com)-未经过本网网站同意转载此文均为抄袭 后果自负];药监部门责成药品批发企业建立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流向表》并按月报主管局和计生委;公安部门建立了《出生人口户籍登记表》及情况通报制度;民政部门建立了《新婚登记表》并通报计生部门制度。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我委进一步掌握了广大育龄人群的情况,为开展性别比的专项整治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三)、依法进行了规范化管理。近半年来,我市把各单位、各部门制定出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各单位、各部门报上来的报表进行了检查、评比;对缺报、漏报、错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对工作做得好的、工作质量高的单位进行了表彰。
(四)、加大了打击的力度。年初,我市对6月底排查出的2例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案件进行了查处。对涉案的2名公职人员经济上分别处罚了10000元人民币,行政上已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案的7对育龄夫妇进行了经济处罚,对其中5对已领取了《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妇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出了“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的处理。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低,先进生育文化在短时期内难于接受,少数育龄人群还存在“重男轻女”的旧思想。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打击力度的加大,使少数想利用“B超”生男孩的夫妇无机可乘。然而,他们为了达到生男孩的目的竟在女方怀孕后跑到广东等地的个体诊所进行“鉴定”,这给我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困难,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对“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涉案人员的处理没有严励的法律条文,对此类已经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的处理都停留在经济处罚上,行政上的处理一般都保留了公职。这是这类案件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三)、由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关爱女孩的'措施不够有力,农村生女户的养老问题还十分突出。这是农村育龄夫妇想生男孩的根本原因。
三,今后的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宣传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先进的婚姻生育观念,转变广大育龄人群的世界观,使他们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思想,做到自觉的遵守《生育法》和《条例》,实行计划生育。
(二)、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 的力度,要不断地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实施这些制度的督查机制,按照部门责任制,各行其职,各负其职,严格把好“性别比专项整治”的每一个关口 。
(三)、进一步加大打击的力度,要认真排查每一例“人工终止16周以上妊娠手术”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违犯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公职人员要从重从快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让二女 户和独生子女家庭真正得到实惠,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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